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籃球的詳細規則
籃球規則
(一)比賽場地
標準的籃球比賽場地, 尺寸應是二十八米長乘以十五米闊平滑的木板地或石地.
(二)籃球板
籃球場的底線處各有一塊籃球板尺寸是一點八米乘以一點零五米, 球板上有籃框和籃網.
籃框是用金屬製造,橙色,直徑是四十五米.
籃網是勾在球框上,它可以使人們清楚地看見進球與否.
籃框是釘在籃板處防止籃球飛出場外.
(三)比賽服飾
基本的比賽衣著是一件運動背心和一條短運動褲.
各球員的隊衫一定要編有號數,數字通常由四號至十五號,背心前面的號碼要有十米高而背後則要有二十米高.
(四)球鞋
球鞋對運動員非常重要的, 所以選購球鞋要注意以下幾點:
1. 球鞋要輕便和合大小
2. 可以高筒或短筒鞋
3. 由帆布或軟皮製造
4. 鞋底可以避震和柔韌的
5. 防滑的
(五)籃球
由皮革, 軟膠或人造纖維包著膠局指滲制氣囊的圓球體, 圓周要有74.9cm和78cm之間, 重量要有567g和650g之間
(一)24秒規則
1. 當一球員在場內獲得活球控球權後該球隊必須在24秒內設法投籃。
2. 24秒計時器的信號表示該控球隊未能在24秒內投籃。
違反本條規則即為違例。
3.若球被對手觸及,而原控球隊仍持有控球權時,不得重新計算24秒。
4.24秒計時器必須停止,但不得重新設定,當
(1)球出界由原控球隊的球員發界外球。
(2)職員終止比賽以保護控球隊受傷的球員。
(3)比賽因控球隊的某些動作而停止。
注釋
1.當投籃時球正在空中,此時若24秒計時器誤嗚:球未被任何一隊球員觸及而中籃,則應算得分。
2.若任何一隊球員合法觸球或球顯然無法中籃時,則應成死球,並判跳球。
(二)8秒違例
攻方必定要在8秒之內把球帶到前場, 否則就算違例. 一旦把球控到前方, 就不能帶回後場, 否則也算違例.
(三)5秒違例
攻方要在5秒鍾之內投出界外球, 過之則萛違例.
(四)3秒違例
攻方任何一位球員不能在守方禁區內逗留超過3秒, 否則違例.
(一)比賽時間應包括:
1. 四節每半時二十分鍾,,每節十分鍾。在第一節與第二節及第三節與第四節之間,其休息時間為二分鍾。
2.中場的休息時間為十分鍾,或十五分鍾。
(二)球員五次犯規
1.在4*1O分鍾賽制,球員犯滿五次犯規,包括侵人與技術犯規的總次數時,應告知該球員已犯滿,並應自動退出比賽。
4X10分鍾賽制為1-5次。
(三)籃球的打法
1·籃球是用雙手的比賽。帶球跑、腳踢或用拳擊球均屬違例。
2.踢球意指用膝蓋或膝蓋以下的腿部、或腳踢球或擋球。只有故意的踢球才算違例。
3·腳或腿部無意中碰到球不應視作違例。
(四)得分相等與決勝期
1·下半時時間終了得分相等時,應繼續舉行一次或多次五分鍾
的決勝期,直到分出勝負為止。
2·在第一次決勝期前,應重新選籃。
3·每一次再增加的決勝期,均應互換球籃。
4·每一次決勝期,應給予二分鍾的休息時間。
5·每一次決勝期,應在中圈跳球開始比賽。
(五)請求暫停
A.說明
球隊謂求暫停時,依據下列規定每次應給予一分鍾時間:
2. 在4x10分鍾賽制中,每隊在(二節)內允許請求2次暫停,決勝期可請求2次暫停。逗頃
3. 若講求暫停球隊在暫停時間結束之前,已做好比賽的准備,裁判
員應立即開始比賽。
4. 在暫停期間允許球員離開比賽場所坐在球員席上
B.程序:
1.教練或助理教練有權請求暫停,但必須親自到記錄員處以專用手號,明確地提出暫停之講求。
2.記錄員必須在死球並停止比賽計時鍾時,盡速發出信號,通知職員某隊請求暫停。
3.記錄員必須在繼續比賽前發出信號,以通知職員某隊請求暫停,及若桐脊職員宣判犯規,則記錄員必須在職
員已經與記錄台完成犯規登記手續的連系後,發出信號。
4.下列情況允許教練或助理教練請求暫停:若對隊投籃得分是在該隊請求暫停之後,且在投籃球員球離手
之前,該隊已登記講求暫停。
C.限制:
一、當第一次罰球或僅只一次的罰球,繼續比賽時,不得允許球隊請求暫停,直到經一段開表時間之後
再成死球時,才允許暫停。
二、不必登記暫停,若
a. 受傷球員未曾接受觀察治療,且能立即(大約十五秒)准備參加比
賽。
b. 受傷球員已盡快地被替補。
c. 球員第五次犯規或被判奪權犯規的球員,在三十秒鍾內已完成
替補。
d.職員所允許的延誤。
三、未使用的暫停不得移到下半時或決勝期使用。
注釋 下列有關請求暫停的各點,應提示教練及記錄員注意:
1.暫停應登記在較先請求的教練名下,除非該暫停是在未發生犯規的情況下,對隊投球中籃。
2.球隊請求暫停後,只能在記錄員發出暫停信號通知職員之前請求撤銷。
望採納
㈡ 籃球規則
籃球規則
籃球規則第 1章 比賽
整個"籃球規則"中提到的都是男性教練員,隊員,裁判員等等,沒有任何性別歧視的意思,顯然,它也同樣適用於女性,這樣寫法僅僅是為了方便起見.
第一章 比賽
第一條 定義
每場籃球比賽由兩個隊參加,每隊出場5名隊員.目的是將球進入對方球籃得分,並阻止對方獲得球或得分.可將球向任何方向傳,投,拍,滾或運,但要受下列規則的限制.
第二章 尺寸和器材
第二條 球場尺寸
一,球場是一個長方形的堅實平面,無障礙物.
二,對於國際籃聯主要的正式比賽(見"正式比賽程序"第五節),球場尺寸為:長28米,寬15米,球場的丈量是從界線的內沿量起.
三,對於所有其它比賽,國際籃聯的適當部門,如地區委員會對地區或洲的比賽,或國家聯合會對所有國內的比賽,有權批准符合下列尺寸范圍內的現有球場:長度減少4米,寬度減少2米,只要其變動互相成比例.
四,天花板或最低障礙物的高度至少7米.
五,球場照明要均勻,光度要充足.燈光設備的安置不得妨礙隊員的視覺.
六,所有新建球場的尺寸,要與國際籃聯的主要正式比賽所規定的要求一致:長28米,寬15米.籃球規則第 3條線條及其尺寸
第三條 線條及其尺寸
本條款所提到的線條要:
一,用相同顏色畫出;
二,寬度為0.05米(5厘米)
三,清晰可辨.
(一)界線
1,球場要用線條按第二條規定畫出,並且界線距觀眾,廣告牌或任何其它障礙物至少2米.
2,球場長邊的界線叫邊線,短邊的界線叫端線.
(二) 從邊線的中點畫一平行於端線的線叫中線;中線要向兩側邊線外各延長0.15米(15厘米).
(三)罰球線,限制區和罰球區
1,罰球線要與端線平行,它的外沿距離端線內沿5.80米;邊條線長為3.60米.它的中點必須落在連接兩條端線中點的假想線上.
2,從罰球線兩端畫兩條線至距離端線中點各3米的地方(均從外沿量起)所構成的地面區域叫限制區.如果在限制區內部著色,它的顏色必須與中圈內部的著色相同.
3,罰球區是限制區加上以罰球線中點為圓心,以1.80米為半徑,向限制區所畫出的半圓區域.在限制區內的半圓要畫成虛線.
4,罰球區兩旁的位置區供隊員在罰球時使用.畫法如下:
(1)第一條線距離端線內沿1.75米,沿罰球區兩側邊線丈量.
(2)第一位置區的寬度為0.85米(85厘米),並且與中立區域的始端相接.
(3)中立區域的寬度為0.40米(40厘米),並且用和其它線條相同的顏色塗實.
(4)第二位置區與中立區域相鄰,寬度為0.85米(85厘米).
(5)第三位置區與第二位置區相鄰,寬度為0.95米(85厘米) .
(6)所有用來畫這些位置區的線條,其長度為0.10米(10厘米 ),並垂直於罰球區邊線的外側.
(四)中圈中圈要畫在球場的中央,半徑為1.80米,從圓周的外沿丈量.
如果在中圈內部著色,它的顏色必須與限制區內部的著色相同.
一,用相同顏色畫出;
二,寬度為0.05米(5厘米)
三,清晰可辨.
(一)界線
1,球場要用線條按第二條規定畫出,並且界線距觀眾,廣告牌或任何其它障礙物至少2米.
2,球場長邊的界線叫邊線,短邊的界線叫端線.
(二) 從邊線的中點畫一平行於端線的線叫中線;中線要向兩側邊線外各延長0.15米(15厘米).
(三)罰球線,限制區和罰球區
1,罰球線要與端線平行,它的外沿距離端線內沿5.80米;邊條線長為3.60米.它的中點必須落在連接兩條端線中點的假想線上.
2,從罰球線兩端畫兩條線至距離端線中點各3米的地方(均從外沿量起)所構成的地面區域叫限制區.如果在限制區內部著色,它的顏色必須與中圈內部的著色相同.
3,罰球區是限制區加上以罰球線中點為圓心,以1.80米為半徑,向限制區所畫出的半圓區域.在限制區內的半圓要畫成虛線.
4,罰球區兩旁的位置區供隊員在罰球時使用.畫法如下:
(1)第一條線距離端線內沿1.75米,沿罰球區兩側邊線丈量.
(2)第一位置區的寬度為0.85米(85厘米),並且與中立區域的始端相接.
(3)中立區域的寬度為0.40米(40厘米),並且用和其它線條相同的顏色塗實.
(4)第二位置區與中立區域相鄰,寬度為0.85米(85厘米).
(5)第三位置區與第二位置區相鄰,寬度為0.95米(85厘米) .
(6)所有用來畫這些位置區的線條,其長度為0.10米(10厘米 ),並垂直於罰球區邊線的外側.
(四)中圈中圈要畫在球場的中央,半徑為1.80米,從圓周的外沿丈量.
如果在中圈內部著色,它的顏色必須與限制區內部的著色相同.
(五)3分投籃區某隊的3分投籃區是指除對方球籃附近被下述條件限制出的區域之外的整個球場地區.這些條件包括:
1,分別距邊線1.25米,從端線引出兩條平行線;
2,半徑為6.25米(量至圓弧外沿)的圓弧(半圓)與兩平行線相交;
3,該圓弧的圓心要在對方球籃的中心垂直線與地面的交點上.圓心距端線內沿中點的距離為1.575米.
注:假如球場寬度少於15米,圓弧仍按上述6.25米半徑畫出.
(六)球隊席區域球隊席區域要按下述條件畫出:
1,在記錄台和球隊席同側的場外(見"球場尺寸"圖);
2,每個區域分別由一條從端線向外延伸至少2米長的線,和另一條離中線5米且垂直於邊線並至少長2米的線所限定.
註解
一,比賽期間,僅允許教練員,助理教練員,替補隊員和最多5名有特定職務的隨隊人員(如:領隊,醫生,按摩員,統計員,譯員等)坐在球隊席區域內.
其他人員不得坐在球隊席5米的范圍內.
二,隨隊人員享有權利,也負有責任.因此,他的行為在裁判員的管轄之下.
三,如情況需要,主裁判員可以減少在球隊席區域內的隨隊人員數.
籃球規則第 4條 器材
第四條 器材
一,籃板
1,兩場籃板要用適宜的透明材料製成,它們是整塊的,具有與0.03米(3厘米)厚的硬木籃板相同的堅硬度.
它們也可用0.03米(3厘米)厚,漆成白色的硬木板製成.
2,籃板的尺寸是:橫寬1.80米,豎高1.05米,下沿距地面 2.90米.
3,國際籃聯的適當部門,如地區委員會對地區或洲的比賽,或國家聯合會對所有國內的比賽,也有權批准橫寬1.80米,豎高 1.20米,下沿距地面2.75米的籃板尺寸.
4,籃板的前面要平整,並且:
(1)所有的線條畫法如下:
a,如果籃板是透明的,用白色;
b,若不透明,用黑色;
c,寬度為0.05米(5厘米)
(2)籃板邊洞要按上述(1)款用線條勾畫出.
(3)在每塊籃板的籃圈後面要按如下要求畫出長方形:
a,外沿尺寸為:橫寬0.59米(59厘米),豎高0.45米(45厘米 )
b,長方形底邊的上沿要與圈頂水平面齊平.
5,籃板要按如下要求牢固地安置:
(1)安置在球場的兩端,與地面垂直,與端線平行;
(2)它們的中心要垂直地落在球場上,距離端線內沿中點1. 20米的地方;
(3)籃板的支柱要距離端線外沿至少2米,為了使比賽隊員看得清楚,其顏色要鮮明,並與端線後面的背景有明顯的區別.
6,兩塊籃板上的包紮物要符合如下要求:
(1)對籃板的底部和邊沿,包紮物要覆蓋其底面和側面,側麵包紮物距籃板底部最低為0.35米(35厘米);
(2)籃板底洞包紮物的最小厚度為0.05米(5厘米);
(3)籃板前,後面距底部最低0.02米(2厘米)處要覆蓋,包紮物的最小厚度為0.02米(2厘米).
7,籃板支架要作如下包紮:
(1)在籃板背後,高度低於2.75米的任何籃板支架,要在其下表麵包紮,直到距籃板正面1.20米處.
包紮物的最小厚度為0.05米(5厘米),並且其密度與籃板包紮物的密度相同;
(2)所有可移動的籃板,在面向球場的基座表面必須要全面地釓扎,包紮的最低高度為2.15米.
包紮物的最小厚度為0.15米(15厘米)
二,球籃,球籃包括籃圈和籃網.
1,籃圈要按如下要求製作:
(1)實心鐵條,內徑為0.45米(45厘米),漆成橙色;
(2)圈條的直徑最小為0.017米(17毫米),最大為0.020米(2 0毫米),圈的下沿設有小環或類似的東西,以便懸掛籃網;
(3)它們要牢固地安裝在籃板上(見下面注),籃圈頂面要成水平,離地板3.05米,與籃板兩垂直邊的距離相等;
注:我們建議:最好把籃圈安裝在籃板的結構架上,這樣,籃圈上所受的力就不會直接作用到籃板上.
(4)籃板面距籃圈內沿的最近點是0.15米(15厘米);
(5)可以使用抗壓籃圈.它們要符合下列技術條件:
a,它們要具有與那些不可活動的籃圈完全相同的反彈特性.定壓裝置要保證這些特性,並保護籃圈和籃板.籃圈的設計及製造可保證隊員的安全;
b,具有定力鎖定器的那些籃圈,在離籃圈最遠點圈頂上施加靜荷載未到105千克時,定壓裝置絕不能松動;
c,當定壓裝置打開時,籃圈向下轉動,與原來水平位置的夾角不得超過30度;
d,當定壓裝置打開並不再施載後,籃圈要自運返回到原來位置.
2,籃網用白色的細繩結成,懸掛在籃圈上;它的結構要能夠使球穿過球籃時有暫時的停頓.網長不短於0.40米(40厘米),不長於0.45米(45厘米)
三,球的材料,尺寸和重量
1,球是圓形的,為認可的暗橙色;
2,外殼用皮,像膠或合成物質製成;
3,圓周不得小於0.749米(74.9厘米),不得大於0.780米(7 8厘米);
4,重量不得少於567克,不得多於650克;
5,充氣後,使球從1.80米的高度(從球的底部量起)落到球場的地面上,反彈起來的高度不得低於1.20米,也不得高於1.4 0米(從球的頂部量起);
6,球面的接縫或槽的寬度不得超過0.00635米(6.35毫米).
7,主隊至少要准備兩個用過的,符合上述規格的球.主裁判員是確定球是否合乎標準的唯一鑒定人.
如果上述球經鑒定不適宜作為比賽用球,他可以選擇客隊提供的球,也可以從兩隊作賽前准備活動使用的球員進行選擇.
四,專用器材
主隊要提供下列專用器材供裁判員及其助理人員使用:
1,比賽計時鍾和計秒錶
(1)提供比賽計時鍾和計秒錶各一塊供計時員使用.
(2)比賽計時鍾為比賽的每個階段計時和在比賽的每個階段的間隔時使用,並且放置在讓賽場上每一個人都能清楚看到的地方.
(3)計秒錶用來為暫停時間計時.
(4)如果主比賽計時鍾旋轉在比賽場地中央的上方,那麼在比賽場地每端的地面上要各設一個同步的副鍾.每一個同步的副鍾要既能指示得分,又能指示剩餘的比賽時間.這些同步的副鍾必須讓與比賽有關的每一個人都能看清楚.
2.24 秒鍾裝置
(1)該裝置由24秒鍾計時員操縱,用於管理24秒鍾規則;
(2)該裝置是自動的,倒計數型,並且是用秒來指示時間;
(3)該裝置要具有這樣的功能:
a,當任一隊都不控制球時,裝置上沒有顯示;
b,當宣判球出界並且不需24秒鍾裝置復位時,該裝置能接著從停住的時間處繼續計時.
3,信號
按規則要求至少要提供兩種互相獨立的信號器材,它們能發出顯然不同並且是非常響亮的聲響;
(1)一種是計時員信號(每節和每半時終了時自動發出聲響) ,記錄員信號是同一種信號(僅在死球期間,就請求暫停,替換等事項,由記錄員操縱發出聲響來引起裁判員的注意);
(2)一種是24秒鍾計時員信號(24秒鍾周期結束時自動發出聲響).
4,記錄板記錄板要讓與比賽有關的每一個人(包括觀眾)都能看清楚.
5,記錄表記錄表要由國際籃球聯合會批准,並由記錄員在比賽開始前和比賽中按規則規定進行填寫.
6,隊員犯規次數標志牌
這些由記錄員處置的標志牌要符合下列要求:
(1)標志牌為白色,牌上數字的最小盡寸是:長0.20米(20厘米),寬0.10米(10厘米);
(2)對於2 X 20分鍾的比賽,使用分別寫上1至5數字的標志牌,1至4的數字為黑色,5為紅色;
(3)對於4 X12分鍾的比賽,使用分別寫上1至6數字的標志牌, 1至5的數字為黑色,6為紅色.
7,全隊犯規標志要按下列要求為記錄員准備兩個全隊犯規標志:
(1)它們是紅色的;
(2)寬0.20米(20厘米),高0.35米(35厘米),最好呈三角形,當它們放在記
錄台上時,要讓與比賽有關的每一個人都能看清楚.
注:可以用電子的或燈光裝置,但它們要符合上述要求.
8,全隊犯規指示器是指明全隊犯規次數的適宜裝置.該裝置要停在全隊犯規的次數上(對2 X 20分鍾的比賽為8次;對於4 X 10分鍾的比賽為5次),表明某隊已達到了受處罰的狀態 (第五十八條).
五,對於在國際籃聯的正式比賽中使用的器材,見"正式比賽程序"第
第五章 時間通則
籃球規則第16條比賽時間
比賽可分成:
一,兩個半時,每半時20分鍾;
二,四節,每節10分鍾.第一和第二節,第三和第四節中間的休息時間分別為2分鍾;
三,半時間的休息時間為10分鍾或15分鍾:
1,由當地組織者決定,但該決定最遲必須在預定的比賽(錦標賽)開始前一天通知到所有有關人員.
2,如果僅一場比賽,該決定必須在比賽開始前通知.
四,國際籃聯的適當部門要決定比賽的時間:
1,世界錦標賽由國際籃聯中央委員會決定;
2,地區或洲的比賽由地區或洲的最高機構決定;
3,國家或地方的比賽由國家或地方的協會決定.
籃球規則第17條 操縱比賽計時鍾
一,下列情況要開動比賽計時鍾:
1,跳球中,球拋到最高點後被跳球隊員合法地拍擊時;
2,罰球未成功繼續比賽,當球觸及場上隊員時;
3,擲界外球後,當球觸及場上隊員時.
二,下列情況要停止比賽計時鍾:
1,在半時或一節結束的時間終了時;
2,當裁判員鳴哨時;
3,當24秒鍾信號發出時;
4,當投籃得分,對方球隊按規則第十九條第二款3已經請求了暫停時.
籃球規則第18條 24秒鍾規則
一,當一名隊員在場上控制量個活球時,該隊必須在30秒鍾內完成投籃.
二,控制球隊在24秒鍾內未投籃,要發出30秒信號的聲響,違反本條規則為違例.
三,按下列規定操縱24秒鍾裝置:
1,一名隊員在場上一旦獲得控制活球,就要開動24秒鍾裝置.
2,一旦球隊控制球結束,該裝置就要停止(見第二十八條).
3,只有當隊員在場上重新控制球,新的24秒周期開始時,24秒鍾裝置才復位和重新開始.
(1)如果比賽停止是由於非控制球隊隊員的行為,將判給控制球隊一個新的24秒周期;
(2)如球僅僅被對方隊員觸及,球仍由原隊控制,不開始新的24秒周期.
4,下列情況停止24秒鍾裝置,但不重新設定30秒周期:
(1)球出界,由原控制球隊的隊員擲界外球時;
(2)裁判員中止比賽以保護控制球隊的受傷隊員時;
(3)由於控制球隊的行為而停止比賽時.
擲界外球後,一旦該隊隊員獲得控制球時,24秒鍾計時員就要從時間中斷處繼續計時.
5,由於任何其它原因,要判給控制球隊一個新的24秒周期,除非裁判員判斷某隊已被置於不利,在那種情況下,裁判員不要判給控制球隊一個新的24秒周期.
註解
投籃的球在空中時,如果24秒鍾裝置錯誤時發出聲響:
一,如果雙方隊員均未觸及球,球進進球籃,則投中得分;
二,如果球被任一隊員合法觸及或投籃明顯不會成功,則球成死球,要判為跳球;
三,如果球有機會進進球籃,並在接觸籃圈前被觸及,規則第四十四條的所有有關限制均適用.
籃球規則第19條 要登記的暫停
一,說明
按下列規定,球隊持續1分鍾的暫停要登記.
1,對於2 X 20分鍾的比賽,每隊每半時的比賽時間內可以准許請求兩次要登記的暫停,每一決勝期內准許1 次.
2,對於4 X 10分鍾的比賽,每隊每半時(兩節)的比賽時間內可以准許請求3次要登記的暫停,每一決勝期內准許1次.
3,如果要登記的暫停時間未到,而請求暫停的隊已做好了比賽的准備,主裁判員要盡快重新開始比賽.
4,暫停期間允許隊員們離開比賽場地,坐到球隊席上.
二,程序
1,教練員或助理教練員有權請求要登記的暫停.他要親自到記錄員處用雙手做出規定的手勢,明確地
提出"暫停" 請求.
2,一旦球成死球並停止比賽計時鍾時,記錄員就要通過他的信號通知裁判員某隊的暫停請求:
(1)記錄員通知裁判員暫停請求的信號必須地球重新進入比賽狀態前發出;
(2)如果裁判員正在向記錄台報告一起犯規,在他報告完畢後發出信號.
3,下列情況教練員或助理教練員也可以獲得一次要登記的暫停:
(1)他請求暫停後,如果對方投籃得分;
(2)只要"暫停"請求在投籃隊員投籃球離手之前提出.
這時,計時員要立即停止比賽計時鍾.然後記錄員發出信號通知裁判員某隊已請求暫停.
三,限制
1,從第一次或僅有一次罰球,球進入比賽狀態的瞬間起,不允許暫停;只有經過一個比賽的鍾表運行片段後,球再次成死球時才允許.例外:
(1)在罰球過程中發生犯規.
這時應將罰球全部完成,在執行新罰則球進入比賽狀態前給予暫停.
(2)最後一次罰球後,在球進入比賽狀態前發生犯規.
這時,在新罰則球進入比賽狀態前應給予暫停.
(3)最後一次罰球後,在球進入比賽狀態前宣判了違例,其罰則是跳球或擲界外球.
2,如有下述情況,則不登記"暫停":
(1)受傷隊員沒有接受治療立即(大約15秒鍾)做好比賽的准備;
(2)受傷隊員盡快被替換;
(3)已達5次(對4 X 10分鍾的比賽為6次)犯規的隊員或已被取消比賽資格的隊員在30秒鍾內被替換;
(4)裁判員允許的延誤.
3,未用過的暫停不可挪到下半時或決勝期.
註解
下列幾點關於要登記的暫停的處理方法是教練員和記錄員要注意的:
一,除了對方隊員投籃得分後和當時又沒有發生犯規的情況外,要給首先提出請求的教練員登記暫停.
二,一個隊請求的要登記的暫停可以撤銷,但只能在記錄員向裁判員發出暫停信號以前提出.
籃球規則第20條 隊員或裁判員受傷
一,隊員受傷
1,假如隊員受傷,裁判員可以停止比賽.
2,如活球中發生受傷事故,裁判員要使比賽告一段落時再鳴哨;所謂告一段落,即控制球的隊已經投籃,失去控制球,持球停止進攻或球已成死球.
然而,為了保護受傷隊員,必要時裁判員可立即中斷比賽.
3,(1)如果受傷隊員不能立即(大約15秒鍾)參加比賽,或者如果他接受治療,他必須在1分鍾內被替換出場,如傷勢妨礙在1分鍾內被替換,也必須盡快換下.
(2)然而,受傷隊員已經接受治療,或在1分鍾之內恢復了,他可以繼續留在場上參加比賽,但必須:
(1)要登記該隊一次暫停,假如該隊上場隊員少於5人時除外;
(2)該隊不得獲得一次"正常"暫停那樣"完整的"60秒,並且比賽要盡快重新開始.
4,如果出現下列情況,受傷隊員不能留在場上繼續比賽,必須被替換:
(1)他的傷勢使他在1分鍾內不能繼續比賽;
(2)該隊沒有任何剩餘的暫停;假如該隊上場隊員少於5人時除外.
5,如已判給受傷隊員罰球,則要由替換他的隊員執行.該替換隊員不能被替換,只能等到該隊下次替換機會時再被替換.
6,比賽中,裁判員要命令每一位正在流血或有傷口的隊員離開比賽場地,並讓其替換.該隊員只有在流血停止並且患部或創面已被全面安全地包紮後才可返回球場.
二,裁判員受傷
如果一位裁判員受傷或任何其它原因,在事故發生後3分鍾內還不能繼續執行任務,比賽要繼續進行,除有可能以有資格的替補裁判員更換受傷的裁判員外,另一位裁判員應單獨工作到比賽結束.
籃球規則第21條 得分相等和決勝期
一,如果下半時(2 X 20分鍾的比賽)或第四節(4 X 10分鍾的比賽終了時得分相等,要延長5分鍾作為決勝期繼續比賽,必要時要延長幾個這樣的5分鍾,直到分出勝負為止.
二,第一個決勝期前,兩隊要拋幣來確定他們將要進攻的球籃.
三,每次增加的決勝期開始時,他們要互換球籃.
四,每次決勝期前允許有2分鍾的休息時間.
五,每一決勝期要在中圈跳球開始.
第六章 比賽通則
籃球規則第22條 比賽的勝負:在比賽時間內得分較多的一隊為勝隊.
籃球規則第23條 比賽的開始
一,如果某隊在場上准備比賽的隊員不滿5名,比賽不能開始.
二,比賽要在國圈內跳球開始.
三,當主裁判員持球步入中圈執行跳球時,比賽正式開始.
四,每一節比賽開始要按上述第二款和第三款的程序進行.
五,所有比賽的下半時,雙方隊要交換球籃.
籃球規則第24條 球的狀態
一,下列情況表明球進入比賽狀態; 1,裁判員持球進入圓圈執行跳球時; 2,裁判員持球或不持球進入罰球區執行罰球時; 3,當擲界外球,隊員可處理球時.
二,下列情況表明球成活球:
1,跳球中,球到達最高點後被一名或雙方跳球隊員合法拍著時;
2,裁判員將球置於罰球隊員可處理時;
3,擲界外球後,球接觸場上隊員時.
三,下列情況表明球成死球:
1,任何合法中籃時;
2,球成活球或球進入比賽狀態,裁判員鳴哨時;
3,對於下列情況的罰球,球明顯不會中籃時:
(1)該罰球後還有罰球;
(2)該罰球後還有罰則.
4,當活球,24秒鍾計時員發出信號時(例外:見第十八條註解);
5,每半時或每節時間終了時;
6,每半時或每節時間終了或宣判犯規後,投籃的球在飛行中被任一隊的隊員合法觸及. 第33條和第44條的規定仍然有效.
例外: 如出現下列情況,球不成死球,投中得分有效:
一,罰球或投籃,球在空中時發生上述第2,4或5項的情況.
二,當隊員在做投籃動作並仍控制著球時,對方隊員對他犯規,他繼續完成對方犯規前的投籃連續動作(見第二十九條).
上述第二款不適用於每半時或每節比賽結束時,或在30秒信號發出後.
籃球規則第25條 隊員和裁判員的位置
一,隊員的位置取決於他所接觸的地面.
當隊員跳起在空中時,他的位置仍為起跳時所觸及的地面.這包括界線,中線,3分線,罰球線和標
三,下列情況表明球成死球:
1,任何合法中籃時;
2,球成活球或球進入比賽狀態,裁判員鳴哨時;
3,對於下列情況的罰球,球明顯不會中籃時:
(1)該罰球後還有罰球;
(2)該罰球後還有罰則.
4,當活球,24秒鍾計時員發出信號時(例外:見第十八條註解);
5,每半時或每節時間終了時;
6,每半時或每節時間終了或宣判犯規後,投籃的球在飛行中被任一隊的隊員合法觸及. 第33條和第44條的規定仍然有效.
例外: 如出現下列情況,球不成死球,投中得分有效:
一,罰球或投籃,球在空中時發生上述第2,4或5項的情況.
二,當隊員在做投籃動作並仍控制著球時,對方隊員對他犯規,他繼續完成對方犯規前的投籃連續動作(見第二十九條).
上述第二款不適用於每半時或每節比賽結束時,或在30秒信號發出後.
籃球規則第25條 隊員和裁判員的位置
一,隊員的位置取決於他所接觸的地面.
當隊員跳起在空中時,他的位置仍為起跳時所觸及的地面.這包括界線,中線,3分線,罰球線和標
定罰球區的各線 (例外:見第三十一條第四款).
二,裁判員位置的確定與與隊員位置的確定相同.
當球觸及裁判員時,就如同觸及裁判員所位於的地面一樣.
㈢ 籃球規則都有什麼要全部規則。。
第一章 比賽概要 第一條:定義 1.1籃球是兩隊各有五位球員出場的比賽,其 目的在將球投入對方籃內,並防止對隊獲球或得分. 1.2.球隊所進攻的籃為敵籃,球隊所防守的籃為本籃. 1.3.球可以向任何方向傳,投,滾,撥或運球,惟必須合乎下列規則條文的規定. 1.4.比賽時間終了,以得分較多的一隊獲勝. 第二章 球場及設備 第二條:球場面積 第三條∶界線與及尺寸 第四條:球場設備 第二條:球場面積 2.1比賽球場為長方形的堅硬平面,場內不得有障礙物. 2.2國際籃球總會主辦之重要比賽(參閱'國際正式比賽程序'E段),其球場面積需長二十八公尺,寬十五公尺,由界線內緣量起. 2.3國際籃球總會授權各會員單位,在主辦區域性或洲際性之比賽,或各國家籃球協會主辦之國內比賽,得適用現有球場,惟最低限度須長26公尺,寬14公尺. 即將興建之球場,應依據國際籃球總會正式比賽場地規定,即長二十八公尺,寬十五公尺. 2.4球場天花板或障礙物的高度,至少不得低於七公尺. 2.5球場的光線應平均而充足,燈光裝置不得影響球員的視線. 第三條:球場界線 劃成同一顏色(最好為白色) 寬五公分(5 cm),並且 清晰明顯. 3.1.界線 3.1.2球場兩邊的長線稱為邊線,兩端的短線稱為端線. 3.2.中線 3.2.1球場必須劃出中線,中線為兩邊線中點的連接線,與端線平行,且應超出邊線十五公分. 罰球線 3.3.1.罰球線必須與端線平行,其離端線較遠一邊,與端線內緣間的距離為5.80公尺.罰球線長為3.60公尺.其中點應位於兩端線中點假想的連接線上. 限制區域 3.3.2.限制區域的面積的面積,包括端線與罰球線及兩連接端線的斜線中間部份,該兩斜線起於端線內緣,該兩線之外端各距端線中點三公尺,斜線的另兩端中止於罰球線的兩端.限制區域可漆上顏色,但必須與中圈內所塗的顏色相同. 罰球區域 3.3.3.罰球區域是以罰球線中點為圓心,以1.80公尺為半徑劃一圓圈並連同限制區域所有的面積.在限制區域內另一半圓,應劃成虛線. 3.4.中圈 球場的中心,須劃上一半徑1.80公尺的圓圈,此圓圈的半徑應計算至線的外緣.中圈內可塗上顏色,但必須與限制區所塗顏色相同. 3.5三分投籃區域 三分投籃區域為整個比賽場地內,除去靠近敵籃部份由下列所述之界限區域. 3.5.1.自端線場內延伸之兩條平行線,與敵籃圓心垂直至地板的鉛垂點距離6.25公尺,此點距離端線內緣之中點為1.575公尺. 3.5.2.以規則3.5.1所述的圓心,以6.25公尺畫成半圓,此圓弧應計算至線的外緣,且與上述兩平行線相接連接. 第四條 球場設備 4.1.1兩面籃板應以一整塊透明的材料製成(最好是強化安全玻璃),其硬度相當於厚度三公分之木質. 亦可用其它材質,但必須合乎上述規定,並漆成白色. 4.1.2.籃板的規格為寬1.80公尺(+3公分),垂直高度1.05公尺(+2公分),其下緣距離地板最少2.90公尺. 4.2. 球籃1 4.2.1.籃圈應依據下列規定製成 4.2.1.1應由堅實的鐵料製成,其內緣直徑最少為45公分,最多為45.7公分,並漆成橘色. 4.2.1.2.籃圈金屬質料的直徑最小為16公釐,最大為20公釐(0.02公尺),其下緣應加小環,以便懸掛籃網.且小環應避免手指插入. 4.2. 球籃2 4.2.1.5.籃圈上緣應距離地板 3.05公尺,並與地板平行,且應與籃板兩邊距離相等. 備注強調籃圈必須穩固的安裝在籃板上,才能使力量不致透過籃圈的傳導,而影響籃板. 4.2.1.6.籃圈內緣與籃板正面的最近點為15公分. 4.2.1.7.籃圈反彈的能量應為其沖擊能量的35%至50%之間,同一球場之籃圈反彈能量差距應小於5%. 卸壓籃圈 4.2.1.8.1卸壓籃圈必須與固定籃圈之使球反彈功能相同.而卸壓籃圈在保有卸壓機能之同時,亦應能同樣的保護籃圈跟籃板.此籃圈的設計及裝置亦應顧及球員的安全. 4.2.1.8.2.卸壓籃圈應具有保持"鎖定功能"的系統,當籃圈距離籃板最遠處承載85至105公斤的重量時,卸壓的功能使能生效. 4.2.1.8.3.當籃圈被壓時期下傾角度不得大於30度. 4.2.1.8.4.壓力卸除後,籃圈應能自動恢復至原來位置. 籃網 4.2.2.1.籃網應為白色,懸掛於籃圈上,其目的在於使球進入籃後能稍受阻礙,穿過球籃. 籃網的長度最短為40公分,最長不得長於45公分. 4.2.2.2.籃網應有十二目,以便懸掛於籃圈上. 4.2.2.3.上半部之籃網應略為堅實以避免: 籃網反彈時可能纏繞籃圈. 球陷於網中或被籃網反彈出來. 4.3.球—質料,尺寸及重量 4.3.1.球體必須是正圓形,顏色為橘色,應採用傳統的八辮外形. 4.3.2.球的外表必須用皮,橡膠或合成物質等材料製成. 4.3.3.球內氣壓程度,以從球底部量起約1.80公尺的高度落到比賽場地上,其反彈的高度,從球的頂部量起不得低於約1.20公尺,或高於約1.40公尺. 4.3.4.球面接縫的寬度,不得超過6.35公釐. 4.3.5.球的圓周不得小於74.9公分,大於78公分.球的重量不得小於567公克,不得重於650公克. 4.3.6.主隊應至少提供兩個已經使用且符合本條文上述規格的比賽球.裁判員是唯一有權決定合乎標准之比賽用球者.若裁判員認為主隊所提供的球不合標准,可選擇客隊的球或供球隊熱身時使用過的球. 4.4.專用設備 4.4.1.比賽計時鍾及碼表 4.4.2.三十秒計時器 4.4.3.信號 最少應准備兩種不同,且能發出極大聲響的信號: 4.4.3.1.一種為計時員和紀錄員所用的信號.計時員所用的信號於每節,每半時及每場比賽時間終了時自動鳴響.計時員和紀錄員以手動方式發出信號通知職員請求暫停,替補等情況.當暫停開始五十秒或得予更正錯誤的時機,仍以手動方式通知職員. 4.4.3.2.一種可以在三十秒時間終了時,自動發出信號的三十秒計時器,供三十秒計時員使用. 上述兩種信號,均應響亮有力,即使在吵雜喧鬧的情況下,也能清楚的聽到. 4.4.4.計分板 計分板應設置於球場內,使在場人員 及觀眾都可以清晰看見. 4.4.5.記錄表 所有國際籃球總會所主辦的的正式比 賽,其紀錄表均應由國際籃球總會審 定. 4.4.6.球員犯規次數牌 記錄員應依下列規定處理 4.4.6.1.次數牌為白色底,其數字最小尺寸為長20公分,寬10公分. 4.4.6.2.2x20分鍾的賽制時,該數字為1至5(1至4為黑字,5為紅字) 4.4.6.3.4x12分鍾的賽制時,該數字為1至6 (1至5為黑色,6為紅色). 4.4.7.球隊犯規標志 應依下列規定提供記錄員兩個球隊犯規顯示器 球隊犯規顯示器為紅色,至少寬20公分,高35公分,置於記錄台上,使場內每一個人能夠清晰可見. 球隊犯規次數 2X20分鍾賽制為1-8次. 4X12分鍾賽制為1-5次. 自從『國際籃球規則』允許一場比賽以四節12分鍾進行,爾後計時器應具備下列諸多功能: 節: 顯示1,2,3和4的功能 暫停: 顯示每隊3次暫停的功能 球隊犯規:具備在5和8數字停留的功能 球員犯規:顯示5或6次球員犯規的功能 第三章:球員及其職責 第五條:職員及其助理 第六條:裁判員的權力 第七條:職員行職權的時間與地點 第八條:職員宣判違例後的職責 第九條:記錄員與助理記錄員的職責 第十條:計時員的職責 第十一條:30秒計時員的職責 第六條:裁判員的權利 6.1.比賽期間,裁判員應檢查及認可一切器材. 6.2.裁判員應指定標准計時器,同時確認紀錄台工作人員. 6.3.裁判員應禁止任何球員佩戴足以對其他球員產生危險的物品(參閱規則第13.6) 6.4.每半時,每一節和決勝期,裁判員應在中圈執行跳球,開始比賽. 6.5.當職員對於投中是否有效,意見不同時,裁判員應做最終的決定. 6.6.裁判員於必要情況下有權停止比賽.當球隊被裁判員告知後,如拒絕出場比賽或阻擾比賽進行時,裁判亦有權宣布該隊棄權. 6.7.每半時及每一決勝期時間終了時,或裁判員認為有必要時,應該詳細審查並核對比賽記錄表,同時確定比賽剩餘時間. 6.8.當與檢察員,臨場委員,或有必要與記錄台工作人員作何之會商之後,裁判員應做最終的判決 5.6.職員的制服,裁判員和 檢察員應為: 灰色上衣 黑色長褲 黑色籃球鞋和黑色襪子 第九條: 記錄員與助理記錄員的職責 9.1.1.紀錄員應於開賽前登記每位先發球員及全部替補球員的姓名和號碼.當發現球隊陣容,替補的程序或球員號碼有不合規則規定時,應盡速通知較近的職員. 9.1.2.登記得分累計表的數字及投中,罰中的次數. 9.1.3.登記每一球員的侵人犯規及技術犯規,並在球員第五次犯規(2X20分鍾的賽制中)或第六次犯規(4X12分鍾的賽制)時,應立即通知裁判員. 請求暫停 9.2.1.2X20分鍾的賽制,當教練請求第二次(上半時)或是第三次暫停(下半時)暫停時,或 9.2.2.4X12分鍾的賽制,比賽每半時第三次暫停時. 第十二條 球隊 每一球隊應包含: 12.1在2X20分鍾賽制,每對不得超過十位球員. 12.2在4X12分鍾賽制,或球隊須參加三場以上的比賽時,每隊不得超過十二位球員. 12.3一位教練,球隊得視需要增設一位助理教練. 12.4一位隊長,應為該隊合格的球員. 球衣:前後應同一顏色(禁止穿著條紋球衣). (1)球衣兩旁可加彩邊. (2)此彩邊應從腋窩之中央(球衣接縫)垂直向下,兩邊寬度最大三公分(0.03公尺),總計不得超過6公分(0.06公尺). (3)領口或袖口的加邊,其寬度不得大於3公分(0.03公尺). 比賽時,男性球員必須將球衣的下邊塞入短褲內. T恤:球衣內可以穿著T恤,惟必須與球衣顏色相同. 短褲:前後應同一顏色,惟不須與球衣顏色相同. 允許配置彩邊. 此彩邊應從中央接縫算起,一邊不得寬於3公分(0.03公尺),總計不得寬於6公分(0.06公尺). 褲口加邊不得寬於3公分(0.03公尺). 緊身褲:短褲內可穿著長度超出褲口之緊身內褲惟必須與短褲同一顏色. 下列物品球員准予使用: (1).保護肩,上臂,大腿,小腿等護具,若不會對任何球員產生危險時. (2).包有護墊的護膝. (3).為了保護已受傷的鼻子可以使用堅硬的材料的製品. (4).不會對任何球員產生危險之眼鏡. (5).頭帶最寬5公分(0.05公尺)限由不會產生擦傷的物質,單一顏色的布料,軟性塑膠或橡膠製成. 裁判員應禁止球員佩戴足以對其他球員產生危險的飾品 (1).由皮革塑膠,軟塑膠,金屬或其他覆以(柔軟)護墊的堅硬物質所製成,用以保護手指,手,腕,肘或前臂的護具. (2).會割傷或擦傷他人的物品. (3).頭部裝飾品,帽子,珠寶等. 第十六條 比賽時間 比賽時間應包括: 1.兩個半時,每半時二十分鍾,或 2.四節,每節十二分鍾.在第一節與第二節及第三節與第四節之間,其休息時 間為二分鍾. 3.中場的休息時間為十分鍾,或十五分鍾,及: a.當地的主辦單位,可以決定中場的休息時間,惟此項決定,最遲必須在預定的比賽(錦標賽)開始前一天,通知所有有關人員. b.若為單場的比賽,此項決定必須在比賽開始前通知所有有關人員. 啟動比賽計時鍾 A.跳球時球拋到最高點後被一 位球員合法觸及時. B.罰球未投中,球賽繼續進行且當球觸及場內任何一位球員時. C.發界外球時當球觸及場內任何球員時. 停止比賽計時鍾 a. 每半時或每節比賽時間終了時. b. 職員鳴笛時. c. 三十秒計時器信號響起時. d. 依據規則第19條B款3項45頁的規定在對隊投球中籃之前已請求暫停時 第十八條 三十秒規則 當一球員在場內獲得活球控球權後該球隊必須在三十秒內設法投籃. 三十秒計時器的信號表示該控球隊未能在三十秒內投籃. 第19條 請求暫停 球隊謂求暫停時,依據下列規定每次應給予一分鍾時間: 在2x20分鍾賽制中,每隊在每半時內,允許請求二次暫停,每一次決勝期可請求一次暫停. 在4x12分鍾賽制中,每隊在每半時(二節)內允許請求三次暫停,每一次決勝期可請求一次暫停. 若講求暫停球隊在暫停時間結束之前,已做好比賽的准備,裁判員應立即開始比賽. 在暫停期間允許球員離開比賽場所坐在球員席上 技術犯規 1.球賽中正當的行為,需要職員及其助理們,以及雙方職球員們通力而真摯的合作共同維護,包括教練,替補員及球隊有關人員. 2.兩隊均有權利盡全力爭取勝利,但必須遵守運動員風度與公平競爭的精神. 3.任何故意或重覆違反此種合作精神的行為,可視為技術犯規,並依有關條款加以處罰. 球員技術犯規罰則 1.登記該球員技術犯規一次. 2.對隊獲兩次罰球. 3.隊長得指定主罰球員. 球員技術犯規 1.球員技術犯規系指球員與對手未發生身體接觸之犯規. 2.球員不得違反職員的指示及違反運動道德與精神之行為如: a.向職員,臨場技術委員,記錄員,助理記錄員,計時員,30秒計時員或對手詢問交 __ 談或接觸時,態度失當. b.以語言或行動侵犯或激怒觀眾. c.挑逗對手,或緊迫在其眼前用手揮擺,以妨礙對手的視線. d.妨礙立刻發球入界,以致延誤比賽. e.當球員被判犯規時,不遵照職員的指示舉手過頭. f.更換球衣號碼,未向記錄員及裁判員報告. g.替補買末向記錄員報告,未經職員招呼即進場. h.離開球場以取得份外的利益. i.違反規則第60條D款,罰則3.b.,"妨礙最後一次或僅只一次的罰球". j.緊抓籃圈,使全身重量懸掛於籃圈上. __ 惟球員可抓住籃圈,若職員認為其意圖在於避免本身或其他人受傷. 第57條球員五或六次犯規 1.在2x2O分鍾賽制,球員犯滿五次犯規,包括侵人與技術犯規的總次數時,應告知該球員已犯滿,並應自動退出比賽. 2.在4x12分鍾賽制,球員犯滿六次犯規,包括侵人與技術犯規的總次數時,應告知該球員己犯滿,並應自動退出比賽. 第58條 球隊犯規-罰則1 1. 2x2O分鍾賽制 每半時(20分鍾)內,每隊球員侵人及技術犯規滿七次時: a.其後的每一球員侵人犯規應判罰球兩次,由 被犯球員主罰. b.若該犯規較優人犯規嚴重,則應適用有關規 則之條款. 第58條 球隊犯規-罰則2 2. 4x12分鍾賽制: 每一節(12分鍾)內,每隊球員侵人及技術犯規滿四次時: a.其後的每一球員侵人犯規應判罰球兩次,由被犯球員主罰. b.若該犯規較侵人犯規嚴重,則應適用有關規則之條款. 3·若發生此犯規賻,讓犯規球員之球隊為控球隊,則應適用規則第47條,罰則3. 第60條 罰球 判予一位球員直接在罰球線後之半圓內作自由投籃,以獲得一分之機會,即為「罰球」 A·當宣判侵人犯規後,其罰則若為罰球: 1.職員應指定出被犯球員主罰. 2.主罰球員如因替補需要離場時,則應在離場之前先執行罰球. 3.若指定的主罰球員因受傷離場時,則應由其替補員主罰.如無替補員時,可由隊長或其指定的任何一位球員主罰. B.當宣判技術犯規時,得由對隊的任何一位球員主罰. C·罰球主罰球員 1.應站於罰球線後及半圓內的位置上. 2.以任何方式投球出手,在球觸及任何球員之前,球應 自上方進入籃內或觸及籃圈. 3.球應在五秒鍾內出手,從職員將球交予主罰球員後,開始計算. 4,在球未觸及籃圈之前,主罰球員不得觸及罰球線或其前的地面. 5.不得故意做罰球假動作. 6.在罰球向籃圈的進行路線中,不得觸球. 7.當球接觸在籃圈土時,不得觸及籃及籃板. 8·在有後續罰球的狀況下,當罰球出手後球有機會中 籃時,主罰球員不得觸及球或籃. 校園籃球3對3 簡易規則 凡本規則未規定事項,悉適用國際(標准)籃球規則.所有比賽均以二人或三人開始或結束. 比賽時間為兩個半場,各七分鍾,中間休息二分鍾.主辦單位得更改比賽時間. 每位球員僅有四次犯規.比賽由一位裁判執法. 在賽程表上排名在前之球隊於上半時首先控球,在後者於下半時首先控球. 兩隊於上半時各有一次一分鍾的暫停(比賽計時鍾不停止),下半時不得停止. 若遇明顯的受傷狀況,裁判得視情況給予一分鍾的因傷暫停(比賽計時鍾不停止). 任何死球狀況時均得以請求替補.僅隊長為各該隊之發言人. 裁判之判決即為終決,無任何上訴之規定. 每次投球中籃得分後均交換控球權. 凡非投籃時發生的犯規與違例情況時亦交換控球權. 每次交換控球權時,均應將球送至發球區,發球員必須兩腳均立於發球區內,若有任何觸犯,則喪失控球權. 在發球區發球時,球必須傳出,而不得投籃或運球,若有任何觸犯,則喪失控球權. 每次發球時均須由防守隊摸球,但防守隊摸球時只能持球兩秒.摸球後防守球員不得停留於發球區內,球發出後則不在此限.進攻隊必須在五秒內自發球區發球. 防守隊抄截獲球或搶得籃板球後必須將球送回到三分線外,該球員雙足均應立於三分線外,此時比賽立刻開始,防守隊可防守,進攻隊可投,傳或運球. 罰球情況應依據標准籃球規則.若罰球隊罰球不中而搶得籃板球,可立刻出手投籃.而若防守隊搶得籃板球,在攻籃前球必須回到三分線外. 技術犯規之罰則為兩次罰球加控球權. 比賽結果得分相等時,則兩隊各三位球員各罰一球以定勝負.若仍相等時,則兩隊球員交互罰球,先中者為勝.罰滿退場之球員不得參與罰球定勝負. 注:若比賽結束某隊僅二位球員,則在第一階段罰球賽時,該二球員僅只共罰二球,與對隊決勝負.但若進入第二階段罰球賽時,則兩隊仍交互罰球. 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