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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打籃球說出定義以及規定

發布時間:2023-01-06 06:22:39

籃球場打球的所有規則

籃球比賽中的規則較多,且相當復雜,共有93條。

技術規則

(1)技術犯規:技術犯規是指所有不包括與對方隊員接觸的隊員犯規。隊員不得漠視裁判員的勸告或運用不正當的行為。

(2)兩次運球:又稱「非法運球」,球員第一次運球結束後不得再次運球,失去了對球的控制以後只可以投籃、傳球、除非球被另一球員接觸。

(3)帶球撞人:持球隊員推動或移動到防守隊員軀幹上的身體接觸,當接觸的瞬間防守隊員已經提前站位,則進攻隊員構成帶球撞人。

(4)阻擋犯規:持球隊員與防守持球隊員在進攻和防守時,採取了不合理的位置、不正確的身體姿勢、不正當的起動方法和非法的動作而造成錯誤的身體接觸而產生的侵人犯規。

(5)打手犯規:又稱「非法用手」,在運球或上籃、投籃時防守人員打手,這樣就會被裁判吹其打手犯規。

(6)走步:又稱「帶球走違例」,是指當隊員在場上持著一個活球,其一腳或雙腳超出規則所述的限制向任一方向非法移動。

(7)24秒違例:

1、當一名隊員在場上控制量個活球時,該隊必須在24秒鍾內完成投籃。計時器是籃球比賽不可缺少的部分允許24秒時間到時籃球尚在投籃動作完畢後的飛行軌跡中,如果籃球最後觸碰籃筐,則24秒計時器重置計時,如果投籃未能觸碰籃筐,則判24秒超時違例;

2、控制球隊在24秒鍾內未投籃,要發出24秒信號的聲響,違反本條規則為違例。

(8)八秒違例:負責進攻的球隊必須要在八秒鍾內把球運到對方的半場,如果在八秒之前運不過對方前場的話,那麼裁判就會判給對方發球,比賽也因此會重新開始。

(9)5秒違例:

1、進攻球員必須在5秒鍾之內擲出界外球;

2、在被嚴密防守時,必須在5秒鍾之內傳、投或運球;

3、在罰球時,罰球隊員必須在5秒之內將球投出。

(10)雙方犯規:雙方犯規是2名互為對方的隊員大約同時相互發生侵人犯規的情況。如發生雙方犯規,應給每一犯規隊員登記一次侵人犯規,不判給罰球,並且只給隊員登記犯規,不登記全隊犯規。

(1)如何打籃球說出定義以及規定擴展閱讀:

籃球規則

(1)扣籃:運動員用單手或雙手持球,跳起在空中自上而下直接將球扣進籃圈。

(2)補籃:投籃不中時,運動員跳起在空中將球補進籃內。

(3)卡位:進攻人運用腳步動作把防守者擋在自己身後,這種步法叫卡位。

(4)領接球:順傳球飛行方向移動,順勢接球。

(5)錯位防守:防守人站位在自己所防守的進攻人身側,阻撓他接球叫錯位防守。

(6)要位:進攻人用身體把防守人擋在身後,占據有利的接球位置。

(7)突破:運球超越防守人。

(8)空切:進攻人空手向籃跑動。

(9)一傳:獲球者由守轉攻的第1次傳球。

(10)蓋帽:進攻人投籃出手時,防守人設法在空中將球打掉的動作。

(11)補位:當1個防守人失掉正確防守位置時,另一防守人及時補占其正確防守位置。

(12)協防:協助同伴防守。

(13)緊逼防守:貼近進攻人,不斷運用攻擊性防守動作,威脅對方持球的安全或不讓對方接球。

(14)斜插:從邊線向球籃或者向球場中間斜線快跑。

(15)時間差:在投籃時,為躲避對方防守的封蓋,利用空中停留改變投籃出手時間。

(16)籃板球:投籃不中後,雙方運動員爭搶打在籃筐或籃板上籃球的球權。

(17)罰球:進攻隊員被犯規後,在罰球線後的半圓內,無爭搶的情況下進行投籃,每進一球得一分。

(18)擋拆:進攻球員進攻時隊友通過擋拆對方防守球員的形式為持球人擺脫防守。

(19)空接:持球球員把球拋向籃筐,無球球員向籃球的位置跳起,投籃(扣籃)得分。

Ⅱ 打籃球的基本規則是什麼

籃球規則指籃球比賽的各種規則。籃球運動在全世界范圍內得到了廣泛的普及和深入的發展。為使該項運動永遠具有吸引力和生命力,並在持續的發展中得到統一和規范,國際籃球聯合會近年來不斷地對《籃球規則》進行了修改。2008年4月26日,國際籃球聯合會中央局會議又通過了對2008年《籃球規則》的修改部分,並決定於10月1日起在世界范圍內正式執行。另有部分修改條款將在2010年10月1日起執行 。 第一章比賽簡介整個「籃球規則」中提到的都是男性教練員、隊員、裁判員等等,沒有任何性別歧視的意思,顯然,它也同樣適用於女性,這樣寫法僅僅是為了方便起見。 第1條定義每場籃球比賽由兩個隊參加,每隊出場5名隊員。目的是將球進入對方球籃得分,並阻止對方獲得球或得分。可將球向任何方向傳、投、拍、滾或運,但要受下列規則的限制。 第二章尺寸和器材第2條球場尺寸一、球場是一個長方形的堅實平面,無障礙物。 二、對於國際籃聯主要的正式比賽(見「正式比賽程序」第五節),球場尺寸為:長28米,寬15米,球場的丈量是從界線的內沿量起。 三、對於所有其它比賽,國際籃聯的適當部門,如地區委員會對地區或洲的比賽,或國家聯合會對所有國內的比賽,有權批准符合下列尺寸范圍內的現有球場:長度減少4米,寬度減少2米,只要其變動互相成比例。 四、天花板或最低障礙物的高度至少7米。 五、球場照明要均勻,光度要充足。燈光設備的安置不得妨礙隊員的視覺。 六、所有新建球場的尺寸,要與國際籃聯的主要正式比賽所規定的要求一致:長28米,寬15米。 第3條線條及其尺寸本條款所提到的線條要: 一、用相同顏色畫出; 二、寬度為0.05米(5厘米) 三、清晰可辨。 (一)界線 1、球場要用線條按第二條規定畫出,並且界線距觀眾、廣告牌或任何其它障礙物至少2米。 2、球場長邊的界線叫邊線,短邊的界線叫端線。 (二) 從邊線的中點畫一平行於端線的線叫中線;中線要向兩側邊線外各延長0.15米(15厘米)。 (三)罰球線、限制區和罰球區 1、罰球線要與端線平行,它的外沿距離端線內沿5.80米;邊條線長為3.60米。它的中點必須落在連接兩條端線中點的假想線上。 2、從罰球線兩端畫兩條線至距離端線中點各3米的地方(均從外沿量起)所構成的地面區域叫限制區。 如果在限制區內部著色,它的顏色必須與中圈內部的著色相同。 3、罰球區是限制區加上以罰球線中點為圓心,以1.80米為半徑,向限制區外所畫出的半圓區域。在限制區內的半圓要畫成虛線。 4、罰球區兩旁的位置區供隊員在罰球時使用。畫法如下: (1)第一條線距離端線內沿1.75米,沿罰球區兩側邊線丈量。 (2)第一位置區的寬度為0.85米(85厘米),並且與中立區域的始端相接。 (3)中立區域的寬度為0.40米(40厘米),並且用和其它線條相同的顏色塗實。 (4)第二位置區與中立區域相鄰,寬度為0.85米(85厘米)。 (5)第三位置區與第二位置區相鄰,寬度為0.95米(85厘米) 。 (6)所有用來畫這些位置區的線條,其長度為0.10米(10厘米 ),並垂直於罰球區邊線的外側。 (四)中圈 中圈要畫在球場的中央,半徑為1.80米,從圓周的外沿丈量。 如果在中圈內部著色,它的顏色必須與限制區內部的著色相同。 (五)3分投籃區 某隊的3分投籃區是指除對方球籃附近被下述條件限制出的區域之外的整個球場地區。這些條件包括: 1、分別距邊線1.25米,從端線引出兩條平行線; 2、半徑為6.75米(量至圓弧外沿)的圓弧(半圓)與兩平行線相交; 3、該圓弧的圓心要在對方球籃的中心垂直線與地面的交點上。圓心距端線內沿中點的距離為1.575米。註:假如球場寬度少於15米,圓弧仍按上述6.75米半徑畫出。 (六)球隊席區域 球隊席區域要按下述條件畫出: 1、在記錄台和球隊席同側的場外(見「球場尺寸」圖); 2、每個區域分別由一條從端線向外延伸至少2米長的線,和另一條離中線5米且垂直於邊線並至少長2米的線所限定。 註解 一、比賽期間,僅允許教練員、助理教練員、替補隊員和最多5名有特定職務的隨隊人員(如:領隊、醫生、按摩員、統計員、譯員等)坐在球隊席區域內。 其他人員不得坐在球隊席5米的范圍內。 二、隨隊人員享有權利,也負有責任。因此,他的行為在裁判員的管轄之下。 三、如情況需要,主裁判員可以減少在球隊席區域內的隨隊人員數。 第4條器材一、籃板 1、兩場籃板要用適宜的透明材料製成,它們是整塊的,具有與0.03米(3厘米)厚的硬木籃板相同的堅硬度。 它們也可用0.03米(3厘米)厚、漆成白色的硬木板製成。 2、籃板的尺寸是:橫寬1.80米,豎高1.05米,下沿距地面 2.90米。 3、國際籃聯的適當部門,如地區委員會對地區或洲的比賽,或國家聯合會對所有國內的比賽,也有權批准橫寬1.80米,豎高 1.20米,下沿距地面2.75米的籃板尺寸。 4、籃板的前面要平整,並且: (1)所有的線條畫法如下: a、如果籃板是透明的,用白色; b、若不透明,用黑色; c、寬度為0.05米(5厘米) (2)籃板邊洞要按上述(1)款用線條勾畫出。 (3)在每塊籃板的籃圈後面要按如下要求畫出長方形: a、外沿尺寸為:橫寬0.59米(59厘米),豎高0.45米(45厘米 ) b、長方形底邊的上沿要與圈頂水平面齊平。 5、籃板要按如下要求牢固地安置: (1)安置在球場的兩端,與地面垂直,與端線平行; (2)它們的中心要垂直地落在球場上,距離端線內沿中點1. 20米的地方; (3)籃板的支柱要距離端線外沿至少2米,為了使比賽隊員看得清楚,其顏色要鮮明,並與端線後面的背景有明顯的區別。 6、兩塊籃板上的包紮物要符合如下要求: (1)對籃板的底部和邊沿,包紮物要覆蓋其底面和側面,側麵包紮物距籃板底部最低為0.35米(35厘米); (2)籃板底洞包紮物的最小厚度為0.05米(5厘米); (3)籃板前、後面距底部最低0.02米(2厘米)處要覆蓋,包紮物的最小厚度為0.02米(2厘米)。 7、籃板支架要作如下包紮: (1)在籃板背後,高度低於2.75米的任何籃板支架,要在其下表麵包紮,直到距籃板正面1.20米處。包紮物的最小厚度為0.05米(5厘米),並且其密度與籃板包紮物的密度相同; (2)所有可移動的籃板,在面向球場的基座表面必須要全面地釓扎,包紮的最低高度為2.15米。包紮物的最小厚度為0.15米(15厘米) 二、球籃 球籃包括籃圈和籃網。 1、籃圈要按如下要求製作: (1)實心鐵條,內徑為0.45米(45厘米),漆成橙色; (2)圈條的直徑最小為0.017米(17毫米),最大為0.020米(2 0毫米),圈的下沿設有小環或類似的東西,以便懸掛籃網; (3)它們要牢固地安裝在籃板上(見下面注),籃圈頂面要成水平,離地板3.05米,與籃板兩垂直邊的距離相等;註:我們建議:最好把籃圈安裝在籃板的結構架上,這樣,籃圈上所受的力就不會直接作用到籃板上。 (4)籃板面距籃圈內沿的最近點是0.15米(15厘米); (5)可以使用抗壓籃圈。它們要符合下列技術條件: a、它們要具有與那些不可活動的籃圈完全相同的反彈特性。定壓裝置要保證這些特性,並保護籃圈和籃板。籃圈的設計及製造可保證隊員的安全; b、具有定力鎖定器的那些籃圈,在離籃圈最遠點圈頂上施加靜荷載未到105千克時,定壓裝置絕不能松動; c、當定壓裝置打開時,籃圈向下轉動,與原來水平位置的夾角不得超過30度; d、當定壓裝置打開並不再施載後,籃圈要自運返回到原來位置。 2、籃網用白色的細繩結成,懸掛在籃圈上;它的結構要能夠使球穿過球籃時有暫時的停頓。網長不短於0.40米(40厘米),不長於0.45米(45厘米) 。 三、球的材料、尺寸和重量 1、球是圓形的,為認可的暗橙色; 2、外殼用皮、橡膠膠或合成物質製成; 3、圓周不得小於0.79米(74.9厘米),不得大於0.780米(7 8厘米); 4、重量不得少於567克,不得多於650克; 5、充氣後,使球從1.80米的高度(從球的底部量起)落到球場的地面上,反彈起來的高度不得低於1.20米,也不得高於1.4 0米(從球的頂部量起); 6、球面的接縫或槽的寬度不得超過0.00635米(6.35毫米)。 7、主隊至少要准備兩個用過的、符合上述規格的球。主裁判員是確定球是否合乎標準的唯一鑒定人。 如果上述球經鑒定不適宜作為比賽用球,他可以選擇客隊提供的球,也可以從兩隊作賽前准備活動使用的球員進行選擇。 四、專用器材 主隊要提供下列專用器材供裁判員及其助理人員使用: 1、比賽計時鍾和計秒錶 (1)提供比賽計時鍾和計秒錶各一塊供計時員使用。 (2)比賽計時鍾為比賽的每個階段計時和在比賽的每個階段的間隔時使用,並且放置在讓賽場上每一個人都能清楚看到的地方。 (3)計秒錶用來為暫停時間計時。 (4)如果主比賽計時鍾旋轉在比賽場地中央的上方,那麼在比賽場地每端的地面上要各設一個同步的副鍾。每一個同步的副鍾要既能指示得分,又能指示剩餘的比賽時間。這些同步的副鍾必須讓與比賽有關的每一個人都能看清楚。 2.30 秒鍾裝置 (1)該裝置由30秒鍾計時員操縱,用於管理30秒鍾規則; (2)該裝置是自動的、倒計數型,並且是用秒來指示時間; (3)該裝置要具有這樣的功能: a、當任一隊都不控制球時,裝置上沒有顯示; b、當宣判球出界並且不需30秒鍾裝置復位時,該裝置能接著從停住的時間處繼續計時。 3、信號 按規則要求至少要提供兩種互相獨立的信號器材,它們能發出顯然不同並且是非常響亮的聲響; (1)一種是計時員信號(每節和每半時終了時自動發出聲響) ,記錄員信號是同一種信號(僅在死球期間,就請求暫停、替換等事項,由記錄員操縱發出聲響來引起裁判員的注意); (2)一種是30秒鍾計時員信號(30秒鍾周期結束時自動發出聲響)。 4、記錄板 記錄板要讓與比賽有關的每一個人(包括觀眾)都能看清楚。 5、記錄表 記錄表要由國際籃球聯合會批准,並由記錄員在比賽開始前和比賽中按規則規定進行填寫。 6、隊員犯規次數標志牌 這些由記錄員處置的標志牌要符合下列要求: (1)標志牌為白色,牌上數字的最小盡寸是:長0.20米(20厘米),寬0.10米(10厘米); (2)對於2 X 20分鍾的比賽,使用分別寫上1至5數字的標志牌,1至4的數字為黑色,5為紅色; (3)對於4 X12分鍾的比賽,使用分別寫上1至6數字的標志牌, 1至5的數字為黑色,6為紅色。 7、全隊犯規標志 要按下列要求為記錄員准備兩個全隊犯規標志: (1)它們是紅色的; (2)寬0.20米(20厘米),高0.35米(35厘米),最好呈三角形,當它們放在記錄台上時,要讓與比賽有關的每一個人都能看清楚。 註:可以用電子的或燈光裝置,但它們要符合上述要求。 8、全隊犯規指示器 是指明全隊犯規次數的適宜裝置。 該裝置要停在全隊犯規的次數上(對2 X 20分鍾的比賽為8次;對於4 X 12分鍾的比賽為5次),表明某隊已達到了受處罰的狀態 (第五十八)。 五、對於在國際籃聯的正式比賽中使用的器材,見「正式比賽程序」第五節。

Ⅲ 打籃球的基本規則是什麼

籃球規則指籃球比賽的各種規則。籃球運動在全世界范圍內得到了廣泛的普及和深入的發展。為使該項運動永遠具有吸引力和生命力,並在持續的發展中得到統一和規范,國際籃球聯合會近年來不斷地對《籃球規則》進行了修改。2008年4月26日,國際籃球聯合會中央局會議又通過了對2008年《籃球規則》的修改部分,並決定於10月1日起在世界范圍內正式執行。另有部分修改條款將在2010年10月1日起執行 。 第一章比賽簡介整個「籃球規則」中提到的都是男性教練員、隊員、裁判員等等,沒有任何性別歧視的意思,顯然,它也同樣適用於女性,這樣寫法僅僅是為了方便起見。 第1條定義每場籃球比賽由兩個隊參加,每隊出場5名隊員。目的是將球進入對方球籃得分,並阻止對方獲得球或得分。可將球向任何方向傳、投、拍、滾或運,但要受下列規則的限制。 第二章尺寸和器材第2條球場尺寸一、球場是一個長方形的堅實平面,無障礙物。 二、對於國際籃聯主要的正式比賽(見「正式比賽程序」第五節),球場尺寸為:長28米,寬15米,球場的丈量是從界線的內沿量起。 三、對於所有其它比賽,國際籃聯的適當部門,如地區委員會對地區或洲的比賽,或國家聯合會對所有國內的比賽,有權批准符合下列尺寸范圍內的現有球場:長度減少4米,寬度減少2米,只要其變動互相成比例。 四、天花板或最低障礙物的高度至少7米。 五、球場照明要均勻,光度要充足。燈光設備的安置不得妨礙隊員的視覺。 六、所有新建球場的尺寸,要與國際籃聯的主要正式比賽所規定的要求一致:長28米,寬15米。 第3條線條及其尺寸本條款所提到的線條要: 一、用相同顏色畫出; 二、寬度為0.05米(5厘米) 三、清晰可辨。 (一)界線 1、球場要用線條按第二條規定畫出,並且界線距觀眾、廣告牌或任何其它障礙物至少2米。 2、球場長邊的界線叫邊線,短邊的界線叫端線。 (二) 從邊線的中點畫一平行於端線的線叫中線;中線要向兩側邊線外各延長0.15米(15厘米)。 (三)罰球線、限制區和罰球區 1、罰球線要與端線平行,它的外沿距離端線內沿5.80米;邊條線長為3.60米。它的中點必須落在連接兩條端線中點的假想線上。 2、從罰球線兩端畫兩條線至距離端線中點各3米的地方(均從外沿量起)所構成的地面區域叫限制區。 如果在限制區內部著色,它的顏色必須與中圈內部的著色相同。 3、罰球區是限制區加上以罰球線中點為圓心,以1.80米為半徑,向限制區外所畫出的半圓區域。在限制區內的半圓要畫成虛線。 4、罰球區兩旁的位置區供隊員在罰球時使用。畫法如下: (1)第一條線距離端線內沿1.75米,沿罰球區兩側邊線丈量。 (2)第一位置區的寬度為0.85米(85厘米),並且與中立區域的始端相接。 (3)中立區域的寬度為0.40米(40厘米),並且用和其它線條相同的顏色塗實。 (4)第二位置區與中立區域相鄰,寬度為0.85米(85厘米)。 (5)第三位置區與第二位置區相鄰,寬度為0.95米(85厘米) 。 (6)所有用來畫這些位置區的線條,其長度為0.10米(10厘米 ),並垂直於罰球區邊線的外側。 (四)中圈 中圈要畫在球場的中央,半徑為1.80米,從圓周的外沿丈量。 如果在中圈內部著色,它的顏色必須與限制區內部的著色相同。 (五)3分投籃區 某隊的3分投籃區是指除對方球籃附近被下述條件限制出的區域之外的整個球場地區。這些條件包括: 1、分別距邊線1.25米,從端線引出兩條平行線; 2、半徑為6.75米(量至圓弧外沿)的圓弧(半圓)與兩平行線相交; 3、該圓弧的圓心要在對方球籃的中心垂直線與地面的交點上。圓心距端線內沿中點的距離為1.575米。註:假如球場寬度少於15米,圓弧仍按上述6.75米半徑畫出。 (六)球隊席區域 球隊席區域要按下述條件畫出: 1、在記錄台和球隊席同側的場外(見「球場尺寸」圖); 2、每個區域分別由一條從端線向外延伸至少2米長的線,和另一條離中線5米且垂直於邊線並至少長2米的線所限定。 註解 一、比賽期間,僅允許教練員、助理教練員、替補隊員和最多5名有特定職務的隨隊人員(如:領隊、醫生、按摩員、統計員、譯員等)坐在球隊席區域內。 其他人員不得坐在球隊席5米的范圍內。 二、隨隊人員享有權利,也負有責任。因此,他的行為在裁判員的管轄之下。 三、如情況需要,主裁判員可以減少在球隊席區域內的隨隊人員數。 第4條器材一、籃板 1、兩場籃板要用適宜的透明材料製成,它們是整塊的,具有與0.03米(3厘米)厚的硬木籃板相同的堅硬度。 它們也可用0.03米(3厘米)厚、漆成白色的硬木板製成。 2、籃板的尺寸是:橫寬1.80米,豎高1.05米,下沿距地面 2.90米。 3、國際籃聯的適當部門,如地區委員會對地區或洲的比賽,或國家聯合會對所有國內的比賽,也有權批准橫寬1.80米,豎高 1.20米,下沿距地面2.75米的籃板尺寸。 4、籃板的前面要平整,並且: (1)所有的線條畫法如下: a、如果籃板是透明的,用白色; b、若不透明,用黑色; c、寬度為0.05米(5厘米) (2)籃板邊洞要按上述(1)款用線條勾畫出。 (3)在每塊籃板的籃圈後面要按如下要求畫出長方形: a、外沿尺寸為:橫寬0.59米(59厘米),豎高0.45米(45厘米 ) b、長方形底邊的上沿要與圈頂水平面齊平。 5、籃板要按如下要求牢固地安置: (1)安置在球場的兩端,與地面垂直,與端線平行; (2)它們的中心要垂直地落在球場上,距離端線內沿中點1. 20米的地方; (3)籃板的支柱要距離端線外沿至少2米,為了使比賽隊員看得清楚,其顏色要鮮明,並與端線後面的背景有明顯的區別。 6、兩塊籃板上的包紮物要符合如下要求: (1)對籃板的底部和邊沿,包紮物要覆蓋其底面和側面,側麵包紮物距籃板底部最低為0.35米(35厘米); (2)籃板底洞包紮物的最小厚度為0.05米(5厘米); (3)籃板前、後面距底部最低0.02米(2厘米)處要覆蓋,包紮物的最小厚度為0.02米(2厘米)。 7、籃板支架要作如下包紮: (1)在籃板背後,高度低於2.75米的任何籃板支架,要在其下表麵包紮,直到距籃板正面1.20米處。包紮物的最小厚度為0.05米(5厘米),並且其密度與籃板包紮物的密度相同; (2)所有可移動的籃板,在面向球場的基座表面必須要全面地釓扎,包紮的最低高度為2.15米。包紮物的最小厚度為0.15米(15厘米) 二、球籃 球籃包括籃圈和籃網。 1、籃圈要按如下要求製作: (1)實心鐵條,內徑為0.45米(45厘米),漆成橙色; (2)圈條的直徑最小為0.017米(17毫米),最大為0.020米(2 0毫米),圈的下沿設有小環或類似的東西,以便懸掛籃網; (3)它們要牢固地安裝在籃板上(見下面注),籃圈頂面要成水平,離地板3.05米,與籃板兩垂直邊的距離相等;註:我們建議:最好把籃圈安裝在籃板的結構架上,這樣,籃圈上所受的力就不會直接作用到籃板上。 (4)籃板面距籃圈內沿的最近點是0.15米(15厘米); (5)可以使用抗壓籃圈。它們要符合下列技術條件: a、它們要具有與那些不可活動的籃圈完全相同的反彈特性。定壓裝置要保證這些特性,並保護籃圈和籃板。籃圈的設計及製造可保證隊員的安全; b、具有定力鎖定器的那些籃圈,在離籃圈最遠點圈頂上施加靜荷載未到105千克時,定壓裝置絕不能松動; c、當定壓裝置打開時,籃圈向下轉動,與原來水平位置的夾角不得超過30度; d、當定壓裝置打開並不再施載後,籃圈要自運返回到原來位置。 2、籃網用白色的細繩結成,懸掛在籃圈上;它的結構要能夠使球穿過球籃時有暫時的停頓。網長不短於0.40米(40厘米),不長於0.45米(45厘米) 。 三、球的材料、尺寸和重量 1、球是圓形的,為認可的暗橙色; 2、外殼用皮、橡膠膠或合成物質製成; 3、圓周不得小於0.79米(74.9厘米),不得大於0.780米(7 8厘米); 4、重量不得少於567克,不得多於650克; 5、充氣後,使球從1.80米的高度(從球的底部量起)落到球場的地面上,反彈起來的高度不得低於1.20米,也不得高於1.4 0米(從球的頂部量起); 6、球面的接縫或槽的寬度不得超過0.00635米(6.35毫米)。 7、主隊至少要准備兩個用過的、符合上述規格的球。主裁判員是確定球是否合乎標準的唯一鑒定人。 如果上述球經鑒定不適宜作為比賽用球,他可以選擇客隊提供的球,也可以從兩隊作賽前准備活動使用的球員進行選擇。 四、專用器材 主隊要提供下列專用器材供裁判員及其助理人員使用: 1、比賽計時鍾和計秒錶 (1)提供比賽計時鍾和計秒錶各一塊供計時員使用。 (2)比賽計時鍾為比賽的每個階段計時和在比賽的每個階段的間隔時使用,並且放置在讓賽場上每一個人都能清楚看到的地方。 (3)計秒錶用來為暫停時間計時。 (4)如果主比賽計時鍾旋轉在比賽場地中央的上方,那麼在比賽場地每端的地面上要各設一個同步的副鍾。每一個同步的副鍾要既能指示得分,又能指示剩餘的比賽時間。這些同步的副鍾必須讓與比賽有關的每一個人都能看清楚。 2.30 秒鍾裝置 (1)該裝置由30秒鍾計時員操縱,用於管理30秒鍾規則; (2)該裝置是自動的、倒計數型,並且是用秒來指示時間; (3)該裝置要具有這樣的功能: a、當任一隊都不控制球時,裝置上沒有顯示; b、當宣判球出界並且不需30秒鍾裝置復位時,該裝置能接著從停住的時間處繼續計時。 3、信號 按規則要求至少要提供兩種互相獨立的信號器材,它們能發出顯然不同並且是非常響亮的聲響; (1)一種是計時員信號(每節和每半時終了時自動發出聲響) ,記錄員信號是同一種信號(僅在死球期間,就請求暫停、替換等事項,由記錄員操縱發出聲響來引起裁判員的注意); (2)一種是30秒鍾計時員信號(30秒鍾周期結束時自動發出聲響)。 4、記錄板 記錄板要讓與比賽有關的每一個人(包括觀眾)都能看清楚。 5、記錄表 記錄表要由國際籃球聯合會批准,並由記錄員在比賽開始前和比賽中按規則規定進行填寫。 6、隊員犯規次數標志牌 這些由記錄員處置的標志牌要符合下列要求: (1)標志牌為白色,牌上數字的最小盡寸是:長0.20米(20厘米),寬0.10米(10厘米); (2)對於2 X 20分鍾的比賽,使用分別寫上1至5數字的標志牌,1至4的數字為黑色,5為紅色; (3)對於4 X12分鍾的比賽,使用分別寫上1至6數字的標志牌, 1至5的數字為黑色,6為紅色。 7、全隊犯規標志 要按下列要求為記錄員准備兩個全隊犯規標志: (1)它們是紅色的; (2)寬0.20米(20厘米),高0.35米(35厘米),最好呈三角形,當它們放在記錄台上時,要讓與比賽有關的每一個人都能看清楚。 註:可以用電子的或燈光裝置,但它們要符合上述要求。 8、全隊犯規指示器 是指明全隊犯規次數的適宜裝置。 該裝置要停在全隊犯規的次數上(對2 X 20分鍾的比賽為8次;對於4 X 12分鍾的比賽為5次),表明某隊已達到了受處罰的狀態 (第五十八)。 五、對於在國際籃聯的正式比賽中使用的器材,見「正式比賽程序」第五節。

Ⅳ 打籃球的規則大全

一、場地要求

1.對於國際籃聯主要的正式比賽,球場尺寸為:長28米,寬15米,球場的丈量是從界線的內沿量起。對於所有其它比賽,國際籃聯的適當部門,如地區委員會對地區或洲的比賽,或國家聯合會對所有國內的比賽,有權批准符合下列尺寸范圍內的現有球場:長度減少4米,寬度減少2米,只要其變動互相成比例。

2.天花板或最低障礙物的高度至少7米。

3.球場照明要均勻,光度要充足。燈光設備的安置不得妨礙隊員的視覺。

4.所有新建球場的尺寸,要與國際籃聯的主要正式比賽所規定的要求一致:長28米,寬15米。

二、 隊員和裁判員的位置

1.整個「籃球規則」中提到的都是男性教練員、隊員、裁判員等。 每場籃球比賽由兩個隊參加,每隊出場5名隊員。目的是將球進入對方球籃得分,並阻止對方獲得球或得分。可將球向任何方向傳、投、拍、滾或運,但要受下列規則的限制。 球場是一個長方形的堅實平面,無障礙物。

2.一名隊員的位置由他正接觸著的地面所確定。

當隊員跳起在空中時,他保持他最後接觸地面時所擁有的相同位置。這包括界線、中線、3分線、罰球線、標定限制區的各線和無撞人半圓區的各線。

3.一名裁判員的位置的確定與一名隊員的位置的確定相同。當球觸及裁判員時,如同觸及裁判員所位於的地面一樣。

三、 跳球和交替擁有

1.定義:

在第1節開始時,一名裁判員在中圈、在任何兩名互為對手的隊員之間將球拋起,一次跳球發生。當雙方球隊各有一名或多名隊員有一手或兩手緊握在球上,以至不採用粗野動作任一隊員就不能獲得控制球時,一次爭球發生。

2.程序:

(1)每一跳球隊員的雙腳應站立在靠近該隊本方球籃的中圈半圓內,一腳靠近中線。如果一名對方隊員要求占據其中一個位置,同隊隊員不得圍繞圓圈佔據相鄰的位置。然後裁判員應兩名互為對手的隊員之間將球向上(垂直地)拋起,其高度超過任一隊員跳起能達到的高度。

(2)在球到達它的最高點後,球必須被一名或兩名跳球隊員用手拍擊。在球被合法地拍擊前,任一跳球隊員都不應離開他的位置。在球觸及非跳球隊員之一或地面前,任一跳球隊員都不得抓住球或拍擊球超過兩次。

(3)如果球未被至少一名跳球隊員拍擊,則應重新跳球。在球被拍擊前,非跳球隊員的身體部分不得在圓圈上或圓圈(圓柱體)上方。

3.跳球情況:

任一隊既沒有控制球又沒有球權球成死球時。在抵消了雙方球隊的相等罰則後,沒有留下其它要執行的罰則,以及在第一次犯規或違例之前任一隊既沒有控制球也沒有球權時,一次跳球發生。

4.交替擁有定義:

交替擁有是以擲球入界而不是以跳球來使球成活球的一種方法。交替擁有擲球入界:開始於:擲球入界隊員可處理球時。結束於:─球觸及場上隊員或被場上隊員合法觸及時;擲球入界隊發生違例時;擲球入界中活球夾在籃圈和籃板之間時。

5.交替擁有程序:

(1)在所有跳球情況中,雙方球隊將交替擁有在最靠近發生跳球情況的地點擲球入界權。在跳球後未在場上獲得控制活球的隊應擁有第一次交替擁有球權。

(2)在任一節結束時,對下一次交替擁有有權的隊應在記錄台對側的中線的延長線以擲球入界開始下一節,除非有進一步的罰球和球權罰則要執行。

(3)應由指向對方球籃的交替擁有箭頭來指明對交替擁有擲球入界有權的隊。當交替擁有擲球入界結束時,交替擁有箭頭的方向立即反轉。

(4)某隊在它的交替擁有擲球入界中違例,使該隊失掉交替擁有擲球入界。交替擁有箭頭應立即反轉,指明違例隊的對方在下一次跳球情況中對交替擁有擲球入界有權。將球判給違例隊的對方在最初擲球入界地點擲球入界繼續比賽。

6.如何打球:

在比賽中,球只能用手來打,並且球可向任何方向傳、投、拍、滾或運,但受本規則的限制。規定:隊員不能帶球跑,不能故意踢球或用腿的任何部分阻擋球或用拳擊球。球意外地接觸到腿的任何部分,或腿的任何部分意外地觸及球,不是違例。

7.控制球:

(1)當某隊一名隊員在控制活球中正拿著或運著一個活球,或可處理一個活球時,球隊控制球開始。當某隊一名隊員控制一個活球時,球在同隊隊員之間傳遞時,球隊繼續控制球。

(2)當一名對方隊員獲得控制球時,球成死球時,在投籃或罰球中,球已經離開隊員的手時,是球隊控制球結束。

8.隊員正在做投籃動作:

投球(投籃或罰球):隊員手中持球,然後朝對方球籃將球擲入空中。拍:用手直接把球打向對方球籃。扣:用一手或雙手迫使球向下進入對方球籃。拍和扣也認為是投籃。

9.投籃動作:

開始於隊員通常在離手前開始做投籃連貫動作,根據裁判員的判斷,他已經向對方的球籃投、拍或扣球,開始得分嘗試時。結束於球已離開隊員的手時,如果是跳起在空中的投籃隊員,他還須雙腳落回地面。

10.投籃動作中的連續運動:

開始於球在隊員手中停留,並開始投籃動作(通常是向上)時,在投籃嘗試中須包括隊員的手臂和/或身體運動。結束於球己離開隊員的手時,或者,做了一個全新的投籃動作時。

11.球中籃和它的得分值:

(1)當活球從上方進進球籃並停留在球籃內或穿過球籃,是籃中球。球已進進球籃,對投籃的隊按以下方式計得分,一次罰球中籃計1分,從2分投籃區域中籃計2分,從3分投籃區域中籃計3分。

(2)在最後一次或僅有一次的罰球中,在球已觸及籃圈後,在球進進球籃之前被一名進攻隊員或防守隊員合法觸及,中籃計2分。

(3)隊員意外地將球投入本方球籃,中籃計2分,登記為對方隊的場上隊長名下;隊員故意地將球投入本方球籃,這是違例,中籃不計得分;隊員使整個球從下方穿過球籃,這是違例。

12.擲球入界:

(1)由界外擲球入界隊員將球傳比賽入場內時,擲球入界發生。裁判員必須將球遞交給執行擲球入界的隊員或置於他可處理:裁判員距執行擲球入界的隊員不超過4米。

(2)執行擲球入界的隊員是在裁判員指定的正確地點。可將球拋或反彈給執行擲球入界的隊員。隊員應在最靠近違犯規則或比賽被裁判員停止的地點執行擲球入界,正好在籃板後面的地點除外。

13.在下列情況中,在記錄台對側的中線延長線執行擲球入界:

(1)由技術犯規、違反體育道德的犯規或取消比賽資格的犯規引起的罰球之後。擲球入界隊員應在記錄台對側,分別跨立在中線延長線的兩邊,並有權將球傳給位於比賽場地上任何地點的同隊隊員。

(2)在第四節的最後2分鍾和每一決勝期的最後2分鍾期間,在後場擁有球權的隊暫停之後,隨後的擲球入界應在記錄台對側,該隊前場的的擲球入界線處執行。

(3)控制活球隊的隊員或擁有擲球入界權隊的隊員發生侵人犯規後,隨後的擲球入界應在最靠近違犯的地點執行。每當球進進球籃,但該投籃或罰球無效,則隨後的擲球入界在罰球線延長線執行。

(4)投球成功或最後一次或僅有一次的罰球成功後:執行擲球入界的隊員可橫向移動和/或後移,並且球可在端線後的同隊隊員之間傳遞,當界外第一位隊員可處理時,5秒鍾計算開始。

14.執行擲球入界的隊員不應:球離手超過5秒鍾;球在手中步入場內;擲球入界的球離手後,使球觸及界外;在球觸及另一隊員前,在場上觸及球;直接使球進進球籃。

在球離手前,從界線外指定的擲球入界地點(投籃成功或最後一次罰球成功後,從該隊的端線後擲球入界除外)在一個或兩個方向上橫向移動總距離超過1米。

15.在擲球入界中其他隊員不應:在球被擲過界線前,將身體的任何部位越過界線。當擲球入界地點的界線外任何障礙物和界線之間少於2米時,靠近執行擲球入界隊員在1米之內。

四、罰球的規則

1.罰則::將球判給對方隊員在原擲球入界的地點擲球入界。

2.暫停:教練員或助理教練員請求中斷比賽是暫停。

規定: 每次要暫停應持續1分鍾;在暫停機會期間可以准予暫停。

3.當(對於雙方隊)球成死球,比賽計時鍾停止以及當裁判員已結束了與記錄台的聯系時;(對於雙方隊)在最後一次或僅有一次的罰球的罰球成功後球成死球時;(對於非得分隊)投籃得分時,一次暫停機會開始。

4.當隊員在擲球入界或第1次或僅有一次的罰球可處理球時,一次暫停機會結束。在上半時的任何時間每隊可准予2次暫停;在下半時的任何時間可准予3次暫停,以及每一決勝期的任何時間可准予1次暫停。

5.未用過的暫停不得遺留給下半時或決勝期。

6.除了對方隊員投籃得分並且沒有宣判犯規後准予的暫停外,應給首先提出暫停請求的教練員的隊登記暫停。

7.在第四節的最後2分鍾或每一決勝期的最後2分鍾內,在一次成功的投籃後比賽計時鍾停止時,不允許得隊暫停,除非裁判員己停止了比賽。

8.教練員或助理教練員有權請求暫停,與記錄員建立目光聯系或親自到記錄員處清楚地要求暫停,並用手做出正確的常規手勢。

9.一次暫停請求只可在記錄員發出該次暫停請求的信號之前被取銷。

10.暫停時段:當裁判員鳴哨並給出暫停手勢時開始;當裁判員鳴哨並招呼球隊回到比賽場地上時結束。

11. 替換:替補隊員請求中斷比賽成為隊員是一次替換。在替換機會期間球隊可以替換隊員。

12. 運球:運球是指一名隊員控制一個活球的一系列動作:擲、拍、在地面上滾動球或者故意將球擲向籃板。

當隊員雙手同時觸及球或允許球在一手或雙手中停留時運球結束。在運球的時候可被擲向空中,只要擲球的隊員用手再次觸及球之前球觸及地面或另一隊員。當球不與隊員的手接觸時,隊員可行進的步數不受限制。

13. 帶球走: 當隊員在場上持著一活球,其一腳或雙腳超出本規則所述的限制向任一方向非法移動是帶球走。

在場上正持著一個活球的隊員用同一腳向任一方向踏出一次或多次,而其另一腳(稱為中樞腳)不離開與地面的接觸點時為旋轉(合法移動)。

14.對在場上接住活球的隊員確立中樞腳;雙腳站在地面上時;腳抬起的瞬間,另一腳成為中樞腳。移動時:一腳正觸及地面,該腳成為中樞腳;雙腳離地和隊員雙腳同時落地,一腳抬起的瞬間,則另一腳成為中樞腳。

15.當一名隊員持球時跌倒和在地面上滑動,或躺,或坐在地面上獲得控制球是合法的;而後該隊員持著球滾動或試圖站起來是違例。

16. 3秒鍾:當某隊在前場控制活球並且比賽計時鍾正在運行時,該隊的隊員不得停留在對方隊員的限制區內超過持續的3秒鍾。

17.隊員在下列情況中應被默許:

(1)試圖離開限制區。

(2)在限制內,當他或他的同隊隊員正在做投籃動作並且球正離開或恰已離開投籃隊員的手時。

(3)在限制區內已接近3秒鍾時運球投籃。

(4)為證實隊員自身位於限制區外,他必須將雙腳置於限制區外的地面上。

技術規則:

(1)技術犯規:技術犯規是指所有不包括與對方隊員接觸的隊員犯規。隊員不得漠視裁判員的勸告或運用不正當的行為。

(2)兩次運球:又稱「非法運球」,球員第一次運球結束後不得再次運球,失去了對球的控制以後只可以投籃、傳球、除非球被另一球員接觸。

(3)帶球撞人:持球隊員推動或移動到防守隊員軀幹上的身體接觸,當接觸的瞬間防守隊員已經提前站位,則進攻隊員構成帶球撞人。

(4)阻擋犯規:持球隊員與防守持球隊員在進攻和防守時,採取了不合理的位置、不正確的身體姿勢、不正當的起動方法和非法的動作而造成錯誤的身體接觸而產生的侵人犯規。

(5)打手犯規:又稱「非法用手」,在運球或上籃、投籃時防守人員打手,這樣就會被裁判吹其打手犯規。

(6)走步:又稱「帶球走違例」,是指當隊員在場上持著一個活球,其一腳或雙腳超出規則所述的限制向任一方向[5]非法移動。

(7)24秒違例:1.當一名隊員在場上控制量個活球時,該隊必須在24秒鍾內完成投籃。計時器是籃球比賽不可缺少的部分允許24秒時間到時籃球尚在投籃動作完畢後的飛行軌跡中,如果籃球最後觸碰籃筐,則24秒計時器重置計時,如果投籃未能觸碰籃筐,則判24秒超時違例;2.控制球隊在24秒鍾內未投籃,要發出24秒信號的聲響,違反本條規則為違例。

(8)八秒違例:負責進攻的球隊必須要在八秒鍾內把球運到對方的半場,如果在八秒之前運不過對方前場的話,那麼裁判就會判給對方發球,比賽也因此會重新開始。

(9)5秒違例:1.進攻球員必須在5秒鍾之內擲出界外球;2.在被嚴密防守時,必須在5秒鍾之內傳、投或運球;3.在罰球時,罰球隊員必須在5秒之內將球投出。

(10)雙方犯規:雙方犯規是2名互為對方的隊員大約同時相互發生侵人犯規的情況。如發生雙方犯規,應給每一犯規隊員登記一次侵人犯規,不判給罰球,並且只給隊員登記犯規,不登記全隊犯規。

注意事項:籃球這項運動容易受傷要帶上護腕。

Ⅳ 打籃球的規則詳細

FIBA籃球規則 (第一部分)
本規則為FIBA於2010年發布的籃球規則。
目錄
第一章 比賽
第二章 球場和器材
第三章 球隊
第四章 比賽通則
第五章 違例
第六章 犯規
第七章 一般規定
第八章 裁判員、記錄台人員和技術優表
A一一裁判員的手勢
B——記錄表
C——抗議程序
D一一球隊的名次排列
E——電視(TV)暫停

第一章 比賽
第1條 定義:
1.1 籃球比賽
籃球比賽由兩個隊參加,每隊出場5名隊員。每隊的目標是在對方球籃得分,並阻止對方隊得分。
比賽由裁判員、記錄台人員和技術代表(如到場)管理。
1.2球籃:對方/本方
被某隊進攻的球籃是對方的球籃,由某隊防守的球籃是本方的球籃。
1.3 比賽的勝者
在比賽時間結束時得分較多的隊,將是比賽的勝者。

第二章 球場和器材
第2條 球場
2.1 比賽場地
比賽場地應是一塊平坦、堅實且無障礙物的表面,其尺寸是長28米、寬 15米,從界線的內沿丈量。如圖1所示。
2.2 後場
某隊的後場由該隊本方的球籃、籃板的界內部分以及由該隊本方球籃後面的端線、兩條邊線和中線所限定的比賽場地部分組成。
2.3 前場
某隊的前場由對方的球籃、籃板的界內部分以及由對方球籃後面的端線、兩條邊線和距對方球籃最近的中線內沿所限定的比賽場地部分組成。
2.4 線
所有的線應用白色畫出,寬5厘米並清晰可見。
2.4.1 界線
比賽場地是由兩條端線(在短邊)和兩條邊線(在長邊)組成的界線所限定。這些線不是比賽場地的部分。
任何障礙物包括在球隊席就座的人員距比賽場地應至少2米。
2.4.2 中線、中圈和罰球半圓
中線應從兩邊線的中點標出並平行於兩端線。它向每條邊線外延伸0.15米。中圈應標在比賽場地的中央,半徑為1. 80米(從圓周的外沿丈量) 。如果中圈裡面著色,它必須與限制區內的顏色相同。
半圓應標在比賽場地上,半徑為1. 80米(從圓周的外沿丈量),它的圓心在兩條罰球線的中點上(如圖2所示) 。
2.4.3 罰球線、限制區和搶籃板球位置
罰球線應畫成與每條端線平行。從端線內沿到它的最外沿應為5.80米,其長度為3.60米。它的中點應落在連接兩條端線中點的假想線上。
限制區應是在比賽場地上標出的一個長方形區域,它由端線、延長的罰球線和起自端線(外沿距離端線的中點2.45米)終於延長的罰球線延長線的線所限定的。除了端線外,這些線都是限制區的一部分。限制區裡面必須著色。
罰球時留給隊員們的沿限制區兩側的搶籃板球位置,應按圖2標出。
2.4.4 3分投籃區域
某隊的3分投籃區域(圖1和圖3)是除對方球籃附近被下述條件限制出的區域之外的整個比賽場地的地面區域。這些條件包括:
● 兩條從端線引出的兩條垂直於端線的平行線,其外沿距離端線的內沿0.90米。
● 以對方球籃中心正下方場地上的點為原點,畫一個半徑(圓弧外沿)為6.75m的圓弧。此原點距離端線中點的內沿1.575m,且該圓弧與兩平行線相交。
3分線不是3分投籃區域的部分。
2.4.5 球隊席區域
球隊席區域應由兩條線在場外標出(圖1)。
球隊席區域內必須有 14個座位供教練員、助理教練員、替補隊員和隨隊人員使用。任何其他人員應在球隊席後面至少2米處。
2.4.6 擲球入界線
兩條擲球入界線應在記錄台對面,從最近的端線外丈量8.325米的邊線外面向外延伸0.15米做標記。」
2.4.7 無撞人半圓區
無撞人半圓應在場地上標示出,其界線為:
● 以球籃中心正下方的場地上的點為原點,半徑(半圓內沿)為1.25米的半圓,此半圓連接:
● 與端線垂直的兩條平行線,內沿距球籃中心正下方的場地上的點距離為1.25米,其長度為0.375米並距離端線內沿1.2米。
無撞人半圓區由與籃板前沿平行的假想線和上述平行線末端連接封閉構成。
無撞人半圓區的界線不是無撞人半圓區的一部分。 2.5 記錄台和替換椅子的位置(圖4)第3條 器材
需要下列器材:
● 擋件,包括:
— 籃板。
— 含有抗壓籃圈和籃網的球籃。
— 籃板支撐構架(包括包紮物)。
● 籃球。
● 比賽計時鍾。
● 記錄板。
● 24秒計時鍾。
● 供暫停計時用的計秒錶或適宜的(可見的)裝置(不是比賽計時鍾)。
● 兩個獨立的、顯然不同的和非常響亮的聲響信號。
● 記錄表。
● 隊員犯規標志牌。
● 全隊犯規標志牌。
● 交替擁有指示器。
● 比賽地板。
● 比賽場地。
● 足夠的照明。
籃球器材更詳細的描述見"附錄:籃球設備"。

第三章 球隊
第4條 球隊
4.1 定義
4.1.1 當一名球隊成員按照競賽組織部門的規程(包括管理年齡限制的規程)已被認可為某隊參賽,是合格參賽的球隊成員。
4.1.2 當一名球隊成員的姓名在比賽開始前已被登記在記錄表上,並且他既沒有被取消比賽資格又沒有發生5次犯規,是有資格參賽的球隊成員。
4. 1.3 在比賽時間內,一名球隊成員:
當他在比賽場地上,並且有資格參賽時是一名隊員。
● 當他未在比賽場地上,但他有資格參賽時是一名替補隊員。
● 當他已發生5次犯規,並且不再有資格參賽時是一名逐出的隊員。
4. 1. 4在比賽休息期間,所有有資格參賽的球隊成員被認為是隊員。
4.2規定
4.2.1 每個隊應按下列要求組成:
● 不超過 12名有資格參賽的球隊成員,包括一名隊長。
● 一名教練員,如果球隊需要可有一名助理教練員。 最多5名有專門職責的隨隊人員可坐在球隊席上,如領隊、醫生、理療師、統計員、譯員等。
4.2.2在比賽時間內,每隊應有5名隊員在場上並可被替換。
4.2.3 一名替補隊員成為隊員和一名隊員成為替補隊員:
● 當裁判員招呼替補隊員進入比賽場地時。
● 在暫停或比賽休息期間,一名替補隊員向記錄員請求替換時。
4.3 服裝
4.3.1 球隊成員的服裝應按下列要求構成:
● 背心前後的主要顏色相同。所有隊員必須把他們的背心塞進他們的比賽短褲內。一體的服裝是允許的。
● 短褲前後的主要顏色相同,但沒必要與背心的顏色相同。
● 球隊所有隊員的短襪顏色要相同。
4.3.2每一球隊成員應穿前後有號碼的背心,
其清楚的單色號碼與背心的顏色有明顯的區別。號碼應清晰可見,並且:
● 後背的號碼應至少高20厘米。
● 前胸的號碼應至少高 10厘米。
● 號碼應至少寬2厘米。
● 球隊應使用4至15的號碼。國家聯合會為舉辦競賽,有權批准最多兩位數字的任何其他號碼。
● 同隊隊員不應佩戴相同的號碼。
● 任何廣告或標志離號碼應至少5厘米。
4.3.3球隊必須至少有兩套背心,並且:
● 秩序冊中命名的第一隊(主隊)應穿淺色背心(最好白色)。
● 秩序冊中命名的第二隊(客隊)應穿深色背心。
● 然而,如果兩隊同意,他們可以互換背心的顏色。
4.4其他裝備
4.4.1 隊員使用的所有裝備必須合乎比賽要求。任何被設計成增加隊員的高度或能及的范圍,或用任何其他方法得到不正當利益的裝備是不允許的。
4.4.2 隊員不應佩戴可能使其他隊員受傷的裝備(物品)。
● 下列物品不允許:
— 手指、手、手腕、肘或前臂部位的護具、模件或保護套,它們由皮革、塑料、軟塑料、金屬或任何其他堅硬的物質製造,即使表面有軟的包紮。
— 能割破或引起擦傷的物品(指甲必須剪短)。
一 頭飾、頭發飾物和珠寶飾物。
● 下列物品是允許的:
— 肩、上臂、大腿或小腿部位的保護裝備,如果其材料被充分地包紮。
— 長於短褲的緊身內褲,與短褲主要顏色相同。
— 與球衣主要顏色相同的彈性袖套。
— 與短褲主要顏色相同的彈性長襪。如用於護大腿則要高於膝蓋;如用於護小腿則要低於膝蓋。
— 被適當包紮的膝部保護架。
● 傷鼻保護器,即使用硬質材料製成。
● 不會對其他隊員造成危險的眼鏡。
● 透明的牙套。
● 頭帶最寬為5厘米,由不會發生擦傷的單色棉布、軟塑料或橡膠製成。
● 無色透明的手臂、肩膀及腿部的運動貼布。
4 .4 .3本條中沒有明確提到的任何其他裝備,必須被國際籃聯技術委員會批准。

第5條 隊員:受傷
5.1 在隊員受傷的事件中,裁判員可以停止比賽。
5.2如果發生受傷時球是活球,裁判員不應鳴哨,直到控制球的隊已經投籃、失去控制球、持球停止進攻或球已成死球。如果,當有必要去保護受傷隊員時,裁判員可立即停止比賽。
5.3 如果受傷隊員不能立即(大約 15秒鍾)繼續比賽,或如果他接受治療,他必須被替換,除非該隊場上隊員被減到少於5名。
5.4教練員、助理教練員、替補隊員、被逐出的隊員和隨隊人員經裁判員允許可進入比賽場地,在受傷隊員被替換前照料他。
5.5 如果醫生判斷受傷隊員需要即時地治療,醫生不經裁判員允許可進入比賽場地。
5.6 比賽期間,任一正在流血或有傷口的隊員必須被替換。該隊員只有在流血已經停止並且患部或創面已被全面安全地包紮後才可返回比賽場地。
在任一隊請求的暫停期間,並在記錄員發出替換信號前,如果受傷隊員或任何正在流血或有傷口的隊員恢復了,該隊員可繼續比賽。
5.7 已經被教練員指定為比賽開始時上場的隊員萬一受傷時可以被替換。在這種情況下,對方也有權替換相同數量的隊員,如果他們想這樣做的話。

第6條 隊長:職責和權力
6.1 隊長(CAP)是一名由教練員指定的在比賽場地上代表他的球隊的隊員。在比賽期間,他可與裁判員聯系以獲得信息,做此舉要有禮貌。但是,只能在球成死球和比賽計時鍾停止時。
6.2如果球隊抗議比賽的結果並在記錄表上標有"球隊抗議隊長簽名"欄內簽名,隊長應在比賽結束時立即通知主裁判員。

第7條 教練員:職責和權力
7.1 在預定的比賽開始前至少20分鍾,每位教練員或他的代表應將該場比賽中合格參賽的球隊成員的姓名和相應的號碼,以及球隊的隊長、教練員和助理教練員的名單交給記錄員。所有在記錄表上填人姓名的球隊成員有權參加比賽,即使他們在比賽開始後才到達。
7.2至少在比賽前10分鍾,每位教練員應以在記錄表上簽字來確認已填人的他們球隊成員的姓名、相應號碼和教練員們的姓名。同時,他們應指明比賽開始上場的5名隊員。 "A"隊教練員應首先提供這個資料。
7.3隻允許教練員,助理教練員,球隊成員和隨隊人員坐在球隊席和停留在他們的球隊席區域內。
7.4教練員或助理教練員可在比賽期間去記錄台以獲得統計資料,而且只能在球成死球和比賽計時鍾停止時。
7.5 只允許教練員在比賽期間保持站立。在比賽期間,他可與隊員們講話,只要他停留在他們的球隊席區域內。
7.6如果有助理教練員,他的姓名必須在比賽開始前填入記錄表內(他沒必要簽字)。如果教練員因任何原因不能繼續工作,他應承擔教練員的所有職責和權力。
7.7 當隊長離開比賽場地時,教練員應通知裁判員擔任場上隊長的隊員的號碼。
7.8 如果沒有教練員,或如果教練員不能繼續工作,並且記錄表內沒有填人助理教練員(或後者不能繼續工作),隊長應擔任教練員。如果隊長必須離開比賽場地,他可以繼續擔任教練員。如果他在取消比賽資格的犯規後必須離開,或如果他因為受傷不能擔任教練員,代他作為隊長的替補隊員替代他當教練員。
7.9 規則未確定罰球隊員的所有情況中,教練員應指定本隊的罰球隊員。

第四章 比賽通則
第8條 比賽時間、比分相等和決勝期
8.1 比賽應由4節組成,每節10分鍾。
8.2 在比賽預定的開始之前,應有20分鍾的比賽休息期間。
8.3 在第1節和第2節(第一半時)之間,第 3節和第4節(第二半時)之間以及每一決勝期之前應有2分鍾的比賽休息期間O
8.4 半時間的比賽休息期間應為15分鍾。
8.5 一次比賽休息期間開始:
● 比賽預定的開始之前20分鍾;
● 當結束一節的比賽計時鍾信號響時。
8.6 一次比賽休息期間結束:
● 在第1節的開始,當球在跳球中離開主裁判員的手時;
● 在所有其他節的開始,當擲球入界隊員可處理球時。
8.7如果在第4節比賽時間終了時比分相等,為打破平局,需要一個或多個5分鍾的決勝期來繼續比賽。
8.8 如果結束比賽時間的比賽計時鍾信號響時或恰好之前發生了犯規,在比賽時間結束之後應執行最後的罰球。
8.9如果作為此罰球的結果需要一個決勝期,那麼,在比賽時間結束後發生的所有犯規應被視為在比賽休息期間發生的,在決勝期開始之前應執行罰球。

第9條 比賽或節的開始和結束
9.1 在跳球中,當球離開主裁判員的手時第1節開始。
9.2擲球入界後,當球觸及一名場上隊員或被場上隊員合法觸及時所有其他的節開始。
9.3 如果某一隊在比賽場地上准備比賽的隊員不足5名,比賽不能開始。
9.4對所有的比賽,在秩序冊中命名的第一隊(主隊)應擁有對著比賽場地的記錄台左側的球隊席和該隊的本方球籃。
然而,如果兩隊同意,他們可互換球隊席和/或球籃。
9.5 在第 1節和第3節前,球隊有權在對方的球籃所在的半場做賽前准備活動。
9.6 為進行第二半時的比賽,球隊應交換球籃。
9.7 在所有的決勝期中,球隊應朝向第4節中相同的球籃繼續比賽。
9.8 當結束比賽時間的比賽計時鍾的信號響時,一節、決勝期或比賽應結束。

第10條 球的狀態
10.1 球可以是活球或死球。
10.2球成活球,當:
● 跳球中,球離開裁判員拋球的手時。
● 罰球中,罰球隊員可處理球時。
● 擲球入界中,擲球入界隊員可處理球時。
10.3 球成死球,當:
● 任何投籃或罰球中籃時。
● 球是活球,裁判員鳴哨時。
● 在一次罰球中球明顯不會進進球籃,且該次罰球後接著有:
— 另一(多次)罰球時。
— 進一步的罰則(罰球和/或球權)時。
● 比賽計時鍾信號響以結束每節時。
● 某隊控制球24秒計時鍾信號響時。
● 投籃中飛行的球在下述情況後被任一隊的隊員觸及時:
—裁判員鳴哨。
—比賽計時鍾信號響以結束每節。
—24秒計時鍾信號響。
10.4 出現下列情況,球不成死球如中籃算得分,當:
● 投籃的球在飛行,並且:
一裁判員鳴哨。
一比賽計時鍾信號響以結束每節。
—24秒計時鍾信號響。
● 罰球的球在飛行,裁判員因除罰球隊員之外的任何規則違犯而鳴哨時。
● 對方隊員在做投籃動作並控制著球時,一名隊員對任何對方隊員犯規,並且他以連續運動完成犯規發生前已開始的投籃。
此規定不適用,並且不計得分,如果:
● 在裁判員鳴哨後做了一個全新的投籃動作。
● 一名隊員在做連續的投籃動作中,結束一節的比賽計時鍾信號響起或24秒計時鍾信號響起。

第11條 隊員和裁判員的位置
11.1 一名隊員的位置由他正接觸著的地面所確定。
當隊員跳起在空中時,他保持當他最後接觸地面時所擁有的相同位置。這包括界線、中線、3分線、罰球線、標定限制區的各線和標定無撞人半圓區的各線。
11.2 一名裁判員的位置的確定與一名隊員的位置的確定相同。當球觸及裁判員時,如同觸及裁判員所位於的地面一樣。

第12條 跳球和交替擁有
12.1定義
12.1.1 在第 1節開始時,一名裁判員在中圈、在任何兩名互為對方的隊員之間將球拋起,一次跳球發生。
12.1.2 當雙方球隊各有一名或多名隊員有一手或兩手緊握在球上,以至不採用粗野動作任一隊員就不能獲得控制球時,一次爭球發生。
12.2 跳球程序
12.2.1 每一跳球隊員的雙腳應站立在靠近該隊本方球籃的中圈半圓內,一腳靠近中線。
12.2.2 如果一名對方隊員要求占據其中一個位置,同隊隊員不得圍繞圓圈佔據相鄰的位置。
12.2.3 然後裁判員應在兩名互為對方的隊員之間將球向上(垂直地)拋起,其高度超過任一隊員跳起能達到的高度。
12.2.4 在球到達它的最高點後,球必須被至少一名或兩名跳球隊員用於拍擊。
12.2.5 在球被合法地拍擊前,任一跳球隊員都不應離開他的位置。
12.2.6在球觸及非跳球隊員之一或地面前,任一跳球隊員都不得抓住球或拍擊球超過兩次。
12.2.7如果球未被至少一名跳球隊員拍擊,則應重新跳球。
12.2.8 在球已被拍擊前,非跳球隊員的身體部分不得在圓圈上或圓圈(圓柱體)上方。
違反第 12.2.1、 12.2.4、 12.2.5、 12.2.6和 12.2.8是違例。
12.3 跳球情況一次跳球情況發生,當:
● 宣判了一次爭球。
● 球出界,並且裁判員們對誰是最後觸及球的隊員拿不準或有爭執。
● 在最後一次或僅有一次不成功的罰球中,雙方隊員罰球違例發生。
● 一個活球停在球籃支架上(除去罰球之間)。
● 當任一隊既沒有控制球又沒有球權時球成死球。
● 在抵消了雙方球隊的相等罰則後,沒有留下其他要執行的犯規罰則,以及在第一次犯規或違例之前任一隊既沒有控制球也沒有球權時。
● 除第1節外,所有節將開始時。
12.4 交替擁有
12.4.1 交替擁有是以擲球入界而不是以跳球來使球成活球的一種方法。
12.4.2 交替擁有擲球入界:
● 擲球入界隊員可處理球時開始。
● 結束,當:
— 球觸及一名場上隊員或被他合法觸及時。
— 擲球入界發生違例時。
— 擲球入界中活球停在球籃支架上。
12.5 交替擁有程序
12.5.1 在所有跳球情況中,雙方球隊將交替擁有在最靠近發生跳球情況的地點擲球入界權。
12.5.2 在跳球後未在場上獲得控制活球的隊應擁有第一次交替擁有球權。」
12.5.3 在任一節結束時對下一次交替擁有有權的隊應在記錄台對面的中線的延長部分以擲球入界開始下一節,除非有進一步的罰球和球權罰則要執行。
12.5.4 應由指向對方球籃的交替擁有箭號來指明對交替擁有擲球入界有權的隊。當交替擁有擲球入界結束時,交替擁有箭號的方向立即反轉。
12.5.5 某隊在它的交替擁有擲球入界中違例,使該隊失掉交替擁有擲球入界。交替擁有箭號應立即反轉,指明違例隊的對方在下一次跳球情況中對交替擁有擲球入界有權。於是將球判給違例隊的對方在最初的擲球入界地點擲球入界繼續比賽。
12.5.6 任一球隊犯規:
● 在非第l節的一節開始之前。

● 在交替擁有擲球入界中。
不使擲球入界隊失掉交替擁有擲球入界。

第13條 如何打球
13.1定義
13.1.1 在比賽中,球只能用手來打,並且球可向任何方向傳、投、拍、滾或運,但受本規則的限制。
13.1.2 規定隊員不能帶球跑,故意踢或用腿的任何部分阻擋球或用拳擊球。然而,球偶然地接觸到腿的任何部分,或腿的任何部分偶然地觸及球,不是違例。
違反第 13.2是違例。

第14條 控制球
14.1 定義
14.1 球隊控制開始:當該隊一名隊員控制一個活球(因為他正持著或運著或可處理一個活球)時。
14.2球隊控制繼續,當:
● 該隊一名隊員控制一個活球時。
● 球在同隊隊員之間傳遞時。
14.3球隊控制結束,當:
● 一名對方隊員獲得控制時。
● 球成死球時。
● 在投籃或者罰球中,球已經離開隊員的手時。

第15條 隊員正在做投籃動作
15.1 投籃或罰球是隊員手中持球,然後朝對方球籃將球投於空中。
拍:用於直接把球打向對方球籃。
扣:用一手或雙手迫使球向下進入對方球籃。
拍和扣也被認為是投籃。
15.2投籃動作:
● 開始:當隊員開始連續運動(通常先於球離手),根據裁判員的判斷,並且他把球技、拍或扣向對方的球籃已開始了得分嘗試時。
● 結束:當球已離開隊員的手時,如是在空中的投籃隊員,並且雙腳落回地面。
嘗試得分的隊員的手臂可能被對方隊員抓住,從而阻礙他得分,甚至被認為是他做了得分嘗試。在這種情況下球離開隊員的手不是本質的。
在跑動的合法步數和技籃動作之間沒有聯系。
15.3 投籃動作中的連續運動:
● 當球在隊員手中停留並已開始投籃動作(通常是向上的)時開始。
● 在投籃嘗試中須包括隊員的手臂和/或身體運動。
當球已離開隊員的手或如果做了一個全新的投籃動作則結束。

第16條 球中籃和它的得分值
16.1定義
16.1.1 當活球從上方進進球籃並停留在球籃內或穿過球籃是球中籃。
16.1.2 當有極少部分的球體在籃圈中並在籃圈水平面以下時,就認為球在球籃中。
16.2 規定
16.2.1 球已進入對方的球籃,對投籃的隊
按如下計得分:
● 一次罰球中籃計1分。
● 從2分投籃區域中籃計2分。
● 從3分投籃區域中籃計3分。
● 在最後一次,或者僅有一次的罰球中,在球已經觸及籃圈後,在球進進球籃之前被一名進攻隊員或者防守隊員合法地觸及,中籃計2分。
16.2.2如果隊員意外地將球投入該隊的本方球籃,中籃計2分,登記為對方隊的場上隊長得分。
16.2.3 如果隊員故意地將球投入該隊的本方球籃,這是違例,中籃不計得分。
16.2.4如果隊員使整個球從下方穿過球籃,這是違例。
16.2.5 比賽計時鍾必須顯示0:00.3(十分之三秒)或者更多來使隊員在擲球入界獲得球權時,或者是最後1次或僅有1次罰球後搶籃板球時可以嘗試投籃。如果計時鍾顯示0:00.2或者0:00.1,唯一的投籃方式是拍球或者直接扣籃得分。為了使隊員在擲球入界獲得球權時,或者是最後1次或僅有1次罰球後搶籃板球時可以嘗試投籃,比賽計時鍾必須顯示0:00.3(十分之三秒)。如果計時鍾顯示0:00.2或者0:00.1,唯一的投籃方式是拍球或者直接扣籃得分。

Ⅵ 打籃球的規則具體是怎樣例如走步等等,要全部說,詳細說明.

一、當一名隊員在場上控制量個活球時,該隊必須在24秒鍾內完成投籃。 二、控制球隊在24秒鍾內未投籃,要發出24秒信號的聲響,違反本條規則為違例。 1、每隊每半時的比賽時間內可以准許請求兩次要登記的暫停,每一決勝期內准許1 次。時間為一分鍾,從第一次或僅有一次罰球,球進入比賽狀態的瞬間起,不允許暫停;只有經過一個比賽的鍾表運行片段後,球再次成死球時才允許。 三、如果下半時要延長5分鍾作為決勝期繼續比賽,必要時要延長幾個這樣的5分鍾,直到分出勝負為止。 四、第一個決勝期前,兩隊要拋幣來確定他們將要進攻的球籃。 五、每次增加的決勝期開始時,他們要互換球籃。每次決勝期前允許有2分鍾的休息時間。 六、跳球時,兩名跳球隊員的腳要站在靠近本隊球籃一邊的半圓內,一隻腳靠近兩人之間的線的中心。 七、然後裁判員在兩名跳球隊員之間將球垂直地向上拋起;球拋起的高度要超過跳球隊員跳起時能達到的高度,並且球在他們之間落下。球達到最高點後必須被一名或雙方跳球隊員合法地拍擊。 八、籃球是用手來打球的運動項目。帶球跑、踢球或用拳擊球是違例。 九、踢球就是用膝、膝以下腿的任何部位或腳去擊球或攔阻球。只有故意地做這種動作時才是違例。 十、根據裁判員的判斷,一個被確認對正在做投籃動作的隊員的犯規,必須是發生在該隊員投籃手臂的連續動作已經開始之後。如果投球中籃,即使是在鳴哨後球才離開投籃隊員的手,要計得分。在響哨後,如果做了一個全新的投籃嘗試(動作)、則中籃無效。 十一、擲界外球的隊員不得違反下列規定: 1、球離手時踏場地;2、在球離手前消耗的時間超過5秒鍾;3、擲球越過籃板傳給場上另一隊員;4、擲界外球球離手後,在球接觸場上隊員前,球觸及界外或停留在籃圈支頸上,或進進球籃。 十二、在球擲過界線前,任何其他隊員都不可以使身體的任何部分越過界線。 十三、當持活球的隊員用同一腳向任何方向踏出一次或數次,另一腳(稱為中樞腳)不離開與地面的接觸點。 十四、某隊控制球時,該隊隊員在對方的限制區內停留不得超過持續的3秒鍾。當一名隊員在後場控制活球時,該隊必須在7秒鍾內使球進入前場。當球觸及前場或觸及有部分身體接觸前場的隊員時,球即進入前場。 十五、隊員不準通過伸展臂、肩、髖、膝、腳或彎曲身體成不正常姿勢以阻擋、拉、推、撞、絆等動作來阻礙對方行進;也不準使用任何粗野動作。 定義 1、阻擋:是阻止對方隊員行進的身體接觸。 2、撞:是持球或不持球的隊員推動或移動到對方隊員軀幹上的身體接觸。 3、從背後防守:是防守隊員從對方隊員的背後與其發生的身體接觸。即使防守隊員正在試圖去搶球,與對方隊員發生身體接觸也是不正當的。 4、用手攔阻:是防守隊員在防守狀態中用手接觸對方隊員,或是阻礙其行動或是幫助防守隊員來防守對手的動作。 5、擋人:是干擾對方隊員移動自由而發生的身體接觸。能用身體的任何部位來造成這個(拉人)接觸。 6、非法用手:發生在隊員試圖用手搶球接觸了對方隊員時,如果僅僅接觸了對方隊員持球的手,則被認為是附帶的接觸。 7、推人:是用身體的任何部位強行移動或試圖移動已經或沒有控制球的對方隊員時發生的身體接觸。 8、非法掩護:是試圖非法拖延或阻止非控制球的對手到達希望到達的場上位置。 十六、合法防守位置1、當達到下述狀態時,防守隊員就已建立了合法防守位置。 2、他正面對對手,並且雙腳以正常的跨立姿勢著地。 3、隊員在場上占據位置時伸展臂或肘是合法的,但是當對方隊員試圖從他身邊通過時,它們必須放下。如果隊員不能將臂或肘放下,發生接觸就是阻擋或拉人。 十七、隊員的技術犯規是指所有不包括與對方隊員接觸的隊員犯規。 隊員不得漠視裁判員的勸告或運用不正當的行為,如: 1、同裁判員、到場的技術代表、記錄員、計時員,或對方隊員講話或接觸沒有禮貌; 2、使用很可能引起冒犯或煽動觀眾的言語或舉動; 3、戲弄對方或在對方眼睛附近搖手妨礙他的視覺; 4、妨礙迅速地擲界外球以延誤比賽; 5、被判犯規後,在裁判員要求舉手時不正正當當地舉手; 6、離開場地去獲得不正當的利益; 一、要登記違犯者一次技術犯規。二、判給對方隊員兩次罰球。 註解 一、對行為十分惡劣或屢次違反此條規定的隊員要取消其比賽資格,令其退出比賽並執行取消比賽資格的犯規的相同罰則。 二、場外同學或隨隊人員在與裁判員,到場的技術代表、記錄員、計時員、或對方人員交涉時不得無禮。 十八、在2 X 20分鍾的比賽中,一名隊員不論侵入犯規或技術犯規共達5次,在得到通知時他必須自動退出比賽。 每半時(20分鍾)中,一個隊的隊員侵入犯規或技術犯規已共達7次時: 1、所有以後發生的隊員侵入犯規要處以兩次罰球,由那個受到侵犯的隊員罰兩次球。 2、如果涉及到更為嚴重的罰則,則規則中的適當條款將適用。 十九、投籃可用任何方式投籃,但他必須將球在被別的隊員觸及前從籃圓豐方投進球籃或投籃觸及籃圈。發球時在裁判員將球置於他可處理時,要在5秒鍾內投球離手;不得做假動作

Ⅶ 打籃球的規則有哪些,要具體的

1) 基本規則一: 1.比賽方法 一隊五人,其中一人為隊長,候補球員最多七人,但可依主辦單位 而增加人數。比賽分前、後半場,每半場各 20 分鍾,中場休息 10 分 鍾。比賽結束兩隊積分相同時,則舉行延長賽 5 分鍾,若 5 分鍾後比數 仍相同,則再次進行 5 分鍾延長賽,直至比出勝負為止。 2.得分種類 球投進籃框經裁判認可後,便算得分。 3 分線內側投入可得 2 分;叄 分線外側投入可得 3 分,罰球投進得 1 分。 3.進行方式 比賽開始由兩隊各推出一名跳球員至中央跳球區,由主審裁判拋球雙方跳球,開始比賽。擲界外球。 4.選手替換 每次替換選手要在20秒內完成,替換次數則不限定。交換選手的時間選在有人犯規、爭球、叫暫停等。裁判可暫時中止球賽的計時。 5.罰球 每名球員各有 4 次被允許犯規的機會,第五次即犯滿退場。且不能在同一場比賽中再度上場。罰球是在誰都不能阻擋、防守的情況下投籃,是做為對犯規隊伍的處罰,給予另一隊的機會。罰球要站在罰球線後,從裁判手中接過球後 5 秒內要投籃。在投籃後,球觸到籃框前均不能踩越罰球線。 6.違例 大致可分為(1)普通違例:如帶球走步、兩次運球、腳踢球或以拳擊球。(2)跳球違例、(3)跳球時的違例:除了跳球球員以外的入木可在跳球者觸到球之前進入中央跳球區。 2)基本規則二: 30秒鍾規則 ---進攻球隊在場上控球時必須在30秒鍾內投籃出手(NBA比賽為24秒,全美大學體育聯合會比賽中為35秒). 10秒鍾規則 ---球隊從後場控制球開始,必須在10秒鍾內使球進入前場(對方的半場). 5秒鍾規則 ---持球後,球員必須在5秒鍾之內擲界外球出手.FIBA規則規定罰球也必須在5秒鍾內出手(NBA規則中為10秒). 3秒鍾規則 ---與對方發生身體接觸而產生的犯規,比如與裁判發生爭執等情況. 侵人犯規 ---與對方發生身體接觸而產生的犯規行為. 技術犯規 ---隊員或教練員因表現惡劣而被判犯規,比如與裁判發生爭執等情況. 取消比賽知識的犯規 ---球員做出的不體現運動員精神的犯規動作,比如打人.發生此類情況後,球員應立即被罰出場外. 隊員5次犯規 ---無論是侵人犯規,還是技術犯規,一名球員犯規共5次(NBA規定為6次)必須離開球場,不得再進行比賽. 違例 ---既不屬於侵人犯規,也不屬於技術犯規的違反規則的行為.主要的違例行為是:非法運球;帶球走;3秒違例;使球出界. 隊員出界 ---球員帶球或球本身觸及界線或蚧線以外區域,即屬球出界.在球觸線或線外區域之前,球在空中不算出界. 干擾球 ---投籃的球向籃下落時,雙方隊員都不得觸球.當球在球籃里的時候,防守隊員不得觸球. 被緊密盯防的選手 ---被防守隊員緊密盯防的球員必須在5秒鍾之內傳球,運球或投籃,否則其隊將失去控球權(NBA規則中無此規定). 球回後場 ---球隊如已將球從後場移至前場,該球隊球員便不能再將球移過中線,運回後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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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如何打籃球說出定義以及規定相關的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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