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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為組織者籃球場少一人怎麼處理

發布時間:2022-12-10 03:44:10

『壹』 籃球比賽有什麼規則怎樣才犯規,怎樣才違規

基本規則一

1.比賽方法
一隊五人,其中一人為隊長,候補球員最多七人,但可依主辦單位而增加人數。比賽分四節,每節各10分鍾,每節之間休息5分鍾,中場休息 10 分鍾。比賽結束兩隊積分相同時,則舉行延長賽 5 分鍾,若 5 分鍾後比數仍相同,則再次進行 5 分鍾延長賽,直至比出勝負為止。

2.得分種類
球投進籃框經裁判認可後,便算得分。3分線內側投入可得2分;3分線外側投入可得3分,罰球投進得1分。

3.進行方式
比賽開始由兩隊各推出一名跳球員至中央跳球區,由主審裁判拋球雙方跳球,開始比賽。

4.選手替換
每次替換選手要在20秒內完成,替換次數則不限定。交換選手的時間選在有人犯規、爭球、叫暫停等。裁判可暫時中止球賽的計時。

5.罰球
每名球員各有 4 次被允許犯規的機會,第五次即犯滿退場(NBA中為6次)。且不能在同一場比賽中再度上場。罰球是在誰都不能阻擋、防守的情況下投籃,是做為對犯規隊伍的處罰,給予另一隊的機會。罰球要站在罰球線後,從裁判手中接過球後10秒內要投籃。在投籃後,球觸到籃框前均不能踩越罰球線。

6.違例
大致可分為(1)普通違例:如帶球走步、兩次運球(雙帶)、腳踢球(腳球)或以拳擊球。(2)跳球違例;(3)跳球時的違例:除了跳球球員以外的人不可在跳球者觸到球之前進入中央跳球區。

基本規則二

24秒鍾規則:進攻球隊在場上控球時必須在24秒鍾內投籃出手(NBA、CBA、CUBA、WNBA等比賽均為24秒,全美大學體育聯合會比賽中為35秒)。

8秒鍾規則:球隊從後場控制球開始,必須在8秒鍾內使球進入前場(對方的半場)。

5秒鍾規則:持球後,球員必須在5秒鍾之內擲界外球出手,FIBA規則規定罰球也必須在5秒鍾內出手。

3秒鍾規則:分為進攻3秒和防守3秒。進攻3秒:進攻方球員不得滯留於3秒區3秒以上;防守3秒:當某防守方球員對應的進攻方球員不在3秒區或者3秒區邊緣、且徹底擺脫防守球員時,防守方球員不得滯留禁區3秒以上。

侵人犯規:與對方發生身體接觸而產生的犯規行為。

技術犯規:隊員或教練員因表現惡劣而被判犯規,比如與裁判發生爭執等情況。

取消比賽資格的犯規:球員做出的不體現運動員精神的犯規動作,比如打人。發生此類情況後,球員應立即被罰出場外。

隊員5次犯規:無論是侵人犯規,還是技術犯規,一名球員犯規共5次(NBA規定為6次)必須離開球場,不得再進行比賽。

違例:既不屬於侵人犯規,也不屬於技術犯規的違反規則的行為。主要的違例行為是:非法運球、帶球走、3秒違例、使球出界、用腳踢球。

隊員出界:球員帶球或球本身觸及界線或蚧線以外區域,即屬球出界。在球觸線或線外區域之前,球在空中不算出界。

干擾球:投籃的球向籃下落時,雙方隊員都不得觸球。當球在球籃里的時候,防守隊員不得觸球。
球碰板後對方不得碰球,直到球下落。

被緊密盯防的選手:被防守隊員緊密盯防的球員必須在5秒鍾之內傳球,運球或投籃,否則其隊將失去控球權(NBA規則中無此規定)。

球回後場:球隊如已將球從後場移至前場,該球隊球員便不能再將球移過中線,運回後場。

『貳』 籃球場上要注意的規則

國際籃聯籃球規則FIBA2000第七章

第七章 犯 規

第42條 犯規

42.1 犯規是規則的違犯,含有與對方隊員的身體接觸和/或違反體育道德的舉止。

42.2 規定
對違犯者登記犯規並隨後按照規則處罰。

第43條 接觸

43.1 定義

43.1.1 在一場籃球比賽中,10名隊員快速移動在一個有限的空間內。身體接觸不可避免。

43.1.2 確定是否處罰這樣的接觸,裁判員在每一個實例中應注重和考慮下列基本原則:

*規則的精神和意圖以及堅持比賽完整的需要。

*運用「有利/無利」概念中的一致性;裁判員不應企圖靠不必要地打斷比賽的流暢來處罰附帶的身體接觸,況且這樣的接觸沒有給有責任的隊員利益。也未置他的對方隊員於不利。

*在每場比賽中運用常識的一致性;比賽中要記住有關隊員的能力以及他們的態度和行為。

*在比賽控制和比賽流暢之間保持平衡的一致性;對於參與者們正想做什麼以及宣判什麼對比賽是正確的,要有一種「感覺」。

第44條 侵人犯規

44.1定義

44.1.1 侵人犯規是隊員犯規,含有與對方隊員非法的接觸,無論球是活球或是死球。
隊員不得通過伸展他的手、臂、肘、肩、髖、腿、膝或腳,以及不得將其身體彎曲成「反常的」姿勢(超出他的圓柱體)來拉、阻擋、推、拉、絆、阻止對方隊員行進;也不得放縱任何粗野或猛烈的動作。

44.1.2 阻擋是阻止持球或不持球的對方隊員行進的非法的身體接觸。

44.1.3 撞人是推動或移動到對方隊員軀幹上的持球或不持球的身體接觸。

44.1.4 背後非法防守是防守隊員從對方隊員的背後與其發生的身體接觸。僅防守隊員正試圖去搶球的事實,不證明從背後與對方隊員發生接觸是正當的。

44.l.5 拉人是干擾對方隊員移動自由的身體接觸。
這樣的接觸(拉人)能發生在身體的任何部位。

44.l.6 非法掩護是非法地試圖拖延或阻止不控制球的對方隊員在賽場上到達希望到達的位置。

44.1.7 非法用手發生在防守隊員處在防守狀態,並且手放置在持球或不持球的對方隊員身上並保持接觸,以阻止其行進。

44.1.8 推人是隊員用身體的任何部位強行移動或試圖移動已控制或未控制球的對方隊員時發生的身體接觸。

44.2 罰則
在所有的情況中應對違犯者登記一次侵人犯規。此外:

44.2.1 如果對沒有做投籃動作的隊員發生犯規,

*由非犯規的球隊在最靠近違犯的地點擲界外球重新開始比賽。

*犯規的球隊處於全隊犯規處罰狀態時,則應運用第55條(全隊犯規:處罰)。

44.2.2 如果對正在做投籃動作的隊員發生犯規,

*投籃成功,應計得分並判給1次罰球。

*從2分投籃區域的投籃不成功,應判給2次罰球。

*從3分投籃區域的投籃不成功,應判給3次罰球。

*在指示任一節或決勝期結束的比賽計時鍾信號響時或恰好響之前,或當24秒鍾裝置信號響時,隊員被犯規了,此時球仍在該隊員的手中,爾後投籃成功,不應計得分。應判給2或3次罰球。
44.3 圓柱體原則
圓柱體原則定義為一名站在地面上的隊員占據一個假想的圓柱體內的空間。它包括該隊員上面的空間,並受下列限定:

*前面由手的雙掌。

*後面由臀部,和

*兩側由雙臂和雙腿的外側。
雙手和雙腳可以在軀干前面伸展,其肘部的雙臂彎曲不超過雙腳的位置,因此兩前留和雙手要舉起。他的雙腳間的距離應與他的高度成比例。

44.4 垂直原則

44.4.1 在籃球場上,每一隊員都有權占據沒有被對方隊員已經占據的任何場上的位置(圓柱體)。

44.4.2 這個原則保護隊員所佔據的地面空間和當他在此空間內垂直跳起時的上方空間。

44.4.3 一旦隊員離開他的垂直位置(圓柱體)並與已經建立了他自己的垂直位置(圓柱體)的對方隊員發生身體接觸,離開他的垂直位置(圓柱體)的隊員對此接觸負責。

44.4.4 防守隊員垂直地離開地面(在他的圓柱體內)或有雙手和雙臂伸展在上方並在他自己的圓柱體內,則不應判罰。

44.4.5 無論是在地面上或在空中的進攻隊員不得用下列方式與處於合法防守位正的防守隊員發生接觸。

*用他的手臂為他自己創造額外的空間(清除障礙)。

*在投籃時或剛投籃之後伸展他的雙腳或雙臂去造成接觸。

44.5 合法防守位置

44.5.1 一名防守隊員已建立了最初的合法防守位置,當:

*他正面對他的對手,並且

*他的雙腳著地。

44.5.2 合法防守位置從地面到天花板垂直地在他(圓柱體)上方伸展。他可將他的雙臂和雙手舉過頭或垂直跳起,但是他必須使手和臂保持垂直的姿勢並在假想的圓柱體內。

44.6 防守控制球的隊員

44.6.1 當防守控制(持著或運著)球的隊員時,時間和距離的因素不適用。

44.6.2 每當對方隊員在持球隊員面前(甚至是一瞬間)占據了一個最初的合法防守位置,持球隊員必須料到被防守並必須准備停步或改變他的方向。

44.6.3 防守隊員必須建立一個最初的合法防守位置,而且在占據位置前沒有造成身體接觸。

44.6.4 一旦防守隊員已建立了一個最初的合法防守位置,他可以移動以便防守他的對手,但他不得伸展他的雙臂、雙肩、雙髖或雙腿,並通過這樣做來造成接觸以阻止從他身邊通過的運球隊員。

44.6.5 當裁決阻擋/持球隊員撞人情況時,裁判員應運用下列原則:

*防守隊員必須以面對持球隊員並雙腳著地來建立一個最初的合法防守位置。

*防守隊員為保持合法防守位置,可保持靜立、垂直跳起、側移或後移。

*在保持最初的合法防守位置的移動中,一腳或雙腳可以瞬間離地,只要該移動是側向或向後的,不朝向持球隊員。

*接觸必須發生在軀幹上,在這樣的情況下,防守隊員應被認為是已經首先在該地點上了。
*已建立了合法防守位置的防守隊員可以在他的圓柱體之內轉身,以緩和任何沖擔或避免受傷。
如發生上述情況,應認為持球隊員已經造成了犯規。

44.7 騰空的隊員

44.7.l 從球場某地點跳起在空中的隊員有權再落回同一地點。

44.7.2 他有權落在球場的另一地點,只要在起跳和落地地點之間的直接通道,以及落地點,在起跳的時侯尚未被對方隊員占據。

44.7.3 如果一名隊員已跳起並落地,可是他的動量使其接觸了在落地地點之外已佔據了一個合法防守位置的對方隊員,則該跳起者對此接觸負責。

44.7.4 在對方隊員已跳起在空中後,隊員不得移動到他的路徑上。

44.7.5 移動到騰空隊員的身下並造成接觸,通常是違反體育道德的犯規,某些情況下可能是取消比賽資格的犯規。

44.8 防守不控制球的隊員

44.8.1 不控制球的隊員有權在球場上自由地移動,並占據任何未被另一隊員已經占據的位置。

44.8.2 當防守不控制球的隊員時,時間和距離的因素應適用。防守隊員不能如此靠近和/或如此快地在移動的對方隊員的路徑中占據一個位置,以致於後者沒有足夠的時間或距離停步或改變他的方向。
此距離與對方隊員的速度直接成正比,不得少於正常的1步,不得多於正常的2步。
如果一名隊員在占據最初的合法防守位置中不考慮時間和距離的因素,並與對方隊員發生接觸,他對該接觸負責。

44.8.3 一旦一名防守隊員已經建立了一個最初的合法防守位置,他不得為了阻止對方隊員從他身邊通過,而在他的路徑中伸展臂、肩、臀或腿來與對方隊員發生接觸。他可以在他的圓柱體內轉身或將手臂置於身前並貼近身體以避免受傷。

44.9 掩護:合法的和非法。

44.9.1 當一名隊員試圖延誤或阻止不控制球的對方隊員到達希望到達的場上位置時,發生掩護。

44.9.2 合法的掩護是當正在掩護對手的隊員:

*發生接觸時是靜止的(在他的圓柱體內)。

*發生接觸時雙腳著地。

44.9.3 非法的掩護是當正在掩護對手的隊員:

*發生了接觸時正在移動。

*發生了接觸時,是在靜止對手的視野之外做掩護沒有給出足夠的距離。

*發生了接觸時,對移動中的對手沒有考慮時間和距離的因素。

44.9.4 如果在靜止對手的視野之內做掩護(前方的或側方的),做掩護的隊員可按自己的意願靠近對手以建立掩護,只要沒有接觸。

44.9.5 如果在靜止對手的視野之外做掩護,做掩護的隊員必須允許對手向他邁出正常的一步而不發生接觸。

44.9.6 如果對手在移動中,時間和距離的因素應適用。做掩護的隊員必須留出足夠的空間,以便被掩護的隊員能通過停步或改變方向來避免掩護。
要求的距離是不得少於正常的1步,不得多於正常的2步。

44.9.7 與已經建立掩護的隊員的任何接觸,由被合法掩護的隊員負責。

44.10 阻擋

44.10.1 如果試圖做掩護的隊員在移動中與靜止或後退的對方隊員發生接觸,則他構成了一起阻擋犯規。

44.10.2 如果隊員不顧球,面對著對方隊員並隨著對方隊員的移動而移動他的位置,除非包含其它因素,他對所發生的任何接觸負主要責任。
所謂「除非包含其它因素」是指被掩護的隊員故意推人、撞人或拉人。

44.10.3 隊員在場上占據位置時把他的手臂或肘伸在他的圓柱體之外是合法的,但當對方隊員試圖通過時,它們必須移到他圓柱體之內。如果手臂或肘是在他的圓柱體之外並發生接觸,這是阻擋或拉人。

44.11 用手和/或手臂接觸對方隊員

44.11.1 用手觸及對方隊員,本身未必是違犯。

44.11.2 裁判員應判定引起接觸的隊員是否已經獲得了利益。如果隊員引起的接觸在任何方面限制對方隊員的移動自由,這樣的接觸是犯規。

44.11.3 當防守隊員處於防守狀態,並且他的手或手臂放置在持球或不持球的對方隊員身上並保持接觸,就發生了非法用手或非法伸展手臂。

44.11.4 反復地觸及或「戳」持球或不持球的對方隊員是犯規,因為這可導致粗暴的比賽。

44.11.5 這是持球進攻隊員犯規:

*為了獲得利益,用手臂或肘「鉤住」或纏繞防守隊員。

*為了阻止防守隊員的防守或試圖搶球,或為了在他和防守隊員之間創造更大的空間,「推開」防守隊員。

*運球時,用伸展的前臂或手去阻止對方隊員獲得控制球。

44.11.6 不持球的進攻隊員為了下列原因「推開」防守隊員是犯規:

*擺脫去接球。

*阻止防守隊員的防守或試圖搶球。

*在他和防守隊員之間創造更大的空間。

44.12 居中策應

44.12.1 垂直原則也適用於居中策應。
位於居中策應位置的進攻隊員和防守他的對方隊員必須尊重彼此的垂直權利(圓柱體)。

44.12.2 位於居中策應位置的進攻隊員或防守隊員用肩或們將他的對方隊員擠出位置,或用伸展的肘、臂、膝或身體的其它部位去干擾對方隊員的活動自由,是犯規。

第45條 雙方犯規

45.1 定義
雙方犯規是兩名互為對方隊的隊員大約同時相互發生接觸犯規的情況。

45.2 罰則

45.2.1 應給每一犯規隊員登記一次侵人犯規。不判給罰球。

45.2.2 比賽應按如下所述重新開始:

*如果在同時投籃有效並得分,應將球判給得分隊的對方隊員從端線擲球入界。

*如果某隊已控制了球或擁有球權,應將球判給該隊在距違犯最近的地點擲界外球。

*如果哪個隊都沒控制球,也不擁有球權,比賽應在距違犯最近的圓圈以跳球重新開始。

第46條 違反體育道德的犯規

46.1 定義

46.1.1 根據裁判員的判斷,一名隊員不是在規則的精神和意圖的范圍內合法地試圖去直接搶球,發生的侵人犯規是違反體育道德的犯規。

46.1.2 違反體育道德的犯規在貫穿整場的比賽中必須解釋一致。

46.1.3 裁判員必須只判斷動作。

46.1.4 判斷犯規是否是違反體育道德的,裁判員應運用如下原則:

*如果一名隊員不努力去搶球並發生接觸,這是一起違反體育道德的犯規。

*如果一名隊員在努力搶球中造成過分的接觸(嚴重犯規),則 觸應被判定是違反體育道德的。

*如果一名隊員拉、打、用或故意推對方隊員,是一起違反體育道德的犯規。

*如果一名隊員正做合法的努力去搶球(正常的籃球爭搶)發生了犯規,這不是違反體育道德的犯規。

46.1.5 反復出現違反體育道德的犯規的隊員必須被取消比賽資格。

46.2 罰則

46.2.1 應給犯規隊員登記一次違反體育道德的犯規。

46.2.2 判給對方隊罰球,以及隨後在中場的球權。
判給罰球的次數應按如下規定:

*如果對沒有做投籃動作的隊員發生犯規:2次罰球。

*如果對正在做投籃動作的隊員發生犯規:如果中籃應計得分並加1次罰球。

*如果對正在做投籃動作的隊員發生犯規,並沒有得分:
按照試圖投籃的地點,2或3次罰球。

第47條 取消比賽資格的犯規

47.1 定義

47.1.l 隊員、替補隊員、教練員、助理教練員或隨隊人員惡劣的違反體育道德的行為是取消比賽資格的犯規。

47.l.2 教練員被取消比賽資格,當:

*由於他自身違反體育道德行為的結果而被登記了2次技術犯規(『C』)時。

*由於助理教練員、替補隊員或在球隊席上的隨隊人員的違反體育道德行為的結果而被累計登記了3次技術犯規(「B』)或3次技術犯規的組合中,其中有一次是登記教練員自身(『C』)時。

47.1.3 已被取消比賽資格的教練員應由登記在記錄表上的助理教練員接替。如果記錄表上沒有登記助理教練員,應由隊長接替。

47.2 罰則

47.2.1 應給犯規者登記一次取消比賽資格的犯規。

47.2.2 他應被取消比賽資格,令其去該隊的休息室並在比賽期間留在那裡。他也可以選擇離開體育館。

47.2.3 判給對方隊罰球,以及隨後在中場的球權。
判給罰球的次數應同違反體育道德的犯規一樣,第46.2.2款。

第48條 行為規定

48.1 定義

48.1.1 比賽的正當行為要求雙方球隊的成員(隊員、替補隊員、教練員、助理該練員和隨隊人員)與裁判員、記錄台人員以及技術代表有完美和真誠的合作。

48.1.2 球隊應盡最大的努力去獲得勝利,但勝利的取得必須符合體育道德精神和公正競賽的要求。

48.1.3 任何故意的或一再的不合作,或不遵守本規則的精神,應被認為是技術犯規並相應地處罰。

48.1.4 裁判員可以通過警告球隊成員或甚至寬容那些明顯是無意的並不直接影響比賽的、屬管理性質的小的技術違紀來阻止技術犯規,除非在警告後重復出現同樣的違犯。

48.1.5 如果在球成活球後發現了一起技術違犯,比賽應停止並登記一起技術犯規。如同技術犯規已發生在被登記時一樣地執行罰則。在技術犯規與比賽停止之間的時間間隔內無論發生了什麼應有效。

48.2 規定
比賽中可能發生與體育道德精神和公正競賽相違背的暴力行為。裁判員應立即制止,如有必要,通過負責維持公共秩序的保安人員來制止。

48.2.1 無論何時隊員、替補隊員、教練員和隨隊人員之間發生了暴力行為,裁判員應採取必要的行動去制止他們。

48.2.2 任一上述的人員以十分惡劣的行為侵犯對方隊員或教練員時,應立即被取消比賽資格。裁判員必須將此事件報告給競賽的組織者。

48.2.3 保安警察可以進進球場,只要裁判員要求這樣做。然而,如果帶有明顯採用暴力行為意圖的觀眾進入場地,保安警察必須立即於預以保護球隊和裁判員。

48.2.4 所有其它區域、包括人口、出口、過道、休息室等,由競賽組織者和負責維持公共秩序的保安人員管轄。

48.2.5 裁判員絕不允許隊員、替補隊員、教練員、助理教練員和隨隊人員的能導致比賽器材損壞的行為。當裁判員觀察到這類行為時,應立即給違犯隊的教練員一次警告。
如果重復該行為,應立即宣判有關的違犯者一次技術犯規。如果該違犯者的姓名沒有出現在記錄表上,應給教練員登記技術犯規,並在記錄表上記作「B」。
裁判員所做的決定是最終的,不能被爭辯和漠視。

第49條 隊員的技術犯規

49.1 定義

49.1.1 隊員的技術犯規,是不包含與對方隊員接觸的隊員犯規。

49.1.2 當一名隊員不顧裁判員的警告或運用如下伎倆是技術犯規:

*沒有禮貌地與裁判員、技術代表、記錄台人員或對方隊員交涉或觸及他們。

*很可能冒犯或煽動觀眾的語言和舉止。

*戲弄對方隊員或在他的眼睛附近插手妨礙其視覺。

*阻礙迅速地執行擲球入界以延誤比賽。

*宣判犯規後,在裁判員要求他舉手後,不正正當當地舉起他的手。

*改變他的隊員號碼,沒有報告記錄員和裁判員。

*由於任何未經批準的原因離開場地。

*懸吊在籃圈上,致使隊員的重量由籃圈支撐。
在扣籃的情況下,隊員可以:

——瞬間並是偶然地抓住籃圈。

——懸吊在籃圈上,根據裁判員的判斷,如果他正試圖防止自己或另一名隊員受傷。

49.2 罰則

49.2.1 應給該隊員登記一次技術犯規。

49.2.2 應判給對方隊一次罰球。以及隨後在中場的球權。

第50條 教練員、助理教練員、替補隊員或隨隊人員的技術犯規

50.1 定義

50.1.1 教練員、助理教練員 替補隊員或隨隊人員不得無禮貌地與裁判員、技術代表、記錄台人員或對方隊員講話或接觸。

50.1.2 教練員、助理教練員、替補隊員或隨隊人員被允許在球隊席區域內的人員,他們必須留在那裡,

下列情況例外:

*在得到裁判員的許可之後,一名教練員、助理教練員、替補隊員或隨隊人員可以進入賽場去照料受傷的隊員。

*如果根據醫生的判斷,受傷隊員處於危險中並立即需要照料,他可以不經裁判員的許可就進人球場。

*在補隊員可以在記錄台處請求替換。

*教練員或助理教練員可以請求要登記的暫停。

*在要登記的暫停期間,一名教練員、助理教練員、替補隊員或隨隊人員可以進人球場向他的球隊成員講話,只要他因在他的球隊席區域附近。
然而,以比賽用間,教練員可以指揮他的隊員,只要他留在他的球隊席區域內。

*在比賽計時鍾停止時,教練員或助理教練員可以去記錄台獲取統計資料。做此舉應是有禮貌的並不幹擾比賽的正常進行。

50.2 罰則

50.2.1 應給教練員登記一次技術犯規。

50.2.2 應判給對方隊2次罰球.以及隨後在中場的球權。

第51條 在比賽休息期間的技術犯規

51.1 定義
在比賽休息期間(指比賽開始前的時段〈20分鍾)和任意兩節間的間隔,半時間的間隔和任一決勝期前的間隔)可以宣判技術犯規。
在比賽開始前20分鍾或計時員的結束任一節比賽時間的信號響時,比賽休息期間開始。
在中圈跳球,當球被跳球隊員合法的拍擊開始下一節時,比賽休息期間結束。

51.2 罰則
如果對下列人員宣判了技術犯規:

*一名有資格參賽的球隊成員。對該球隊成員作為隊員犯規登記並應判給對方隊2次罰球。
它應作為全隊犯規之一計數。

*一名教練員、助理教練員、隊員——教練員或隨隊人員。對教練員登記並應判給對方隊2次罰球。
它不作為全隊犯規之—計數。
如果宣判技術犯規超過一起,見第56條(特殊情況)。

51.3 程序
在多次罰球已經完成後,該比賽、該節或該決勝期應在中圈以跳球開始。

第52條 打架

52.1 定義
打架是兩名或多名人員(隊員、替補隊員、教練員、助理教練員和隨隊人員)之間的相互斗毆。
本條款僅適用於在打架中或在可能導致打架的任何情況中離開球隊席區域界限的替補隊員、教練員、助理教練員和隨隊人員。

52.2 規定

52.2.1 在打架中或在可能導致打架的任何情況中離開球隊席區域界限的替補隊員或隨隊人員應被取消比賽資格。

52.2.2 在打架中或在可能導致打架的任何情況中,為了協助裁判員維持或恢復秩序,只允許教練員和/或助練員離開球隊席區域的界限。在這種情況中,教練員和風助理教練員不應被取消比奏資格。

52.2.3 如果教練員和/或助理教練員離開球隊席區域的界限,並不協助或試圖協助法判員維持或恢復秩序,被取消比賽資格。

52.3 罰則

52.3.1 不論由於離開球隊席區域的界限而被取消比賽資格的替補隊員或隨隊人員的數量有多少,應給教練員登記一個單一的技術犯規(『B』)。

52.3.2 如果雙方球隊的成員在本條的規定下被取消比賽資格並且沒有其它的犯規罰則(見如下第52.3.4款),比賽應以跳球重新開始。

52.3.3 所有的取消比賽資格的犯規應按B.8.3款所描述的並不作為全隊犯規之一計數。

52.3.4 在替補隊員和隨隊人員離開球隊席區域之前發生的所有犯規罰則,應按第56條(特殊情況)處理。

籃球規則
(一)比賽場地
標準的籃球比賽場地, 尺寸應是二十八米長乘以十五米闊平滑的木板地或石地.
(二)籃球板
籃球場的底線處各有一塊籃球板尺寸是一點八米乘以一點零五米, 球板上有籃框和籃網.
籃框是用金屬製造,橙色,直徑是四十五米.
籃網是勾在球框上,它可以使人們清楚地看見進球與否.
籃框是釘在籃板處防止籃球飛出場外.
(三)比賽服飾
基本的比賽衣著是一件運動背心和一條短運動褲.
各球員的隊衫一定要編有號數,數字通常由四號至十五號,背心前面的號碼要有十米高而背後則要有二十米高.
(四)球鞋
球鞋對運動員非常重要的, 所以選購球鞋要注意以下幾點:
1. 球鞋要輕便和合大小
2. 可以高筒或短筒鞋
3. 由帆布或軟皮製造
4. 鞋底可以避震和柔韌的
5. 防滑的
(五)籃球
由皮革, 軟膠或人造纖維包著膠制氣囊的圓球體, 圓周要有74.9cm和78cm之間, 重量要有567g和650g之間
(一)24秒規則
1. 當一球員在場內獲得活球控球權後該球隊必須在24秒內設法投籃.
2. 24秒計時器的信號表示該控球隊未能在24秒內投籃.
違反本條規則即為違例.
3.若球被對手觸及,而原控球隊仍持有控球權時,不得重新計算24秒.
4.24秒計時器必須停止,但不得重新設定,當
(1)球出界由原控球隊的球員發界外球.
(2)職員終止比賽以保護控球隊受傷的球員.
(3)比賽因控球隊的某些動作而停止.
注釋
1.當投籃時球正在空中,此時若24秒計時器誤嗚:球未被任何一隊球員觸及而中籃,則應算得分.
2.若任何一隊球員合法觸球或球顯然無法中籃時,則應成死球,並判跳球.

『叄』 籃球場上五個位置分別是負責什麼的

第一個位置就是中鋒。中鋒這個位置的功能並不是做苦力的,也並不是用來搶籃板的,中鋒的功能主要和足球當中的中鋒其實是差不多的,在足球當中的中鋒負責中路的進攻,而籃球場上面的中鋒負責的是禁區得分。

從總體上來說,中鋒最主要的職責是籃下得分,其次才是搶籃板,防守之類的。從進攻方面來看,中鋒是最接近籃筐的位置,這個時候則需要有單打能力的球員,背對著籃筐做單打動作,翻身投籃是最常見的一項。

在防守上面,如果稱得上是一個好的中鋒,那麼除了守好自己該看的球員之外,還有適當的幫助隊友防守,也是必須要做到的。

第二個位置就是大前鋒。大前鋒在整個籃球場上面,應該才是最苦的一個位置,從傳統意義上來說,大前鋒的職責其實最主要的就是,搶籃板和防守。

大前鋒又被稱作是二中鋒,這兩者之間的分工最大的不同,就是大前鋒充當的是中鋒的羅賓,也就是說大前鋒是中鋒的跟班兒,中鋒負責在內線中得分,而大前鋒則要跟進搶籃板。其實說的通俗一點,大前鋒的主要工作就是要做好兩件事,一個是籃板,另外一個就是防守。

第三個位置就是小前鋒。在整個籃球隊當中,小前鋒是最應該得分的一個位置,從傳統意義上來說,小前鋒應該是籃球隊裡面的頭號得分手,中鋒的位置負責的是禁區得分,而小前鋒負責的是外圍得分,在整個球隊當中,小前鋒的進攻權利比中鋒的權力還要重,而且更加優先。

從傳統的籃球站位上來看,小前鋒的站位主要是在側翼,隨時可以45度切入,或者是投籃也可以突破,得分的覆蓋范圍是非常廣泛的。從籃球歷史上面來看,小前鋒基本上都是在籃球隊當中的頭號得分手,在五六十年代的時候,真正的籃球團隊配合,全部都會把小前鋒作為是頭號得分手。

第四個位置就是得分後衛。得分後衛一般情況下,都是站在弧頂邊上,shooting的意思是投籃,主要是找到投籃間隙,從而為射手進行投籃,另外一個最本職的工作就是後防,得分後衛的站位非常的靠後,主要是為了防止對方反擊,保衛後場。

從這一點上可以看出,得分後衛在真正傳統意義上,大部分的時間都是作為投手。但是如果按照傳統來說,持球得分是小前鋒的事情,得分後衛的職責主要是跑位尋找投籃的機會,並且在這種情況下,盡量還是少一些持球。

第五個位置就是控球後衛。剛才小編和大家也說過了,得分後衛主要是負責投籃和防守,而控球後衛主要負責的是組織和防守。在籃球場上面運球過了一半的時候,組織一下,然後再沖球,後衛當中最重要的一個職責也是防守。

guard的意思主要是防守,如果不能防守的後衛基本上都是不傳統的。對於控球後衛來說,一般最擅長的就是遠投,或者是可以給球隊拉開一定的空間。

(3)作為組織者籃球場少一人怎麼處理擴展閱讀

控球後衛的要求

首先,他的運球能力是絕對少不了的,他必須要能夠在只有一個人防守他的情況下,毫無問題地將球帶過半場。然後,他還要有很好的傳球能力,能夠在大多數的時間里,將球傳到球應該要到的地方:

有時候是一個可以投籃的空檔,有時候是一個更好的導球位置。簡單地說,他要讓球流動得順暢,他要能將球傳到最容易得分的地方。再更進一步地說,他還要組織隊上的攻勢,讓隊上的進攻更為流暢。

在得分方面,控球員往往是隊上最後一個得分者,也就是說除非其他隊友都沒有好機會出手,否則他是不輕易投籃的。或者以另一個角度說,他本身有頗強的得分能力,而以其得分能力破壞對方的防守,來替隊友製造機會。

總而言之,控球員有一個不變的原則:當場上有任何隊友的機會比他好,他一定將球交給機會更好的隊友。

所以,控球員的出手經常都是很好的投籃時機,自然我們對他的命中率要求也就比較高,一般而言應該要在五成以上,要比小前鋒和得分後衛高。而在得分能力方面,外線和切入是他必備的兩項利器。

『肆』 籃球場上少一人算違例嗎

五人制籃球比賽,少一人不算違例。

規則4.2.2規定:在比賽時間內,每隊應有5名隊員在場上並且可被替換。

同時,規則21.1的規定:在比賽中,如果某隊在比賽場地上准備比賽的隊員少於2名,該隊因缺少隊員使比賽告負。

也就是說,在正式比賽中,球員因傷病替換、犯規次數達到等原因被罰下,球隊剩餘球員只有四名、三名甚至兩名隊員的情況下要繼續比賽。
但是,只有一名球員時,就宣告比賽結束,缺少隊員一方輸球。

舉例:記得有一年CBA比賽,遼寧和八一隊,結果到最後遼寧只剩下4個人了,比賽繼續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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