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籃球隊12個人怎麼安排上場時間
籃球隊12個人怎麼安排上場時間?
這個問題我只是說說自己對籃球的理解,因為人的體力是有限的,跟何況在籃球運動這么激烈的一個運動更要和你的分配好球員的出場時間!
首發肯定是5人,我分別稱:A1A2A3A4A5.
大概打到首節還剩下4分鍾左右把替補5人全部換下首發5人,替補分別稱:B1B2B3B4B5.
發現替補在首節發現不佳的可以用還沒有上場的2個替補換掉,分別稱為:C1C2.
打到第二節前5分鍾左右可以用首發全部換掉替補,如果有替補打得比較好的可以留下1個左右繼續打多2分鍾。
以此類推,一般最後8分鍾左右都是首發在打,同時也可以用發揮更佳的替補頂替木屑首發在打。
『貳』 籃球規則
定義
每場籃球比賽由兩個隊參加,每隊出場5名隊員。目的是將球進入對方球籃得分,並阻止對方獲得球或得分。可將球向任何方向傳、投、拍、滾或運,但要受下列規則的限制。隊員和替補隊員
比賽進行時,每隊要有5名隊員上場,並可按照規則的規定進行替換。
球隊的球員在場上時為隊員,他有權參加比賽。在場下則為替補隊員。
當裁判員招呼某替補隊員進場時,他即成為隊員;當裁判員招呼那名隊員的替換者進場時,該隊員即成為替補隊員。
隊員的服裝要按下列要求配備:
1、前後是相同單一顏色的背心(不允許有條紋的背心)。
2、圓領衫可以穿在背心裏面,但要與背心相同的單一顏色。
3、前後是相同單一顏色的短褲,但不一定和背心的顏色相同。
4、允許穿長於短褲的緊身內褲,但要與短褲相同的單一顏色。
每個隊員背心前後的號碼須是清晰的、單色的,並與背心的顏色有明顯的區別。號 碼要醒目,並且:
1、後背的號碼至少高0.20米(20厘米);
2、前胸的號碼至少高0.10米(10厘米);
3、號碼的寬度不得少於0.02米(2厘米);
4、球隊要使用0至99的號碼(NBA慣例);
5、同隊隊員不得使用重復的號碼。
註:在比賽中,如果某隊員改變他的號碼,他要向記錄員和主裁判員報告這一改變。
主裁判員不得允許任何隊員佩帶對其他隊員有危險的裝備。
1、下列裝備不允許:
2、下列裝備許可:
註解
本條中關於合格參賽的球員服裝號碼的尺寸、顏色和位置的規定必須嚴格遵守。號碼必須清晰可見,並易為裁判員和記錄員辨認。
背心上允許的廣告不得干擾前後號碼的可見性。背心上號碼的尺寸無論如何不得縮小。
球隊必須至少有兩套服裝,一套淺色(最好白色),一套深色。
對所有的比賽:
1、秩序冊中隊名列前的隊(主隊)要穿淺色服裝(最好白色);
2、秩序冊中隊名在後的隊(客隊)要穿深色服裝;
3、然而,如果涉及比賽的兩隊同意,他們可以互換服裝顏色。
對於國際籃聯主要的比賽,同隊的隊員要:
1、穿著一致的單一色或多色的鞋;
2、穿著一致的單一色或多色的襪子。
隊長的職責和權力
必要時,隊長是他的球隊在場上的代表。他可以為獲得必要的情況向裁判員提出請求。這樣做要有禮貌,而且只能在球成死球並停止比賽計時鍾時。
隊長因任一正當原因離開球場,要把他不在場期間代理隊長職務的隊員通知主裁判員。
教練員的職責和權力
至少在預定的比賽開始前20分鍾,雙方教練員要將包括參賽球員姓名、號碼,以及隊長、教練員和助理教練員的書面名單送交記錄員。
至少在比賽開始前10分鍾,教練員要確認該隊已登記的球員姓名、號碼和教練員姓名的名單,並在記錄表上簽字。同時指明開始上場的5名隊員。「A」隊教練員要首先辦理此事。
只有教練員或助理教練員可以提出暫停請求。
當教練員或助理教練員想要替換隊員時,該替補隊員必須向記錄員報告請求替換,並必須立即做好上場比賽的准備。
如助理教練員,他的姓名必須在比賽開始前填入記錄表內(他沒必要簽字)。教練員如因任何原因不能繼續執行其職責,要由助理教練員代理。
如果教練員不能繼續工作,而在記錄表上又沒有登記助理教練員(或助理教練員也不能繼續工作),隊長可以擔任教練員。如隊長因任何正當的原因必須離場,他可以繼續擔任教練員。然而,如因被取消比賽資格而必須離場,或因受傷不能擔任教練員,則代替他擔任隊長的隊員替代他當教練員。
比賽中,僅允許在記錄表上登記姓名的教練員站立著。
註解
教練員已指定了某隊員在開始比賽時上場,如果該隊員受傷,只要主裁判員確認受傷是真實的,可以被替換。
遲到的替補隊員可以參加比賽,只要在比賽前教練員向記錄員提交的球員名單中已包括了他們。
教練員(或助理教練員)是該隊在比賽中唯一可與記錄台人員聯系的代表。他可以在比賽計時鍾停止、球成死球期間進行聯系,必要時可詢問有關比分、時間、記錄板或犯規次數等事宜。 他與記錄台人員接觸的任何時候都必須是態度和藹和有禮貌。他絕不能幹擾比賽的正常進行。
5關於比賽時間編輯
比賽時間
比賽可分成:
兩個半時,每半時20分鍾;
四節,每節12分鍾(NBA和CBA慣例,國際籃聯規定時間為每節10分鍾)。第一和第二節、第三和第四節中間的休息時間分別為2分鍾;
半時間的休息時間為10分鍾或15分鍾:
1、由當地組織者決定,但該決定最遲必須在預定的比賽(錦標賽)開始前一天通知到所有有關人員。
2、如果僅一場比賽,該決定必須在比賽開始前通知。
國際籃聯的適當部門要決定比賽的時間:
1、世界錦標賽由國際籃聯中央委員會決定;
2、地區或洲的比賽由地區或洲的最高機構決定;
3、國家或地方的比賽由國家或地方的協會決定。
操縱比賽計時鍾
下列情況要開動比賽計時鍾:
1、跳球中,球拋到最高點後被跳球隊員合法地拍擊時;
2、罰球未成功繼續比賽,當球觸及場上隊員時;
3、擲界外球後,當球觸及場上隊員時。
下列情況要停止比賽計時鍾:
1、在半時或一節結束的時間終了時;
2、當裁判員鳴哨時;
3、當30秒鍾信號發出時;
4、當投籃得分,對方球隊按規則第十九條第二款3已經請求了暫停時。
24秒鍾規則
當一名隊員在場上控制活球時,該隊必須在24秒鍾內完成投籃。
控制球隊在24秒鍾內未投籃,要發出24秒信號的聲響,違反本條規則為違例。
按下列規定操縱30秒鍾裝置:
1、一名隊員在場上一旦獲得控制活球,就要開動24秒鍾裝置。
2、一旦球隊控制球結束,該裝置就要停止(見第二十八條)。
3、只有當隊員在場上重新控制球,新的24秒周期開始時,24秒鍾裝置才復位和重新開始。
4、下列情況停止24秒鍾裝置,但不重新設定24秒周期:
5、由於任何其它原因,要判給控制球隊一個新的24秒周期,除非裁判員判斷某隊已被置於不利,在那種情況下,裁判員不要判給控制球隊一個新的24秒周期。
註解 投籃的球在空中時,如果24秒鍾裝置錯誤時發出聲響:
如果雙方隊員均未觸及球,球進進球籃,則投中得分;
如果球被任一隊員合法觸及或投籃明顯不會成功,則球成死球,要判為跳球;
如果球有機會進進球籃,並在接觸籃圈前被觸及,規則第四十四條的所有有關限制均適用。
6關於籃球比賽編輯
要登記的暫停
說明 按下列規定,球隊持續1分鍾的暫停要登記。
1、對於2 X 20分鍾的比賽,每隊每半時的比賽時間內可以准許請求兩次要登記的暫停,每一決勝期內准許1 次。
2、對於4 X 12分鍾的比賽,每隊每半時(兩節)的比賽時間內可以准許請求3次要登記的暫停,每一決勝期內准許1次。
3、如果要登記的暫停時間未到,而請求暫停的隊已做好了比賽的准備,主裁判員要盡快重新開始比賽。
4、暫停期間允許隊員們離開比賽場地,坐到球隊席上。
程序
1、教練員或助理教練員有權請求要登記的暫停。他要親自到記錄員處用雙手做出規定的手勢,明確地提出「暫停」 請求。
2、一旦球成死球並停止比賽計時鍾時,記錄員就要通過他的信號通知裁判員某隊的暫停請求:
裁判手勢
裁判手勢
3、下列情況教練員或助理教練員也可以獲得一次要登記的暫停:
1、從第一次或僅有一次罰球,球進入比賽狀態的瞬間起,不允許暫停;只有經過一個比賽的鍾表運行片段後,球再次成死球時才允許。例外:
2、如有下述情況,則不登記「暫停」:
球場示意圖
球場示意圖
3、未用過的暫停不可挪到下半時或決勝期。
註解下列幾點關於要登記的暫停的處理方法是教練員和記錄員要注意的:
除了對方隊員投籃得分後和當時又沒有發生犯規的情況外,要給首先提出請求的教練員登記暫停。
一個隊請求的要登記的暫停可以撤銷,但只能在記錄員向裁判員發出暫停信號以前提出。
隊員或裁判員受傷
隊員受傷
1、假如隊員受傷,裁判員可以停止比賽。
2、如活球中發生受傷事故,裁判員要使比賽告一段落時再鳴哨;所謂告一段落,即控制球的隊已經投籃、失去控制球、持球停止進攻或球已成死球。 然而,為了保護受傷隊員,必要時裁判員可立即中斷比賽。
3、
4、如果出現下列情況,受傷隊員不能留在場上繼續比賽,必須被替換:
5、如已判給受傷隊員罰球,則要由替換他的隊員執行。該替換隊員不能被替換,只能等到該隊下次替換機會時再被替換。
6、比賽中,裁判員要命令每一位正在流血或有傷口的隊員離開比賽場地,並讓其替換。該隊員只有在流血停止並且患部或創面已被全面安全地包紮後才可返回球場。
裁判員受傷 如果一位裁判員受傷或任何其它原因,在事故發生後10分鍾內還不能繼續執行任務,比賽要繼續進行,除有可能以有資格的替補裁判員更換受傷的裁判員外,另一位裁判員應單獨工作到比賽結束。
得分相等和決勝期
如果下半時(2 X 20分鍾的比賽)或第四節(4 X 12分鍾的比賽終了時得分相等,要延長5分鍾作為決勝期繼續比賽,必要時要延長幾個這樣的5分鍾,直到分出勝負為止。
第一個決勝期前,兩隊要拋幣來確定他們將要進攻的球籃。
每次增加的決勝期開始時,他們要互換球籃。
每次決勝期前允許有2分鍾的休息時間。
每一決勝期要在中圈跳球開始。
比賽的勝負
在比賽時間內得分較多的一隊為勝隊。
比賽的開始
如果某隊在場上准備比賽的隊員不滿5名,比賽不能開始。
比賽要在圓圈內跳球開始。
當主裁判員持球步入中圈執行跳球時,比賽正式開始。
每一節比賽開始要按上述第二款和第三款的程序進行。
所有比賽的下半時,雙方隊要交換球籃。
球的狀態
下列情況表明球進入比賽狀態;
1、裁判員持球進入圓圈執行跳球時;
2、裁判員持球或不持球進入罰球區執行罰球時;
3、當擲界外球,隊員可處理球時。
下列情況表明球成活球:
1、跳球中,球到達最高點後被一名或雙方跳球隊員合法拍著時;
2、裁判員將球置於罰球隊員可處理時;
3、擲界外球後,球接觸場上隊員時。
下列情況表明球成死球:
1、任何合法中籃時;
2、球成活球或球進入比賽狀態,裁判員鳴哨時;
3、對於下列情況的罰球,球明顯不會中籃時:
4、當活球,30秒鍾計時員發出信號時(例外:見第十八條註解);
5、每半時或每節時間終了時;
6、每半時或每節時間終了或宣判犯規後,投籃的球在飛行中被任一隊的隊員合法觸及。 第33條和第44條的規定仍然有效。 例外: 如出現下列情況,球不成死球,投中得分有效:
罰球或投籃,球在空中時發生上述第2、4或5項的情況。
當隊員在做投籃動作並仍控制著球時,對方隊員對他犯規,他繼續完成對方犯規前的投籃連續動作(見第二十九條)。 上述第二款不適用於每半時或每節比賽結束時,或在30秒信號發出後。
隊員和裁判員的位置
隊員的位置取決於他所接觸的地面。 當隊員跳起在空中時,他的位置仍為起跳時所觸及的地面。這包括界線、中線、3分線、罰球線和標定罰球區的各線 (例外:見第三十一條第四款)。
裁判員位置的確定與與隊員位置的確定相同。 當球觸及裁判員時,就如同觸及裁判員所位於的地面一樣。
跳球
裁判員在雙方各一名隊員之間將球拋起,跳球即開始。
球只有被一名或雙方跳球隊員用手拍擊,跳球才合法。
跳球要在發生下列情況最近的圓圈內執行:
1、宣判爭球,也就是雙方球隊各一名或數名隊員用一手或雙手緊緊地握著球,以至如不採用粗野動作,任一隊員就不能獲得球權時。 如有兩名以上的隊員緊握著球,則跳球要在裁判員指定的兩名身高大致相同的雙方隊員之間進行。
2、如果球出界出現了下列情況:
3、無論何時,活球停留在籃圈支頸上: 跳球要在雙方任一隊員之間進行。
4、無論何時,按第五十九條,相同輕重的罰則被抵消並導致跳球: 跳球要在雙方任一隊員之間進行。
5、無論何時,球意外地從球籃下方進進球籃: 跳球要在雙方任一隊員之間進行。
跳球中要應用下列規定:
1、跳球時,兩名跳球隊員的腳要站在靠近本隊球籃一邊的半圓內,一隻腳靠近兩人之間的線的中心。
2、然後裁判員在兩名跳球隊員之間將球垂直地向上拋起;球拋起的高度要超過跳球隊員跳起時能達到的高度,並且球在他們之間落下。
3、球達到最高點後必須被一名或雙方跳球隊員合法地拍擊。
4、在球被合法地拍擊前,任一跳球隊員都不得離開他的位置。
5、在球觸及非跳球隊員、地面、球籃或籃板前,任一跳球隊員都不能抓住球或觸及球超過兩次。 根據這個規定,可能有4次拍球,即每一跳球隊員拍球兩次。
6、在球被拍擊前,其他隊員要站在圓圈外。
7、如果球不是被一名或雙方跳球隊員拍擊,或如果球沒有被任何一名跳球隊員拍擊面觸及地面,則要重新執行跳球。
8、如一名對方隊員要求站在圓圈外的一個位置上,本方隊員不得圍繞圓圈毗連站立。 違反第1、3、4、5和6項的規定是違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