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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籃球多少個人合適

發布時間:2023-08-03 07:44:26

『壹』 籃球比賽是幾個人在打

六到十個人

隨著籃球文化的不斷發展,現在越來越多的網友朋友們都非常好奇現在的籃球運動的相關事宜。其中很多網友朋友們就非常困惑現在的籃球比賽究竟是幾個人的對抗?一場籃球比賽是需要多少人的參與?

面對廣大網友朋友們針對籃球這項運動提出的各種問題,我覺得我們有必要先去了解一下什麼是籃球比賽。籃球比賽是籃球體育競技中的一種比賽形式,在這種籃球比賽過程中一般是可以根據參與的人數劃分為三人對抗比賽或者5人對抗比賽。在一場正式的籃球比賽中,一般是需要有六到10個人參與。在運動場上這六到10個人每個人負責的任務都是非常不一樣的,而且由於籃球比賽有一定的復雜性,籃球比賽並不是想像中的那麼簡單,可能也正是因為這樣的復雜形式存在,籃球比賽才會越來越受到廣大網友朋友們的喜愛。以上是我個人對於籃球比賽的一些個人理解以及看法。

『貳』 正規打籃球一般需要幾個人(包括替補的)

這里以國家隊為例。國家隊是在國內的俱樂部選擇國內球員進隊,一般情況下有大的比賽就會挑人集訓,正規的籃球是5人籃球,集訓的名單一般是20人,但是正規經過選拔去到現場比賽的,一般情況下只有12個人,加上替補輪換。因為足聯藍聯是有名單人數的限制的。
足球11人的話是23人的大名單。
俱樂部的話沒有人數限制,你自己俱樂部簽訂的球員都可以帶到現場,隨時輪換,當然了,對於外援藍聯肯定是有自己的人數要求的。
純手打,望採納,謝謝!

『叄』 打籃球要幾個人有哈規則

籃球比賽由兩個隊參加,每隊出場5名隊員。每隊的目標是在對方球籃得分,並阻止對方隊得分。

籃球比賽由裁判員、記錄台人員和技術代表管理。

1.2 球籃:本方/對方

被某隊進攻的球籃是對方的球籃,由某隊防守的球籃是本方的球籃。

1.3 比賽的勝者

在比賽時間結束時得分較多的隊,將是比賽的勝者。
比賽場地應是一塊平坦、堅實且無障礙物的表面(圖1)。其尺寸是長28米、寬15米,從界線的內沿丈量。

國家聯合會為舉辦、比賽,有權批准最小尺寸為長26米、寬14米的現有比賽場地。

2.2 線

所有的線應用相同的顏色(最好白色)畫出,寬5厘米並清晰可見。

2.2.1 界線

比賽場地是由兩條端線(在短邊)和兩條邊線(在長邊)組成的界線所限定。這些線不是比賽場地的部分。

任何障礙物包括在球隊席就座的人員距比賽場地應至少2米。

2.2.2 中線、中圈和半圓

中線應從兩邊線的中點標出並平行於兩端線。它向每條邊線外延伸15厘米。

中圈應標在比賽場地的中央,半徑為1.80米(從圓周的外沿丈量)。如果中圈裡面著色,它必須與限制區內的顏色相同。

半圓應標在比賽場地上,半徑為1.80米(從圓周的外沿丈量),它的圓心在兩條罰球線的中點上(圖2)。

2.2.3 罰球線和限制區

罰球線應畫成與每條端線平行。從端線內沿到它的最外沿應為5.80米,其長度為3.60米。它的中點應落在連接兩條端線中點的假想線上。

限制區是在比賽場地上標出的地面區域,它由端線、罰球線和兩條起自端線(畫線的外沿距離端線中點3米)終於罰球線外沿的線所限定。除端線外,這些線都是限制區的一部分。限制區裡面可以著色,但必須與中圈內的顏色相同。

罰球時留給隊員們的沿限制區兩側的搶籃板球位置,應按圖2標出。

2.2.4 3分投籃區域

某隊的3分投籃區域(圖1和圖3)是除對方球籃附近被下述條件限制出的區域之外的整個比賽場地的地面區域。這些條件包括:

·從端線引出兩條垂直於端線的平行線,外沿分別距對方球籃的中心垂直線與地面的交點6.25米。該交點距端線內沿中點的距離為1.575米。

·以上述規定的同一點為圓心,畫半徑為6.25米(量到圓弧外沿)的半圓與兩平行線相交。

2.2.5 球隊席區域

球隊席區域(圖1)應標在記錄台和球隊成同側的場外。

每個區域由一條從端線向外延伸至少長2米的線和另一條離中線5米且與邊線成直角並至少長2米的線所限定。

球隊席區域內必須有14個座位供教練員、助理教練員、替補隊員和隨隊人員使用。任何其他人員應在球隊席後面至少2米處。

2.3 記錄台和替換椅子的位置(圖4)

第三條 器材

需要下列器材:

·擋件,包括:

——籃板;

——含有抗壓籃圈和籃網的球籃;

——籃板支撐構架(包括包紮物)。

·籃球。

·比賽計時鍾。

·記錄板。

·24秒鍾裝置。

·供暫停什時用的計秒錶或適宜的(可見的)裝置(不是比賽計時鍾)。

·兩個獨立的、顯然不同的和非常響亮的信號。

·記錄表。

·隊員犯規標志牌。

·全隊犯規標志牌。

·交替擁有指示器。

·比賽地板。

·比賽場地。

·足夠的照明。

籃球器材更詳細的描述見「附錄:籃球設備」。

22.1 定義

違例是違犯規則。

22.2 罰則

將球判給對方隊員在最靠近發生違例的地點擲球入界,正好在籃板後面的地點除外,除非本規則另有規定。

第23條 隊員出界和球出界

23.1 定義

23.1.1 當隊員身體的任何部分接觸界線上、界線上方或界線外的除隊員以外的地面或任何物體時,即是隊員出界。

23.1.2 當球觸及了下列物體是球出界:

·在界外的隊員和任何其他人隊員。

·界線上、界線上方或界線外的地面或任何物體。

·籃板支撐架、籃板背面或比賽場地上方的任何物體。

23.2 規定

23.2.1 在球出界、甚至球觸及了除隊員以外的其它物體而出界之前,最後觸及球或被球觸及的隊員是使球出界的隊員。

23.2.2 如果球出界是由於觸及了界線上或界線外的隊員或被他所觸及,是該隊員使球出界。

23.2.3 在爭球期間,如果隊員移動到界外或他的後場,一次跳球情況發生。

第24條 運球

24.1 定義

24.1.1 當在場上已獲得控制活球的隊員將球擲、拍、滾或運在地面上,並在球觸及另一隊員之前再次觸及球為運球開始。

當隊員雙手同時觸及球或允許球在一手或雙手中停留時運球結束。

在運球的時候球可被擲向空中,只要擲球的隊員用手再次觸及球之前球觸及地面或另一隊員。

當球不與隊員的手接觸時,隊員可行進的步數不受限制。

24.1.2 隊員偶然地失掉和隨後在場上恢復控制活球,被認為是漏接球。

24.1.3 下列情況不是運球:

·連續的投籃。

·一次運球的開始或結束時漏接球。

·從其他隊員的附近用拍擊球來試圖獲得控制球。

·拍擊另一隊員控制的球。

·攔截傳球並獲得控制球。

·只要不發生帶球走違例,將球在兩手之間拋接並在球觸及地面前允許在手中停留。

24.2 規定

隊員第一次運球結束後不得再次運球,除非在兩次運球之間他在場上已失去了控制活球以後,由於:

·投籃。

·被對方隊員觸及球。

·傳球或漏接,然後觸及了另一隊員或被另一隊員觸及。

第25條 帶球走

25.1 定義

25.1.1 當隊員在場上持著一個活球,其一腳或雙腳超出本規則所述的限制向任一方向非法移動是帶球走。

25.1.2 在場上正持著一個活球的隊員用同一腳向任一方向踏出一次或多次,而其另一腳(稱為中樞腳)不離開與地面的接觸點時為旋轉(合法移動)。

25.2 規定

25.2.1 對在場上接住活球的隊員確立中樞腳

·雙腳站在地面上時:

——一腳抬起的瞬間,另一腳成為中樞腳。

·移動或運球時:

——如果一腳正觸及地面,該腳成為中樞腳。

——如果雙腳離地和隊員雙腳同時落地,一腳抬起的瞬間,則另一腳成為中樞腳。

——如果雙腳離地和隊員一腳落地,於是,該腳成為中樞腳。如果隊員跳起那隻腳並同時落地停止,那麼,哪只腳都不是中樞腳。

25.2.2 對在場上控制了活球並已確立中樞腳的隊員的帶球行進

·雙腳站在地面上時:

——開始運球,在球出手之前中樞腳不得抬起。

——傳球或投籃,隊員可跳起中樞腳,但在球出手之前任一腳不得落回地面。

·移動時:

——開始運球或投籃,隊員可跳起中樞腳並一腳或雙腳同時落地。但一腳或雙腳抬起後在球出手之前任一腳不得落回地面。

——開始運球,在球出手之前中樞腳不得抬起。

·停止時哪只腳都不是中樞腳:

——開始運球,在球出手之前哪只腳都不得抬起。

——傳球或投籃,一腳或雙腳可提起,但在球出手前不得落回地面。

25.2.3 隊員跌倒、躺或坐在地面上

·當一名隊員持球跌倒在地面上或躺或坐在地面上獲得控制球是合法的。

·如果而後該隊員在持著球滑動、滾動或試圖站起來是違例。

第26條 3秒鍾

26.1 規定

26.1.1 當某隊在前場控制活球並且比賽計時鍾正在運行時,該隊的隊員不得停留在對方隊的限制區內超過持續的3秒鍾。

26.1.2 隊員在下列情況下應被默許:

·他試圖離開限制區。

·他在限制區內,當他或他的同隊隊員正在做投籃動作並且球正離開或恰已離開投籃隊員的手時。

·他在限制區內已接近3秒鍾時運球投籃。

26.1.3 為證實隊員自身位於限制區外,他必須將雙腳置於限制區外的地面上。

第27條 被嚴密防守的隊員

27.1 定義

一名隊員在場上正持著活球,這時對方隊員處於積極的防守位置,距離不超過1米,該隊員是被嚴密防守。

27.2 規定

一名被嚴密防守的隊員必須在5秒鍾內傳、投或運球。

第28條 8秒鍾

28.1 定義

28.1.1 某隊的後場由該隊本方的球籃、籃板的界內部分以及由該隊本方球籃後面端線、兩條邊線和中線所限定的球場部分組成。

28.1.2 某隊的前場由對方的球籃、籃板的界內部分以及由對方球籃後面的端線、兩條邊線和距對方球籃最近的中線內沿所限定的球場部分組成。

28.1.3 球進入該隊的前場,當:

·球觸及前場時。

·球觸及有部分身體觸及前場的隊員或裁判員時。

28.2 規定

28.2.1 每當一名隊員在他的後場獲得控制活球時,他的隊必須在8秒鍾內使球進入他的前場。

28.2.2 當先前已控制球的隊由於下列情況的結果被判在後場擲球入界時,8秒鍾周期應以任何剩餘的時間繼續:

·球出界了。

·一名同隊隊員受傷了。

·一次跳球情況。

·一次雙方犯規。

·雙方球隊的相等罰則抵消。

第29條 24秒鍾

29.1 規定

29.1.1 每當一名隊員在場上獲得控制活球時,他的隊必須在24秒鍾內嘗試投籃。

在24秒鍾內,為構成一次投籃:

·在24秒鍾裝置的信號發出前,球必須離開隊員的手,而且

·球離開了隊員的手後,球必須觸及籃圈或進進球籃。

29.1.2 當一次投籃嘗試臨近24秒鍾周期結束和球在空中時信號響起:

·如果球進進球籃,沒有違例發生,信號應被忽略並且記中籃得分。

·如果球觸及籃圈但未進進球籃,沒有違例發生,信號應被忽略並且比賽應繼續。

·如果球撞擊籃板(不是籃圈)或未碰籃圈,一次違例發生,除非對方隊員即時和清楚地獲得了控制球,在此種情況下,信號應被忽略並且比賽應繼續。

關繫到干涉得分和干擾的所有限制應適用。

29.2 程序

29.2.1 如果裁判員因為任何正當的與任一隊無關的原因(24秒鍾裝置錯誤的復位等)、或與控制球隊的對方有關的原因停止比賽,一個新的24秒鍾周期和球權應判給先前已控制球的隊。

然而,如果根據裁判員的判斷,對方將被置於不利,24秒鍾裝置應從中斷的時間繼續。

29.2.2如果某隊已控制球或雙方都未控制球時24秒鍾裝置錯誤地發出信號,此信號應被忽略並且比賽應繼續。

然而,如果根據裁判員的判斷,控制球隊已被置於不利,比賽應被停止,24秒鍾裝置應被校正並且把球判給該隊。

29.2.3 罰則

應將球判給對方隊員在最靠近比賽被裁判員停止的地點擲球入界,正好在籃板後面的地點除外。

第30條 球回後場

30.1 定義

30.1.1 球進入某隊的後場,當:

·球觸及後場。

·球觸及有部分身體與後場接觸的隊員或裁判員。

30.1.2 球已被非法地回到後場,當控制活球隊的隊員是:

·在他的前場最後觸及球,而後該隊員或同隊隊員在他的後場首先觸及球。

·在他的後場最後觸及球,而後球觸及前場,接著,並被在後場的該隊員或同隊隊員首先觸及球。

這個限制適用於在某隊前場的所有情況,包括擲球入界。

30.2 規定

控制活球的隊員不得使球被非法地回到他的後場。

第31條 干涉得分和干擾

31.1 定義

投籃或罰球

·開始:當球離開正在做投籃動作的隊員的手時。

·結束:當球處於下列情況時:

——從上方直接進進球籃並且停留其中或穿過球籃。

——不再有進進球籃的可能性。

——觸及籃圈。

——觸及地面。

——成為死球。

31.2 規定

31.2.1 干涉得分發生在投籃中:當一名隊員觸及完全在籃圈水平面之上的球時,並且:

·球在下落飛向球籃中。

·在球已碰擊籃板後。

31.2.2 干涉得分發生在罰球中:當一名隊員觸及飛向球籃的、觸及籃圈前的球時。

31.2.3 干涉得分限制適用到:

·在投球中球不再有進進球籃的可能性。

·球已觸及籃圈。

31.2.4 干擾發生在投籃中,當:

·球與籃圈接觸時隊員觸及球籃或籃板。

·隊員從下方伸手穿過球籃並觸及球。

·球在球籃中時防守隊員觸及球或球籃並阻止球穿過球籃。

·防守隊員使得籃板或籃圈搖動,根據裁判員的判定,這種手段已妨礙球進進球籃。

·進攻隊員使籃板或籃圈搖動,根據裁判員的判定,這種手段使球進進球籃。

31.2.5 干擾發生:在罰球中,當:

·在一次罰球(隨後有進一步的罰則)中,球有進進球籃的可能性時,一名隊員觸及球、球籃或籃板。

·在最後一次或僅有一次的罰球中,在球與籃圈接觸時,隊員觸及球籃或籃板。

·隊員從下方伸手穿過球籃並觸及球。

·在最後一次或僅有一次的罰球中,球有進進球籃的可能性和球已觸及籃圈之後,一名防守隊員使籃板或籃圈搖動,根據裁判員的判定,這種手段已妨礙球進進球籃。

·在最後一次或僅有一次的罰球中,球有進進球籃的可能性和球已觸及籃圈之後,一名防守隊員使籃板或籃圈搖動,根據裁判員的判定,這種手段已使球進進球籃。

31.2.6 投籃的球在飛行時和:

·在一名裁判鳴哨之後。

·結束一節的比賽計時鍾信號響起之後。

在球已觸及籃圈後仍有進進球籃的可能性時,隊員不得觸及球。

涉及干涉得分和干擾的所有限制應適用。

31.3 罰則

31.3.1 如果一名進攻隊員發生違例,不判給的分。將球判給對方隊員在罰球線的延長部分擲球入界,除非本規則另有規定。

31.3.2 如果一名防守隊員發生違例。應判給進攻的隊:

·當球在罰球中出手時,得1分。

·當球在2分投籃區域出手時,得2分。

·當球在3分投籃區域出手時,得3分。

得分的判給就好像球已進進球籃。

31.3.2 在最後一次或僅一次的罰球中如果防守隊員違例,應判給進攻的隊得1分,隨後執行防守隊員技術犯規的罰則。

32.1 定義

32.1.1 在一場籃球比賽中,10名隊員快速移動在一個有限的空間內,身體接觸不可避免。

32.1.2 犯規是對規則的違犯,含有與對方隊員的非法身體接觸和/或違反體育道德的舉止。

32.1.3 一個隊可被宣判任何數量的犯規,不考慮罰則,犯規者的每一犯規應被登記,記入記錄表並相應地被處罰。

第33條 接觸:一般原則

33.1 圓柱體原則

圓柱體原則定義為一名站在地面上的隊員占據一個假想的圓柱體內的空間。它包括該隊員上面的空間,並受下列限定:

·前面由手的雙掌。

·後面由臀部,和

·兩側由雙臂和雙腿的外側。

雙手和雙臂可以在軀干前伸展,其肘部的雙臂彎曲不超過雙腳的位置,因此兩前臂和雙手是舉起的。他的雙腳間的距離因按照他的高度變化。(圖5)

33.2 垂直原則

在比賽中,每一隊員都有權占據未被對方隊員已經占據的任何場上位置(圓柱體)。

這個原則保護隊員所佔據的地面空間和當他在此空間內垂直起跳的上方空間。

隊員一離開他的垂直位置(圓柱體)並與已經建立了他自己的垂直位置(圓柱體)的對方隊員發生身體接觸,離開他的垂直位置(圓柱體)的隊員就對此接觸負責。

防守隊員垂直地離開地面(在他的圓柱體內)或在他自己的圓柱體內把雙手和雙臂伸展在他的上方,則不必判罰。

無論是在地面上或在空中的進攻隊員不應用下列方式與處於合法防守位置的防守隊員發生接觸。

·用他的手臂為自己創造額外的空間(清除障礙)。

·在投籃時或剛投籃之後伸展他的雙腳或雙臂去造成接觸。

33.3 合法防守位置

一名防守隊員已建立了最初的合法防守位置,當:

·他正面對他的對手,並且

·他的雙腳著地。

合法防守位置從地面到天花板垂直地在他上方(圓柱體)伸展。他可將他的雙臂和雙手舉過頭或垂直跳起,但是他必須在假想的圓柱體內是手和臂保持垂直的姿勢。

33.4 防守控制球的隊員

當防守控制(正持著或運著)球的隊員時,時間和距離的因素不適用。

每當對方隊員在持球隊員面前占據了一個最初的合法防守位置(甚至是一瞬間完成的),持球隊員必須料到被防守並必須准備停步或改變他的方向。

防守隊員建立一個最初的合法防守位置,必須在占據位置前沒有造成接觸。

一旦防守隊員已建立了一個最初的合法防守位置,他可移動以便防守他的對手,但他不得伸展他的雙臂、雙肩、雙髖或雙腿,並通過這樣做來造成接觸以阻止從他身邊通過的運球隊員。

當裁決阻擋/撞人情況涉及持球隊員時,裁判員應運用下列原則:

·防守隊員必須以面對持球隊員並雙腳著地來建立一個最初的合法防守位置。

·防守隊員為保持最初的合法防守位置,可保持靜立、垂直起跳、側移或後移。

·在保持最初的合法防守位置的移動中,一腳或雙腳可以瞬間離地,只要該移動是側向或向後的,不朝向持球隊員。

·接觸必須發生在軀幹上,在這樣情況下,防守隊員將被以為是已經先在接觸地點了。

·已建立了合法防守位置的防守隊員可以在他的圓柱體之內轉身,以緩和任何沖撞或避免受傷。

如發生任何上述情況,應以為持球隊員已經造成了犯規。

33.5 防守不控制球的隊員

不控制球的隊員有權在球場上自由地移動,並占據任何未被另一隊員已經占據的位置。

當防守不控制球的隊員時,時間和距離的因素應適用。防守隊員不能如此靠近和/或如此快地在移動的對方隊員的路徑中占據一個位置,以致後者沒有足夠的時間或距離停步或改變他的方向。

此距離與對防守隊員的速度直接成正比,不得少於正常的1步,不得多於正常的2步。

如果一名防守隊員在占據最初的合法防守位置中不重視時間和距離的因素,並與對方隊員發生接觸,他對該接觸負責。

一旦一名防守隊員已經建立了一個最初的合法防守位置,為防守對方隊員他可移動。他不得為了阻止對方隊員從他身邊通過而在他的路徑中伸展臂、肩、臀或腿。他可以在他的圓柱體內轉身或將手臂置於身前並貼近身體以避免受傷。

33.6 騰空的隊員

從球場某地點跳起在空中的隊員有權再落回同一地點。

他有權落在場上的另一地點,只要落地點和起跳和落地點之間的直接通道在起跳的時間尚未被對方隊員占據。

如果一名隊員已跳起並落地,可是他的動量使其接觸了在落地地點之外已佔據了一個合法防守位置的對方隊員,則該跳起隊員對此接觸負責。

在隊員已跳起在空中後,對方隊員不得移動到他的路徑上。

移動到騰空隊員的身下並造成接觸,通常是違反體育道德的犯規,某些情況下可能是取消比賽資格的犯規。

33.7 掩護:合法的和非法的

掩護是試圖延誤或阻止一名沒有球的對方隊員到達希望到達的場上位置。

合法的掩護是當正在掩護對手的隊員:

·發生接觸時是靜止的(在他的圓柱體內)。

·發生接觸時雙腳著地。

非法的掩護是當正在掩護對手的隊員:

·發生了接觸時正在移動。

·發生了接觸時,是在靜止對手的視野之外做掩護沒有給出足夠的距離。

·發生了接觸時,對移動中的對手沒有重視時間和距離的因素。

如果在靜止對手的視野之內做掩護(前方的或側方的),做掩護的隊員可按自己的意願靠近對手已建立掩護,只要沒有接觸。

如果在靜止對手的視野之外做掩護,做掩護的隊員必須允許對手向掩護邁出正常的一步而不發生接觸。

如果對手在移動中,時間和距離的因素應適用。做掩護的隊員必須留出足夠的空間,以便被掩護的隊員能通過停步或改變方向來避免掩護。

要求的距離是不得少於正常的1步,不得多於正常的2步。

與已經建立掩護的隊員的任何接觸,由被合法掩護的隊員負責。

33.8 撞人

撞人是有球或無球的隊員推進或移動到對方隊員軀幹上的非法身體接觸。

33.9 阻擋

阻擋是阻礙有球或無球對方隊員行進的非法的身體接觸。

如果試圖做掩護的隊員在移動中與靜止或後退的對方隊員發生接觸,則他發生了一起阻擋犯規。

如果隊員不顧球,面對著對方隊員並隨著對方隊員的移動而移動它的位置,除非包含其它因素,他對所發生的任何接觸負主要責任。

所謂「除非包含其它因素」,是指被掩護的隊員故意推人、撞人或拉人。

隊員在場上占據位置時把他的手臂或肘伸在他的圓柱體之外是合法的。但當對方隊員試圖通過時,它們必須被移動到他的圓柱體之內。如果手臂或肘是在他的圓之體之外並發生接觸,這是阻擋或拉人。

33.10 用手和/或手臂接觸對方隊員

用手觸及對方隊員,本身未必是犯規。

裁判員應判定引起接觸的隊員是否已經獲得了不公正的利益。如果隊員引起的接觸在任何方面限制對方隊員的移動自由,這樣的接觸是犯規。

當防守隊員處於防守位置,並且他的手或手臂放置在持球或不持球的對方隊員身上並保持接觸以阻礙他行進,就發生了非法的用手或非法伸展手臂。

反復地觸及或「戳」持球或不持球的對方隊員是犯規,因為這可導致粗暴的比賽。

這是持球的進攻隊員犯規:

·為了獲得不公正的利益,用手臂或肘「勾住」或纏繞防守隊員。

·為了阻止防守隊員的防守或試圖搶球,或為了在他或防隊員之間創造更大的空間,「推開」防守隊員。

·運球時,用伸展的前臂或手去阻止對方隊員獲得控制球。

不持球的進攻隊員為了下列原因「推開」防守隊員是犯規:

·擺脫去接球。

·阻止防守隊員的防守或試圖搶球。

·在他和防守隊員之間創造更大的空間。

33.11 居中策應

垂直原則(圓柱體原則)適用於居中策應。

位於居中策應位置的進攻隊員和看守他的防守隊員必須尊重彼此的垂直位置(圓柱體)的權利。

位於居中策應位置的進攻隊員或防守隊員用肩或髖將他的對方隊員擠出位置,或用伸展的肘、臂、膝、或身體的其他部位去干擾對方隊員的活動自由,是犯規。

33.12 背後非法防守

背後非法防守是防守隊員從對方隊員的背後與其發生身體接觸。防守隊員正試圖去搶球的事實,不證明從背後與對方隊員發生接觸是正當的。

33.13 拉人

拉人是干擾對方隊員移動自由的非法身體接觸。這種接觸(拉人)能用身體的任何部分來發生。

33.14 推人

推人是隊員用身體的任何部位強行移動或試圖移動控制或未控制球的對方隊員時發生的非法身體接觸。

第34條 侵人犯規

34.1 定義

侵人犯規是隊員與對方隊員的接觸犯規,無論球是活球或是死球。

隊員不應通過伸展他的手、臂、肘、肩、髖、腿、膝或腳來拉、阻擋、推、撞、絆、阻止對方隊員行進;以及不應將其身體彎曲成「反常的」姿勢(超出他的圓柱體);也不應放縱任何粗野或猛烈的動作。

34.2 罰則

應給犯規隊員登記一次侵人犯規。

34.2.1 如果對沒有做投籃動作的隊員發生犯規:

·由非犯規的隊在最靠近違犯的地點擲球入界重新開始比賽。

·如果犯規的隊處於全隊犯規處罰狀態,則應運用第41條(全隊犯規:處罰)。

34.2.2 如果對正在做投籃動作的隊員發生犯規,應按下列所述判給投籃隊員若干罰球:

·如果投籃成功,應計得分並判給1次追加的罰球。

·如果從2分投籃區域的投籃不成功,應判給2次罰球。

·如果從3分投籃區域的投籃不成功,應判給3次罰球。

·在結束一節的比賽計時鍾信號響時或恰好響之前,或當24秒鍾裝置信號響時或恰好響之前,隊員被犯規了,此時球仍在該隊員手中,並且投籃成功,不應計得分,應判給2次或3次罰球。

第35條 雙方犯規

35.1 定義

雙方犯規是兩名互為對方的隊員大約同時相互發生侵人犯規的情況。

35.2 罰則

35.2.1 應給每一犯規隊員登記一次侵人犯規。不判給罰球。

35.2.2 如果在雙方犯規的同一時間出現的情況不同,比賽應按下列所述重新開始:

·投籃有效或最後一次或僅有一次的罰球得分,應將球判給非得分隊從端線的任何地點擲球入界。

·某隊已控制了球或擁有球權,應將球判給該隊在最靠違犯的地點擲球入界。

·任一隊都沒有控制球也沒有球權,一次跳球情況發生。

第36條 違反體育道德的犯規

36.1 定義

36.1.1 根據裁判員的判斷,一名隊員不是在規則的精神和意圖的范圍內合法地試圖去直接搶球,發生的接觸犯規是違反體育道德的犯規。

36.1.2 違反體育道德的犯規在貫穿整場的比賽中必須解釋一致。

36.1.3 裁判員必須只判斷動作。

36.1.4 判斷犯規是否是違反體育道德的,裁判員應運用如下原則:

·如果一名隊員不努力去搶球並發生接觸,這是一起違反體育道德的犯規。

·如果一名隊員在努力搶球中造成過分的接觸(嚴重犯規),則該接觸應被判定是違反體育道德的。

·如果一名隊員在做合法的努力去搶球(正常的爭搶)發生了犯規,這不是違反體育道德的犯規。

36.2 罰則

36.2.1 應給犯規隊員登記一次違反體育道德的犯規。

36.2.2 罰球應判給被犯規的隊員,以及隨後:

·在記錄台對面的中場延長部分擲球入界。

·在中圈跳球開始第1節。

罰球的次數應按如下規定:

·如果對沒有做投籃動作的隊員發生犯規:應判給2次罰球。

·如果對正在做投籃動作的隊員發生犯規:如果中籃應計得分並加判給1次罰球。

·如果對正在做投籃動作的隊員發生犯規,並沒有得分:應判給2或3次罰球。

第37條 取消比賽資格的犯規

37.1 定義

37.1.1 隊員、替補隊員、被逐出的隊員、教練員、助理教練員或隨隊人員的任何惡劣的違反體育道德的行為是取消比賽資格的犯規。

37.1.2 一名隊員被登記了2次違反體育道德的犯規時,該隊員也應被取消比賽資格。

37.1.3 教練員也應被取消比賽資格,當:

·由於他自身違反體育道德行為的結果而被登記了2次技術犯規(『C』)時。

·由於球隊席人員(助理教練員、替補隊員或隨隊人員)的違反體育道德行為的結果而被累計登記了3次技術犯規(『B')或3次技術犯規的組合

『肆』 一般籃球是幾個人打的

籃球是是5個人打的每個人的位子都不同
分別有
中鋒
大前鋒
小前鋒
得分後衛
組織後衛
如果要參加正式的比賽每個隊必須有12個人才可以!

『伍』 正規打籃球一般需要幾個人(包括替補的)

籃球的報名人數在國際籃聯和NBA中是存在區別的。

在國際籃聯的比賽中規定報名人數為12人;NBA中報名人數為15人,但是每場比賽最多出場人數也是12人,其餘3人不能進入大名單。一般的籃球比賽均按照國際籃聯的規則,下面將就國際籃聯規則做進一步說明:

  1. 每場比賽最多出場12人,包括5名首發球員和7名替補球員;

  2. 場上人數不得多於5人;

  3. 當一方因犯規罰下等原因使可上場人數小於2人時,立即判負;

籃球是一個由兩隊參與,在一個長方形籃球場進行的球類運動,每隊出場5名隊員,可將球向任何方向傳、投、拍、滾或運,目的是將籃球投入對方球籃得分,並阻止對方獲得球或得分。籃球是世界上最多人觀看的球類活動之一,從1936年起就是奧運的正式競賽項目之一。

當今世界籃球水平最高的聯賽是美國籃球職業聯盟(NBA)比賽。

代表中國的水平最高的聯賽是中國職業籃球聯賽(CBA)比賽。

『陸』 打籃球時,男女雙方各多少人

全場正規賽無論男女都是雙方一方5隊員,分為C(中鋒)、PF(大前鋒)、SF(小前鋒)、SG(得分後衛)、PG(控球後衛),即1號位、2號位、3號位、4號位、5號位,依次對應。

半場賽屬於隨意的街球賽。
按人數自定安排,可1V1/2V2/3V3/4V4。比賽較隨意。

正規比賽是沒有男女混賽的,因為男女身體素質懸殊過大,所以一般沒有男女混賽的情況,當然你也可以打,不過都是按自己想法、隨意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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