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籃球中怎樣計算犯規次數還有犯規是怎樣判的
打4 節,每節12分鍾時,全隊犯規累計,一節犯規累計5次,從第5次起,每次犯規都要由對方罰籃;
打2節,每節20分鍾時,全隊犯規累計,一節犯規累計7次,從第7次;起每次犯規都要由對方罰籃;
計算方法,很簡單,各隊員的犯規相加,包括教練,但違例如(走步,兩次運球。。。)都不算在內
『貳』 NBA犯規的累計次數是怎麼算的!
NBA規則的演變
1946-47賽季:取締區域聯防——NBA聯賽開始時使用大學籃球規則,允許防守時使用區域聯防,但在賽季開始後3個月,1927年1月11日就禁止各球隊使用區域聯防進行防守;
1950-51賽季:在技術統計中增加了對籃板球的統計;
1951-52賽季:為了削弱湖人隊喬治·米肯(George Mikan)在籃下的強大優勢,將三秒區寬度由6英尺擴大為12英尺;
1953-54賽季:為了防止各隊採取故意犯規而干擾比賽,規定每名球員每節只能有兩次犯規,第三次犯規將被罰出場(這條規則現已被廢除);
1954-55賽季:引入限制進攻時間的24秒規則;另外明確規定,任何一節比賽,只要全隊單節累計犯規滿5次後如果再犯規,則對方罰球;
1964-65賽季:由於張伯倫超強的籃下能力無人能敵,再次擴大三秒區的寬度,由12英尺擴大為16英尺;
1973-74賽季:在比賽中增加了對搶斷和蓋帽的技術統計;
1974-75賽季:若球員在場上有不道德的行為被判罰技術犯規出場,需交納50-100美元的罰款。在加時賽比賽要結束時不能請求暫停。
1975-76賽季:對於一般犯規,被侵犯球隊將獲得擲邊線球的權利;
1976-77賽季:肘部擺幅過大或過於有力,即使和對方球員身體沒有發生碰觸,仍視為違例行為。
如果防守方球員將球打出界外,進攻方需要在罰球線兩端的邊線發球。在比賽中如果5秒(以前規定是10秒)之內不將球發出,則對方罰球1次。
1977-78賽季:若主教練想在某節比賽開始前討論或解釋比賽規則,當執裁判可以強制其他教練出席討論,以前規則只允許在賽前討論。
在投籃時如果將籃球損壞,而裁判又認定是有意的,將判罰犯規。在所有犯規後,進攻時間都將重新撥回24秒。若籃球從籃框下方入籃的情況屬於違例。場上發生打鬥時,場外球員如果擅自進入場內將被罰款100-150美元。在開賽前的熱身中,如果球員懸掛在籃框上,將被罰款25美元。
1978-79賽季:賽場裁判數從兩人增加到三人。飛行中的球被從場外拔回場內被被認為是允許的,此前則認定此行為是犯規,將被取消控球權。半場比賽之後,球員和教練可直接進入更衣室,但不得停留和延誤。以前規則只適用於比賽結束之後。防守一方只要不阻止對手前進,允許防守方球員和對手保持身體接觸,但在實施這一規則時,嚴禁用手攔擋對方球員。
1979-80賽季:3分線從22英尺增加到23英尺9英寸。裁判人數從3人減少到2人。如果進攻一方在10秒內帶球過中線,但為防守方球員將球打回後場,這種情況下,進攻一方不再有另外10秒時間帶球過中線。
1980-81賽季:取消22秒受傷暫停時間。無論受傷與否,兩球隊現在每半場均有一次20秒暫停時間,全場則有兩次40秒暫停時間,包括加時賽。
籃板後面添置紅燈,在每節比賽結束哨聲鳴響之際同步點亮。
不允許場上球員在頭、臉、鼻子、耳朵或手臂上佩戴飾物,球員佩戴的保護臉、眼睛和鼻子的保護物必須與臉形一致,且不能有突出的尖銳物。球員在場上不能使用增加自己身體優勢的器具。
進攻方被判技術犯規後,進攻時間將不會再被撥回24秒。在罰球時,如果球還沒有碰到籃筐,則任何球員不得去觸及球。
1981-82賽季:使用新的「防守犯規准則」進一步闡明區域防守規則。罰球區投籃成攻後,如果有球員犯規被判單罰球,這種情況下,如果第一次罰球不中,則不允許有另外的罰球。
採用壓力釋放型「可移動」籃圈。
替換他人將要上場的球員,必須在記分台前等待裁判示意後才能進場,以前球員被要求向「記分員」報到。
後場犯規屬普通犯規,進攻一方超出限制時,將被處以兩次罰球。
1982-83賽季:球出界後,由球隊而不是裁判指定發球人選。
對界內無人碰到的出界球,此球應回到原發球點再發,而不是球出界的地點。當全隊犯規數滿後,回線也將被視為犯規,且對方可獲得罰球兩次。
1983-84賽季:罰球隊員在罰球時不能做假動作。進攻隊員球出手的同時防守隊員犯規,若球進,則進球有效並追加罰球一次。
1984-85賽季:在5分鍾加時賽中,每支球隊可叫暫停數從2次增加到3次,該次數不會受此前比賽所叫暫停數的影響。如果防守方在進攻方的前場對有明顯得分機會的進攻隊員犯規,則防守方要被判罰兩次罰球,且第二次罰球後,由罰球方發邊線球。半場或全場比賽結束後,教練或球員沒有直接回到休息室而在場內滯留,被罰款金額由100美元增至500美元;若替補球員在場上球員發生打鬥時離開他所坐的球隊長椅,被罰款金額由150美元增至500美元。
1988-89賽季:執法裁判由兩名增加到三名。惡意犯規將被判罰兩罰一擲,即被侵犯隊在兩次罰球後還擁有球權。若有以下情況之一,則犯規者可被驅逐出場且自動被罰款250美元:1.對人而不是對球的犯規動作;2.裁判判斷可以導致對方受到傷害的犯規動作。
1992-93賽季季後賽:任何在比賽中有爭斗揮拳動作的球員將立即被罰出場,並至少被停賽1場並處以一定數額的罰款;任何球員,如果在比賽中揮拳擊打到其他球員,將被立即罰出賽場,停賽1-5五場,並處以一定數額的罰款。球隊也會被處以與其球員被罰總金額相等的罰款。在爭斗中任何離開替補席的球員的罰款金額從500美元增加到2500美元,每有一名這樣離開替補席的球員,球隊將會被罰5000美元。
1993-94賽季:若一名球員在一個賽季惡意犯規超過5次,則從其第6次惡意犯規開始,對其每1次惡意犯規都要追加處停賽一場的處罰。
1994-95賽季:將三分線到籃圈的距離統一為22英尺。防守方若在對方投三分球時犯規,將被判3次罰球。任何在爭斗中離開替補席的球員將被自動停賽至少一場,罰款金額上限增加到20000美元,而且每被停賽一場,薪金就會減少1/8。一場比賽中若惡意犯規滿兩次將被罰出場外。在底線到罰球線之間的區域,防守方只能曲臂進行防守,而不能伸手推擋進攻方。每次技術犯規的罰款金額提升到500美元。若防守球員抓拉在快攻中擁有明顯得分機會的球員,將被判犯規,對方罰球兩次,以前這一條例只對擁有籃下進攻機會的球員生效。第二次以及隨後的當球不在場內所叫的暫停,時間長度減為45秒。
1996-97賽季:如果球隊已經沒有暫停機會而仍舊叫暫停,該隊將被判技術犯規且失去控球權。
1997-98賽季:三分線距離籃筐的距離恢復到23英尺9英寸,但在角部區域這一距離仍為22英尺。當進攻球員面對籃筐時,防守球員不允許用他的前臂去阻擋其進攻。若某球員雙腳都在空中,且他身體已在底線或邊線以外,則該球員沒有叫暫停的權利。在籃筐為圓心,4英尺為半徑的半圓區域內,進攻球員撞擊已確定防守位置的輔助防守球員將不被判進攻撞人犯規,這一區域過去是一個2x6英尺的矩形。
有關連接: http://club.ban.cn/showthread.asp?boardid=2101&id=347059
『叄』 籃球場上怎樣的犯規才算全隊犯規,每次的個人犯規都要記錄一次全隊犯規嗎
2 X 20分鍾的比賽為全隊犯規的次數8次以上,即第9次,每次個人犯規都要1次(4 X 12分鍾的比賽為5次以上)。表明某隊已達到了受處罰的狀態 。
『肆』 籃球比賽裡面,技術犯規算在個人犯規總數裡面嗎算在全隊犯規總數裡面嗎
現在的技術犯規如果是球員技術犯規算在個人犯規總數裡面,也算在全隊犯規總數裡面,如果是教練或者其他本隊成員造成的技術犯規直接算在全隊犯規總數裡面。
『伍』 籃球比賽中技術犯規計不計入個人犯規總數裡面
NBA的計算方式技術犯規不計入個人犯規次數之內,算在球隊犯規技術之中,FIBA技術犯規算入個人犯規以及全隊本節犯規次數之中。
在國際籃聯的比賽規則中規定:場上隊員的技術犯規,記在該隊員名下,並累計個人全場和全隊該節(犯規時比賽正在進行的該節)犯規。場下(替補)隊員和隨隊人員及教練員本人的技術犯規(包括比賽開始前的技術犯規)記在教練員名下,同時累計教練員個人犯規及該隊該節犯規。
『陸』 NBA籃球多少次犯規罰下場
NBA籃球6次犯規罰下場。
NBA裡面規定一場比賽累計犯規次數達到6次就會被罰下場,這是普通個人犯規。
另外還有個人累計達到兩次技術犯規也將會被罰下場。
還有惡意犯規嚴重的,比如打架斗毆,對球員犯規過於嚴重的,裁判也會直接將其罰出場外。
但是個人普通犯規跟技術犯規是不計在一起的,是單獨分開計的。
(6)籃球場上怎麼累計個人犯規次數擴展閱讀:
每一名裁判應當對於他/她的總體職責有清楚的觀念。他們必須要有意識地知道、理解並執行規則。如果所有的裁判掌握同樣的觀念,就可以保證在所有的比賽中,規則都將確保得到相同的執行方式。
規則施加於球員的限制,其目的是創造平衡的比賽,令防守方和進攻方有對等的機會,為所有球員提供合理范圍內的安全和保護,並且強調機敏和技巧;同時,不過分地限制球員和球隊行動的自由度。
判罰的目的是補償一名球員因對手採取非法動作而遭受的損失,以及阻止球員採取那些若予以忽視將導致暴力後果的行為。
『柒』 籃球比賽中每人最多能犯規幾次
國際籃聯的規則是每人單場有5次犯規機會,而nba的規則是6次。
但是吃到2次技術犯規也會被罰出場。
國際籃聯籃球規則第40條隊員5次犯規
一名隊員己發生了5次侵人犯規和/或技術犯規,裁判員應通知本人,他必須立即離開比賽,並且必須在30秒鍾內被替換。
先前已發生了第5次犯規的隊員的犯規,被認為是一名出局的隊員的犯規,並登記在教練員名下和在記錄表上記入「B」。
規則第36條:當隊員被2登記次違反體育道德的犯規(技術犯規)時,他應被取消比賽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