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籃球犯規的詳解
籃球比賽規則很長的,這里給出「犯規」相關的兩章,更具體內容參見參考資料里給出的鏈接:
第八章 侵人犯規
第45條 犯規
一、犯規是違反規則的行為,含有與對方隊員的身體接觸或違反體育道德的舉止。
二、對犯規隊員要進行登記,隨後按規則的有關條款進行處罰。
第46條 接觸
一、從理認上講,籃球運動是一項「沒有接觸」的競賽活動。然而10名隊員在有限的場地上高速度地移動,顯然不可能完全避免身體接觸。
二、如果確實為了去搶球(正常的籃球動作)而發生身體接觸,而此接觸沒有把被接觸的對方置於不利,這樣的接觸則可當作意外情況不必給予處罰。
三、從背後發生接觸是不政黨的籃球動作。通常後面的隊員對此接觸負責任,因為就他與球和對方隊員來說是處於不利的位置。
註解 在身體接觸的問題上作出決斷時必須遵照下列基本原則:
一、用任何可能的方法去避免接觸是每一個隊員的責任。
二、任何隊員在佔位時只要不發生身體接觸,都有權在規則的限定范圍內到達沒有被對方隊員占據的正常地面位置。
三、如果發生了接觸犯規,則由造成接觸的隊員負責。
第47條 侵入犯規
一、侵入犯規則是在活球、球進入比賽狀態或死球時涉及與對方隊員接觸的隊員犯規。
二、隊員不準通過伸展臂、肩、髖、膝、腳或彎曲身體成不正常姿勢以阻擋、拉、推、撞、絆等動作來阻礙對方行進;也不準使用任何粗野動作。 定義
1、陰擋:是陰止對方隊員行進的身體接觸。
2、撞入:是持球或不持球的隊員推動或移動到對方隊員軀幹上的身體接觸。
3、從背後防守:是防守隊員從對方隊員的背後與其發生的身體接觸。即使防守隊員正在試圖去搶球,與對方隊員發生身體接觸也是不正當的。
4、用手攔陰:是防守隊員在防守狀態中用手接觸對方隊員,或是陰礙其行動或是幫助防守隊員來防守對手的動作。
5、接人:是干擾對方隊員移動自由而⑸�納硤褰喲ァD苡蒙硤宓娜魏尾課煥叢斐燒飧?拉人)接觸。
6、非法用手:發生在隊員試圖用手搶球接觸了對方隊員時,如果僅僅接觸了對方隊員持球的手,則被認為是附帶的接觸。
7、推人:是用身體的任何部位強行移動或試圖移動已經或沒有控制球的對方隊員時發生的身體接觸。
8、非法掩護:是試圖非法拖延或阻止非控制球的對手到達希望到達的場上位置。
罰則 在所有情況下都要登記犯規隊員一次侵入犯規。此外:
一、如果對沒有做投籃動作的隊員犯規:
1、由非犯規隊在距發生犯規地點最近的界外擲界外球重新開始比賽。
2、如果處以犯規隊罰則,則規則第五十八條將生效。
二、如果對正在做投籃動作的隊員犯規:
1、如果投中籃,要計得分並判給一次罰球。
2、如果2分投籃沒有成功,則判給兩次罰球。
3、如果3分投籃沒有成功,則判給3次罰球。
三、如果控制球隊的隊員發生犯規:
1、由非犯規隊在距發生犯規地點最近的界外擲界外球重新開始比賽。
2、例外:見第四十八條、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五十二條和第五十三條。
註解
一、垂直原則
1、在籃球場上,每一位隊員都有權擁有他所在的地面位置以及在他上面的空間(圓柱體)。
2、這個原則保護隊員所佔據的地面位置和他上面的空間。
3、一旦隊員離開了他的垂直位置(圓柱體)並與已經確立了垂直位置(圓柱體)的對方隊員發生身體接觸,則離開了垂直位置(圓柱體)的隊員要對此接觸負責。
(1)對於防守隊員垂直地離開地面(不超出他的圓柱體)或在圓柱體內全面伸展他的雙手和雙臂,則不必判罰。 (
(2)進攻隊員無論是在地面還是騰起在空中,都不得與防守隊員發生接觸,或用他的手臂來擴展他自己的額外空間 (清除)。
二、合法防守位置
1、當達到下述狀態時,防守隊員就已建立了合法防守位置。
(1)他正面對對手,並且
(2)雙腳以正常的跨立姿勢著地。兩腳之間的距離一般與其身高成正比。
2、合法防守位置垂直伸展到他的上空9圓柱體0。他可以將雙臂舉過頭,但雙臂必須是在這假想的圓柱體內並保持垂直姿勢。
三、防守控制的球隊員
1、在防守控制球的隊員(他正持球或運球)時,時間和距離的因素不適用。
2、每當對手在持球隊員前面占據了(甚至是在一瞬間占據了)合法防守位置,持球隊員都必須預料到對方的防守,並必須准備停步或改變方向。
3、防守隊員在占據他的位置之前,必須不造成身體接觸來建立合法防守位置。
4、一旦防守隊員已建立了合法防守位置,他必須保持這個姿勢(見下述第5項),即不得伸展他的臂、肩、臀或腿去阻止從他身邊通過的運球隊員。
5、當裁判員對「阻擋或持球隊員撞入」的情況作出裁決時他要運用下列原則:
(1)防守隊員必須以面對持球隊員並且雙腳著地來建立最初的合法防守位置。
(2)防守隊員為了保持這個防守位置,他可以保持靜止或側移或後撤。 只要該側移或後撤被認為是正常的防守移動,在保持這個防守位置的移動中,一腳或雙腳可以在瞬間離開地面。
(3)防守隊員必須是先到位,並且接觸必須發生在軀幹部位。 如果接觸發生在軀幹部位,則應該認為防守隊員已經先到位。 如果答上述三條,則是持球隊員造成犯規。
四、騰空的隊員
1、從場上某處跳起在空中的隊員有權落回原地點。
2、他有權落在場上另外地點,只要:
(1)在起跳時該地點尚未被對手占據;
(2)起跳點和落地點之間的直線通道尚未被對手占據。
3、如果隊員已跳起並落地,可是其動量使他碰撞在他落地附近已佔據合法防守位置的對方隊員,則該跳起隊員對接觸負責。
4、當對方隊員已跳起在空中後,隊員不得移至該跳起隊員的路徑上。
5、移至一個騰空的隊員身下並發生接觸總是違反體育道德的犯規,在某些情況下可能是取消比賽資格的犯規。
五、防守不控制球的隊員
1、不控制球的隊員有權在場上自由移動並占據任何未被另外隊員已佔據的位置。
2、時間和距離的因素要適用。這意味著防守隊員不能占據一個如下這樣的位置:
(1)如此靠近正在移動中的對方隊員,使該對手沒有足夠的距離停步或改變他的方向。
(2)如此快地插入正在移動的對方隊員的路徑,使該對手沒有足夠的時間或距離停步或改變他的方向。 此距離與對方隊員的速度直接成比例,不得小於1步,不得多於2步。 如果隊員在佔位時不顧時間和距離的因素並與對方隊員發生身體接觸,他對接觸負有責任。
3、一旦防守隊員已佔據合法防守位置,他不得伸展臂、肩臀或腿來阻止從他身旁路徑通過的對手前進。然而他可轉身或將手臂置於身前和貼近身體以避免受傷。
4、一旦防守隊員已佔據合法防守位置:
(1)他可以轉移或側移或後撤,以使自己保持在對手的路徑上。
(2)他可以迎著對手前移,然而如果發生身體接觸,他對此負責。
(3)他必須注意空間的因素,也就是按上述第2項(2)所示,他和對手間的距離。
六、掩護----合法的和非法的
1、掩護發生在隊員試圖延誤或阻止非控制球的對手到達希望到達的場上位置時。
2、正在掩護對手的隊員處於下列情況時是合法掩護:
(1)當發生接觸時靜立不動(靜立在他的圓柱體內)。
(2)發生接觸時已經兩腳著地。
3、正在掩護對手的隊員處於下列情況時是非法掩護:
(1)發生了接觸時正在移動。
(2)發生了接觸時是在靜立對手的視野之外建立掩護,沒有給出適當的距離。
(3)發生了接觸時對移動中的對方隊員沒有考慮時間和距離的因素。
4、如果掩護建立在靜立對手的視野之內(前面或側面),則該隊員可以按自己的願望,只要在不發生接觸的情況下盡量靠近對手。
5、如果掩護建立在靜立對手的視野之外,掩護隊員必須允許對手向他邁出正常的一步而不發生接觸。
6、如果對方隊員在移動,時間和距離的因素就要適用,掩護隊員必須留出足夠的空間,以便被掩護者能停步或改變方向來避開掩護。 要求的距離不得小於正常的1步,但不必超過2步。
7、對與已建立了合法掩護的隊員發生任何的接觸,由被掩護的隊員負責。
七、阻擋
1、如果試圖去做掩護的隊員在移動中與靜立的或後退的對方隊員發生接觸,則構成了阻擋犯規。
2、如果隊員不顧球,面對著對方隊員並隨著對方隊員的移動而移動,除非涉及到其它因素,該隊員應對隨後發生的任何接觸負主要責任。 所謂「除非涉及到其它因素」是指被掩護的隊員故意推人、撞人或拉人。
3、隊員在場上占據位置時伸展臂或肘是合法的,但是當對方隊員試圖從他身邊通過時,它們必須放下(在圓柱體內 )。如果隊員不能將臂或肘放下,發生接觸就是阻擋或拉人。
八、用手觸及對方隊員
1、用單手或雙手觸及對方隊員本身未必是犯規。然而,當對手位於某隊員的視野之內就沒有理由用手去辨別,並且這種動作可被視為非法的身體接觸。不管是否獲得利益,裁判員必須宣判。
2、如果任何一種方式的接觸限制了對方隊員活動的自由,這樣的接觸是犯規。
3、運球隊員不可使用前臂或手來阻止對方隊員獲得球。此類舉動能獲得規則未提及的利益和導致雙方隊員增加身體接觸。
九、居中策應
1、垂直原則也適用於居中策應。 位於居中策應的進攻隊員和防守他的隊員都必須尊重彼此的垂直權利(圓柱體)。
2、策應隊員不得用肩或臀將對方隊員擠出他所佔的位置,也不得用伸展肘或臂來干擾對方隊員活動的自由。
3、防守隊員不得非法地使用臂、膝或身體的其它部位干擾策應隊員活動的自由。
第48條 雙方犯規
一、雙方犯規是指兩名對抗的隊員大約同時互相犯規的情況。 罰則
1、登記每位犯規隊員一次侵入犯規;
2、不判給罰球;
3、由雙方犯規隊員在最近的圓圈內跳球重新開始比賽;
4、如果雙方犯規的同時投球命中得分,要由得分隊的對方隊員在端線使球進入比賽狀態。
二、當一起雙方犯規和另一起犯規大約同時發生時,在登記每一犯規並按罰則處理後比賽重新開始,就好像沒有發生雙方犯規一樣。
第49條 違反體育道德的犯規
一、裁判員認為隊員蓄意地對持球或不持球的對方隊員造成侵入犯規為違反體育道德的犯規。
二、在比賽開始以及在比賽接近終了,也就是貫穿整場的比賽中都必須用相同的尺度去判斷違反體育道德的犯規。
三、裁判員必須只能判斷動作。
四、判斷一起犯規是否是違反體育道德的,裁判員必須遵循下列原則:
1、如果隊員通過合法的努力去搶球(正常的籃球動作)時構成了犯規,這不是違反體育道德的犯規。
2、如果隊員努力去搶球發生過分地接觸(嚴重犯規),該接觸被認為是違反體育道德的。
3、拉、打或推不靠近球的的隊員通常是違反體育道德的犯規。
罰則
一、要登記犯規隊員一次違反體育道德的犯規。
二、要判給非犯規隊罰球再加一次球權。
三、判給的罰球次數要按下列規定:
1、如果被犯規的隊員未做投籃動作,則判給兩次罰球。
2、如果被犯規的隊員正在做投籃動作,如投中,要判得分並再判給一次罰球。
3、如果被犯規的隊員正在做投籃動作,投籃未得分,則根據投籃的地點判給兩次或三次罰球。
四、罰球過程中,所有其他隊員要位於罰球線延長部分玫3分投籃線的後面,直到罰球過程完畢。
五、罰球後,無論最後一次罰球成功與否,均由罰球隊的任一隊員在記錄台對面邊線的中點處擲界外球。
六、擲界外球隊員兩腳要分別站在中線延長線的兩側。有權將球傳給場上任何地方的隊員。
第50條 取消比賽資格的犯規 第四十七條、第四十九條、第五十二條和第五十三條中,任何十分惡劣的不道德的犯規是取消比賽資格的犯規。
罰則
一、要登記犯規隊員一次取消比賽資格的犯規。
二、他要被取消比賽資格,令其去該隊的休息室並在比賽期間留在那裡,他也可以選擇離開體育館。
三、要判給非犯規隊罰球和隨後的球權。
四、判給的罰球次數要按下列規定:
1、如果被犯規的隊員未做投籃動作,則判給兩次罰球;
2、如果被犯規的隊員正在做投籃動作,如投中,要判得分並再判給一次罰球;
3、如果被犯規的隊員正在做投籃動作,投籃不得分,則根據投籃的地點判給兩次或三次罰球。
五罰球過程中,所有其他隊員要位於罰球線的延長部分和3分投籃線的後面,直到罰球過程完畢。
六、罰球後,無論最後一次罰球成功與否,均由罰球隊的任一隊員在記錄台對面邊線的中點處擲界外球。
七、擲界外球隊員兩腳要分別站在中線延長線的兩側,有權將球傳給場上任何地方的隊員。
第九章 技術犯規
第51條 行為規則:定義
一、比賽的正當行為需要雙方球隊的成員(包括教練員、替補隊員和隨隊人員)與裁判員及其助理人員的完美和真誠的合作。
二、比賽雙方均有權做出最大的努力來獲得勝利,但勝利的取得必須符合體育道德精神和良好的比賽作風。
三、任何故意或一再違反上述的合作或規則精神,要視為技術犯規並按相應的條款處罰。
註解
一、無論何時,在隊員、替補隊員、教練員和坐在球隊席的隨隊人員之中出現粗暴行為,裁判員要採取必要的行動加以制止。
二、以十分惡劣的行為攻擊對方的上述任一人員,要立即取消其比賽的資格。而且裁判員還必須將此事件報告給負責競賽的部門。
三、只要裁判員提出要求,保安警察可以進入場地。 然而,如果觀眾進入場地並顯然蓄意採取粗暴行動,保安警察必須立即干預以保護隊員和裁判員。
四、所有其它區域包括人口、出口、過道和更衣室等地、由主辦者和負責維持公共秩序的人員管轄。
五、裁判員的宣判是最後決定,不能漠視和爭辨。
第52條 隊員的技術犯規
一、隊員的技術犯規是指所有不包括與對方隊員接觸的隊員犯規。
二、隊員不得漠視裁判員的勸告或運用不正當的行為,如:
1、同裁判員、到場的技術代表、記錄員、助理記錄員、計時員,30秒鍾計時員或對方隊員講話或接觸沒有禮貌;
2、使用很可能引起冒犯或煽動觀眾的言語或舉動;
3、戲弄對方或在對方眼睛附近搖手妨礙他的視覺;
4、妨礙迅速地擲界外球以延誤比賽;
5、被判犯規後,在裁判員要求舉手時不正正當當地舉手;
6、沒有報告記錄員和主裁判員擅自更換比賽號碼;
7、沒有報告記錄員以及沒有得到裁判員招呼的替補隊員進入場地;
8、離開場地去獲得不正當的利益;
9、違反第六十條第四款,出現罰則第三款2(注):「干擾最後一次或僅有一次的罰球」的情況;
10、隊員抓住籃圈並把整個身體的重量懸掛在籃圈上。根據裁判員的判斷,如果某隊員正試圖防止自己或另一名隊員受傷而抓住籃圈是可以的。
三、顯然是無意的和對比賽沒有影響的,或屬管理性質的技術性違犯不被看作是技術犯規;除非在裁判員提出警告後又重犯。
四、有意的、不道德的或給違犯者帶來不正當利益的技術性違犯,要立即判罰技術犯規。
罰則
一、要登記違犯者一次技術犯規。
二、判給對方隊員兩次罰球。
三、隊長指定罰球隊員。
註解
一、對行為十分惡劣或屢次違反此條規定的隊員要取消其比賽資格,令其退出比賽並執行取消比賽資格的犯規的相同罰則。
二、如果技術犯規在球進入比賽狀態後才被發現,則如同在發現時發生的犯規一樣要執行罰則。從發生犯規到發現犯規的時間內的一切情況均有效。
三、當隊員在一些小問題上即將構成違犯時(如未向記錄員報告的問題),裁判員可提出警告以阻止技術犯規的發生。 裁判員事先阻止和在某些情況下對那些顯然是無意的、不影響比賽的小的技術性違犯不予追究是明智的。
第53條 場外人員的技術犯規
一、教練員、助理教練員、替補隊員和隨隊人員必須留在他們的球隊席區域內,下列情況除外:
1、得到裁判員的許可後,教練員、助理教練員或一位隨隊人員可以進入場地照料受傷隊員;
2、如果根據醫生的判斷,受傷隊員處於危險中並立即需要照料時,他可以不得到裁判員的許可進入場地;
3、替補隊員可以到記錄台請求替換;
4、教練員或助理教練員可以請求暫停;
5、只有在暫停期間,教練員或助理教練員可以進入場地向他的球員講話,只要他留在他的球隊席附近; 然而在比賽中,教練員可以指揮他的隊員,只要他是在球隊席區域內;
6、教練員或助理教練員可以在停止計鍾時有禮貌地並在不幹擾比賽正常的進行情況下,向記錄台詢問有關比分、時間犯規次數的問題。
二、教練員、助理教練員、替補隊員或隨隊人員在與裁判員,到場的技術代表、記錄員、助理記錄員、計時員、30 秒鍾計時員或對方人員交涉時不得無禮。
三、只有被登記在記錄表上的教練員在比賽過程中允許保持站立。
罰則
一、
1、要登記教練員一次技術犯規;
2、判給對方隊員兩次罰球和隨後的球權;
3、隊長指定罰球隊員;
4、罰球過程中,所有其他隊員要位於罰球線的延長部分和3分投籃線的後面,直到罰球過程完畢;
5、罰球後,無論最後一次罰球成功與否,均由罰球隊員的任一隊員在記錄台對面邊線的中點處擲界外球(例外:見第五十四條罰則第三款和第五十九條第二款4);
6、擲界外球隊員兩腳要分別站在中線延長線的兩側,有權將政治協商會議傳給場上任何地方的隊員。
二、
1、如遇下列情況,則將取消教練員的比賽資格,令其去該隊的休息室並在比賽期間留在那裡,他也可以選擇離開體育館;
(1)因任何明目張膽地違犯這條規則而被登記時;
(2)因其本身違反體育道德的行為而被登記了兩次技術犯規時;
(3)因他自身、助理教練員、替補隊員或坐在球隊席上的隨隊人員的違反體育道德的行為累積在教練員名下登記了三次技術犯規時。 註:已滿5次犯規(在2 X 20分鍾的比賽中)或6次犯規(在4 X 12分鍾的比賽中)的隊員再次犯規被登記在教練員名下。
2、助理教練員、替補隊員或任一隨隊人員明目張膽地違犯這條規則,他們也要被取消比賽資格,令其去該隊的休息室並在比賽期間留在那裡,他也可以選擇離開體育館。
3、教練員被取消比賽資格,要由被登記在記錄表上的助理教練員代理。如記錄表上沒有登記助理教練員,則由隊長代理。
第54條 休息時間內的技術犯規
一、在比賽休息時間內可以宣判技術犯規。
二、比賽休息時間是指:
1、比賽開始前的階段(大約20分鍾);
2、任意兩節間的時間間隔,兩半時間的時間間隔和所有決勝期前的時間間隔;
3、比賽休息時間結束於裁判員持球進入中圈執行跳球,即球進入比賽狀態的一瞬間。
罰則
一、如果對下列人員宣判了技術犯規:
1、合格參賽的球員:則對該球員進行登記,罰則是兩次罰球。 該犯規要計入全隊犯規之中。
2、教練員、助理教練員或隨隊人員:則對教練員進行登記,罰則是兩次罰球。 該犯規不墳入全隊犯規之中 。
二、罰球過程中,除罰球隊員外的所有隊員要位於罰球線的延長部分和3分線的後面,直到所有的罰球完畢。
三、罰球完畢後,比賽要在中國圈跳球開始或重新開始。
四、如果宣判了多起技術犯規,見第五十九條。
註解
一、裁判員絕不允許隊員、教練員和隨隊人員的導致比賽器材損壞的行為(例如抓籃圈和猛烈扣籃)。
二、當裁判員觀察到這類行為時要立即警告該隊的教練員。
三、若再重復這種行為要立即宣判該違犯者一次技術犯規。
第55條 打架
一、在打架或可能導致打架的任何情況中,任何坐席人員離開球隊席區域的界限要被取消比賽資格,令其去該隊的休息室並在比賽期間留在那裡,他也可以選擇離開體育館。
二、然而,在打架中或可能導致打架的任何情況中,為了協助裁判員維持或恢復秩序,只有教練員可以離開球隊席區域的界限。
三、如果教練員離開球隊席區域的界限,又不去幫助維持或恢復秩序,他要被取消比賽資格,令其去該隊的休息室並在比賽期間留在那裡,他也可以選擇離開體育館。 對於任何這類事件:
一、判教練員或教練員們一次技術犯規並按適當的條款處理此技術犯規。
二、
1、每一起取消比賽資格的犯規要按「正式比賽程序」中記錄表部分第六條第3款(8)所描述的進行登記。
2、這種取消比賽資格的犯規不作為全隊犯規記錄。
3、對這種取消比賽資格的犯規不作處理,即:由於離開球隊席區域而導致的這種取消比賽資格的犯規,任一隊都不罰球。
參考資料:http://www.ihep.ac.cn/gaonsgh/00531.htm
希望你能採納,謝謝!!!!!!
B. 籃球比賽有什麼規則怎樣才犯規,怎樣才違規
基本規則一
1.比賽方法
一隊五人,其中一人為隊長,候補球員最多七人,但可依主辦單位而增加人數。比賽分四節,每節各10分鍾,每節之間休息5分鍾,中場休息 10 分鍾。比賽結束兩隊積分相同時,則舉行延長賽 5 分鍾,若 5 分鍾後比數仍相同,則再次進行 5 分鍾延長賽,直至比出勝負為止。
2.得分種類
球投進籃框經裁判認可後,便算得分。3分線內側投入可得2分;3分線外側投入可得3分,罰球投進得1分。
3.進行方式
比賽開始由兩隊各推出一名跳球員至中央跳球區,由主審裁判拋球雙方跳球,開始比賽。
4.選手替換
每次替換選手要在20秒內完成,替換次數則不限定。交換選手的時間選在有人犯規、爭球、叫暫停等。裁判可暫時中止球賽的計時。
5.罰球
每名球員各有 4 次被允許犯規的機會,第五次即犯滿退場(NBA中為6次)。且不能在同一場比賽中再度上場。罰球是在誰都不能阻擋、防守的情況下投籃,是做為對犯規隊伍的處罰,給予另一隊的機會。罰球要站在罰球線後,從裁判手中接過球後10秒內要投籃。在投籃後,球觸到籃框前均不能踩越罰球線。
6.違例
大致可分為(1)普通違例:如帶球走步、兩次運球(雙帶)、腳踢球(腳球)或以拳擊球。(2)跳球違例;(3)跳球時的違例:除了跳球球員以外的人不可在跳球者觸到球之前進入中央跳球區。
基本規則二
24秒鍾規則:進攻球隊在場上控球時必須在24秒鍾內投籃出手(NBA、CBA、CUBA、WNBA等比賽均為24秒,全美大學體育聯合會比賽中為35秒)。
8秒鍾規則:球隊從後場控制球開始,必須在8秒鍾內使球進入前場(對方的半場)。
5秒鍾規則:持球後,球員必須在5秒鍾之內擲界外球出手,FIBA規則規定罰球也必須在5秒鍾內出手。
3秒鍾規則:分為進攻3秒和防守3秒。進攻3秒:進攻方球員不得滯留於3秒區3秒以上;防守3秒:當某防守方球員對應的進攻方球員不在3秒區或者3秒區邊緣、且徹底擺脫防守球員時,防守方球員不得滯留禁區3秒以上。
侵人犯規:與對方發生身體接觸而產生的犯規行為。
技術犯規:隊員或教練員因表現惡劣而被判犯規,比如與裁判發生爭執等情況。
取消比賽資格的犯規:球員做出的不體現運動員精神的犯規動作,比如打人。發生此類情況後,球員應立即被罰出場外。
隊員5次犯規:無論是侵人犯規,還是技術犯規,一名球員犯規共5次(NBA規定為6次)必須離開球場,不得再進行比賽。
違例:既不屬於侵人犯規,也不屬於技術犯規的違反規則的行為。主要的違例行為是:非法運球、帶球走、3秒違例、使球出界、用腳踢球。
隊員出界:球員帶球或球本身觸及界線或蚧線以外區域,即屬球出界。在球觸線或線外區域之前,球在空中不算出界。
干擾球:投籃的球向籃下落時,雙方隊員都不得觸球。當球在球籃里的時候,防守隊員不得觸球。
球碰板後對方不得碰球,直到球下落。
被緊密盯防的選手:被防守隊員緊密盯防的球員必須在5秒鍾之內傳球,運球或投籃,否則其隊將失去控球權(NBA規則中無此規定)。
球回後場:球隊如已將球從後場移至前場,該球隊球員便不能再將球移過中線,運回後場。
C. 關於籃球的犯規
3秒鍾規則
某隊控制球,該隊隊員不得在罰球區停留超過3秒鍾。
某隊在前場控制球,開始計算3秒鍾虛磨。
罰則:失去球。將球判給對方在罰球線延長部分的邊線擲界外球。
肘的擺動
不允許隊員過分地或有力地擺動肘部(無接觸)。當一名防守隊員在附近,並且進攻隊員持有球,此即為違例。
罰則:失去球。將球判給對方在靠近違例地點的邊線擲界外球。
非法協助得分
隊員不得使用籃圈或籃板來吊起、支撐或提高自己,以有助於投籃得分。
隊員不得協助同伴在投籃時增加高度。
罰則:失去球。將球判給對方在罰球線延長部分的邊線擲界外球。
孤立
如果進攻隊在圈頂外或無球一側放置3名或3名以上的隊員,應宣判違例。
罰則:失去球。將球判給對方在圈頂延伸部分的邊線擲界外球。
界外的進攻掩護
進攻隊員不得為了建立掩護而離開前場端線處的地面區域。
罰則:失去球。將球判給對方在罰球線延長部分的邊線擲界外球。
粘性物質
隊員不得使用粘性物質或任何類似的物質。
犯規及其罰則
技術犯規
對場上或球隊席上的球隊成員的沒有體育道德的行為或違例的處罰,是技術犯規。在球成活球前,與對方隊員發生非法的接觸,也可判為技術犯規。
沒有體育道德的行為
對任何隊員、教練員或訓練員的沒有體育道德的行為最多可判罰兩次技術犯規。任何違犯者只要有一次沒有體育道德的行為,就可被驅逐;有兩次沒有體育道德的行為必須被驅逐。
沒有體育道德的行為如:與裁判員講話無禮貌;以身體接觸裁判員;對宣判公開表示不滿;使用褻讀的言語;未經裁判員允許教練員進人場地;故意伸肘或試圖動手腳但未包含接觸。
還有一些技術犯規不是由不符合體育道德的行為造成的,如:延誤比賽;球隊席區域的違例;球成活力球時場上隊員不足或多於5名;進攻隊員故意地吊在籃圈或籃板上等等。
在死球期間發生非法接觸,如果在性質上被認為是不符合體育道德的,可判為一次技術犯規;如果接觸是不必要的和過分的,可判為惡意犯規。
打架犯規
比賽中或死球期間,隊員、教練員或訓練員打架,要登記技術犯規,不判給罰球,參加打架的人員應立即被驅逐。
隊員、教練員或訓練員出現下列行為則必須被驅逐:拳擊犯規;打架犯規;接觸肩的水平以上部位的肘部犯規;試圖揮拳雖無接觸;不是比賽的延續動作而是故意地進人看台。
侵人犯規
在球成活球後,與對方隊員發生非法的身體接觸,是侵人犯規。
隊員不準拉、推、撞對方隊員;也不準靠伸展臂、腿、膝或彎曲身體成不正常姿勢以阻礙對方隊員行進。違反規定,將判為侵人犯規並按相關的罰則處理。
雙方犯規
雙方犯規是指兩名非同隊的隊員大約同時互相發生侵人犯規或技術犯規的情況。
罰則:
不管是侵人犯規或是技術犯規都不判給罰球,只給隊員登記犯規,不登記全隊犯規。如果宣判雙方犯規或打架犯規時某隊擁有球權,應保留球權,在靠近比賽中斷地點的邊線擲界外球繼續比賽。如果宣判雙方犯規或打架犯規時雙方球隊都未擁有球權,或投籃未成功球在空中,應由任何兩個非同隊的隊員在中圈跳球繼續比賽。如果投籃成功,得分顫讓有效,在底線擲界外球繼續比賽。如果雙方犯規是作為裁判員意見不同的結果,不計得分,應由任何兩個非同隊的隊員在中圈跳球繼續比賽。
進攻犯規
在球成活球後,進攻隊員與對方發生非法的接觸,是進攻犯規。
進攻隊員侵人犯規,如不是肘部犯規、拳擊犯規,也不是惡意犯規,應按如下罰則處理:不判給進攻隊得分;登記犯規隊員一次侵人犯規;不登記該隊全隊犯規(隊員第六次侵人犯規,並且該隊已無有資格的替補隊員除外
無球權犯規
在球成活力球後,在雙方球隊均未擁有球權時與對方發生非法的接觸,是無球犯規。
隊員侵人犯規.如不是拳擊犯規、惡意犯規、也不是肘部犯規,而且發生犯規時雙方球隊均未擁有球權,應按如下罰則處理:登記犯規隊員一次侵人犯規;登記犯規隊一次全差洞斗隊犯規;如果全隊犯規罰則未出現,判給對方隊在靠近犯規地點的邊線擲界外球;如果全隊犯規罰則出現,判給被侵犯的隊員一次罰球加一次罰球。
如果判了防守隊一次無球權犯規,接著投籃(罰球)成功,應判給被侵犯的隊一次罰球,使有可能得3分或4分。這條規定適用於:不管是對哪個進攻隊員犯規;不管全隊犯規罰則是否出現。
如果判了進攻隊一次無球權犯規,接著進攻隊員投籃成功,不計得分。
拳擊犯規
隊員用拳猛擊對方,是拳擊犯規。
因拳擊宣判隊員的非法的接觸,是一次侵人犯規和一次全隊犯規。應判給一次罰球,不論罰球成功與否,將球判給被侵犯的隊在中場擲界外球。
任何隊員揮拳猛擊對方,無論是否擊中,都是不符合體育道德的行為,他應立即被驅逐並至少停止一場比賽。
這條規定既適用於比賽進行中,也適用於死球狀態。
如果接連發生拳擊犯規,這條規定的所有內容都將適用,並由最後被侵犯的隊在中場擲界外球。
非賽犯規
在第四節或加時賽的最後兩分鍾內,防守隊對擁有球權的進攻隊發生非法的接觸,而這種接觸發生在遠離球附近的區域或界外球未離手時,為非賽犯規罰則:登記一次侵人犯規和一次全隊犯規;判給一次罰球(肘部犯規或惡意犯規罰球兩次),任一場上隊員可執行此罰球;並由被侵犯的隊在靠近比賽中斷的地點擲界外球繼續比賽。
全隊犯規
每節比賽每隊的全隊犯規超過4次,加時賽每隊的全隊犯規超過3次,要判一次罰球加一次罰球。(中國籃球
如果每節前10分鍾全隊犯規未滿4次,或加時賽前3分鍾全隊犯規未滿3次,允許該隊在最後兩分鍾內有一次全隊犯規不用加罰。
對正在做投籃動作的隊員發生侵人犯規,判給兩次罰球,如果全隊犯規罰則出現也不判給增加的罰球;如投籃成功,判給一次罰球,如果全隊犯規罰則出現也不判給增加的罰球。也就是說,在成功的兩分投籃中最多可得3分,在成功的3分投籃中最多可得4分。
籃球犯規 指隊員在比賽中違反規則的行為,含有與對方隊員的身體接觸或違反體育道德的舉止。包括侵人犯規和技術犯規兩類。對犯規的隊員要進行登記,隨後按規則的有關條款進行處罰。在2×20分鍾的比賽中,一隊員侵人犯規或技術犯規達五次;在4×12分鍾的比賽中,一隊員侵人犯規或技術犯規達六次,得到通知後必須自動退出比賽。
違例
比賽中,隊員有違反規則的行為但未造成犯規,叫做「違例」。包括帶球跑、非法運球、拳擊球、腳踢球、球回後場、攻防中的干擾球、三秒鍾、五秒鍾、十秒鍾、三十秒鍾以及使球出界和擲界外球、罰球、跳球時違反規則等。對各種情況的違例均有不同的處理和罰則。
侵入犯規
指球進入比賽狀態,活球或死球時與對方隊員非法接觸的隊員犯規。
依據是:
⑴每個隊員都有責任盡可能避免發生身體接觸;
⑵任一隊員只要在佔位時不發生身體接觸,都有權占據沒有被對方隊員占據的位置;
⑶如果發生了身體接觸的犯規,應由造成身體接觸的隊員負責。比賽中,隊員不準通過伸展臂、肩、髖、膝或過分彎曲身體成不正常的防守姿勢或占據不合法的防守位置,以阻擋、阻撓、推人、撞人、絆人來阻礙對方行進。除了搶球附帶地接觸了對方持球人的手以外,不準用手觸及對方。裁判員根據規則對不同情況下發生的犯規進行相應的判罰。動作粗暴或違反體育道德的犯規,予以警告或立即取消其比賽資格。
雙方犯規
指比賽雙方2名隊員同時互相犯規。在登記犯規隊員一次犯規後,由雙方犯規隊員在最近的圓圈內跳球重新開始比賽。如果雙方犯規的同時投球命中得分,由得分隊的對方隊員在端線外擲界外球繼續比賽。當一起雙方犯規和另一起犯規同時發生時,登記每一犯規並按罰則處理後比賽重新開始。
技術犯規
指隊員違反運動道德的行為與對手未發生身體接觸的犯規。漠視裁判員勸告,同裁判員談話、接觸沒有禮貌,或使用不尊敬的語言和舉動戲弄對方及故意延誤比賽等,均判作「技術犯規」。場上隊員技術犯規,由對方罰球兩次。犯規性質嚴重或堅持不改者,則取消比賽資格。場外教練員、替補隊員技術犯規時,由對方罰球兩次。無論罰中與否,都由罰球隊在邊線中點外擲界外球,繼續比賽。教練員在一場比賽中有兩次技術犯規或由於其本人、助理教練、替補隊員或任何與球隊有關人員違反運動道德,累計被判三次技術犯規,則取消該場比賽資格,並責令其離開球場,由助理教練員或隊長代理其職務。
全隊七次犯規
在2×20分鍾賽制的每半時(決勝期是下半時的繼續),一個隊的隊員侵人犯規和技術犯規累計達七次後,再發生犯規,均判給對方兩罰球。若是控制球隊的隊員犯規時,則登記該隊員一次犯規後,由對方在就近邊線外擲界外球繼續比賽。此規則由國際籃聯於1984年在慕尼黑會議上修定並開始執行。在此之前執行「全隊七次犯規」執行一加一罰球規則。
五次犯規
在2×20分鍾賽制比賽中,隊員侵人犯規或技術犯規共達五次者,必須自動退出比賽,由同隊隊員替補繼續比賽。
球回後場
也稱「回場球違例」。當控制球的隊球已進入前場後,不得使球回後場;否則判違例。這一限制適用於前場擲界外球、搶籃板球和搶斷球時。宣判球已回後場,有三種情況:⑴球進入後場前最後觸球;⑵球已觸及後場;⑶該隊隊員首先觸及球,球已觸及後場。由防守隊在中線界外延長線處騎跨站立擲界外球。
三秒鍾規則
比賽中,控制球一方的隊員(徒手、持球或運球)在對方限制區內停留超過三秒鍾,即判違例,由對方在就近端線擲界外球。限制區的各線都屬於限制區的一部分,隊員觸及任何一條線都算位於限制區內。三秒鍾的限制在所有擲界外球的情況下均有效。當投籃的球正在空中、搶籃板球或死球時,不受三秒鍾規則限制。
五秒鍾規則
以下三種情況均判五秒鍾違例:
⑴比賽中,持球隊員在五秒鍾內未傳球、投球、滾球或運球時;
⑵擲界外球時,隊員從他可處理球起,五秒鍾內未將球傳給場內隊員時。以上兩種判給對方在邊線擲界外球;
⑶罰球隊員得球後在五秒鍾內未進行投籃,判取消該次罰球權。
十秒鍾規則
比賽中,進攻隊從後場控制活球開始,必須在十秒鍾內使球進入前場,否則將判違例,由對方在邊線擲界外球繼續比賽。此規則由國際籃聯於1948年在倫敦會議上制定並開始執行。1961年後一度取消。1973年重新恢復。從2000年起,又將十秒鍾改為七秒鍾。
三十秒鍾規則
比賽中,一個隊在場上控制活球時,必須在三十秒鍾內投籃,否則被判違例,由對方在就近邊線擲界外球。如在三十秒鍾內球被對方打出界外,不應重新計算三十秒鍾,該隊擲界外球入場後,必須在三十秒鍾的剩餘時間內完成投籃;裁判員為了保護受傷隊員而中止比賽,並由原控制球隊擲界外球,三十秒鍾要連續計算。此規則由國際籃聯於1956年在墨爾本會議上討論通過,並於1957年開始執行。從2000年起,又將三十秒鍾改為二十四秒鍾。
帶球跑
也稱「持球移動」。比賽中,持球隊員合法停步後,已確定了中樞腳,可在投籃、傳球時提起,但必須在落地前將球出手;開始運球時,在球離手前,中樞腳不準離地。否則兩者均判違例,由對方在邊線擲界外球。
干擾球
比賽中,隊員對球籃上空的球進行干擾,即判違例。
包括:
⑴在投籃時,當球在飛行中下落,並完全在籃圈水平面之上時,進攻或防守隊員不可以觸及球;
⑵當球在球籃中時,防守隊員不得觸及球或球籃;
⑶當投籃的球接觸籃圈時,進攻或防守隊員都不得觸及球籃或籃板。其罰則是:如攻方違例,不得分,並將球判給對方在罰球線的延長邊線外擲界外球。守方違例,判給投籃隊員得2分。如在3分投籃區投籃,則判得3分。由守方在端線後擲界外球重新開始比賽。
中樞腳
指獲球隊員與地面保持接觸作軸的腳。規則規定,隊員雙腳著地接到球,可以用任一腳作中樞腳。一腳抬起的一剎那,另一腳就成為中樞腳。在移動或運球中接到球,可以按下列情況停步並確定中樞腳:如果一腳正接觸地面,另一腳一接觸地面時,原先那隻腳就是中樞腳;如果雙腳分先後著地,先著地的腳為中樞腳;如果雙腳離地且雙腳同時著地,則任一腳都可以做中樞腳。一腳抬起的一剎那,另一腳就成為中樞腳;一腳著地,隊員可以跳起那隻腳並雙腳同時著地,則哪只腳都不是中樞腳。在比賽中,如持球突破、運球轉身、原地投籃、急停跳投、轉身投籃以及傳球等技術的應用,都必須確定中樞腳。
進入比賽狀態
比賽中,下列情況表明進入比賽狀態:
⑴裁判員進入圓圈執行跳球或進入罰球區執罰;
⑵在擲界外球的情況下,當隊員站在擲界外球地點可處理球時。
球成活球
比賽中,下列情況表明球成活球:
⑴跳球中,球到達最高點後被一名或雙方跳球隊員合法拍著時;
⑵裁判員將球遞交給罰球隊員,該隊員可處理時;
⑶擲界外球,球接觸場內隊員時。
球成死球
比賽中,場上發生任何違例、犯規、爭球等情況而裁判員鳴哨時,即為「死球」,計時員立即撥停計時鍾。當球中籃時也為死球,但只在比賽最後2分鍾和任一決勝期的最後2分鍾內停止計時鍾。
阻擋
侵人犯規的一種。指在比賽中因阻止對方隊員行進的身體接觸而造成的犯規。如防守隊員雙腳同時著地,也面對對手,但兩腳距離過寬,如持球隊員撞及防守隊員的腿部,應判防守隊員阻擋犯規。持球隊員突破騰空時,防守隊員未占據通道,待持球隊員騰空後才移至通道,如發生沖撞,應判防守隊員阻擋犯規。
垂直性原則
比賽時,隊員有權擁有他在場內的地面位置以及其上空(圓柱體)活動。系保護隊員在其所佔之地面和垂直上空的空間。是判斷是否侵人犯規的依據之一。當隊員違反這一原則而與對方發生身體接觸,即有可能被判為犯規。如防守隊員超出他的圓柱體將胳臂放在進攻隊員上方,以阻止其垂直起跳或投籃而發生身體接觸時,判防守隊員侵人犯規;進攻隊員倚在位於背後進行合法防守的隊員身上做投籃動作,從而失去垂直位置並造成身體接觸,判進攻隊員撞人犯規。
罰球
比賽中對隊員犯規的一種判罰。隊員在罰球線後不受阻礙的情況下投籃,是籃球比賽得分的組成部分。罰中得1分。以下情況取消罰球隊員的該次罰球權:⑴罰球時腳踩罰球線;⑵在球未觸及籃圈前過早地進入罰球區;⑶在五秒鍾規定時間內球未出手;⑷投出的球沒有觸及籃圈。比賽中,罰球命中率的高低對比賽勝負影響很大,故已為籃球運動技術訓練內容之一。
爭球
比賽時,當雙方各一名或多名隊員各用手緊握住球(不是採用粗野動作),任何一方無法單獨搶到球時,判為爭球。由雙方爭球隊員在就近的圓圈內跳球,繼續比賽。遇特殊情況的爭球,如雙方隊員同時使球出界,或裁判無法判定是誰使球出界,應由兩個有關隊員在就近圓圈內跳球。當比賽中球停在籃圈的支頸上時,就在罰球線上由雙方任一隊員跳球。
跳球
用於比賽開始或在比賽中發生爭球時。雙方各一名隊員站在圓圈內,由裁判員將球垂直拋起,在球到達最高點後由跳球隊員進行拍擊。每一跳球隊員只能拍球兩次。非跳球隊員在球被跳球隊員拍擊前站在圓圈外,待跳球隊員拍擊到球後方能搶球。如雙方跳球隊員均未拍到球而球已觸及地面,應重新跳球。
決勝期
比賽時間終了雙方相等時,延長5分鍾繼續比賽,稱為「決勝期」。必要時可延長幾個5分鍾,直到分出勝負為止。第一個決勝期前,兩隊應重新選擇球籃。以後每增加一次都應互換一次球籃。每個決勝期前休息2分鍾,開始時在中圈跳球繼續比賽。比賽中每隊可請求暫停一次。決勝期是下半時的繼續,故全隊七次犯規規則繼續適用。
暫停
是教練員在比賽中直接向隊員布置新的作戰計劃,解決臨場關鍵性問題的機會。規則規定,對於2×20分鍾的比賽,每隊上半時允許請求兩次暫停,下半時允許請求三次暫停;對於4×12分鍾的比賽,每隊每半時(兩節)的比賽時間內允許請求三次暫停,上、下半時不得挪用。每一決勝期也允許一次暫停。每次暫停的時間為1分鍾。教練員請求暫停時必須親自到記錄員處,做出規定的手勢,明確提出暫停要求。如比賽場有電動裝置,則不必離開席位,可使用電動裝置請求暫停。記錄員在球成死球並停止比賽計時表時,利用信號立即通知裁判員。
換人
也稱「替換」。指替換場上隊員。替換隊員時,替補隊員應向記錄員報告被替換隊員的號碼,坐在替補隊員席上做好替換的准備;待替換信號發出後,經裁判員允許方能入場參加比賽。無論一次替換幾名隊員都應盡快進行,如無故延誤時間,宣判該隊一次暫停。替換五次犯規隊員,被取消比賽資格的犯規隊員和因受傷不能參加比賽的隊員,要在1分鍾內完成。
擲界外球
指比賽中某隊獲得控球權重新開始比賽的方法。有端線、邊線和中場線延長線外擲界外球三種。擲界外球的隊員不得違反下列規定:在可處理球時,不得從裁判員的指定地點橫向移動超過大約1米;在球未接觸另一隊員前在場內與球接觸;在球離手前時間超過5秒鍾;球離手時腳踏場地;球離手後球越過籃板傳給場上另一隊員;球觸及界外或停留在籃圈支頸上,或進進球籃;同隊隊員在對方限制區內停留超過3秒鍾等。違反上述規定,將球判給對方在原擲界外球地點擲界外球。
控制球
指隊員拿著或運著活球、或當擲界外球隊員可處理球時,為隊員控制球;該隊的隊員控制球,或球在同隊隊員之間傳遞為球隊控制球。只有當對方控制球、或球成死球後,該隊才失去對球的控制。籃球比賽對控制球的爭奪很激烈,某一隊員、隊獲得控制球,表明這個隊由防守轉為進攻。每次控制球時間為三十秒鍾,都有投籃得分或獲得兩次和三次罰球的機會。
D. 籃球比賽犯規違例術語解釋
一、違例是違反規則。
二、罰則是發生違例的隊失去球(例外:第四十四條和第六十條)。
三、將球判給對方隊在最靠近發生違例的地點擲界外球,直接位於籃板後面的地方除外(例外:第三十一條註解第一款,第四十四條和第六十條)。
隊員出界和球出界
一、當隊員身體的任何部分與界線上、界線上方或界線外的地面,或除隊員以外的任何物體接觸時,即是隊員出界。
二、當球觸及:
1、界外的隊員或任何其他人員;
2、界線上、界線上方或界線外的地面或人物體;
3、籃板的支柱或背面; 即為球出界。
三、球出界或甚至球觸及了除隊員以外的其它物體出界,最後去觸球或被球觸到的隊員是使球出界的隊員。
違反本條規則是違例。
運球規則
一、當已獲得控制球的隊員將球擲、拍或滾在地面上,並在球觸及另一隊員之前再接觸球為運球開始。
二、隊員用雙手同時觸球,或使球在一手或兩手中停留的瞬間運球即完畢。
基本原則
一、比賽期間,不論是球進入比賽狀態,呈活球或死球狀態,每一位裁判員在任何時候都有犯立作出宣判的權力。
二、對某一隊或雙方隊可能宣判多次犯規。不管其罰則如何,對每一起犯規都要在記錄表上登記犯規隊員一次犯規。第57條 隊員5次或6次犯規
一、在2 X 20分鍾的比賽中,一名隊員不論侵入犯規或技術犯規共達5次,在得到通知時他必須自動退出比賽。
二、在4 X 12分鍾的比賽中,一名隊員不論侵入犯規或技術犯規共達6次,在得到通知時他必須自動退出比賽。第58條 全隊犯規--處罰規則
一、2 X 20分鍾的比賽:
每半時(20分鍾)中,一個隊的隊員侵入犯規或技術犯規已共達7次時:
1、所有以後發生的隊員侵入犯規要處以兩次罰球,由那個受到侵犯的隊員罰兩次球。
2、如果涉及到更為嚴重的罰則,則規則中的適當條款將適用。
二、4 X 12分鍾的比賽:
每節(12分鍾)中,一個隊的隊員侵入犯規技術犯規已共達4 次:
1、所有以後發生的隊員侵入犯規要處以兩次罰球,由那個受到侵犯的隊員罰兩次球。
2、如果涉及到更為嚴重的罰則,則規則中的適當條款將適用。
三、如果控制球隊的隊員犯規,第四十七條罰則第三款將適用。
四、在任一決勝期內發生的所有的全隊犯規要看作是下半時或最後一節發生犯規的一部分。
註解
所有發生在比賽休息時間內的球員犯規被看作是緊接著的半時或下一節中發生犯規的一部分。第59條 特殊情況下的犯規
一、在下列時刻可能出現本規則所未預見到的情況:
1、在幾乎同時發生多起犯規;
2、在一起犯規或雙方犯規後的同一個停止比賽計時鍾期間發生多起犯規時。
二、在此情況中運用下述原則進行處理:
1、登記每個犯規隊員一次犯規。
2、
(1)涉及相同罰則的雙方球隊的犯規要互相抵消,即不判給他們罰球或擲界外球的球權。
(2)比賽要在最近的圓圈內以跳球重新開始,除非投中得分,這種情況下要在端線上或端線後擲界外球重新開始比賽。
(3)作為一個犯規罰則的第一次或僅有一次的罰球,一旦球已進入比賽狀態,該犯規罰則就不能再與另一起犯規罰則相抵消。
3、
(1)不涉及相同罰則的雙方球隊的犯規,要按犯規發生的次序判罰和執行。
(2)如果幾乎同時宣判雙方球隊犯規,裁判員必須決定犯規發生的次序。
上述規定不適用於雙方犯規的情況,其罰則要按第四十八條執行。
4、作為犯規判罰的結果而獲得擲界外球的球權,如果在擲界外球進入比賽狀態前宣判了任一隊的另一起犯規,或如果按本條規定抵消罰則後還必須執行後續的罰則,該擲界外球的球權要被取消。
5、本條規則中所包含的原則也適用於任何一個比賽休息時間內。第60條 罰球
一次罰球是給予一個隊員在罰球線後的半圓內,無爭搶的情況下得1分的機會。
一、當宣判侵入犯規,罰則是判給罰球時:
1、裁判員要指令受到侵犯的隊員執行罰球;
2、如果受到侵犯的隊員被請求替換,他必須執行了罰球後才離場;
3、如果被指定罰球的隊員因受傷或被取消比賽資格而必須離場時,替換他的隊員必須執行罰球。如果沒有有效的替補隊員時要由隊長或隊長指定的任一隊員罰球。
二、當宣判技術犯規時,可由對方球隊隊長指定的任一隊員罰球。
三、該罰球隊員:
1、要在罰球線後半圓內就位;
2、可用任何方式投籃,但他必須將球在被別的隊員觸及前從籃圓豐方投進球籃或投籃觸及籃圈。
3、在裁判員將球置於他可處理時,要在5秒鍾內投球離手;
4、在球觸及籃圈前不得觸及罰球線或罰球線前的地面;
5、不得做假動作罰球;
6、當球正在飛向球籃的途中不得觸及球;
7、罰球中,當球與籃圈接觸時不得觸及球籃或籃板;
8、在最後一次罰球之前的任一罰球中,只要球有機會進進球籃,他不得觸及球或球籃。
違反第三款為違例。
註:如果罰球隊員違例,任何其他隊員在同時或緊接著構成的任何其它違例不究。
罰則
不得分。將球判給對方隊員在罰球線的延長部分擲界外球。
四、在罰球的時候:
1、
(1)最多5名隊員可以占據被看作是1米深的位置區內;
(2)限制區兩側的第一位置區,只有罰球隊員的對方隊員可以去占據;
(3)占據位置區的隊員要交錯站位;
(4)隊員只能占據有權占據的位置。
2、在位置區內的隊員:
(1)不得占據他們無權占據的位置區;
(2)在球離開罰球隊員的手之前不可進入限制區、中立區域或離開位置區;
(3)當球正在飛向球籃的途中,不得觸及球,直到球觸及籃圈或球明顯不會觸及籃圈;
(4)罰球中,當球與籃圈接觸時不得觸及球籃或籃板;
(5)在最後一次罰球之前的任一罰球中,只要球有機會進進球籃,他們不得觸及球、球籃或籃板;
(6)罰球隊的對方隊員不得:
a、當球在球籃中時觸及球或球籃;
b、用他的行為去擾亂罰球隊員。
違反第四款為違例。
罰則
1、如果罰球成功並出現下列違反第1項、第2項(1)、(2)或 (6)的違例:
(1)罰球隊員的同隊隊員;
(2)罰球隊員的對方隊員;
(3)雙方隊。
則違例不究,中籃計得分。
2、如果罰球不成功並出現下列違反第1項、第2項(1)、(2) 或(6)a 的違例:
(1)罰球隊員的同隊隊員;
則將球判給對方隊員擲界外球。
(2)罰球隊員的對方隊員;
則判給該罰球隊員重罰一次。
(3)雙方隊。
則在罰球線跳球重新開始比賽。
3、如果出現下列違反第2項(3)、(4)、(5)或(6)a 的違例:
(1)罰球隊員的同隊隊員;
則不能得分,將球判給對方隊員擲界外球。
(2)罰球隊員的對方隊員;
則認為該罰球成功並判得1分。
(3)雙方隊。
則不能得分,在罰球線跳球重新開始比賽。
註:在執行最後一次或僅有一次的罰球中,如果罰球隊員的對方隊員在球觸及籃圈(和明顯地將會觸及籃圈)之前觸及了球,則認為該罰球成功,並登記構成該違例的隊員一次技術犯規。
註解
在執行最後一次或僅有一次的罰球中,球已觸及了籃圈並被進攻隊員或防守隊員在球進進球籃之前合法地觸及後就改變了它的狀態,成為2分投籃。
五、所有不在罰球位置區的隊員:
1、要位於罰球線的延長部分和3分投籃線之後,直到球撞擊籃圓或罰球結束時(見第六十一條註解)。
2、不得用他們的行為去擾亂罰球隊員。 違反第五款為違例。
****************************
1.3秒鍾規則
某隊控制球,該隊隊員不得在罰球區停留超過3秒鍾。
某隊在前場控制球,開始計算3秒鍾。
罰則:失去球。將球判給對方在罰球線延長部分的邊線擲界外球。
2.肘的擺動
不允許隊員過分地或有力地擺動肘部(無接觸)。當一名防守隊員在附近,並且進攻隊員持有球,此即為違例。
罰則:失去球。將球判給對方在靠近違例地點的邊線擲界外球。
3.非法協助得分
隊員不得使用籃圈或籃板來吊起、支撐或提高自己,以有助於投籃得分。
隊員不得協助同伴在投籃時增加高度。
罰則:失去球。將球判給對方在罰球線延長部分的邊線擲界外球。
4.孤立
如果進攻隊在圈頂外或無球一側放置3名或3名以上的隊員,應宣判違例。
罰則:失去球。將球判給對方在圈頂延伸部分的邊線擲界外球。
5.界外的進攻掩護
進攻隊員不得為了建立掩護而離開前場端線處的地面區域。
罰則:失去球。將球判給對方在罰球線延長部分的邊線擲界外球。
6.粘性物質
隊員不得使用粘性物質或任何類似的物質。
罰則:第一次違例,罰款25美元。再發生違例罰款加倍。
(三)犯規及其罰則
1.技術犯規
對場上或球隊席上的球隊成員的沒有體育道德的行為或違例的處罰,是技術犯規。在球成活球前,與對方隊員發生非法的接觸,也可判為技術犯規。
(1)沒有體育道德的行為
對任何隊員、教練員或訓練員的沒有體育道德的行為最多可判罰兩次技術犯規。任何違犯者只要有一次沒有體育道德的行為,就可被驅逐;有兩次沒有體育道德的行為必須被驅逐。
沒有體育道德的行為如:與裁判員講話無禮貌;以身體接觸裁判員;對宣判公開表示不滿;使用褻讀的言語;未經裁判員允許教練員進人場地;故意伸肘或試圖動手腳但未包含接觸。
還有一些技術犯規不是由不符合體育道德的行為造成的,如:延誤比賽;球隊席區域的違例;球成活力球時場上隊員不足或多於5名;進攻隊員故意地吊在籃圈或籃板上等等。
在死球期間發生非法接觸,如果在性質上被認為是不符合體育道德的,可判為一次技術犯規;如果接觸是不必要的和過分的,可判為惡意犯規。
E. 打籃球的全部犯規規則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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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場上或球隊席上的球隊成員的沒有體育道德的行為或違例的處罰,是技術犯規。在球成活球前,與對方隊員發生非法的接觸,也可判為技術犯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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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體育道德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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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任何隊員、教練員或訓練員的沒有體育道德的行為最多可判罰兩次技術犯規。任何違犯者只要有一次沒有體育道德的行為,就可被驅逐;有兩次沒有體育道德的行為必須被驅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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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死球期間發生非法接觸,如果在性質上被認為是不符合體育道德的,可判為一次技術犯規;如果接觸是不必要的和過分的,可判為惡意犯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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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架犯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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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賽中或死球期間,隊員、教練員或訓練員打架,要登記技術犯規,不判給罰球,參加打架的人員應立即被驅逐。另根據情況判打架人員不超過20000美元的罰款和停賽。
侵人犯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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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球成活球後,與對方隊員發生非法的身體接觸,是侵人犯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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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方犯規雙方犯規是指兩名非同隊的隊員大約同時互相發生侵人犯規或技術犯規的情況。
罰則:不管是侵人犯規或是技術犯規都不判給罰球,只給隊員登記犯規,不登記全隊犯規。如果宣判雙方犯規或打架犯規時某隊擁有球權,應保留球權,在靠近比賽中斷地點的邊線擲界外球繼續比賽。如果宣判雙方犯規或打架犯規時雙方球隊都未擁有球權,或投籃未成功球在空中,應由任何兩個非同隊的隊員在中圈跳球繼續比賽。如果投籃成功,得分有效,在底線擲界外球繼續比賽。如果雙方犯規是作為裁判員意見不同的結果,不計得分,應由任何兩個非同隊的隊員在中圈跳球繼續比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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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攻犯規在球成活球後,進攻隊員與對方發生非法的接觸,對方在位置上並沒有太大的移動,是進攻犯規。進攻隊員侵人犯規,如不是肘部犯規、拳擊犯規,也不是惡意犯規,應按如下罰則處理:不判給進攻隊得分;登記犯規隊員一次侵人犯規;不登記該隊全隊犯規(隊員第六次侵人犯規,並且該隊已無有資格的替補隊員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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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球權犯規在球成活球後,在雙方球隊均未擁有球權時與對方發生非法的接觸,是無球犯規。隊員侵人犯規.如不是拳擊犯規、惡意犯規、也不是肘部犯規,而且發生犯規時雙方球隊均未擁有球權,應按如下罰則處理:登記犯規隊員一次侵人犯規;登記犯規隊一次全隊犯規;如果全隊犯規罰則未出現,判給對方隊在靠近犯規地點的邊線擲界外球;如果全隊犯規罰則出現,判給被侵犯的隊員一次罰球加一次罰球。如果判
F. 求一份籃球規則及各項犯規解釋
1、打手即「非法用手」。
用手觸及對方隊員,本身未必是犯規。
裁判員應判定引起接觸的隊員是否已經獲得了不公正的利益。如果隊員引起的接觸在任何方面限制對方隊員的移動自由,這樣的接觸是犯規散指。
當防守隊員處於防守位置,並且他的手或手臂放置在持球或不持球的對方隊員身上並保持接觸以阻礙他行進,就發生了非法的用手或非法伸展手臂。
反復地觸及或「戳」持球或不持球的對方隊員是犯規,州鎮因為這可導致粗暴的比賽。
這是進攻的隊員犯規:
•為了獲得不公正的利益,用手臂或肘「勾住」或纏繞防守隊員。
•為了阻止防守隊員的防守或試圖搶球,或;為了在他或防隊員之間創造更大的空間,「推開」防守隊員。
•運球時,用伸展的前臂或手去阻止對方隊員獲得控制球。
不持球的進攻隊員為了下列原因「推開」防守隊員是犯規:
•擺脫去接球。
•阻止防守隊員的防守或試圖搶球。
•在他和防守隊員之間創造更大的空間。
2、走步即「帶球走」,屬於違例,不是犯規。
當隊員在場上持著一個活球,其一腳或雙腳超出本規則所述的限制向任一方向非法移動是帶球走。
隊員持著球滑動、滾動或試圖站起來是帶球走違例。
3、兩次,即「兩次運球」,不是犯規,是違例。
隊員第一次運球結束後不得再次運球,除非在兩次運球之間他在場上已失去了控制活球以後,由於:
•投籃。
•被對方隊員觸及球。
•傳球或漏接,然後觸及了另沖跡配一隊員或被另一隊員觸及。
注意:漏接球不視為運球。
4、推人,是隊員用身體的任何部位強行移動或試圖移動控制或未控制的對方隊員時發生的非法身體接觸。
5、撞人,是有球或無球的隊員推進或移動到對方隊員軀幹上的非法身體接觸。
6、2運,見第3,是違例(不是犯規)。
7、回場,「球回後場」的簡稱。
球回後場三要素——球隊控制球;控球隊最後觸及前場的球;控球隊最先觸及後場的球。
凡是符合此三要素的球回後場都是控球隊非法地使球回到後場,是違例(不是犯規)。
注意:三要素的排列順序,也是球回後場發生的先後順序。
8、過肩,即隊員運球時,偶爾發生的,手仍與球接觸時球反彈過高(與隊員頭部等高或高於頭部)的現象。不一定是非法攜帶球,也可能是合法的運球。
攜帶球,規則並無明文定義,但在規則的違例圖中則有相關的裁判員手勢。
根據規則運球條款的定義「當隊員雙手同時觸及球或允許球在一手或雙手中停留時運球結束」,即使運球過肩,以至於看起來運球動作很不協調,但只要運球隊員的手是朝下,並且手掌的直立程度沒有超過垂直面,那就應當視為手掌仍是朝下,球也不可能在手中停留,因此可看作合法的運球,不宣判攜帶球違例。如果手掌直立面朝上且超過垂直面,球明顯地可停留在手中,此運球可視為一次非法攜帶球違例。
9、翻腕,即「攜帶球」違例的俗稱,不是犯規。見第8。
G. 籃球怎麼區分犯規
籃球犯規規則:
指隊員在比賽中違反規則的行為,含有與對方隊員的身體接觸或違反體育道德的舉止。包括侵人犯規和技術犯規兩類。對犯規的隊員要進行登記,隨後按規則的有關條款進行處罰。在2×20分鍾的比賽中,一隊員侵人犯規或技術犯規達五次;在4×12分鍾的比賽中,一隊員侵人犯規或技術犯規達六次,得到通知後必須自動退出比賽。
違例
比賽中,隊員有違反規則的行為但未造成犯規,叫做「違例」。包括帶球跑、非法運球、拳擊球、腳踢球、球回後場、攻防中的干擾球、三秒鍾、五秒鍾、十秒鍾、三十秒鍾以及使球出界和擲界外球、罰球、跳球時違反規則等。對各種情況的違例均有不同的處理和罰則。
侵入犯規
指球進入比賽狀態,活球或死球時與對方隊員非法接觸的隊員犯規。
依據是:
⑴每個隊員都有責任盡可能避免發生身體接觸;
⑵任一隊員只要在佔位時不發生身體接觸,都有權占據沒有被對方隊員占據的位置;
⑶如果發生了身體接觸的犯規,應由造成身體接觸的隊員負責。比賽中,隊員不準通過伸展臂、肩、髖、膝或過分彎曲身體成不正常的防守姿勢或占據不合法的防守位置,以阻擋、阻撓、推人、撞人、絆人來阻礙對方行進。除了搶球附帶地接觸了對方持球人的手以外,不準用手觸及對方。裁判員根據規則對不同情況下發生的犯規進行相應的判罰。動作粗暴或違反體育道德的犯規,予以警告或立即取消其比賽資格。
雙方犯規
指比賽雙方2名隊員同時互相犯規。在登記犯規隊員一次犯規後,由雙方犯規隊員在最近的圓圈內跳球重新開始比賽。如果雙方犯規的同時投球命中得分,由得分隊的對方隊員在端線外擲界外球繼續比賽。當一起雙方犯規和另一起犯規同時發生時,登記每一犯規並按罰則處理後比賽重新開始。
技術犯規
指隊員違反運動道德的行為與對手未發生身體接觸的犯規。漠視裁判員勸告,同裁判員談話、接觸沒有禮貌,或使用不尊敬的語言和舉動戲弄對方及故意延誤比賽等,均判作「技術犯規」。場上隊員技術犯規,由對方罰球兩次。犯規性質嚴重或堅持不改者,則取消比賽資格。場外教練員、替補隊員技術犯規時,由對方罰球兩次。無論罰中與否,都由罰球隊在邊線中點外擲界外球,繼續比賽。教練員在一場比賽中有兩次技術犯規或由於其本人、助理教練、替補隊員或任何與球隊有關人員違反運動道德,累計被判三次技術犯規,則取消該場比賽資格,並責令其離開球場,由助理教練員或隊長代理其職務。
全隊七次犯規
在2×20分鍾賽制的每半時(決勝期是下半時的繼續),一個隊的隊員侵人犯規和技術犯規累計達七次後,再發生犯規,均判給對方兩罰球。若是控制球隊的隊員犯規時,則登記該隊員一次犯規後,由對方在就近邊線外擲界外球繼續比賽。此規則由國際籃聯於1984年在慕尼黑會議上修定並開始執行。在此之前執行「全隊七次犯規」執行一加一罰球規則。
五次犯規
在2×20分鍾賽制比賽中,隊員侵人犯規或技術犯規共達五次者,必須自動退出比賽,由同隊隊員替補繼續比賽。
球回後場
也稱「回場球違例」。當控制球的隊球已進入前場後,不得使球回後場;否則判違例。這一限制適用於前場擲界外球、搶籃板球和搶斷球時。宣判球已回後場,有三種情況:⑴球進入後場前最後觸球;⑵球已觸及後場;⑶該隊隊員首先觸及球,球已觸及後場。由防守隊在中線界外延長線處騎跨站立擲界外球。
三秒鍾規則
比賽中,控制球一方的隊員(徒手、持球或運球)在對方限制區內停留超過三秒鍾,即判違例,由對方在就近端線擲界外球。限制區的各線都屬於限制區的一部分,隊員觸及任何一條線都算位於限制區內。三秒鍾的限制在所有擲界外球的情況下均有效。當投籃的球正在空中、搶籃板球或死球時,不受三秒鍾規則限制。
五秒鍾規則
以下三種情況均判五秒鍾違例:
⑴比賽中,持球隊員在五秒鍾內未傳球、投球、滾球或運球時;
⑵擲界外球時,隊員從他可處理球起,五秒鍾內未將球傳給場內隊員時。以上兩種判給對方在邊線擲界外球;
⑶罰球隊員得球後在五秒鍾內未進行投籃,判取消該次罰球權。
十秒鍾規則
比賽中,進攻隊從後場控制活球開始,必須在十秒鍾內使球進入前場,否則將判違例,由對方在邊線擲界外球繼續比賽。此規則由國際籃聯於1948年在倫敦會議上制定並開始執行。1961年後一度取消。1973年重新恢復。從2000年起,又將十秒鍾改為七秒鍾。
三十秒鍾規則
比賽中,一個隊在場上控制活球時,必須在三十秒鍾內投籃,否則被判違例,由對方在就近邊線擲界外球。如在三十秒鍾內球被對方打出界外,不應重新計算三十秒鍾,該隊擲界外球入場後,必須在三十秒鍾的剩餘時間內完成投籃;裁判員為了保護受傷隊員而中止比賽,並由原控制球隊擲界外球,三十秒鍾要連續計算。此規則由國際籃聯於1956年在墨爾本會議上討論通過,並於1957年開始執行。從2000年起,又將三十秒鍾改為二十四秒鍾。
帶球跑
也稱「持球移動」。比賽中,持球隊員合法停步後,已確定了中樞腳,可在投籃、傳球時提起,但必須在落地前將球出手;開始運球時,在球離手前,中樞腳不準離地。否則兩者均判違例,由對方在邊線擲界外球。
干擾球
比賽中,隊員對球籃上空的球進行干擾,即判違例。
包括:
⑴在投籃時,當球在飛行中下落,並完全在籃圈水平面之上時,進攻或防守隊員不可以觸及球;
⑵當球在球籃中時,防守隊員不得觸及球或球籃;
⑶當投籃的球接觸籃圈時,進攻或防守隊員都不得觸及球籃或籃板。其罰則是:如攻方違例,不得分,並將球判給對方在罰球線的延長邊線外擲界外球。守方違例,判給投籃隊員得2分。如在3分投籃區投籃,則判得3分。由守方在端線後擲界外球重新開始比賽。
中樞腳
指獲球隊員與地面保持接觸作軸的腳。規則規定,隊員雙腳著地接到球,可以用任一腳作中樞腳。一腳抬起的一剎那,另一腳就成為中樞腳。在移動或運球中接到球,可以按下列情況停步並確定中樞腳:如果一腳正接觸地面,另一腳一接觸地面時,原先那隻腳就是中樞腳;如果雙腳分先後著地,先著地的腳為中樞腳;如果雙腳離地且雙腳同時著地,則任一腳都可以做中樞腳。一腳抬起的一剎那,另一腳就成為中樞腳;一腳著地,隊員可以跳起那隻腳並雙腳同時著地,則哪只腳都不是中樞腳。在比賽中,如持球突破、運球轉身、原地投籃、急停跳投、轉身投籃以及傳球等技術的應用,都必須確定中樞腳。
進入比賽狀態
比賽中,下列情況表明進入比賽狀態:
⑴裁判員進入圓圈執行跳球或進入罰球區執罰;
⑵在擲界外球的情況下,當隊員站在擲界外球地點可處理球時。
球成活球
比賽中,下列情況表明球成活球:
⑴跳球中,球到達最高點後被一名或雙方跳球隊員合法拍著時;
⑵裁判員將球遞交給罰球隊員,該隊員可處理時;
⑶擲界外球,球接觸場內隊員時。
球成死球
比賽中,場上發生任何違例、犯規、爭球等情況而裁判員鳴哨時,即為「死球」,計時員立即撥停計時鍾。當球中籃時也為死球,但只在比賽最後2分鍾和任一決勝期的最後2分鍾內停止計時鍾。
阻擋
侵人犯規的一種。指在比賽中因阻止對方隊員行進的身體接觸而造成的犯規。如防守隊員雙腳同時著地,也面對對手,但兩腳距離過寬,如持球隊員撞及防守隊員的腿部,應判防守隊員阻擋犯規。持球隊員突破騰空時,防守隊員未占據通道,待持球隊員騰空後才移至通道,如發生沖撞,應判防守隊員阻擋犯規。
垂直性原則
比賽時,隊員有權擁有他在場內的地面位置以及其上空(圓柱體)活動。系保護隊員在其所佔之地面和垂直上空的空間。是判斷是否侵人犯規的依據之一。當隊員違反這一原則而與對方發生身體接觸,即有可能被判為犯規。如防守隊員超出他的圓柱體將胳臂放在進攻隊員上方,以阻止其垂直起跳或投籃而發生身體接觸時,判防守隊員侵人犯規;進攻隊員倚在位於背後進行合法防守的隊員身上做投籃動作,從而失去垂直位置並造成身體接觸,判進攻隊員撞人犯規。
罰球
比賽中對隊員犯規的一種判罰。隊員在罰球線後不受阻礙的情況下投籃,是籃球比賽得分的組成部分。罰中得1分。以下情況取消罰球隊員的該次罰球權:⑴罰球時腳踩罰球線;⑵在球未觸及籃圈前過早地進入罰球區;⑶在五秒鍾規定時間內球未出手;⑷投出的球沒有觸及籃圈。比賽中,罰球命中率的高低對比賽勝負影響很大,故已為籃球運動技術訓練內容之一。
爭球
比賽時,當雙方各一名或多名隊員各用手緊握住球(不是採用粗野動作),任何一方無法單獨搶到球時,判為爭球。由雙方爭球隊員在就近的圓圈內跳球,繼續比賽。遇特殊情況的爭球,如雙方隊員同時使球出界,或裁判無法判定是誰使球出界,應由兩個有關隊員在就近圓圈內跳球。當比賽中球停在籃圈的支頸上時,就在罰球線上由雙方任一隊員跳球。
跳球
用於比賽開始或在比賽中發生爭球時。雙方各一名隊員站在圓圈內,由裁判員將球垂直拋起,在球到達最高點後由跳球隊員進行拍擊。每一跳球隊員只能拍球兩次。非跳球隊員在球被跳球隊員拍擊前站在圓圈外,待跳球隊員拍擊到球後方能搶球。如雙方跳球隊員均未拍到球而球已觸及地面,應重新跳球。
決勝期
比賽時間終了雙方相等時,延長5分鍾繼續比賽,稱為「決勝期」。必要時可延長幾個5分鍾,直到分出勝負為止。第一個決勝期前,兩隊應重新選擇球籃。以後每增加一次都應互換一次球籃。每個決勝期前休息2分鍾,開始時在中圈跳球繼續比賽。比賽中每隊可請求暫停一次。決勝期是下半時的繼續,故全隊七次犯規規則繼續適用。
暫停
是教練員在比賽中直接向隊員布置新的作戰計劃,解決臨場關鍵性問題的機會。規則規定,對於2×20分鍾的比賽,每隊上半時允許請求兩次暫停,下半時允許請求三次暫停;對於4×12分鍾的比賽,每隊每半時(兩節)的比賽時間內允許請求三次暫停,上、下半時不得挪用。每一決勝期也允許一次暫停。每次暫停的時間為1分鍾。教練員請求暫停時必須親自到記錄員處,做出規定的手勢,明確提出暫停要求。如比賽場有電動裝置,則不必離開席位,可使用電動裝置請求暫停。記錄員在球成死球並停止比賽計時表時,利用信號立即通知裁判員。
換人
也稱「替換」。指替換場上隊員。替換隊員時,替補隊員應向記錄員報告被替換隊員的號碼,坐在替補隊員席上做好替換的准備;待替換信號發出後,經裁判員允許方能入場參加比賽。無論一次替換幾名隊員都應盡快進行,如無故延誤時間,宣判該隊一次暫停。替換五次犯規隊員,被取消比賽資格的犯規隊員和因受傷不能參加比賽的隊員,要在1分鍾內完成。
擲界外球
指比賽中某隊獲得控球權重新開始比賽的方法。有端線、邊線和中場線延長線外擲界外球三種。擲界外球的隊員不得違反下列規定:在可處理球時,不得從裁判員的指定地點橫向移動超過大約1米;在球未接觸另一隊員前在場內與球接觸;在球離手前時間超過5秒鍾;球離手時腳踏場地;球離手後球越過籃板傳給場上另一隊員;球觸及界外或停留在籃圈支頸上,或進進球籃;同隊隊員在對方限制區內停留超過3秒鍾等。違反上述規定,將球判給對方在原擲界外球地點擲界外球。
控制球
指隊員拿著或運著活球、或當擲界外球隊員可處理球時,為隊員控制球;該隊的隊員控制球,或球在同隊隊員之間傳遞為球隊控制球。只有當對方控制球、或球成死球後,該隊才失去對球的控制。籃球比賽對控制球的爭奪很激烈,某一隊員、隊獲得控制球,表明這個隊由防守轉為進攻。每次控制球時間為三十秒鍾,都有投籃得分或獲得兩次和三次罰球的機會。
H. 籃球比賽中,決勝期是什麼意思
一般情況下指的是每場比賽第四節的時候雙方比分膠著,在一次暫停或二次暫停的時候雙方把主力球員換上掘鎮姿決一雌雄。決旅差勝期一般判絕發生在第二次暫停之後
I. 籃球各種犯規的詳細解釋.
NBA的最新規則與解釋:
新規則規定裁判員認為隊員蓄意地對持球或不持球的列方隊員造成侵人犯規為違反體育道德的犯規。為了解釋「蓄意地。這個詞,也為了正確宣判違反體育道德的犯規,新規則還明確指出:判斷一起犯規是否是違反體育道德的,裁判員必須遵循下列原則:
第一個原則是:如果隊員通過合法的努力去搶球.也就是以正常的籃球功作去槍球、這時發生犯規,就不是違反體育道德的犯規。
第二個原則是:如果隊員努力去搶球但發生過分的接觸,也就是嚴重的犯規、這種過分的接觸就是違反體育道德的犯規。
第三個原則是:如果隊員拉、打或推遠離開球的隊員,那就不是在比賽,而是一種施暴行為.通常這樣的行為就是違反體有道德的犯規。
規則還強調指出:裁判歲辯員必須只能判斷動作.而且在比賽開始以及在比賽接近終了。也就是貫穿整場比賽中都必須用相問的尺度去判斷違反體育道德的犯規。特別是,對屢次違反體育道德的犯規的隊員,可取消其比賽資格。
問:合法的掩護與非法的掩護的區別在哪裡?如何判定?
答:合法的掩護與非法的掩護,既涉及到運動員的訓練,又涉及到裁判員的臨場宣判,是—個有待弄清和提高的問題。
所謂合法的掩護,是指:
1.當發生接觸時,正在掩護對手的隊員靜立不動(在他的圓柱體內);
2.當發生接觸時,正在掩護對手的隊員已兩腳著地。新規則增加了靜立不動和圓柱體的限制。
所謂非法的掩護,是指燃譽:
1、發生了接觸時,正在掩護對手的隊員是在移動中;
2.發生了接觸時。是在靜立的對手的視野之外建立掩護、沒有給出l適當的距離;
3.發生了接觸時,是對移動中的對手作掩護,沒有考慮時間和距離的因素。
在判定中,應注意幾個問題:
1、如果掩護建立在靜立的對手的視野之內(前面或側面)、作掩護的隊員可以按自已的意願在避免接觸的情況下盡量靠近對手。
2、如果掩護建立在靜立的對手的視野之外,掩護隊員必須允許對手向他邁出正常的一步而不發生接觸。
3、如果對手在移動.時間和距離的因素將適用。掩護隊員必須留出足夠的空間,以便被掩護隊員能夠以停步或改變方向來避開掩護。要求的距離是不得少於正常的1步,但不必超過2步.
最後—點是,對與建立了合法掩護的隊員發生任何接觸,由被掩護的隊員負責.
處理阻擋或撞人[持球隊員]的原則是什麼?
1、防守隊員必須以面對持球隊員並且雙腳著地來建立最初的合法防守位置。
2、防守隊員為了保持這個防守位置,可以保持靜立或側移或後撤。
只要該側移或後撤被認為是正常的防守移動,在保持這個防守位置的移動中,一腳或雙腳可離開地面一瞬間。
3、防守隊員必須是先到位,並且接觸必須是發生在軀幹部位。
如果接觸發生在軀幹部位,則應該認為防守隊員已經先到位。
如果符合上述三條,則是持球隊員造成的犯規.
關於二次運球和進攻犯規
1、A第一次運球結束,雙手持球,B上前搶A手中的球,但B並未使球從A手中乎段缺脫落,A是否可以再次運球?
答:不可以。如果再次運球應判二次運球違例。
A投籃,出手後的球既未接觸對方隊員,也沒有接觸籃板、籃筐。在球落地之前A1再次跳起將球強到重新進攻,是否要判A帶球走違例?
答:這個問題的關鍵因素是取決於裁判員的判斷。如果裁判員認為A是在做投籃動作,A可以再次接球進攻。
雙手持球觸地又拿起算步算一次運球?
答:如果球未離手,不符合「將球擲、拍或滾在地面上」的運球規定,還是不能算做是運球開始。如果球已離手,又拿起則算一次運球。
2、A用身體將防守者擠出很遠後再投籃。可以嗎?
答:不可以。A的動作侵犯了他人的權益。要被判犯規
關於3秒違例和搶籃板球的接觸
1、進攻隊員在3秒區內連續投籃超過3秒,是否要判其3秒違例?
答:在限制區內連續投籃不存在3秒問題,因為投籃球一出手,就意味著球已失控。全隊沒有控制球,個人沒有控制球自然也就談不上3秒違例的問題。
2、A與B在爭搶籃板球時,A先將球搶到手,B上前將球打掉,B在打球的同時也打到了A的手。這種情況要不要判犯規?是不是所有的打手都要判犯規?
答:雙方在爭搶籃板球的時候不可避免的要發生手和手的接觸,但裁判不應把所有的接觸都判為犯規。如果防守隊員在搶球時與進攻隊員僅僅是發生了手指間的輕微碰觸,並且對比賽沒有影響,那就可不作宣判。如果發生了手腕及整個手掌的接觸,而且這種接觸限制了對方隊員的活動自由,也就是給引起接觸的隊員帶來了利益,那麼就應判犯規了。
關於投籃時的犯規如何宣判?
A1投籃,球清楚地離手時,上半時比賽時間結束的信號響了。在球成死球前,B2對A2發生身體接觸。這種情況怎樣宣判和處理?
答:規則規定,結束每半時或每節比賽的記時員信號發出的同時,或在此前的一剎那發生的犯規,做為犯規結果的任何可能發生的罰球均要執行。本例的身體接觸是在發出信號之後發生的,故可不予理會。如果是不道德的行為,可作為比賽休息時間內的技術犯規處理。
A1投籃,球正在向上飛行時,比賽時間結束,然後B1封蓋球時打到了球,又進進球籃。怎麼判?
答:每半時或每節時間終了或宣判犯規後,投籃的球在飛行中被任一隊的隊員合法觸及時,球即成死球。故命中不算得分
關於背後蓋帽是否犯規
蓋帽是一種合理的防守動作,不分前後,是否犯規要看防守隊員在防守時是否於進攻隊員發生了不合理的身體接觸。如果沒有不合理的身體接觸則為好球,否則犯規。
不過,站在進攻隊員身後防守很容易造成犯規。因此,裁判對防守隊員站在進攻隊員身後防守格外注意,所以大家有時就誤認為「背後蓋帽就是犯規」。
記住:籃球規則中判斷是否犯規很重要的一條就是,是否發生了不合理的身體接觸.
防守時 對「時間和距離」因素是如何規定的
防守無球的隊員時要考慮時間和距離的因素。防守隊員不能太靠近(不得小於1步)正在移動的對方隊員,應給對方留出足夠的時間或距離來停步或改變方向。如果防守隊員不顧時間和距離的因素並與對方發生身體接觸,那麼他應對接觸負責。
防守持球的隊員(他正拿著球或運著球)時,時間和距離的因素並不適用。防守隊員為了搶球和防守,必然會靠近持球隊員。持球隊員也會料到會被防守,每當對手在自己身前占據了(甚至是一瞬間占據了)合法防守位置,他必須准備停步或改變方向。當然,防守隊員在占據他的位置之前,必須不造成身體接觸來建立合法防守位置。如果防守隊員已建立了最初的合法位置和採用了正常的防守移動,並且接觸又是發生在身體的軀幹部位,就是持球隊員撞人;反之,是防守隊員阻擋。
什麼是正確的掩護?
掩護是籃球比賽中的一種戰術。指進攻隊員掩護同伴時採用的合理動作。正確的掩護應是面向被掩護的隊員,距離約為90厘米,兩腳開立兩膝彎曲,上體稍前傾,站在切斷同伴的防守者跟防移動的最近路線上,並根據被掩護者的跟防移動情況,及時地靠腳步移動調整位置,迫使被掩護者沿著比自己同伴遠的路線移動,以便使同伴在短時間內得以擺脫對手獲得進攻的機會。從規則上講,正確的掩護就是合法的掩護,合法的掩護應該是:
發生接觸時靜止不動(在他的圓柱體內),發生接觸時已雙腳著地。規則還規定:如果掩護建立在靜止對手的視野內(前面或側面),則隊員可以按照自己的願望,只要在不發生接觸的情況下盡量靠近對手。如果掩護建立在靜止對手的視野之外,掩護隊員必須允許對手向他邁出正常的一步而不發生接觸。如果對方隊員在移動,時間和距離的因素就要適用。
關於運球上籃
1、A1持球上籃時,B2在沒有接觸A1身體的任何部位的情況下,用手按住了A1手中的球,A1上籃沒有成功且摔倒了。應如何宣判?
答:如果A1摔倒時手中沒有球,可不做任何宣判,如果A1跳起投籃未能出手並持球落地,應判A1帶球違例。
2、A2運球上籃,B3在防守時不小心跌倒在A2行進的路線上。A2為了避免踩傷B3,持球從B3身上跳了過去。要判A2帶球走步違例嗎?
答:如果裁判確認A2是為了保護B3使其免遭踩傷,應先命哨使球成死球,然後將球判給A2在停止比賽的地點的界外擲球入界。
擲界外球的限制及進攻推人犯規
1、擲界外球時持球隊員與防守隊員有沒有距離的限制?
答:在球擲過界線前,任何其他隊員不可以使身體的任何部分超過界線。當場地的邊緣距界外障礙物不足五米時,雙方任何隊員都不得站在距擲界外球隊員1米的距離內。
2、無球的進攻隊員為了擺脫對方的防守,先將防守隊員推開再去接同伴的傳球(如:NBA98賽季季後賽步行者與公牛交鋒時,米勒推喬丹的那一下),算不算犯規?
答:犯規。比賽中任何以侵犯他人利益為手段而最終達到個人目的的不合理身體接觸都是規則所不允許的。至於98賽季NBA季後賽步行者與公牛隊比賽中米勒推喬丹的那一下,從電視轉播畫面的角度看,主持人認為是犯規。
3秒區對隊員有哪些限制
1、3秒區對隊員有哪些限制?
答:用規則的語言講,3秒區應該叫限制區。3秒鍾的限制是針對比賽中的進攻隊而言的,即某隊在場上控制球並且比賽計時時鍾正在走動時,該隊隊員在對方限制區內停留不得超過持續的3秒。限制區的各條線都屬於限制區的一部分,踩線、騎跨線都屬於在限制區內。隊員在限制區內搶籃板球時,雙方都沒有控制球,因此不存在 3秒違例的問題。
2、A1傳球給A3,因為A1傳球力量過大,致使A3接球後又脫手,當A3再次獲得球後,是否還可以運球?
答:A3屬於接球不穩,尚未控制球,獲得球後可以繼續運球。
關於跳球,3分球,防守
1、跳球時,非跳球隊員如何站位?規則對非跳球隊員有哪些要求?
答:跳球時,在球被拍擊前,非跳球隊員均要站在圓圈外的一個位置上,本方隊員不得圍繞圓圈毗連站立。
2、A1在三分線外投籃,球在上升時B2在3分線內跳起防守,其經過B2觸及之後中籃。判A1得幾分?
答:舊規則算A1得3分,新規則算A1得2分。
3、A1與B4背靠而立,在爭搶籃板球時,A1身體一讓,B4順勢倒地。該怎樣判罰?
答:可不做宣判。因為B4的倒地是由他自己造成的。
關於阻擋犯規
A1運球,B2從A1的側面試圖去搶球。搶球時,B2的手臂與A1發生接觸,是否要判B2阻擋犯規?
答:關鍵是看接觸到什麼程度,如果B2與A1隻是輕微地接觸,B2即沒獲利又未影響比賽,可不做宣判,反之,要判犯規。
B3對移動中的A2進行防守,為了防止A2突破,在不妨礙A2一定的情況下,B3 把手放在了A2 的身上,是否要判B3犯規?
答:判B3犯規。即使不妨礙對方移動,也不允許將手放在對方身上。
關於攜帶球、死球
什麼是攜帶球?什麼叫死球?當一個球在地面上滾動時,某個隊員將球按住,這叫死球嗎?
答:
1、攜帶球是指隊員在運球時利用手掌向上托球從而改變了運球方向。攜帶球是一種違例行為。
2、死球有以下幾種情況:a.任何合法中籃時;b.球成活球後,裁判員鳴哨時;c.罰球後還有罰球,罰球後還有罰則;d.當球成活球後,30秒鍾計時員發出信號時;e.每半時或每節終了時;f.每半時或每節時間終了或宣判犯規後,投籃的球在飛行中被某一隊的隊員合法觸及時。
3、不叫死球。
關於防守等
1、A1持球向前跳起准備投籃,B2原地跳起防守,兩人相撞。該判誰犯規?
答:三種處理方法:a、判A1帶球撞人犯規;b、判B2阻擋犯規;c、不做宣判。具體處理方法應根據規則制定的垂直原則和處理身體接觸的三項基本原則來判定。
2、A2打算從邊線突破,B4防守時用臀部頂了一下A2結果A2連人帶球出界。該怎麼判?
答:判B4侵人犯規。
3、A1在3分線附近跳起投籃。B2上前防守,球出手後被B2撞倒。該怎麼處理?
答:如果A1的腳未回到地面,B2是對正在做投籃動作的A1犯規,罰則按規定處理。
關於爭球等
1、關於爭球的宣判?
答:雙方球隊各一名或數名球員在球場的任何位置上,用一手或雙手緊緊握住球,任一隊員均不能得到球時,裁判要立即判爭球。並沒有3秒鍾的限制。
2、在三人制比賽中A1跳起投籃,B2上前防守,球接觸B2的手後進進球籃。該球算誰進的?
答:A1進的。三人制比賽,進攻隊員搶到籃板球後必須傳到三分線外,重新組織進攻,不可以直接投籃。
3、A1接A2的傳來的即將出界的球,由於A2的力量較大,當A1把球撈回來後,自己卻沖到場外。之後,A1又迅速回到場內繼續運球。可以嗎?
答:按照規則第三七條規定,這屬於隊員出界。但執行這條規則時,臨場裁判可根據場上具體情況靈活掌握。為了鼓勵隊員在場上的積極拼搶精神,對A1的違犯行為可以不做宣判。
關於罰球等
1、罰球隊員是否可以跳起投籃?
答:可以。但是在球進進球籃之前,罰球隊員不可以接觸限制區,否則罰球違例,球中無效,球權判給對方。所以在籃球比賽中大多數球員喜歡原地投籃。
2、A1在場內將一個將要出界的球撈回,球打在了一隻腳踩在界外的B1身上彈出界外。該什麼判?
答:判B1最後使球出界,由A擲界外球繼續比賽。
3、B1結束運球後,有意將球打到另一隊員身上,然後接球再運。B1這樣符合規則精神嗎?
答:這是一種投機取巧的行為。要對B1提出警告,嚴重的當即就可判技術犯規。
關於投籃等
1、A1與B1在A隊的前場跳球,A1直接將球拍進了球籃。這球算不算得分?
答:得分有效。
2、A1得到球後,將球往地上一砸,球彈起後落進球籃,這個算得分嗎?
答:這不是一個正常的投籃動作,如果球彈起後進入對方球籃算得分。
3、我第一次投籃「三不沾」。球落地前,我再次搶到球,然後繼續運球、投籃。是否可以?
答;只要裁判確定你是在做投籃動作,那麼你就可以再接觸球,接到球後你可以繼續傳、運、投。
關於回場、蓋帽等
1、B2在中場搶斷對方傳球,搶到球後,B2騎跨中線,該什麼判?
答:如果在前場搶到球後騎跨中線,為球回後場違例:如果在後場搶到球後,B2騎跨中線,算球進入前場。
2、A1傳球,A2在中場騎跨著線接球,應如何判?
答:如A1在前場,A2在中場騎跨中線接球,為球回後場違例。
3、A2跳投,B2上前封蓋,封蓋是
碰到了A2的手,但動作很小,結果A2持球落地,應如何判?
答:如果B2隻是附帶地接觸A2的手,A2持球落地為帶球走違例。
4、防守隊員在蓋帽時是否要等對方到最高點處才有效?
答:判斷防守隊員是否犯規,不是看對方的出手點,而是看有無不合理的身體接觸。
J. 籃球比賽中的所有犯規詳解
一、當一名隊員在場上控制量個活球時,該隊必須在24秒鍾內脊局完成投籃。
二、控制球隊在24秒鍾內未投籃,要發出24秒信號的聲響,違反本條規則為違例。 每隊每半時的比賽時間內可以准許請求兩次要登記的暫停,每一決勝期內准許1 次。時間為一分鍾,從第一次或僅有一次罰球,球進入比賽狀態的瞬間起,不允許暫停;只有經過一個比賽的鍾表運行片段後,球再次成死球時才允許。
三、如果下半時要延長5分鍾作為決勝期繼續比賽,必要時要延長幾個這樣的5分鍾,直到分出勝負為止。
四、第一個決勝期前,兩隊要拋幣來確定他們將要進攻的球籃。
五、每次增加的決勝期開始時,他們要互換球籃。每次決勝期前允許有2分鍾的休息時間。
六、跳球時,兩名跳球隊員的腳要站在靠近本隊球籃一邊的半圓內,一隻腳靠近兩人之間的線的中心。
七、然後裁判員在兩名跳球隊員之間將球垂直地向上拋起;球拋起的高度要超過跳球隊員跳起時能達到的高度,並且球在他們之間落下。球達到最高點後必須被一名或雙方跳球隊員合法地拍擊。
八、籃球是用手來打球的運動項目。帶球跑、踢球或用拳擊球是違例。
九、踢球就是用膝、膝以下腿的任何部位或腳去擊球或攔阻球。只有故意地做這種動作時才是違例。
十、根據裁判員的判斷,一個被確認對正在做投籃動作的隊員的犯規,必須是發生在該隊員投籃手臂的連續動作已經開始之後。如果投球中籃,即使是在鳴哨後球才離開投籃隊員的手,要計得分。在響哨後,如果做了一個全新的投籃嘗試(動作)、則中籃無效。
十一、擲界外球的隊員不得違反下列規定:
1、球離手時踏場地;2、在球離手前消耗的時間超過5秒鍾;3、擲球越過籃板傳給場上另一隊員;4、擲界外球球離手後,在球接觸場上隊員前,球觸及界外或停留在籃圈支頸上,或進進球籃。
十二、在球擲過界線前,任何其他隊員都不可以使身體的任何部分越過界線。
十三、當持活球的隊員用同一腳向任何方向踏出一次或數次,另一腳(稱為中樞腳)不離開與地面的接觸點。
十四、某隊控制球時,該隊隊員在對方的限制區內停留不得超過持續的3秒鍾。當一名隊員在後場控制活球時,該隊必須在7秒鍾內使球進入前場。當球觸及前場或觸及有部分身體接觸前場的隊員時,球即進入前場。
十五、隊員不準通過伸展臂、肩、髖、膝、腳或彎曲身體成不正常姿勢以阻擋、拉、推、撞、絆等動作來阻礙對方行進;也不準使用任何粗野動作。
定義
1、阻擋:是阻止對方隊員行進的身體接觸。
2、撞:是持球或不持球的隊員推動或移動到對方隊員軀幹上的身體接觸。
3、從背後防守:是防守隊員從對方隊員的背後與其發生的身體接觸。即使防守隊員正在試圖去搶球,與對方隊員發生身體接觸也是不正當的。
4、用手攔阻:是防守隊員在防守狀態中用手接觸對方隊員,或是阻礙其行動或是幫助防守隊員來防守對手的動作。
5、擋人:是干擾對方隊員移動自由而發生的身體接觸。能用身體的任何部位來造成這個(拉人)接觸。
6、非法用凳畢手:發生在隊員試圖用手搶球接觸了對方隊員時,如果僅僅接觸了對方隊員持球的手,則被認為是附帶的接觸。
7、推人:是用身體的任何部位強行移動或試圖移動已經或沒有控制球的對方隊員時發生的身體接觸。
8、非法掩護:是試圖非法拖延或阻止非控制球的對手到達希望到達的場上位置。
十六、合法防守位置1、當達到下述狀態時,防守隊員就已建立了合法防守位置。
2、他正面對對手,並且雙腳以正常的跨立姿勢著地。
3、隊員在場上占據位置時伸展臂或肘是合法的,但是當對方隊員試圖從他身邊通過時,它們必須放下。如果隊員不能將臂或肘放下,發生接觸就是阻擋或拉人。
十七、隊員的技術犯規是指所有不包括與對方隊員接觸的隊員犯規。
隊員不得漠視裁判員的勸告或運用不正當的行為,如:
1、同裁判員、到場的技術代表、記錄員、計時員,或對方隊員講話或接觸沒有禮貌;
2、使用很可能引起冒犯或煽動觀眾的言語或舉動;
3、戲弄對方或在對方眼睛附近搖手妨礙他的視覺;
4、妨礙迅速地擲界外球以延誤比賽;
5、被判犯規後,在裁判員要求舉手時不正正當當地舉手;
6、離開場地去獲得不正當的利益;
一、要登記違犯者一次技術犯規。二、判給對方隊員兩次罰球。
註解
一、對行為十分惡劣或屢次違反此條規定的隊員要取消其比賽資格棗野芹,令其退出比賽並執行取消比賽資格的犯規的相同罰則。
二、場外同學或隨隊人員在與裁判員,到場的技術代表、記錄員、計時員、或對方人員交涉時不得無禮。
十八、在2 X 20分鍾的比賽中,一名隊員不論侵入犯規或技術犯規共達5次,在得到通知時他必須自動退出比賽。
每半時(20分鍾)中,一個隊的隊員侵入犯規或技術犯規已共達7次時:
1、所有以後發生的隊員侵入犯規要處以兩次罰球,由那個受到侵犯的隊員罰兩次球。
2、如果涉及到更為嚴重的罰則,則規則中的適當條款將適用。
十九、投籃可用任何方式投籃,但他必須將球在被別的隊員觸及前從籃圓豐方投進球籃或投籃觸及籃圈。發球時在裁判員將球置於他可處理時,要在5秒鍾內投球離手;不得做假動作罰球;最多5名隊員可以占據被看作是1米深的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