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籃球隊組成成分
組成成分:
1、控球後衛:是球場上拿球機會最多的人。要把球從後場安全地帶到前場,再把球傳給其他隊友,這才有讓其他人得分的機會。
2、得分後衛:以得分為主要任務。在場上是僅次於小前鋒的第二得分手,但是不需要練就像小前鋒一般的單打身手,因為經常是由隊友幫他找出空檔後投籃的。不過也就因為如此,其外線准頭與穩定性要非常好。
3、小前鋒:乃是球隊中最重要的得分者。對小前鋒最根本的要求就是要能得分,而且是較遠距離的得分。
4、大前鋒:在隊上擔任的任務幾乎都是以苦工為主,要搶籃板、防守、卡位都少不了。
5、中鋒:顧名思義乃是一個球隊的中心人物。多數的時間是要待在禁區里賣勞力、賣身材,他在攻在守,都是球隊的樞紐,故名之為中鋒。
規則:比賽分為四節,每節都有節間休息。一個隊在場上控制球後,必須在24秒鍾內出手投籃,否則判24秒違例。
(1)籃球球隊席人員包括哪些擴展閱讀:
籃球比賽由兩個隊參加,每隊出場5名隊員。每隊目標是在對方球籃得分,並阻止對方隊在本方球籃得分。籃球比賽由裁判員、記錄台人員和技術代表(如到場)管理。
球籃:被某隊進攻的球籃是本方的球籃,由某隊防守的球籃是對方的球籃。
比賽的勝者:在比賽時間結束時得分較多的隊,將是比賽的勝者。
B. 籃球比賽中的工作人員都有誰
1、裁判員兩名(兩人執裁);裁判員三名(三人執裁)。經費角度考慮,建議採用兩人執裁製度,尤其是基層的比賽,只用2個裁判即可。
2、記錄台人員兩名(規則有記錄員、助理記錄員、計時員、24秒計時員共四人;大型比賽還設有宣告員、統計員等)。之所以用2人,是因為基層經費有限,且2人足夠用了,一人管理記錄、犯規次數舉牌、替換(鳴笛)、暫停(鳴笛)、負責掉轉交替擁有箭頭方向;另一人管理計時鍾的啟動與關停、24秒計算(用秒錶)、時間終了負責鳴笛(敲鑼)。關鍵是兩人之間要互相配合!
當然,如果你找得到一名優秀的記錄台人員,上述的事情他都可以全部做完也做的很好,只用他一人就夠了。這樣的人才我們稱之為「超級記錄員」、「超級記錄台」,要尊重這樣的人才,不可多得啊!
3、技術代表1人。但基層比賽往往無需設立,從經費考慮,能省則省吧,儉朴也是一種美德呀。
4、裁判長1人。可以由裁判員之一兼任,也可獨立聘請。他負責賽前的運動隊、裁判員聯席會議,處理球場糾紛,統一執法尺度,比賽的結果統計與公布等等。
5、場地人員1~2名。負責比賽器材、設備的管理,賽前擺放、賽後收拾。
6、後勤組(人員自定)。負責運動隊、裁判員的住宿、飲食、比賽的飲料發放等
7、醫療組(人員視場地需要安排,可以機動穿插於場地之間)。負責比賽期間人員的受傷的簡單治療,嚴重的就直接送去醫院救護。
8、仲裁組。最少三人,一般是領導或裁判界的權威。
---------------------------------
要最少的工作人員,建議2名裁判,一名工作人員(該人員身兼N職)即可。
C. 籃球賽工作人員分配
第三章 工作人員及其職責
第 5條 裁判員及其助理人員
一、裁判員包括主裁判員和副裁判員各一名,計時員、記錄員、助理記錄員和30秒鍾計時員各一名為其助理。
二、也可以有一名技術代表到場。技術代表在比賽中的職責主要是監督記錄台人員的工作,並協助主裁判員和副裁判員,使比賽順利進行。
三、裁判員及其助理人員要按照規則和國際籃聯世界技術委員會確定的國際籃聯對規則的官方解釋來指導比賽。
四、要特別強調:擔任一場比賽的主裁判員和副裁判員不得與比賽雙方的組織有任何方式的聯系。
五、裁判員及其助理人員或技術代表都無權同意改變規則。
六、裁判員(主裁判員和副裁判員)的服裝是:
1、灰色上衣;
2、黑色長褲;
3、黑色籃球鞋和黑色襪子。
第 6條 主裁判員的權力
一、主裁判員要檢查和批准在比賽過程中使用的所有器材;
二、他要指定正式的比賽計時鍾,並確認計時員、記錄員、助理記錄員和30秒鍾計時員;
三、他不得允許任何隊員佩帶對其他隊員有危險的物品(見第十三條第六款);
四、他要在中圈執行跳球開始比賽;
五、如遇裁判員對球中籃是否有效的意見不同時,他要作出最終的決定。
六、當情況需要時,他有權停止比賽。如果球隊在得到通知後拒絕比賽,或其行動阻礙比賽的進行,他也有權判定該隊棄權;
七、在每半時和每一決勝期終了,或任何他認為有必要的時候,他要仔細地審查記錄表和核定比分,並確定剩餘的比賽時間;
八、在與技術代表和(或)記錄台人員的任何商議後,他總要做出最終的決定;
九、主裁判員有權決定規則中未明確規定的事項。
第 7條 裁判員宣判的時間和地點
一、裁判員有權對不論發生在場內或場外的違反規則的行為作出宣判。
二、他們須在預定的比賽開始前20分鍾到達場地,即開始行使權力。比賽結束時,經主裁判員批准並在記錄表上簽字,終止了裁判員和比賽的聯系。
三、在比賽休息時間內發生犯規的罰則要按適當條款的規定執行。
四、如果在比賽時間終了和在記錄表上簽字的期間,隊員、教練員、助理教練員或隨隊人員有任何不道德的行為,主裁判員必須在記錄表上註明發生了事伯,並保證向負責的部門提交詳細的報告,負責的部門要予以適當而嚴肅的處理。
五、任一裁判員無權取消或質問另一名裁判員在本規則規定的各自職權范圍內所作的宣判。
註解 在比賽的結尾,如果對比賽時間的確切終止有疑問(例如:計時員違例、爭球或犯規後未停止比賽計時鍾),裁判員要:
一、在下列時候立即互相商量,以確定比賽剩餘的確切時間:
1、當投籃球離手時;或
2、發生違例、爭球或犯規時。
二、如果有進一步磋商的必要,主裁判員要向地場的技術代表徵求意見,並聽取記錄台人員的陳述。 主裁判員要作出最終決定。
三、如果在下半時,或決勝期結束的同時或在此前發生犯規,而完成罰球後需要有決勝期,那麼,結束比賽時間的信號發出後至完成罰球前發生的所有犯規,要看作是在比賽休息時間內發生的犯規,按適當的條款處罰。
四、如果其中一隊提出抗議,主裁判員要立即將該事件報告專管的部門。
第 8條 發生違犯時裁判員的職責定義:
違犯:任何由隊員或教練員構成的犯規或違例。
一、發生違例時:
1、裁判員要鳴哨,同時做出適當的手勢以停止比賽計時鍾,使球成死球;
2、隨後按「裁判員手冊」上所確定的手勢要求依次完成手勢;
3、然後遵照規則第三十一條判給對方隊員擲界外球。
二、發生侵入犯規時:
1、裁判員要鳴哨,同時做出適當的手勢以停止比賽計時鍾,使球成死球;
2、隨後他要指出構成犯規的隊員; 如果裁判員要求,則犯規隊員需要按要求舉起手來以示隊認;
3、然後,裁判員要按「裁判員手冊」中確定的報告犯規的程序向記錄台報告;
4、當記錄員得到報告並將此犯規登記在記錄表上,舉起了犯規次數標志牌後,裁判員要按適當的條款重新開始比賽。
三、對違反體育道德的犯規、取消比賽資格的犯規、技術犯規或雙方犯規,裁判員要立即做出該犯規類型的適當手勢。
註解
一、在罰球或投籃成功後,裁判員不要鳴哨。
二、每次宣判犯規或跳球後,裁判員總是要交換他們的場上位置。
三、在所有的國際比賽中,如有必要用口語使宣判清楚,則必須使用英語處理。
第 9條 記錄員和助理記錄員的職責
一、
1、記錄員要登記比賽開始時上場的隊員和所有替補隊員的姓名和號碼。 在發現提交的上場隊員名單、替補隊員或隊員號碼有違反本規則的規定後,要盡快通知就近的裁判員;
2、他要記錄兩隊的累積分數;記錄投籃和罰球得分;
3、他要記錄每一個隊員的侵入犯規和技術犯規次數,當宣判了任一隊員第5次犯規(對於2 X 20分鍾的比賽 )或第6次犯規(對於4 X 12分鍾的比賽)時,要立即通知主裁判員。 同樣,他要記錄每一位教練員的技術犯規,並且當該教練員按照第五十三條罰則第二款必須離開比賽時,要立即通知主裁判員;
4、他要記錄每隊請求的暫停次數,當在每半時已登記了某隊第二次暫停(對於2 X 20分鍾的比賽)或第三次暫停(對於4 X 12分鍾的比賽)時,他要通過裁判員通知該隊教練員;
5、當計時員指示暫停時間已達50秒時,記錄員要發生信號通知裁判員;
6、他要出示每個隊員犯規的次數。每當隊員犯規時,他要舉起與該隊員犯規次數相一致的標志牌,並要讓雙方教練員可見;
7、他要按下述做法使用全隊犯規標志:
(1)對於2 X 20分鍾的比賽: 某隊半時中第7鎰隊員犯規後,當球進入比賽狀態的一瞬間,要在記錄台靠近該隊球隊席的一端放上紅色的全隊犯標志;
(2)對於4 X 12分鍾的比賽: 某隊一節中第4次隊員犯規後,當球進入比賽狀態的一瞬間,要在記錄台靠近該隊球隊席的一端放上紅色的全隊犯規標志;
8、他要按第三十二條實施替換;
9、記錄員的信號既不能停止比賽計時鍾或比賽,也不能使球成死球。 他要注意:只有在死球和停止比賽計時鍾,並在球再鎰進入比賽狀態之前才能發出信號。
二、助理記錄員要操縱記錄板。他的職責不得妨礙其他記錄台人員的職責,或與其相沖突。
籃球規則第10條 計時員的職責
一、計時員要按本規則規定掌握比賽時間的運行和停止的時間;
二、計時員要注意每半時開始的時間,並在比賽開始前3分多鍾時通知主裁判員,以便主裁判員可以通知或通過其它途徑通知球隊;
三、每次暫停,計時員要開動計秒錶,並且在暫停時間已達50秒鍾時通知記錄員發出信號;
四、計時員要用非常響亮的信號表示每半時或決勝期的時間終了;
五、如果計時員的信號失靈或未被聽到,計時員要用他可動用的一切可能的辦法立即通知主裁判員;
六、計時員的信號使球成死球,並停止比賽計時鍾。
D. 根據籃球規則零八版,何謂球隊席區域
籃球架球隊席區域
1、在記錄台和球隊席同側的場外;
2、每個區域分別由一條從端線向外延伸至少2米長的線,和另一條離中線5米且垂直於邊線並至少長2米的線所限定。
註解:
一、比賽期間,僅允許教練員、助理教練員、替補隊員和最多5名有特定職務的隨隊人員(如:領隊、醫生、按摩員、統計員、譯員等)坐在球隊席區域內。其他人員不得坐在球隊席5米的范圍內。
二、隨隊人員享有權利,也負有責任。因此,他的行為在裁判員的管轄之下。
三、如情況需要,主裁判員可以減少在球隊席區域內的隨隊人員數。
器材
一、籃板
1、兩場籃板要用適宜的透明材料製成,它們是整塊的,具有與0.03米(3厘米)厚的硬木籃板相同的堅硬度。它們也可用0.03米(3厘米)厚、漆成白色的硬木板製成。
2、籃板的尺寸是:橫寬1.80米,豎高1.05米,下沿距地面 2.90米。
3、國際籃聯的適當部門,如地區委員會對地區或洲的比賽,或國家聯合會對所有國內的比賽,也有權批准橫寬1.80米,豎高 1.20米,下沿距地面2.75米的籃板尺寸。
4、籃板的前面要平整,並且:
(1)所有的線條畫法如下:
a、如果籃板是透明的,用白色;
b、若不透明,用黑色;
c、寬度為0.05米(5厘米)
(2)籃板邊洞要按上述(1)款用線條勾畫出。
(3)在每塊籃板的籃圈後面要按如下要求畫出長方形:
a、外沿尺寸為:橫寬0.59米(59厘米),豎高0.45米(45厘米 )
b、長方形底邊的上沿要與圈頂水平面齊平。
5、籃板要按如下要求牢固地安置:
(1)安置在籃球場的兩端,與地面垂直,與端線平行;
(2)它們的中心要垂直地落在球場上,距離端線內沿中點1. 20米的地方;
(3)籃板的支柱要距離端線外沿至少2米,為了使比賽隊員看得清楚,其顏色要鮮明,並與端線後面的背景有明顯的區別。
6、兩塊籃板上的包紮物要符合如下要求:
(1)對籃板的底部和邊沿,包紮物要覆蓋其底面和側面,側麵包紮物距籃板底部最低為0.35米(35厘米);
(2)籃板底洞包紮物的最小厚度為0.05米(5厘米);
(3)籃板前、後面距底部最低0.02米(2厘米)處要覆蓋,包紮物的最小厚度為0.02米(2厘米)。
E. 籃球比賽都有哪些工作人員
1、裁判員兩名(兩人執裁);裁判員三名(三人執裁)。經費角度考慮,建議採用兩人執裁製度,尤其是基層的比賽,只用2個裁判即可。
2、記錄台人員兩名(規則有記錄員、助理記錄員、計時員、24秒計時員共四人;大型比賽還設有宣告員、統計員等)。之所以用2人,是因為基層經費有限,且2人足夠用了,一人管理記錄、犯規次數舉牌、替換(鳴笛)、暫停(鳴笛)、負責掉轉交替擁有箭頭方向;另一人管理計時鍾的啟動與關停、24秒計算(用秒錶)、時間終了負責鳴笛(敲鑼)。關鍵是兩人之間要互相配合!
當然,如果你找得到一名優秀的記錄台人員,上述的事情他都可以全部做完也做的很好,只用他一人就夠了。這樣的人才我們稱之為「超級記錄員」、「超級記錄台」,要尊重這樣的人才,不可多得啊!
3、技術代表1人。但基層比賽往往無需設立,從經費考慮,能省則省吧,儉朴也是一種美德呀。
4、裁判長1人。可以由裁判員之一兼任,也可獨立聘請。他負責賽前的運動隊、裁判員聯席會議,處理球場糾紛,統一執法尺度,比賽的結果統計與公布等等。
5、場地人員1~2名。負責比賽器材、設備的管理,賽前擺放、賽後收拾。
6、後勤組(人員自定)。負責運動隊、裁判員的住宿、飲食、比賽的飲料發放等
7、醫療組(人員視場地需要安排,可以機動穿插於場地之間)。負責比賽期間人員的受傷的簡單治療,嚴重的就直接送去醫院救護。
8、仲裁組。最少三人,一般是領導或裁判界的權威。
---------------------------------
要最少的工作人員,建議2名裁判,一名工作人員(該人員身兼n職)即可。
F. 一個籃球隊有多少人各叫什麼(比如中鋒)各自的職能是什麼
一個職業籃球隊可以有很多人.. 打球的大約20左右..
具體的職位 C 中鋒 5號位 主要的職能是保護籃下.. 籃板 內線防守和進攻
PF 大前鋒 4號位 主要的職能是協助C保護籃下保護籃板 主要是個體力活!
SF 小前鋒 3號位 主要職能是得分.. 或者說是全能.. 能得分 能防守 能沖搶籃板 等等
SG 得分後衛 2號位 主要的職能就是得分 利用自身的優勢 突破或者外線投籃等等
PG 控球後衛 1號位 主要的只能就是把控比賽的節奏 是一個球隊的主要核心 為隊友創造好的得分條件
樓主.. 這些都是我自己手打的啊 沒有摘抄一分一毫.. 如果你覺得還行 也不枉我費這勁了!
G. 籃球比賽進行中,哪些人可以坐在球隊席區域內
隨隊人員可以坐在球隊席區域內,只要他有一個專門的職責,如領隊、醫生、理療師、統計員、譯員。已發生了5次犯規的隊員變成隨隊人員。
H. 誰能說出正式比賽球隊席有多少座位
至少十六個。正式比賽球隊席上至少要有16個座位給主教練、助理教練、替補隊員、出局隊員、隨隊人員。
I. 籃球比賽都有哪些工作人員
J. 籃球比賽都有哪些工作人員
以下部分是規則中對籃球比賽中應配備的工作人員及他們的職責所做出的規定,你仔細看一看就會明白。希望對你能有所幫助。
第八章 裁判員、記錄台人員和技術代表:職責和權力
第45條 裁判員、記錄台人員和技術代表
45.1 裁判員應是一名主裁判員和一名或兩名副裁判員。他們由記錄台人員和技術代表協助。
45.2 記錄台人員應是一名記錄員、一名助理記錄員、一名計時員和一名24秒鍾計時員。
45.3 一名技術代表應坐在記錄員和計時員之間。比賽中他的主要職責是監督記錄台人員的工作,並協助主裁判員和副裁判員使比賽順利進行。
45.4 擔任一場比賽的裁判員不應與場上任一隊有任何方式的聯系。
45.5 裁判員、記錄台人員和技術代表應按照這些規則來指導比賽並無權改變這些規則。
45.6 裁判員的服裝應有裁判衫、黑色長褲、黑色襪子和黑色籃球鞋組成。
45.7 裁判員和記錄台人員應著裝一致。
第46條 主裁判員的職責和權力
主裁判員應:
46.1 檢查和批准在比賽中使用的所有器材。
46.2 指定正式的比賽計時鍾、24秒鍾裝置、計秒錶並確認記錄台人員。
46.3 從主隊提供的至少2個用過的球中挑選比賽球。如果2個球中沒有一個適宜作為比賽球,他可挑選最好質量的合用的球。
46.4 不允許任何隊員佩戴可能對其他隊員造成傷害的物品。
46.5 執行跳球開始第1節和管理擲球入界開始所有其它節。
46.6 當情況需要時有權停止比賽。
46.7 有權判定某隊棄權。
46.8 在比賽時間結束時,或在任何他認為有必要的時候,仔細地審查記錄表。
46.9 在比賽時間結束時認可和在記錄表上簽字,終止裁判員對比賽的管理和聯系。裁判員應在預定的比賽開始時間前20分鍾到達比賽場地,此時他們的權力應開始,當裁判員批准比賽時間結束時他們的權力應結束。
46.10 在早於預定的比賽開始前20分鍾或在比賽時間結束和核查及在記錄表上簽字之間發生了任何棄權或隊員、教練員、助理教練員或隨隊人員的違反體育道德的行為,主裁判員必須在簽字之前在記錄表的反面記錄該事件。在這種情況下,主裁判員(技術代表,如果到場)必須向競賽的組織部門送交詳細的報告。
46.11 每當有必要或裁判員的意見不一致時做出最終的決定。為做出最終的決定,他可與副裁判員、技術代表和/或記錄台人員商量。
46.12 在他在記錄表上簽字之前,有權運用技術設備決定每一節或任一決勝期結束時的最後一投是否在比賽時間內。
46.13 有權對本規則中未明確規定的任何事項做出決定。
第47條 裁判員:職責和權力
47.1 裁判員有權對不論發生在界線內或界線外包括記錄台、球隊席以及緊靠線後的區域所發生的對規則的違犯作出宣判。
47.2 當發生一起違犯規則、一節結束或裁判員發現有必要中斷比賽時,裁判員應鳴哨。在一次成功的投籃、一次成功的罰球之後或當球成活球時,裁判員不應鳴哨。
47.3 當判定身體接觸或違例時,裁判員應在每一個實例中注重和考慮下列基本原則:
·規則的精神和意圖以及堅持比賽完整的需要。
·運用「有利/無利」概念中的一致性,裁判員不應企圖靠不必要地打斷比賽的流暢來處罰附帶的身體接觸,況且這樣的接觸沒有給有責任的隊員以利益,也未置他的對方隊員於不利。
·在每場比賽中運用常識的一致性,要記住有關隊員的能力以及他們在比賽中的態度和行為。
·在比賽控制和比賽流暢之間保持平衡的一致性,對於參與者們正想做什麼以及宣判什麼對比賽時正確的,要有一種「感覺」。
47.4 如果其中一隊提出抗議,主裁判員(技術代表,如果到場)應在比賽時間結束後的1小時內向競賽的組織部門報告該抗議。
47.5 如果一位裁判員受傷或因任何其它原因,在事故發生的5分鍾內還不能繼續執行職責,比賽應繼續。除有可能以有資格的替補隊員更換受傷的裁判員外,另一位裁判員應單獨執裁直到比賽結束。在與技術代表商議之後,另一裁判員將決定此可能的更換。
47.6 對所有的國際比賽,如果有必要用口語使宣判清楚,則應適用英語處理。
47.7 每一裁判員有權在他的職責范圍內做出宣判,但無權不顧或質問另一裁判員做出的宣判。
第48條 記錄員和助理記錄員:職責
48.1 應給記錄員提供記錄表,他應:
·登記比賽開始時上場的隊員和所有參加比賽的替補隊員的姓名和號碼。當有關比賽開始時上場的5名隊員、替換或隊員的號碼違反規則時,他應盡快通知最靠近的裁判員。
·記錄投籃和罰球得分以及累積得分。
·記錄登記在每個隊員名下的犯規。當登記任一名隊員第5次犯規時記錄員必須立即通知裁判員。他應記錄登記在每一教練員名下的犯規,當教練員被取消比賽資格時,他必須立即通知裁判員。同樣,他必須立即通知裁判員某隊員已發生2次違反體育道德的犯規並應被取消比賽資格。
·登記暫停。當某隊已提出暫停請求,在下次暫停機會時通知裁判員。當裁判員在該半時或決勝期中不再有剩餘暫停時,他應通過裁判員通知該教練員。
·操作交替擁有箭號來指明下一次交替擁有。在第1半時結束後由於球隊在第2半時將交換球籃,記錄員應立即調整交替擁有箭號的方向。
48.2 記錄員還應:
·舉牌指明每一名隊員發生犯規的次數,舉到雙方教練員看到的程度。標志牌上有該隊員發生犯規的次數。
·在一節中,某隊第4次全隊犯規後,當球成活球時將全隊犯規標志放置在記錄台上靠近該隊球隊席的一端。
·實現替換。
·僅當球成死球,並在球再次成活球之前發出他的信號。記錄員的信號聲響不停止比賽計時鍾或比賽,也不是球成死球。
48.3 助理記錄員應操縱記錄板和協助記錄員。
至於記錄板和記錄表之間的任何差異不能被解決,記錄表應居先,並且記錄板應相應地被改正。
48.4 如果記錄錯誤被發現:
·在比賽中記錄員必須等到第一次死球時才發出他的信號。
·在比賽時間結束之後,和在主裁判員簽字之前,該錯誤應被改正,即使這個改正影響比賽的最終結果。
·在主裁判員已在記錄員上簽字之後,該錯誤不再可能被改正。主裁判員必須向競賽的組織部門送交詳細的報告。
第49條 計時員的職責
49.1 應給計時員提供一塊比賽計時鍾和一塊計秒錶,並應:
·計量比賽時間、暫停和比賽休息期間。
·保證一節比賽時間結束時自動和非常響亮地發出信號。
·如果他的信號失靈或未被聽到,應立即使用任何可能的辦法通知裁判員。
·第3節開始前至少3分鍾時通知球隊和裁判員。
49.2 計時員應按下列所述計量比賽時間:
·開動比賽計時鍾,當:
——跳球中,球被跳球隊員合法地拍擊時。
——在最後一次或僅有一次的罰球不成功,並且球繼續是活球,球觸及一名場上隊員或被他觸及時。
——擲球入界中,球觸及一名場上隊員或被他觸及時。
·停止比賽計時鍾,當:
——在一節比賽時間的末尾時間終了時。
——球是活球裁判員鳴哨時。
——某隊已請求暫停,對方隊投籃得分時。
——第4節的最後2分鍾和任一決勝期的最後2分鍾內投籃得分時。
——某隊控制球時24秒鍾裝置響起信號。
49.3 計時員應按下列所述計量要登記的暫停:
·裁判員給出暫停手勢,立即開動計時裝置。
·當暫停已走過50秒鍾時發出他的信號。
·當暫停已結束時發出他的信號。
49.4 計時員應按下列所述計量比賽休息時間:
·先前的一節已結束,立即開動計時裝置。
·在第1節和第3節之前,距該節開始剩餘3分鍾、1分鍾和30秒鍾時發出他的信號。
·在第2節、第4節和每一決勝期之前,該節開始剩餘30秒鍾時發出他的信號。
·當比賽比賽期間結束時,發生他的信號並同時立即停止計時裝置。
第50條 24秒鍾計時員的職責
應給24秒計時員提供一個24秒鍾裝置,並按下列要求操作該裝置:
50.1 每當一隊在場上獲得控制活球時就開動或重新開動。
50.2 下列情況一出現就停止和復位到24秒鍾並不顯示影像:
·裁判員因犯規或違例鳴哨。
·投籃或傳球的球進進球籃。
·投籃球觸及籃圈,除了球夾在球籃支架上以外。
·因為涉及到不控制球隊的行動使比賽停止。
·因為與任一隊無關的行動使比賽停止,除非對方將被處於不利。
50.3 某隊在場上一獲得控制活球就復位到24秒鍾並顯示影像和重新開動。
對方隊員僅僅觸及球,如果同一個隊仍控制球,則不開始一個新的24秒鍾周期。
50.4 當原先已控制球的同一個隊由於如下的結果被判給擲球入界時,停止但不復位到24秒鍾。
·球出界了。
·一名同隊隊員受傷了。
·一次跳球情況。
一次雙方犯規。
·雙方球隊的相等罰則抵消。
50.5 在任一節中,當某隊在場上獲得控制活球時,比賽計時鍾的剩餘時間少於24秒鍾,則停止並關機。
24秒鍾裝置的信號不停止比賽計時鍾或比賽,也不使球成死球,除非某隊控制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