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籃球不小心砸中了人需要賠多少錢

發布時間:2023-04-24 09:41:36

⑴ 打籃球把人撞傷了用不用賠償

一般情況下不需要承擔責任,這是自甘風險的行為,只要不是故意或者重大過失就不應該承擔賠償責任。但是如果是故意把人撞傷的,就需要承擔責任了。
1.打籃球中合理的身體沖撞所致,如果是打籃球中合理的身體沖撞所致,作為體育運動,完全有可能發生人身損害後果,對打籃球時可能發生人身損害後果是應當有一定認識的,其自願參加這種具有風險性的競技運動,應視為甘冒風險行為。不需要承擔責任。
2.比賽中合理的身體沖撞所致,純屬意外,因為比賽中的沖撞,如果明顯超出了打籃球規則范圍,存在故意或重大過失的話,應視為行為人有過錯,應當對受害者的損失承擔適當的賠償責任。
《民法典》時代公平責任原則適用具體情形:
1、受害人和行為人對損害的發生都沒有過錯:
行為人與受害人均無過錯是公平責任原則規則適用的首要條件,如任何一方存在過錯,均不適用公平責任原則,過錯與否一般需結合主觀心理狀態和客觀行為兩個方面進行判定。該規定屬於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的應有之義。
2、適用公平責任原則的情形需有明確的法律規定。
3、《民法典》規定了五項侵權責任適用公平責任的情形,分別是:
(1)自然原因引起的緊急避險:《民法典》第182條第2款規定:「危險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緊急避險人不承擔民事責任,可以給予適當補償。」
(2)見義勇為受益人對受害人的補償責任:《民法典》183條:「因保護他人民事權益使自己受到損害的,由侵權人承擔民事責任,受益人可以給予適當補償。沒有侵權人、侵權人逃逸或者無力承擔民事責任、受害人請求補償的,受益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3)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喪失意識侵權責任:《民法典》第1190條第1款規定,「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對自己的行為暫時沒有意識或者失去控製造成他人損害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沒有過錯的,根據行為人的經濟狀況對受害人適當補償。」。
(4)提供勞務方因第三方侵權,接受勞務方的補償責任:《民法典》第1192條第2款規定,「提供勞務期間,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提供勞務一方損害的,提供勞務一方有權請求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也有權請求接受勞務一方給予補償。接受勞務一方補償後,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為什麼自甘風險不適用公平原則?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六條規定,受害人和行為人對損害發生沒有過錯的,依照法律的規定由雙方分擔損失。《民法典》避免了對公平原則的擴大使用,規定適用公平原則的,應根據法律的明確規定;法律未明確規定的,行為人對損害發生沒有過錯的,無需分擔損失,即無需予以補償。
自甘風險條款不僅是我國立法水平的創新和進步,它也有利於保護其他參加者的利益。這一條款的基礎在於,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有能力、有義務對其個人的行為負責。
文體活動本身具有風險性,苛刻地要求參加者在活動過程中,確保自己正常、合理的行為不會導致其他參加者損害的(如傳球時,球員先考慮自己傳球的行為是否會弄傷隊員),不利於文體活動的發展,與文體活動的性質和目的相沖突,且任何參加者均無法確保自己正常、合理的行為不會導致其他參加者損害。
行為人明知該文體活動有風險的情況下仍自願參加的,其對該風險系明知的,因其他參加者的行為導致損害的,其他參加者對受害人的損害發生無過錯或重大過失的,無需承擔侵權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條
自願參加具有一定風險的文體活動,因其他參加者的行為受到損害的,受害人不得請求其他參加者承擔侵權責任;但是,其他參加者對損害的發生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⑵ 打籃球誤傷別人需要賠償嗎

法律分析:要看是否構成故意傷害罪,把別人打傷了,是需要賠償別人的相關費用的。如果構成故意傷害罪可以需要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條 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七條 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因就醫治療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賠償義務人應當予以賠償。

⑶ 如果打籃球不小心砸到人了要負責任嗎

法律分析:需要承擔侵權責任,如果造成他人人身損害的,侵權人需要承擔醫葯費等合理費用。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 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依照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其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⑷ 學生在校中午玩藍球,不小心砸到一個一龍啞學生,把助聽器砸了壞了,是否應該賠

於情於理都應該賠償的,就算不是很貴重的物品,損壞都應該賠,更何況人家這么重要的東西,不管什麼人損壞了都應該賠,如果你是學生,不要擔心,應該如實的告訴父母,該族攔賠給人家的可以讓兆雀胡父母來處理,其實事情不大的,很好處理。如果你是孩子家長,更應該主動賠償歲螞,給孩子樹立正確的價值觀,樹立敢於擔當負責任的榜樣,而且本來就不是什麼天大的事,孩子也是不小心,不應該責備。

⑸ 打籃球把別人撞傷了用賠償嗎

打籃球把別人撞傷了是否用賠償,需根據具體情況確定:
1、如果是在符合比賽規定的情況下的合理碰撞導致的,則不需要賠償對方,因為籃球這種運動本身就存在一定的風險,完全有可能發生人身損害後果,自願參加這種具有風險性的競技運動,應視為甘冒風險行為,因比賽造成受傷,此系比賽中合理的身體沖撞所致,純屬意外,因為比賽中的沖撞,原本就是籃球運動的特點,不許在比賽中有沖撞,是對籃球運動規律的違背,當事人自願參加這種活動就應當承擔該活動所帶來的風險,因其他參加者的行為受到損害的,受害人不得請求其他參加者承擔侵權責任;
2、如果超過了合理碰撞范圍,是由於自己故意或者重大過失撞到對方致使其受傷的,則此時需要對對方承擔賠償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 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依照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其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條 自願參加具有一定風險的文體活動,因其他參加者的行為受到損害的,受害人不得請求其他參加者承擔侵權責任;但是,其他參加者對損害的發生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除外。
活動組織者的責任適用本法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條至第一千二百零一條的規定。
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條 賓館、商場、銀行、車站、機場、體育場館、娛樂場所等經營場所、公共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組織者承擔補充責任後,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⑹ 打籃球別人戰在我身邊我投籃沒有投進反彈回來了砸到他了我要陪他錢嗎

需要賠錢 因為球是你投出去的 但是一般打籃球砸著碰著沒人會要你賠錢 說句對不起也就過去了

⑺ 打籃球把人撞了怎麼賠償

打籃球把別人撞傷了的,如果屬於合理的身體沖撞導致的傷害的,則不需要給予傷者賠償;因為籃球這種人體直接接觸的對抗性體育運動,完全有可能發生人身損害後果,自願參褲瞎加這種具有風險性的競技運動,需要承擔一定的風險,合理的身體沖撞導致的傷害屬於意外,撞人的一方沒有賠償責任。
但是如果是由於個人的故意或者重大過失導致另一方被撞受傷的,則撞人的這一方需要承擔賠償責任。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侵害他人造閉橘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轎純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⑻ 男子打籃球撞倒橫穿老人,被其索賠要五萬塊,你覺得他應該賠嗎

其實不得不說是老人的這種索賠確實不合理,而且打籃球本身就是屬於危險的場所,所以老人在知情的情況下更應該選擇繞道而行,這也是基本的常識,避免給球隊帶來不必要打擾,另一方面男子在打球的過程中可能也確實無法照顧周圍的人的安全,所以變成悲劇也是在所難免的,因此可以從下幾個方面出發來看待問題。

3,男子的做法本身並無不妥之處,而且打籃球確實激烈,而對於籃球場的老人來說,更是進行了如此風險的操作,也讓人難以理解。

籃敏豎球場是不應該有行人經過的,而且要在打球的過程中球員進行娛樂,也勢必會給他人產生影響,所以正常情況下行人更應該主動避讓,不進入籃球場區域,這樣的話也能夠避免受到傷害。

其實不得不說的是,男子的打籃球行為本身並無不妥之處,而且也在籃球場區域進行打籃球行為,這是老人在知情的情況下依舊選擇進行,致自己的安全與不顧,最終成了事故,老人很有必要為之負責。

⑼ 別人用我的籃球砸傷人我怎麼辦

  1. 這譽啟轎事跟球的主人沒關系。

  2. 首先籃球是娛樂物品慶肆旁野,本身不是危險無物品。別人用籃球砸傷別人是別人故意傷人,跟球的主人沒有關系,也不用球的主人負任何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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