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籃球比賽猜哪個隊先到20

發布時間:2023-07-30 15:04:01

籃球比賽每節開始時怎麼判定哪支隊先發球

NBA是「一四二三」,即開場第一節跳球時拿到球權的球隊在第四節開始時持有球權,未跳到球者第二三節開始和擾時先發球。每個加時賽開始時重新跳球。x0dx0aFIBA規則簡單說來就是,上一次是你發的,所以這次該我了。x0dx0aFIBA遵循輪換球權原則,基本上是一三二四,即第一節跳到球的球隊在第三節開始時先發球,未跳到球者在第二節和第四節開始時先發球。但實際上其規定在除開場跳球外的所有「爭球情況」發生後,球隊將交替獲得「輪換發球權」,這樣下一節比賽開始時先發球的球隊可能發生變化。這里的爭球情況包括爭球、球出界裁判沒看清、活球(非罰球時)卡籃脖子上等一系列雙方都覺得不知道該把球給誰反正不能給對方就是了。x0dx0a舉個例子,A隊在開場跳球時獲得球權,在這節比賽中出現爭球局面,則此時球權應判給B隊,第二節比賽開始時由A隊先發球。若第二卜笑節比賽中又出現爭球局面,則球權判給B隊,再次出現爭球則球權判給A隊,下一節比賽開始時由B隊先發球。加時賽一樣。x0dx0a略微復雜,因此執行時需要技術台支持型棚含。在比賽中技術台會有一個箭頭指向擁有下一次輪換球權的球隊的進攻方向,每次爭議球球權持有球隊發完球後即改變箭頭方向,以示下一次輪換球權方

⑵ 籃球規則

定義
每場籃球比賽由兩個隊參加,每隊出場5名隊員。目的是將球進入對方球籃得分,並阻止對方獲得球或得分。可將球向任何方向傳、投、拍、滾或運,但要受下列規則的限制。隊員和替補隊員

比賽進行時,每隊要有5名隊員上場,並可按照規則的規定進行替換。
球隊的球員在場上時為隊員,他有權參加比賽。在場下則為替補隊員。
當裁判員招呼某替補隊員進場時,他即成為隊員;當裁判員招呼那名隊員的替換者進場時,該隊員即成為替補隊員。
隊員的服裝要按下列要求配備:

1、前後是相同單一顏色的背心(不允許有條紋的背心)。
2、圓領衫可以穿在背心裏面,但要與背心相同的單一顏色。
3、前後是相同單一顏色的短褲,但不一定和背心的顏色相同。
4、允許穿長於短褲的緊身內褲,但要與短褲相同的單一顏色。

每個隊員背心前後的號碼須是清晰的、單色的,並與背心的顏色有明顯的區別。號 碼要醒目,並且:

1、後背的號碼至少高0.20米(20厘米);
2、前胸的號碼至少高0.10米(10厘米);
3、號碼的寬度不得少於0.02米(2厘米);
4、球隊要使用0至99的號碼(NBA慣例);
5、同隊隊員不得使用重復的號碼。
註:在比賽中,如果某隊員改變他的號碼,他要向記錄員和主裁判員報告這一改變。

主裁判員不得允許任何隊員佩帶對其他隊員有危險的裝備。

1、下列裝備不允許:
2、下列裝備許可:
註解

本條中關於合格參賽的球員服裝號碼的尺寸、顏色和位置的規定必須嚴格遵守。號碼必須清晰可見,並易為裁判員和記錄員辨認。
背心上允許的廣告不得干擾前後號碼的可見性。背心上號碼的尺寸無論如何不得縮小。
球隊必須至少有兩套服裝,一套淺色(最好白色),一套深色。
對所有的比賽:

1、秩序冊中隊名列前的隊(主隊)要穿淺色服裝(最好白色);
2、秩序冊中隊名在後的隊(客隊)要穿深色服裝;
3、然而,如果涉及比賽的兩隊同意,他們可以互換服裝顏色。

對於國際籃聯主要的比賽,同隊的隊員要:

1、穿著一致的單一色或多色的鞋;
2、穿著一致的單一色或多色的襪子。
隊長的職責和權力

必要時,隊長是他的球隊在場上的代表。他可以為獲得必要的情況向裁判員提出請求。這樣做要有禮貌,而且只能在球成死球並停止比賽計時鍾時。
隊長因任一正當原因離開球場,要把他不在場期間代理隊長職務的隊員通知主裁判員。

教練員的職責和權力

至少在預定的比賽開始前20分鍾,雙方教練員要將包括參賽球員姓名、號碼,以及隊長、教練員和助理教練員的書面名單送交記錄員。
至少在比賽開始前10分鍾,教練員要確認該隊已登記的球員姓名、號碼和教練員姓名的名單,並在記錄表上簽字。同時指明開始上場的5名隊員。「A」隊教練員要首先辦理此事。
只有教練員或助理教練員可以提出暫停請求。
當教練員或助理教練員想要替換隊員時,該替補隊員必須向記錄員報告請求替換,並必須立即做好上場比賽的准備。
如助理教練員,他的姓名必須在比賽開始前填入記錄表內(他沒必要簽字)。教練員如因任何原因不能繼續執行其職責,要由助理教練員代理。
如果教練員不能繼續工作,而在記錄表上又沒有登記助理教練員(或助理教練員也不能繼續工作),隊長可以擔任教練員。如隊長因任何正當的原因必須離場,他可以繼續擔任教練員。然而,如因被取消比賽資格而必須離場,或因受傷不能擔任教練員,則代替他擔任隊長的隊員替代他當教練員。
比賽中,僅允許在記錄表上登記姓名的教練員站立著。

註解

教練員已指定了某隊員在開始比賽時上場,如果該隊員受傷,只要主裁判員確認受傷是真實的,可以被替換。
遲到的替補隊員可以參加比賽,只要在比賽前教練員向記錄員提交的球員名單中已包括了他們。
教練員(或助理教練員)是該隊在比賽中唯一可與記錄台人員聯系的代表。他可以在比賽計時鍾停止、球成死球期間進行聯系,必要時可詢問有關比分、時間、記錄板或犯規次數等事宜。 他與記錄台人員接觸的任何時候都必須是態度和藹和有禮貌。他絕不能幹擾比賽的正常進行。

5關於比賽時間編輯
比賽時間
比賽可分成:

兩個半時,每半時20分鍾;
四節,每節12分鍾(NBA和CBA慣例,國際籃聯規定時間為每節10分鍾)。第一和第二節、第三和第四節中間的休息時間分別為2分鍾;
半時間的休息時間為10分鍾或15分鍾:

1、由當地組織者決定,但該決定最遲必須在預定的比賽(錦標賽)開始前一天通知到所有有關人員。
2、如果僅一場比賽,該決定必須在比賽開始前通知。

國際籃聯的適當部門要決定比賽的時間:

1、世界錦標賽由國際籃聯中央委員會決定;
2、地區或洲的比賽由地區或洲的最高機構決定;
3、國家或地方的比賽由國家或地方的協會決定。
操縱比賽計時鍾

下列情況要開動比賽計時鍾:

1、跳球中,球拋到最高點後被跳球隊員合法地拍擊時;
2、罰球未成功繼續比賽,當球觸及場上隊員時;
3、擲界外球後,當球觸及場上隊員時。

下列情況要停止比賽計時鍾:

1、在半時或一節結束的時間終了時;
2、當裁判員鳴哨時;
3、當30秒鍾信號發出時;
4、當投籃得分,對方球隊按規則第十九條第二款3已經請求了暫停時。
24秒鍾規則

當一名隊員在場上控制活球時,該隊必須在24秒鍾內完成投籃。
控制球隊在24秒鍾內未投籃,要發出24秒信號的聲響,違反本條規則為違例。
按下列規定操縱30秒鍾裝置:

1、一名隊員在場上一旦獲得控制活球,就要開動24秒鍾裝置。
2、一旦球隊控制球結束,該裝置就要停止(見第二十八條)。
3、只有當隊員在場上重新控制球,新的24秒周期開始時,24秒鍾裝置才復位和重新開始。
4、下列情況停止24秒鍾裝置,但不重新設定24秒周期:
5、由於任何其它原因,要判給控制球隊一個新的24秒周期,除非裁判員判斷某隊已被置於不利,在那種情況下,裁判員不要判給控制球隊一個新的24秒周期。
註解 投籃的球在空中時,如果24秒鍾裝置錯誤時發出聲響:

如果雙方隊員均未觸及球,球進進球籃,則投中得分;
如果球被任一隊員合法觸及或投籃明顯不會成功,則球成死球,要判為跳球;
如果球有機會進進球籃,並在接觸籃圈前被觸及,規則第四十四條的所有有關限制均適用。

6關於籃球比賽編輯
要登記的暫停

說明 按下列規定,球隊持續1分鍾的暫停要登記。

1、對於2 X 20分鍾的比賽,每隊每半時的比賽時間內可以准許請求兩次要登記的暫停,每一決勝期內准許1 次。
2、對於4 X 12分鍾的比賽,每隊每半時(兩節)的比賽時間內可以准許請求3次要登記的暫停,每一決勝期內准許1次。
3、如果要登記的暫停時間未到,而請求暫停的隊已做好了比賽的准備,主裁判員要盡快重新開始比賽。
4、暫停期間允許隊員們離開比賽場地,坐到球隊席上。

程序

1、教練員或助理教練員有權請求要登記的暫停。他要親自到記錄員處用雙手做出規定的手勢,明確地提出「暫停」 請求。
2、一旦球成死球並停止比賽計時鍾時,記錄員就要通過他的信號通知裁判員某隊的暫停請求:
裁判手勢

裁判手勢
3、下列情況教練員或助理教練員也可以獲得一次要登記的暫停:
1、從第一次或僅有一次罰球,球進入比賽狀態的瞬間起,不允許暫停;只有經過一個比賽的鍾表運行片段後,球再次成死球時才允許。例外:
2、如有下述情況,則不登記「暫停」:
球場示意圖

球場示意圖
3、未用過的暫停不可挪到下半時或決勝期。
註解下列幾點關於要登記的暫停的處理方法是教練員和記錄員要注意的:

除了對方隊員投籃得分後和當時又沒有發生犯規的情況外,要給首先提出請求的教練員登記暫停。
一個隊請求的要登記的暫停可以撤銷,但只能在記錄員向裁判員發出暫停信號以前提出。

隊員或裁判員受傷

隊員受傷

1、假如隊員受傷,裁判員可以停止比賽。
2、如活球中發生受傷事故,裁判員要使比賽告一段落時再鳴哨;所謂告一段落,即控制球的隊已經投籃、失去控制球、持球停止進攻或球已成死球。 然而,為了保護受傷隊員,必要時裁判員可立即中斷比賽。
3、
4、如果出現下列情況,受傷隊員不能留在場上繼續比賽,必須被替換:
5、如已判給受傷隊員罰球,則要由替換他的隊員執行。該替換隊員不能被替換,只能等到該隊下次替換機會時再被替換。
6、比賽中,裁判員要命令每一位正在流血或有傷口的隊員離開比賽場地,並讓其替換。該隊員只有在流血停止並且患部或創面已被全面安全地包紮後才可返回球場。

裁判員受傷 如果一位裁判員受傷或任何其它原因,在事故發生後10分鍾內還不能繼續執行任務,比賽要繼續進行,除有可能以有資格的替補裁判員更換受傷的裁判員外,另一位裁判員應單獨工作到比賽結束。

得分相等和決勝期

如果下半時(2 X 20分鍾的比賽)或第四節(4 X 12分鍾的比賽終了時得分相等,要延長5分鍾作為決勝期繼續比賽,必要時要延長幾個這樣的5分鍾,直到分出勝負為止。
第一個決勝期前,兩隊要拋幣來確定他們將要進攻的球籃。
每次增加的決勝期開始時,他們要互換球籃。
每次決勝期前允許有2分鍾的休息時間。
每一決勝期要在中圈跳球開始。

比賽的勝負
在比賽時間內得分較多的一隊為勝隊。
比賽的開始

如果某隊在場上准備比賽的隊員不滿5名,比賽不能開始。
比賽要在圓圈內跳球開始。
當主裁判員持球步入中圈執行跳球時,比賽正式開始。
每一節比賽開始要按上述第二款和第三款的程序進行。
所有比賽的下半時,雙方隊要交換球籃。

球的狀態

下列情況表明球進入比賽狀態;

1、裁判員持球進入圓圈執行跳球時;
2、裁判員持球或不持球進入罰球區執行罰球時;
3、當擲界外球,隊員可處理球時。

下列情況表明球成活球:

1、跳球中,球到達最高點後被一名或雙方跳球隊員合法拍著時;
2、裁判員將球置於罰球隊員可處理時;
3、擲界外球後,球接觸場上隊員時。

下列情況表明球成死球:

1、任何合法中籃時;
2、球成活球或球進入比賽狀態,裁判員鳴哨時;
3、對於下列情況的罰球,球明顯不會中籃時:
4、當活球,30秒鍾計時員發出信號時(例外:見第十八條註解);
5、每半時或每節時間終了時;
6、每半時或每節時間終了或宣判犯規後,投籃的球在飛行中被任一隊的隊員合法觸及。 第33條和第44條的規定仍然有效。 例外: 如出現下列情況,球不成死球,投中得分有效:

罰球或投籃,球在空中時發生上述第2、4或5項的情況。
當隊員在做投籃動作並仍控制著球時,對方隊員對他犯規,他繼續完成對方犯規前的投籃連續動作(見第二十九條)。 上述第二款不適用於每半時或每節比賽結束時,或在30秒信號發出後。

隊員和裁判員的位置

隊員的位置取決於他所接觸的地面。 當隊員跳起在空中時,他的位置仍為起跳時所觸及的地面。這包括界線、中線、3分線、罰球線和標定罰球區的各線 (例外:見第三十一條第四款)。
裁判員位置的確定與與隊員位置的確定相同。 當球觸及裁判員時,就如同觸及裁判員所位於的地面一樣。

跳球

裁判員在雙方各一名隊員之間將球拋起,跳球即開始。
球只有被一名或雙方跳球隊員用手拍擊,跳球才合法。
跳球要在發生下列情況最近的圓圈內執行:

1、宣判爭球,也就是雙方球隊各一名或數名隊員用一手或雙手緊緊地握著球,以至如不採用粗野動作,任一隊員就不能獲得球權時。 如有兩名以上的隊員緊握著球,則跳球要在裁判員指定的兩名身高大致相同的雙方隊員之間進行。
2、如果球出界出現了下列情況:
3、無論何時,活球停留在籃圈支頸上: 跳球要在雙方任一隊員之間進行。
4、無論何時,按第五十九條,相同輕重的罰則被抵消並導致跳球: 跳球要在雙方任一隊員之間進行。
5、無論何時,球意外地從球籃下方進進球籃: 跳球要在雙方任一隊員之間進行。

跳球中要應用下列規定:

1、跳球時,兩名跳球隊員的腳要站在靠近本隊球籃一邊的半圓內,一隻腳靠近兩人之間的線的中心。
2、然後裁判員在兩名跳球隊員之間將球垂直地向上拋起;球拋起的高度要超過跳球隊員跳起時能達到的高度,並且球在他們之間落下。
3、球達到最高點後必須被一名或雙方跳球隊員合法地拍擊。
4、在球被合法地拍擊前,任一跳球隊員都不得離開他的位置。
5、在球觸及非跳球隊員、地面、球籃或籃板前,任一跳球隊員都不能抓住球或觸及球超過兩次。 根據這個規定,可能有4次拍球,即每一跳球隊員拍球兩次。
6、在球被拍擊前,其他隊員要站在圓圈外。
7、如果球不是被一名或雙方跳球隊員拍擊,或如果球沒有被任何一名跳球隊員拍擊面觸及地面,則要重新執行跳球。
8、如一名對方隊員要求站在圓圈外的一個位置上,本方隊員不得圍繞圓圈毗連站立。 違反第1、3、4、5和6項的規定是違例。

⑶ 打籃球的詳細規則

哈哈,詳細如下:

24秒鍾計時員:職責
應給24秒鍾計時員提供一個24秒鍾裝置,並按下列要求操作該裝置:
11.1 一旦隊員在場上獲得控制活球就啟動或再啟動。(規則修改:原"控球活球"現修改為"控制活球")
11.2 一旦出現下列情況就停止和復位到24秒鍾並不顯示影像:
·裁判員因犯規、跳球或違例而鳴哨,但因球出界判給先前控制球的球隊擲球入界時除外。
·投籃球進進球籃。
·投籃球觸及籃圈。
·因為涉及到控球隊的對方隊的行為使比賽停止。
11.3 一旦對方在場上獲得控制活球就復位到24秒鍾並再啟動。
如果對方隊員僅僅觸球,而同一個隊仍然控制球,則不開始一個新的24秒鍾周期。
11.4 當原先已控制球的同一個隊由於如下的結果被判給擲球人界時,停止但不復位到24秒鍾:
·球出界。
·一起雙方犯規。
·由控制球隊引起的任何原因而使比賽停止。
11.5在任一節或決勝期中,當某隊獲得控制球時比賽計時鍾的剩餘時間少於24秒鍾,則停止並不再操作,即不顯示影像。

------手指、手、手腕、肘或前臂部位的護具、模件或保護套,它們由皮革、塑料、軟塑料、金屬或任何堅硬的物質製造,即使表面有軟的包紮。
------能割破或引起擦傷的裝備(指甲應仔細剪好)。
------頭飾、頭發飾物和珠寶飾物。
·下列物品是允許的:
------肩、上臂、大腿或小腿部位的保護裝備,如果其材料被包紮,不會使其他隊員受傷。
------被適當包紮的膝部保護架。
------斷鼻保護器,即使用硬質材料製成。
------不會對其他隊員造成危險的眼鏡。
------頭帶最寬為5厘米,由不會發生擦傷的單色棉布、軟塑料或橡膠製成。
13.2.6 隊員使用的所有裝備必須合乎籃球比賽要求。任何被設計成增加隊員的高度或能及的范圍,或用任何其它方法得到不正當利益的裝備是不允許的。
13.2.7 本條中沒有明確提到的任何其它裝備,必須首先得到國際籃聯世界技術委員會的批准。
13.2.8 球隊必須至少有兩套背心,並且:
·秩序冊中隊名列前的隊(主隊)應穿淺色背心(最好白色)。
·秩序冊中隊名列後的隊(客隊)應穿深色背心。
然而,如果涉及比賽的兩隊同意,他們可以互換背心的顏色。
13.2.9 對於國際籃聯的主要正式比賽,同隊的所有隊員應穿:
·相同顏色或是相同復合顏色的鞋。
·相同顏色或是相同復合顏色的襪子。

第14條 隊員:受傷
14.1 如果隊員受傷,裁判員可以停止比賽。
14.2 如果發生受傷時球是活球,裁判員不應鳴哨,直到比賽告一段落,即:控制球的隊已經投籃、失去控制球、持球停止進攻或球已成死球。
然而,當有必要去保護受傷隊員時,裁判員可立即中斷比賽。
14.3 受傷隊員的替換:
·如果受傷隊員不能立即(大約15秒鍾)繼續比賽,或如果他接受治療,他必須在1分鍾內或盡可能快地被替換。
·然而,已經接受治療或在1分鍾內恢復的受傷隊員可以留在比賽中,但他的隊要被登記一次暫停。
·此外,如果受傷隊員在1分鍾內不能繼續比賽或他的隊沒有任何剩餘的暫停,他不能留在比賽中並必須被替換。例外:該隊上場隊員少於5人。
14.4 如果已判給受傷隊員罰球,必須由他的替補隊員執行。如果受傷隊員涉及跳球,則他的替補隊員應執行跳球。作為受傷隊員的替補隊員在參加比賽到下一個比賽的鍾表運行片斷之前不能被替換。
14.5 已經被教練員指定為比賽開始時上場的一名隊員萬一受傷時可以被替換,只要主裁判員確信受傷是真實的。在這種情況下,對方也有權有一名替換者,如果他們想這樣做的話。
14.6 比賽期間,裁判員應命令任一正在流血或有傷口的隊員離開比賽場地並讓其被替換。該隊員只有在流血已經停止並且患部或創面已被全面安全地包紮後才可返回球場。

第15條 隊長:職責和權力
15.1 隊長是一名在場上代表他的球隊的隊員。在比賽期間,他可與裁判員聯系以獲得信息。做此舉要有禮貌,而且只能在球成死球和比賽計時鍾停止時。
15.2 當隊長因任何正當原因離開比賽場地時,教練員應將他不在場期間替代他在場上當隊長的隊員號碼通知裁判員。
15.3 隊長可以擔任教練員。
15.4 在規則未限定跳球隊員或罰球隊員的所有情況下,隊長應在跳球情況中指定本隊的跳球隊員,在罰球情況中指定本隊的罰球隊員。
15.5 如果球隊以在記錄表上標有"球隊抗議隊長簽名"欄內簽名來抗議比賽的結果,隊長應在比賽結束時立即通知主裁判員。

第16條 教練員:職責和權力
16.1 教練員或助理教練員是球隊的唯一代表,可在比賽期間與記錄台人員聯系以獲得統計資料。做此舉要有禮貌,而且只能在球成死球和比賽計時鍾停止時,並且他們不得干擾比賽的正常進行。
16.2 至少在預定的比賽開始前20分鍾,每位教練員或他的代表應將該場比賽中合格參賽的球隊成員的姓名和相應的號碼,以及球隊的隊長、教練員和助理教練員的名單交給記錄員。
16.3 至少在比賽前10分鍾,雙方教練員應以在記錄表上簽字來確認已填入的他們球隊成員的姓名、相應號碼和教練員的姓名。同時,他們應指明比賽開始上場的5名隊員。"A"隊教練員應首先提供這個資料。
16.4 遲到的替補隊員可以參加比賽,只要他們是被包括在比賽開始前20分鍾交給記錄員的合格參賽的球隊成員名單之中。
16.5 只允許教練員或助理教練員請求要登記的暫停。
16.6 允許教練員或助理教練員(但不是同時兩人)在比賽期間保持站立。這也適用於因任何正當原因替代他的隊長。
16.7 當教練員或助理教練員需要一次替換時,替補隊員必須向記錄員報告替換請求並必須立即做好比賽准備。
16.8 如果有助理教練員,他的姓名必須在比賽開始前填入記錄表內(他沒必要簽字)。如果教練員因任何原因不能繼續工作,他應承擔教練員的所有職責和權力。
16.9 如果沒有教練員,或如果教練員不能繼續工作,並且記錄表內沒有填入助理教練員(或後者不能繼續工作),隊長應擔任教練員。如果隊長因任何正當原因必須離開比賽場地,他可以繼續擔任教練員。然而,如果他在取消比賽資格的犯規後必須離開或如果他因為受傷不能擔任教練員,他的替補隊員(作為隊長的)應替代他當教練員。

第五章 比賽通則

第17條 比賽時間、比分相等和決勝期
17.l 比賽應由4節組成,每節10分鍾。
17.2 在第1節和第2節之間,第3節和第4節之間以及每一決勝期之前應有2分鍾的休息時間。
17.3 半時間的休息時間應為15分鍾。
17.4 如果在第4節比賽時間終了時比分相等,為打破平局,需要一個5分鍾的決勝期或多個這樣的5分鍾來繼續比賽。
17.5 在所有的決勝期中,球隊應朝向第3節和第4節中相同的球籃繼續比賽。

第18條 比賽開始
18.1 對所有的比賽,在秩序冊中隊名列前的球隊(主隊)應有球籃和球隊席的選擇權。
這個選擇應在預定的比賽開始前至少20分鍾告訴主裁判。
18.2 在第1節和第3節前,球隊有權在他們對方的球籃所在的半場作賽前准備活動。
18.3 為進行第3節的比賽,球隊應交換球籃。
18.4 如果某一球隊在場上准備比賽的隊員不足5名,比賽不能開始。
18.5 在中圈跳球,當球被一名跳球隊員合法拍擊時比賽正式開始。

第19條 球的狀態
球可能是活球或死球。
19.1 球成活球,當:
·跳球中,球被一名跳球隊員合法拍擊時。
·罰球中,裁判員將球置於罰球隊員可處理時。
·擲球入界中,擲球入界的隊員可處理球時。
19.2 球成死球,當:
·任何投籃或罰球中籃時。
·球呈活球,裁判員鳴哨時。
·在一次罰球中球明顯不會進進球籃,且該次罰球後接著有:
--另一(多次)罰球時。
--進一步的罰則(罰球和/或擲球入界)時。
·比賽計時鍾信號響以結束每節或決勝期的比賽時間時。
·球呈活球,24秒鍾裝置信號響時。
·投籃中飛行的球在下述情況後被任一隊的隊員觸及時:
--裁判員鳴哨。
--每節或決勝期比賽時間結束。
--24秒鍾裝置信號已響。
19.3 如果出現下列情況,球不成死球如中籃算得分,當:
·投籃的球在飛行,裁判員鳴哨或比賽計時鍾或24秒鍾裝置信號響時。
·罰球的球在飛行,裁判員因除罰球隊員之外的任何規則違犯而鳴哨時。
·隊員在做投籃動作並仍控制著球時發生對方隊員犯規,並且他完成犯規發生前已開始的投籃連續運動。 (規則修改:原"對方隊員對他犯規"現修改為"發生對方隊員犯規")

第20條 隊員和教練員的位置
20.1 一名隊員的位置由他正接觸著的地面所確定。
當隊員跳起在空中時,他保持當他最後接觸地面時所擁有的相同位置。這包括界線、中線、3分線、罰球線和標定罰球區的各線。
20.2 一名裁判員的位置的確定與一名隊員的位置的確定相同。當球觸及裁判員時,如同觸及裁判員所位於的地面一樣。

第21條 跳球
21.1 定義
21.1.1 在球場的任一圓圈內,當裁判員在任何兩名互為對方隊的隊員之間將球拋起,跳球發生。
21.1.2 當雙方球隊各一名或多名隊員用一手或兩手牢牢地握在球上,以致如不採用粗野動作,任一隊員就不能獲得控球時是爭球。
21.2 規定
21.2.1 一節或決勝期的開始,應在中圈,在任何兩名互為對方隊的隊員之間舉行跳球。
21.2.2 當宣判一起爭球,或當宣判一起雙方犯規且其結果是跳球時,應在就近的圓圈,在所涉及的兩名互為對方隊的隊員之間舉行跳球。
如果有2名以上隊員涉及爭球,應在由裁判員所指定的高度大致相同的兩名互為對方隊的隊員之間跳球。
21.2.3 在任何(除上述第21.2.l或21.2.2款)情況中(包括一個活球停留在球籃支架上時),比賽由跳球重新開始時,應在就近的圓圈,在任何兩名互為對方隊的隊員之間舉行跳球。
當導致跳球的情況發生時,這兩名互為對方隊的隊員必須是已在球場上。
21.2.4 當跳球的就近圓圈不能被確定時,跳球應在中圈舉行。
21.3 程序
21.3.1 每一位跳球隊員的雙腳應站立在靠近他的球隊本方球籃的半圓內,一腳靠近圓圈的中線。
21.3.2 然後裁判員應在跳球隊員之間將球向上(垂直地)拋起,其高度超過任一跳球隊員跳起能達到的高度。
21.3.3 在球到達它的最高點後,它必須被一名或兩名跳球隊員用手拍擊。
21.3.4 在球被合法拍擊前,任一跳球隊員不得離開他的位置。
21.3.5 在球被一名非跳球隊員觸及、或觸及地面、球籃或籃板前,任一跳球隊員不得抓住球或觸球超過兩次。
21.3.6 在球已被合法拍擊前,非跳球隊員的身體部分不能在圓圈線上或超過圓圈線(圓柱體)。
21.3.7 如果球沒有被一名或兩名跳球隊員拍擊,或如果球沒有被至少一名跳球隊員拍擊而觸及地面,則應重新跳球。
21.3.8 如果一名對方隊員要求站立其中一個位置,同隊隊員不得圍繞圓圈毗連站立。
21.3.9 如果被指定的跳球隊員因受傷、已達他的第5次犯規或被取消比賽資格必須離開比賽,則他的替補隊員應跳球。
如果沒有有效的替補隊員,由隊長指定的任一隊員應跳球。
第21.3.l,21.3.3,21.3.4,21.3.5和21.3.6款的違犯是違例。

第22條 如何打球
22.1 在籃球中,球只能用手來打。
22.2 帶球跑,故意踢或用腿的任何部分阻擋球,或用拳擊球是違例。
22.3 球偶然地接觸到腳或腿,或腳或腿偶然地觸及球,不是違例。

第23條 控制球
23.1 當一名隊員正持著或運著或可處理一個活球時為隊員控制球。
23.2 當某隊的隊員控制一個活球或球在同隊隊員之間傳遞時為球隊控制球。
23.3 在對方隊員獲得控制球或球成死球或在投籃或罰球中球已離開隊員的手之前,是球隊繼續控制球。

第24條 隊員正在做投籃動作
24.1 隊員開始運動通常先於球離手,並根據裁判員的判斷,他將球投、扣或拍向對方的球籃已開始了得分嘗試時,為投籃動作開始。投籃動作繼續到球離開投籃隊員的手為止。
嘗試得分的隊員的手臂可能被對方隊員抓住,從而阻礙他得分,只要被裁判員認為他是在做得分嘗試。在這種情況下球離開隊員的手不是本質的。(規則修改:原"縱然"現修改為"只要")
在跑動的合法步數和投籃動作之間沒有聯系。
24.2 就騰在空中的投籃隊員而言,投籃動作繼續到完成該嘗試(球離開隊員的手)並且該隊員的雙腳落回地面。
然而,當球已離開投籃隊員的手時,球隊控制球結束。
24.3 一個被認為是對正在做投籃動作的隊員發生的犯規,根據裁判員的判斷,該犯規必須發生在隊員投籃嘗試中他的手臂和/和身體的連續運動已經開始之後。
連續運動:
·當球在隊員手中停留並已開始投籃動作(通常是向上的)時開始。
·須包括隊員在投籃嘗試中的手臂和/或身體運動。
·如果做了一個全新的運動則結束。
如果關於連續運動的標準是如上所述,則該隊員被認為是在做投籃動作。

第25條 球中籃和它的得分值
25.1 定義
25.1.1 當活球從上方進進球籃並停留在球籃內或穿過球籃是球中籃。
25.1.2 即使有極少部分的球體在籃圈中並在籃圈頂水平面下時.就認為球在球籃中。
25.2 規定
25.2.1 球進進球籃,對投籃的隊按如下計得分:
·一次罰球中籃計1分。
·從2分投籃區中籃計2分。
·從3分投籃區中籃計3分。
25.2.2 如果隊員意外地將球投入該隊的本方球籃,得分應被記錄,如同對方球隊的隊長得分。
25.2.3 如果隊員故意地將球投入該隊的本方球籃,這是違例,中籃不計得分。
25.2.4 如果隊員使球從下方進進球籃,這是違例。

第26條 擲球入界
26.1 一般原則
26.1.1 每當球進進球籃,但該投籃或罰球無效,則隨後的擲球入界應在罰球線的延長部分執行。
26.l.2 由技術犯規、違反體育道德的犯規或取消比賽資格的犯規引起的罰球之後,隨後的擲球入界應在記錄台對面的中場執行,不管最後的或僅有的罰球是否成功。
在中場執行擲球入界的隊員應將雙腳騎跨在中線的延長部分,並有權將球傳給位於賽場任一處的隊員。
26.1.3 控制活球球隊的隊員或擁有擲球入界權利的球隊隊員發生了侵人犯規後,隨後的擲界外球應由非犯規球隊從違犯的就近地點執行。
26.1.4 裁判員可以將球拋或反彈給執行擲球入界的隊員,只要:
·裁判員距執行擲球入界的隊員不超過3或4米。
·執行擲球入界的隊員是在裁判員指定的正確地點。
·將要獲得控制球的球隊不獲得不正當的利益。
26.2 投籃成功或最後一次罰球成功後:
26.2.1 得分球隊的任一名對方隊員應在中籃得分的端線處擲球入界。
這也適用於中籃後的一次暫停或任一比賽的中止之後,在裁判員將球遞交給隊員或將球置於他可處理後。
26.2.2 執行擲球入界的隊員可橫向移動和/或後移和/或可將球傳給站在端線上或端線後的同隊隊員,但是,當界外第一位隊員可處理球時,5秒鍾計算開始。
26.2.3 在球穿過球籃後,執行擲球入界隊員的對方隊員不得觸及球,偶然地或本能地觸球是可諒解的,但如果在最初的警告後,擲球入界被對球干擾而延誤,這是技術犯規。
26.3 在違犯或任何其它比賽的中止後:
26.3.1 隊員應在裁判員指定的違犯或比賽中斷的就近地點執行擲界外球,直接位於籃板後面的地點除外。
26.3.2 裁判員必須將球遞交、傳給執行擲球入界的隊員或置於該隊員可處理處。
26.4 規定
26.4.1 執行擲球入界的隊員不得:
·在球被另一隊員觸及前,在場上觸及球。
·在球離手前或離手時步入場地。
·球離手超過5秒鍾。
·球離手時,在球沒有觸及界內隊員前使球觸及界外。
·直接使球進進球籃。
·球離手前或離手時,從裁判員指定的地點橫向移動超過1米或向不止一個方向移動。然而,只要情況許可,沿垂直界線方向後退多遠都可以。
26.4.2 其他隊員不得:
·在球已擲過界線前,將身體的任何部位超過界線。
·當界線外側擲球入界地點的區域距障礙物少於2米時,靠近執行擲球入界的隊員在1米之內。
違犯第26.4條是違例。
26.5 罰則
將球判給對方隊員在原擲球入界的地點擲球入界。

第27條 要登記的暫停
27.1 定義
球隊的教練員或助理教練員請求中斷比賽即是要登記的暫停。
27.2 規定
27.2.1 每次要登記的暫停應持續1分鍾。
27.2.2 一次暫停機會開始,當:
·球成死球且比賽計時鍾停止,以及當裁判員報告犯規或違例已結束了和記錄台的聯系時。
·某隊在對方投籃之前或後已請求了要登記的暫停,對方隊投籃得分時。
27.2.3 一次暫停機會結束,當:
·裁判員持球進入圓圈執行跳球時。
·裁判員持球或不持球進入罰球區執行第1次或僅有一次的罰球時。
·擲球入界的隊員可處理球時。
27.2.4 在頭3節的每節中,每隊可准予1次要登記的暫停,第4節中准予2次要登記的暫停,每一決勝期中准予1次要登記的暫停。
27.2.5 除了對方隊員投籃得分並且沒有宣判犯規後准予的暫停外,應給首先提出暫停的教練員的隊登記暫停。
27.2.6 一次要登記的暫停只可在記錄員發出該次暫停請求的信號之前被撤銷。
27.2.7 在暫停期間,隊員們可以離開比賽場地並坐在球隊席上,被允許在球隊席內的人員可以進進球場,只要他們留在他們球隊席的附近。
27.3 程序
27.3.1 教練員或助理教練員有權請求要登記的暫停。他應親自到記錄員處清楚地要求暫停,並用手做出適當的常規手勢。
27.3.2 一旦暫停機會開始,記錄員應通過發出他的信號,向裁判員指明提出了要登記的暫停請求。
如果某隊已請求了要登記的暫停,在對方隊投籃得分時,計時員應立即停止比賽計時鍾並發出他的信號。
27.3.3 當裁判員鳴哨並給出暫停信號時,暫停開始。
27.3.4 當在判員鳴哨並招呼球隊回到球場上時,暫停結束。
27.4 限制
27.4.1 由一個犯規罰則帶來的罰球或多次罰球之後或之間不允許要登記的暫停,直到已出現一個比賽的鍾表運行片段之後球再次成死球為止。
例外:
·在多次罰球之間宣判了犯規。這種情況下,多次罰球應完成,在下一個犯規罰則執行前准予暫停。
·在最後一次或僅有一次的罰球後,在球成活球前宣判了一起犯規。這種情況下,在執行新的犯規罰則之成准予暫停。
·在最後一次或僅有一次的罰球後,在球成活球前宣判了一起違例,其罰則是跳球或擲球入界。
如果一個以上的犯規罰則造成多個罰球單元,每個單元分別處理。
27.4.2 在第4節或任一決勝期的最後2分鍾內,在一次投籃成功後比賽計時鍾停止時,得分的球隊不得獲得一次要登記的暫停。
27.4.3 沒有用過的暫停不可帶入下一節或決勝期內。

第28條 替換
28.1 規定
28.l.l 在替換機會期間球隊可以替換隊員。
28.1.2 一次替換機會開始,當:
·球成死球且比賽計時鍾停止,以及當裁判員報告犯規或違例已結束了和記錄台的聯系時。
·在第4節或任一決勝期的最後2分鍾內某隊已請求了替換,對方隊投籃得分時。
一次替換機會結束,當:
·裁判員持球進入圓圈執行跳球時。
·裁判員持球或不持球進入罰球區執行第1次或僅有的一次的罰球時。
·擲球入界的隊員可處理球時。
28.1.3 已經被替換的隊員和已成為隊員的替補隊員,他們分別不能重新進入比賽或離開比賽,直到已出現一個比賽的鍾表運行片段之後球再次成死球為止。
例外:
·某隊已被減縮到少於5名隊員。
·涉及到糾正失誤的隊員已被合法地替換後坐在球隊席上。
28.2 程序
28.2.1 替補隊員有權請求替換。他應親自到記錄員處清楚地要求替換,並用手做出適當的常規手勢。他應坐在替補席(長凳/椅子)上直到替換機會開始。
28.2.2 一旦替換機會開始,記錄員應通過發出他的信號向裁判員指明已提出了替換請求。
28.2.3 替補隊員應停留在界線外,直到裁判員給出替換手勢。
28.2.4 已被替換的隊員不必向裁判員或記錄員報告。允許他直接去他的球隊席。
28.2.5 替換應盡可能快地完成。已達第5次犯規或已被取消比賽資格的隊員必須在30秒鍾內被替換。根據裁判員的判斷,如果有不合理的延誤,應給違犯的球隊登記一次暫停。
28.2.6 如果在一次要登記的暫停中請求替換,該替補隊員必須在進入比賽前向記錄員報告。
28.2.7 一次替換只可在記錄員發出該次替換請求的信號之前被撤銷。
28.3 不允許替換:
28.3.1 一次違例後,沒有擲球入界球權的球隊。
例外:
·執行擲球入界的球隊已進行了替換。
·登記了任一球隊犯規。
·准予了任一球隊暫停。
·裁判員已中斷了比賽。
28.3.2 由一個犯規罰則帶來的罰球或多次罰球之後或之間,直到已出現一個比賽的鍾表運行片段之後球再次成死球為止。
例外:
·在多次罰球之間宣判了犯規。這種情況下,多次罰球應完成,在下一個犯規罰則執行前得到替換。
·在最後一次或僅有一次的罰球後,在球成活球前宣判了一起犯規。這種情況下,在執行新的犯規罰則之前得到替換。
·在最後一次或僅有一次的罰球後,在球成活球前宣判了一起違例,其罰則是跳球或擲球入界。
如果一個以上的犯規罰則造成多個罰球單元,每個單元分別處理。
28.3.3 對於涉及到跳球的隊員或罰球的隊員。
例外:
·他受傷了。
·他已達第5次犯規。
·他已被取消比賽資格。
28.3.4 在第4節或任一決勝期的最後2分鍾內,某隊已請求了替換,當該隊投籃得分後比賽計時鍾停止時。
例外:
·在一次要登記的暫停期間。
·中籃得分的對方隊也已請求了替換。
·裁判員已中斷了比賽。
28.4 罰球隊員的替換
試圖罰球的隊員可以被替換,只要:
·在第1次或僅有一次的罰球替換機會結束之前請求了替換。
·如果一個以上的犯規罰則造成多個罰球單元,每個單元分別處理。
·在最後一次或僅有一次的罰球後球成死球。
如果罰球隊員被替換,對方隊也可以獲得一次替換,只要該請求在最後一次或僅有一次的罰球球成活球之前提出。

第29條 何時一節或一場比賽結束
29.1 當指示比賽時間結束的比賽計時鍾信號響時,一節、一個決勝期或一場比賽應結束。
29.2 如果當指示任一節或決勝期結束的比賽計時鍾信號響時,或恰在此前發生一起犯規,作為那起犯規結果的任何最後的罰球應執行。

第30條 比賽因棄權告負
30.1 規定
球隊由於棄權應判比賽告負,如果
·在主裁判員通知後拒絕比賽。
·它的行為阻礙比賽繼續進行。
·在預定的比賽開始後15分鍾,球隊不到場或不能使5名隊員入場准備比賽。
30.2 罰則
30.2.1 判給對方隊獲勝,且比分為20:0。此外,棄權的隊應在名次排列中得0分。
30.2.2 對於兩場比賽(主和客)總分定勝負的一組比賽和季後賽(三戰定勝負),在第一、第二、第三場比賽中棄權的球隊應判該組比賽或季後賽因"棄權"告負。這不適用於季後賽(五戰定勝負)。

第31條 比賽因缺少隊員告負
31.1 規定
在比賽中,如果球隊在球場上的隊員人數少於2名,該球隊由於缺少隊員應判比賽告負。
31.2 罰則
31.2.1 如判獲勝的球隊領先,則在比賽停止時的比分應有效。如判獲勝的球隊不領先,則比分應記錄為2:0,該球隊獲勝。此外,缺少隊員的球隊在名次排列中應得1分。
31.2.2 對於兩場比賽(主和客)總分定勝負的一組比賽,在第一或第二場比賽中缺少隊員的球隊應判該組比賽因"缺少隊員"告負。

任我行 2005-12-06 13:49
當隊員身體的任何部分接觸界線上、界線上方或界線外的除隊員以外的地面或任何物體時,即是隊員出界。
33.1.2 當球觸及了下列物體即是球出界:
·在界外的隊員或任何其他人員。
·界線上、界線上方或界線外的地面或任何物體。
·籃板支撐架、籃板背面或籃板上方和/或籃板後面的任何物體。
33.2 規定
33.2.1 在球出界、甚至球觸及了除隊員以外的其它物體而出界之前,最後觸及球或被球觸及的隊員是使球出界的隊員。
33.2.2 如果球出界是由於觸及了界線上或界線外的隊員或被他所觸及,是該隊員使球出界。

第34條 運球

34.1 定義
34.1.1 當在球場上已獲得控制活球的隊員將球擲、拍、滾或運在地面上,並在球觸及另一隊員之前再次觸及球為運球開始。
當隊員雙手同時觸及球或允許球在一手或雙手中停留時即運球結束。
在運球的時候球可被擲向空中,只要隊員用手再次觸及球之前接觸地面。
當球不與隊員的手接觸時,隊員可行進的步數不受限制。
34.1.2 隊員偶然地失掉球,隨後在場上恢復控制活球,被認為是漏接球。
34.1.3 下列情況不是運球:
·連續的投籃。
·一次運球的開始或結束時漏接球。
·從其他隊員的附近用拍擊球來試圖獲得控制球。
·拍擊其他隊員控制的球。
·攔截傳球並得到該球。
·只要不發生帶球走違例,將球在兩手之間拋接並在球觸及地面前允許在手中停留。
34.2 規定
在隊員第一次運球結束後不得再次運球,除非他在球場上已失去了對活球的控制以後,由於:
·投籃。
·被對方隊員觸及。
·傳球或漏接,然後觸及了另一隊員或被另一隊員觸及。

第35條 帶球走

35.1 定義
35.1.1 當隊員在球場上持著一個活球,其一腳或雙腳超出本規則所述的限制向任一方向非法移動是帶球走。
35.1.2 在球場上正持著一個活球的隊員用同一腳向任一方向踏出一次或多次,而其另一腳(稱為中樞腳)保持著它與地面的接觸點時為旋轉。
35.2 規定
35.2.1 確立中樞腳
·雙腳著地接住球的隊員可以用任意一腳作為中樞腳。一腳抬起的瞬間,另一腳成為中樞腳。
·在移動中或運球中接住球的隊員可以按下述要求停步:
------如果一腳正觸及地面:
□一旦另一腳觸及地面時,原先那隻腳成為中樞腳。
□隊員可以跳起那隻腳並雙腳同時落地,則哪只腳都不是中樞腳。
------如果雙腳離地並且隊員:
□雙腳同時落地,則任一腳都可以是中樞腳。一腳抬起的瞬間,則另一腳成為中樞腳。
□兩腳分先後落地,則先觸及地面的腳是中樞腳。
□一腳落地,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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