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籃球手腕骨折可以賠償多少

發布時間:2022-04-18 19:03:15

① 打籃球受傷怎麼賠償

打球受傷了對方是否需要賠償要視情況而定。
打球受傷了,如果是對方的原因造成的,對方確實是需要承擔賠償責任的,即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但如果是受傷者自己不小心受傷了,那麼這個責任對方是不需要承擔的。

② 手腕骨折了,保險公司咋賠償

如果購買的是住院保險可以對手管骨折治療費用進行報銷,如果是意外保險可以進行傷殘鑒定。按鑒定結果要求賠償。

③ 美國職業籃球聯賽球員受傷後,醫葯費是球員自己承擔還是球隊承擔的

NBA是一個成熟的聯盟,也是一個成熟的團隊。一般來說,一支NBA球隊雖然只有15名球員,如果算上雙向合同可以達到17人。但為了這17名球員,球隊會有多達100名左右的工作人員,所以各項工作可謂是面面俱到。


在資本推動競技體育快速發展的今天,體育比賽的強度和密度成倍增長,然而運動醫學的發展水平遠遠沒有跟上體育比賽追求更快、更高、更強的步伐,職業運動員對於生理極限的不斷挑戰必然導致運動損傷概率激增。從國際經驗看,但凡成熟的體育賽事都離不開專業的體育保險,而其中都會有運動員失能保險的身影伴隨。隨著國內體育產業日臻成熟,競賽組織者、俱樂部和運動員如何通過適當的保險安排合理平抑運動傷病風險將成為更多業內人士共同思考的問題。

④ 手腕骨折了但評不上傷殘級別,保險公司能賠多少錢沒做手術,也沒住院!

手腕骨折的話,買了什麼保險呢?買的多少額度的保險?
1、如果買了帶意外醫療責任並且帶門診責任的意外險才可以賠付門診看病的費用。
因為雖然手腕骨折了,但是沒有住院,所以普通醫療保險是不進行賠付的,必須是要帶意外醫療責任並且帶門診責任的意外險才可以賠付相關費用。
一般的百萬醫療險即低端醫療險就已經包括住院醫療費用、特殊門診醫療費用;一些還會包含惡性腫瘤特定醫療保險金。
2、賠多少錢
要根據簽訂的具體保險公司的合同來算。
3、什麼是百萬醫療險
簡單地說,百萬醫療就是每年可以報銷100萬的醫療保險。自2016年8月,眾安保險推出第一款百萬醫療險——尊享e生以來,
迅速躥紅市場,被各保險公司競相模仿,時至今日,幾乎各家保險公司都有了自己的百萬醫療。
4、百萬醫療的好處
①保額高:小額住院醫療的保額通常只有0.5-2萬元,百萬醫療則是100萬起,200萬、300萬、400萬的比比皆是,目前保額最高的有600萬。
②價格便宜:以30歲成年人為例,保額1萬的平安住院保,保費405元,而保額高達600萬的尊享e生2021則只需293元。
③保障全:百萬醫療不僅能報銷住院醫療費用,還可報銷特殊門診費用(如腎透析、癌症放療、化療、器官移植後的排異治療等)
、門診手術費用以及住院前7天出院後30天內的門急診費用。保障十分全面。
④不限社保范圍,100%報銷:百萬醫療能報銷自費葯,很好地彌補了社保和小額住院醫療的不足。
4、如何選購百萬醫療
①要考慮被保險人的年齡、職業、地域。
②如果經濟條件允許,首選高端醫療、其次中端醫療,最後百萬醫療。
③如果身體健康狀況能通過健康告知,那首選百萬醫療;如果不能,那買百萬防癌險也是一種選擇,畢竟癌症是最高發的重疾嘛。
5、建議
鑒於情況比較復雜,建議可以尋找專業的明亞保險經紀人進行咨詢,更省心省事,並且免費咨詢。

⑤ 我右手腕舟骨骨折能鑒定工傷幾級,能賠償多少

右手腕舟骨骨折應該屬於十級,具體要以司法鑒定為准 。
2015年十級傷殘賠償標准:
一、醫療費 醫療費是指受害人接受醫學上的檢查、治療和康復所必需的費用主要包括:掛號費、檢驗費、醫葯費、治療費、住院費及其他 必要的醫療費用。因侵權行為誘發受害人其他疾病的醫療費用,應當根據侵權行為與損害後果之間的因果關系和原因力比例 等實際情況,予以適當賠償對因果關系和原因力大小難以確定的,參照專業鑒定機構的鑒定結論由人民法院自行確定。
(一)掛號費。一般以就診治療單位的掛號憑據為憑證進行賠償。
(二)檢驗費。基於診斷和治療傷情的需要,應經治單位的要求進行檢驗所支出的費用,均應進行賠償。賠償數額根據經治單位的檢查單據、診斷證明和相應的收費憑證進行確認,但有證據證明受害人進行不必要檢驗所支出的費用,致害人不予賠償。 未經治療單位允許擅自進行檢驗所支付的費用不予賠償,但受害人有正當理由的除外
(三)醫葯費。基於傷情治療和康復的需要,按經治單位的處方購買葯品所花的費用,均應予以賠償。賠償數額根據經治單位的處方單據、診斷證明和相應的收費憑據加以確認,但有證據證明受害人購買與傷情治療和身體康復無關的葯品或其他物品所支出的費用,致害人不予賠償。
(四)治療費。一般以就診治療單位的診斷證明和治療單據為憑進行賠償 (五)住院費。一般以就診治療單位的診斷證明和 住院單據為憑進行賠償,但有證據證明受害人傷情顯著輕微不需住院或傷情已經痊癒應當出院而仍然住院所支付的住院費,致害人不予賠償。 未經初診治療單位允許,擅自轉院接受治療和購買葯品所支付的費用不予賠償,但受害人有正當理由的除外。
二、誤工費 誤工費是指受害人因身體受到傷害不能正常工作所減少的正當收入。計算誤工費應考慮誤工時間和受害人的正當收入標准:
(一)誤工時間。指受害人因受傷害而耽誤工作的時間量。誤工時間一般應當參照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或者法醫鑒定予以認定,也可以按照受害人的實際損害程度、恢復狀況等情況來確定。 受害人傷情顯著輕微不影響正常工作的,僅計算就診、換葯當日的誤工費; 受害人傷情輕微無須住院治療的,誤工時間自因傷情停止工作之日起至實際痊癒之日計算; 受害人出院時傷情仍末痊癒的。誤工時間自因傷情停止工作之日起至傷情實際痊癒之日計算。 受害人受傷致殘的,誤工時間一般自因傷情停止工作之日起至定殘之日止計算。 受害人因受害經醫療無效死亡的,誤工時間自因傷停止工作,之日起至死亡之日止計算。
(二)受害人的正當收入標准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按實際喪失的田定收入額計算;但實際收入超過受訴法院所在地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五倍以上的,按五倍計算 受害人無固定收入或除固定收入外還有其他不固定正當收入的,應參照受害前一年至三年的平均收入計算; 受害人不能舉證證明其最近一年至三年的平均收入的,參照受訴法院所在地同行業或相近行業同等勞動力上一年度的平均收入計算。 受害人因沒有工作或因離退休而主要從事家庭勞動的,參照當地縣(市)級統計部門公布的上年度居民平均收入計算。 從事農業生產因傷害導致農忙期間誤工的,其誤工費參照當地縣(市)級統計部門公布的上年度農村居民平均收入的兩倍計算。
三、護理費 護理費是指因護理受害人而造成的誤工損失或僱用必要的護理人員所支出的費用。 計算護理費應考慮護理人數護理時間和護理人員的正當收入標准:
(一)護理人數。一般不得超過二人,未住院或出院之後仍有護理必要的,護理人員為1人。
(二)護理時間。限於受害人因傷害所導致生活不能自理或不能完全自理的期限。
(三)護理人員的正當收入標准。一般應參照受害人誤工費正當收入標准進行計算;僱人護理的,護理費的賠償額按當地護工從事同等級別護理的勞務報酬標准確認。但勞務費賠償數額最高不得超過受害人所在地縣(市)級統計部門公布的上年度服務業平均收入的兩倍; 河南鑫苑律師事務所朱軍律師提醒:對於要求護理費的,在住院期間一定要求醫生出具需要護理的證明,如果需二人護理的一定要在護理證明上註明需要二人護理。 受害人因殘疾不能恢復生活自理能力,請求賠償今後護理費的,可以按照其定殘時的實際年齡與受訴法院所在地人均期望壽命的差額年限計算護理期限,但最低不少於五年,最長不超過20年。已判付安裝功能性假肢費用的,不考慮今後護理費。 根據司法解釋:受害人定殘後的護理,應當根據其護理依賴程度並結合配製殘疾輔助器具的情況確定護理級別。
四、住院伙食補助費 住院伙食補助費是指對受害人住院治療期間伙食費支出的合理補償。 住院伙食補助費以實際住院時間為基礎,參照受害人所在地一般國家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准進行計算。
五、營養費 營養費是指受害人在遭受損害後,為輔助治療或使身體盡快康復而購買日常飲食以外的營養品所支出的費用。 法院應當根據其傷殘情況以及治療機構的意見確定是否賠償。 營養費的賠償數額一般為每天二十至三十元;計賠營養費的時間,以恢復傷情需要補充營養的實際期限計算。但計賠時間最長不超過六個月。
六、交通費、住宿費 就醫交通費、住宿費是:指在治療傷情的過程中,受害人及必要的護理人員必須乘車、乘船和住宿所支出的費用。
(一)就醫交通費一般以交通費票.據的實際數額予以確認,交通費的票據應與就醫及轉院的:時間和次數相一致 對硬卧以上火車票費及飛機票費,按硬卧票費認定;對二等艙以上船票費,按二等艙船票費認定;但受害人因傷情嚴重需緊急搶救而必須乘坐飛機或包車入院或轉院所支付的交通費,應當給予合理賠償
(二)就醫住宿費。一般以住宿費票據的實際數額予以確認,住宿費的票據應與就醫及轉院的時間和次數相一致。 住宿費每日的賠償數額,最高不得超過受害人所在地一般國家工作人員出差的每日住宿費標准。受害人確有必要到外地接受治療,因客觀原因不能住院發生的實際費用,包括受害人本人以及護理人員的住宿費和伙食費,其合理部分應予賠償。 根據07年河南省財政廳《河南省省直機關和事業單位差旅費管理辦法》可以參照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住宿費報銷標准每人每天限額150元憑發票賠償。
七、殘疾用具費 殘疾用具費是指殘疾者為恢復肢體功能或彌補傷害所造成的身體缺陷而配置功能性或裝飾性殘疾用具所支出的費用。 受害人請求殘疾用具費賠償的,應當提供醫療單位或假肢配製單位的證明或鑒定意見。殘疾用具費的計賠數額一般按普通型國產器具的同類產品的合理價額確認;更換殘疾用具的次數,應參考有關部門的專家證明,並結合當地實際生活情況及受害人的余命年限加以確認。 為配備殘疾用具所必須支出的交通、住宿等相關合理費用,亦應予以適當補償 身體傷殘的程度已喪失安裝假肢的條件而要求賠償安裝假肢費的,不予支持。 要求賠償的安裝假肢費數額,必須以受害人就地就近的殘疾用具配製單位的普通性國產器具的價格為准加以確認;以大陸以外生產或進口的產品價格為准確認的賠償數額一般不予支持,但該數額低於普通性國產器具價格的除外。
八、十級傷殘賠償金 殘疾賠償金根據受害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或者傷殘等級,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准,自定殘之日起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受害人因傷致殘但實際收入沒有減少,或者傷殘等級較輕但造成職業妨害嚴重影響其勞動就業的,可以對殘疾賠償金作相應調整。 十級傷殘賠償金,自定殘之日起按二十年計算。受害人定殘時年齡超過六十周歲的,每增加一歲便在二十年的基礎上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傷殘賠償金的賠償標准, 一般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准。
九、精神損害撫慰金 侵害自然人健康權但末致殘以及侵害自然人其他權利或法益有必要進行精神損害賠償的,統稱為精神撫慰金;精神撫慰金的數額應當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依侵權人的過錯、侵權行為的情節、影響和後果以及給受害人造成精神損害的程度並結合當事人雙方的特定社會狀況及加害人的認錯態度等因素酌定。 根據河南省各地法院在實際案例中判決的情況,為充分維護交通事故受害人一方的合法權利,本建議因交通事故死亡的,其近親屬可以所考慮一下因素:
(一)、賠償義務人是單位還是個人,對方是單位的特別是從事經營的單位可以考慮要求對方多賠償一些;如果對方是個人還有考慮對方的收入水平,對方收入高的可以要求對方多賠償一些。
(二)、賠償義務人在交通事故中責任的大小。根據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對方在交通事故中所負責任的大小,賠償義務人負全責、負主要責任或者負同等責任的,可以考慮要求對方多賠償一些;賠償義務人負次要責任的或者不負責任的,可以考慮要求對方少賠償一些。
(三)、受訴法院所在地的生活水平。受訴法院所在地的生活水平比較高的或者較大城市的,可以考慮要求對方多賠償一些;受訴法院所在地的生活水平比較低的或者縣城的,可以考慮要求對方少賠償一些。
(四)、交通事故受害人是屬於城鎮居民還是農村居民。交通事故受害人是屬於城鎮居民的可以考慮要求對方多賠償一些;交通事故受害人是農村居民可以考慮要求對方少賠償一些。 律師建議,受害人因交通事故十級傷殘的精神損害賠償可以考慮在5000—10000元之間要求。
十、定殘後的治療費用 受害人定殘後,請求今後治療費的,一般不予支持。受害人雖未定殘但以出院後尚須繼續治療為由僅憑醫院證主張賠償今後治療費,依該證明不足以確定今後治療費用的,一般不予支持;但其起訴後在訴訟期間又發生的治療費用,有相應證據支持的,可按醫療費的標准審查計算。
十一、除以上各項費用外,受害人請求賠償的其他費用,經審查確定。

⑥ 工傷手腕骨折賠償標准


【法律分析】
我國的工傷保險條例規定,一般情況下,手腕骨折通常會被鑒定為一般傷情。單位和相關部門需要按照一般傷情的賠償標准作出賠償。如果雙方存在勞動關系的,那麼誤工費應該是三個月的正常工資。如果只是勞務關系,那麼需要提供能夠證明收入的證據,要求單位支付工資。最後根據一般工傷的標准來賠償。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 第三十三條 職工因工緻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享受以下待遇:(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准為:一級傷殘為24個月的本人工資,二級傷殘為22個月的本人工資,三級傷殘為20個月的本人工資,四級傷殘為18個月的本人工資;(二)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傷殘津貼,標准為:一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90%,二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5%,三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0%,四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5%。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三)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並辦理退休手續後,停發傷殘津貼,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於傷殘津貼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職工因工緻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以傷殘津貼為基數,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⑦ 手腕骨折賠償多少錢

先做工傷鑒定,按照傷殘等級,賠付的標准不同。

⑧ 右手手腕骨折十級傷殘應補償多少錢

不離職賠償金額:傷殘補助7個月+停工留薪期工資。
離職賠償需要另加傷殘就業補助跟醫療補助。具體金額各省都不一樣。。建議你咨詢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離職的話賠償大概在7萬元左右。

⑨ 手腕骨折工傷賠償計算

1、未參加工傷保險期間用人單位職工發生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准支付費用。根據你說的手腕骨折情況,應該屬於「身體各部位骨折癒合後無功能障礙」的情況,屬於十級傷殘,不過這需要勞動部門認定並出具相關證明材料。2、雖然工傷保險條例有規定,但由於現實情況原因,一些制度還是無法完善和執行的。勞動局一般都是採取調解方式去解決的,另外就是直接勞動仲裁處仲裁解決,但是需要你提供關於勞動關系的有關證明材料,另外即使仲裁之後還有個執行過程。3、現在建議通過勞動局調解解決。

⑩ 我在打籃球時把對方撞成手臂骨折,醫葯費我應該分擔多大比例

你沒有義務一定要出醫葯費的。談不妥的話,可以考慮用法律途徑解決。

當然,如果你想幫對方分擔一些費用,可以讓他出示醫療發票,在你覺得合理的情況下分擔一部分費用也是可以的。

下面是一些網上看到的案例和分析,你看看就能理解。

這是一起發生在校園內的未成年學生傷害事故,事故的處理應遵循《民法通則》、《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及其他法律、法規、規章的有關規定。《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第十二條規定:「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學生傷害事故,學校已履行了相應職責,行為並無不當的,無法律責任……(五)在對抗性或者具有風險性的體育競賽活動中發生意外傷害的……」籃球比賽是一種激烈的體育競賽活動,對抗性較強,具有一定的人身危險性,參賽者自願參加這種帶有危險性的競技運動,應視為甘冒風險行為,在根據規則進行的比賽中受傷屬於意外事件,受害者應承受相關損失。依來信所述,單某在籃球比賽中受傷,並非他人惡意傷害所致,當屬意外事件無疑。對於學校而言,籃球比賽場地不存在安全隱患,學校對比賽的組織管理亦無不當,學校已履行了相關職責,對單某的受傷不存在過錯,因此不應承擔責任。對於學生余某而言,其不具有傷害單某的故意或過失,單某的受傷系比賽中合理的身體沖撞所致,余某對此沒有過錯,因此也不應承擔責任。當然,從道義角度出發,學校和余某自願給予單某一定的經濟補償,應當值得肯定

你放心,這屬於法律上的"高危運動致人損傷",只要不存在主觀故意是不用付刑事責任的.在民事上因為你的行為導致對方身體遭受損害,已經侵犯受傷者身體健康權,但是你不是故意,因為打球的攔截是不可避免的,所以你沒有主觀過錯.不構成民事侵權責任,不用陪醫葯費.不過作為人來講,多少還是承擔一些比較好.呵呵

法律上認為藍球比賽具有對抗性及人身危險性的風險。這種對抗性必然存在沖撞、搶奪、進攻、封蓋的基本運動行為,在強烈的身體對抗中發生人身損害是極有可能的,出現人身損害事件按常識應在意料之中。在激烈的藍球對抗賽中因進攻防守運動本身就存在較多的身體接觸,具有一定的危險性,雙方出現相互碰撞等引發的受傷事件屬於正常現象,對此對損害的發生均無過錯。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二條規定:「當事人對造成損害都沒有過錯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由當事人分擔民事責任。」所以雙方應分擔民事責任,至於賠償比例應由雙方協商或由法院判定。

首先看協議的約定。協議沒有約定的情況下,如果事故是在比賽過程中的正常碰撞所致,屬於意外事故,碰撞對方是不承擔責任的(這個情況在去年的中超聯賽中的「班古拉」事件可以參考),醫療等賠償應該有受傷隊員所代表的組織或集體承擔;如果對方處於惡意,故意致人傷害,應該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和相應的刑事責任(如果構成犯罪的話)。而學校作為主辦方,如果在提供場地等設施方面沒有什麼過錯的話,一般是不承擔責任的。

1.「在學校打球」,請問,打的是籃球吧。籃球活動是一項比較激烈的運動,活動中可能會導致受傷。初中以上的學生一般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或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對於籃球運動中存在的危險應當具有認知能力。

2.「如何找學校和那人的家長賠償」,

(1)學生在參加體育課籃球活動中受傷,與學校的管理不力沒有因果關系。學校設立籃球場供學生體育運動,本身就預言了籃球運動中受傷的風險,學校如果在學生受傷後將其送至醫院進行治療並及時通知了家長,那麼其已經盡到管理、保護義務。所以學校一般不承擔責任。

(2)鑒於學校在此事件中沒有過錯,但考慮到你的損害後果等實際情況,可由「受傷者的對手」即「撞人者」給予適當的補償。

(3)如果對方有籃球運動之外的「惡意傷害」目的,則其承擔全部賠償責任,但是需要你舉證。(舉證很難)

3.所以,趕緊找學校協助你與「撞人者」的家長談判賠償事宜。

4.學校一般都組織學生入人身意外保險,可以得到一部分保險理賠。

中國法院網訊 小孫在打籃球時摔倒受傷,他認為用力拉扯他的老李應承擔侵權責任。6月23日,山東省東營市東營區人民法院審理了這起人身損害賠償案件,判決被告老李賠償原告小孫醫療費、誤工費、交通費等共計1877元。

去年11月,小孫與老李等人在小區公園內籃球場打球。在打球過程中,小孫得球後跳起投籃,負責防守的老李在與其對抗過程中拉拽了小孫,致其身體失去平衡,摔在地上。經醫院臨床診斷,小孫膝關節外側半月板斷裂,股骨下端、脛骨上端及外側外髁損傷,關節中度積液。小孫因此卧床治療4個月,支出醫療費2000餘元。

法院審理後認為,籃球運動屬於高風險對抗性體育活動,受傷的可能性是雙方當事人應該預見到的。老李在活動中拉扯小孫屬於正常的體育運動行為,小孫在沒有證據證明老李對其是惡意傷害的前提下,老李的行為不構成侵權,因此,老李不應承擔侵權的賠償責任。但老李的行為與小孫受傷確有關聯,按照公平原則,判決老李承擔百分之五十的責任。

1.籃球活動是一項比較激烈的運動,活動中可能會導致受傷。初一的學生,作為一名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對於籃球運動中存在的危險應當具有認知能力。

2.學生在參加體育課籃球活動中受傷,與學校的管理不力沒有因果關系。故學校沒有「賠償」責任。

3.學校如果在學生受傷後將其送至醫院進行治療並及時通知了家長,那麼其已經盡到管理、保護義務。

3.鑒於學校在此事件中沒有過錯,但考慮到學生的損害後果等實際情況,可由「受傷者的對手」即「推搡者」給予適當的補償。

平時參加閑暇體育活動,而體育活動參與人又沒有投保保險的情形下:

(一)如果一方違反體育活動規則並故意傷害另一方,則造成損害的行為人應當承擔全部責任;

(二)如果一方雖違反體育活動規則,但是並非故意傷害另一方,由於一般違規意外造成另一方人身傷害(這也是大多數情形下體育活動中存在的人身傷害風險),在沒有投保保險的情況下,可以適用公平責任,由造成損害的行為人和受害人共同承擔責任;

(三)如果體育活動中一方自身意外或者自己違反體育活動規則造成自身人身傷害的,則由受害人自己承擔責任。

對於人身賠償而言,證明他人具有傷害的故意或者一般過失難度極大,在大型和正式的體育活動中,承辦方一般向保險公司投保運動員意外傷害保險,通過保險解決受害人的人身傷害損失問題(上述三種情形受害方都可以得到保險金),如我國體操運動員桑蘭在美國參加體操比賽時意外受傷,因為賽事承辦方賽前已向保險公司投保,桑蘭就獲得了巨額的保險金,解決了醫療費和生活費用問題。

不同意賠償。

運動員在場上運動時,是自願將自己至於一種危險狀態下的,他要對別人無重大過失或故意所造成的傷害自己承擔責任。

所以這里由於運動造成的損失應該是不用賠的。

公平責任是指當事人雙方對損害發生沒有過錯,法律又無特別規定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公平的觀念,由當事人公平合理地分擔損失的一種承擔責任的原則。其要件有三:一是雙方當事人均無過錯;二是有損害結果發生;三是法律並無特別規定。

籃球運動屬於高風險對抗性體育活動,受傷的可能性是雙方當事人應該預見到的。在活動中拉扯推擋都屬於正常的體育運動行為,你在沒有證據證明他是對你是惡意傷害的前提下,他的行為不構成侵權,因此,他不承擔侵權的賠償責任。但他的行為與你的受傷確有關聯,按照公平原則,他承擔百分之五十的責任。

具體項目為:醫療費,護理費,誤工費,交通費等,毀容的話還要賠償精神撫慰金,構成傷殘的還要賠償殘疾者賠償金。

你們可以協商解決,實在不行只能訴訟了,證據是關鍵,相關證人證言,醫療單據,都要保存好。

這件事情有兩種情況,後果不一樣:

1、假如有人存在過錯則需要由存在過錯的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2、假如沒有人存在過錯的情況下,則其他人不需要承擔責任。因為對於籃球、足球這種危險性極高的運動項目,作為成年的、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的參加者,應當能夠認識到這類運動的危險性,在已經認識到或者應當認識的前提下仍然願意參加就意味著願意承擔在這些具有人生危險性的運動中合理的風險。既他以自己的參加行為表示了對於這些運動中合理的風險的認可因而別人不需要承擔責任。當然考慮到完全由受傷人承擔所有費用有點不好,其他人可以自願的承擔一部分費用,但是這僅僅是出於自願,而不是法律上規定的強制義務。

我上高中的時候踢足球,踢斷了別人兩根骨頭,他父母一直向我要錢,我都不給,這在校園內由於體育運動發生的意外,他們應該找學校協商,而不是找我,如果因為打架,那我是要負全責的,時隔一年後,鄉政府法律調解辦公室出面調解,我出於人道,給了300元慰問金,事情就這樣過去了。

如果在校園內發生的意外,你可以不用理睬他們,一般學校都給學生上意外險的,讓他們和學校去吵就是了。

如果你在學校外面發生的意外,你可以合理得拿出一部分,算是慰問金,但不是補償金,因為你們之間沒有對和錯,這完全就是運動造成的意外!如果他們無理要求你賠償醫療費,那就睬都不要睬他們!

簡單的說這個是體育競技風險的承當,你不用負責。除非你是故意的或者犯規的動作過大。我國民法沒有相關的規定。不用賠償,下面給你看段相關的案例。

「學生在體育競賽中的風險誰承擔

學生在校期間經常自行組織或者由學校組織參加 一些體育競賽活動。而體育競賽,既具有群體性、對 抗性,又具有一定危險性,特別是籃球、足球等人體 發生直接沖撞的對抗性競賽,是很容易出現人身損害後果的。那麼對學生在體育競賽活動中受到的損害該由誰來承擔呢?下面,本文擬結合有關案例對該問題 進行法律分析。

一、一般情況下,只要致害方在體育競賽中沒有故意或者嚴重違反運動規則,參賽學生受傷應損害自擔。

原告張某和被告王某均系某中學學生。某日在校利用午休時間與其他數名同學在學校操場上踢足球。原告為守門員.被告射門踢出的足球經過原告手擋之後,打在原告左眼,造成傷害。醫院診斷為左外傷性視網膜脫離。手術後,鑒定為10級傷殘。原告以王某和所在學校為共同被告起訴,請求人身損害賠償。法院經審理認為,足球運動中出現的正當危險後果是被允許的,參與者有可能成為危險後果的實際承擔者,而正當危險的製造者不應為此付出代價。被告王某的行為不違反運動規則,不存在過錯,不屬於侵權行為。此外,學校對原告傷害的發生沒有過錯。故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參加體育競賽就意味著某些必然的不可避免的由飛速的物體或者身體造成的風險。已知或者應知體育競賽潛伏著此種固有的風險而仍然參加此種競賽,實際上是對此種活動中風險的接受,受害人只能自行承擔損害而不能要求致害人承擔侵權責任。這就是民法 理論上的「自願承擔危險」。但是,如果運動員故意 或者嚴重違反運動規則而侵害其他運動員的人身,則應承擔侵權賠償責任。在我國體育競賽中致害人不承擔賠償責任早已是約定俗成。參加體育競賽者通常以默示的形式,表示在正常競賽受傷時,不讓致害方承擔賠償責任的社會公共習俗,屬於一種社會公德。

我國法律雖沒有明文規定「自願承擔危險」這一免責事由,但根據《民法通則》第7條規定的「民事活動應當尊重社會公德」的基本原則,我國司法實踐中早巳認可了「自願承擔危險」這一免責事由,參加對抗性競賽即被推定為同意了競賽中發生的碰撞和由此導致的風險。

案例中,原告張某在業余競賽中受傷,雖然是王某射門行為所致,但該損傷是在人體直接沖撞接觸的對抗性體育競賽中發生的。王某進行射門是正當的競技行為,不存在故意或嚴重違反運動規則的過錯,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雙方自願參加競賽,即已做出自願承擔某種損害風險的明示或者默示的意思表示。當出現這種損害後,致害人王某可以「自願承擔危險」

這一免責事由抗辯,免除其賠償責任。法院判決駁回 要求致害人王某承擔賠償責任的請求是正確的。

《民法通則》第132條規定:「當事人對造成損害都 沒有過錯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由當事人分擔民事 責任。」這就是公平責任。本案中,當事人雙方對造成損害都沒有過錯,可否依公平責任處理?足球比賽作為對抗性競賽,參賽者受傷後向行為人主張依公平責任分

擔責任,與足球比賽的性質沖突。因為無論是侵權賠償責任還是公平責任的成立,都必將導致比賽雙方因顧慮承擔責任而不敢充分發揮勇敢拼搏的體育競賽精神,從而使競賽的對抗性減弱,這有悖設立此項競賽的初衷。所以不宜適用公平責任處理體育競賽活動中發生的人身傷害。

試想,拳擊比賽中拳擊手.每次出拳都是對對方人身的直接侵害,如果對該結果要依公平責任由出拳一方承擔補償責任,拳擊這一職業必將無人間津,拳擊比賽也不復存在。而且如果受害人可通過公平責任獲得補償,則勢必造成體育比賽秩序混亂,可能導致一方通過依公平責任主張補償來宣洩自己的情緒,從而使參賽者陷於訟累之中。這必然有礙於體育事業的健康發展。

此外,案例中的足球競賽是學生在午休時間自行組織的,並沒有報告學校,故學校對此沒有特定的注意義務。況且雙方系中學生,均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對足球競賽中可能發生的損害,應該有所預見和防範,不需要學校特別提醒。因而對這次非學校組織的正常體育活動中發生的意外傷害,學校沒有過錯,是不應承當賠償責任的。」

「學生在體育競賽中的風險誰承擔」

學生在校期間經常自行組織或者由學校組織參加 一些體育競賽活動。而體育競賽,既具有群體性、對 抗性,又具有一定危險性,特別是籃球、足球等人體 發生直接沖撞的對抗性競賽,是很容易出現人身損害後果的。那麼對學生在體育競賽活動中受到的損害該由誰來承擔呢?下面,本文擬結合有關案例對該問題 進行法律分析。

一、一般情況下,只要致害方在體育競賽中沒有故意或者嚴重違反運動規則,參賽學生受傷應損害自擔。

參加體育競賽就意味著某些必然的不可避免的由飛速的物體或者身體造成的風險。已知或者應知體育競賽潛伏著此種固有的風險而仍然參加此種競賽,實際上是對此種活動中風險的接受,受害人只能自行承擔損害而不能要求致害人承擔侵權責任。這就是民法 理論上的「自願承擔危險」。但是,如果運動員故意 或者嚴重違反運動規則而侵害其他運動員的人身,則應承擔侵權賠償責任。在我國體育競賽中致害人不承擔賠償責任早已是約定俗成。參加體育競賽者通常以默示的形式,表示在正常競賽受傷時,不讓致害方承擔賠償責任的社會公共習俗,屬於一種社會公德。

我國法律雖沒有明文規定「自願承擔危險」這一免責事由,但根據《民法通則》第7條規定的「民事活動應當尊重社會公德」的基本原則,我國司法實踐中早巳認可了「自願承擔危險」這一免責事由,參加對抗性競賽即被推定為同意了競賽中發生的碰撞和由此導致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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