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籃球中教練員技術犯規如何判

發布時間:2022-11-28 17:18:04

① 籃球的技術犯規是怎樣的

技術犯規:隊員的技術犯規隊員的技術犯規是指所有不包括與對方隊員接觸的隊員犯規。隊員不得漠視裁判員的勸告或運用不正當的行為,如:同裁判員或對方隊員講話或接觸沒有禮貌;妨礙迅速地擲界外球以延誤比賽;被判犯規後,在裁判員要求舉手時不正正當當地舉手;抓住籃圈並把整個身體的重量懸掛在籃圈上。如果被判技術犯規,要登記違犯者一次技術犯規;判給對方隊員兩次罰球並由隊長指定罰球隊員。

場外人員的技術犯規教練員、助理教練員、替補隊員和隨隊人員必須留在他們的球隊席區域內,只有在暫停期間,教練員或助理教練員可以進入場地向他的球員講話,只要他留在他的球隊席附近。如果違反上述規定,要登記教練員一次技術犯規;判給對方隊員兩次罰球和隨後的球權並由隊長指定罰球隊員;如果教練因任何明目張膽地違犯這條規則而被登記,或者因其本身違反體育道德的行為而被登記了兩次技術犯規時,或者因他自身、助理教練員、替補隊員或坐在球隊席上的隨隊人員的違反體育道德的行為累積在教練員名下登記了三次技術犯規時,將取消教練員的比賽資格,令其去該隊的休息室並在比賽期間留在那裡,他也可以選擇離開體育館;已滿5次犯規(在2×20分鍾的比賽中)或6次犯規(在4×12分鍾的比賽中)的隊員再次犯規被登記在教練員名下。

② 籃球賽的技術犯規是怎麼判的還有禁區內進攻撞倒對方什麼時候犯規什麼時候又是進攻有利

隊員的技術犯規

一、隊員的技術犯規是指所有不包括與對方隊員接觸的隊員犯規。
二、隊員不得漠視裁判員的勸告或運用不正當的行為,如:
1、同裁判員、到場的技術代表、記錄員、助理記錄員、計時員,30秒鍾計時員或對方隊員講話或接觸沒有禮貌;
2、使用很可能引起冒犯或煽動觀眾的言語或舉動;
3、戲弄對方或在對方眼睛附近搖手妨礙他的視覺;
4、妨礙迅速地擲界外球以延誤比賽;
5、被判犯規後,在裁判員要求舉手時不正正當當地舉手;
6、沒有報告記錄員和主裁判員擅自更換比賽號碼;
7、沒有報告記錄員以及沒有得到裁判員招呼的替補隊員進入場地;
8、離開場地去獲得不正當的利益;
9、違反第六十條第四款,出現罰則第三款2(注):「干擾最後一次或僅有一次的罰球」的情況;
10、隊員抓住籃圈並把整個身體的重量懸掛在籃圈上。 根據裁判員的判斷,如果某隊員正試圖防止自己或另一名隊員受傷而抓住籃圈是可以的。
三、顯然是無意的和對比賽沒有影響的,或屬管理性質的技術性違犯不被看作是技術犯規;除非在裁判員提出警告後又重犯。
四、有意的、不道德的或給違犯者帶來不正當利益的技術性違犯,要立即判罰技術犯規。
罰則
一、要登記違犯者一次技術犯規。
二、判給對方隊員兩次罰球。
三、隊長指定罰球隊員。
註解
一、對行為十分惡劣或屢次違反此條規定的隊員要取消其比賽資格,令其退出比賽並執行取消比賽資格的犯規的相同罰則。
二、如果技術犯規在球進入比賽狀態後才被發現,則如同在發現時發生的犯規一樣要執行罰則。從發生犯規到發現犯規的時間內的一切情況均有效。
三、當隊員在一些小問題上即將構成違犯時(如未向記錄員報告的問題),裁判員可提出警告以阻止技術犯規的發生。
裁判員事先阻止和在某些情況下對那些顯然是無意的、不影響比賽的小的技術性違犯不予追究是明智的。
場外人員的技術犯規

一、教練員、助理教練員、替補隊員和隨隊人員必須留在他們的球隊席區域內,下列情況除外:
1、得到裁判員的許可後,教練員、助理教練員或一位隨隊人員可以進入場地照料受傷隊員;
2、如果根據醫生的判斷,受傷隊員處於危險中並立即需要照料時,他可以不得到裁判員的許可進入場地;
3、替補隊員可以到記錄台請求替換;
4、教練員或助理教練員可以請求暫停;
5、只有在暫停期間,教練員或助理教練員可以進入場地向他的球員講話,只要他留在他的球隊席附近;
然而在比賽中,教練員可以指揮他的隊員,只要他是在球隊席區域內;
6、教練員或助理教練員可以在停止計鍾時有禮貌地並在不幹擾比賽正常的進行情況下,向記錄台詢問有關比分、時間犯規次數的問題。
二、教練員、助理教練員、替補隊員或隨隊人員在與裁判員,到場的技術代表、記錄員、助理記錄員、計時員、30 秒鍾計時員或對方人員交涉時不得無禮。
三、只有被登記在記錄表上的教練員在比賽過程中允許保持站立。
罰則
一、
1、要登記教練員一次技術犯規;
2、判給對方隊員兩次罰球和隨後的球權;
3、隊長指定罰球隊員;
4、罰球過程中,所有其他隊員要位於罰球線的延長部分和3分投籃線的後面,直到罰球過程完畢;
5、罰球後,無論最後一次罰球成功與否,均由罰球隊員的任一隊員在記錄台對面邊線的中點處擲界外球(例外:見第五十四條罰則第三款和第五十九條第二款4);
6、擲界外球隊員兩腳要分別站在中線延長線的兩側,有權將政治協商會議傳給場上任何地方的隊員。
二、
1、如遇下列情況,則將取消教練員的比賽資格,令其去該隊的休息室並在比賽期間留在那裡,他也可以選擇離開體育館;
(1)因任何明目張膽地違犯這條規則而被登記時;
(2)因其本身違反體育道德的行為而被登記了兩次技術犯規時;
(3)因他自身、助理教練員、替補隊員或坐在球隊席上的隨隊人員的違反體育道德的行為累積在教練員名下登記了三次技術犯規時。
註:已滿5次犯規(在2 X 20分鍾的比賽中)或6次犯規(在4 X 12分鍾的比賽中)的隊員再次犯規被登記在教練員名下。
2、助理教練員、替補隊員或任一隨隊人員明目張膽地違犯這條規則,他們也要被取消比賽資格,令其去該隊的休息室並在比賽期間留在那裡,他也可以選擇離開體育館。
3、教練員被取消比賽資格,要由被登記在記錄表上的助理教練員代理。如記錄表上沒有登記助理教練員,則由隊長代理。
休息時間內的技術犯規

一、在比賽休息時間內可以宣判技術犯規。
二、比賽休息時間是指:
1、比賽開始前的階段(大約20分鍾);
2、任意兩節間的時間間隔,兩半時間的時間間隔和所有決勝期前的時間間隔;
3、比賽休息時間結束於裁判員持球進入中圈執行跳球,即球進入比賽狀態的一瞬間。
罰則
一、如果對下列人員宣判了技術犯規:
1、合格參賽的球員:則對該球員進行登記,罰則是兩次罰球。
該犯規要計入全隊犯規之中。
2、教練員、助理教練員或隨隊人員:則對教練員進行登記,罰則是兩次罰球。
該犯規不墳入全隊犯規之中

二、罰球過程中,除罰球隊員外的所有隊員要位於罰球線的延長部分和3分線的後面,直到所有的罰球完畢。
三、罰球完畢後,比賽要在中國圈跳球開始或重新開始。
四、如果宣判了多起技術犯規,見第五十九條。
註解
一、裁判員絕不允許隊員、教練員和隨隊人員的導致比賽器材損壞的行為(例如抓籃圈和猛烈扣籃)。
二、當裁判員觀察到這類行為時要立即警告該隊的教練員。
三、若再重復這種行為要立即宣判該違犯者一次技術犯規。

打架

一、在打架或可能導致打架的任何情況中,任何坐席人員離開球隊席區域的界限要被取消比賽資格,令其去該隊的休息室並在比賽期間留在那裡,他也可以選擇離開體育館。
二、然而,在打架中或可能導致打架的任何情況中,為了協助裁判員維持或恢復秩序,只有教練員可以離開球隊席區域的界限。
三、如果教練員離開球隊席區域的界限,又不去幫助維持或恢復秩序,他要被取消比賽資格,令其去該隊的休息室並在比賽期間留在那裡,他也可以選擇離開體育館。
對於任何這類事件:
一、判教練員或教練員們一次技術犯規並按適當的條款處理此技術犯規。
二、
1、每一起取消比賽資格的犯規要按「正式比賽程序」中記錄表部分第六條第3款(8)所描述的進行登記。
2、這種取消比賽資格的犯規不作為全隊犯規記錄。
3、對這種取消比賽資格的犯規不作處理,即:由於離開球隊席區域而導致的這種取消比賽資格的犯規,任一隊都不罰球。

阻擋犯規
帶球撞人與阻擋之間的差距非常的模糊,特別是在雙方球員高速運動的前提下,裁判往往是憑借一種職業的敏銳吹罰,並非每一次都可以憑借肉眼觀察得毫無瑕疵,這也是球場上一旦出現哨響裁判手勢為帶球撞人或者阻擋的時候,判罰不利的一方球員幾乎都會上前和裁判理論幾句的原因。

通常裁判的吹罰的根本原則是位置決定一切,通俗來說,誰先佔據有利位置,就會產生對於其有利的判罰。當然,所有籃球規則都會判斷產生這種情況下,雙方球員是否有手臂或者腳步的推搡附加動作,一旦出現這類動作,就會導致不利判罰。此外,在NBA的空間規則中,如果防守方球員擋住進攻方球員行進路線的情況下,應該留給進攻方球員選擇改變方向的時間與距離,通常情況下,這個時間與距離的默認為一步的距離。如果防守方球員就位,並且與進攻方球員保持該距離或者該距離以上,依然發生身體碰撞,判斷帶球撞人;如果防守球員就位的時候,並沒有保持合理距離,可以認定阻擋;這兩種情況因為當時的攻防兩方的球員都在移動,有時候會因為每一個人的視角不同而產生弱小差異,而且,當進攻方球員高速運動的時刻,即便是留有一步空間也因為慣性無法轉向或者停止。

而在NBA的三秒區內,有一條半圓弧的線,以上的帶球撞人規則,不適用於該弧線靠近底線一側的身體碰撞行為。為了鼓勵進攻和強化聯賽的觀賞性,聯盟認定在該弧線底線一側的空間發生進攻持球移動的球員與防守球員的身體接觸,不會被吹罰帶球撞人,換而言之,也就是該區域內只會產生防守阻擋的判罰,但是該規則的適用前提是進攻方球員無惡意的以及違背體育道德的行為,假設進攻方持球球員利用該規則使用有傷害性的動作攻擊防守球員,裁判可以用惡意犯規等關於體育道德以及球場安全方面的適用規則吹罰。

此外,該用於判斷帶球撞人與阻擋的界定規則,同樣適用於判斷無球撞人和擋拆犯規,也就是說,距離的條款在攻防雙方無球球員的移動中也是有效的,這類判斷大多使用於擋拆配合中的上前單擋的球員與防守球員之間的身體接觸。只是,與上述的帶球撞人對應的阻擋規則的側重點稍有不同,無球撞人以及對應的阻擋,除了距離問題,更著重與身體接觸的時候雙方球員是否有膝蓋手部的不必要動作。這點規則的來源於很久之前的籃球場地的典故,因為時間長遠無從考證,傳聞最初的籃球比賽沒有專門場地,經常性在舞廳進行,進攻方球員往往利用舞廳內的柱子繞圈擺脫防守球員,這個柱子的作用便是類似於現代籃球的進攻方擋拆球員,而在舞廳的柱子而言,絕對靜止不會使用附加動作算計防守球員,而防守球員當對手繞柱准備擺脫時,也不會無聊到企圖用手推開柱子,這兩種判斷的延伸,就是現代籃球規則中的無球撞人和擋拆阻擋的界定。

帶球撞人
NBA規則媒體指南》上關於阻擋犯規和帶球撞人犯規是這樣解釋的:「如果防守隊員未能進入到一個合法的防守位置(也就是在進攻隊員切入到這個位置前占據了這個位置),這時身體接觸發生了,將是阻擋犯規。如果防守隊員進入到一個合法的位置,進攻隊員沖撞防守隊員,將是進攻犯規。在上面兩種情況中,如果身體接觸很輕微,則雙方都沒有犯規。為了進入到合法的防守位置,防守隊員必須使自己的軀體處於進攻隊員的正前方。當進攻隊員上籃的時候,防守隊員必須在進攻隊員進行投籃移動之前到達防守位置。在大多數的情況下,防守隊員必須到達位置,留出足夠的機會(空間、時間)讓進攻隊員停止或者轉向。如防守隊員已經到達位置,這時身體接觸發生了,將是進攻犯規。
主要區別:
1、阻擋犯規者一般都是防守時有移動
2、阻擋犯規一般都不是正對進攻方向
3、NBA中,如果防守者雙腳完全或部分位於三秒區中的虛線圓弧內,則一律判為阻擋犯規帶球撞人指在 防守球員 兩腳先處於禁止狀態的情況下被沖擊.而阻擋犯規指防守球員在運動中給進攻球員沖擊.
侵人犯規
犯規是違反規則的行為,含有與對方隊員的身體接觸或違反體育道德的舉止。如果確實為了去搶球(正常的籃球動作)而發生身體接觸,而此接觸沒有把被接觸的對方置於不利,這樣的接觸則可當作意外情況不必給予處罰。從背後發生接觸是不正當的籃球動作。通常後面的隊員對此接觸負責任,因為就他與球和對方隊員來說是處於不利的位置。侵人犯規則是在活球、球進入比賽狀態或死球時涉及與對方隊員接觸的隊員犯規,包括阻擋、撞人、背後防守、用手攔阻、拉人、推人、非法掩護等。如果被判侵人犯規,要登記犯規隊員一次侵入犯規。如果對沒有做投籃動作的隊員犯規:由非犯規隊在距發生犯規地點最近的界外擲界外球重新開始比賽。如果對正在做投籃動作的隊員犯規:如果投中籃,要計得分並判給一次罰球;如果2分投籃沒有成功,則判給兩次罰球;如果3分投籃沒有成功,則判給3次罰球。如果控制球隊的隊員發生犯規,由非犯規隊在距發生犯規地點最近的界外擲界外球重新開始比賽

③ 籃球技術犯規該怎麼判罰

NBA規定:技術犯規是指比賽進行或中斷時,非籃球技術方面的、嚴重影響到比賽進行的動作或其他形式(無身體接觸),根據情節分為一級和兩級。得到一級技術犯規,要被判一罰一擲,累計兩次被罰出場,但不計入個人犯規總數。情節惡劣的就是二級技術犯規,被罰出場

④ 籃球比賽中技術犯規和違體犯規怎麼判別區別是什麼

首先,技術犯規通俗來講,一般是沒有身體接觸的,接下來我們舉例說明,第一點是墊腳,當防守人伸腿墊腳時,沒有傷害到進攻球員,判定為技術犯規,碰到或傷害到進攻球員則為違體犯規。第二是遮眼,比賽中手臂正常上揚當然沒問題,但是刻意遮擋球員眼睛不可以,判為技術犯規。第三點是在場上做出無禮貌交流,比如言辭惡劣,明顯不服裁判人員判罰,或是出言辱罵對方的球員、教練員、裁判、工作人員、觀眾、球迷等,判為技術犯規。還包括扣籃後,不是為了保護自己,而是長時間的懸吊在籃筐上。再比如投籃成功後拿著球不讓對方發球,故意延誤對方快速反擊等,都會被判為技術犯規。

希望大家在籃球比賽都能遵守籃球規則,更要遵守體育道德,不故意做傷害他人健康的動作,嚴格要求自己,這樣才能體會籃球的樂趣。

⑤ 教練犯規如何處理

教練員處罰的相關規則:
一、教練員、助理教練員、替補隊員和隨隊人員必須留在他們的球隊席區域內,下列情況除外:

1、得到裁判員的許可後,教練員、助理教練員或一位隨隊人員可以進入場地照料受傷隊員;
2、如果根據醫生的判斷,受傷隊員處於危險中並立即需要照料時,他可以不得到裁判員的許可進入場地;
3、替補隊員可以到記錄台請求替換;
4、教練員或助理教練員可以請求暫停;
5、只有在暫停期間,教練員或助理教練員可以進入場地向他的球員講話,只要他留在他的球隊席附近;然而在比賽中,教練員可以指揮他的隊員,只要他是在球隊席區域內;
6、教練員或助理教練員可以在停止計鍾時有禮貌地並在不幹擾比賽正常的進行情況下,向記錄台詢問有關比分、時間犯規次數的問題。
二、教練員、助理教練員、替補隊員或隨隊人員在與裁判員,到場的技術代表、記錄員、助理記錄員、計時員、30 秒鍾計時員或對方人員交涉時不得無禮。
三、只有被登記在記錄表上的教練員在比賽過程中允許保持站立。
罰則
1、要登記教練員一次技術犯規;
2、判給對方隊員兩次罰球和隨後的球權;
3、隊長指定罰球隊員;
4、罰球過程中,所有其他隊員要位於罰球線的延長部分和3分投籃線的後面,直到罰球過程完畢;
5、罰球後,無論最後一次罰球成功與否,均由罰球隊員的任一隊員在記錄台對面邊線的中點處擲界外球(例外:見第五十四條罰則第三款和第五十九條第二款4);
6、擲界外球隊員兩腳要分別站在中線延長線的兩側,有權將籃球傳給場上任何地方的隊員。
如遇下列情況,則將取消教練員的比賽資格,令其去該隊的休息室並在比賽期間留在那裡,他也可以選擇離開體育館;
(1)因任何明目張膽地違犯這條規則而被登記時;
(2)因其本身違反體育道德的行為而被登記了兩次技術犯規時;
(3)因他自身、助理教練員、替補隊員或坐在球隊席上的隨隊人員的違反體育道德的行為累積在教練員名下登記了三次技術犯規時。
(4)助理教練員、替補隊員或任一隨隊人員明目張膽地違犯這條規則時。
註解
註:1、已滿5次犯規(在2 X 20分鍾的比賽中)或6次犯規(在4 X 12分鍾的比賽中)的隊員再次犯規被登記在教練員名下。
2、教練員被取消比賽資格,要由被登記在記錄表上的助理教練員代理。如記錄表上沒有登記助理教練員,則由隊長代理。

⑥ 籃球中技術犯規與違體犯規有什麼區別,幾次罰球

主要區別是,性質不同、判定條件與原則不同、罰則不同,具體如下:

一、性質不同

1、技術犯規

技術犯規是指所有(不包括與對方隊員接觸)的隊員犯規。隊員不得漠視裁判員的勸告或運用不正當的行為。

2、違體犯規

違體犯規一般指違反體育道德犯規,新規則規定裁判員認為隊員蓄意地對持球或不持球的對方隊員造成侵人犯規為違反體育道德的犯規。

二、判定條件與原則不同

1、技術犯規

(1)、同裁判員、到場的技術代表、記錄員、助理記錄員、計時員,30秒鍾計時員或對方隊員講話或接觸沒有禮貌。

(2)、使用很可能引起冒犯或煽動觀眾的言語或舉動。

(3)、戲弄對方或在對方眼睛附近搖手妨礙他的視覺。

(4)、妨礙迅速地擲界外球以延誤比賽。

(5)、被判犯規後,在裁判員要求舉手時不正正當當地舉手。

(6)、沒有報告記錄員和主裁判員擅自更換比賽號碼。

(7)、沒有報告記錄員以及沒有得到裁判員招呼的替補隊員進入場地。

(8)、離開場地去獲得不正當的利益。

(9)、隊員抓住籃圈並把整個身體的重量懸掛在籃圈上。

2、違體犯規

(1)、如果隊員通過合法的努力去搶球.也就是以正常的籃球動作去搶球、這時發生犯規,就不是違反體育道德的犯規。

(2)、如果隊員努力去搶球但發生過分的接觸,也就是嚴重的犯規、這種過分的接觸就是違反體育道德的犯規。

(3)、如果隊員惡意拉拽、惡意搶、抱、抱摔、打或推遠離開球的隊員,那就不是在比賽,而是一種施暴行為.通常這樣的行為就是違反體育道德的犯規。

三、罰則不同

1、技術犯規

(1)、要登記違犯者一次技術犯規。

(2)、判給對方隊員一次罰球。

(3)、教練員指定罰球隊員。

2、違體犯規

(1)、要登記犯規隊員一次違反體育道德的犯規。

(2)、要判給非犯規隊罰球再加一次球權。

(3)、判給的罰球次數要按下列規定:

①、如果被犯規的隊員未做投籃動作,則判給兩次罰球。

②、如果被犯規的隊員正在做投籃動作,如投中,要判得分並再判給一次罰球。

③、如果被犯規的隊員正在做投籃動作,投籃未得分,則根據投籃的地點判給兩次或三次罰球。

(4)、罰球過程中,所有其他隊員要位於罰球線延長部分即3分投籃線的後面,直到罰球過程完畢。

(5)、罰球後,無論最後一次罰球成功與否,均由罰球隊的任一隊員在記錄台對面邊線的中點處擲界外球。

(6)、擲界外球隊員兩腳要分別站在中線延長線的兩側。有權將球傳給場上任何地方的隊員。

⑦ 籃球比賽中的技術犯規是怎樣定義的

一、隊員的技術犯規是指所有不包括與對方隊員接觸的隊員犯規。
二、隊員不得漠視裁判員的勸告或運用不正當的行為,如:
1、同裁判員、到場的技術代表、記錄員、助理記錄員、計時員,30秒鍾計時員或對方隊員講話或接觸沒有禮貌;
2、使用很可能引起冒犯或煽動觀眾的言語或舉動;
3、戲弄對方或在對方眼睛附近搖手妨礙他的視覺;
4、妨礙迅速地擲界外球以延誤比賽;
5、被判犯規後,在裁判員要求舉手時不正正當當地舉手;
6、沒有報告記錄員和主裁判員擅自更換比賽號碼;
7、沒有報告記錄員以及沒有得到裁判員招呼的替補隊員進入場地;
8、離開場地去獲得不正當的利益;
9、違反第六十條第四款,出現罰則第三款2(注):「干擾最後一次或僅有一次的罰球」的情況;
10、隊員抓住籃圈並把整個身體的重量懸掛在籃圈上。
根據裁判員的判斷,如果某隊員正試圖防止自己或另一名隊員受傷而抓住籃圈是可以的。
三、顯然是無意的和對比賽沒有影響的,或屬管理性質的技術性違犯不被看作是技術犯規;除非在裁判員提出警告後又重犯。
四、有意的、不道德的或給違犯者帶來不正當利益的技術性違犯,要立即判罰技術犯規

⑧ 簡述判斷籃球比賽中技術犯規的原則

技術犯規是籃球裁判規則中一個重要的組成部分。規則的不斷變革,是籃球運動持續成功發展的必要條件。在籃球比賽中,技術犯規的判罰是對其行為是否符合體育道德精神和良好比賽作風的一種行為判定。
3.2技術犯規內容:技術犯規的主要內容分為行為規定和暴力行為兩個部分。
3.2.1行為規定
3.2.1.1比賽的正當行為要求雙方球隊的成員(隊員、替補隊員、教練員、助理該練員和隨隊人員)與裁判員、記錄台人員以及技術代表有完美和真誠的合作。
3.2.1.2每個球隊應盡最大的努力去獲得勝利,但勝利的取得必須符合體育道德精神和公正競賽的要求。
3.2.1.3任何故意的或一再的不合作,或不遵守本規則的精神,應被認為是一次技術犯規。
3.2.1.4裁判員可以通過警告球隊成員或甚至寬容那些明顯是無意的並不直接影響比賽的、屬管理性質的小的技術違紀來阻止技術犯規,除非在警告後重復出現同樣的違犯。
3.2.1.5 如果在球成活球後發現了一起技術違犯,比賽應停止並登記一起技術犯規。如同技術犯規已發生在被登記時一樣地執行罰則。在技術犯規與比賽停止之間的時間間隔內無論發生了什麼宣判應有效。
3.2.2暴力行為
3.2.2.1比賽中可能發生與體育道德精神和公正競賽相違背的暴力行為。裁判員應立即制止,如有必要,通過負責維持公共秩序的保安人員來制止。
3.2.2.2無論何時隊員、替補隊員、教練員和隨隊人員之間在比賽場地上或其附近發生暴力行為,裁判員應採取必要的行動去制止他們。
3.2.2.3任一上述的人員以十分惡劣的行為侵犯對方隊員或教練員時,應被取消比賽資格。裁判員必須將此事件報告給競賽的組織部門。
3.2.2.4 保安人員可以進入比賽場地,只要裁判員要求這樣做。然而,如果帶有明顯採用暴力行為意圖的觀眾進入場地,保安人員必須立即干預以保護球隊和裁判員。
3.2.2.5所有其它區域、包括入口、出口、過道、休息室等,由競賽組織者和負責維持公共秩序的保安人員管轄。
3.2.2.6裁判員絕不允許隊員、替補隊員、教練員、助理教練員和隨隊人員能導致比賽器材損壞的行為。
當裁判員觀察到這類行為時,應立即給違犯隊的教練員一次警告。
如果重復該行為,應立即宣判有關的違犯者一次技術犯規。
裁判員所做的決定是最終的,不能被爭辯和漠視。
3.3比賽中常見的技術犯規:技術犯規是包含(但不限於)行為性質的隊員非接觸犯規:
3.3.1不顧裁判員的警告。
3.3.2沒有禮貌地觸犯裁判員、技術代表、記錄台人員或球隊席人員。
3.3.3懸吊在籃圈上,致使隊員的重量由籃圈支撐,除非扣籃後,隊員瞬間地抓住籃圈 ,或者,根據裁判員的判斷,如果他正試圖防止自己或另一名隊員受傷。
3.3.4與裁判員、技術代表、記錄台人員或對方隊員交談中沒有禮貌。
3.3.5使用很可能冒犯或煽動觀眾的語言和舉止。
3.3.6戲弄對方隊員或在他的眼睛附近搖手妨礙其視覺。
3.3.7倒下以偽造一次犯規。
3.3.8阻礙迅速地執行擲球入界以延誤比賽。
3.3.9在最後一次或僅有一次的罰球中由一名防守隊員干涉得分或干擾,應判給進攻的隊1分,隨後給防守隊員登記一次技術犯規罰則。
教練員、助理教練員、替補隊員或隨隊人員的技術犯規是與裁判員、技術代表、記錄台人員或對方隊員交流中沒有禮貌或觸犯他們的犯規。或者一次程序上的或管理性質的違犯。
3.4技術犯規的罰則
如果一次犯規發生:
3.4.1 由一名隊員,應給他登記一次技術犯規,作為隊員犯規並作為全隊犯規之一計數。
3.4.2 由一名教練員自身(『C』)、助理教練員(『B』)、替補隊員(『B』)或隨隊人員(『B』),給教練員登記一次技術犯規,並不作全隊犯規之一計數。
3.4.3 應判給對方隊員2次罰球,以及隨後:
3.4.3.1 在記錄台對面的中線延長部分擲球入界。
3.4.3.2 在中圈跳球開始比賽。 [1]

⑨ 籃球賽中技術犯規是怎樣判罰的

技術犯規 1 在 B5 第 5 次犯規之後,已通知 B5 不再有資格參賽。後來 B5 作為替補隊員進入比賽。對 B5 的行為罰則是什麼?答;當發現 B5 非法參賽時,一有機會就停止比賽,且未置 A 隊於不利。B5 應清除出比賽,並給教練員一次技術犯規。可是,B5 在非法參賽的任何期間的任何得分應記入,B5 發生的任何犯規應作為隊員犯規處理。38-2 在投籃的球出手之後,A2 懸掛在籃圈上為的是讓籃圈支撐 A2 的重量。裁判員認為 A2的行動不是防止受傷的嘗試。這被認為是一次技術犯規嗎?答:是3 在比賽休息期間,A4 改變登記在記錄表上的號碼。可判罪 A4 一次技術犯規嗎?答:A4 必須向記錄員、在再次參賽之前向裁判員報告號碼的改變。否則,可判罪一次技術犯規。5 為了避開防守隊員,A4 跑出界並在回到界內區域之前繞過防守隊員。裁判員警告 A4和教練員 A 此種動作不要重復。為避開防守隊員 A4 再次去到界外。應判罪 A4 一次技術犯規嗎?答:是。允許隊員這樣使用出界將會給該隊員不公正的利益,並且因為一次警告已經給出,應判罪一次技術犯規。6 每當給隊員一次可導致技術犯規的警告時,此警告也通知該隊的教練員嗎?答:此警告也應通知教練員並在整個比賽中適用於該隊。8 根據裁判員的判斷,A4 旨在為避免自己或另一隊員受傷而懸掛在籃圈上,允許嗎?答:是。9 為了使 A1 分心,B4 在 A1 的眼前晃動手。可判罰 B4 一次技術犯規嗎?答:是。10 第 3 節剩餘 10 秒鍾時 A5 投籃得分。之後,B4 在界外擲球入界。當球在 B4 手中時,A5 拍擊球並被裁判員警告。此警告也通知教練員 A。然後 A5 又拍擊球。應判罰 A5 一次技術犯規嗎?答:是。11 在 A4 正在做投籃動作時,B4 用在地面上重重的跺腳或對 A4 大聲喊叫來使 A4 分心。投籃:(a)成功;(b)不成功。可判罰 B4 一次技術犯規嗎?答:在(a),投中應計得分並給予一次警告。在(b),可判罰 B4 一次技術犯規。(也見判例 38-9)38-12 何時允許球隊席人員離開球隊席區域?答:(a)教練員或助理教練員為請求暫停、詢問有關得分或犯規次數、當打架已爆發或似將爆發時協助裁判員、或得到裁判員允許後為照料受傷隊員可離開球隊席區域。(b)一名替補隊員為請求進入比賽可接近記錄台。(c)為照料受傷隊員,訓練員或隊醫可離開球隊座區域。38-13 替補隊員 A10 因為與裁判員談話不禮貌而發生一次技術犯規。如何記錄這個犯規?答:此犯規應給教練員 A 登記並記錄為「B」。14A 隊醫生表現出違反體育道德的舉止。應登記教練員 A 一次技術犯規並記錄為「B」嗎?答:是。由球隊席人員(除去教練員)發生的所有犯規應轉給教練員並記錄為「B」。由教練員個人發生的包含違反體育道德舉止的任何犯規應記錄為「C」。15 教練員 B 被登記:(a)第 2 次技術犯規,是因為教練員 B 個人的違反體育道德的行為;(b)第 3 次技術犯規,是因為球隊席人員的違反體育道德的舉止;(c)一次技術犯規,是因為個人的違反體育道德的行為,接著有兩次技術犯規,是因為球隊席人員違犯的。應要求教練員 B 去 B 隊休息室或離開體育館嗎?答:是。當教練員 B 被登記了 2 次技術犯規時,是因為教練員 B 個人的違反體育道德的行為;或者,總共 3 次技術犯規時,是因為個人的違反體育道德的行為和球隊席人員的違反體育道德的舉止的組合,那麼教練員 B 應被取消比賽資格並必須去 B 隊休息室或離開體育館。38-17 在比賽正進行中,發現 A 隊參賽的隊員超過 5 名。裁判員應遵循什麼程序?答:如果發現時 A 隊控制球(或兩隊都未控制球),應立即停止比賽。一名 A 隊隊員必須離開比賽場地。應判罰教練員 A 一次技術犯規。如果發現時 B 隊控制球,在 B 隊投籃、發生違犯之前,或者,在對方隊員獲得控制之前,裁判員不應鳴哨。然後,應停止比賽,一名 A隊隊員必須離開比賽場地。判罰教練員 A 一次技術犯規。20 在第 3 節之前的熱身中,A3 抓籃圈。A3 以及教練員 A:(a)已收到;(b)沒有收到比賽前熱身中對同一動作的警告。可判罰一次技術犯規嗎?答:在(a),是。在賽前熱身中給予 A3 的警告也適用於半時間的休息期間。在比賽休息期間,應判罰 A3 一次技術犯規。在第 3 節開始之前應判給 B 隊 2 次罰球,之後,由 B 隊在記錄台對面的中線延長部分以擲球入界開始該節。對下一次交替擁有有權的隊不因為犯規而失掉權利。在(b),不;可是,這時應時予一次警告。38-21 A4 在比賽休息期間發生一次技術犯規。隨後的一節應如何開始?答:應判給對方隊任一首發隊員 2 次罰球。如果隨後的一節是第 1 節,那麼應以跳球開始該節。如果隨後的一節是除了第 1 節外的任何一節,由對方隊員在記錄台對面的中線延長部分以擲球入界開始該節。對於第 1 節之後的所有節,對下一次交替擁有有權的隊不因為犯規而失掉權利。23 結束第 4 節的信號響起,比分:(a)A 隊 80,B 隊 80;(b)A 隊 80,B 隊 79。在信號響起之後,A2 對 B2 犯規。裁判員遵循的正確程序是什麼?答:在(a),動作發生在比賽休息期間。應判罰 A2 一次取消比賽資格的犯規。此犯規作為A 隊累計的全隊犯規之一。應判給 B22 次罰球,接著由 B 隊在記錄台對面的中線延長部分以擲球入界開始決勝期。對下一次交替擁有有權的隊不因為犯規而失掉權利。在(b),比賽已經結束,因此不能判罰犯規。裁判員應在記錄表背面註明該情況並提交給競賽部門作進一步處理。24 A4 是隊員兼職教練員。在比賽休息期間,A4 被判罰一次技術犯規,因為:(a)在熱身練習中懸掛在籃圈上;(b)違反體育道德的舉止。在記錄表上應怎樣記錄技術犯規?答:在(a)和(b),技術犯規應作為 A4 的隊員犯規之一記錄。它應計入能導致 A4 離開比賽的 5 次犯規以及計入隨後一節的導致處罰狀態的全部犯規。25 一次技術犯規發生:(a)在第 1 節前的比賽休息期間內;(b)在除第 1 節外的任一節前比賽休息期間內。誰是執行罰球的合格人選?答:在(a)由對方隊已被指定的 5 名首發隊員中的任一隊員來執行罰球。在(b),由任一對方隊員執行罰球,只要該對方隊員在下一個比賽的鍾表運行片斷仍作為一名隊員留在比賽中。26 A4 在做投籃動作,這時 B4 用對 A4 大聲喊叫或在地面上重重的跺腳試圖使 A4 分心。投籃:(a)未成功;(b)成功。可判罰 B4 一次技術犯規嗎?答:在(a),是;在(b),不。可是,在(b),應給予 B4 一次警告。我的籃球書上抄的,希望對你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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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籃球中教練員技術犯規如何判相關的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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