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關於籃球>>>
得分後衛(Shooting Guard 或Off Guard)
由其字義我們不難得知,他在場上是以得分為主要任務。他在場上是僅次於小前鋒的第二得分手,但是他不需要練就像小前鋒一般的單打身手,因為他經常是由隊友幫他找出空檔後投籃的。不過也就因為如此,他的外線准頭與穩定性要非常好。
控球後衛 (Point Guard)
控球後衛是球場上拿球機會最多的人。他要把球從後場安全地帶到前場,再把球傳給其他隊友,這才有讓其他人得分的機會。如果說小前鋒是一出戲的主角,那麼控球後衛便是這出戲的導演。
小前鋒( Small Forward)
小前鋒乃是球隊中最原始的得分者,小前鋒最根本的要求就是要能得分,而且是較遠距離的得分。小前鋒一接到球,第一個想到的就是要如何把球往籃子里塞,然後得分、得分、再得分。
大前鋒 (Power Forward)
在隊上擔任的任務幾乎都是以苦工為主,搶籃板、防守、卡位都少不了他,但是要投籃、得分,他卻經常是最後一個。所以說,大前鋒可以算是籃球場上最不起眼的角色了。
中鋒(Center)
顧名思義乃是一個球隊的中心人物。他多數的時間是要待在禁區里賣勞力、賣身材的,他在攻在守,都是球隊上的樞鈕,故名之為中鋒。
籃球規則
OFFICIAL BASKETBALL RULES
(2004年)
國際籃球聯合會中央局2004年6月12日於法國巴黎通過
2004年9月1日起生效
中國籃球協會2004年8月9日審定
前 言
籃球運動在全世界范圍內得到了廣泛的普及和深入的發展。為使該項運動永遠具有吸引力和生命力,並在持續的發展中得到統一和規范,國際籃聯近年來不斷地對規則進行了修改。2004年6月12日,國際籃聯中央局會議又通過了對2004年規則的修改部分,並決定9月1日起在全世界正式執行。
新的規則已經由中國籃球協會翻譯和審定。今後國際比賽和國內比賽及各類籃球裁判員晉級考試均按本規則執行。
中國籃球協會
2004年8月9日
(中國籃球裁判網 http://www.cbareferee.com 版權所有 轉載請註明)
整本《籃球規則》中所有提到的教練員、運動員、裁判員等等都是男性,同樣也適用於女性。必須理解到,這樣寫法只是為了實用的緣故。
第一章 比 賽
第1條 定義
1.1 籃球比賽
籃球比賽由兩個隊參加,每隊出場5名隊員。每隊的目標是在對方球籃得分,並阻止對方隊得分。
籃球比賽由裁判員、記錄台人員和技術代表管理。
1.2 球籃:本方/對方
被某隊進攻的球籃是對方的球籃,由某隊防守的球籃是本方的球籃。
1.3 比賽的勝者
在比賽時間結束時得分較多的隊,將是比賽的勝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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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球場和器材
第2條 球場
2.2 比賽場地
比賽場地應是一塊平坦、堅實且無障礙物的表面(圖1)。其尺寸是長28米、寬15米,從界線的內沿丈量。
國家聯合會為舉辦、比賽,有權批准最小尺寸為長26米、寬14米的現有比賽場地。
2.2 線
所有的線應用相同的顏色(最好白色)畫出,寬5厘米並清晰可見。
2.2.1 界線
比賽場地是由兩條端線(在短邊)和兩條邊線(在長邊)組成的界線所限定。這些線不是比賽場地的部分。
任中何國障籃礙球物裁包判括網在版球權隊所席有就座的人員距比賽場地應至少2米。
2.2.2 中線、中圈和半圓
中線應從兩邊線的中點標出並平行於兩端線。它向每條邊線外延伸15厘米。
中圈應標在比賽場地的中央,半徑為1.80米(從圓周的外沿丈量)。如果中圈裡面著色,它必須與限制區內的顏色相同。
半圓應標在比賽場地上,半徑為1.80米(從圓周的外沿丈量),它的圓心在兩條罰球線的中點上(圖2)。
2.2.3 罰球線和限制區
罰球線應畫成與每條端線平行。從端線內沿到它的最外沿應為5.80米,其長度為3.60米。它的中點應落在連接兩條端線中點的假想線上。
限制區是在比賽場地上標出的地面區域,它由端線、罰球線和兩條起自端線(畫線的外沿距離端線中點3米)終於罰球線外沿的線所限定。除端線外,這些線都是限制區的一部分。限制區裡面可以著色,但必須與中圈內的顏色相同。
罰球時留給隊員們的沿限制區兩側的搶籃板球位置,應按圖2標出。
2.2.3 3分投籃區域
某隊的3分投籃區域(圖1和圖3)是除對方球籃附近被下述條件限制出的區域之外的整個比賽場地的地面區域。這些條件包括:
*從端線引出兩條垂直於端線的平行線,外沿分別距對方球籃的中心垂直線與地面的交點6.25米。該交點距端線內沿中點的距離為1.575米。
*以上述規定的同一點為圓心,畫半徑為6.25米(量到圓弧外沿)的半圓與兩平行線相交。
2.2.5 球隊席區域
球隊席區域(圖1)應標在記錄台和球隊成同側的場外。
每個區域由一條從端線向外延伸至少長2米的線和另一條離中線5米且與邊線成直角並至少長2米的線所限定。
球隊席區域內必須有14個座位供教練員、替中補國隊籃員球和裁隨判隊網人版員權使所用有。任何其他人員應在球隊席後面至少2米處。
2.3 記錄台和替換椅子的位置(圖4)
第三條 器材
需要下列器材:
*擋件,包括:
——籃板;
——含有抗壓籃圈和籃網的球籃;
——籃板支撐構架(包括包紮物)。
*籃球。
*比賽計時鍾。
*記錄板。
*24秒鍾裝置。
*供暫停什時用的計秒錶或適宜的(可見的)裝置(不是比賽計時鍾)。
*兩個獨立的、顯然不同的和非常響亮的信號。
*記錄表。
*隊員犯規標志牌。
*全隊犯規標志牌。
*交替擁有指示器。
*比賽地板。
*比賽球場。
*足夠的照明。
籃球器材更詳細的描述見「籃球器材附錄」(FIB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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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球 隊
第4條 球隊
4.1 定義
4.1.1 當一名球隊成員按照競賽組織部門的規程(包括管理年齡限制的規程)已被認可為某隊參賽,是合格參賽的球隊成員。
4.1.2 當一名球隊成員的姓名在比賽開始前已被登記在記錄表上,井且他既沒有被取消比賽資格又沒有發生5次犯規,是有資格參賽的球隊成員。
4.1.3 在比賽時間內,一名球隊成員:
*當他在比賽場地上 並旦有資格參賽時是一名隊員。
*當他未在比賽場地上,但他有資格參賽時是一名替補隊員。
*當他已發生5次犯規,並且不再有資格參賽時是一名逐出的隊員。
4.1.4 在比賽休息期間,所有有資格參賽的球隊成員被認為是隊員。
4.2 規定
4.2.1 每個隊應按下列要求組成;
*不超過12名有資格參賽的球隊成員,包括一名隊長。
*一名教練員,如果球隊需要可有一名助理教練員。
*最多5名有專門職夫的隨隊人員可坐在球隊用上,如領隊、醫生、理療師統計員、譯員。
4.2.2 在比賽時間內,每隊應有5名隊員在場上並可被替換。
4.2.3 一名替補隊員成為隊員和一名隊員成為替補隊員:
*當裁判員招呼替補隊員進入比賽場地時。
*登記的暫停或比賽休息期間,一名替補隊員向記錄台請求替換時。
4.3 服裝
4.3.1 球隊成員的服裝應按下列要求構成:
*背心前後的主要顏色相同。
所有隊員必須把他們的背心塞進他們的比賽短褲內。一體的服裝是允許的。
*圓領衫(不管式樣)不可以穿在背心裏面,除非隊員有醫生書面同意。如果有這樣的許可,圓領衫的顏色必須與背心的主要顏色相同。
*短褲前後的主要顏色相同,但沒必要與背心的顏色相同。
*允許穿長於短褲的緊身內褲,只要與短褲的顏色相同。
4.3.2 每一球隊成員應穿前後有號碼的背心,其清楚的單色號碼與背心的顏色有明顯的區別。
號碼應清晰可見,並且:
*後背的號碼應至少流叨厘米。
*前胸的號碼應至少高10厘米。
*號碼應至少寬2厘米。
*球隊應使用一至15的號碼。國家聯合會為舉辦競賽,有權批准最多兩位數字的任何其它號碼。
*同隊隊員不應佩戴相同的號碼。
*任何廣告或標識離號碼應至少5厘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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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k; 43.3 $隊必須至少有兩套背心,並且:
卜*秩序冊中十名的第一隊(主隊)應穿淺色附心(最好白色)。
E*秩序冊中十名的第二隊(客隊)應富深色背心。
*然而,如果涉及比賽的兩隊同意,他們可以互換背心的顏色。
44 X它裝備
441 隊員使用的所有裝備必須合乎比賽要求。任何被設計成增加隊員的高度或能及的范圍,或用任何其它方法得到不正當利益的裝備是不允許的。
442 隊員不應佩戴可能使其他隊員受傷的裝備(物品)O
*下列物品不允許:
一一手指、手、手腕、肘或前臀部位的護具、模件或保護套,它們由皮革、塑料、軟塑料、金同或任何其它堅硬的物質製造,即使表面有軟的包紮。
— —能割破或引起擦傷的物品(指甲必須剪短)O
一一頭飾、頭發飾物和珠寶飾物。
*下列物品里允許的:
一一肩、上作大腿或小腿部位的保護裝備,如果其材料被充分地包紮。
— —被適當包紮的膝部保護架。
一一傷鼻保護器,即使用硬質材料製成。
— —不會對其他隊員造成危險的眼鏡。
一一頭帶最寬為5座十,由不會發生擦傷的單色棉布、軟塑料或橡膠製成。
443 本條中沒有明確提到的任何其它裝Z備.必須被國際籃聯技術委員會批准。
5f5$ 隊員:受傷
51 在隊員受傷的事件中,裁判員可以停止比賽。
gs.2 如果發生受傷時鐵是活球,裁判員不應的哨,直到控制軌的隊已經投籃、失去控制球、止進攻或球已成死球。如果,當有必要去保護受傷隊員時,裁判員可立即中斷比賽。
D53 如果受傷隊員不能立即(大約15秒鍾)D處段比賽,或如果他接受治療,他必須被替換,e該隊必須以少於5名隊員繼續比賽。
D54 教練員、助理教練員、替補隊員和隨隊M經裁判員允許可進人比賽場地,在受傷隊員【杜咎技前照料他。
D53 如果醫生判斷受傷隊員需要即時地治療,醫生不經裁判員允許可進人比賽場地。
DS石 比賽期間,任一正在流血或有傷口的隊怕必須被替換a該隊員只有在流血已經停止並且患部或創面已被全面安全地包紮後才可返回球場。
在同一停表期間,任一隊請求要登記的暫四時 如果受傷隊員或任何正在流血或有傷口的隊員恢復了,該隊員可繼續比賽。
57 如果已判給受傷隊員罰球,必須由他的替補隊員執行OW替補隊員在參加比賽到下一個比賽的鍾表運行片斷之前不能被替換。
58 已經被教練員指定為比賽開始時上場的隊員萬一受傷時可以被替換。在這種情況下,對方也有權替換相同數量的隊員,如果他們想這樣做的話。
第6$ 隊長:職責和權力
61 隊長是一名在場上代表他的球隊的隊員。在比賽期間,他可與裁判員聯系以獲得信息。做此舉要有禮貌,而且只能在球成死球和比賽計時鍾停止時。
62 隊長可以擔任教練員。
63 如果球隊抗議比賽的結果並在記錄表上標有「球隊抗議隊長簽名 欄內簽名,隊長應在比賽結束時立即通知主裁判員。
第7條 教練員:職責和權力
71 至少在預定的比賽開始前q分鍾,每位教練員或他的代表應將該場比賽中合格參賽的球隊成員的姓名和相應的號碼 以及球隊的隊長。
教練員和助理教練員的名單交給記錄員。所有在記錄表上填人姓名的球隊成員有權參加比賽,即使他們在比賽開始後才到達。
72 至少在比賽前10分鍾,每位教練員應以在記錄表L簽字來確認已填人的他們球隊成員的姓名、相應號碼和教練員們的姓名。同時他們應指明比賽開始上場的5名隊員。『A 隊教練員應首先提供這個資料。
73 只允許教練員和助理教練員(以及替補隊員和隨隊人員)等人在和留在他們的球隊席區域內,除非本規則另有規定。
74 教練員或助理教練員可在比賽期間去記錄台以獲得統計資料 而且只能在球成死球和比賽計時鍾停止時。
73 只允許教練員在比賽期間保持站立。在比賽期間,他可與隊員們講話,只要他停留在他們的球隊席區域內。
76 如果有助理教練員,他的姓名必須在比賽開始前旗人記錄表內(他沒必要簽字)。如果到練員因任何原因不能繼續工作,他應承擔教練員的所有職責和權力。D
77 當隊長離開比賽場地時 教練員應通劃裁判員擔任場上隊長的隊員的號碼。1
7石 如果沒有教練員 或如果教練員不能刺續工作,並且記錄表內沒有境人助理教練員(功後者不能繼續工作),隊長應擔任教練員。如果則長必須離開比賽場地,他可以繼續擔任教練員。
然而,如果他在取消比賽資格的犯規後必須離開,或如果他因為受傷不能擔任教練員,代他作隊料的替補隊員替代他當教練員。
79 規則未確定罰球隊員的所有情況中,利
練員應指定罰球隊員。D
第四章 比賽通則
第8$ 比賽時間、比分相等和決勝湖
(加時節】
sl 比賽應由4節組成,每節10分鍾。
82 在第1節和第2節(第一半時)之間
第3節和第4節(第M半時)之間以及每一決勝控之前應有2分鍾的比賽休息期間。
83 半時間的比賽休息期間應為15分鍾。
84 在比賽預定的開始之前,應有20分鍾的比賽什息期間。
85 一次比賽休息期間開始;
*比賽預定的開始之前初分鍾;
*當結束一節的比賽計時鍾信號響時。
86 一次比賽休息期間結束;
*在第1節的開始,當球在跳球中被一名跳球隊員合法拍擊時。
*在所有其它節的開始,當球在擲球人界中觸及一名場k隊員或被楊上隊員合法觸及時O】
87 如果在第4節比賽時間終了時比分用
等,為打破平局,需要一個或多個5分鍾的決瞠期來繼續比賽。D
88 如果結束比賽時間的比賽計時鍾信號響時或恰好之前發生了犯規,在比賽時間結束之病應執行最後的罰球。】
89 如果作為此罰球的結果需要一個決曲期,那麼,在比賽時間結束後發生的所有犯規圍被視為在比賽休息期間發生的,在決勝期開始d前應執行罰球。1
用gf 比買或節的開始和結束l
gi 在跳球中,當球被一名跳球隊員合法拍擊時第1節開始。1
92 擲球人界後,當球觸及一名場上隊員或被場上隊員合法觸及時所有其它的節開始。g
93 如果某一球隊在場上准備比賽的隊員不足5名,比賽不能開始al
94 對所有的比賽,在秩序冊中命名的第一隊(主隊)應擁有對著比賽場地的記錄自左側的球隊席和它的本方球籃O
然而,如果兩隊同意,他們可互換球隊席和H回成球籃。
9.5 在第1節和第3節前,球隊有權在對方的球籃所在的半場作賽前准備活動a
9石 為進行第二半時的比賽,球隊應交換球B。
97 在所有的決勝湖中,球隊應朝向第4節Z兇相同的球籃繼續比賽。
9石 當結束比賽時間的比其計時鍾的信號響時,一節、決勝期或比賽應結束。
第10多 球的狀態
101 球可以是活球或死球。
102 $成活球,當
*跳球中,球被一名隊球隊員合法拍擊時。
*罰球中,罰球隊員可處理球時。
;*用球人界中,挪球人界隊員可處理球時。
103 $成死沐,當:
*任何投籃或罰球中盤時。
*球是活球,裁判員嗎哨時。
*在一次罰球中球明顯不會進人球籃,巨該
次罰球後接若有;
— —另一(多次)罰球時。
一一進一步的罰則(罰球和l或擲球人界)
B. 打籃球規則
籃球規則指籃球比賽的各種規則。籃球運動在全世界范圍內得到了廣泛的普及和深入的發展。為使該項運動永遠具有吸引力和生命力,並在持續的發展中得到統一和規范,國際籃球聯合會近年來不斷地對《籃球規則》進行了修改。2008年4月26日,國際籃球聯合會中央局會議又通過了對2008年《籃球規則》的修改部分,並決定於10月1日起在世界范圍內正式執行。另有部分修改條款將在2010年10月1日起執行 。
簡介
整個「籃球規則」中提到的都是男性教練員、隊員、裁判員等等,沒有任何性別歧視的意思,顯然,它也同樣適用於女性,這樣寫法僅僅是為了方便起見。
第1條定義
每場籃球比賽由兩個隊參加,每隊出場5名隊員。目的是將球進入對方球籃得分,並阻止對方獲得球或得分。可將球向任何方向傳、投、拍、滾或運,但要受下列規則的限制。
一、 1、記錄員要登記比賽開始時上場的隊員和所有替補隊員的姓名和號碼。 在發現提交的上場隊員名單、替補隊員或隊員號碼有違反本規則的規定後,要盡快通知就近的裁判員; 2、他要記錄兩隊的累積分數;記錄投籃和罰球得分; 3、他要記錄每一個隊員的侵入犯規和技術犯規次數,當宣判了任一隊員第5次犯規(對於2 X 20分鍾的比賽 )或第6次犯規(對於4 X 12分鍾的比賽)時,要立即通知主裁判員。 同樣,他要記錄每一位教練員的技術犯規,並且當該教練員按照第五十三條罰則第二款必須離開比賽時,要立即通知主裁判員; 4、他要記錄每隊請求的暫停次數,當在每半時已登記了某隊第二次暫停(對於2 X 20分鍾的比賽)或第三次暫停(對於4 X 12分鍾的比賽)時,他要通過裁判員通知該隊教練員; 5、當計時員指示暫停時間已達50秒時,記錄員要發生信號通知裁判員; 6、他要出示每個隊員犯規的次數。每當隊員犯規時,他要舉起與該隊員犯規次數相一致的標志牌,並要讓雙方教練員可見; 7、他要按下述做法使用全隊犯規標志: (1)對於2 X 20分鍾的比賽: 某隊半時中第7鎰隊員犯規後,當球進入比賽狀態的一瞬間,要在記錄台靠近該隊球隊席的一端放上紅色的全隊犯標志; (2)對於4 X 12分鍾的比賽: 某隊一節中第4次隊員犯規後,當球進入比賽狀態的一瞬間,要在記錄台靠近該隊球隊席的一端放上紅色的全隊犯規標志; 8、他要按第三十二條實施替換; 9、記錄員的信號既不能停止比賽計時鍾或比賽,也不能使球成死球。 他要注意:只有在死球和停止比賽計時鍾,並在球再鎰進入比賽狀態之前才能發出信號。 二、助理記錄員要操縱記錄板。他的職責不得妨礙其他記錄台人員的職責,或與其相沖突。
第10條 計時員的職責
一、計時員要按本規則規定掌握比賽時間的運行和停止的時間; 二、計時員要注意每半時開始的時間,並在比賽開始前3分多鍾時通知主裁判員,以便主裁判員可以通知或通過其它途徑通知球隊; 三、每次暫停,計時員要開動計秒錶,並且在暫停時間已達50秒鍾時通知記錄員發出信號; 四、計時員要用非常響亮的信號表示每半時或決勝期的時間終了; 五、如果計時員的信號失靈或未被聽到,計時員要用他可動用的一切可能的辦法立即通知主裁判員; 六、計時員的信號使球成死球,並停止比賽計時鍾。
第11條 30秒鍾計時員的職責
30秒鍾計時員要按本規則第十八條的規定操縱30秒鍾裝置(計時鍾)。
編輯本段第四章 隊員、替補隊員和教練員
第12條 球隊
每個隊要按下列要求組成: 一、對於2 X 20分鍾的比賽,不超過10名合格參賽的球員; 二、對於4 X 12分鍾的比賽,或競賽中一個隊超過3場比賽時,不超過12名合格參賽的球員; 三、一名教練員,如果球隊需要,可配備一名助理教練員; 四、其中一名合格參賽的球員是隊長。
第13條 隊員和替補隊員
一、比賽進行時,每隊要有5名隊員上場,並可按照規則的規定進行替換。 二、球隊的球員在場上時為隊員,他有權參加比賽。在場下則為替補隊員。 三、當裁判員招呼某替補隊員進場時,他即成為隊員;當裁判員招呼那名隊員的替換者進場時,該隊員即成為替補隊員。 四、隊員的服裝要按下列要求配備: 1、前後是相同單一顏色的背心(不允許有條紋的背心)。 (1)兩側允許鑲邊; (2)鑲邊要豎直地集中在腋窩下方,每側的鑲邊最寬為0.03米(3厘米),兩側鑲邊的總寬為0.06米(6 厘米); (3)背心領口或開袖處的裝飾邊不超過0.03米(3厘米)寬。 在比賽中,男隊員必須把他們的背心塞進短褲內。 2、圓領衫可以穿在背心裏面,但要與背心相同的單一顏色。 3、前後是相同單一顏色的短褲,但不一定和背心的顏色相同。 (1)允許加裝飾邊; (2)每側的豎直裝飾邊最寬0.03米(3厘米),兩側裝飾邊的總寬為0.06米(6厘米); (3)褲腿口的裝飾邊不超過0.03米(3厘米)寬。 4、允許穿長於短褲的緊身內褲,但要與短褲相同的單一顏色。 五、每個隊員背心前後的號碼須是清晰的、單色的,並與背心的顏色有明顯的區別。號 碼要醒目,並且: 1、後背的號碼至少高0.20米(20厘米); 2、前胸的號碼至少高0.10米(10厘米); 3、號碼的寬度不得少於0.02米(2厘米); 4、球隊要使用4至15的號碼; 5、同隊隊員不得使用重復的號碼。 註:在比賽中,如果某隊員改變他的號碼,他要向記錄員和主裁判員報告這一改變。 六、主裁判員不得允許任何隊員佩帶對其他隊員有危險的裝備。 1、下列裝備不允許: (1)手指、手、手腕、肘或前臂部位的防護裝備:它們的整體或其支架部分由皮革、塑料、軟塑料、金屬或任何堅硬的物質製造,即使表面用軟的包紮也不行。 (2)能割破或引起擦傷的裝備。 (3)頭飾和珠寶飾物。 2、下列裝備許可: (1)肩、上臂、大腿或小腿部位的保護裝備:如果其材料被包紮,不會對其他隊員引起危險。 (2)被適當包紮的膝部保護架。 (3)斷鼻保護器,即使用硬質材料製成也可以。 (4)不會對其他隊員引起危險的眼鏡。 (5)最寬為0.05米(5厘米),不會發生擦傷的單色的棉毛織品、軟塑料或橡皮製成的頭帶。 七、隊員使用的所有裝備必須合乎籃球比賽要求。任何用來增加隊員的高度或能力,或用任何其它方法得到不正當利益的裝備是不允許的。 八、在這些規則中沒有明確提到的任何其它的裝備必須首先要得到國際籃聯世界技術委員會的同意。 註解 一、本條中關於合格參賽的球員服裝號碼的尺寸、顏色和位置的規定必須嚴格遵守。號碼必須清晰可見,並易為裁判員和記錄員辨認。 二、背心上允許的廣告不得干擾前後號碼的可見性。背心上號碼的尺寸無論如何不得縮小。 三、球隊必須至少有兩套服裝,一套淺色(最好白色),一套深色。 四、對所有的比賽: 1、秩序冊中隊名列前的隊(主隊)要穿淺色服裝(最好白色); 2、秩序冊中隊名在後的隊(客隊)要穿深色服裝; 3、然而,如果涉及比賽的兩隊同意,他們可以互換服裝顏色。 五、對於國際籃聯主要的比賽,同隊的隊員要: 1、穿著一致的單一色或多色的鞋; 2、穿著一致的單一色或多色的襪子。
第14條 隊長的職責和權力
一、必要時,隊長是他的球隊在場上的代表。他可以為獲得必要的情況向裁判員提出請求。這樣做要有禮貌,而且只能在球成死球並停止比賽計時鍾時。 二、隊長因任一正當原因離開球場,要把他不在場期間代理隊長職務的隊員通知主裁判員。
第15條 教練員的職責和權力
一、至少在預定的比賽開始前20分鍾,雙方教練員要將包括參賽球員姓名、號碼,以及隊長、教練員和助理教練員的書面名單送交記錄員。 二、至少在比賽開始前10分鍾,教練員要確認該隊已登記的球員姓名、號碼和教練員姓名的名單,並在記錄表上簽字。同時指明開始上場的5名隊員。「A」隊教練員要首先辦理此事。 三、只有教練員或助理教練員可以提出暫停請求。 四、當教練員或助理教練員想要替換隊員時,該替補隊員必須向記錄員報告請求替換,並必須立即做好上場比賽的准備。 五、如助理教練員,他的姓名必須在比賽開始前填入記錄表內(他沒必要簽字)。教練員如因任何原因不能繼續執行其職責,要由助理教練員代理。 六、如果教練員不能繼續工作,而在記錄表上又沒有登記助理教練員(或助理教練員也不能繼續工作),隊長可以擔任教練員。如隊長因任何正當的原因必須離場,他可以繼續擔任教練員。然而,如因被取消比賽資格而必須離場,或因受傷不能擔任教練員,則代替他擔任隊長的隊員替代他當教練員。 七、比賽中,僅允許在記錄表上登記姓名的教練員站立著。 註解 一、教練員已指定了某隊員在開始比賽時上場,如果該隊員受傷,只要主裁判員確認受傷是真實的,可以被替換。 二、遲到的替補隊員可以參加比賽,只要在比賽前教練員向記錄員提交的球員名單中已包括了他們。 三、教練員(或助理教練員)是該隊在比賽中唯一可與記錄台人員聯系的代表。他可以在比賽計時鍾停止、球成死球期間進行聯系,必要時可詢問有關比分、時間、記錄板或犯規次數等事宜。 他與記錄台人員接觸的任何時候都必須是態度和藹和有禮貌。他絕不能幹擾比賽的正常進行。
編輯本段第五章 時間通則
第16條 比賽時間
比賽可分成: 一、兩個半時,每半時20分鍾; 二、四節,每節12分鍾(NBA慣例,國際籃聯規定時間為每節10分鍾)。第一和第二節、第三和第四節中間的休息時間分別為2分鍾; 三、半時間的休息時間為10分鍾或15分鍾: 1、由當地組織者決定,但該決定最遲必須在預定的比賽(錦標賽)開始前一天通知到所有有關人員。 2、如果僅一場比賽,該決定必須在比賽開始前通知。 四、國際籃聯的適當部門要決定比賽的時間: 1、世界錦標賽由國際籃聯中央委員會決定; 2、地區或洲的比賽由地區或洲的最高機構決定; 3、國家或地方的比賽由國家或地方的協會決定。
第17條 操縱比賽計時鍾
一、下列情況要開動比賽計時鍾: 1、跳球中,球拋到最高點後被跳球隊員合法地拍擊時; 2、罰球未成功繼續比賽,當球觸及場上隊員時; 3、擲界外球後,當球觸及場上隊員時。 二、下列情況要停止比賽計時鍾: 1、在半時或一節結束的時間終了時; 2、當裁判員鳴哨時; 3、當30秒鍾信號發出時; 4、當投籃得分,對方球隊按規則第十九條第二款3已經請求了暫停時。
第18條24秒鍾規則
一、當一名隊員在場上控制量個活球時,該隊必須在24秒鍾內完成投籃。 二、控制球隊在24秒鍾內未投籃,要發出24秒信號的聲響,違反本條規則為違例。 三、按下列規定操縱30秒鍾裝置: 1、一名隊員在場上一旦獲得控制活球,就要開動24秒鍾裝置。 2、一旦球隊控制球結束,該裝置就要停止(見第二十八條)。 3、只有當隊員在場上重新控制球,新的24秒周期開始時,24秒鍾裝置才復位和重新開始。 (1)如果比賽停止是由於非控制球隊隊員的行為,將判給控制球隊一個新的24秒周期; (2)如球僅僅被對方隊員觸及,球仍由原隊控制,不開始新的24秒周期。 4、下列情況停止24秒鍾裝置,但不重新設定24秒周期: (1)球出界,由原控制球隊的隊員擲界外球時; (2)裁判員中止比賽以保護控制球隊的受傷隊員時; (3)由於控制球隊的行為而停止比賽時。擲界外球後,一旦該隊隊員獲得控制球時,24秒鍾計時員就要從時間中斷處繼續計時。 5、由於任何其它原因,要判給控制球隊一個新的24秒周期,除非裁判員判斷某隊已被置於不利,在那種情況下,裁判員不要判給控制球隊一個新的24秒周期。 註解 投籃的球在空中時,如果24秒鍾裝置錯誤時發出聲響: 一、如果雙方隊員均未觸及球,球進進球籃,則投中得分; 二、如果球被任一隊員合法觸及或投籃明顯不會成功,則球成死球,要判為跳球; 三、如果球有機會進進球籃,並在接觸籃圈前被觸及,規則第四十四條的所有有關限制均適用。
第19條 要登記的暫停
一、說明 按下列規定,球隊持續1分鍾的暫停要登記。 1、對於2 X 20分鍾的比賽,每隊每半時的比賽時間內可以准許請求兩次要登記的暫停,每一決勝期內准許1 次。 2、對於4 X 12分鍾的比賽,每隊每半時(兩節)的比賽時間內可以准許請求3次要登記的暫停,每一決勝期內准許1次。 3、如果要登記的暫停時間未到,而請求暫停的隊已做好了比賽的准備,主裁判員要盡快重新開始比賽。 4、暫停期間允許隊員們離開比賽場地,坐到球隊席上。 二、程序 1、教練員或助理教練員有權請求要登記的暫停。他要親自到記錄員處用雙手做出規定的手勢,明確地提出「暫停」 請求。 2、一旦球成死球並停止比賽計時鍾時,記錄員就要通過他的信號通知裁判員某隊的暫停請求: (1)記錄員通知裁判員暫停請求的信號必須地球重新進入比賽狀態前發出; (2)如果裁判員正在向記錄台報告一起犯規,在他報告完畢後發出信號。 3、下列情況教練員或助理教練員也可以獲得一次要登記的暫停: (1)他請求暫停後,如果對方投籃得分; (2)只要「暫停」請求在投籃隊員投籃球離手之前提出。 這時,計時員要立即停止比賽計時鍾。然後記錄員發出信號通知裁判員某隊已請求暫停。 三、限制 1、從第一次或僅有一次罰球,球進入比賽狀態的瞬間起,不允許暫停;只有經過一個比賽的鍾表運行片段後,球再次成死球時才允許。例外: (1)在罰球過程中發生犯規。 這時應將罰球全部完成,在執行新罰則球進入比賽狀態前給予暫停。 (2)最後一次罰球後,在球進入比賽狀態前發生犯規。 這時,在新罰則球進入比賽狀態前應給予暫停。 (3)最後一次罰球後,在球進入比賽狀態前宣判了違例,其罰則是跳球或擲界外球。 2、如有下述情況,則不登記「暫停」: (1)受傷隊員沒有接受治療立即(大約15秒鍾)做好比賽的准備; (2)受傷隊員盡快被替換; (3)已達5次(對4 X 12分鍾的比賽為6次)犯規的隊員或已被取消比賽資格的隊員在30秒鍾內被替換; (4)裁判員允許的延誤。 3、未用過的暫停不可挪到下半時或決勝期。 註解下列幾點關於要登記的暫停的處理方法是教練員和記錄員要注意的: 一、除了對方隊員投籃得分後和當時又沒有發生犯規的情況外,要給首先提出請求的教練員登記暫停。 二、一個隊請求的要登記的暫停可以撤銷,但只能在記錄員向裁判員發出暫停信號以前提出。
第20條 隊員或裁判員受傷
一、隊員受傷 1、假如隊員受傷,裁判員可以停止比賽。 2、如活球中發生受傷事故,裁判員要使比賽告一段落時再鳴哨;所謂告一段落,即控制球的隊已經投籃、失去控制球、持球停止進攻或球已成死球。 然而,為了保護受傷隊員,必要時裁判員可立即中斷比賽。 3、 (1)如果受傷隊員不能立即(大約15秒鍾)參加比賽,或者如果他接受治療,他必須在1分鍾內被替換出場,如傷勢妨礙在1分鍾內被替換,也必須盡快換下。 (2)然而,受傷隊員已經接受治療,或在1分鍾之內恢復了,他可以繼續留在場上參加比賽,但必須: (1)要登記該隊一次暫停,假如該隊上場隊員少於5人時除外; (2)該隊不得獲得一次「正常」暫停那樣「完整的」60秒,並且比賽要盡快重新開始。 4、如果出現下列情況,受傷隊員不能留在場上繼續比賽,必須被替換: (1)他的傷勢使他在1分鍾內不能繼續比賽; (2)該隊沒有任何剩餘的暫停;假如該隊上場隊員少於5人時除外。 5、如已判給受傷隊員罰球,則要由替換他的隊員執行。該替換隊員不能被替換,只能等到該隊下次替換機會時再被替換。 6、比賽中,裁判員要命令每一位正在流血或有傷口的隊員離開比賽場地,並讓其替換。該隊員只有在流血停止並且患部或創面已被全面安全地包紮後才可返回球場。 二、裁判員受傷 如果一位裁判員受傷或任何其它原因,在事故發生後10分鍾內還不能繼續執行任務,比賽要繼續進行,除有可能以有資格的替補裁判員更換受傷的裁判員外,另一位裁判員應單獨工作到比賽結束。
第21條 得分相等和決勝期
一、如果下半時(2 X 20分鍾的比賽)或第四節(4 X 12分鍾的比賽終了時得分相等,要延長5分鍾作為決勝期繼續比賽,必要時要延長幾個這樣的5分鍾,直到分出勝負為止。 二、第一個決勝期前,兩隊要拋幣來確定他們將要進攻的球籃。 三、每次增加的決勝期開始時,他們要互換球籃。 四、每次決勝期前允許有2分鍾的休息時間。 五、每一決勝期要在中圈跳球開始。
編輯本段第六章 比賽通則
第22條 比賽的勝負
在比賽時間內得分較多的一隊為勝隊。
第23條 比賽的開始
一、如果某隊在場上准備比賽的隊員不滿5名,比賽不能開始。 二、比賽要在國圈內跳球開始。 三、當主裁判員持球步入中圈執行跳球時,比賽正式開始。 四、每一節比賽開始要按上述第二款和第三款的程序進行。 五、所有比賽的下半時,雙方隊要交換球籃。
第24條 球的狀態
一、下列情況表明球進入比賽狀態; 1、裁判員持球進入圓圈執行跳球時; 2、裁判員持球或不持球進入罰球區執行罰球時; 3、當擲界外球,隊員可處理球時。 二、下列情況表明球成活球: 1、跳球中,球到達最高點後被一名或雙方跳球隊員合法拍著時; 2、裁判員將球置於罰球隊員可處理時; 3、擲界外球後,球接觸場上隊員時。 三、下列情況表明球成死球: 1、任何合法中籃時; 2、球成活球或球進入比賽狀態,裁判員鳴哨時; 3、對於下列情況的罰球,球明顯不會中籃時: (1)該罰球後還有罰球; (2)該罰球後還有罰則。 4、當活球,30秒鍾計時員發出信號時(例外:見第十八條註解); 5、每半時或每節時間終了時; 6、每半時或每節時間終了或宣判犯規後,投籃的球在飛行中被任一隊的隊員合法觸及。 第33條和第44條的規定仍然有效。 例外: 如出現下列情況,球不成死球,投中得分有效: 一、罰球或投籃,球在空中時發生上述第2、4或5項的情況。 二、當隊員在做投籃動作並仍控制著球時,對方隊員對他犯規,他繼續完成對方犯規前的投籃連續動作(見第二十九條)。 上述第二款不適用於每半時或每節比賽結束時,或在30秒信號發出後。
第25條 隊員和裁判員的位置
一、隊員的位置取決於他所接觸的地面。 當隊員跳起在空中時,他的位置仍為起跳時所觸及的地面。這包括界線、中線、3分線、罰球線和標定罰球區的各線 (例外:見第三十一條第四款)。 二、裁判員位置的確定與與隊員位置的確定相同。 當球觸及裁判員時,就如同觸及裁判員所位於的地面一樣。
第26條 跳球
一、裁判員在雙方各一名隊員之間將球拋起,跳球即開始。 二、球只有被一名或雙方跳球隊員用手拍擊,跳球才合法。 三、跳球要在發生下列情況最近的圓圈內執行: 1、宣判爭球,也就是雙方球隊各一名或數名隊員用一手或雙手緊緊地握著球,以至如不採用粗野動作,任一隊員就不能獲得球權時。 如有兩名以上的隊員緊握著球,則跳球要在裁判員指定的兩名身高大致相同的雙方隊員之間進行。 2、如果球出界出現了下列情況: (1)雙方隊員同時最後觸球; (2)裁判員無法判定是誰最後觸球; (3)如果兩位裁判員宣判意見不同。 跳球要在兩名有關隊員之間進行。 3、無論何時,活球停留在籃圈支頸上: 跳球要在雙方任一隊員之間進行。 4、無論何時,按第五十九條,相同輕重的罰則被抵消並導致跳球: 跳球要在雙方任一隊員之間進行。 5、無論何時,球意外地從球籃下方進進球籃: 跳球要在雙方任一隊員之間進行。 四、跳球中要應用下列規定: 1、跳球時,兩名跳球隊員的腳要站在靠近本隊球籃一邊的半圓內,一隻腳靠近兩人之間的線的中心。 2、然後裁判員在兩名跳球隊員之間將球垂直地向上拋起;球拋起的高度要超過跳球隊員跳起時能達到的高度,並且球在他們之間落下。 3、球達到最高點後必須被一名或雙方跳球隊員合法地拍擊。 4、在球被合法地拍擊前,任一跳球隊員都不得離開他的位置。 5、在球觸及非跳球隊員、地面、球籃或籃板前,任一跳球隊員都不能抓住球或觸及球超過兩次。 根據這個規定,可能有4次拍球,即每一跳球隊員拍球兩次。 6、在球被拍擊前,其他隊員要站在圓圈外。 7、如果球不是被一名或雙方跳球隊員拍擊,或如果球沒有被任何一名跳球隊員拍擊面觸及地面,則要重新執行跳球。 8、如一名對方隊員要求站在圓圈外的一個位置上,本方隊員不得圍繞圓圈毗連站立。 違反第1、3、4、5和6項的規定是違例。
編輯本段內容簡介
籃球運動在全世界范圍內得到了廣泛的普及和深入的發展。為使該項運動永遠具有吸引力和生命力,並在持續的發展中得到統一和規范,國際籃球聯合會近年來不斷地對《籃球規則》進行了修改。2008年4月26日,國際籃球聯合會中央局會議又通過了對2008年《籃球規則》的修改部分,並決定於10月1日起在世界范圍內正式執行。另有部分修改條款將在2010年10月1日起執行(見附錄3)。 新的《籃球規則》已經由中國籃球協會翻譯和審定。今後籃球的國際比賽和國內比賽及各類籃球裁判員晉級考試均按本《籃球規則》執行。 圖書目錄 第一章 比賽 籃球規則第1條 定義 第二章 尺寸和器材 籃球規則第2條 球場尺寸 籃球規則第3條 線條及其尺寸 籃球規則第4條 器材 第三章 工作人員及其職責 籃球規則第5條 裁判員及其助理人員 籃球規則第6條 主裁判員的權力 籃球規則第7條 裁判員宣判的時間和地點 籃球規則第8條 發生違犯時裁判員的職責 籃球規則第9條 記錄員和助理記錄員的職責 籃球規則第10條 計時員的職責 籃球規則第11條 30秒鍾計時員的職責 第四章 隊員、替補隊員和教練員 籃球規則第12條 球隊 籃球規則第13條 隊員和替補隊員 籃球規則第14條 隊長的職責和權力 籃球規則第15條 教練員的職責和權力 第五章 時間通則 籃球規則第16條 比賽時間 籃球規則第17條 操縱比賽計時鍾 籃球規則第18條 30秒鍾規則 籃球規則第19條 要登記的暫停 籃球規則第20條 隊員或裁判員受傷 籃球規則第21條 得分相等和決勝期 第六章 比賽通則 籃球規則第22條 比賽的勝負 籃球規則第23條 比賽的開始 籃球規則第24條 球的狀態 籃球規則第25條 隊員和裁判員的位置 籃球規則第26條 跳球 …… 第十章 一般規則籃球規則第56條 基本原則 籃球規則第57條 隊員5次或6次犯規 籃球規則第58條 全隊犯規--處罰規則 籃球規則第59條 特殊情況下的犯規 籃球規則第60條 罰球 籃球規則第61條 能糾正的失誤
C. 籃球隊長的職責有哪些
隊長往往是控衛等小個球員
負責組織進攻
並合理改變教練所布置的戰
在場上臨危不亂
肆機穿插整個球隊的攻防
D. 隊長和領隊的區別
領隊:即率領隊伍的人,如在籃球比賽中主要負責管理球隊的行程,安排帶球隊到客場參加比賽等事宜。
領隊和教練的區別:
1、身份不同
領隊一般屬於本運動協會或俱樂部的人員,是主教練、球員和俱樂部之間的協調員。而教練一般都是由俱樂部外聘而來。
2、職責不同
領隊主要負責球隊的日常生活、人員管理以及對外交流,安排球隊的日常行程,帶領隊伍外出參加各種比賽。主要是後勤和行政的工作。
而教練主要是負責隊員的日常訓練安排、戰術安排等,在比賽中進行臨場調度,布置戰術等。
3、權利不同
領隊有權利安排線路、出發時間和行程;有權利根據安排限制參加活動的最多人數;有權利出於安全原因控制參加活動的男女性別比例;有權利出於安全原因勸阻不適合的人員參加該次活動。
教練通過自己的專業知識幫助,每一位隊員制定符合其身體素質要求的訓練計劃。有權利合理地安排隊員的日常運動訓練,以及決定比賽上場人員和所用戰術。
E. 誰知道籃球規則
1.球場規格
NBA的球場尺寸是長94英尺(28.65米),寬50英尺(15.24米)。球場的丈量是從界線的內沿量起,線寬為2英尺(5.08厘米)。
球場兩端標有長方形的罰球區,長19英尺(5.79米),寬16英尺(4.88米)。
球場兩端標有3分投籃線,劃法是:從底線引出兩條平行於邊線的線,各距邊線3英尺(0.91米),與以球籃中心點為圓心、以23英尺9英寸(7.24米)為半徑的圓弧相交。WNBA的圓弧半徑為19英尺9英寸(6.02米)。
圓圈的半徑是6英尺(1.83米)。中圈內圓圈的半徑是2英尺(0.61米),一條中線橫貫其中。
另有4條垂直於邊線寬2英寸(5.08厘米)的標志線,各距底線28英尺(8.53米)向場內延伸3英尺(0.91米)。(位置區和中立區域以及一些短標志線略。)
2.比賽時間
每場比賽分兩個半時共4節,每節12分鍾。加時賽為5分鍾。
在第一節和第二節、第三節和第四節之間休息130秒。兩半時之間休息15分鍾。在第4節和加時賽之間和任何加時賽之間休息100秒。
在第一節、第二節和第三節的最後一分鍾期間,投籃成功後應停止比賽計時鍾。在第四節和加時賽的最後兩分鍾期間,投籃成功後應停止比賽計時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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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球隊
比賽時,每隊由5名隊員組成,場上隊員不得少於5名。
如果隊員第六次侵人犯規,而且該隊已無有資格的替補隊員,該隊員應留在場上,並應登記一次侵人犯規和全隊犯規;還要判罰該隊一次技術犯規。所有後來發生的侵人犯規(包括進攻犯規),應照此處理。
如果只有5名合格的隊員,其中一名隊員受傷必須離場或被驅逐,他應由最後一名因6次侵人犯規而被取消比賽資格的隊員來替換。每一次需要替換受傷或被驅逐的隊員時,均應照此倒轉的順序處理。任一被取消比賽資格的隊員再進入比賽,應判罰一次技術犯規。
4.比賽開始
第一節比賽和加時賽應以在中自跳球開始。
第二節和第三節比賽應由第一節比賽開球後失掉球權的隊在端線擲界外球開始。
第四節比賽應由第一節比賽開球後獲得球權的隊在端線擲界外球開始。
5.死球、活球、壓力球
當出現下列情況時球成死球:
爭球;
球停留在球籃上或卡在籃圈與籃板之間;
任一節時間終了;技術犯規的罰球;
侵人犯規(拳擊犯規、非賽犯規);
多次罰球中的第一次罰球;
場上違例(帶球走,3秒,10秒,24秒等);
打架犯規;
疏漏的鳴哨;
投籃或罰球成功後;
在隊員佔有界外之前。
下列情況球成活球:在任何跳球中,裁判員拋球時;擲界外球隊員可處理球時;罰球隊員可處理球時。
下列情況球成活力球:球被一名跳球隊員合法拍著時;球離開擲界外球隊員的手時;球離開罰球隊員的手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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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替換
替補隊員應向記錄員報告他和被替換隊員的姓名和號碼,並置身於記錄台前的替換區內。如不向記錄員報告,則罰款25美元。記錄員應在球成死球時就鳴哨宣告替換(投籃成功後除外),替補隊員需經裁判員招手才能進人比賽。替換被取消比賽資格的隊員的時間為30秒鍾。
在多次罰球的第一次罰球後,不論罰中與否,允許替補隊員進入比賽。
替補隊員不得替換罰球人員或跳球隊員,除非受傷隊員要求替換,這時應由對方教練員在罰(跳)球一方的球隊席上挑選替補隊員。受傷隊員不能再上場比賽。替補隊員一旦進入比賽就得留在場上,直到下一個死球時才允許替換。
如果是以不符合體育道德的行為造成隊員受傷,而且不能執行罰球,他的教練員可指定該隊任一合格的隊員來執行罰球。受傷隊員也可再上場比賽。
7.暫停
(l)20秒暫停
每隊每半時有權請求一次20秒暫停。每場比賽(包括加時賽)共可請求兩次20秒暫停。
隊員請求20秒暫停,只有當球成死球或該隊控制球時才給予。隊員要喊出:「20秒暫停」。
在20秒暫停期間,球隊只可替換一名隊員。如果請求暫停的隊替換一名隊員,對方隊也可替換一名隊員。
如果在半時(包括加時賽)中請求第二次20秒暫停,應予允許,但要登記一次常規暫停。
如果20秒結束時比賽不能繼續進行,也應登記一次常規暫停。
(2)常規暫停(100秒)
每隊有權請求7次要登記的常規暫停。限定每隊在第四節中不得超過4次暫停;在第四節的最後兩分鍾內不得超過3次暫停。在加時賽內,允許每隊3次暫停。
隊員請求100秒暫停,只有當球成死球或該隊控制球時才給予。隊員要喊出:「暫停」。
每節比賽必須有兩次暫停。如果每節比賽剩下6分59秒時沒有任一隊叫暫停,記錄員應在第一次死球時採取強制暫停,這一暫停登記在主隊名下。在每節比賽剩下2分59秒時沒有任一隊叫第二次暫停,記錄員應在第一次死球時採取強制暫停,這一暫停登記在該節先前沒有登記的隊的名下。
允許有追加的暫停,但要判罰一次技術犯規。主教練員可以在比賽中止時,請求20秒或100秒暫停。(中國籃球裁判網版權所有,轉載請註明出處:http://www.cbareferee.com)
8.24秒鍾規則
當某隊在比賽中獲得新的球權時,或在擲球入界中當球在場上被隊員合法觸及時,24秒鍾計時器將開動。擁有球權的隊必須在獲得球後的24秒鍾內投籃。完成投籃的條件是:
(1)在24秒鍾結束之前,球必須離開隊員的手;
(2)球離開隊員的手後,球必須與籃自接觸。
如果在24秒鍾內球未接觸籃圈,為24秒鍾違例。
(二)違例及其罰則
1.3秒鍾規則
某隊控制球,該隊隊員不得在罰球區停留超過3秒鍾。
某隊在前場控制球,開始計算3秒鍾。
罰則:失去球。將球判給對方在罰球線延長部分的邊線擲界外球。
2.肘的擺動
不允許隊員過分地或有力地擺動肘部(無接觸)。當一名防守隊員在附近,並且進攻隊員持有球,此即為違例。
罰則:失去球。將球判給對方在靠近違例地點的邊線擲界外球。
3.非法協助得分
隊員不得使用籃圈或籃板來吊起、支撐或提高自己,以有助於投籃得分。
隊員不得協助同伴在投籃時增加高度。
罰則:失去球。將球判給對方在罰球線延長部分的邊線擲界外球。
4.孤立
如果進攻隊在圈頂外或無球一側放置3名或3名以上的隊員,應宣判違例。
罰則:失去球。將球判給對方在圈頂延伸部分的邊線擲界外球。
5.界外的進攻掩護
進攻隊員不得為了建立掩護而離開前場端線處的地面區域。
罰則:失去球。將球判給對方在罰球線延長部分的邊線擲界外球。
6.粘性物質
隊員不得使用粘性物質或任何類似的物質。
罰則:第一次違例,罰款25美元。再發生違例罰款加倍。
(三)犯規及其罰則
1.技術犯規
對場上或球隊席上的球隊成員的沒有體育道德的行為或違例的處罰,是技術犯規。在球成活球前,與對方隊員發生非法的接觸,也可判為技術犯規。
(1)沒有體育道德的行為
對任何隊員、教練員或訓練員的沒有體育道德的行為最多可判罰兩次技術犯規。任何違犯者只要有一次沒有體育道德的行為,就可被驅逐;有兩次沒有體育道德的行為必須被驅逐。
沒有體育道德的行為如:與裁判員講話無禮貌;以身體接觸裁判員;對宣判公開表示不滿;使用褻讀的言語;未經裁判員允許教練員進人場地;故意伸肘或試圖動手腳但未包含接觸。
還有一些技術犯規不是由不符合體育道德的行為造成的,如:延誤比賽;球隊席區域的違例;球成活力球時場上隊員不足或多於5名;進攻隊員故意地吊在籃圈或籃板上等等。
在死球期間發生非法接觸,如果在性質上被認為是不符合體育道德的,可判為一次技術犯規;如果接觸是不必要的和過分的,可判為惡意犯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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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打架犯規
比賽中或死球期間,隊員、教練員或訓練員打架,要登記技術犯規,不判給罰球,參加打架的人員應立即被驅逐。另根據情況判打架人員不超過20000美元的罰款和停賽。
NBA比賽中,對犯規的判罰是較為嚴厲的。如隊員、教練員或訓練員出現下列情況即可被驅逐:接觸肩的水平或以下部位的肘部犯規;沒有體育道德行為的技術犯規;以不必要的或過分的接觸造成的惡意犯規。
隊員、教練員或訓練員出現下列行為則必須被驅逐:拳擊犯規;打架犯規;接觸肩的水平以上部位的肘部犯規;試圖揮拳雖無接觸;不是比賽的延續動作而是故意地進人看台。
為了懲罰和制止犯規,NBA規則中還列有罰款的規定,如:裁判員認為隊員是故意地吊在球籃上,應判一次技術犯規和罰款100美元;第一次因不符合體育道德的行為判罰技術犯規的罰款100美元,第二次犯規加罰150美元等等。
2.侵人犯規
在球成活球後,與對方隊員發生非法的身體接觸,是侵人犯規。
隊員不準拉、推、撞對方隊員;也不準靠伸展臂、腿、膝或彎曲身體成不正常姿勢以阻礙對方隊員行進。違反規定,將判為侵人犯規並按相關的罰則處理。
(1)雙方犯規
雙方犯規是指兩名非同隊的隊員大約同時互相發生侵人犯規或技術犯規的情況。
罰則:
不管是侵人犯規或是技術犯規都不判給罰球,只給隊員登記犯規,不登記全隊犯規。如果宣判雙方犯規或打架犯規時某隊擁有球權,應保留球權,在靠近比賽中斷地點的邊線擲界外球繼續比賽。如果宣判雙方犯規或打架犯規時雙方球隊都未擁有球權,或投籃未成功球在空中,應由任何兩個非同隊的隊員在中圈跳球繼續比賽。如果投籃成功,得分有效,在底線擲界外球繼續比賽。如果雙方犯規是作為裁判員意見不同的結果,不計得分,應由任何兩個非同隊的隊員在中圈跳球繼續比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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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進攻犯規
在球成活球後,進攻隊員與對方發生非法的接觸,是進攻犯規。
進攻隊員侵人犯規,如不是肘部犯規、拳擊犯規,也不是惡意犯規,應按如下罰則處理:不判給進攻隊得分;登記犯規隊員一次侵人犯規;不登記該隊全隊犯規(隊員第六次侵人犯規,並且該隊已無有資格的替補隊員除外)。
(3)無球權犯規
在球成活力球後,在雙方球隊均未擁有球權時與對方發生非法的接觸,是無球犯規。
隊員侵人犯規.如不是拳擊犯規、惡意犯規、也不是肘部犯規,而且發生犯規時雙方球隊均未擁有球權,應按如下罰則處理:登記犯規隊員一次侵人犯規;登記犯規隊一次全隊犯規;如果全隊犯規罰則未出現,判給對方隊在靠近犯規地點的邊線擲界外球;如果全隊犯規罰則出現,判給被侵犯的隊員一次罰球加一次罰球。
如果判了防守隊一次無球權犯規,接著投籃(罰球)成功,應判給被侵犯的隊一次罰球,使有可能得3分或4分。這條規定適用於:不管是對哪個進攻隊員犯規;不管全隊犯規罰則是否出現。
如果判了進攻隊一次無球權犯規,接著進攻隊員投籃成功,不計得分。
(4)拳擊犯規
隊員用拳猛擊對方,是拳擊犯規。
因拳擊宣判隊員的非法的接觸,是一次侵人犯規和一次全隊犯規。應判給一次罰球,不論罰球成功與否,將球判給被侵犯的隊在中場擲界外球。
任何隊員揮拳猛擊對方,無論是否擊中,都是不符合體育道德的行為,他應立即被驅逐並至少停止一場比賽。
這條規定既適用於比賽進行中,也適用於死球狀態。
如果接連發生拳擊犯規,這條規定的所有內容都將適用,並由最後被侵犯的隊在中場擲界外球。
另外,根據情況判該隊員不超過20000美元的罰款和停賽。
(5)非賽犯規
在第四節或加時賽的最後兩分鍾內,防守隊對擁有球權的進攻隊發生非法的接觸,而這種接觸發生在遠離球附近的區域或界外球未離手時,為非賽犯規罰則:登記一次侵人犯規和一次全隊犯規;判給一次罰球(肘部犯規或惡意犯規罰球兩次),任一場上隊員可執行此罰球;並由被侵犯的隊在靠近比賽中斷的地點擲界外球繼續比賽。
(6)全隊犯規
每節比賽每隊的全隊犯規超過4次,加時賽每隊的全隊犯規超過3次,要判一次罰球加一次罰球。(中國籃球
如果每節前10分鍾全隊犯規未滿4次,或加時賽前3分鍾全隊犯規未滿3次,允許該隊在最後兩分鍾內有一次全隊犯規不用加罰。
對正在做投籃動作的隊員發生侵人犯規,判給兩次罰球,如果全隊犯規罰則出現也不判給增加的罰球;如投籃成功,判給一次罰球,如果全隊犯規罰則出現也不判給增加的罰球。也就是說,在成功的兩分投籃中最多可得3分,在成功的3分投籃中最多可得4分。
http://..com/question/1181889.html
F. 籃球賽有什麼規則
籃球規則
第一章 比 賽
第1條 定義
1.1 籃球比賽
籃球比賽由兩個隊參加,每隊出場5名隊員。每隊的目標是在對方球籃得分,並阻止對方隊得分。
籃球比賽由裁判員、記錄台人員和技術代表管理。
1.2 球籃:本方/對方
被某隊進攻的球籃是對方的球籃,由某隊防守的球籃是本方的球籃。
1.3 比賽的勝者
在比賽時間結束時得分較多的隊,將是比賽的勝者。
(中國籃球裁判網 http://www.cbareferee.com 版權所有 轉載請註明)
第二章 球場和器材
第2條 球場
2.2 比賽場地
比賽場地應是一塊平坦、堅實且無障礙物的表面(圖1)。其尺寸是長28米、寬15米,從界線的內沿丈量。
國家聯合會為舉辦、比賽,有權批准最小尺寸為長26米、寬14米的現有比賽場地。
2.2 線
所有的線應用相同的顏色(最好白色)畫出,寬5厘米並清晰可見。
2.2.1 界線
比賽場地是由兩條端線(在短邊)和兩條邊線(在長邊)組成的界線所限定。這些線不是比賽場地的部分。
任中何國障籃礙球物裁包判括網在版球權隊所席有就座的人員距比賽場地應至少2米。
2.2.2 中線、中圈和半圓
中線應從兩邊線的中點標出並平行於兩端線。它向每條邊線外延伸15厘米。
中圈應標在比賽場地的中央,半徑為1.80米(從圓周的外沿丈量)。如果中圈裡面著色,它必須與限制區內的顏色相同。
半圓應標在比賽場地上,半徑為1.80米(從圓周的外沿丈量),它的圓心在兩條罰球線的中點上(圖2)。
2.2.3 罰球線和限制區
罰球線應畫成與每條端線平行。從端線內沿到它的最外沿應為5.80米,其長度為3.60米。它的中點應落在連接兩條端線中點的假想線上。
限制區是在比賽場地上標出的地面區域,它由端線、罰球線和兩條起自端線(畫線的外沿距離端線中點3米)終於罰球線外沿的線所限定。除端線外,這些線都是限制區的一部分。限制區裡面可以著色,但必須與中圈內的顏色相同。
罰球時留給隊員們的沿限制區兩側的搶籃板球位置,應按圖2標出。
2.2.3 3分投籃區域
某隊的3分投籃區域(圖1和圖3)是除對方球籃附近被下述條件限制出的區域之外的整個比賽場地的地面區域。這些條件包括:
*從端線引出兩條垂直於端線的平行線,外沿分別距對方球籃的中心垂直線與地面的交點6.25米。該交點距端線內沿中點的距離為1.575米。
*以上述規定的同一點為圓心,畫半徑為6.25米(量到圓弧外沿)的半圓與兩平行線相交。
2.2.5 球隊席區域
球隊席區域(圖1)應標在記錄台和球隊成同側的場外。
每個區域由一條從端線向外延伸至少長2米的線和另一條離中線5米且與邊線成直角並至少長2米的線所限定。
球隊席區域內必須有14個座位供教練員、替中補國隊籃員球和裁隨判隊網人版員權使所用有。任何其他人員應在球隊席後面至少2米處。
2.3 記錄台和替換椅子的位置(圖4)
第三條 器材
需要下列器材:
*擋件,包括:
——籃板;
——含有抗壓籃圈和籃網的球籃;
——籃板支撐構架(包括包紮物)。
*籃球。
*比賽計時鍾。
*記錄板。
*24秒鍾裝置。
*供暫停什時用的計秒錶或適宜的(可見的)裝置(不是比賽計時鍾)。
*兩個獨立的、顯然不同的和非常響亮的信號。
*記錄表。
*隊員犯規標志牌。
*全隊犯規標志牌。
*交替擁有指示器。
*比賽地板。
*比賽球場。
*足夠的照明。
籃球器材更詳細的描述見「籃球器材附錄」(FIBA)。
第三章 球 隊
第4條 球隊
4.1 定義
4.1.1 當一名球隊成員按照競賽組織部門的規程(包括管理年齡限制的規程)已被認可為某隊參賽,是合格參賽的球隊成員。
4.1.2 當一名球隊成員的姓名在比賽開始前已被登記在記錄表上,井且他既沒有被取消比賽資格又沒有發生5次犯規,是有資格參賽的球隊成員。
4.1.3 在比賽時間內,一名球隊成員:
*當他在比賽場地上 並旦有資格參賽時是一名隊員。
*當他未在比賽場地上,但他有資格參賽時是一名替補隊員。
*當他已發生5次犯規,並且不再有資格參賽時是一名逐出的隊員。
4.1.4 在比賽休息期間,所有有資格參賽的球隊成員被認為是隊員。
4.2 規定
4.2.1 每個隊應按下列要求組成;
*不超過12名有資格參賽的球隊成員,包括一名隊長。
*一名教練員,如果球隊需要可有一名助理教練員。
*最多5名有專門職夫的隨隊人員可坐在球隊用上,如領隊、醫生、理療師統計員、譯員。
4.2.2 在比賽時間內,每隊應有5名隊員在場上並可被替換。
4.2.3 一名替補隊員成為隊員和一名隊員成為替補隊員:
*當裁判員招呼替補隊員進入比賽場地時。
*登記的暫停或比賽休息期間,一名替補隊員向記錄台請求替換時。
4.3 服裝
4.3.1 球隊成員的服裝應按下列要求構成:
*背心前後的主要顏色相同。
所有隊員必須把他們的背心塞進他們的比賽短褲內。一體的服裝是允許的。
*圓領衫(不管式樣)不可以穿在背心裏面,除非隊員有醫生書面同意。如果有這樣的許可,圓領衫的顏色必須與背心的主要顏色相同。
*短褲前後的主要顏色相同,但沒必要與背心的顏色相同。
*允許穿長於短褲的緊身內褲,只要與短褲的顏色相同。
4.3.2 每一球隊成員應穿前後有號碼的背心,其清楚的單色號碼與背心的顏色有明顯的區別。
號碼應清晰可見,並且:
*後背的號碼應至少流叨厘米。
*前胸的號碼應至少高10厘米。
*號碼應至少寬2厘米。
*球隊應使用一至15的號碼。國家聯合會為舉辦競賽,有權批准最多兩位數字的任何其它號碼。
*同隊隊員不應佩戴相同的號碼。
*任何廣告或標識離號碼應至少5厘米。
Dk; 43.3 $隊必須至少有兩套背心,並且:
卜*秩序冊中十名的第一隊(主隊)應穿淺色附心(最好白色)。
E*秩序冊中十名的第二隊(客隊)應富深色背心。
*然而,如果涉及比賽的兩隊同意,他們可以互換背心的顏色。
44 X它裝備
441 隊員使用的所有裝備必須合乎比賽要求。任何被設計成增加隊員的高度或能及的范圍,或用任何其它方法得到不正當利益的裝備是不允許的。
442 隊員不應佩戴可能使其他隊員受傷的裝備(物品)O
*下列物品不允許:
一一手指、手、手腕、肘或前臀部位的護具、模件或保護套,它們由皮革、塑料、軟塑料、金同或任何其它堅硬的物質製造,即使表面有軟的包紮。
— —能割破或引起擦傷的物品(指甲必須剪短)O
一一頭飾、頭發飾物和珠寶飾物。
*下列物品里允許的:
一一肩、上作大腿或小腿部位的保護裝備,如果其材料被充分地包紮。
— —被適當包紮的膝部保護架。
一一傷鼻保護器,即使用硬質材料製成。
— —不會對其他隊員造成危險的眼鏡。
一一頭帶最寬為5座十,由不會發生擦傷的單色棉布、軟塑料或橡膠製成。
443 本條中沒有明確提到的任何其它裝Z備.必須被國際籃聯技術委員會批准。
5f5$ 隊員:受傷
51 在隊員受傷的事件中,裁判員可以停止比賽。
gs.2 如果發生受傷時鐵是活球,裁判員不應的哨,直到控制軌的隊已經投籃、失去控制球、止進攻或球已成死球。如果,當有必要去保護受傷隊員時,裁判員可立即中斷比賽。
D53 如果受傷隊員不能立即(大約15秒鍾)D處段比賽,或如果他接受治療,他必須被替換,e該隊必須以少於5名隊員繼續比賽。
D54 教練員、助理教練員、替補隊員和隨隊M經裁判員允許可進人比賽場地,在受傷隊員【杜咎技前照料他。
D53 如果醫生判斷受傷隊員需要即時地治療,醫生不經裁判員允許可進人比賽場地。
DS石 比賽期間,任一正在流血或有傷口的隊怕必須被替換a該隊員只有在流血已經停止並且患部或創面已被全面安全地包紮後才可返回球場。
在同一停表期間,任一隊請求要登記的暫四時 如果受傷隊員或任何正在流血或有傷口的隊員恢復了,該隊員可繼續比賽。
57 如果已判給受傷隊員罰球,必須由他的替補隊員執行OW替補隊員在參加比賽到下一個比賽的鍾表運行片斷之前不能被替換。
58 已經被教練員指定為比賽開始時上場的隊員萬一受傷時可以被替換。在這種情況下,對方也有權替換相同數量的隊員,如果他們想這樣做的話。
第6$ 隊長:職責和權力
61 隊長是一名在場上代表他的球隊的隊員。在比賽期間,他可與裁判員聯系以獲得信息。做此舉要有禮貌,而且只能在球成死球和比賽計時鍾停止時。
62 隊長可以擔任教練員。
63 如果球隊抗議比賽的結果並在記錄表上標有「球隊抗議隊長簽名 欄內簽名,隊長應在比賽結束時立即通知主裁判員。
第7條 教練員:職責和權力
71 至少在預定的比賽開始前q分鍾,每位教練員或他的代表應將該場比賽中合格參賽的球隊成員的姓名和相應的號碼 以及球隊的隊長。
教練員和助理教練員的名單交給記錄員。所有在記錄表上填人姓名的球隊成員有權參加比賽,即使他們在比賽開始後才到達。
72 至少在比賽前10分鍾,每位教練員應以在記錄表L簽字來確認已填人的他們球隊成員的姓名、相應號碼和教練員們的姓名。同時他們應指明比賽開始上場的5名隊員。『A 隊教練員應首先提供這個資料。
73 只允許教練員和助理教練員(以及替補隊員和隨隊人員)等人在和留在他們的球隊席區域內,除非本規則另有規定。
74 教練員或助理教練員可在比賽期間去記錄台以獲得統計資料 而且只能在球成死球和比賽計時鍾停止時。
73 只允許教練員在比賽期間保持站立。在比賽期間,他可與隊員們講話,只要他停留在他們的球隊席區域內。
76 如果有助理教練員,他的姓名必須在比賽開始前旗人記錄表內(他沒必要簽字)。如果到練員因任何原因不能繼續工作,他應承擔教練員的所有職責和權力。D
77 當隊長離開比賽場地時 教練員應通劃裁判員擔任場上隊長的隊員的號碼。1
7石 如果沒有教練員 或如果教練員不能刺續工作,並且記錄表內沒有境人助理教練員(功後者不能繼續工作),隊長應擔任教練員。如果則長必須離開比賽場地,他可以繼續擔任教練員。
然而,如果他在取消比賽資格的犯規後必須離開,或如果他因為受傷不能擔任教練員,代他作隊料的替補隊員替代他當教練員。
79 規則未確定罰球隊員的所有情況中,利
練員應指定罰球隊員。D
第四章 比賽通則
第8$ 比賽時間、比分相等和決勝湖
(加時節】
sl 比賽應由4節組成,每節10分鍾。
82 在第1節和第2節(第一半時)之間
第3節和第4節(第M半時)之間以及每一決勝控之前應有2分鍾的比賽休息期間。
83 半時間的比賽休息期間應為15分鍾。
84 在比賽預定的開始之前,應有20分鍾的比賽什息期間。
85 一次比賽休息期間開始;
*比賽預定的開始之前初分鍾;
*當結束一節的比賽計時鍾信號響時。
86 一次比賽休息期間結束;
*在第1節的開始,當球在跳球中被一名跳球隊員合法拍擊時。
*在所有其它節的開始,當球在擲球人界中觸及一名場k隊員或被楊上隊員合法觸及時O】
87 如果在第4節比賽時間終了時比分用
等,為打破平局,需要一個或多個5分鍾的決瞠期來繼續比賽。D
88 如果結束比賽時間的比賽計時鍾信號響時或恰好之前發生了犯規,在比賽時間結束之病應執行最後的罰球。】
89 如果作為此罰球的結果需要一個決曲期,那麼,在比賽時間結束後發生的所有犯規圍被視為在比賽休息期間發生的,在決勝期開始d前應執行罰球。1
用gf 比買或節的開始和結束l
gi 在跳球中,當球被一名跳球隊員合法拍擊時第1節開始。1
92 擲球人界後,當球觸及一名場上隊員或被場上隊員合法觸及時所有其它的節開始。g
93 如果某一球隊在場上准備比賽的隊員不足5名,比賽不能開始al
94 對所有的比賽,在秩序冊中命名的第一隊(主隊)應擁有對著比賽場地的記錄自左側的球隊席和它的本方球籃O
然而,如果兩隊同意,他們可互換球隊席和H回成球籃。
9.5 在第1節和第3節前,球隊有權在對方的球籃所在的半場作賽前准備活動a
9石 為進行第二半時的比賽,球隊應交換球B。
97 在所有的決勝湖中,球隊應朝向第4節Z兇相同的球籃繼續比賽。
9石 當結束比賽時間的比其計時鍾的信號響時,一節、決勝期或比賽應結束。
第10多 球的狀態
101 球可以是活球或死球。
102 $成活球,當
*跳球中,球被一名隊球隊員合法拍擊時。
*罰球中,罰球隊員可處理球時。
;*用球人界中,挪球人界隊員可處理球時。
103 $成死沐,當:
*任何投籃或罰球中盤時。
*球是活球,裁判員嗎哨時。
*在一次罰球中球明顯不會進人球籃,巨該
次罰球後接若有;
— —另一(多次)罰球時。
一一進一步的罰則(罰球和l或擲球人界)
G. 籃球隊長的責任是什麼
籃球隊的隊長不一定是全隊能力最強的人,但是一定是能夠把隊員團結在一起的人,隊長要麼是隊伍里的元老或者精神領袖,要麼就是收到絕大部分球員尊重的人。他的責任就是不管在場上還是場下,能夠指揮好所有隊員,使球隊團結和諧。
H. 籃球規則
整本《籃球規則》中所提到的教練員、運動員、技術官員等等都是男性,它同樣也適用於女性。必須理解,這樣的寫法僅僅是基於實用的緣故。
第一章 比 賽
第1條 定義
1.1 籃球比賽
籃球比賽由兩個隊參加,每隊出場5名隊員。每隊的目標是在對方球籃中得分,並阻止對方隊得分
比賽由裁判員、記錄台人員和到場的技術代表管理。
1.2 球籃:對方 / 本方
被某隊進攻的球籃是對方的球籃,由某隊防守的球籃是本方的球籃。
1.3 比賽的勝者
在比賽時間結束時,得分較多的隊是比賽的勝者。
第二章 球場和器材
第2條 球場
2.1 比賽場地
比賽場地應是一塊平坦、且無障礙物的硬質地面(圖1);其尺寸(從界線的內沿丈量)是:長28米、寬15米。
2.2 後場
球隊的後場是由中線、兩條邊線和該隊本方球籃後面的端線所限定的比賽場地部分、以及該隊的本方球籃和籃板的界內部分所組成。
2.3 前場
球隊的前場是由對方球籃後面的端線、兩條邊線和中線最靠近對方球籃的內沿所限定的比賽場地部分、以及對方的球籃和籃板的界內部分所組成。
2.4 線
所有的線應該用白色劃出,線的寬度是5厘米並清晰可見。
2.4.1 界線
比賽場地由界線(兩條端線和兩條邊線)所限定。這些線不是比賽場地的一部分。
任何障礙物,包括就坐在球隊席的人員都應距離比賽場地至少2米。
2.4.2 中線、中圈和罰球半圓
中線應從兩條邊線的中點劃出,平行於端線。它向每條邊線外延伸15厘米。
中線是後場的一部分。
中圈應劃在比賽場地的中央,從圓周的外沿丈量,其半徑是1.80米。如果中圈內著色,它必須與限制區的顏色相同。
兩個罰球半圓應劃在比賽場地上,它們的圓心分別在兩條罰球線的中點,從圓周的外沿丈量,其半徑是1.80米。(圖2)
2.4.3 罰球線、限制區和罰球搶籃板球分位區
罰球線應劃成與每條端線平行,從它的最外沿到端線的內沿應是5.80米,其長度是3.60米;它的中點應落在連接兩條端線中點的假想線上。
兩個限制區應該是分別劃在比賽場地上的兩個長方形區域;每個限制區由端線、延長的罰球線和兩條始於端線(它們的外沿距離端線中點2.45米)止於延長的罰球線外沿的線所限定。這些線(不包括端線)是限制區的一部分。限制區內必須著色。
在罰球時,沿限制區兩側專供隊員們(搶籃板球)佔位用的分位區應按圖2劃出。
2.4.4 3分投籃區域
除了對方球籃附近區域之外,整個比賽場地的地面區域是某隊的3分投籃區域(圖 1和圖3)。由下述條件所限定並且包括:
引自端線並垂直於端線的兩條平行線,它們的外沿分別距離各自就近邊線的內沿0.90米。
一條半徑為6.75米的圓弧,該半徑是從對方球籃的中心垂直落在地面上的交點(圓心)量到該圓弧外沿的長度。圓心距離端線內沿的中點是1.575米。該圓弧與兩條平行線連接。
3分投籃線不是3分投籃區域的一部分。
圖1 比賽場地的全部尺寸
2.4.5 球隊席區域
球隊席區域應劃在比賽場地的外側,由兩條線段限定,如圖1所示。
球隊席區域內必須有可供教練員、助理教練員、替補隊員和隨隊人員就坐的14個座位。任何其他人員必須在球隊席後面至少2米。
2.4.6 擲球入界線
兩條0.15米長的線段,應劃在記錄台對側、比賽場地外的邊線上,其外沿距離就近端線的內沿是8.325米。
2.4.7 無撞人半圓區
無撞人半圓應在比賽場地上劃出,其界線是:
•以球籃中心正下方的比賽場地上的點為原點,以1.25米(內沿)為半徑的半圓;
•與端線垂直的兩條平行線,內沿距球籃中心正下方的比賽場地上的點距離為1.25米,長度是0.375米並距離端線內沿1.2米。
無撞人半圓區由與籃板前沿平行的假想線和上述平行線末端連接封閉構成。
無撞人半圓區的界線不是無撞人半圓區的一部分。
圖2 限制區
圖3 2分 / 3分投籃區域
2.5 記錄台和替補座椅的位置
圖4 記錄台和替補座椅
1 = 24秒鍾操作員; 2 = 計時員; 3 = 到場的技術代表; 4 = 記錄員;5 = 助理記錄員。
記錄台和它的座椅必須放置在一個平面上。比賽解說員和 / 或到場的統計員可在記錄台一側和 / 或後面就座。
第3條 器材
必須需要下述器材:
擋件,包括:
— 籃板;
— 由(抗壓)籃圈和籃網組成的球籃;
— 裹有包紮物的籃板支撐構架。
籃球。
比賽計時鍾。
記錄板。
24秒計時鍾。
暫停計時用的秒錶或適宜的(可見的)裝置(不是比賽計時鍾)。
兩種獨立的、明顯不同的並且是響亮的聲音信號。
記錄表。
隊員犯規標志牌。
全隊犯規指示器。
交替擁有指示器。
用於比賽的地板。
比賽場地。
足夠的照明。
對籃球器材更詳細的描述,見「附錄:籃球器材」。
第三章 球 隊
第4條 球隊
4.1 定義
4.1.1 當一名球隊成員按照競賽組織部門的規程規定(包括年齡限制)已被批准為某隊參賽時,他是合格參賽的球隊成員。
4.1.2 當一名球隊成員的姓名在比賽開始前已被登記在記錄表上,並且只要他既沒有被取消比賽資格又沒有發生5次犯規,他是有資格參賽的球隊成員。
4.1.3 在比賽時間內,當一名球隊成員
在比賽場地上,並且有資格參賽時,是一名隊員。
不在比賽場地上,但是有資格參賽時,是一名替補隊員。
已發生了5次犯規並且不再有資格參賽時,是一名出局的隊員。
4.1.4 在比賽休息期間,所有有資格參賽的球隊成員被看作為隊員。
4.2 規定
4.2.1 每支球隊的組成應該:
不超過12名有資格參賽的球隊成員,其中包括一名隊長。
一名教練員;如果球隊需要,可有一名助理教練員。
最多有5名可以坐在球隊席上的隨隊人員,他們有專門的職責,例如:球隊管理、醫生、理療師、統計員、翻譯等。
4.2.2 在比賽時間內,每隊應有5名隊員在比賽場地上並且能夠被替換。
4.2.3 當:
裁判員招呼一名替補隊員進入比賽場地時;或
在一次暫停或一次比賽休息期間內,一名替補隊員向記錄員請求替換時,
該名替補隊員成為隊員,那名被替換的隊員成為替補隊員。
4.3 服裝
4.3.1 球隊成員的著裝應符合下述要求:
背心前後的主色相同。
所有隊員必須將他們的背心塞入他們的比賽短褲內。允許穿著連體的服裝。
短褲前後的主色相同,但沒必要和背心的顏色相同。
球隊所有隊員穿著主色相同的短襪。
4.3.2 每一名球隊成員應穿前後有號碼的背心,清楚的單色號碼和背心的顏色有明顯的區別。
號碼必須清晰可見,並且:
後背號碼的高度應至少20厘米。
前面號碼的高度應至少10厘米。
號碼寬度應至少2厘米。
球隊使用的號碼應從4至15。對於國家聯合會自己舉辦的競賽,他們有權批准最多兩位數字的任何其它號碼。
同一個球隊的隊員不得出現相同的號碼。
任何廣告或標識離號碼應至少5厘米。
4.3.3 球隊必須至少備有兩套背心,並且:
秩序冊中隊名列前的隊(主隊/A隊)應穿淺色背心(最好白色)。
秩序冊中隊名列後的隊(客隊/B隊)應穿深色背心。
然而,如果兩隊同意,他們可以互換背心的顏色。
4.4 其它裝備
4.4.1 隊員使用的所有裝備必須合乎比賽要求。任何被設計成增加隊員高度的或延伸范圍的,或用任何其它方法得到不正當利益的裝備是不允許的。
4.4.2 隊員不應佩戴可能使其他隊員受傷的裝備(物品)。
下述物品是不允許的:
- 用皮革、塑料、軟塑料、金屬或任何其它堅硬材料製作的為保護手指、手、手腕、肘或前臂部位的護具模壓件或保護套,即使在其表面有軟的包裹。
- 能割破或引起擦傷的物品(指甲必須剪短)。
- 頭飾、頭發飾品和珠寶飾物。
下述物品是允許的:
- 肩、上臂、大腿或小腿部位的保護裝備,而且其製作材料是被充分地包裹了。
- 和短褲主色相同的(長於短褲的)緊身內褲。
- 和背心主色相同的彈力護肘。
- 和短褲主色相同的彈力長筒襪。如果它為了護大腿,它應該到膝蓋的上方;如果它為了護小腿,它應該到膝蓋的下方。
- 被適當包裹的膝部保護架。
- 傷鼻保護器,即使是用硬質材料製成的。
- 無色透明的口腔護具(如:牙套)。
- 不會對其他隊員造成危險的眼鏡。
- 用不會擦傷的單色棉布、軟塑料或橡膠製成的頭帶,最寬是5厘米。
- 手臂、肩、腿等部位的無色透明的纏繞綳帶(如:膠帶、貼片)。
4.4.3 比賽中,任何商業廣告、促銷產品或慈善團體的名稱、標記、徽標或其他標識,包括上面提到的但是還不限於這些,都不允許顯示在隊員的肢體上、頭發中或其他部位上。
4.4.4 本條款中沒有明確提到的任何其它裝備,必須得到國際籃聯技術委員會的批准。
第5條 隊員:受傷
5.1 如果隊員受傷,裁判員可以停止比賽。
5.2 如果球是活球時發生了受傷情況,裁判員應等到控制球隊投籃、失去對球的控制、持球停止進攻或球成死球時才能鳴哨。如果有必要去保護受傷的隊員,裁判員可以立即停止比賽。
5.3 如果受傷隊員不能立即(大約15秒鍾內)繼續比賽,或者他接受了治療,他必須被替換,除非該隊可以上場的隊員不足5名。
5.4 教練員、助理教練員、替補隊員、出局的隊員和隨隊人員經裁判員允許後可以進入比賽場地,在受傷隊員被替換前去照料他。
5.5 根據醫生判斷,如果該受傷隊員需要立即治療,他可以不經裁判員的允許進入比賽場地。
5.6 在比賽期間,任一名正在流血或有傷口的隊員必須被替換。他只有在流血停止後並且受傷部位或傷口已被全面安全地包紮覆蓋後才可返回比賽場地。
如果在記錄員的替換信號發出之前,任一隊獲得了暫停;在此期間,該受傷隊員或任一名正在流血或有傷口的隊員恢復了,該隊員可以繼續比賽。
5.7 已被教練員指定在比賽開始時上場的隊員如果受傷了,他可以被替換。在這種情況下,如果對方隊也希望替換,他們有權替換相同數量的隊員。
第6條 隊長:職責和權力
6.1 隊長(CAP)是一名由他的教練員指定的隊員,在比賽場地上代表他的球隊。在比賽期間,他可以與裁判員有禮貌地交流,以獲取信息;然而,這只能在球成死球並且比賽計時鍾停止時進行。
6.2 如果球隊對比賽的結果要提出抗議,該隊隊長應在比賽結束時立即通知主裁判員,並在記錄表上標有「球隊抗議隊長簽名」欄內簽名。
第7條 教練員:職責和權力
7.1 至少在預定的比賽開始之前20分鍾,每一位教練員或他的代表應交給記錄員一份包括:在比賽中合格參賽的球隊成員姓名和相應號碼,以及球隊隊長、教練員和助理教練員姓名的名單。所有姓名被登記在記錄表上的球隊成員都有資格參加比賽,即使他們是在比賽開始後才到達的。
7.2 至少在預定的比賽開始之前10分鍾,每一位教練員必須確認被登記在記錄表上他所遞交的名單,包括球隊成員的姓名、相應的號碼和教練員們的姓名,並在記錄表上簽字。同時,他們應指明5名在比賽開始時上場的隊員。A隊教練員應首先提供這個資料。
7.3 只允許教練員、助理教練員、球隊成員和隨隊人員坐在球隊席上,並允許這些人員逗留在他們的球隊席區域內。
7.4 在比賽期間,教練員和助理教練員只有在球成死球並且比賽計時鍾停止時才可以到記錄台去獲取統計資料。
7.5 在比賽期間,只允許教練員保持站立。在比賽期間,他可以口頭上指揮隊員們,只要他停留在他的球隊席區域內。
7.6 如果有助理教練員,他的名字必須在比賽開始前登記在記錄表上(不需要他的簽名)。如果教練員由於任何原因不能繼續工作了,助理教練員應承擔起教練員所有的職責和權力。
7.7 當隊長離開比賽場地時,教練員應通知裁判員將在比賽場地上擔任隊長的隊員號碼。
7.8 如果沒有教練員,或教練員不能繼續工作了,並且助理教練員也沒有登記在記錄表上(或他也不能繼續工作了),隊長應擔任教練員。如果隊長必須離開比賽場地,他可以繼續擔任教練員。如果他在一次取消比賽資格的犯規後必須離開,或由於受傷不能繼續擔任教練員,替換他的隊員替代他當教練員。
7.9 在規則沒有限定罰球隊員的所有情況中,教練員應指定該球隊的罰球隊員。
第四章 比賽通則
第8條 比賽時間,比分相等和決勝期
8.1 比賽應由4節組成,每節10分鍾。
8.2 在預定的比賽開始之前應有20分鍾的比賽休息期間。
8.3 在上半時的第1節和第2節之間、下半時的第3節和第4節之間、以及每個決勝期之前都應有2分鍾的比賽休息期間。
8.4 兩個半時之間的比賽休息期間應是15分鍾。
8.5 比賽休息期間開始於:
預定的比賽開始之前20分鍾 。
一節結束的比賽計時鍾信號響時。
8.6 比賽休息期間結束於:
主裁判員執行跳球,當球離開他的手開始第1節時。
所有其它每節的開始;即:當擲球入界的隊員可處理球時。
8.7 如果第4節的比賽時間結束時比分相等,比賽有必要再繼續一個或幾個5分鍾的決勝期來打破平局。
8.8 如果結束比賽時間的比賽計時鍾信號響時或恰好之前發生了犯規,在比賽時間結束之後應執行最後的罰球。
8.9 如果作為罰球的結果需要一個決勝期,那麼,在比賽時間結束後發生的所有犯規應被視為在比賽休息期間發生的,在決勝期開始之前應執行罰球。
第9條 比賽或一節的開始和結束
9.1 跳球中,當球離開主裁判員的手時,第1節開始。
9.2 所有其它每節開始的時候,當擲球入界的隊員可處理球時,該節開始。
9.3 如果某一隊在比賽場地上准備比賽的隊員不足5名,比賽不能開始。
9.4 對於所有的比賽,在秩序冊中隊名列前的隊(主隊) 擁有記錄台(面對比賽場地)左側的球隊席和本方球籃。
然而,如果兩隊同意,他們可以互換球隊席和 / 或球籃。
9.5 在第1節和第3節開始前,球隊有權在位於對方球籃的半場做賽前准備活動。
9.6 球隊在下半時應互換球籃。
9.7 在所有的決勝期中,球隊應繼續進攻與第4節比賽方向相同的球籃。
9.8 當該節的比賽計時鍾信號響時,一節、決勝期或比賽應結束。
第10條 球的狀態
10.1 球可以是活球或死球。
10.2 (活球情況)當:
跳球中,球離開拋球的主裁判員的手時;
罰球中,罰球隊員可處理球時;
擲球入界中,擲球入界的隊員可處理球時;
球成活球。
10.3 (死球情況)當:
任何投籃或罰球中籃時;
活球中,裁判員鳴哨時;
罰球中,很顯然球不會進進球籃,但在該罰球後還有:
- 另一次(另一起)罰球時
- 進一步的罰則(罰球和 /或球權)時
該節結束的比賽計時鍾信號響時;
球隊控制著球,24秒計時鍾信號響時;
投籃的球在空中飛行中:
- 裁判員鳴哨後
- 該節結束的比賽計時鍾信號響後
- 24秒計時鍾信號響後
球被任一隊的隊員觸及時;
球成死球。
10.4 (不成死球情況)當:
投籃的球在飛行中:
- 裁判員鳴哨時
- 該節結束的比賽計時鍾信號響時
- 24秒計時鍾信號響時
罰球的球在飛行中,裁判員對除了罰球隊員之外出現的任何違犯規則的情況而鳴哨時;
控制球的隊員在做投籃動作,並且使用連續動作完成該次投籃,一名防守隊員對任一名進攻隊員犯規時(該犯規在投籃動作之後);
球不成死球,如中籃計得分。
但是,如果:
- 裁判員鳴哨後,該投籃隊員做了一個全新的投籃動作;
- 該投籃隊員正在做連續動作,一節結束的比賽計時鍾信號響或24秒計時鍾信號響;
此規定不適用,並且如中籃應不計得分。
第11條 隊員和裁判員的位置
11.1 一名隊員的位置是由他正接觸著的地面所確定。
當隊員跳起在空中時,他仍然保持著與他最後接觸地面時所擁有的相同起跳點。這包括界線、中線、3分線、罰球線、標定限制區和標定無撞人半圓區的各線。
11.2 一名裁判員的位置的確定和一名隊員的位置的確定相同。
當球觸及了一名裁判員時,如同觸及裁判員所在位置的地面一樣。
第12條 跳球和交替擁有
12.1 跳球定義
12.1.1 一名裁判員位於中圈,在雙方任意兩名隊員之間將球拋起開始第1節時,一次跳球發生。
12.1.2 雙方球隊各有一名或多名隊員將一手或雙手緊緊地抓住球,以至於不採取粗野的動作任一名隊員都不能獲得控制球時,一次爭球發生。
12.2 跳球程序
12.2.1 每一名跳球隊員的雙腳應站立在靠近他球隊本方球籃一側的中圈半圓內,並一腳靠近中線。
12.2.2 如果一名對方隊的隊員想要佔據圓圈上的一個位置,同隊隊員不能圍繞圓圈佔據相鄰的位置。
12.2.3 然後,裁判員應在兩名互為對方隊的隊員之間將球垂直地向上拋起,其高度要超過任一名跳球隊員跳起能達到的高度。
12.2.4 在球到達最高點後,必須被至少一名跳球隊員用手拍擊。
12.2.5 在球被合法拍擊前,任一名跳球隊員都不得離開他的位置。
12.2.6 在球接觸非跳球隊員或地面前,任一名跳球隊員不得抓住球或拍擊球超過兩次。
12.2.7 如果球沒有被任一名跳球隊員拍擊到,應重新跳球。
12.2.8 在球被拍擊前,非跳球隊員的身體部分不能在中圈的線上或越過(進入)中圈的圓柱體。
違犯第12.2.1、12.2.4、12.2.5、12.2.6和12.2.8款是違例。
12.3 跳球情況
當:
宣判了一次爭球時;
球出界,但是裁判員無法斷定最後觸球的隊員或意見不一致時;
最後一次或僅有一次的罰球不成功,雙方隊員發生違例時;
活球停留在籃圈和籃板之間時(罰球之間除外);
任一隊都沒有控制球,也沒有球權,球成死球時;
雙方球隊的相等罰則被抵消後,沒有留下其它犯規罰則要執行,以及在第一起犯規或違例之前,任一隊既沒有控制球也沒有球權時;
除第1節之外的所有其它每節開始時,
一次跳球情況發生。
12.4 交替擁有定義
12.4.1 交替擁有是以擲球入界而不是以跳球來使球成為活球的一種方式。
12.4.2 交替擁有擲球入界:
開始於:擲球入界隊員可處理球時。
結束於:
- 球觸及場上隊員或被場上隊員合法觸及時;
- 擲球入界的隊發生違例時;
- 在擲球入界中,活球停留在籃圈和籃板之間時。
12.5 交替擁有程序
12.5.1 在所有的跳球情況中,球隊在跳球情況發生的最近地點,以擲球入界的形式交替擁有球權。
12.5.2 跳球後,在比賽場地上未獲得控制活球的隊應獲得第一次交替擁有。
12.5.3 在任一節結束時,獲得下次交替擁有的隊將在記錄台對側、中線的延長線擲球入界開始下一節,除非有進一步的罰球和球權罰則要執行。
12.5.4 用交替擁有箭頭指向對方球籃來顯示某隊獲得了交替擁有擲球入界權。當交替擁有擲球入界結束時,交替擁有箭頭的方向立即反轉。
12.5.5 某隊在交替擁有擲球入界中違例,致使該隊喪失交替擁有擲球入界權,交替擁有箭頭的方向應立即反轉,指明由違例隊的對方球隊在出現下一次爭球情況時獲得交替擁有擲球入界權。然後,應將球判給違例隊的對方球隊在原擲球地點擲球入界重新開始比賽。
12.5.6 在:
除第1節之外的其它每節開始前,或
交替擁有擲球入界中,
任一隊犯規不使擲球入界隊失掉交替擁有擲球入界。
第13條 如何打球
13.1 定義
在比賽中,球只能用手打,並可將球向任何方向傳、擲、拍、滾或運,但受本規則的限制。
13.2 規定
隊員不得帶球跑,也不得故意地用腿的任何部位去踢球或攔截球,或用拳擊球。然而,球偶然地碰到腿的任何部位,或腿的任何部位意外地觸及球,不是違例。
違犯第 13.2款是違例。
第14條 控制球
14.1 定義
14.1.1 當某隊一名隊員在控制活球中拿著或運著一個活球,或可處理一個活球時,球隊控制球開始。
14.1.2 當:
某隊一名隊員正控制著一個活球時,或
球正在同隊隊員之間傳遞時,
是球隊繼續控制球。
14.1.3 當:
一名對方隊員控制球時;
球成死球時;
在一次投籃或罰球中,球離開該隊員的手時,
是球隊控制球結束。
第15條 正在做投籃動作的隊員
15.1 定義
15.1.1 投(對於投籃或罰籃):當隊員手中持球,然後朝向對方的球籃將球擲入空中時。
拍:用手將球拍向對方球籃時。
扣:用一手或雙手用力向下方塞進對方的球籃時。
拍和扣也被認為是投籃。
15.2 投籃動作
開始於:隊員通常在球離手前開始做投籃的連續動作,根據裁判員的判斷,他已經向對方的球籃投、拍或扣球,開始得分嘗試時。
結束於:球已離開該隊員的手時,如果是跳起在空中的投籃隊員,他還須雙腳落回到地面。
雖然投籃隊員被認為在做得分嘗試,但他的手臂有可能被對方隊員抓住,以 此來阻止他得分。在這種情況下,球離不離開該隊員的手就無關緊要了。
在跑動的合法步數和投籃動作之間沒有聯系。
15.1.3 投籃的連續動作:
開始於:球已在該隊員手中停留,並且開始投籃動作(通常是向上)時。
在投籃嘗試的過程中可以包括該隊員的手臂和 / 或身體動作。
結束於:球離開該隊員的手時,或者,做了一個的全新的投籃動作時。
第16條 球中籃和它的得分值
16.1 定義
16.1.1 當一個活球從上方進進球籃並在其中停留或穿過球籃時是球中籃。
16.1.2 當有極少部分的球體在籃圈中並在籃圈水平面以下時,就認為球在球籃中。
16.2 規定
16.2.1 球已進入對方隊的球籃,中籃應按下述原則計入進攻隊的名下:
一次罰球中籃計1分。
從2分投籃區域中籃計2分。
從3分投籃區域中籃計3分。
在最後一次或僅有一次罰球中,球觸及籃圈後,在球進入籃圈前被一名進攻隊員或防守隊員合法地觸及,中籃計2分。
16.2.2 如果一名隊員意外地將球投入了本方球籃,中籃計2分,登記在對方隊的場上隊長名下。
16.2.3 如果一名隊員故意地將球投入了本方球籃是違例,並且中籃不計得分。
16.2.4 如果一名隊員使整個球體從下方穿過球籃是違例。
16.2.5 為了使隊員在擲球入界獲得球權時,或者是最後1次或僅有1次罰球後搶籃板球時可以嘗試投籃,比賽計時鍾必須顯示0:00.3(十分之三秒)或者更多。如果計時鍾顯示0:00.2或者0:00.1(十分之一秒),唯一的投籃方式是拍球或者直接扣籃得分。
I. 籃球規則
定義
每場籃球比賽由兩個隊參加,每隊出場5名隊員。目的是將球進入對方球籃得分,並阻止對方獲得球或得分。可將球向任何方向傳、投、拍、滾或運,但要受下列規則的限制。隊員和替補隊員
比賽進行時,每隊要有5名隊員上場,並可按照規則的規定進行替換。
球隊的球員在場上時為隊員,他有權參加比賽。在場下則為替補隊員。
當裁判員招呼某替補隊員進場時,他即成為隊員;當裁判員招呼那名隊員的替換者進場時,該隊員即成為替補隊員。
隊員的服裝要按下列要求配備:
1、前後是相同單一顏色的背心(不允許有條紋的背心)。
2、圓領衫可以穿在背心裏面,但要與背心相同的單一顏色。
3、前後是相同單一顏色的短褲,但不一定和背心的顏色相同。
4、允許穿長於短褲的緊身內褲,但要與短褲相同的單一顏色。
每個隊員背心前後的號碼須是清晰的、單色的,並與背心的顏色有明顯的區別。號 碼要醒目,並且:
1、後背的號碼至少高0.20米(20厘米);
2、前胸的號碼至少高0.10米(10厘米);
3、號碼的寬度不得少於0.02米(2厘米);
4、球隊要使用0至99的號碼(NBA慣例);
5、同隊隊員不得使用重復的號碼。
註:在比賽中,如果某隊員改變他的號碼,他要向記錄員和主裁判員報告這一改變。
主裁判員不得允許任何隊員佩帶對其他隊員有危險的裝備。
1、下列裝備不允許:
2、下列裝備許可:
註解
本條中關於合格參賽的球員服裝號碼的尺寸、顏色和位置的規定必須嚴格遵守。號碼必須清晰可見,並易為裁判員和記錄員辨認。
背心上允許的廣告不得干擾前後號碼的可見性。背心上號碼的尺寸無論如何不得縮小。
球隊必須至少有兩套服裝,一套淺色(最好白色),一套深色。
對所有的比賽:
1、秩序冊中隊名列前的隊(主隊)要穿淺色服裝(最好白色);
2、秩序冊中隊名在後的隊(客隊)要穿深色服裝;
3、然而,如果涉及比賽的兩隊同意,他們可以互換服裝顏色。
對於國際籃聯主要的比賽,同隊的隊員要:
1、穿著一致的單一色或多色的鞋;
2、穿著一致的單一色或多色的襪子。
隊長的職責和權力
必要時,隊長是他的球隊在場上的代表。他可以為獲得必要的情況向裁判員提出請求。這樣做要有禮貌,而且只能在球成死球並停止比賽計時鍾時。
隊長因任一正當原因離開球場,要把他不在場期間代理隊長職務的隊員通知主裁判員。
教練員的職責和權力
至少在預定的比賽開始前20分鍾,雙方教練員要將包括參賽球員姓名、號碼,以及隊長、教練員和助理教練員的書面名單送交記錄員。
至少在比賽開始前10分鍾,教練員要確認該隊已登記的球員姓名、號碼和教練員姓名的名單,並在記錄表上簽字。同時指明開始上場的5名隊員。「A」隊教練員要首先辦理此事。
只有教練員或助理教練員可以提出暫停請求。
當教練員或助理教練員想要替換隊員時,該替補隊員必須向記錄員報告請求替換,並必須立即做好上場比賽的准備。
如助理教練員,他的姓名必須在比賽開始前填入記錄表內(他沒必要簽字)。教練員如因任何原因不能繼續執行其職責,要由助理教練員代理。
如果教練員不能繼續工作,而在記錄表上又沒有登記助理教練員(或助理教練員也不能繼續工作),隊長可以擔任教練員。如隊長因任何正當的原因必須離場,他可以繼續擔任教練員。然而,如因被取消比賽資格而必須離場,或因受傷不能擔任教練員,則代替他擔任隊長的隊員替代他當教練員。
比賽中,僅允許在記錄表上登記姓名的教練員站立著。
註解
教練員已指定了某隊員在開始比賽時上場,如果該隊員受傷,只要主裁判員確認受傷是真實的,可以被替換。
遲到的替補隊員可以參加比賽,只要在比賽前教練員向記錄員提交的球員名單中已包括了他們。
教練員(或助理教練員)是該隊在比賽中唯一可與記錄台人員聯系的代表。他可以在比賽計時鍾停止、球成死球期間進行聯系,必要時可詢問有關比分、時間、記錄板或犯規次數等事宜。 他與記錄台人員接觸的任何時候都必須是態度和藹和有禮貌。他絕不能幹擾比賽的正常進行。
5關於比賽時間編輯
比賽時間
比賽可分成:
兩個半時,每半時20分鍾;
四節,每節12分鍾(NBA和CBA慣例,國際籃聯規定時間為每節10分鍾)。第一和第二節、第三和第四節中間的休息時間分別為2分鍾;
半時間的休息時間為10分鍾或15分鍾:
1、由當地組織者決定,但該決定最遲必須在預定的比賽(錦標賽)開始前一天通知到所有有關人員。
2、如果僅一場比賽,該決定必須在比賽開始前通知。
國際籃聯的適當部門要決定比賽的時間:
1、世界錦標賽由國際籃聯中央委員會決定;
2、地區或洲的比賽由地區或洲的最高機構決定;
3、國家或地方的比賽由國家或地方的協會決定。
操縱比賽計時鍾
下列情況要開動比賽計時鍾:
1、跳球中,球拋到最高點後被跳球隊員合法地拍擊時;
2、罰球未成功繼續比賽,當球觸及場上隊員時;
3、擲界外球後,當球觸及場上隊員時。
下列情況要停止比賽計時鍾:
1、在半時或一節結束的時間終了時;
2、當裁判員鳴哨時;
3、當30秒鍾信號發出時;
4、當投籃得分,對方球隊按規則第十九條第二款3已經請求了暫停時。
24秒鍾規則
當一名隊員在場上控制活球時,該隊必須在24秒鍾內完成投籃。
控制球隊在24秒鍾內未投籃,要發出24秒信號的聲響,違反本條規則為違例。
按下列規定操縱30秒鍾裝置:
1、一名隊員在場上一旦獲得控制活球,就要開動24秒鍾裝置。
2、一旦球隊控制球結束,該裝置就要停止(見第二十八條)。
3、只有當隊員在場上重新控制球,新的24秒周期開始時,24秒鍾裝置才復位和重新開始。
4、下列情況停止24秒鍾裝置,但不重新設定24秒周期:
5、由於任何其它原因,要判給控制球隊一個新的24秒周期,除非裁判員判斷某隊已被置於不利,在那種情況下,裁判員不要判給控制球隊一個新的24秒周期。
註解 投籃的球在空中時,如果24秒鍾裝置錯誤時發出聲響:
如果雙方隊員均未觸及球,球進進球籃,則投中得分;
如果球被任一隊員合法觸及或投籃明顯不會成功,則球成死球,要判為跳球;
如果球有機會進進球籃,並在接觸籃圈前被觸及,規則第四十四條的所有有關限制均適用。
6關於籃球比賽編輯
要登記的暫停
說明 按下列規定,球隊持續1分鍾的暫停要登記。
1、對於2 X 20分鍾的比賽,每隊每半時的比賽時間內可以准許請求兩次要登記的暫停,每一決勝期內准許1 次。
2、對於4 X 12分鍾的比賽,每隊每半時(兩節)的比賽時間內可以准許請求3次要登記的暫停,每一決勝期內准許1次。
3、如果要登記的暫停時間未到,而請求暫停的隊已做好了比賽的准備,主裁判員要盡快重新開始比賽。
4、暫停期間允許隊員們離開比賽場地,坐到球隊席上。
程序
1、教練員或助理教練員有權請求要登記的暫停。他要親自到記錄員處用雙手做出規定的手勢,明確地提出「暫停」 請求。
2、一旦球成死球並停止比賽計時鍾時,記錄員就要通過他的信號通知裁判員某隊的暫停請求:
裁判手勢
裁判手勢
3、下列情況教練員或助理教練員也可以獲得一次要登記的暫停:
1、從第一次或僅有一次罰球,球進入比賽狀態的瞬間起,不允許暫停;只有經過一個比賽的鍾表運行片段後,球再次成死球時才允許。例外:
2、如有下述情況,則不登記「暫停」:
球場示意圖
球場示意圖
3、未用過的暫停不可挪到下半時或決勝期。
註解下列幾點關於要登記的暫停的處理方法是教練員和記錄員要注意的:
除了對方隊員投籃得分後和當時又沒有發生犯規的情況外,要給首先提出請求的教練員登記暫停。
一個隊請求的要登記的暫停可以撤銷,但只能在記錄員向裁判員發出暫停信號以前提出。
隊員或裁判員受傷
隊員受傷
1、假如隊員受傷,裁判員可以停止比賽。
2、如活球中發生受傷事故,裁判員要使比賽告一段落時再鳴哨;所謂告一段落,即控制球的隊已經投籃、失去控制球、持球停止進攻或球已成死球。 然而,為了保護受傷隊員,必要時裁判員可立即中斷比賽。
3、
4、如果出現下列情況,受傷隊員不能留在場上繼續比賽,必須被替換:
5、如已判給受傷隊員罰球,則要由替換他的隊員執行。該替換隊員不能被替換,只能等到該隊下次替換機會時再被替換。
6、比賽中,裁判員要命令每一位正在流血或有傷口的隊員離開比賽場地,並讓其替換。該隊員只有在流血停止並且患部或創面已被全面安全地包紮後才可返回球場。
裁判員受傷 如果一位裁判員受傷或任何其它原因,在事故發生後10分鍾內還不能繼續執行任務,比賽要繼續進行,除有可能以有資格的替補裁判員更換受傷的裁判員外,另一位裁判員應單獨工作到比賽結束。
得分相等和決勝期
如果下半時(2 X 20分鍾的比賽)或第四節(4 X 12分鍾的比賽終了時得分相等,要延長5分鍾作為決勝期繼續比賽,必要時要延長幾個這樣的5分鍾,直到分出勝負為止。
第一個決勝期前,兩隊要拋幣來確定他們將要進攻的球籃。
每次增加的決勝期開始時,他們要互換球籃。
每次決勝期前允許有2分鍾的休息時間。
每一決勝期要在中圈跳球開始。
比賽的勝負
在比賽時間內得分較多的一隊為勝隊。
比賽的開始
如果某隊在場上准備比賽的隊員不滿5名,比賽不能開始。
比賽要在圓圈內跳球開始。
當主裁判員持球步入中圈執行跳球時,比賽正式開始。
每一節比賽開始要按上述第二款和第三款的程序進行。
所有比賽的下半時,雙方隊要交換球籃。
球的狀態
下列情況表明球進入比賽狀態;
1、裁判員持球進入圓圈執行跳球時;
2、裁判員持球或不持球進入罰球區執行罰球時;
3、當擲界外球,隊員可處理球時。
下列情況表明球成活球:
1、跳球中,球到達最高點後被一名或雙方跳球隊員合法拍著時;
2、裁判員將球置於罰球隊員可處理時;
3、擲界外球後,球接觸場上隊員時。
下列情況表明球成死球:
1、任何合法中籃時;
2、球成活球或球進入比賽狀態,裁判員鳴哨時;
3、對於下列情況的罰球,球明顯不會中籃時:
4、當活球,30秒鍾計時員發出信號時(例外:見第十八條註解);
5、每半時或每節時間終了時;
6、每半時或每節時間終了或宣判犯規後,投籃的球在飛行中被任一隊的隊員合法觸及。 第33條和第44條的規定仍然有效。 例外: 如出現下列情況,球不成死球,投中得分有效:
罰球或投籃,球在空中時發生上述第2、4或5項的情況。
當隊員在做投籃動作並仍控制著球時,對方隊員對他犯規,他繼續完成對方犯規前的投籃連續動作(見第二十九條)。 上述第二款不適用於每半時或每節比賽結束時,或在30秒信號發出後。
隊員和裁判員的位置
隊員的位置取決於他所接觸的地面。 當隊員跳起在空中時,他的位置仍為起跳時所觸及的地面。這包括界線、中線、3分線、罰球線和標定罰球區的各線 (例外:見第三十一條第四款)。
裁判員位置的確定與與隊員位置的確定相同。 當球觸及裁判員時,就如同觸及裁判員所位於的地面一樣。
跳球
裁判員在雙方各一名隊員之間將球拋起,跳球即開始。
球只有被一名或雙方跳球隊員用手拍擊,跳球才合法。
跳球要在發生下列情況最近的圓圈內執行:
1、宣判爭球,也就是雙方球隊各一名或數名隊員用一手或雙手緊緊地握著球,以至如不採用粗野動作,任一隊員就不能獲得球權時。 如有兩名以上的隊員緊握著球,則跳球要在裁判員指定的兩名身高大致相同的雙方隊員之間進行。
2、如果球出界出現了下列情況:
3、無論何時,活球停留在籃圈支頸上: 跳球要在雙方任一隊員之間進行。
4、無論何時,按第五十九條,相同輕重的罰則被抵消並導致跳球: 跳球要在雙方任一隊員之間進行。
5、無論何時,球意外地從球籃下方進進球籃: 跳球要在雙方任一隊員之間進行。
跳球中要應用下列規定:
1、跳球時,兩名跳球隊員的腳要站在靠近本隊球籃一邊的半圓內,一隻腳靠近兩人之間的線的中心。
2、然後裁判員在兩名跳球隊員之間將球垂直地向上拋起;球拋起的高度要超過跳球隊員跳起時能達到的高度,並且球在他們之間落下。
3、球達到最高點後必須被一名或雙方跳球隊員合法地拍擊。
4、在球被合法地拍擊前,任一跳球隊員都不得離開他的位置。
5、在球觸及非跳球隊員、地面、球籃或籃板前,任一跳球隊員都不能抓住球或觸及球超過兩次。 根據這個規定,可能有4次拍球,即每一跳球隊員拍球兩次。
6、在球被拍擊前,其他隊員要站在圓圈外。
7、如果球不是被一名或雙方跳球隊員拍擊,或如果球沒有被任何一名跳球隊員拍擊面觸及地面,則要重新執行跳球。
8、如一名對方隊員要求站在圓圈外的一個位置上,本方隊員不得圍繞圓圈毗連站立。 違反第1、3、4、5和6項的規定是違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