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籃球場撞到人需要什麼手續

發布時間:2023-07-01 17:22:40

❶ 我是在籃球場上打籃球,不小心砸到路人,怎麼辦

在籃球場上打球,砸到路人。你說的砸到路人是砸到籃球場外的人,還是籃球場內的人,先說場內,砸到場內的人道個歉就可以了,場外的人,先道歉,如果需要賠償,就賠償,如果不需要,就沒事,打球砸到人是再正常不過的事,不必擔心。

❷ 打籃球時和別人撞在一起把別人撞傷了怎麼辦

打籃球碰碰撞撞是很正常的,撞到這撞到那是經常有的事。但你要是有意為之,碰到這類的人我的做法是讓他吃不了兜著走。這種人是最可恥的。

今年NBA西部決賽,扎扎帕楚里亞墊腳的行為,真的不是一個有著NBA總冠軍戒指的人所做的行為。他墊腳墊的是有著左右西部冠軍歸屬的科懷倫納德。倫納德的能力是毋庸置疑的,他從菜鳥賽季被認定只能成為3D球員,在經過一個一個賽季的洗禮,他從那些著名評論員嘴中的3D球員,逐漸蛻變成MVP的有力競爭者,也在2014年總決賽中幫助球隊拿到總冠軍,他也成為總決賽MVP,是繼蒂姆鄧肯獲得總決賽MVP之後最年輕的總決賽MVP,這種殊榮並不是每個人都可以獲得的。

打籃球撞到別人,我肯定是會道歉的,因為這是尊重。

❸ 籃球場跟人發生打架怎麼處理

法律分析:受害人應當及時報警,然後做法醫鑒定,根據鑒定結果來決定打人者的法律責任。如果鑒定是輕微傷,公安機關對打人者進行治安處罰,並承擔受害人的醫療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九條 對於因民間糾紛引起的打架斗毆或者損毀他人財物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情節較輕的,公安機關可以調解處理。經公安機關調解,當事人達成協議的,不予處罰。經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達成協議後不履行的,公安機關應當依照本法的規定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給予處罰,並告知當事人可以就民事爭議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❹ 打籃球把人撞傷了用不用賠償

一般情況下不需要承擔責任,這是自甘風險的行為,只要不是故意或者重大過失就不應該承擔賠償責任。但是如果是故意把人撞傷的,就需要承擔責任了。
1.打籃球中合理的身體沖撞所致,如果是打籃球中合理的身體沖撞所致,作為體育運動,完全有可能發生人身損害後果,對打籃球時可能發生人身損害後果是應當有一定認識的,其自願參加這種具有風險性的競技運動,應視為甘冒風險行為。不需要承擔責任。
2.比賽中合理的身體沖撞所致,純屬意外,因為比賽中的沖撞,如果明顯超出了打籃球規則范圍,存在故意或重大過失的話,應視為行為人有過錯,應當對受害者的損失承擔適當的賠償責任。
《民法典》時代公平責任原則適用具體情形:
1、受害人和行為人對損害的發生都沒有過錯:
行為人與受害人均無過錯是公平責任原則規則適用的首要條件,如任何一方存在過錯,均不適用公平責任原則,過錯與否一般需結合主觀心理狀態和客觀行為兩個方面進行判定。該規定屬於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的應有之義。
2、適用公平責任原則的情形需有明確的法律規定。
3、《民法典》規定了五項侵權責任適用公平責任的情形,分別是:
(1)自然原因引起的緊急避險:《民法典》第182條第2款規定:「危險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緊急避險人不承擔民事責任,可以給予適當補償。」
(2)見義勇為受益人對受害人的補償責任:《民法典》183條:「因保護他人民事權益使自己受到損害的,由侵權人承擔民事責任,受益人可以給予適當補償。沒有侵權人、侵權人逃逸或者無力承擔民事責任、受害人請求補償的,受益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3)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喪失意識侵權責任:《民法典》第1190條第1款規定,「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對自己的行為暫時沒有意識或者失去控製造成他人損害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沒有過錯的,根據行為人的經濟狀況對受害人適當補償。」。
(4)提供勞務方因第三方侵權,接受勞務方的補償責任:《民法典》第1192條第2款規定,「提供勞務期間,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提供勞務一方損害的,提供勞務一方有權請求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也有權請求接受勞務一方給予補償。接受勞務一方補償後,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為什麼自甘風險不適用公平原則?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六條規定,受害人和行為人對損害發生沒有過錯的,依照法律的規定由雙方分擔損失。《民法典》避免了對公平原則的擴大使用,規定適用公平原則的,應根據法律的明確規定;法律未明確規定的,行為人對損害發生沒有過錯的,無需分擔損失,即無需予以補償。
自甘風險條款不僅是我國立法水平的創新和進步,它也有利於保護其他參加者的利益。這一條款的基礎在於,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有能力、有義務對其個人的行為負責。
文體活動本身具有風險性,苛刻地要求參加者在活動過程中,確保自己正常、合理的行為不會導致其他參加者損害的(如傳球時,球員先考慮自己傳球的行為是否會弄傷隊員),不利於文體活動的發展,與文體活動的性質和目的相沖突,且任何參加者均無法確保自己正常、合理的行為不會導致其他參加者損害。
行為人明知該文體活動有風險的情況下仍自願參加的,其對該風險系明知的,因其他參加者的行為導致損害的,其他參加者對受害人的損害發生無過錯或重大過失的,無需承擔侵權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條
自願參加具有一定風險的文體活動,因其他參加者的行為受到損害的,受害人不得請求其他參加者承擔侵權責任;但是,其他參加者對損害的發生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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