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踢打籃球裁判怎麼處罰

發布時間:2023-01-25 18:27:18

㈠ 籃球賽打架怎麼處罰

比賽時罰出場外,並且判嚴重技術犯規(兩罰一擲)
賽後可以追加罰款、禁賽等處罰;
造成嚴重後果的可以移交到司法機關處理。

㈡ 籃球賽時,什麼是裁判的技術犯規,怎樣處罰

一、隊員的技術犯規是指所有不包括與對方隊員接觸的隊員犯規。
二、隊員不得漠視裁判員的勸告或運用不正當的行為,如:
1、同裁判員、到場的技術代表、記錄員、助理記錄員、計時員,30秒鍾計時員或對方隊員講話或接觸沒有禮貌;
2、使用很可能引起冒犯或煽動觀眾的言語或舉動;
3、戲弄對方或在對方眼睛附近搖手妨礙他的視覺;
4、妨礙迅速地擲界外球以延誤比賽;
5、被判犯規後,在裁判員要求舉手時不正正當當地舉手;
6、沒有報告記錄員和主裁判員擅自更換比賽號碼;
7、沒有報告記錄員以及沒有得到裁判員招呼的替補隊員進入場地;
8、離開場地去獲得不正當的利益;
9、違反第六十條第四款,出現罰則第三款2(注):「干擾最後一次或僅有一次的罰球」的情況;
10、隊員抓住籃圈並把整個身體的重量懸掛在籃圈上。 根據裁判員的判斷,如果某隊員正試圖防止自己或另一名隊員受傷而抓住籃圈是可以的。
三、顯然是無意的和對比賽沒有影響的,或屬管理性質的技術性違犯不被看作是技術犯規;除非在裁判員提出警告後又重犯。
四、有意的、不道德的或給違犯者帶來不正當利益的技術性違犯,要立即判罰技術犯規。
罰則
一、要登記違犯者一次技術犯規。
二、判給對方隊員兩次罰球。
三、隊長指定罰球隊員。
註解
一、對行為十分惡劣或屢次違反此條規定的隊員要取消其比賽資格,令其退出比賽並執行取消比賽資格的犯規的相同罰則。
二、如果技術犯規在球進入比賽狀態後才被發現,則如同在發現時發生的犯規一樣要執行罰則。從發生犯規到發現犯規的時間內的一切情況均有效。
三、當隊員在一些小問題上即將構成違犯時(如未向記錄員報告的問題),裁判員可提出警告以阻止技術犯規的發生。
裁判員事先阻止和在某些情況下對那些顯然是無意的、不影響比賽的小的技術性違犯不予追究是明智的。

場外人員的技術犯規
[編輯本段]
一、教練員、助理教練員、替補隊員和隨隊人員必須留在他們的球隊席區域內,下列情況除外:
1、得到裁判員的許可後,教練員、助理教練員或一位隨隊人員可以進入場地照料受傷隊員;
2、如果根據醫生的判斷,受傷隊員處於危險中並立即需要照料時,他可以不得到裁判員的許可進入場地;
3、替補隊員可以到記錄台請求替換;
4、教練員或助理教練員可以請求暫停;
5、只有在暫停期間,教練員或助理教練員可以進入場地向他的球員講話,只要他留在他的球隊席附近;然而在比賽中,教練員可以指揮他的隊員,只要他是在球隊席區域內;
6、教練員或助理教練員可以在停止計鍾時有禮貌地並在不幹擾比賽正常的進行情況下,向記錄台詢問有關比分、時間犯規次數的問題。
二、教練員、助理教練員、替補隊員或隨隊人員在與裁判員,到場的技術代表、記錄員、助理記錄員、計時員、30 秒鍾計時員或對方人員交涉時不得無禮。
三、只有被登記在記錄表上的教練員在比賽過程中允許保持站立。
罰則
一、
1、要登記教練員一次技術犯規;
2、判給對方隊員兩次罰球和隨後的球權;
3、隊長指定罰球隊員;
4、罰球過程中,所有其他隊員要位於罰球線的延長部分和3分投籃線的後面,直到罰球過程完畢;
5、罰球後,無論最後一次罰球成功與否,均由罰球隊員的任一隊員在記錄台對面邊線的中點處擲界外球(例外:見第五十四條罰則第三款和第五十九條第二款4);
6、擲界外球隊員兩腳要分別站在中線延長線的兩側,有權將政治協商會議傳給場上任何地方的隊員。
二、
1、如遇下列情況,則將取消教練員的比賽資格,令其去該隊的休息室並在比賽期間留在那裡,他也可以選擇離開體育館;
(1)因任何明目張膽地違犯這條規則而被登記時;
(2)因其本身違反體育道德的行為而被登記了兩次技術犯規時;
(3)因他自身、助理教練員、替補隊員或坐在球隊席上的隨隊人員的違反體育道德的行為累積在教練員名下登記了三次技術犯規時。
註:已滿5次犯規(在2 X 20分鍾的比賽中)或6次犯規(在4 X 12分鍾的比賽中)的隊員再次犯規被登記在教練員名下。
2、助理教練員、替補隊員或任一隨隊人員明目張膽地違犯這條規則,他們也要被取消比賽資格,令其去該隊的休息室並在比賽期間留在那裡,他也可以選擇離開體育館。
3、教練員被取消比賽資格,要由被登記在記錄表上的助理教練員代理。如記錄表上沒有登記助理教練員,則由隊長代理。

休息時間內的技術犯規
[編輯本段]
一、在比賽休息時間內可以宣判技術犯規。
二、比賽休息時間是指:
1、比賽開始前的階段(大約20分鍾);
2、任意兩節間的時間間隔,兩半時間的時間間隔和所有決勝期前的時間間隔;
3、比賽休息時間結束於裁判員持球進入中圈執行跳球,即球進入比賽狀態的一瞬間。
罰則
一、如果對下列人員宣判了技術犯規:
1、合格參賽的球員:則對該球員進行登記,罰則是兩次罰球。該犯規要計入全隊犯規之中。
2、教練員、助理教練員或隨隊人員:則對教練員進行登記,罰則是兩次罰球。該犯規不墳入全隊犯規之中 。
二、罰球過程中,除罰球隊員外的所有隊員要位於罰球線的延長部分和3分線的後面,直到所有的罰球完畢。
三、罰球完畢後,比賽要在中國圈跳球開始或重新開始。
四、如果宣判了多起技術犯規,見第五十九條。
註解
一、裁判員絕不允許隊員、教練員和隨隊人員的導致比賽器材損壞的行為(例如抓籃圈和猛烈扣籃)。
二、當裁判員觀察到這類行為時要立即警告該隊的教練員。
三、若再重復這種行為要立即宣判該違犯者一次技術犯規。

打架犯規
[編輯本段]
一、在打架或可能導致打架的任何情況中,任何坐席人員離開球隊席區域的界限要被取消比賽資格,令其去該隊的休息室並在比賽期間留在那裡,他也可以選擇離開體育館。
二、然而,在打架中或可能導致打架的任何情況中,為了協助裁判員維持或恢復秩序,只有教練員可以離開球隊席區域的界限。
三、如果教練員離開球隊席區域的界限,又不去幫助維持或恢復秩序,他要被取消比賽資格,令其去該隊的休息室並在比賽期間留在那裡,他也可以選擇離開體育館。
對於任何這類事件:
一、判教練員或教練員們一次技術犯規並按適當的條款處理此技術犯規。
二、
1、每一起取消比賽資格的犯規要按「正式比賽程序」中記錄表部分第六條第3款(8)所描述的進行登記。
2、這種取消比賽資格的犯規不作為全隊犯規記錄。
3、對這種取消比賽資格的犯規不作處理,即:由於離開球隊席區域而導致的這種取消比賽資格的犯規,任一隊都不罰球。

比賽中或死球期間,隊員、教練員或訓練員打架,要登記技術犯規,不判給罰球,參加打架的人員應立即被驅逐。另根據情況判打架人員不超過20000美元的罰款和停賽。
NBA比賽中,對技術犯規的判罰是較為嚴厲的。如隊員、教練員或訓練員出現下列情況即可被驅逐:接觸肩的水平或以下部位的肘部犯規;違反體育道德行為的技術犯規;以不必要的或過分的接觸造成的惡意犯規。
隊員、教練員或訓練員出現下列行為則必須被驅逐:拳擊犯規;打架犯規;接觸肩的水平以上部位的肘部犯規;試圖揮拳雖無接觸;不是比賽的延續動作而是故意地進入看台。
為了懲罰和制止技術犯規,NBA規則中還列有罰款的規定,如:裁判員認為隊員是故意地吊在球籃上,應判一次技術犯規和罰款100美元;第一次因不符合體育道德的行為判罰技術犯規的罰款100美元,第二次犯規加罰150美元等等。

㈢ 在NBA聯賽當中,球員如果打了裁判會面臨怎樣的處罰

事情得從前天籃網打青凱說起。在常規時間的最後1.4秒,萊瓦爾三分球,裁判應該鳴笛,比賽被拖入加時賽。哥還能和裁判很好的溝通,說「這個球沒犯規」「我看起來不像投籃」之類的客套話。辱罵+想打裁判,NBA開了罰單,買車的錢丟了結果後來發生了兩件事,都促成了A幫的突然爆發。加時開始,A幫又一次犯規被6名犯規者罰下。看著球隊從大領先走到被翻盤,隊員們難免會有怨氣;阿剛曾經認為洛威爾三分犯規,根本不動。

被送走後,卡曾斯准備釋放自己表兄弟的外號叫「表哥」,主要是因為他的名字的意思是表哥,和他的脾氣無關。粉絲們都覺得如果卡曾斯能控制住自己的情緒,他的成就就遠不止這些了。14年2月對陣火箭的比賽,卡曾斯遇到了哈登,哈登讓人爆脾氣。他在比賽一開始就被哈登毫無脾氣的打了一頓,甚至在一次防守中被哈登直接帶了過來,沒有哨子。下半場,表兄弟終於爆發了。先是給魔獸的邪惡罪犯打了個T,然後在馬龍找裁判理論的時候沖過去打了個T。讓人沒想到的是,被裁判罰下後,卡曾斯竟然放開了自己,他不這么做就會打裁判。還好被隊友拉走了,不然卡曾斯的職業生涯估計也就到頭了。

籃球比賽發生雙方犯規時,裁判員根據規則如何判罰

如果進攻隊員已經起步上籃,對方犯規,應由進攻隊員罰球兩次。如果僅有上籃意圖而沒有起步上籃,按普通犯規處理,如果防守方累計犯規五次(或以上),罰球兩次。犯規不足五次時,進攻方重新發界外球,進攻時間連續計算。

㈤ 籃球裁判的判罰標準是什麼

裁判員 每一場足球比賽必須有一名裁判員執法。

哨聲一響,裁判員就要綳緊全身的每一根神經,用銳利的目光觀察運動員的每一個、哪怕是微小隱蔽的動作和企圖,對任何一個違反規則的現象都要及時而果斷地處理。這就要求裁判員不僅要熟悉規則,對每章每款每條心領神會,而且需理解其精神實質。要嚴格區分合理與犯規的動作,勇猛與粗野的界線;還要根據有利無利、有意無意的原則准確判罰,尤其對有利無利原則的掌握更能看出裁判員的水平。

裁判員自進入場地時,即開始行使規則賦予他的權力。所以,裁判員要注意抓好比賽的開始,每一個判罰都要力爭准確無誤。因為正是由於准確而沒有爭議的判罰,才會贏得球員的尊敬與信任。這正是裁判員樹立威信與權威的時候。

裁判員在整個比賽過程中,包括暫停和死球時,均有判罰權。其根據事實情況和比賽結果所作的判決為最後的判決。既然在球場上裁判員擁有至高無上的權力,那麼他的判斷應該是嚴肅而認真、嚴格而准確的。當然,由於各方面的因素,即使是高級裁判員也難免有一時之錯。以裁判員的判罰為最終判罰,運動員須絕對服從,不得有任何異議。

正因為裁判員責任重大,執掌「生殺大權」,所以,為使一場比賽順利進行,裁判員一定要積極跑動。只有跑到最有利的位置,視野才能擴大,吹出最准確的哨聲。積極跑動,合理選位,距離球近的原則,已成為裁判員的座右銘。

裁判員還要負起教育者的責任,對故意犯規的不道德行為決不能姑息,而對勇敢頑強的精確要予以鼓勵。及時處罰粗野蠻橫的行為,不使其發展和惡化,對於比賽正常而順利地進行是十分重要和必要的。保護運動員的身體健康,發揚良好的體育道德,增進友誼,為提高足球運動水平服務,是整個裁判工作的宗旨和歸宿。

裁判員不要做有利於犯規隊員的判罰。也就是說要掌握好有利或無利的原則,不能使有意犯規的隊員得到利益。抵制不道德行為,維護犯規者對方的利益,有利於足球運動健康地發展。

例如,守方一隊員在罰球區外故意用手觸球犯規,如未影響攻方進攻,可不判罰。因為處罰,反給犯規隊有回防布陣的機會,所以不判罰是對的。這樣處理的結果如攻方隊員傳球失誤或射門出界,已不是裁判員的責任,因而不再補判。

運用有利條款並不表示對犯規隊員免除處罰,如犯規隊員符合警告或罰出場的條款,裁判員在死球時應給該隊員警告或罰其出場。

每場比賽的時間是由裁判員掌握的,不能將記時的職權交給巡邊員或場外人員。裁判員掌握時間要精確,因為上半場或下半場比賽的最後一剎那,也會有進球的可能。球場的形勢是瞬息萬變的,如不能准確地掌握時間,將給球賽帶來不良的影響和後果。為避免出現不愉快的事情,要盡量把時間掌握得精確到以秒計算。所以,裁判員最好用秒錶或足球記時專用表(45分鍾)計時。這兩種表可以隨時暫停。如比賽中決定扣除時間時,把專用表按停;重新開始比賽時再按動。任何一塊表壞了都可以另一塊表頂替,必要時還可以利用死球的機會與巡邊員核對時間。如用普通表記時,最好用秒計算。在開始比賽時可把分針撥在12數字上,這樣容易計算,也不易忘掉。

比賽開始的時間,巡邊員也應該協助裁判員記時,以便在比賽結束前1分鍾或5分鍾時提示裁判員。提示時,一般是在身體前下方揮旗或用一手放在持旗的上臂上作信號。但補足在比賽中因故扣除的時間,還是由裁判員根據實際情況作出決定。巡邊員記時只能供裁判員參考。

場地如果沒有大記時表,負責記時人員應與裁判員密切配合,隨時核對時間,特別注意最後5分鍾,應以裁判員所記時間為准。因為連續比賽所用的時間由裁判員根據實際情況決定。

為了使規定的比賽時間得到充分的利用,裁判員應該注意以下幾點:

1.除必要時,不要隨便停止比賽。

2.比賽的間斷時間要盡量縮短,如受傷、換人等應該迅速處理。

3.因故損失的時間應予補足。也就是說全場比賽的時間(90分鍾)基本上應該都在比賽中,而不應該在這90分鍾里有處理受傷運動員、爭執、換人等因故暫停的時間。

裁判員臨場應帶下列用具:

表2塊、哨子2個、筆2支、記事小本、記分卡、挑邊硬幣、紅、黃牌和比賽用球。

正式比賽時,裁判員應該將每勝一球的時間、隊員號碼記錄下來,並將被罰出場隊員的情況(被罰的原因)或臨場發生的其他事故簡要地記錄下來,以便向比賽主辦機構匯報。

如果裁判員看錯時間,提前結束休息時,在隊員尚未離場前,應該補足時間繼續比賽。如果在中間休息時,發現了上半場比賽時間不足,可以在下半場開始前,在原來的場區先行補足。然後不休息,立即交換場地,開始下半場比賽。不允許將上半場欠缺的時間在下半場補足。

在一般情況下,裁判員要保證足球比賽的順利進行,不能延誤比賽或停止比賽。但是,在下列情況下,裁判員有權停止比賽:

1.開始比賽時,一隊不足7人。

2.遇規則以外的任何事情發生,如觀眾中出現問題或其它原因(觀眾席上發生了嚴重騷亂,或觀眾沖入場地),裁判員雖有權停止比賽,但無權取消任何一隊的比賽資格或決定比賽的勝負。對於種種意外事故的發生,規則中雖無明文規定,但只要嚴重干擾和影響比賽的正常進行,裁判員可暫時終止比賽。

3.某隊棄權或在比賽中一隊不足7人時。比賽中不足7人一般有兩種情況,一是場上隊員受傷而無人替補,二是被罰下場的隊員較多。

4.遇球門柱損壞時,如在30分鍾以內不能將門柱修好,可終止比賽。

5.因場地條件或天氣不適宜比賽時。遇到這樣情況,必須與主辦比賽單位協商解決。例如:①球場大部分都是水或雪,而且泥濘浸過踝關節;或平肩高的球落地不能反彈起來。②因為有霧或天黑,甲方看不見乙方球門時(如果有燈光設備,可繼續比賽)。③遇有狂風暴雨無法進行比賽時,或大雪天因球上粘雪妨礙傳遞或使球失去彈性時。

在比賽以前應設法修整場地,如排水、填沙、掃雪、平整等。在比賽中途因場地或天氣及其它事故暫停比賽,如在30分鍾內具備恢復比賽條件時,應該繼續比賽。

比賽因故停止不能賽完90分鍾時,無論誰勝誰負,已賽的記錄無效。裁判員應將已賽的情況向比賽主辦機構匯報。如果改期重新比賽時,盡可能在原場地舉行;並由原裁判員擔任裁判;比賽以0比0開始,比賽時間應為90分鍾。

在比賽之前,主辦比賽機構可以在規程中明確制定停止比賽的規定。即先把可能發生的意外情況估計在內,再根據意外情況的程度來制定一個標准,提供給裁判員掌握。

裁判員服裝裁判員的服裝,一般為帶白領的黑色上衣、黑色短褲(西裝褲)、帶白邊的黑色球襪及黑色足球鞋。如果在不影響跑動的情況下,如土地球場而且地面不滑時,也可穿著普通軟底的膠鞋。

裁判員的服裝必須與兩隊隊員的有顯著區別。巡邊員的服裝應該與裁判員相同,但也可考慮看台背景及多數觀眾服裝的顏色,穿與裁判員相類似或不同的服裝。但是,兩個巡邊員的服裝應相同。

如果比賽隊其中一方穿黑色服裝時,裁判員要考慮改換穿明顯區別比賽隊員的服裝。不過,這種情況一般在正式的比賽中是遇不到的。

場下裁判員在一場足球比賽中,我們一般只注意場上的裁判員明察秋毫,鐵面無私,往往忽視另一位判官,一位無名英雄也在進行著裁判工作。他是誰呢?他就是場下裁判員。

他的具體任務是:

1.負責雙方隊員的替補。

2.負責比賽的記錄。

3.阻止教練員和其他人員沿邊線跑動進行場外指導或沿邊線走動並大聲叫喊。

4.場上裁判員、巡邊員因故不能繼續工作時,隨時准備上場替換。

在比賽開始以前,場下裁判員要令雙方填寫上場隊員登記表,並發給雙方替補隊員登記表。比賽進行中,如果某隊要求換人,該隊教練員須將填好的替補隊員登記表交給記錄台。然後場下裁判員高舉將被換下隊員的號碼牌,並帶領准備上場的隊員到中線旗旁等候。裁判員在死球鳴哨後跑向中線,根據替補隊員號碼牌所示的號碼,令被替補出場的隊員先從中線離場,再令上場替補隊員入場參賽。

替補隊員號碼牌一般是用三合板、纖維板、塑料或金屬板做的,長45厘米,寬30厘米。號碼牌一般需備25塊,兩面印有號碼,號碼從0排至24號,顏色要醒目,以便觀眾及運動員都能看清。現在許多比賽已採用電子顯示牌。

巡邊員在一場比賽中,除了場上的黑衣法官在場上執法外,在邊線的外面還各有一人手持小旗,時而上舉、時而下擺,凝神注目,來回跑動。他們便是巡邊員。

每場比賽規定有2名巡邊員。他們各負責一個半場,跑動的路線是端線至中線,位置應始終與半場所在隊的最後一名隊員處於同一平行於端線的直線,這樣有利於觀察對方越位。其職責主要是向裁判員示意球在何時成死球及應由何隊踢角球、球門球或擲界外球,並協助裁判員使比賽按照規則進行。

巡邊員如有不正當行為或干擾比賽時,裁判員可以停止其職務,指派他人代替,事後,裁判員還要根據情況之始末報告給主辦機構。

在協助裁判員工作時,巡邊員應對裁判員未發現的犯規行為提示信號,引起裁判員的注意。至於判罰與否,則由裁判員定奪。尤其在裁判員自己觀察清楚時,要根據自己的意見處理,這時巡邊員就不要堅持自己的意見了。

巡邊員也是場上執行裁判的成員,他必須嚴密注意場上一一切發生的情況及運動員的犯規行為,隨時協助裁判員處理場上的一切問題。為了更好地完成一場比賽的裁判任務,裁判員、巡邊員必須互相協助,密切配合。

巡邊員的職權,主要是指示球出界,確定由某隊擲界外球、踢角球或球門球。由於所處的角度,其重點是觀察和判斷越位以及臨近一側的隊員犯規動作。

裁判員在判斷球是否進門的問題上,如有疑問,可以征詢巡邊員的意見。因為巡邊員的位置容易看清楚球的整體是否越過球門線。

當裁判員被球擊傷或其他原因不能執行裁判任務時,正好一方隊員射門,這時,應根據巡邊員的意見判定球是否進門。

一場球賽由2名巡邊員執行任務,我們在看電視或聽電台廣播時,經常能聽到這樣的解說:「『第一巡邊員已舉旗示意越位。」那麼誰是第一巡邊員?第一巡邊員是靠近球場記錄台一邊的那位,球場另一邊的巡邊員為第二巡邊員。

如果當裁判員受傷或意外情況不能繼續執法時,第一巡邊員應立即進場頂替主裁判執法,由第二巡邊員擔任第一巡邊員,場外替補巡邊員擔任第二巡邊員。因此,第一巡邊員應帶著哨子及紅、黃牌等物,以備急需。

巡邊員發現裁判員有錯判或漏判的情況,應按旗示規定示意裁判員,不要呼喊或跑到裁判員面前提意見,要講究「風度」,不要忘了自己的身份,要持重、嚴肅。巡邊員應始終沿邊線和端線外執行任務,非必要時不宜進入場內。

巡邊員有事需與裁判聯系時,如不直接關繫到當時比賽情況,可待成死球時再作處理。

巡邊員所用的旗子顏色應鮮明易見,要與看台背景的顏色和隊員上衣的顏色有顯著區別。過去一般用粉、白、黃、綠色,也有用紅白相間或黃黑相間的小方格旗。

現在國際比賽中多用鮮紅和黃色的手旗,執紅旗的為第一巡邊員,執黃旗的為第二巡邊員。旗子的大小可與角旗一樣。

裁判的尺度 在比賽中,隊員有兩種不同性質的犯規行為時,裁判員應對較重的犯規進行判罰。

裁判員如發現隊員犯規是出於偶然的或是踢球的方式方法有傷害對方的危險時,如抬腳過高、危險性的沖撞等,要給予提示、勸告,提醒其注意,並判罰間接任意球。

在比賽開始以後,除了雙方參加比賽的隊員或巡邊員外,未經裁判員允許,任何人(包括教練員和隨隊醫生)不得進入場內,以免影響比賽的正常進行。

教練員和其他人員不得到處跑動進行臨場指導,更不能沿邊線走動大聲喊叫(盡管不在場內,這樣做也是不行的)。對這類影響比賽的現象,裁判員有權制止,並給予警告或驅逐出場。

在足球比賽場上,裁判員就像執法如山、鐵面無私的法官,不僅對運動員、對巡邊員、教練員、隊醫以及觀眾,都是具有絕對權威的人。

如果裁判員認為某隊員受傷嚴重,不能再進行比賽時,無論球在任何地點,應立即停止比賽。及時用手勢招呼場外工作人員(不得多於2名)進入場地,盡快將受傷隊員抬出場外進行護理(非醫務人員不可觸動受傷隊員的傷處,以免加重病傷),並及時恢復比賽。如果當時對方隊員並無犯規行動,則用拋球方式恢復比賽。

倘若隊員受了輕傷,不必停止比賽,可以等死球時進行處理,或自行出場護理,然後經裁判員允許仍可隨時入場參加比賽。

如果發現隊員有嚴重的犯規或惡劣的行為時,裁判員可以不經過警告,立即出示紅牌罰犯規隊員出場。對犯規的隊員態度要堅決果斷,絲毫姑息不得。為保護隊員的身體健康,執行法則,維護足球比賽的嚴肅性,必須對嚴重犯規的隊員採取這樣的措施。否則,嚴重犯規及惡劣行為有可能繼續發生,不斷升級,甚至導致一場足球比賽的失敗。這樣也就失去了足球比賽的意義。

在禁區附近罰直接任意球,是進攻隊直接得分的好機會。因球在禁區附近,現代的任意球「專家」是不會錯過這個機會的。守隊也必然層層設防,增哨加崗。這時,裁判員一定要迅速跑到罰球地點,指示守方隊員的位置,以避免延誤時間。

如果守方隊員故意阻擋而不退出9.15米范圍以外,又不聽裁判員的勸告,屬不正當行為,裁判員應給予警告。

如果主罰隊認為對方並不影響進攻時,裁判員也可以不必等待對方退出合法距離後才令主罰隊員執行。

裁判員對這樣的情況要靈活掌握,如果機械地執行規則,對犯規隊反而有利。如果主罰隊將球踢出後,被故意站在非法距離內的守方隊員阻擋時,可以判攻方隊員重罰任意球。

在比賽以前選擇用球時,裁判員可以徵求雙方隊長的意見,如果雙方隊長對選用比賽用球的意見不統一時,由裁判員來決定。

在比賽中,如果雙方對球都提出了意見,認為球己不合規格時,裁判員應當考慮更換。在什麼時間和什麼情況下更換,可以根據具體情況由裁判員決定。

如對越位、手球、點球等判罰發生爭執,比賽雙方均可在比賽後向裁判員提出意見。但是,還是要以裁判的判決為准,除裁判員外,任何人不能改變比賽結果。

鳴哨與手勢 在比賽中,裁判員什麼時候必須鳴哨,什麼時候可以不鳴哨,以及哨聲的長短輕重,都是有講究的。

在比賽開始、停止比賽、勝一球及罰「點球」時,裁判員必須鳴哨。

但是,遇到其它一些情況裁判員也可以不鳴哨。如指示重新開球比賽時,裁判員則不一定要鳴哨。擲界外球、開球門球時,為了不延誤比賽時間,或避免對犯規隊有利,裁判員可以不鳴哨。

總之,鳴哨與否主要是考慮到盡可能少地干擾比賽。比如,經常對請節輕微的犯規和僅屬嫌疑犯規鳴哨判罰,往往會引起隊員反感、失常,並影響觀眾情緒。所以,鳴哨要適可而止,既不能不吹,也不可過頻,這就要看裁判的水平和掌握比賽的尺度了。

鳴哨一定要及時、果斷、響亮。裁判員對於哨子的使用,就便掌握一種樂器一樣,節奏要分明,高低要適度。使人通過哨聲的長短,聲音的輕重緩急和高低,能辨別出不同性質的犯規和違例等情況。

下面介紹一般的鳴哨方法:

1.比賽開始——長音比較響;

2.嚴重犯規或危險動作——有力洪亮;

3.一般犯規——短促響亮;

4.進球——長音響亮;

5.有爭執——短音響亮;

6.上下半時結束——先短後長。

裁判員鳴哨後,一般立即做出手勢,人們看到手勢,便知裁判員對犯規或違例的隊員是怎樣判罰的。是罰點球、任意球,還是角球或擲界外球等。手勢應果斷、清楚、明確。對明顯的犯規動作或違例動作,隊員和觀眾能清晰分辨時,就不要做模仿動作了,因為這樣做只能引起混亂、疑問以及延誤比賽。裁判員的手勢是指明下一個進程,而不是指當時發生的情況,沒有必要向隊員或觀眾解釋他的判決。其目的還是避免干擾比賽進行,使比賽能夠盡快地進行下去。

下面介紹幾種手勢:

1.直接任意球——前臂前平舉(或側平舉),並指向罰球方向。

2.間接任意球(包括越位)——單臂上舉伸掌,球踢出並被另一隊員踢或觸及,或成死球時為止。

3.角球——臂斜下舉,指向角球區。

4.球門球——臂前平舉指向球門區。

5.進球——臂前平舉指中圈。

6.巡邊員舉旗,裁判員認為不應判罰時,可示意旗放下——單臂斜下舉左右搖動。

7.隊員犯規在考慮對方有利而不判時,可示意隊員繼續比賽——兩臂側平舉向前揮動(不鳴哨)。

8.警告隊員時——面向隊員出示黃牌,然後轉向記錄台;罰令隊員出場時——面向隊員出示紅牌,然後轉向記錄台。

9.判罰點球——單臂明確地指向罰球點標記,也可以不跑向該處。

10.比賽時間終了——單臂上舉握拳。

黃牌警告 警告比勸告「升」了一級,被警告的對象主要是故意犯規的隊員。

警告是對犯規隊員的一種處罰。比賽中,凡發生以下情況時,裁判員均可亮出黃牌向其提出警告:

1.比賽開始後,場上隊員未經裁判員許可擅自離場或進場者。

2.經裁判員提請注意或教育後,也就是經過勸告後,仍故意違犯規則者。

3.用語言、行動對裁判員的判決表示異議、不滿者。

4.採取粗野動作以及其他不正當行為者。如故意踢人、絆人、拉人、手球等。

裁判員在處罰時,主要根據有利無利的原則進行處罰。換言之,那就是要看當時哪方控制球。如犯規者對方控制球時,則無須停止比賽,可以等死球時給予犯規者警告處分。如犯規者本方控制球時,應立即暫停比賽,給予警告,然後由對方在暫停時球所在的位置罰間接任意球恢復比賽。

如犯規隊員同時有更嚴重的犯規情節時,應按嚴重犯規的有關規定判罰。

裁判員鳴哨停止比賽後,或球出界成死球時,場上隊員應自覺停止比賽。如有的隊員充耳不聞仍去踢球或大腳將球開出去,都是不正當行為。按照規則規定,不正當行為均屬被警告之列。

還有隊員屢次違反規則和用言語或行動對裁判員的判決表示不滿者,也要被警告,並判由對方在犯規地點罰間接任意球。

如隊員在對方球門內犯規,可在發生犯規時球所在球門區的半邊內任何地點執行。

當一個隊員在一場比賽中受第二次黃牌警告時,即被罰出場。

紅牌罰下場 所謂紅牌罰下場是被取消比賽資格。

哪些犯規行為要被驅逐出場呢?有下列幾條:

1.故事犯規,其行為惡劣或嚴重犯規者。

2.用惡劣的語言對裁判員或對方隊員進行辱罵、毆打者。

3.經警告後,仍堅持其不正當行為者(或裁判員將要警告某一隊員而未執行前,該隊員再犯有其它應被警告的行為時)。

因罰令隊員出場使比賽暫停,如該隊員並未違反其它規則時,由對方在犯規地點罰間接任意球恢復比賽。

裁判員已判定任意球後,如有隊員因辱罵性語言或粗言穢語表示強烈不滿而被罰令出場時,應在該隊員離場後再令對方罰任意球。任何隊員不論在場內或場外,凡有不正當行為、惡劣行為,或用侮辱性語言,污言穢語辱罵對方隊員、同隊隊員、裁判員、巡邊員或其他人員,均屬犯規行為,應按其犯規性質予以處罰。

被罰出場的隊員,不但取消其該場比賽資格,而且不準替補隊員上場替補,並自然停止參加下一輪(場)比賽資格。按規定:裁判員在賽後48小時內,應如實將罰出場隊員的姓名和犯規情節書面報告主辦機構。書面報告一經投郵即為合法手續。主辦機構根據犯規的嚴重程度,可追加處罰。如停止參加下2輪(場)比賽資格或停止更多場次、更長時間的比賽資格等。

紅、黃牌的來歷 在足球上使用紅、黃牌,首先是從美洲一些國家中傳開來的。1970年,在舉行第9屆世界足球錦標賽之前,國際足聯裁判委員會正式確定了這一制度,並且一直沿用至今。

這個制度執行以來,尤其是在國際比賽時,充分顯示了它的權威性和優越性,受到運動員和球迷們的歡迎。因國際比賽的裁判員都是由第三國的裁判員來擔任,各國的語言不同,裁判員不可能都能聽懂;同樣,裁判員的語言,運動員也不可能都聽懂。這就要找一個共同能接受的標志,以對裁判的判決統一認識和尺度,使雙方運動員都能明白,不致產生誤會和懷疑。紅、黃牌能起到這樣的作用,所以它應運而生了。

旗示 只搖旗、不吶喊的巡邊員舉旗的動作不同,各是什麼意思呢?為了更好地看比賽,有必要了解一下巡邊員旗示的「奧秘」。

在此之前,先說說「旗示」的風度。旗示者,用旗示意也,是巡邊員給裁判員的信號。要求舉旗動作利落、准確,落旗要穩健,指出的方向要明確,不可以懶洋洋地舉旗。

旗示的動作和含義:

1.界外球——持旗上舉,表示球出界,隨著側平舉或轉體前平舉,指出發球方向。

2.越位——持旗上舉,表示越位,裁判員鳴哨停止比賽後,再將旗指向越位地點:①臂斜上舉表示在遠端隊員越位;②臂前平舉表示在中間隊員越位;③臂斜下舉表示在近端隊員越位。

3.犯規——持旗上舉,左右搖擺,表示隊員犯規。如裁判員同意,鳴哨停止比賽後,再將旗指向罰球方向。如果裁判員示意不予判罰,應立即將旗放下。

4.球門球——持旗上舉,表示球出界,然後臂平舉指向球門區,表示踢球門球。

5.角球——持旗上舉,表示球出界,然後指向近端的角球區,表示由攻方踢角球。

6.進球——臂平舉直接將旗指向中圈,示意球進門。中圈開球。

㈥ 籃球競賽違紀處罰規定有哪些

籃球競賽違紀處罰規定內容有哪些?為了幫助大家了解這個問題,下面我為大家整理了籃球競賽危機處罰犯規的內容,希望能為大家提供幫助!

籃球競賽違紀處罰規定有哪些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保證本屆籃球競賽活動順利進行,規范賽場秩序,制止違反體育道德的行為,保護運動員、教練員、裁判員和工作人員以及各運動隊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國際籃聯《籃球競賽規則》,結合賽事的實際情況,特製定本規定。

第二條 違規違紀處罰遵循獨立、及時、公開、公正、處罰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

第三條 處罰種類

1、警告;

2、罰款;

3、停賽或取消比賽資格;

4、本規定的各項處罰可單獨或合並使用。

第四條 裁判員依據《籃球競賽規則》和比賽事實做出的臨場判罰及產生的結果,不在本規定處理范圍內。

第二章 仲裁委員會

第五條 本屆聯賽組織的籃球競賽過程中,組委會成立專門的仲裁委員會,依據本規定的相關條款,負責處理籃球競賽活動中的重大違紀違規事件。

第三章 各種違紀違規的處罰

第一節 對違紀違規運動員的處罰

第六條 比賽期間,運動員口吐臟字,有侮辱性、指責性、挑逗性語言的,擲球攻擊、持球攻擊或吐唾沫等侮辱或侵犯裁判員、教練員、運動員、工作人員或觀眾的,除臨場裁判依據規則判罰外,停賽一場的處罰。

第七條 比賽期間,運動員有故意用手或身體任何部位對裁判員、對方運動員、工作人員及觀眾有推、擊、踢等行為,惡意煽動觀眾、對觀眾不禮貌、尋釁鬧事、擾亂賽場秩序,必須立即被罰出場,取消本次比賽資格。

第八條 比賽期間,凡有打架行為者,必須立即將參與打架的隊員和離開球隊席參與打架的替補隊員罰出場,、取消比賽資格。

第九條 比賽中凡運動員有危險性、嚴重違反體育道德的動作,除裁判員依據規則判罰違反體育道德的犯規或技術犯規外,造成對方運動員受傷的,還需支付對方醫療費,並停賽1—3場。

第十條 被裁判員判罰取消比賽資格的運動員,如果組委會沒有更重的處罰,將自動停止下一場比賽資格。

第十一條 違反競賽規程中有關運動員參賽資格規定,在資格上不符合規定的運動員上場參加比賽的,一經查實,取消本人本次比賽資格。其上場參加的比賽均計為0:20負。

第二節 對違紀違規教練員及工作人員的處罰

第十二條 運動員發生打架等嚴重違紀違規事件,都要追究教練員及領隊的責任。領隊、教練員及工作人員不及時有力制止的,給予警告;屬於領隊、教練員或隨隊人員慫恿參與或不予制止而發生的事件,給予警告、停賽的處罰。

第十三條 比賽期間,領隊、教練員或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除裁判員依據規則判罰外(予以警告、判罰技術犯規或取消比賽資格犯規),停賽1—3場,並通報批評:

(一) 對臨場裁判員有侮辱、指責性行為;

(二) 故意用手及身體任何部位觸及裁判員;

(三) 指揮運動員不服從裁判員,擾亂賽場秩序;

(四) 到記錄台不禮貌質問干擾記錄台工作;

(五) 到記錄台指責裁判員者。

第三節 對假球、罷賽、棄權的處罰

第十四條 有確鑿的假球證據、引起其他參賽隊強烈不滿、參賽隊比賽表現與其實力差距十分明顯、比賽結果嚴重損害第三方利益,並經組委會調查審議認定假球的,對參與打假球的籃球隊取消本場比賽成績、本次比賽名次。

第十五條 凡被認定為打假球的,給予參與打假球的運動員取消本次參賽資格。

第十六條 比賽中運動員不服從裁判員的判決或以其他理由進行糾纏,造成比賽延誤者,取消該運動員本場比賽資格;某隊因某種原因中斷比賽,在臨場裁判員通知該隊主教練進行比賽5分鍾時,該隊仍主動放棄比賽的,即按該隊罷賽處理,取消該隊的本次比賽的比賽資格。

第十七條 因球隊自身原因,主動放棄競賽規程已列入的某次比賽的,該隊須在賽前24小時內申請,經主辦單位同意,按棄權處理不予其他處罰,棄權隊以0:20告負。

第十八條 因球隊自身原因,晚於比賽開始時間到場的,遲到15分鍾以內,給予該隊主教練一次技術犯規,由對方罰球兩次後開始比賽;遲到15分鍾以上,棄權隊以0:20告負。

第四節 對其他違紀違規的處罰

第十九條 各隊的領隊在比賽中必須到場,領隊不能到場,要委託教練或隊長擔任臨時領隊。如比賽中出現任何違紀行為,比賽組委會仲裁委員會將直接與參賽隊領隊溝通,如因領隊未到場而延誤對違紀行為的處理。

第二十條 本規定由籃球賽組委會仲裁委員會負責解釋和修改。

拓展

籃球競賽規則的演變

規則的修改,促進了籃球運動的發展,而籃球技、戰術水平的不斷提高,又促進了對規則不完善地方的適當修改或補充,從而使籃球運動向健康與高級的方向發展。

規則與籃球技、戰術就像生產力與生產關系一樣,是相輔相成、相互依賴、相互促進的關系。規則通過肯定、否定、允許或不允許,來保證籃球比賽的正常進行,促進籃球運動的健康發展。球場上符合規則的動作,就是正確的動作,反之是錯誤動作。

規則從最初的13條發展到現在的58條,籃球技、戰術從原來的簡單、低級發展到現在的高級水平,都是它們許多年來相互制約、相互促進的結果。如:運球技術從最初的'以肘關節為軸發展到現在的以肩關節為軸,正是因為規則對發展中的技術不斷肯定的結果。現在,規則明確指出:運球結束的標志是雙手觸球的一瞬間或運球的手掌心向上,大拇指超過垂直面時即運球結束。如掌心始終向下,大拇指未超過垂直面,球是不可能在手上有停留的。所以,以肩關節為軸的大臂運球與單手後拉、後轉身運球的現代技術就以法定的形式肯定下來了。再譬如:投籃技術的發展,從最初的原地雙手胸前投籃,發展到現在的高手自上而下的扣籃與單手或雙手的補籃等高超的技術,規則明確規定都算隊員在做投籃動作。因此,扣籃、補籃等現代技術就得到了迅速發展。而近年來,比賽中出現後仰跳投、後撤步跳投、勾手跳投等多種形式的技術,也是因為規則對攻守技術強調了垂直面的原則、騰空隊員原則等幾個處理身體接觸與犯規的基本原則所決定的。在犯規處理上,特別強調了攻守平衡的指導思想,迫使和促進了投籃隊員為擺脫防守、避免撞人犯規而採取的各種形式的跳投技術,以達到得分的目的,推動了防守戰術的不斷發展等。

國際籃聯在一般情況下,每隔4年對規則要進行一次修改與補充,其目的是為了促進籃球技、戰術進一步的發展,並限制粗暴等動作,使比賽向文明、於凈及緊張激烈和富有勉力的方向發展。

規則的變化是不可知的,也不是哪一個人心血來潮隨意更改的,它是按一定的修改目的來進行的。

具體的修改規則的指導原則是:

1.公 平。

這是修改規則的基礎。規則應該對比賽雙方都是公平的。因為籃球比賽是雙方在等同的時間、空間、地面、人數的條件下進行籃球意識、技戰術及身體素質的較量。

2.均 衡。

均衡(或者是平衡)是指進攻和防守這兩個方面必須保持平衡。如一場比賽很容易得分或很難得分,都會使比賽變得呆板而不精彩,那麼籃球比賽使人興奮的魅力將會丟失。

3.定 義。

規則定義要言簡意明,文字確切。

4.編 纂。

規則要編纂,避免重復,做到前後一致,不得自相矛盾。

5.簡 短。

規則要簡短扼要,避免羅唆,使人很難領會。

6.例 外。

規則正面作了許多規定,如沒有例外的規定(即註解),規則也很難實行,例外正是為了保證正面規則的實施。

7.安 全。

規則要保證人身安全,保證比賽在良好的環境與氣氛中順利進行。

8.權 力。

必須給裁判員權力,讓其在比賽中有權威地勝任工作,執行規則。

9.連 續。

規則要使比賽盡可能地減少中斷次數,從而保證比賽的連續進行,使比賽更緊湊,更精彩。

10.無 利。

規則要使比賽的任何一方都不能從違反規則中得好處,從而使比賽公平合理地進行。

㈦ 在NBA中,若球員打了裁判,會面臨怎樣的嚴重後果

眾所周知,裁判是籃球場上最神聖的存在,任何敢於挑戰裁判權威的球員,裁判都有權處置。但是事實就是這樣,還是有一部分球員會和裁判過不去,有的甚至沒有意思,但是在球迷眼裡,就特別有意思。在本賽季勇士客場對陣熱火的比賽中,利文斯頓與裁判進行了一場比賽。雖然利文斯頓是先發制人,但是誰能想到裁判會順勢而為呢?這一幕真的火了,利文斯頓當即被開除。但經過調查,聯盟發現裁判是「第一個強勢的」,所以在利文斯頓被罰停賽的時候,也直接讓值班裁判停賽一周。

自從NBA引入女裁判後,尷尬的事情時有發生。在國王隊和山貓隊(現在的黃蜂隊)的比賽中,小托馬斯想拉開隊友和對方球員的距離,但他只是碰了一下沖過來的女裁判。更搞笑的是,小托馬斯似乎感覺到了不一樣的感覺,他也把手往下移。這一次,裁判的臉色大變。小托馬斯吃了這個豆腐,嘖嘖嘖。

㈧ NBA的裁判如果誤判比較嚴重,會面臨哪些懲罰

在NBA籃球賽場上,除了兩隊的對抗,裁判也是不容忽視的。以勇士和火箭的勇敢戰斗為例。球場上有三名執法人員,分別是托尼·布朗、約翰·戈貝爾和特雷·麥克多斯。眾所周知,進入NBA執法當裁判並不容易。因為美國籃球人才是金字塔模式選拔的,越往上越難,能被選上的都是行業精英。裁判需要很多實踐經驗。

在NBA,明星哨是潛規則。像杜蘭特這樣的巨星到了關鍵時刻,球員一般都是在場上處理。所以問題來了。哈登最後丟了三分怎麼辦?火箭最終輸給了裁判,裁判成了眾矢之的。這個游戲會成為一個有爭議的游戲。幸運的是,哈登最後一次超發揮救了裁判,讓哈登自己。具體聯盟會怎麼處理?如果不發表,對人民是公平的。讀者們,你們怎麼看?

㈨ 籃球判罰規則是什麼

NBA籃球比賽規則
1.比賽時間
每場比賽分兩個半時共4節,每節12分鍾。加時賽為5分鍾。
在第一節和第二節、第三節和第四節之間休息130秒。兩半時之間休息15分鍾。在第4節和加時賽之間和任何加時賽之間休息100秒。
在第一節、第二節和第三節的最後一分鍾期間,投籃成功後應停止比賽計時鍾。在第四節和加時賽的最後兩分鍾期間,投籃成功後應停止比賽計時鍾。
2.球隊
比賽時,每隊由5名隊員組成,場上隊員不得少於5名。
如果隊員第六次侵人犯規,而且該隊已無有資格的替補隊員,該隊員應留在場上,並應登記一次侵人犯規和全隊犯規;還要判罰該隊一次技術犯規。所有後來發生的侵人犯規(包括進攻犯規),應照此處理。
如果只有5名合格的隊員,其中一名隊員受傷必須離場或被驅逐,他應由最後一名因6次侵人犯規而被取消比賽資格的隊員來替換。每一次需要替換受傷或被驅逐的隊員時,均應照此倒轉的順序處理。任一被取消比賽資格的隊員再進入比賽,應判罰一次技術犯規.
3.比賽開始
第一節比賽和加時賽應以在中自跳球開始。
第二節和第三節比賽應由第一節比賽開球後失掉球權的隊在端線擲界外球開始。
第四節比賽應由第一節比賽開球後獲得球權的隊在端線擲界外球開始。
4.死球、活球、壓力球
當出現下列情況時球成死球:
爭球;
球停留在球籃上或卡在籃圈與籃板之間;
任一節時間終了;技術犯規的罰球;
侵人犯規(拳擊犯規、非賽犯規);
多次罰球中的第一次罰球;
場上違例(帶球走,3秒,10秒,24秒等);
打架犯規;
疏漏的鳴哨;
投籃或罰球成功後;
在隊員佔有界外之前。
下列情況球成活球:在任何跳球中,裁判員拋球時;擲界外球隊員可處理球時;罰球隊員可處理球時。
下列情況球成活力球:球被一名跳球隊員合法拍著時;球離開擲界外球隊員的手時;球離開罰球隊員的手時。
5.替換
替補隊員應向記錄員報告他和被替換隊員的姓名和號碼,並置身於記錄台前的替換區內。如不向記錄員報告,則罰款25美元。記錄員應在球成死球時就鳴哨宣告替換(投籃成功後除外),替補隊員需經裁判員招手才能進人比賽。替換被取消比賽資格的隊員的時間為30秒鍾。
在多次罰球的第一次罰球後,不論罰中與否,允許替補隊員進入比賽。
替補隊員不得替換罰球人員或跳球隊員,除非受傷隊員要求替換,這時應由對方教練員在罰(跳)球一方的球隊席上挑選替補隊員。受傷隊員不能再上場比賽。替補隊員一旦進入比賽就得留在場上,直到下一個死球時才允許替換。
如果是以不符合體育道德的行為造成隊員受傷,而且不能執行罰球,他的教練員可指定該隊任一合格的隊員來執行罰球。受傷隊員也可再上場比賽。
6.暫停
(l)20秒暫停
每隊每半時有權請求一次20秒暫停。每場比賽(包括加時賽)共可請求兩次20秒暫停。
隊員請求20秒暫停,只有當球成死球或該隊控制球時才給予。隊員要喊出:「20秒暫停」。
在20秒暫停期間,球隊只可替換一名隊員。如果請求暫停的隊替換一名隊員,對方隊也可替換一名隊員。
如果在半時(包括加時賽)中請求第二次20秒暫停,應予允許,但要登記一次常規暫停。
如果20秒結束時比賽不能繼續進行,也應登記一次常規暫停。
(2)常規暫停(100秒)
每隊有權請求7次要登記的常規暫停。限定每隊在第四節中不得超過4次暫停;在第四節的最後兩分鍾內不得超過3次暫停。在加時賽內,允許每隊3次暫停。
隊員請求100秒暫停,只有當球成死球或該隊控制球時才給予。隊員要喊出:「暫停」。
每節比賽必須有兩次暫停。如果每節比賽剩下6分59秒時沒有任一隊叫暫停,記錄員應在第一次死球時採取強制暫停,這一暫停登記在主隊名下。在每節比賽剩下2分59秒時沒有任一隊叫第二次暫停,記錄員應在第一次死球時採取強制暫停,這一暫停登記在該節先前沒有登記的隊的名下。
允許有追加的暫停,但要判罰一次技術犯規。主教練員可以在比賽中止時,請求20秒或100秒暫停.
7.24秒鍾規則
當某隊在比賽中獲得新的球權時,或在擲球入界中當球在場上被隊員合法觸及時,24秒鍾計時器將開動。擁有球權的隊必須在獲得球後的24秒鍾內投籃。完成投籃的條件是:
(1)在24秒鍾結束之前,球必須離開隊員的手;
(2)球離開隊員的手後,球必須與籃自接觸。
如果在24秒鍾內球未接觸籃圈,為24秒鍾違例。
籃球中分為犯規和違例.當對一個隊員的犯規滿六次後,將被罰下,如果在六犯只前該名隊員被吹了兩次技術犯規也將被罰下.當每一節全隊累計犯規到四次後,第五次犯規將會造成對手的兩次罰球.違例則沒有罰下的吹罰,只是將球權交給對方
8.犯規
(1)進攻犯規
在球成活球後,進攻隊員與對方發生非法的接觸.(就是防守隊員已經站在合理沖撞區之外,兩只腳沒有移動,進攻隊員將其撞倒後就是進攻犯規.與其對應,如果防守隊員的腳步移動的話,就是防守犯規.)是進攻犯規。
進攻隊員侵人犯規,如不是肘部犯規、拳擊犯規,也不是惡意犯規,應按如下罰則處理:不判給進攻隊得分;登記犯規隊員一次侵人犯規;不登記該隊全隊犯規(隊員第六次侵人犯規,並且該隊已無有資格的替補隊員除外)。
(2)移動擋拆犯規
當執行擋拆戰術是,擋拆的隊員應當站定,腳步不能移動,同時應離防守隊員一個身位的距離,否則被吹移動擋拆犯規
(3)無球權犯規
在球成活力球後,在雙方球隊均未擁有球權時與對方發生非法的接觸,是無球犯規。
隊員侵人犯規.如不是拳擊犯規、惡意犯規、也不是肘部犯規,而且發生犯規時雙方球隊均未擁有球權,應按如下罰則處理:登記犯規隊員一次侵人犯規;登記犯規隊一次全隊犯規;如果全隊犯規罰則未出現,判給對方隊在靠近犯規地點的邊線擲界外球;如果全隊犯規罰則出現,判給被侵犯的隊員一次罰球加一次罰球。
如果判了防守隊一次無球權犯規,接著投籃(罰球)成功,應判給被侵犯的隊一次罰球,使有可能得3分或4分。這條規定適用於:不管是對哪個進攻隊員犯規;不管全隊犯規罰則是否出現。
如果判了進攻隊一次無球權犯規,接著進攻隊員投籃成功,不計得分。
(4)全隊犯規
每節比賽每隊的全隊犯規超過4次,加時賽每隊的全隊犯規超過3次,要判一次罰球加一次罰球。
如果每節前10分鍾全隊犯規未滿4次,或加時賽前3分鍾全隊犯規未滿3次,允許該隊在最後兩分鍾內有一次全隊犯規不用加罰。
對正在做投籃動作的隊員發生侵人犯規,判給兩次罰球,如果全隊犯規罰則出現也不判給增加的罰球;如投籃成功,判給一次罰球,如果全隊犯規罰則出現也不判給增加的罰球。也就是說,在成功的兩分投籃中最多可得3分,在成功的3分投籃中最多可得4分
9.違例
(1)走步:持球走三步以上為走不
(2)干擾球:當對手投出的球到達最高點後開始下降時,防守方碰到球則被吹為干擾球,吹罰進攻方直接得分,球權交給防守方.
(3)三秒違例:
防守三秒:指防守隊員站在三秒區內在起附近1米處左右沒有進攻隊員,其又在三秒區內停留的時間超過三秒的話就被視為防守三秒如果兩次三秒違例的話還要進行一罰一執的處罰。
進攻三秒:指進攻隊員在無球或有進攻動作或意圖的情況下在三秒區停留時間超過三秒的話被視為進攻三秒,並進行交換球權的處罰!
(4)發球五秒違例:
發界外球時,應當在五秒內發出,否則被吹罰違例,將球權交給對方
(5)八秒半場違例:
即當一次進攻開始的時候,從後場拿球後,要在8秒鍾之內將球運過半場到達前場,不然就發生帶球8秒
(6)兩次運球違例:即第一次運球後,持球,然後再一次開始運球則被吹違例,將球權叫給對方.
(7)翻腕:現在NBA吹得很緊的一條違例,運球時不準將手心與地面的垂直角度超過90度統稱為翻腕,其實就和兩次運球的吹罰差不多,運球時,單手托住球,在一次運球.
NBA官方裁判手勢
圖解:NBA官方裁判手勢 20-second Time-out,20秒暫停

24-second violation : 24秒違例



NBA規則變化史
1946-47年(1947年1月11日)
取締區域防守 ——NBA聯賽開始時使用大學規則,允許區域防守,但規定在賽季開始後的3個月內禁止使用區域防守。
1950-51
增加籃板球統計類別。 1951-52 罰球區從6英尺增加到12英尺 ——改變緣於喬治·米坎具有絕對優勢。
1953-54
每節比賽,球員犯規次數限制在2次,如果超出,則將該球員罰出該節比賽。——此規則由於不能阻止比賽後期的犯規,現已廢除。
1954-55
引進24秒投籃鍾。 任何一節比賽,只要球隊犯規5次,則將被處以罰球。
1964-65
罰球區從12英尺增加到16英尺 ——變化緣於威爾特·張伯倫具有絕對優勢。
1973-74
增加搶斷和蓋帽統計類別
1974-75
處罰採取不當技術性犯規後被逐出的球員,罰金從50美元增加到100美元。
每節比賽暫停次數滿後,到該節比賽結束,不得再要求暫停。
1975-76
球場上發生任何違例情況後,都在邊線發球。
1976-77
肘部擺幅過大和/或過於有力,即使身體沒有碰觸,仍視為違例行為。
如果防守一方將球打出邊界,獲得邊線發球權的進攻一方在投籃時將不再受到投籃時間或5秒(不是10秒)規則的限制。
1977-78
如果教練想在節比賽開始前討論或解釋比賽規則,當執官員可以強制其他教練出席討論。以前規則只允許在賽前討論。所有被比賽官員認為是故意違例的投籃得分均屬無效。
24秒投籃鍾在所有違例情況發生時和區域防守警告後須重置為24秒。
球從下方進籃的情況屬違例。
處罰在比賽期間遠離球隊替補區的球場外休息隊員,罰金從100美元增加到150美元。
處罰賽前熱身期間吊住籃圈的任何球員,罰金25美元。
1978-79
當值裁判從2人增加到3人。
允許界外地滾球;取消控球權損失罰球。
修改防守犯規規則,允許技術性犯規,不再對防守犯規進行一次、二次或多次警告。
半場比賽之後,球員和教練可直接進入更衣室,但不得停留和延誤。以前規則只適用於比賽結束之後。
允許防守一方只要不阻止對手前進,可以保持身體接觸,但在實施這一規則時,嚴禁用手攔擋對方球員。
1979-80
3分線從22英尺增加到23英尺9英寸。
當值裁判從3人減到2人。
如果進攻一方在10秒內帶球過中線,但為防守方球員將球打回後場,這種情況下,進攻一方不再有另外10秒時間帶球過中線。
1980-81
取消22秒受傷暫停時間。無論受傷與否,兩球隊現在每半場均有一次20秒暫停時間,全場則有兩次40秒暫停時間,包括加時賽。
籃板後面添置紅燈,在每節比賽結束哨聲鳴響之際同步點亮。
當執官員應杜絕球員佩戴手、臂、臉、鼻、耳、頭和頸部珠寶飾打球。安全規則規定所有的臉罩及眼或鼻防護物必須與臉型吻合,不能有尖或突出的邊緣。同時,球員使用的所有設備必須適於籃球運動,所有非自然的和旨在增加球員高度或獲取優勢的設備一概不準使用。
任何時候,進攻一方如果被判技術性犯規,24秒鍾將不予重置。以前的規則是不管哪一方被判技術性犯規,24秒鍾都給予重置。
24秒鍾在區域防守警告後應予重置。 新增罰球規定:罰球未抵達籃板時,球員不得轉向或沖出搶球。
1981-82
使用新的「防守犯規准則」進一步闡明區域防守規則。
罰球區投籃成攻後,如果有球員犯規被判單罰球,這種情況下,如果第一次罰球不中,則不允許有另外的罰球。
採用壓力釋放型「可移動」籃圈。
三罰球變為兩罰球;兩罰球變為一罰球。
球員在被裁判召入比賽前,必須到記分榜前8英尺的區域報到。他們以前被要求向「記分員」報到。
後場犯規屬普通犯規,進攻一方超出限制時,將被處以兩次罰球。
1982-83
球出界後,由球隊而不是裁判指定發球人選。
對界內無人碰到的出界球,此球應回到原發球點再發,而不是球出界的地點。
1983-1984
如果20秒暫停被許可,但在同時同一支球隊要求強制暫停,只有強制暫停有效。
某些跳投球的位置需要改變,如雙罰球違例或當球被卡在籃上時。
罰球隊員主罰球時不得假作姿態。
如果投籃動作與犯規哨聲同時發生,且投籃得分,這種情況下,得分有效,不另外罰球。
1984-85
允許加時賽中球隊的暫停次數由兩次增加到3次,不計正常比賽中或以前的加時賽期間暫停的次數多少。
如果進攻一方在前場投籃時遭受犯規失分,則將獲得二次罰球機會,或獲發界外球的權利。
處罰在半場休息及每場比賽結束時不立即離開球場直接回更衣室的教練和球員,罰金由原來的100美元增加到500美元。
處罰比賽期間離開替補區較遠的沒有參加比賽的球員,罰金由100美元增加到500美元。 1988-89 比賽裁判從兩人增加到3人。
1990-91
加重惡意犯規處罰,犯規者除被處以兩次罰球及將界外球的控制權交給對方外,如果搶球意識不明顯或在裁判眼裡碰撞過猛導致被犯規者受傷,還將被逐出場外。被逐出的球員將自動被處以250美元的罰金。
1993年季後賽
任何在場上打人的球員立即逐出場外,至少停賽一場並處以適量罰金。任何打人波及另外一名球員的球員立即逐出場外,停賽1到5場並處以適量罰金,該球員所在球隊也被處以與該球員相同的罰金。任何在比賽期間離開替補區的球員將被處以2500美元的罰金,500美元起底,除此外,所在球隊也將為每一個離開替補區的球員陪罰5000美元的罰金。
1993-94
實施「5分」犯規制。如果球員賽季總犯規分超過5分,那在犯規分超過5分的那場比賽後就自動停賽一場,以後,每多一次犯規,就停賽一場。
1994-95
3分線統一縮短為22英尺。
球員投3分球時被犯規,將獲得三次罰球機會。
比賽期間,擅自離開替補區的球員停賽至少一場,並處以20000美元罰金,而且每被停賽一場,薪金就會減少1/8。
一場比賽連續兩次犯規的球員將被逐出場外。 取消自後場底線到前場罰球線用手攔檔對方球員的處罰。
技術犯規罰金增加到500美元每次。以前,首次技術犯規罰金100美元,第二次150美元。
更改「無阻」制,包括後場接觸。如果球員在清路上籃被對方後衛拉住,則將獲得兩次罰球機會。
球不在界內時,第二次或多次連續暫停的時間限制在45秒。
1996-97
任何要求暫停但已沒有暫停機會的球隊都將被視為技術性犯規,同時失去控球權。
1997-98
距籃板22英尺的3分線長度恢復到23英尺9英寸,但至兩端線的長度仍保持22英尺不變。
後衛不能用前臂阻止在前場欲投籃球員的沖近。在球員雙腳凌空,身體的任何部分沖出邊線或底線豎面時,不允許叫暫停。
「無沖擊區」,以前大小為 2 x 6 英尺,在這個區域,如果二級後衛與對方發生碰撞,不會被判攻擊性犯規。現在,該區域擴大為一個半圓,從球籃中點算起,半徑為4英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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