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如何做好籃球裁判
如何做一名籃球裁判員籃球裁判工作,是開展群眾性籃球活動和搞好籃球競賽必不可少的重要組成部分,而籃球裁判員,是籃球比賽的組織者和領導者,是籃球比賽場面上的「法官」。沒有籃球裁判員的公正、准確的判罰,籃球比賽就沒法進行。不僅如此,籃球裁判員判罰水平的高低,還直接影響著籃球運動技戰術水平的提高,直接影響著球隊良好作風的形成,直接影響著籃球比賽的效果。所以籃球裁判員對於促進籃球運動向更高、更快、更准、更健康的方向發展具有舉足輕重的作用。因此,要做一名優秀的籃球裁判員、必須具備以下幾種素質:
一、具備高尚的職業道德
中國籃球協會制定的《籃球法規》中特別強調:籃球裁判員必須具備高尚的職業道德,全心全意為籃球事業服務,不弄權瀆職以業謀私;嚴守法規不徇情枉法,秉公盡責,不編袒五方;廉潔自律,不索賄受賄;端正賽風,不拉拉扯扯。並要求裁判員執行裁判任務時必須做到公正、准確、積極、穩定。在基層擔任裁判工作,面臨著待遇低、任務重、時間緊,絕大部分是利用業余時間。因此,在工作中具備高尚的職業道德、敬業奉獻就顯得尤為重要。正如已故國際籃聯副主席比斯奈爾所說;「裁判員是一項很特殊的工作,做一名裁判員很不容易,需要聰明才幹,裁判員要在連續運動和非常困難的環境中進行判斷,如果沒有對事業的忠誠,是很難堅持下去的。」
二、熟悉規則,提高理論水平
裁判員是規則的執行春、維護者和球場上的「法官」。在某種程度上講,他們在球場上的裁決有時比法官更難。因為,在快速對抗中,運動員的動作一出現,裁判員必須在很短的時間內就要做出宣判,不可能給你太多的時間去思考。所以,裁判員為了正確的執法,首先要對規則的本質作用和目的有比較透徹的了解。作為基層籃球裁判員雖說很難做到對規則精通,但力求對規則的精神要理解,不要生搬硬套,似懂非懂,也不要去鑽牛角尖,要通過自己的實踐,忠實地維護規則。籃球規則是籃球運動的法,是籃球比賽治亂興衰之所系,規則之於比賽,如繩墨之於曲直,規矩之於方圓,權衡之於輕重。比賽不能沒有規則,規則和運動同時產生,相輔相成,互相促進。如三分區的劃分,就促使運動員加強外圍投籃的練習,籃球技術、戰術的發展,又要求規則不斷地修改和完善,籃球規則從最早的13條發展為現在的8章58條。在學習規則時應與規則解釋、裁判法及有關戰例相結合,這樣即可以加深對規則的理解,又可以提高運用規則的能力和水平。籃球場上的漏判、錯判、誤判誰都會出現,運動員、教練員對此亦會理解,但不能過多的出現,不能在關鍵的時候出現關鍵的失誤,以至影響臨場工作。
三、掌握裁判技巧,提高執裁水平
籃球比賽攻防的轉換在快速中進行,有時使人難以准確判斷,這就要求裁判員通過積極的移動,尋求最佳角度,時刻注意所有隊員的位置,為了保持比賽的流暢、宣判的准確,在臨場時裁判員應掌握一定的技巧。首先做好分工配合,經常保持目光的對視,在不違反原則的前提下,做些「補哨」,鼓勵工作,對同伴一個准確的宣判給予肯定,將會大大增強同伴的自信心,兩人配合好,在執裁中會感到心情愉快,否則會很別扭;二者不要與運動員教練員作過多的解釋,因為由於角度的不同,所處的角色不一樣,以及對規則理解的程度等都將對一些判法產生不同的看法,如無特殊情況,比賽結束後即可離開賽場;第三應熟悉記錄台的工作,記錄台工作本身是籃球裁判的一部分,在臨場時與記錄台人員配合的好壞,將直接影響臨場工作,當比賽時間終了,同時出現投籃,犯規等情況,臨場裁判員不要急看宣判,應先到記錄台,了解有關的信息,確定是時間先到,還是投籃先出手,情況清楚後,再做出宣判。另外,對規則的條文不能生搬硬套,要在理解的前提下運用好。有時幾乎是同樣的動作,發生在不同的地點,不同的時刻,可以有不同的處理,這些都要靠平時的不斷總結和臨場經驗的積累,從而提高自己的執裁水平。
四、多實踐、多學習,豐富臨場經驗
基層籃球裁判員要使自己的水平得到提高,應多實踐,並在「准」字上下功夫。即使是一名老練的裁判員,如果吹的少,也會反應遲鈍,判斷不清和體力不支,只有通過吹,多吹才能鞏固對規則的記憶,發現不足和總結經驗教訓。應養成每擔任一場臨場後,及時總結的良好習慣,象過電影一樣在頭腦中回放,總結自己有什麼收獲,還存在什麼問題,哪些概念還不清楚。特別是較少碰到的情況,通過總結哪怕是一點點的收獲都是可喜的,隨著時間的推移,久而久之,則自己的臨場分析問題和解決問題的能力就會得到提高。在總結時一方面可自己帶著問題,對照規則的條文去分析,另一方面亦可向同行探討、請教,共同分析一些戰例,這樣的收獲將給自己留下深刻的記憶。除了自己注重實踐外,還要經常觀看同行,特別是較高級別裁判員的臨場工作,要把別人功夫真正學到手。如宣判的果斷,處理的靈活和技巧,哨音、手勢的規范,這里特別強調手勢不規范會直接影響執裁效果。因為,手勢是裁判員的宣判方式,語音的表達、罰則的交待,一定要按規則規定去做,卻不可自我創造,要通過規范的手勢把裁判員的決心,取捨和處理有機地表達出來,做到使隊員、教練員、觀眾一目瞭然。手勢,通常是在死球和停止比賽計時鍾時才做的,不要匆忙地做,不妨稍慢一點,而且稍有停頓,尤其是須將號碼報清楚(若有的號數較大及小學生的比賽,還可適當結合一些口語)要站在距記錄台6—8m 的位置,手勢的高度與眼睛齊平,而且要稍離開身體一些。
五、學點籃球技術與戰術
從規則的角度來說,技術是合乎規則要求的正確動作,戰術是合乎規則要求的正確配合。裁判員為了正確地鑒別技術和戰術的是與非,應具備一定的籃球技術、戰術方面的知識,如果可能的話,最好經常打打籃球,體會一下各種動作,將有助於臨場工作。裁判員懂得戰術,才能夠及時地把握宣判的時機。如教練換上高大中鋒,裁判員應預見到該隊將加強籃下進攻,這樣就應多觀察雙方籃下隊員的動作。
總之,從事籃球裁判工作,只要熱愛裁判工作,並認真學習和領會規則,掌握裁判技巧,多進行臨場實踐,虛心求教,不斷總結,就能夠當好一名籃球裁判員。
㈡ 籃球裁判員在執法之前要干什麼
裁判員在比賽前的准備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幾點:
(1) 開好塌氏准備會。
(2) 比賽開始前團枯散1小時到達敗悔比賽地點。
(3) 做好准備活動。
(4) 賽前要檢查技術設備。
(5) 確定球籃和球隊席。
(6) 主裁判負責挑選比賽用球。
(7) 比賽開始前20分鍾進入比賽場地,監督運動員熱身練習。
(8) 比賽開始前6分鍾組織運動員入場和開始比賽。
㈢ 籃球裁判員的工作職責
籃球裁判員的工作:
1、籃球裁判員應是一名主籃球裁判員和一名或兩名副籃球裁判員。他們由記錄台人員和技術代表協助。
2、記錄台人員應是一名記錄員、一名助理記錄員、一名計時員和一名24秒鍾計時員。
3、一名技術代表應坐在記錄員和計時員之間。比賽中他的主要職責是監督記錄台人員的工作,並協助主籃球裁判員和副籃球裁判員使比賽順利進行。
4、擔任一場比賽的籃球裁判員不應與場上任一隊有任何方式的聯系。
5、籃球裁判員、記錄台人員和技術代表應按照這些規則來指導比賽並無權改變這些規則。
6、籃球裁判員的服裝應有裁判衫、黑色長褲、黑色襪子和黑色籃球鞋組成。
7、籃球裁判員和記錄台人員應著裝一致。
主裁判員的職責和權力:
主裁判員應:
1、檢查和批准在比賽中使用的所有器材。
2、指定正式的比賽計時鍾、24秒鍾裝置、計秒錶並確認記錄台人員。
3、從主隊提供的至少2個用過的球中挑選比賽球。如果2個球中沒有一個適宜作為比賽球,他可挑選最好質量的合用的球。
4、不允許任何隊員佩戴可能對其他隊員造成傷害的物品。
5、執行跳球開始第1節和管理擲球入界開始所有其它節。
6、當情況需要時有權停止比賽。
7、有權判定某隊棄權。
8、在比賽時間結束時,或在任何他認為有必要的時候,仔細地審查記錄表。
9、在比賽時間結束時認可和在記錄表上簽字,終止籃球裁判員對比賽的管理和聯系。籃球裁判員應在預定的比賽開始時間前20分鍾到達比賽場地,此時他們的權力應開始,當籃球裁判員批准比賽時間結束時他們的權力應結束。
10 在早於預定的比賽開始前20分鍾或在比賽時間結束和核查及在記錄表上簽字之間發生了任何棄權或隊員、教練員、助理教練員或隨隊人員的違反體育道德的行為,主籃球裁判員必須在簽字之前在記錄表的反面記錄該事件。在這種情況下,主籃球裁判員(技術代表,如果到場)必須向競賽的組織部門送交詳細的報告。
11、每當有必要或籃球裁判員的意見不一致時做出最終的決定。為做出最終的決定,他可與副裁判員、技術代表和/或記錄台人員商量。
12、在他在記錄表上簽字之前,有權運用技術設備決定每一節或任一決勝期結束時的最後一投是否在比賽時間內。
13、有權對本規則中未明確規定的任何事項做出決定。
籃球裁判員的職責和權力:
1、籃球裁判員有權對不論發生在界線內或界線外包括記錄台、球隊席以及緊靠線後的區域所發生的對規則的違犯作出宣判。
2、當發生一起違犯規則、一節結束或籃球裁判員發現有必要中斷比賽時,籃球裁判員應鳴哨。在一次成功的投籃、一次成功的罰球之後或當球成活球時,籃球裁判員不應鳴哨。
3、當判定身體接觸或違例時,籃球裁判員應在每一個實例中注重和考慮下列基本原則:
·規則的精神和意圖以及堅持比賽完整的需要。
·運用「有利/無利」概念中的一致性,籃球裁判員不應企圖靠不必要地打斷比賽的流暢來處罰附帶的身體接觸,況且這樣的接觸沒有給有責任的隊員以利益,也未置他的對方隊員於不利。
·在每場比賽中運用常識的一致性,要記住有關隊員的能力以及他們在比賽中的態度和行為。
·在比賽控制和比賽流暢之間保持平衡的一致性,對於參與者們正想做什麼以及宣判什麼對比賽時正確的,要有一種「感覺」。
4、如果其中一隊提出抗議,主籃球裁判員(技術代表,如果到場)應在比賽時間結束後的1小時內向競賽的組織部門報告該抗議。
5、如果一位籃球裁判員受傷或因任何其它原因,在事故發生的5分鍾內還不能繼續執行職責,比賽應繼續。除有可能以有資格的替補隊員更換受傷的籃球裁判員外,另一位籃球裁判員應單獨執裁直到比賽結束。在與技術代表商議之後,另一籃球裁判員將決定此可能的更換。
6、對所有的國際比賽,如果有必要用口語使宣判清楚,則應適用英語處理。
7、每一籃球裁判員有權在他的職責范圍內做出宣判,但無權不顧或質問另一籃球裁判員做出的宣判。
根據國家體育總局《體育競賽裁判員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體育總局籃球中心修訂了《中國籃球協會裁判員管理辦法暨實施細則(徵求意見稿)》。其中包括中國籃協裁判員工作職責及規范,具體內容如下:
一、熱愛籃球事業,為提高我國籃球水平做出不斷努力, 精通籃球規則和裁判方法,嚴格遵循競賽規程、規則,堅持「恪守職業道德、公正准確執法」的原則,保證競賽公平、公正、穩定、有序地進行。
二、裁判員必須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熱愛祖國、熱愛體育事業、熱愛裁判工作,接受所在單位、所在注冊單位和當地體育局(地方籃協)的領導,積極做好本職工作,正確處理裁判工作和其他工作的關系。
三、積極進取,相互學習、相互尊重、相互支持,不斷提高業務水平;有較強的組織觀念, 認真執行中國籃協所主辦的各類型的比賽及全國各省市、行業體協的各項比賽管理規定。接受技術代表和裁判長的領導和管理,服從工作分配, 禁止相互攀比執裁場次等,對執裁任務不推卸、不索要,認真完成每一場執裁任務。
四、維護團結,嚴禁搬弄是非,傳播流言蜚語和不利於裁判隊伍團結及形象的言論。
五、秉公執裁,,確保公正、准確、統一、一致。對違犯體育道德的壞動作、傷人動作等違規行為,嚴格按規則和規定進行判罰,為運動隊、運動員提供公平競爭環境。
六、如被選派執裁中國籃協主辦的比賽,因故不能參加的裁判員須在比賽一周前由所在裁判員管理單位向中國籃協書面請假。未經請假、無故不參加比賽的裁判員,將不再安排本年度的所有比賽的執裁任務。不請假,無故晚於規定時間到達賽區的,不予安排工作,旅差費自理。同一裁判員一年內兩次在賽會制比賽中工作請假的,不再安排當年裁判工作,並在主客場賽制的聯賽中酌情使用。
七、堅持原則,廉潔自律, 禁止裁判員在工作期間與運動隊相關人員有私下或者非正當的接觸,謝絕運動隊一切宴請、饋贈物品及禮品,包括有價證券或高消費娛樂活動;嚴禁接受超標准酬金;不得無故滯留賽區或進行公費旅遊。
八、嚴禁在賽區飲酒、打牌等活動;嚴格遵守作息時間安排,參加賽區集體活動不許遲到早退,不得無故外出,外出必須向裁判長或技術代表請假,說明原因。
九、認真開好賽前聯系會和賽後總結會, 及時總結經驗教訓,不斷提高對規則精神和正確執裁一致性的理解和運用。
十、處理好嚴格執行規則和保證比賽順利流暢之間的關系,鼓勵球隊和運動員打出水平、賽出風格。
十一、堅持身體鍛煉,時刻保持良好的身體狀況和精神狀態。注意個人的形象氣質,在特定的場合穿著得體的服裝;工作時精神飽滿、儀表端正、服裝整潔。根據不同比賽的要求,配戴相應等級裁判胸徽。
一、二級籃球裁判員職責
熟悉籃球競賽規則和裁判法,能在比賽中較准確的運用,具有一定的裁判工作經驗。能勝任市縣級籃球比賽裁判工作。
申請籃球等級裁判員辦法與要求
二、具備申請籃球各等級裁判員。
必須由本人提出申請,申請的程序是:
在現有級別基礎上申請上一級別,沒有等級稱號的裁判員,必須由最低級別三級開始,逐步向高一級別申請。個人申請後,由基層單位,根據本人申請,考核其裁判實際情況。向有關批准部門進行推薦。
申報國家級裁判員必須參加國家體育總局籃球處及籃球運動協會,組織的統一考試,一級裁判員必須參加省、市場信息、自治區體委及籃球協會組織的考試。
批准授予籃球等級裁判員的許可權是:
國家級裁判員,由國家體委批准授予。
一級裁判員由省、市、自治區體委批准授予。
二級和三級裁判員由地、縣級體委批准授予。
國家體委直屬體育學院,行業體育協會,可批准本單位,本系統一級以下籃球裁判員,省、市所屬體育學院,可批准本單位、三級裁判員,上述兩地批準的裁判員,應報當地體委備案。
三、賽會期間對裁判員的要求
要經常鍛煉身體報到前15天內每天最少進行一小時的身體與基本功練習,保證以最佳的狀態於賽前三日內到達賽區,無故遲到者,不報銷旅差費,不予接待,接到參賽通知後,因故不能參加工作,應於報到前15天向國家體委籃球處請假。
裁判員到達賽區後,不要先訪親問友,集中精力參加學習與考核,考核不及格的,先不安排臨場工作。
裁判員進出場地必須精神飽滿,儀表端正、穿著統計表規定的裁判服裝和裁判鞋,蓬頭垢面,服裝不整,不能擔任臨場裁判。
執行工作,必須做到公正、准確、積極、穩定、裁判員參預弄虛作假、營私舞弊的,一經查出,除立即停止其工作外,將根據情節輕重,給以警告、嚴重警告,停止一年或兩年裁判工作及降級和撤銷等級裁判技術稱號等處分。
裁判員應堅持原則,保持廉潔,不徇私情,嚴格禁止接賂和變相的禮物,違者,將沒收財物,給以從嚴制裁。
比賽期間要嚴格遵守作息制度,嚴禁飲酒、賭博,違者立即取消參加該次裁判資格。凡觸犯弄刑律一律交當地公安部門處理。
禁止在裁判員與運動隊之間,傳播流言非語,撥弄是非,造成工作被動和同志之間不團結,違者,取消參加該次比賽的裁判員資格,直到降低裁判員技術等級稱號。
比賽期間應開辦籃球裁判沒訓練班,主要進行基本功和提高實踐能力的訓練。
認真貫徹「籃球裁判員守則」。
四、申報籃球國家級裁判員的條件及考試內容
國際級裁判員的晉升考核一、由中國籃協裁委會推薦,並徵得有關省區市體委(籃協)的同意,以中國籃協名義向國際籃聯推薦和申請,參加國際籃聯組織的考試。
經國際籃聯考核批准後,由國家體育總局審批公布,發給證書、證章、胸徽。
五、報考條件
必須是模範遵守各項規定的優秀國家A級裁判員,思想作風正派,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和較成熟、穩定的裁判業務水平。
年齡在三十八周歲以下(以臨考時身份證出生日期為准),形體、儀表、氣質較好。
應具備一定的英語聽說、讀寫的能力,能運用英語獨立執行臨場工作;在中國籃協組織的英語考試中成績合格。
有較好的籃球技能和一定的技戰術理論。
㈣ 請問,籃球比賽中需要幾名裁判每一名裁判具體分工是什麼
1 籃球裁判員應是一名主籃球裁判員和一名或兩名副籃球裁判員。他們由記錄台人員和技術代表協助。
主裁判員的職責和權力
主裁判員應:
1 檢查和批准在比賽中使用的所有器材。
2 指定正式的比賽計時鍾、24秒鍾裝置、計秒錶並確認記錄台人員。
3 從主隊提供的至少2個用過的球中挑選比賽球。如果2個球中沒有一個適宜作為比賽球,他可挑選最好質量的合用的球。
4 不允許任何隊員佩戴可能對其他隊員造成傷害的物品。
5 執行跳球開始第1節和管理擲球入界開始所有其它節。
6 當情況需要時有權停止比賽。
7 有權判定某隊棄權。
8 在比賽時間結束時,或在任何他認為有必要的時候,仔細地審查記錄表。
9 在比賽時間結束時認可和在記錄表上簽字,終止籃球裁判員對比賽的管理和聯系。籃球裁判員應在預定的比賽開始時間前20分鍾到達比賽場地,此時他們的權力應開始,當籃球裁判員批准比賽時間結束時他們的權力應結束。
10 在早於預定的比賽開始前20分鍾或在比賽時間結束和核查及在記錄表上簽字之間發生了任何棄權或隊員、教練員、助理教練員或隨隊人員的違反體育道德的行為,主籃球裁判員必須在簽字之前在記錄表的反面記錄該事件。在這種情況下,主籃球裁判員(技術代表,如果到場)必須向競賽的組織部門送交詳細的報告。
11 每當有必要或籃球裁判員的意見不一致時做出最終的決定。為做出最終的決定,他可與副裁判員、技術代表和/或記錄台人員商量。
12 在他在記錄表上簽字之前,有權運用技術設備決定每一節或任一決勝期結束時的最後一投是否在比賽時間內。
13 有權對本規則中未明確規定的任何事項做出決定。
籃球裁判員的職責和權力
1 籃球裁判員有權對不論發生在界線內或界線外包括記錄台、球隊席以及緊靠線後的區域所發生的對規則的違犯作出宣判。
2 當發生一起違犯規則、一節結束或籃球裁判員發現有必要中斷比賽時,籃球裁判員應鳴哨。在一次成功的投籃、一次成功的罰球之後或當球成活球時,籃球裁判員不應鳴哨。
3 當判定身體接觸或違例時,籃球裁判員應在每一個實例中注重和考慮下列基本原則:
·規則的精神和意圖以及堅持比賽完整的需要。
·運用「有利/無利」概念中的一致性,籃球裁判員不應企圖靠不必要地打斷比賽的流暢來處罰附帶的身體接觸,況且這樣的接觸沒有給有責任的隊員以利益,也未置他的對方隊員於不利。
·在每場比賽中運用常識的一致性,要記住有關隊員的能力以及他們在比賽中的態度和行為。
·在比賽控制和比賽流暢之間保持平衡的一致性,對於參與者們正想做什麼以及宣判什麼對比賽時正確的,要有一種「感覺」。
4 如果其中一隊提出抗議,主籃球裁判員(技術代表,如果到場)應在比賽時間結束後的1小時內向競賽的組織部門報告該抗議。
5 如果一位籃球裁判員受傷或因任何其它原因,在事故發生的5分鍾內還不能繼續執行職責,比賽應繼續。除有可能以有資格的替補隊員更換受傷的籃球裁判員外,另一位籃球裁判員應單獨執裁直到比賽結束。在與技術代表商議之後,另一籃球裁判員將決定此可能的更換。
6 對所有的國際比賽,如果有必要用口語使宣判清楚,則應適用英語處理。
7 每一籃球裁判員有權在他的職責范圍內做出宣判,但無權不顧或質問另一籃球裁判員做出的宣判。
㈤ 籃球場上裁判的職責是什麼
籃球場上裁判的職責是什麼?籃球場上裁判員的職責和權力:
1、 籃球裁判員有權對不論發生在界線內或界線外包括記錄台、球隊席以及緊靠線後的區域所發生的對規則的違犯作出宣判。
2 、當發生一起違犯規則、一節結束或籃球裁判員發現有必要中斷比賽時,籃球裁判員應鳴哨。在一次成功的投籃、一次成功的罰球之後或當球成活球時,籃球裁判員不應鳴哨。
3 、當判定身體接觸或違例時,籃球裁判員應在每一個實例中注重和考慮下列基本原則:
(1)·規則的精神和意圖以及堅持比賽完整的需要。
(2)·運用「有利/無利」概念中的一致性,籃球裁判員不應企圖靠不必要地打斷比賽的流暢來處罰附帶的身體接觸,況且這樣的接觸沒有給有責任的隊員以利益,也未置他的對方隊員於不利。
(3)·在每場比賽中運用常識的一致性,要記住有關隊員的能力以及他們在比賽中的態度和行為。
(4)·在比賽控制和比賽流暢之間保持平衡的一致性,對於參與者們正想做什麼以及宣判什麼對比賽時正確的,要有一種「感覺」。
4、 如果其中一隊提出抗議,主籃球裁判員(技術代表,如果到場)應在比賽時間結束後的1小時內向競賽的組織部門報告該抗議。
5 、如果一位籃球裁判員受傷或因任何其它原因,在事故發生的5分鍾內還不能繼續執行職責,比賽應繼續。除有可能以有資格的替補隊員更換受傷的籃球裁判員外,另一位籃球裁判員應單獨執裁直到比賽結束。在與技術代表商議之後,另一籃球裁判員將決定此可能的更換。
6 、對所有的國際比賽,如果有必要用口語使宣判清楚,則應適用英語處理。
7、 每一籃球裁判員有權在他的職責范圍內做出宣判,但無權不顧或質問另一籃球裁判員做出的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