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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打籃球有段位怎麼辦

發布時間:2023-07-21 12:29:48

㈠ 遇到了打籃球的瓶頸期應該怎麼辦

我也是一個籃球愛好者,非常喜歡打籃球,同時也非常能理解你現在的感受。

當初的我也是像你這樣,感覺無論怎麼練,都感覺籃球技術提升不了了。其實並不是這樣,這只是你的心理作用而已。只要你不放棄,日復一日地練習,水平仍是會不斷提升的,可能只是提升地並不明顯而已。

所以,堅持訓練才是王道,努力總會有收獲的,突破瓶頸也只是時間問題。

㈡ 我每次打籃球都感覺自己在球場上很死,總感覺就是沒狀態,也不會走位,意識很弱怎麼辦

首先要明白: 1、控球後衛(Point Guard)是球場上拿球機會最多的人。簡單地說,他要讓球流動得順暢,他要能將球傳到最容易得分的地方。再更進一步地說,他還要組織本隊的進攻,讓隊友的進攻更為流暢。
2、得分後衛(Shooting Guard)以得分為主要任務。在場上是僅次於小前鋒的第二得分手,但是他不需要練就像小前鋒一般的單打身手,因為他經常是由隊友幫他找出空檔後投籃的。(得分後衛經常要做的有兩件事,第一是有很好的空檔來投外線,因此他的外線准頭和穩定性一定要好,要不然隊友千辛萬苦擋出個好機會,卻又投不進去的話,對全隊的士氣和信心打擊頗大。第二則是要在小小的縫隙中找出空檔來投外線,所以他出手的速度要快。一個好的得分後衛總不能企望每次都有這么好的空檔,應該能在很短的時間內找機會出手,而命中率也要有一定的水準,如此的話,才能讓敵方的防守有所顧忌,必須拉開防守圈,而更利於隊友在禁區內的攻勢。)
3、小前鋒(Small Forward)乃是球隊中最重要的得分者。對小前鋒最根本的要求就是要能得分,而且是較遠距離的得分。小前鋒一接到球,第一個想到的就是要如何把球往籃筐里塞。(前鋒乃是對命中率要求最低的一個位置,一般而言只要四成五就算得上合格,而四成以上都可以接受。當然這有一個前提,就是他要能得分。如果一個小前鋒每場球得個七、八分,命中率還只有四成的話,那還不如叫他去坐板凳算了。話說回來,為什麼小前鋒的命中率可以比較低呢?因為他是隊上主要得分者,他經常要積極找機會投籃,要在某些時刻穩定軍心,甚或以較困難的方式單打對手來提升士氣,乃至於給對手下馬威,給予敵方迎頭痛擊等。因此小前鋒會有較多的機會出手,而且可能是不太好的機會,所以我們可以容許他的命中率稍低,只要他能得分的話。)
4、大前鋒(Power Forward)在隊上擔任的任務是非常重要的,要搶籃板、防守、卡位都少不了他,大前鋒可以說是在一場比賽中不可缺少的角色。(大前鋒不是最弱的,也同樣不是最強的。不是說任何人都可以當大前鋒的,大前鋒的身體素質要夠硬,速度、彈跳力和力量都是不可缺少的。搶籃板需要速度、彈跳力和力量如果沒有速度的話你還沒准備好可能就被人搶了籃板球,彈跳力不好的話很容易被那些彈跳力好的搶去籃板球。沒有力量的話,搶籃板根本沒你的份。大前鋒的首要工作便是抓籃板球。大前鋒通常都是隊上籃板搶得最多的人,也是創造得分機會最多的人。如果沒有了大前鋒,光靠中鋒是搶不到幾個籃板球的。他在禁區卡位,與中鋒配合,往往要挑起全隊的籃板重任。而在進攻時,他又常常幫隊友擋人,然後在隊友出手後設法擠進去抓籃板,做第二波的進攻。大前鋒出手的機會不會很多,但也不會很少,而其投籃的位置又經常很靠近籃筐,對其投籃的命中率要求也較高。以場上五個位置來說,大前鋒應該是命中率最高的一位,不錯的大前鋒應該達到五成五以上。不過由於得分不是他的強項,所以他的得分可以不多,但是籃板就一定要抓得多。)
5、中鋒(Center)配合大前鋒搶籃板和傳球運球的位置球員。那麼籃板球是絕對不可或缺的。但是不如大前鋒搶籃板球的幾率高。再來,禁區又是各隊的兵家必爭之地,當然不能讓對手輕易攻到這裡面來,所以阻攻、蓋火鍋的能力也少不得。而在進攻時,中鋒經常有機會站在靠近罰球線的禁區內(此乃整個進攻場的中心位置)接球,此時他也應具備不錯的導球能力,將球往較適當的角落送出。以上三項,是中鋒應具備的基礎技能。而在球隊中,中鋒也經常身負得分之責,他是主要的內線得分者,與小前鋒里外對應。因為他要能單打,所以在命中率上的要求可以低些,但他出手的位置又往往較接近籃筐,所以命中率又應該高些,大致來說,五成二可以作為一個標准。對中鋒命中率的要求,是僅次於大前鋒的。(在進攻方面,中鋒在接近籃筐的位置要有單打的能力,他要能背對著籃筐做單打動作,轉身投籃是最常見的一項,而跳勾、勾射則是更難防守的得分方式。防守上,要稱為一個好的中鋒,那除了守好自己該看的球員之外,適時幫忙隊友的防守是必須的。簡單地說,若敵方的球員晃過了隊友的防守而往籃下進來,中鋒便要有一夫當關之勇,守住己方的禁區一定能力。)
找准自己的應對的場上位置,勤於練習及抓住每次上場的機會多作、敢於主動去磨合戰術配合。

㈢ 打籃球都有哪些規則

籃球規則

OFFICIAL BASKETBALL RULES(2004年)國際籃球聯合會中央局2004年6月12日於法國巴黎通過 2004年9月1日起生效 中國籃球協會2004年8月9日審定。
前 言
籃球運動在全世界范圍內得到了廣泛的普及和深入的發展。為使該項運動永遠具有吸引力和生命力,並在持續的發展中得到統一和規范,國際籃聯近年來不斷地對規則進行了修改。2004年6月12日,國際籃聯中央局會議又通過了對2004年規則的修改部分,並決定9月1日起在全世界正式執行。
新的規則已經由中國籃球協會翻譯和審定。今後國際比賽和國內比賽及各類籃球裁判員晉級考試均按本規則執行。
中國籃球協會
2004年8月9日

整本《籃球規則》中所有提到的教練員、運動員、裁判員等等都是男性,同樣也適用於女性。必須理解到,這樣寫法只是為了實用的緣故。

第一章 比 賽

第1條 定義
1.1 籃球比賽
籃球比賽由兩個隊參加,每隊出場5名隊員。每隊的目標是在對方球籃得分,並阻止對方隊得分。
籃球比賽由裁判員、記錄台人員和技術代表管理。
1.2 球籃:本方/對方
被某隊進攻的球籃是對方的球籃,由某隊防守的球籃是本方的球籃。
1.3 比賽的勝者
在比賽時間結束時得分較多的隊,將是比賽的勝者。

第二章 球場和器材

第2條 球場
2.1 比賽場地
比賽場地應是一塊平坦、堅實且無障礙物的表面(圖1)。其尺寸是長28米、寬15米,從界線的內沿丈量。
國家聯合會為舉辦、比賽,有權批准最小尺寸為長26米、寬14米的現有比賽場地。
2.2 線
所有的線應用相同的顏色(最好白色)畫出,寬5厘米並清晰可見。
2.2.1 界線
比賽場地是由兩條端線(在短邊)和兩條邊線(在長邊)組成的界線所限定。這些線不是比賽場地的部分。
任何障礙物包括在球隊席就座的人員距比賽場地應至少2米。
2.2.2 中線、中圈和半圓
中線應從兩邊線的中點標出並平行於兩端線。它向每條邊線外延伸15厘米。
中圈應標在比賽場地的中央,半徑為1.80米(從圓周的外沿丈量)。如果中圈裡面著色,它必須與限制區內的顏色相同。
半圓應標在比賽場地上,半徑為1.80米(從圓周的外沿丈量),它的圓心在兩條罰球線的中點上(圖2)。
2.2.3 罰球線和限制區
罰球線應畫成與每條端線平行。從端線內沿到它的最外沿應為5.80米,其長度為3.60米。它的中點應落在連接兩條端線中點的假想線上。
限制區是在比賽場地上標出的地面區域,它由端線、罰球線和兩條起自端線(畫線的外沿距離端線中點3米)終於罰球線外沿的線所限定。除端線外,這些線都是限制區的一部分。限制區裡面可以著色,但必須與中圈內的顏色相同。
罰球時留給隊員們的沿限制區兩側的搶籃板球位置,應按圖2標出。
2.2.4 3分投籃區域
某隊的3分投籃區域(圖1和圖3)是除對方球籃附近被下述條件限制出的區域之外的整個比賽場地的地面區域。這些條件包括:
•從端線引出兩條垂直於端線的平行線,外沿分別距對方球籃的中心垂直線與地面的交點6.25米。該交點距端線內沿中點的距離為1.575米。
•以上述規定的同一點為圓心,畫半徑為6.25米(量到圓弧外沿)的半圓與兩平行線相交。
2.2.5 球隊席區域
球隊席區域(圖1)應標在記錄台和球隊成同側的場外。
每個區域由一條從端線向外延伸至少長2米的線和另一條離中線5米且與邊線成直角並至少長2米的線所限定。
球隊席區域內必須有14個座位供教練員、替補隊員和隨隊人員使所用有。任何其他人員應在球隊席後面至少2米處。
宣告員和(或)統計員(如到場)可坐在記錄台的一側和(或)後面。
2.3 記錄台和替換椅子的位置(圖4)
第三條 器材
需要下列器材:
•擋件,包括:
——籃板;
——含有抗壓籃圈和籃網的球籃;
——籃板支撐構架(包括包紮物)。
•籃球。
•比賽計時鍾。
•記錄板。
•24秒鍾裝置。
•供暫停什時用的計秒錶或適宜的(可見的)裝置(不是比賽計時鍾)。
•兩個獨立的、顯然不同的和非常響亮的信號。
•記錄表。
•隊員犯規標志牌。
•全隊犯規標志牌。
•交替擁有指示器。
•比賽地板。
•比賽球場。
•足夠的照明。
籃球器材更詳細的描述見「籃球器材附錄」(FIBA)。

第三章 球 隊
第4條 球隊
4.1 定義
4.1.1 當一名球隊成員按照競賽組織部門的規程(包括管理年齡限制的規程)已被認可為某隊參賽,是合格參賽的球隊成員。
4.1.2 當一名球隊成員的姓名在比賽開始前已被登記在記錄表上,井且他既沒有被取消比賽資格又沒有發生5次犯規,是有資格參賽的球隊成員。
4.1.3 在比賽時間內,一名球隊成員:
•當他在比賽場地上 並有資格參賽時是一名隊員。
•當他未在比賽場地上,但他有資格參賽時是一名替補隊員。
•當他已發生5次犯規,並且不再有資格參賽時是一名逐出的隊員。
4.1.4 在比賽休息期間,所有有資格參賽的球隊成員被認為是隊員。
4.2 規定
4.2.1 每個隊應按下列要求組成;
•不超過12名有資格參賽的球隊成員,包括一名隊長。
•一名教練員,如果球隊需要可有一名助理教練員。
•最多5名有專門職責的隨隊人員可坐在球隊用上,如領隊、醫生、理療師統計員、譯員。
4.2.2 在比賽時間內,每隊應有5名隊員在場上並可被替換。
4.2.3 一名替補隊員成為隊員和一名隊員成為替補隊員:
•當裁判員招呼替補隊員進入比賽場地時。
•登記的暫停或比賽休息期間,一名替補隊員向記錄台請求替換時。
4.3 服裝
4.3.1 球隊成員的服裝應按下列要求構成:
•背心前後的主要顏色相同。
所有隊員必須把他們的背心塞進他們的比賽短褲內。一體的服裝是允許的。
•圓領衫(不管式樣)不可以穿在背心裏面,除非隊員有醫生書面同意。如果有這樣的許可,圓領衫的顏色必須與背心的主要顏色相同。
•短褲前後的主要顏色相同,但沒必要與背心的顏色相同。
•允許穿長於短褲的緊身內褲,只要與短褲的顏色相同。
4.3.2 每一球隊成員應穿前後有號碼的背心,其清楚的單色號碼與背心的顏色有明顯的區別。
號碼應清晰可見,並且:
•後背的號碼應至少20厘米。
•前胸的號碼應至少高10厘米。
•號碼應至少寬2厘米。
•球隊應使用4至15的號碼。國家聯合會為舉辦競賽,有權批准最多兩位數字的任何其它號碼。
•同隊隊員不應佩戴相同的號碼。
•任何廣告或標識離號碼應至少5厘米。
4.3.3 每隊必須至少有兩套背心,並且:
秩序冊中命名的第一隊(主隊)應穿淺色附心(最好白色)。
秩序冊中命名的第二隊(客隊)應穿深色背心。
•然而,如果涉及比賽的兩隊同意,他們可以互換背心的顏色。
4.4 其它裝備
4.4.1 隊員使用的所有裝備必須合乎比賽要求。任何被設計成增加隊員的高度或能及的范圍,或用任何其它方法得到不正當利益的裝備是不允許的。
4.4.2 隊員不應佩戴可能使其他隊員受傷的裝備(物品)
•下列物品不允許:
——手指、手、手腕、肘或前臀部位的護具、模件或保護套,它們由皮革、塑料、軟塑料、金同或任何其它堅硬的物質製造,即使表面有軟的包紮。
——能割破或引起擦傷的物品(指甲必須剪短)
——頭飾、頭發飾物和珠寶飾物。
•下列物品里允許的:
——肩、上作大腿或小腿部位的保護裝備,如果其材料被充分地包紮。
——被適當包紮的膝部保護架。
——傷鼻保護器,即使用硬質材料製成。
——不會對其他隊員造成危險的眼鏡。
——頭帶最寬為5厘米,由不會發生擦傷的單色棉布、軟塑料或橡膠製成。
4.4.3 本條中沒有明確提到的任何其它裝備.必須被國際籃聯技術委員會批准。
第5條 隊員:受傷
5.1 在隊員受傷的事件中,裁判員可以停止比賽。
5.2 如果發生受傷時球是活球,裁判員不應的哨,直到控制球的隊已經投籃、失去控制球、停止進攻或球已成死球。如果,當有必要去保護受傷隊員時,裁判員可立即中斷比賽。
5.3 如果受傷隊員不能立即(大約15秒鍾)繼續比賽,或如果他接受治療,他必須被替換,該隊必須以少於5名隊員繼續比賽。
5.4 教練員、助理教練員、替補隊員和隨隊人員經裁判員允許可進人比賽場地,在受傷隊員前照料他。
5.5 如果醫生判斷受傷隊員需要即時地治療,醫生不經裁判員允許可進人比賽場地。
5.6比賽期間,任一正在流血或有傷口的隊怕必須被替換,該隊員只有在流血已經停止並且患部或創面已被全面安全地包紮後才可返回球場。
在同一停表期間,任一隊請求要登記的暫時 如果受傷隊員或任何正在流血或有傷口的隊員恢復了,該隊員可繼續比賽。
5.7 如果已判給受傷隊員罰球,必須由他的替補隊員執行,替補隊員在參加比賽到下一個比賽的鍾表運行片斷之前不能被替換。
5.8 已經被教練員指定為比賽開始時上場的隊員萬一受傷時可以被替換。在這種情況下,對方也有權替換相同數量的隊員,如果他們想這樣做的話。
第6條 隊長:職責和權力
6.1 隊長是一名在場上代表他的球隊的隊員。在比賽期間,他可與裁判員聯系以獲得信息。做此舉要有禮貌,而且只能在球成死球和比賽計時鍾停止時。
6.2 隊長可以擔任教練員。
6.3 如果球隊抗議比賽的結果並在記錄表上標有「球隊抗議隊長簽名 欄內簽名,隊長應在比賽結束時立即通知主裁判員。
第7條 教練員:職責和權力
7.1 至少在預定的比賽開始前20分鍾,每位教練員或他的代表應將該場比賽中合格參賽的球隊成員的姓名和相應的號碼,以及球隊的隊長、教練員和助理教練員的名單交給記錄員。所有在記錄表上填人姓名的球隊成員有權參加比賽,即使他們在比賽開始後才到達。
7.2 至少在比賽前10分鍾,每位教練員應以在記錄表上簽字來確認已填人的他們球隊成員的姓名、相應號碼和教練員們的姓名。同時他們應指明比賽開始上場的5名隊員。「A」 隊教練員應首先提供這個資料。
7.3 只允許教練員和助理教練員(以及替補隊員和隨隊人員)等人在和留在他們的球隊席區域內,除非本規則另有規定。
7.4 教練員或助理教練員可在比賽期間去記錄台以獲得統計資料 而且只能在球成死球和比賽計時鍾停止時。
7.5 只允許教練員在比賽期間保持站立。在比賽期間,他可與隊員們講話,只要他停留在他們的球隊席區域內。
7.6 如果有助理教練員,他的姓名必須在比賽開始前填入記錄表內(他沒必要簽字)。如果教練員因任何原因不能繼續工作,他應承擔教練員的所有職責和權力。
7.7 當隊長離開比賽場地時 教練員應通知裁判員擔任場上隊長的隊員的號碼。
7.8 如果沒有教練員或如果教練員不能繼續工作,並且記錄表內沒有填入助理教練員(或後者不能繼續工作),隊長應擔任教練員。如果隊長必須離開比賽場地,他可以繼續擔任教練員。然而,如果他在取消比賽資格的犯規後必須離開,或如果他因為受傷不能擔任教練員,代他作隊長的替補隊員替代他當教練員。
7.9 規則未確定罰球隊員的所有情況中,教練員應指定罰球隊員。

第四章 比賽通則
第8條 比賽時間、比分相等和決勝期(加時節)
8.l 比賽應由4節組成,每節10分鍾。
8.2 在第1節和第2節(第一半時)之間,第3節和第4節(第二半時)之間以及每一決勝期之前應有2分鍾的比賽休息期間。
8.3 半時間的比賽休息期間應為15分鍾。
8.4 在比賽預定的開始之前,應有20分鍾的比賽休息期間
8.5 一次比賽休息期間開始;
•比賽預定的開始之前20分鍾;
•當結束一節的比賽計時鍾信號響時。
8.6 一次比賽休息期間結束;
•在第1節的開始,當球在跳球中被一名跳球隊員合法拍擊時。
•在所有其它節的開始,當球在擲球入界中觸及一名場上隊員或被場上隊員合法觸及時。
8.7 如果在第4節比賽時間終了時比分相等,為打破平局,需要一個或多個5分鍾的決勝期來繼續比賽。
8.8 如果結束比賽時間的比賽計時鍾信號響時或恰好之前發生了犯規,在比賽時間結束之前應執行最後的罰球。
8.9 如果作為此罰球的結果需要一個決勝期,那麼,在比賽時間結束後發生的所有犯規圍被視為在比賽休息期間發生的,在決勝期開始之前應執行罰球。
第9條 比賽或節的開始或結束。
9.1在跳球中,當球被一名跳球隊員合法拍擊時第1節開始。
9.2 擲球入界後,當球觸及一名場上隊員或被場上隊員合法觸及時所有其它的節開始。
9.3 如果某一球隊在場上准備比賽的隊員不足5名,比賽不能開始
9.4對所有的比賽,在秩序冊的命名的第一隊(主隊)應擁有記錄台左側的球隊席和它的本方球籃,(坐左打右)。如雙方同意可以互換,球隊席和球籃可以分開換。
9.5在第1節和第3節前,球隊有權在對方的球籃所在的半場作賽前准備活動。
9.6 為進行第二半時的比賽,球隊應交換球場。
9.7在所有的決勝湖中,球隊應朝向第4節中相同的球籃繼續比賽。
9.8 當結束比賽時間的比其計時鍾的信號響時,一節、決勝期或比賽應結束。
第10條 球的狀態
10.1 球可以是活球或死球。
10.2 球成活球,當:
•跳球中,球被一名隊球隊員合法拍擊時。
•罰球中,罰球隊員可處理球時。
•擲球入界中,擲球入界隊員可處理球時。
10.3 球成死球,當:
•任何投籃或罰球中盤時。
•球是活球,裁判員鳴哨時。
•在一次罰球中球明顯不會進進球籃,且該次罰球後接著有;
——另一(多次)罰球時。
——進一步的罰則(罰球或擲球入界)時。
•比賽課時鍾信號響以結束每節時。
•某隊控制球24秒鍾裝置信號響時。
•投籃中飛行的球在下述情況後被任一隊的隊員觸及時:
——裁判員鳴哨。
10.4出現下列情況,球不成死球如中籃得分,當:
•投籃的球在飛行,並且:
——裁判員鳴哨。
——比賽計時鍾信號以結束每節。
——24秒鍾裝置信號響。
•罰球的球在飛行,裁判員因除罰球隊員之外的任何規則違犯而鳴哨時。
•對方隊員在做投籃動作並控制著球時,一名隊員對任何對方隊員犯規,並且連續運動完成犯規發生前已開始的投籃。
此規定不適用並且不計得分,如果裁判員鳴哨後:
——比賽計時鍾信號以結束每節。
——24秒鍾裝置信號響。
——做了一個完全新的投籃動作。
第11條 隊員和裁判員的位置
11.1 一名隊員的位置由他正接觸著的地面所確定。
當隊員跳起在空中時,他保持當他最後接觸地面時所擁有的相同位置。這包括界線、中線、3分線、罰球線和標定限制區的各線。
11.2 一名裁判員的位置的確定與一名隊員的位置確定相同。
當球觸及裁判員時,如同觸及裁判員所位於的地面一樣。
第12條 跳球和交替擁有
12.1 定義
12.1.1在第1節開始進,一名裁判員在中圈、在任何兩名互為對方的隊員之間將球拋起,一次跳球發生。
12.1.2 當雙方球隊各有一名或多名隊員有一手或兩手緊握在球上,以至不採用粗野動作任一隊員就不能獲得控制球時,一次爭球發生。
12.2 程序
12.2.1 每一跳球隊員的雙腳應站立在靠近本方球籃的中圈半圓內,一腳靠近中線。
12.2.2 如果一名對方隊員要求占據其中一個位置,同隊隊員不得圍繞圓圈佔據相鄰的位置。
12.2.3 然後裁判員應在兩名互為對方的隊員之間將球向上(垂直地)拋起,其高度超過任一隊員跳起能達到的高度。
12.2.4 在球到達它的最高點後,球必須被一名或兩名跳球隊員用手。
12.2.5 在球被合法地拍擊前,任一跳球隊員都不應離開他的位置。
12.2.6 在球觸及非跳球隊員之一或地面前,任一跳球隊員都不得抓住球或拍擊球超過兩次。
12.2.7 如果球未被至少一名跳球隊員拍擊,則應重新跳球。
12.2.8 在球已被拍擊前,非跳球隊員的身體部分不得在圓圈上或圓圈(圓柱體)上方。
12.2.9 違反第12.2.1、12.2.4、12.2.5、12.2.6、和12.2.8是違例。
12.3 跳球情況
一次跳球情況發生,當:
•宣判了一次爭球;
•球出界,並且裁判員們對誰是最後觸及球的隊員拿不準確無誤或有爭執;
•在最後一次或僅有一次不成功的罰球中,雙方隊員罰球違例發生;
•一個活球停在球籃支架上(除去罰球之間);
•當任一隊既沒有控制球又沒有球權時球成死球;
•在抵消了雙方球隊的相等罰則後,沒有留下其它要執行的罰則,以及在第一次犯規或違例之前任一隊既沒有控制球也沒有球權時。
•除第1節外,所有節將開始時。
12.4 交替擁有
12.4.1 交替擁有是以擲球入界而不是以跳球來使球成活球的一種方法。
12.4.2 在所有跳球情況中,雙方球隊將交替擁有在最靠近發生跳球情況的地點擲球入界權。
12.4.3 在第1節開始的跳球後未在場上獲得控制活球的隊應開始交替擁有。
12.4.4 在任一節結束時對下一次交替擁有有權的隊應在記錄台對面的中線的延長部分以擲球入界開始下一節。
12.4.5 交替擁有:
•擲球入界隊員可處理球時開始。
•結束,當:
——球觸及一名場上隊員或被他合法觸及時;
——擲球入界隊發生違例時;
——擲球入界中活球停在球籃支架上。
12.4.6 應由指向對方球籃的交替擁有箭號來指明對交替擁有擲球入界有權的隊。當交替擁有擲球入界結束時,箭號的方向立即反轉。
12.4.7 某隊在它的交替擁有擲球入界中違例,使該隊失掉交替擁有擲球入界。交替擁有箭號應立即反轉,指明違例的對方在下一次跳球情況中對交替擁有擲球入界有權。於是將球判給場合隊的對方像正常的違例(即不是交替擁有擲球入界)後一樣地擲球入界繼續比賽。
12.4.8 任球隊犯規:
•在非第1節的一節開始之前;或
•在交替擁有擲球入界中。
不使擲球入界隊失掉交替擁有擲球入界。
在開始一節的最初的擲球入界中,在球已被置於擲球入界隊員可處理之後,但在球觸及場上隊員之前,如果這樣的犯規發生,那麼,則被認為是發生在比賽時間內的並相應地被處罰。
第13條 如何打球
13.1 定義
在比賽中,球只能用手來打,並且球可向任何方向傳、投、拍、滾或運,但受本規則的限制。
13.2 規定
13.2.1 帶球跑,故意踢或用腿的任何部分阻擋或用拳擊球是違例。然而,球偶然地接觸到腿的任何部分,或腿的任何部分偶然地觸及球,不是違例。
13.2.2 在一次傳球或籃板球中,從下方伸手穿過球籃並觸及球,是違例。
第14條 控制球
14.1 球隊控制球開始:
當該隊一名隊員控制一個活球(因為他正持著或運著或可處理一個活球)時。
14.2 球隊控制繼續,當:
•該隊一名隊員控制一個活球時。
•球在同隊隊員之間傳遞時。
14.3 球隊控制結束,當:
•一名對方隊員獲得控制時。
•球成死球時。
•在投籃或罰球中球已離開隊員的手時。
第15條 隊員正在做投籃動作
15.1 投籃或罰球是隊員手中持球,然後通過空中擲向對方球籃。
拍:用手直接把球打向對方球籃。
扣:用一手或雙手迫使球向下進入對方球籃。
拍和扣也被認為是投籃。
15.2 投籃動作:
•開始:當隊員開始連續運動(通常先於球離手),根據裁判員的判斷,並且他把球投、拍或扣向對方的球籃已開始了得分嘗試時。
•結束:當球已離開隊員手時,如是在空中的投籃隊員,並且雙腳落回地面。
嘗試得分的隊員的手比可能被對方隊員抓住,從而阻礙他得分,甚至被認為是他做了得分嘗試。在這種情況下球離開隊員的手不是本質。
在跑動的合法步數和投籃動作之間沒有聯系。
15.3 投籃動作中的連續運動:
•當球在隊員手中停留並已開始投籃動作(通常是向上的)時開始。
•在投籃嘗試中須包括隊員的手臂和/或身體運動。
•如果做了一個全新的投籃動作則結束。
第16條 球中籃和它的得分值
16.1 定義
16.1.1 當活球從上方進進球籃並停留在球籃內或穿過球籃是球中籃。
16.1.2 當有極少部分的球體在籃圈中並在籃圈水平面以下時,就認為球在球籃中。
16.2 規定
16.2.1 球已進進球籃,對投籃的隊按如下計得分:
•一次罰球中籃計1分。
•從2分投籃區域中籃計2分。
•從3分投籃區域中籃計3分。
•在最後一次或僅有一次的罰球中,在球已觸及籃圈後,在球進進球籃之前被一名進攻隊員或防守隊員合法觸及,中籃計2分。
16.2.2 如果隊員意外地將球投入該隊本方球籃,中籃計2分,如同對方隊的場上隊長得分一樣地記錄。
16.2.3 如果隊員故意地將球投入該隊的本方球籃,這是違例,中籃不計得分。
16.2.4 如果隊員使整個球從下方進進球籃,這是違例。
第17條 擲球入界
17.1 定義
由界外隊員將球傳入場內時,擲球入界發生。
17.2 程序
17.2.1 裁判員必須將球遞交給執行擲球入界的隊員或置於他可處理。他也可將球拋或反彈給執行擲球入界的隊員,只要:
•裁判員距執行擲球入界的隊員不超過4米。
•執行擲球入界的隊員是在裁判員指定的正確地點。
17.2.2 隊員應在裁判員指定的最靠近違犯或比賽中止的地點執行擲球入界,正好在籃板後面的地點除外。
17.2.3 在非第1節的所有球或由技術犯規、違反體育道德的犯規或取消比賽資格的犯規引起的罰球之後,隨後的擲球入界應在記錄台對面的中線的延長部分執行,不管最後的或僅有的罰球是否成功。隊員應將雙腳騎跨在中線的延長部分,並有權將球傳給位於比賽場地任一處的同隊隊員。
17.2.4 控制活球隊的隊員或有擲球入界權隊的隊員發生侵人犯規後,隨後的擲球入界應在最靠近犯規的地點執行。
17.2.5 每當球進進球籃,但該投籃或罰球無效,則隨後的擲球入界應在罰球線的延長部分執行。
17.2.6投籃成功或最後一次或僅有一次的罰球成功後:
•非得分隊的任一隊員應在中籃得分的端線任一地點擲球入界。
•這也適用於成功的投籃或罰球後的一次要登記的暫停或在任一比賽的中止之後,在裁判員將球遞交給執行擲球入界的隊員或將球置於他可處理後。
•執行擲球入界的隊員可橫向移動和/或後移和球可在端線上或端線後的同隊隊員之間傳遞,但是,當界外第一位隊員可處理球時,5秒鍾計算開始。
17.3 規定
17.3.1 執行擲球入界的隊員不應:
•球離手超過5秒鍾。
•球在手中時步入場內。
•擲球入界的球離手後,使球觸及界外。
•在球觸及另一隊員前,在場上觸及球。
•直接使球進進球籃。
•球離手前或離手時,從裁判員指定的地點向移動超過1米或向不止一個方向移動。然而,只要情況許可,他從界線後退多遠後可以。
17.3.2 其他隊員不應:
•在球被擲過界線前,將身體的任何部位過界線。
•當界線外側擲球入界地點的無障礙物區少於2米時,靠近執行擲球入界的隊員在1米之內。
違犯第17.3款是違例。
17.4 罰則
將球判給對方隊員在原擲球入界的地點執入界。
要登記的暫停
18.1 定義
教練員或助理教練員請求中斷比賽時要登記的暫停。
18.2 規定
18.2.1 每次要登記的暫停應持續1分鍾。
18.2.2 一次暫停機會開始,當:
•球成死球,比賽計時鍾停止,以及當裁判員結束了與記錄台的聯系時。
•如果投籃得分時,對於非得分隊。
18.2.3 一次暫停機會結束,當:
•第1次或僅有一次的罰球隊員可處理球時。
•擲球入界的隊員可處理球時。
18.2.4 在第一半時的任何時間每隊可准予2次要登記的暫停;在第二半時的任何時間可准予3次的要登記的暫停,以及每一決勝期的任何時間
可准予1次的要登記的暫停。
18.2.5 未用過的要登記的暫停不得遺留給下一個半時或決勝期。
18.2.6 除了對方隊員投籃得分並且沒有宣判犯規後准予的暫停外,應給首先提出暫停請求的教練員的隊登記暫停。
18.3 程序
18.3.1 只要教練員或助理教練員有權請求要登記的暫停。他應與記錄員建立視覺聯系或請自到記錄員處清楚地要求暫停,並用手做出適當的常規手勢。
18.3.2 一次要登記的暫停請求只可在記錄員發出該次暫停請求的信號之前被撤銷。
18.3.3 暫停:
•當裁判員鳴哨並給出暫停手勢時開始。
•當裁判員鳴哨並招呼球隊會到比賽場地上時結束。
18.3.4 暫停機會一開始,記錄員就應發出他的信號,通知裁判員已提出了要登記的暫停請求。
如果某隊已請求了要登記的暫停,在對方投籃得分時,計時員應立即停止比賽計時鍾並發出他的信號。
18.3.5 在暫停期間(以及第2節、第4節或每一決勝期開始之前的比賽休息期間),隊員們可以離開比賽場地並坐在球隊席上,被允許在球隊席區域內的人員可以進入場地,只要這些球隊成員留在他們的球隊席區域附近。
18.4 限制
18.4.1 由一個犯規罰則帶來的罰球或多次罰球之間或之後不允許要登記的暫停,直到一個比賽的鍾表運行片斷之後再次成死球為止。
例外:
•在多次罰球之間宣判了犯規。這種情況下,多次罰球應完成,在新的犯規罰則執行之前准予暫停。
•在最後一次或僅有一次的罰球後,在球成活球前宣判了一起犯規。這種情況下,在執行新的犯規罰則之前准予暫停。
•在最後一次或僅有一次的罰球後,在球成活球前宣判了一起犯規。在這種情況下,在執行擲球入界之前准予暫停。
如果一個以上的犯規自罰則造成連續的罰球單元和/或球權,

㈣ 打籃球的詳細規則

哈哈,詳細如下:

24秒鍾計時員:職責
應給24秒鍾計時員提供一個24秒鍾裝置,並按下列要求操作該裝置:
11.1 一旦隊員在場上獲得控制活球就啟動或再啟動。(規則修改:原"控球活球"現修改為"控制活球")
11.2 一旦出現下列情況就停止和復位到24秒鍾並不顯示影像:
·裁判員因犯規、跳球或違例而鳴哨,但因球出界判給先前控制球的球隊擲球入界時除外。
·投籃球進進球籃。
·投籃球觸及籃圈。
·因為涉及到控球隊的對方隊的行為使比賽停止。
11.3 一旦對方在場上獲得控制活球就復位到24秒鍾並再啟動。
如果對方隊員僅僅觸球,而同一個隊仍然控制球,則不開始一個新的24秒鍾周期。
11.4 當原先已控制球的同一個隊由於如下的結果被判給擲球人界時,停止但不復位到24秒鍾:
·球出界。
·一起雙方犯規。
·由控制球隊引起的任何原因而使比賽停止。
11.5在任一節或決勝期中,當某隊獲得控制球時比賽計時鍾的剩餘時間少於24秒鍾,則停止並不再操作,即不顯示影像。

------手指、手、手腕、肘或前臂部位的護具、模件或保護套,它們由皮革、塑料、軟塑料、金屬或任何堅硬的物質製造,即使表面有軟的包紮。
------能割破或引起擦傷的裝備(指甲應仔細剪好)。
------頭飾、頭發飾物和珠寶飾物。
·下列物品是允許的:
------肩、上臂、大腿或小腿部位的保護裝備,如果其材料被包紮,不會使其他隊員受傷。
------被適當包紮的膝部保護架。
------斷鼻保護器,即使用硬質材料製成。
------不會對其他隊員造成危險的眼鏡。
------頭帶最寬為5厘米,由不會發生擦傷的單色棉布、軟塑料或橡膠製成。
13.2.6 隊員使用的所有裝備必須合乎籃球比賽要求。任何被設計成增加隊員的高度或能及的范圍,或用任何其它方法得到不正當利益的裝備是不允許的。
13.2.7 本條中沒有明確提到的任何其它裝備,必須首先得到國際籃聯世界技術委員會的批准。
13.2.8 球隊必須至少有兩套背心,並且:
·秩序冊中隊名列前的隊(主隊)應穿淺色背心(最好白色)。
·秩序冊中隊名列後的隊(客隊)應穿深色背心。
然而,如果涉及比賽的兩隊同意,他們可以互換背心的顏色。
13.2.9 對於國際籃聯的主要正式比賽,同隊的所有隊員應穿:
·相同顏色或是相同復合顏色的鞋。
·相同顏色或是相同復合顏色的襪子。

第14條 隊員:受傷
14.1 如果隊員受傷,裁判員可以停止比賽。
14.2 如果發生受傷時球是活球,裁判員不應鳴哨,直到比賽告一段落,即:控制球的隊已經投籃、失去控制球、持球停止進攻或球已成死球。
然而,當有必要去保護受傷隊員時,裁判員可立即中斷比賽。
14.3 受傷隊員的替換:
·如果受傷隊員不能立即(大約15秒鍾)繼續比賽,或如果他接受治療,他必須在1分鍾內或盡可能快地被替換。
·然而,已經接受治療或在1分鍾內恢復的受傷隊員可以留在比賽中,但他的隊要被登記一次暫停。
·此外,如果受傷隊員在1分鍾內不能繼續比賽或他的隊沒有任何剩餘的暫停,他不能留在比賽中並必須被替換。例外:該隊上場隊員少於5人。
14.4 如果已判給受傷隊員罰球,必須由他的替補隊員執行。如果受傷隊員涉及跳球,則他的替補隊員應執行跳球。作為受傷隊員的替補隊員在參加比賽到下一個比賽的鍾表運行片斷之前不能被替換。
14.5 已經被教練員指定為比賽開始時上場的一名隊員萬一受傷時可以被替換,只要主裁判員確信受傷是真實的。在這種情況下,對方也有權有一名替換者,如果他們想這樣做的話。
14.6 比賽期間,裁判員應命令任一正在流血或有傷口的隊員離開比賽場地並讓其被替換。該隊員只有在流血已經停止並且患部或創面已被全面安全地包紮後才可返回球場。

第15條 隊長:職責和權力
15.1 隊長是一名在場上代表他的球隊的隊員。在比賽期間,他可與裁判員聯系以獲得信息。做此舉要有禮貌,而且只能在球成死球和比賽計時鍾停止時。
15.2 當隊長因任何正當原因離開比賽場地時,教練員應將他不在場期間替代他在場上當隊長的隊員號碼通知裁判員。
15.3 隊長可以擔任教練員。
15.4 在規則未限定跳球隊員或罰球隊員的所有情況下,隊長應在跳球情況中指定本隊的跳球隊員,在罰球情況中指定本隊的罰球隊員。
15.5 如果球隊以在記錄表上標有"球隊抗議隊長簽名"欄內簽名來抗議比賽的結果,隊長應在比賽結束時立即通知主裁判員。

第16條 教練員:職責和權力
16.1 教練員或助理教練員是球隊的唯一代表,可在比賽期間與記錄台人員聯系以獲得統計資料。做此舉要有禮貌,而且只能在球成死球和比賽計時鍾停止時,並且他們不得干擾比賽的正常進行。
16.2 至少在預定的比賽開始前20分鍾,每位教練員或他的代表應將該場比賽中合格參賽的球隊成員的姓名和相應的號碼,以及球隊的隊長、教練員和助理教練員的名單交給記錄員。
16.3 至少在比賽前10分鍾,雙方教練員應以在記錄表上簽字來確認已填入的他們球隊成員的姓名、相應號碼和教練員的姓名。同時,他們應指明比賽開始上場的5名隊員。"A"隊教練員應首先提供這個資料。
16.4 遲到的替補隊員可以參加比賽,只要他們是被包括在比賽開始前20分鍾交給記錄員的合格參賽的球隊成員名單之中。
16.5 只允許教練員或助理教練員請求要登記的暫停。
16.6 允許教練員或助理教練員(但不是同時兩人)在比賽期間保持站立。這也適用於因任何正當原因替代他的隊長。
16.7 當教練員或助理教練員需要一次替換時,替補隊員必須向記錄員報告替換請求並必須立即做好比賽准備。
16.8 如果有助理教練員,他的姓名必須在比賽開始前填入記錄表內(他沒必要簽字)。如果教練員因任何原因不能繼續工作,他應承擔教練員的所有職責和權力。
16.9 如果沒有教練員,或如果教練員不能繼續工作,並且記錄表內沒有填入助理教練員(或後者不能繼續工作),隊長應擔任教練員。如果隊長因任何正當原因必須離開比賽場地,他可以繼續擔任教練員。然而,如果他在取消比賽資格的犯規後必須離開或如果他因為受傷不能擔任教練員,他的替補隊員(作為隊長的)應替代他當教練員。

第五章 比賽通則

第17條 比賽時間、比分相等和決勝期
17.l 比賽應由4節組成,每節10分鍾。
17.2 在第1節和第2節之間,第3節和第4節之間以及每一決勝期之前應有2分鍾的休息時間。
17.3 半時間的休息時間應為15分鍾。
17.4 如果在第4節比賽時間終了時比分相等,為打破平局,需要一個5分鍾的決勝期或多個這樣的5分鍾來繼續比賽。
17.5 在所有的決勝期中,球隊應朝向第3節和第4節中相同的球籃繼續比賽。

第18條 比賽開始
18.1 對所有的比賽,在秩序冊中隊名列前的球隊(主隊)應有球籃和球隊席的選擇權。
這個選擇應在預定的比賽開始前至少20分鍾告訴主裁判。
18.2 在第1節和第3節前,球隊有權在他們對方的球籃所在的半場作賽前准備活動。
18.3 為進行第3節的比賽,球隊應交換球籃。
18.4 如果某一球隊在場上准備比賽的隊員不足5名,比賽不能開始。
18.5 在中圈跳球,當球被一名跳球隊員合法拍擊時比賽正式開始。

第19條 球的狀態
球可能是活球或死球。
19.1 球成活球,當:
·跳球中,球被一名跳球隊員合法拍擊時。
·罰球中,裁判員將球置於罰球隊員可處理時。
·擲球入界中,擲球入界的隊員可處理球時。
19.2 球成死球,當:
·任何投籃或罰球中籃時。
·球呈活球,裁判員鳴哨時。
·在一次罰球中球明顯不會進進球籃,且該次罰球後接著有:
--另一(多次)罰球時。
--進一步的罰則(罰球和/或擲球入界)時。
·比賽計時鍾信號響以結束每節或決勝期的比賽時間時。
·球呈活球,24秒鍾裝置信號響時。
·投籃中飛行的球在下述情況後被任一隊的隊員觸及時:
--裁判員鳴哨。
--每節或決勝期比賽時間結束。
--24秒鍾裝置信號已響。
19.3 如果出現下列情況,球不成死球如中籃算得分,當:
·投籃的球在飛行,裁判員鳴哨或比賽計時鍾或24秒鍾裝置信號響時。
·罰球的球在飛行,裁判員因除罰球隊員之外的任何規則違犯而鳴哨時。
·隊員在做投籃動作並仍控制著球時發生對方隊員犯規,並且他完成犯規發生前已開始的投籃連續運動。 (規則修改:原"對方隊員對他犯規"現修改為"發生對方隊員犯規")

第20條 隊員和教練員的位置
20.1 一名隊員的位置由他正接觸著的地面所確定。
當隊員跳起在空中時,他保持當他最後接觸地面時所擁有的相同位置。這包括界線、中線、3分線、罰球線和標定罰球區的各線。
20.2 一名裁判員的位置的確定與一名隊員的位置的確定相同。當球觸及裁判員時,如同觸及裁判員所位於的地面一樣。

第21條 跳球
21.1 定義
21.1.1 在球場的任一圓圈內,當裁判員在任何兩名互為對方隊的隊員之間將球拋起,跳球發生。
21.1.2 當雙方球隊各一名或多名隊員用一手或兩手牢牢地握在球上,以致如不採用粗野動作,任一隊員就不能獲得控球時是爭球。
21.2 規定
21.2.1 一節或決勝期的開始,應在中圈,在任何兩名互為對方隊的隊員之間舉行跳球。
21.2.2 當宣判一起爭球,或當宣判一起雙方犯規且其結果是跳球時,應在就近的圓圈,在所涉及的兩名互為對方隊的隊員之間舉行跳球。
如果有2名以上隊員涉及爭球,應在由裁判員所指定的高度大致相同的兩名互為對方隊的隊員之間跳球。
21.2.3 在任何(除上述第21.2.l或21.2.2款)情況中(包括一個活球停留在球籃支架上時),比賽由跳球重新開始時,應在就近的圓圈,在任何兩名互為對方隊的隊員之間舉行跳球。
當導致跳球的情況發生時,這兩名互為對方隊的隊員必須是已在球場上。
21.2.4 當跳球的就近圓圈不能被確定時,跳球應在中圈舉行。
21.3 程序
21.3.1 每一位跳球隊員的雙腳應站立在靠近他的球隊本方球籃的半圓內,一腳靠近圓圈的中線。
21.3.2 然後裁判員應在跳球隊員之間將球向上(垂直地)拋起,其高度超過任一跳球隊員跳起能達到的高度。
21.3.3 在球到達它的最高點後,它必須被一名或兩名跳球隊員用手拍擊。
21.3.4 在球被合法拍擊前,任一跳球隊員不得離開他的位置。
21.3.5 在球被一名非跳球隊員觸及、或觸及地面、球籃或籃板前,任一跳球隊員不得抓住球或觸球超過兩次。
21.3.6 在球已被合法拍擊前,非跳球隊員的身體部分不能在圓圈線上或超過圓圈線(圓柱體)。
21.3.7 如果球沒有被一名或兩名跳球隊員拍擊,或如果球沒有被至少一名跳球隊員拍擊而觸及地面,則應重新跳球。
21.3.8 如果一名對方隊員要求站立其中一個位置,同隊隊員不得圍繞圓圈毗連站立。
21.3.9 如果被指定的跳球隊員因受傷、已達他的第5次犯規或被取消比賽資格必須離開比賽,則他的替補隊員應跳球。
如果沒有有效的替補隊員,由隊長指定的任一隊員應跳球。
第21.3.l,21.3.3,21.3.4,21.3.5和21.3.6款的違犯是違例。

第22條 如何打球
22.1 在籃球中,球只能用手來打。
22.2 帶球跑,故意踢或用腿的任何部分阻擋球,或用拳擊球是違例。
22.3 球偶然地接觸到腳或腿,或腳或腿偶然地觸及球,不是違例。

第23條 控制球
23.1 當一名隊員正持著或運著或可處理一個活球時為隊員控制球。
23.2 當某隊的隊員控制一個活球或球在同隊隊員之間傳遞時為球隊控制球。
23.3 在對方隊員獲得控制球或球成死球或在投籃或罰球中球已離開隊員的手之前,是球隊繼續控制球。

第24條 隊員正在做投籃動作
24.1 隊員開始運動通常先於球離手,並根據裁判員的判斷,他將球投、扣或拍向對方的球籃已開始了得分嘗試時,為投籃動作開始。投籃動作繼續到球離開投籃隊員的手為止。
嘗試得分的隊員的手臂可能被對方隊員抓住,從而阻礙他得分,只要被裁判員認為他是在做得分嘗試。在這種情況下球離開隊員的手不是本質的。(規則修改:原"縱然"現修改為"只要")
在跑動的合法步數和投籃動作之間沒有聯系。
24.2 就騰在空中的投籃隊員而言,投籃動作繼續到完成該嘗試(球離開隊員的手)並且該隊員的雙腳落回地面。
然而,當球已離開投籃隊員的手時,球隊控制球結束。
24.3 一個被認為是對正在做投籃動作的隊員發生的犯規,根據裁判員的判斷,該犯規必須發生在隊員投籃嘗試中他的手臂和/和身體的連續運動已經開始之後。
連續運動:
·當球在隊員手中停留並已開始投籃動作(通常是向上的)時開始。
·須包括隊員在投籃嘗試中的手臂和/或身體運動。
·如果做了一個全新的運動則結束。
如果關於連續運動的標準是如上所述,則該隊員被認為是在做投籃動作。

第25條 球中籃和它的得分值
25.1 定義
25.1.1 當活球從上方進進球籃並停留在球籃內或穿過球籃是球中籃。
25.1.2 即使有極少部分的球體在籃圈中並在籃圈頂水平面下時.就認為球在球籃中。
25.2 規定
25.2.1 球進進球籃,對投籃的隊按如下計得分:
·一次罰球中籃計1分。
·從2分投籃區中籃計2分。
·從3分投籃區中籃計3分。
25.2.2 如果隊員意外地將球投入該隊的本方球籃,得分應被記錄,如同對方球隊的隊長得分。
25.2.3 如果隊員故意地將球投入該隊的本方球籃,這是違例,中籃不計得分。
25.2.4 如果隊員使球從下方進進球籃,這是違例。

第26條 擲球入界
26.1 一般原則
26.1.1 每當球進進球籃,但該投籃或罰球無效,則隨後的擲球入界應在罰球線的延長部分執行。
26.l.2 由技術犯規、違反體育道德的犯規或取消比賽資格的犯規引起的罰球之後,隨後的擲球入界應在記錄台對面的中場執行,不管最後的或僅有的罰球是否成功。
在中場執行擲球入界的隊員應將雙腳騎跨在中線的延長部分,並有權將球傳給位於賽場任一處的隊員。
26.1.3 控制活球球隊的隊員或擁有擲球入界權利的球隊隊員發生了侵人犯規後,隨後的擲界外球應由非犯規球隊從違犯的就近地點執行。
26.1.4 裁判員可以將球拋或反彈給執行擲球入界的隊員,只要:
·裁判員距執行擲球入界的隊員不超過3或4米。
·執行擲球入界的隊員是在裁判員指定的正確地點。
·將要獲得控制球的球隊不獲得不正當的利益。
26.2 投籃成功或最後一次罰球成功後:
26.2.1 得分球隊的任一名對方隊員應在中籃得分的端線處擲球入界。
這也適用於中籃後的一次暫停或任一比賽的中止之後,在裁判員將球遞交給隊員或將球置於他可處理後。
26.2.2 執行擲球入界的隊員可橫向移動和/或後移和/或可將球傳給站在端線上或端線後的同隊隊員,但是,當界外第一位隊員可處理球時,5秒鍾計算開始。
26.2.3 在球穿過球籃後,執行擲球入界隊員的對方隊員不得觸及球,偶然地或本能地觸球是可諒解的,但如果在最初的警告後,擲球入界被對球干擾而延誤,這是技術犯規。
26.3 在違犯或任何其它比賽的中止後:
26.3.1 隊員應在裁判員指定的違犯或比賽中斷的就近地點執行擲界外球,直接位於籃板後面的地點除外。
26.3.2 裁判員必須將球遞交、傳給執行擲球入界的隊員或置於該隊員可處理處。
26.4 規定
26.4.1 執行擲球入界的隊員不得:
·在球被另一隊員觸及前,在場上觸及球。
·在球離手前或離手時步入場地。
·球離手超過5秒鍾。
·球離手時,在球沒有觸及界內隊員前使球觸及界外。
·直接使球進進球籃。
·球離手前或離手時,從裁判員指定的地點橫向移動超過1米或向不止一個方向移動。然而,只要情況許可,沿垂直界線方向後退多遠都可以。
26.4.2 其他隊員不得:
·在球已擲過界線前,將身體的任何部位超過界線。
·當界線外側擲球入界地點的區域距障礙物少於2米時,靠近執行擲球入界的隊員在1米之內。
違犯第26.4條是違例。
26.5 罰則
將球判給對方隊員在原擲球入界的地點擲球入界。

第27條 要登記的暫停
27.1 定義
球隊的教練員或助理教練員請求中斷比賽即是要登記的暫停。
27.2 規定
27.2.1 每次要登記的暫停應持續1分鍾。
27.2.2 一次暫停機會開始,當:
·球成死球且比賽計時鍾停止,以及當裁判員報告犯規或違例已結束了和記錄台的聯系時。
·某隊在對方投籃之前或後已請求了要登記的暫停,對方隊投籃得分時。
27.2.3 一次暫停機會結束,當:
·裁判員持球進入圓圈執行跳球時。
·裁判員持球或不持球進入罰球區執行第1次或僅有一次的罰球時。
·擲球入界的隊員可處理球時。
27.2.4 在頭3節的每節中,每隊可准予1次要登記的暫停,第4節中准予2次要登記的暫停,每一決勝期中准予1次要登記的暫停。
27.2.5 除了對方隊員投籃得分並且沒有宣判犯規後准予的暫停外,應給首先提出暫停的教練員的隊登記暫停。
27.2.6 一次要登記的暫停只可在記錄員發出該次暫停請求的信號之前被撤銷。
27.2.7 在暫停期間,隊員們可以離開比賽場地並坐在球隊席上,被允許在球隊席內的人員可以進進球場,只要他們留在他們球隊席的附近。
27.3 程序
27.3.1 教練員或助理教練員有權請求要登記的暫停。他應親自到記錄員處清楚地要求暫停,並用手做出適當的常規手勢。
27.3.2 一旦暫停機會開始,記錄員應通過發出他的信號,向裁判員指明提出了要登記的暫停請求。
如果某隊已請求了要登記的暫停,在對方隊投籃得分時,計時員應立即停止比賽計時鍾並發出他的信號。
27.3.3 當裁判員鳴哨並給出暫停信號時,暫停開始。
27.3.4 當在判員鳴哨並招呼球隊回到球場上時,暫停結束。
27.4 限制
27.4.1 由一個犯規罰則帶來的罰球或多次罰球之後或之間不允許要登記的暫停,直到已出現一個比賽的鍾表運行片段之後球再次成死球為止。
例外:
·在多次罰球之間宣判了犯規。這種情況下,多次罰球應完成,在下一個犯規罰則執行前准予暫停。
·在最後一次或僅有一次的罰球後,在球成活球前宣判了一起犯規。這種情況下,在執行新的犯規罰則之成准予暫停。
·在最後一次或僅有一次的罰球後,在球成活球前宣判了一起違例,其罰則是跳球或擲球入界。
如果一個以上的犯規罰則造成多個罰球單元,每個單元分別處理。
27.4.2 在第4節或任一決勝期的最後2分鍾內,在一次投籃成功後比賽計時鍾停止時,得分的球隊不得獲得一次要登記的暫停。
27.4.3 沒有用過的暫停不可帶入下一節或決勝期內。

第28條 替換
28.1 規定
28.l.l 在替換機會期間球隊可以替換隊員。
28.1.2 一次替換機會開始,當:
·球成死球且比賽計時鍾停止,以及當裁判員報告犯規或違例已結束了和記錄台的聯系時。
·在第4節或任一決勝期的最後2分鍾內某隊已請求了替換,對方隊投籃得分時。
一次替換機會結束,當:
·裁判員持球進入圓圈執行跳球時。
·裁判員持球或不持球進入罰球區執行第1次或僅有的一次的罰球時。
·擲球入界的隊員可處理球時。
28.1.3 已經被替換的隊員和已成為隊員的替補隊員,他們分別不能重新進入比賽或離開比賽,直到已出現一個比賽的鍾表運行片段之後球再次成死球為止。
例外:
·某隊已被減縮到少於5名隊員。
·涉及到糾正失誤的隊員已被合法地替換後坐在球隊席上。
28.2 程序
28.2.1 替補隊員有權請求替換。他應親自到記錄員處清楚地要求替換,並用手做出適當的常規手勢。他應坐在替補席(長凳/椅子)上直到替換機會開始。
28.2.2 一旦替換機會開始,記錄員應通過發出他的信號向裁判員指明已提出了替換請求。
28.2.3 替補隊員應停留在界線外,直到裁判員給出替換手勢。
28.2.4 已被替換的隊員不必向裁判員或記錄員報告。允許他直接去他的球隊席。
28.2.5 替換應盡可能快地完成。已達第5次犯規或已被取消比賽資格的隊員必須在30秒鍾內被替換。根據裁判員的判斷,如果有不合理的延誤,應給違犯的球隊登記一次暫停。
28.2.6 如果在一次要登記的暫停中請求替換,該替補隊員必須在進入比賽前向記錄員報告。
28.2.7 一次替換只可在記錄員發出該次替換請求的信號之前被撤銷。
28.3 不允許替換:
28.3.1 一次違例後,沒有擲球入界球權的球隊。
例外:
·執行擲球入界的球隊已進行了替換。
·登記了任一球隊犯規。
·准予了任一球隊暫停。
·裁判員已中斷了比賽。
28.3.2 由一個犯規罰則帶來的罰球或多次罰球之後或之間,直到已出現一個比賽的鍾表運行片段之後球再次成死球為止。
例外:
·在多次罰球之間宣判了犯規。這種情況下,多次罰球應完成,在下一個犯規罰則執行前得到替換。
·在最後一次或僅有一次的罰球後,在球成活球前宣判了一起犯規。這種情況下,在執行新的犯規罰則之前得到替換。
·在最後一次或僅有一次的罰球後,在球成活球前宣判了一起違例,其罰則是跳球或擲球入界。
如果一個以上的犯規罰則造成多個罰球單元,每個單元分別處理。
28.3.3 對於涉及到跳球的隊員或罰球的隊員。
例外:
·他受傷了。
·他已達第5次犯規。
·他已被取消比賽資格。
28.3.4 在第4節或任一決勝期的最後2分鍾內,某隊已請求了替換,當該隊投籃得分後比賽計時鍾停止時。
例外:
·在一次要登記的暫停期間。
·中籃得分的對方隊也已請求了替換。
·裁判員已中斷了比賽。
28.4 罰球隊員的替換
試圖罰球的隊員可以被替換,只要:
·在第1次或僅有一次的罰球替換機會結束之前請求了替換。
·如果一個以上的犯規罰則造成多個罰球單元,每個單元分別處理。
·在最後一次或僅有一次的罰球後球成死球。
如果罰球隊員被替換,對方隊也可以獲得一次替換,只要該請求在最後一次或僅有一次的罰球球成活球之前提出。

第29條 何時一節或一場比賽結束
29.1 當指示比賽時間結束的比賽計時鍾信號響時,一節、一個決勝期或一場比賽應結束。
29.2 如果當指示任一節或決勝期結束的比賽計時鍾信號響時,或恰在此前發生一起犯規,作為那起犯規結果的任何最後的罰球應執行。

第30條 比賽因棄權告負
30.1 規定
球隊由於棄權應判比賽告負,如果
·在主裁判員通知後拒絕比賽。
·它的行為阻礙比賽繼續進行。
·在預定的比賽開始後15分鍾,球隊不到場或不能使5名隊員入場准備比賽。
30.2 罰則
30.2.1 判給對方隊獲勝,且比分為20:0。此外,棄權的隊應在名次排列中得0分。
30.2.2 對於兩場比賽(主和客)總分定勝負的一組比賽和季後賽(三戰定勝負),在第一、第二、第三場比賽中棄權的球隊應判該組比賽或季後賽因"棄權"告負。這不適用於季後賽(五戰定勝負)。

第31條 比賽因缺少隊員告負
31.1 規定
在比賽中,如果球隊在球場上的隊員人數少於2名,該球隊由於缺少隊員應判比賽告負。
31.2 罰則
31.2.1 如判獲勝的球隊領先,則在比賽停止時的比分應有效。如判獲勝的球隊不領先,則比分應記錄為2:0,該球隊獲勝。此外,缺少隊員的球隊在名次排列中應得1分。
31.2.2 對於兩場比賽(主和客)總分定勝負的一組比賽,在第一或第二場比賽中缺少隊員的球隊應判該組比賽因"缺少隊員"告負。

任我行 2005-12-06 13:49
當隊員身體的任何部分接觸界線上、界線上方或界線外的除隊員以外的地面或任何物體時,即是隊員出界。
33.1.2 當球觸及了下列物體即是球出界:
·在界外的隊員或任何其他人員。
·界線上、界線上方或界線外的地面或任何物體。
·籃板支撐架、籃板背面或籃板上方和/或籃板後面的任何物體。
33.2 規定
33.2.1 在球出界、甚至球觸及了除隊員以外的其它物體而出界之前,最後觸及球或被球觸及的隊員是使球出界的隊員。
33.2.2 如果球出界是由於觸及了界線上或界線外的隊員或被他所觸及,是該隊員使球出界。

第34條 運球

34.1 定義
34.1.1 當在球場上已獲得控制活球的隊員將球擲、拍、滾或運在地面上,並在球觸及另一隊員之前再次觸及球為運球開始。
當隊員雙手同時觸及球或允許球在一手或雙手中停留時即運球結束。
在運球的時候球可被擲向空中,只要隊員用手再次觸及球之前接觸地面。
當球不與隊員的手接觸時,隊員可行進的步數不受限制。
34.1.2 隊員偶然地失掉球,隨後在場上恢復控制活球,被認為是漏接球。
34.1.3 下列情況不是運球:
·連續的投籃。
·一次運球的開始或結束時漏接球。
·從其他隊員的附近用拍擊球來試圖獲得控制球。
·拍擊其他隊員控制的球。
·攔截傳球並得到該球。
·只要不發生帶球走違例,將球在兩手之間拋接並在球觸及地面前允許在手中停留。
34.2 規定
在隊員第一次運球結束後不得再次運球,除非他在球場上已失去了對活球的控制以後,由於:
·投籃。
·被對方隊員觸及。
·傳球或漏接,然後觸及了另一隊員或被另一隊員觸及。

第35條 帶球走

35.1 定義
35.1.1 當隊員在球場上持著一個活球,其一腳或雙腳超出本規則所述的限制向任一方向非法移動是帶球走。
35.1.2 在球場上正持著一個活球的隊員用同一腳向任一方向踏出一次或多次,而其另一腳(稱為中樞腳)保持著它與地面的接觸點時為旋轉。
35.2 規定
35.2.1 確立中樞腳
·雙腳著地接住球的隊員可以用任意一腳作為中樞腳。一腳抬起的瞬間,另一腳成為中樞腳。
·在移動中或運球中接住球的隊員可以按下述要求停步:
------如果一腳正觸及地面:
□一旦另一腳觸及地面時,原先那隻腳成為中樞腳。
□隊員可以跳起那隻腳並雙腳同時落地,則哪只腳都不是中樞腳。
------如果雙腳離地並且隊員:
□雙腳同時落地,則任一腳都可以是中樞腳。一腳抬起的瞬間,則另一腳成為中樞腳。
□兩腳分先後落地,則先觸及地面的腳是中樞腳。
□一腳落地,隊

㈤ 打籃球的所有規則

籃球比賽中的規則較多,且相當復雜,共有93條。

技術規則

(1)技術犯規:技術犯規是指所有不包括與對方隊員接觸的隊員犯規。隊員不得漠視裁判員的勸告或運用不正當的行為。

(2)兩次運球:又稱「非法運球」,球員第一次運球結束後不得再次運球,失去了對球的控制以後只可以投籃、傳球、除非球被另一球員接觸。

(3)帶球撞人:持球隊員推動或移動到防守隊員軀幹上的身體接觸,當接觸的瞬間防守隊員已經提前站位,則進攻隊員構成帶球撞人。

(4)阻擋犯規:持球隊員與防守持球隊員在進攻和防守時,採取了不合理的位置、不正確的身體姿勢、不正當的起動方法和非法的動作而造成錯誤的身體接觸而產生的侵人犯規。

(5)打手犯規:又稱「非法用手」,在運球或上籃、投籃時防守人員打手,這樣就會被裁判吹其打手犯規。

(6)走步:又稱「帶球走違例」,是指當隊員在場上持著一個活球,其一腳或雙腳超出規則所述的限制向任一方向非法移動。

(7)24秒違例:

1、當一名隊員在場上控制量個活球時,該隊必須在24秒鍾內完成投籃。計時器是籃球比賽不可缺少的部分允許24秒時間到時籃球尚在投籃動作完畢後的飛行軌跡中,如果籃球最後觸碰籃筐,則24秒計時器重置計時,如果投籃未能觸碰籃筐,則判24秒超時違例;

2、控制球隊在24秒鍾內未投籃,要發出24秒信號的聲響,違反本條規則為違例。

(8)八秒違例:負責進攻的球隊必須要在八秒鍾內把球運到對方的半場,如果在八秒之前運不過對方前場的話,那麼裁判就會判給對方發球,比賽也因此會重新開始。

(9)5秒違例:

1、進攻球員必須在5秒鍾之內擲出界外球;

2、在被嚴密防守時,必須在5秒鍾之內傳、投或運球;

3、在罰球時,罰球隊員必須在5秒之內將球投出。

(10)雙方犯規:雙方犯規是2名互為對方的隊員大約同時相互發生侵人犯規的情況。如發生雙方犯規,應給每一犯規隊員登記一次侵人犯規,不判給罰球,並且只給隊員登記犯規,不登記全隊犯規。

(5)如果打籃球有段位怎麼辦擴展閱讀

傳球技巧

1、傳球技巧之基本姿勢:

傳球時要雙手放在胸口前,五指自然分開,掌心向外托著球,手腕後屈,兩腿自然分開,與肩同寬或者一前一後成弓步,重心要穩,眼睛平視前方(最好學會眼觀六路)。

2、傳球技巧之方向和力度:

傳球時,方向性很重要。這一點看似簡單,其實不然,看準隊友方位後朝著他的方向傳球有時傳不到位或被對方搶斷,是因為比賽中球員大都是時刻運動著,不能直來直去的傳球,應該有弧度,提前判斷隊員前進方向,超前傳球。

另外,傳球時用力不可過猛或過輕,傳過勁了或球速太快會增加隊友接球難度,容易丟球;傳短了或球速很慢,容易讓對方搶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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