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籃球規則多少條

發布時間:2022-05-01 23:08:05

❶ 籃球有多少項規則

1.比賽方法 一隊五人,其中一人為隊長,候補球員最多七人,但可依主辦單位而增加人數。比賽分前、後半場,每半場各 20 分鍾,中場休息 10 分鍾。比賽結束兩隊積分相同時,則舉行延長賽 5 分鍾,若 5 分鍾後比數仍相同,則再次進行 5 分鍾延長賽,直至比出勝負為止。 2.得分種類 球投進籃框經裁判認可後,便算得分。 3 分線內側投入可得 2 分;分線外側投入可得 3 分,罰球投進得 1 分。 3.進行方式 比賽開始由兩隊各推出一名跳球員至中央跳球區,由主審裁判拋球雙方跳球,開始比賽。擲界外球。 4.選手替換 每次替換選手要在20秒內完成,替換次數則不限定。交換選手的時間選在有人犯規、爭球、叫暫停等。裁判可暫時中止球賽的計時。 5.罰球 每名球員各有 4 次被允許犯規的機會,第五次即犯滿退場。且不能在同一場比賽中再度上場。罰球是在誰都不能阻擋、防守的情況下投籃,是做為對犯規隊伍的處罰,給予另一隊的機會。罰球要站在罰球線後,從裁判手中接過球後 5 秒內要投籃。在投籃後,球觸到籃框前均不能踩越罰球線。 6.違例 大致可分為(1)普通違例:如帶球走步、兩次運球、腳踢球或以拳擊球。(2)跳球違例、(3)跳球時的違例:除了跳球球員以外的入木可在跳球者觸到球之前進入中央跳球區。 基本規則二: 30秒鍾規則 ---進攻球隊在場上控球時必須在30秒鍾內投籃出手(NBA比賽為24秒,10秒鍾規則 ---球隊從後場控制球開始,必須在10秒鍾內使球進入前場(對方的半場). 5秒鍾規則 ---持球後,球員必須在5秒鍾之內擲界外球出手.FIBA規則規定罰球也必須在5秒鍾內出手(NBA規則中為10秒). 3秒鍾規則 ---與對方發生身體接觸而產生的犯規,比如與裁判發生爭執等情況. 侵人犯規 ---與對方發生身體接觸而產生的犯規行為. 技術犯規 ---隊員或教練員因表現惡劣而被判犯規,比如與裁判發生爭執等情況. 取消比賽知識的犯規 ---球員做出的不體現運動員精神的犯規動作,比如打人.發生此類情況後,球員應立即被罰出場外。 隊員5次犯規 ---無論是侵人犯規,還是技術犯規,一名球員犯規共5次(NBA規定為6次)必須離開球場,不得再進行比賽。 違例 ---既不屬於侵人犯規,也不屬於技術犯規的違反規則的行為。主要的違例行為是:非法運球;帶球走3秒違例;使球出界。 隊員出界 ---球員帶球或球本身觸及界線或蚧線以外區域,即屬球出界。在球觸線或線外區域之前,球在空中不算出界。 干擾球 ---投籃的球向籃下落時,雙方隊員都不得觸球。當球在球籃里的時候,防守隊員不得觸球。 被緊密盯防的選手 ---被防守隊員緊密盯防的球員必須在5秒鍾之內傳球,運球或投籃,否則其隊將失去控球權(NBA規則中無此規定)。 球回後場 ---球隊如已將球從後場移至前場,該球隊球員便不能再將球移過中線,運回後場。 一、當一名隊員在場上控制量個活球時,該隊必須在24秒鍾內完成投籃。 二、控制球隊在24秒鍾內未投籃,要發出24秒信號的聲響,違反本條規則為違例。 1、每隊每半時的比賽時間內可以准許請求兩次要登記的暫停,每一決勝期內准許1 次。時間為一分鍾,從第一次或僅有一次罰球,球進入比賽狀態的瞬間起,不允許暫停;只有經過一個比賽的鍾表運行片段後,球再次成死球時才允許。 三、如果下半時要延長5分鍾作為決勝期繼續比賽,必要時要延長幾個這樣的5分鍾,直到分出勝負為止。 四、第一個決勝期前,兩隊要拋幣來確定他們將要進攻的球籃。 五、每次增加的決勝期開始時,他們要互換球籃。每次決勝期前允許有2分鍾的休息時間。 六、跳球時,兩名跳球隊員的腳要站在靠近本隊球籃一邊的半圓內,一隻腳靠近兩人之間的線的中心。 七、然後裁判員在兩名跳球隊員之間將球垂直地向上拋起;球拋起的高度要超過跳球隊員跳起時能達到的高度,並且球在他們之間落下。球達到最高點後必須被一名或雙方跳球隊員合法地拍擊。 八、籃球是用手來打球的運動項目。帶球跑、踢球或用拳擊球是違例。 九、踢球就是用膝、膝以下腿的任何部位或腳去擊球或攔阻球。只有故意地做這種動作時才是違例。 十、根據裁判員的判斷,一個被確認對正在做投籃動作的隊員的犯規,必須是發生在該隊員投籃手臂的連續動作已經開始之後。如果投球中籃,即使是在鳴哨後球才離開投籃隊員的手,要計得分。在響哨後,如果做了一個全新的投籃嘗試(動作)、則中籃無效。 十一、擲界外球的隊員不得違反下列規定: 1、球離手時踏場地;2、在球離手前消耗的時間超過5秒鍾;3、擲球越過籃板傳給場上另一隊員;4、擲界外球球離手後,在球接觸場上隊員前,球觸及界外或停留在籃圈支頸上,或進進球籃。 十二、在球擲過界線前,任何其他隊員都不可以使身體的任何部分越過界線。 十三、當持活球的隊員用同一腳向任何方向踏出一次或數次,另一腳(稱為中樞腳)不離開與地面的接觸點。 十四、某隊控制球時,該隊隊員在對方的限制區內停留不得超過持續的3秒鍾。當一名隊員在後場控制活球時,該隊必須在7秒鍾內使球進入前場。當球觸及前場或觸及有部分身體接觸前場的隊員時,球即進入前場。 十五、隊員不準通過伸展臂、肩、髖、膝、腳或彎曲身體成不正常姿勢以阻擋、拉、推、撞、絆等動作來阻礙對方行進;也不準使用任何粗野動作。 定義 1、阻擋:是阻止對方隊員行進的身體接觸。 2、撞:是持球或不持球的隊員推動或移動到對方隊員軀幹上的身體接觸。 3、從背後防守:是防守隊員從對方隊員的背後與其發生的身體接觸。即使防守隊員正在試圖去搶球,與對方隊員發生身體接觸也是不正當的。 4、用手攔阻:是防守隊員在防守狀態中用手接觸對方隊員,或是阻礙其行動或是幫助防守隊員來防守對手的動作。 5、擋人:是干擾對方隊員移動自由而發生的身體接觸。能用身體的任何部位來造成這個(拉人)接觸。 6、非法用手:發生在隊員試圖用手搶球接觸了對方隊員時,如果僅僅接觸了對方隊員持球的手,則被認為是附帶的接觸。 7、推人:是用身體的任何部位強行移動或試圖移動已經或沒有控制球的對方隊員時發生的身體接觸。 8、非法掩護:是試圖非法拖延或阻止非控制球的對手到達希望到達的場上位置。 十六、合法防守位置1、當達到下述狀態時,防守隊員就已建立了合法防守位置。 2、他正面對對手,並且雙腳以正常的跨立姿勢著地。 3、隊員在場上占據位置時伸展臂或肘是合法的,但是當對方隊員試圖從他身邊通過時,它們必須放下。如果隊員不能將臂或肘放下,發生接觸就是阻擋或拉人。 十七、隊員的技術犯規是指所有不包括與對方隊員接觸的隊員犯規。 隊員不得漠視裁判員的勸告或運用不正當的行為,如: 1、同裁判員、到場的技術代表、記錄員、計時員,或對方隊員講話或接觸沒有禮貌; 2、使用很可能引起冒犯或煽動觀眾的言語或舉動; 3、戲弄對方或在對方眼睛附近搖手妨礙他的視覺; 4、妨礙迅速地擲界外球以延誤比賽; 5、被判犯規後,在裁判員要求舉手時不正正當當地舉手; 6、離開場地去獲得不正當的利益; 一、要登記違犯者一次技術犯規。二、判給對方隊員兩次罰球。 註解 一、對行為十分惡劣或屢次違反此條規定的隊員要取消其比賽資格,令其退出比賽並執行取消比賽資格的犯規的相同罰則。 二、場外同學或隨隊人員在與裁判員,到場的技術代表、記錄員、計時員、或對方人員交涉時不得無禮。 十八、在2 X 20分鍾的比賽中,一名隊員不論侵入犯規或技術犯規共達5次,在得到通知時他必須自動退出比賽。 每半時(20分鍾)中,一個隊的隊員侵入犯規或技術犯規已共達7次時: 1、所有以後發生的隊員侵入犯規要處以兩次罰球,由那個受到侵犯的隊員罰兩次球。 2、如果涉及到更為嚴重的罰則,則規則中的適當條款將適用。 十九、投籃可用任何方式投籃,但他必須將球在被別的隊員觸及前從籃圓豐方投進球籃或投籃觸及籃圈。發球時在裁判員將球置於他可處理時,要在5秒鍾內投球離手;不得做假動作罰球;最多5名隊員可以占據被看作是1米深的位置

❷ 籃球有多少規則拜託各位大神

第一章 比賽 整個「籃球規則」中提到的都是男性教練員、隊員、裁判員等等,沒有任何性別歧視的意思,顯然,它也同樣適用於女性,這樣寫法僅僅是為了方便起見。 第一條 定義 每場籃球比賽由兩個隊參加,每隊出場5名隊員。目的是將球進入對方球籃得分,並阻止對 方獲得球或得分。可將球向任何方向傳、投、拍、滾或運,但要受下列規則的限制。 第二章 尺寸和器材 第2條 球場尺寸 一、球場是一個長方形的堅實平面,無障礙物。 二、對於國際籃聯主要的正式比賽(見「正式比賽程序」第五節),球場尺寸為:長28米,寬15米,球場的丈量是從界線的內沿量起。 三、對於所有其它比賽,國際籃聯的適當部門,如地區委員會對地區或洲的比賽,或國家聯合會對所有國內的比賽,有權批准符合下列尺寸范圍內的現有球場:長度減少4米,寬度減少2米,只要其變動互相成比例。 四、天花板或最低障礙物的高度至少7米。 五、球場照明要均勻,光度要充足。燈光設備的安置不得妨礙隊員的視覺。 六、所有新建球場的尺寸,要與國際籃聯的主要正式比賽所規定的要求一致:長28米,寬15米。 第3條 線條及其尺寸 本條款所提到的線條要: 一、用相同顏色畫出; 二、寬度為0.05米(5厘米) 三、清晰可辨。 (一)界線 1、球場要用線條按第二條規定畫出,並且界線距觀眾、廣告牌或任何其它障礙物至少2米。 2、球場長邊的界線叫邊線,短邊的界線叫端線。 (二)從邊線的中點畫一平行於端線的線叫中線;中線要向兩側邊線外各延長0.15米(15厘米)。 (三)罰球線、限制區和罰球區 1、罰球線要與端線平行,它的外沿距離端線內沿5.80米;邊條線長為3.60米。它的中點必須落在連接兩條端線中點的假想線上。 2、從罰球線兩端畫兩條線至距離端線中點各3米的地方(均從外沿量起)所構成的地面區域叫限制區。如果在限制區內部著色,它的顏色必須與中圈內部的著色相同。 3、罰球區是限制區加上以罰球線中點為圓心,以1.80米為半徑,向限制區所畫出的半圓區域。在限制區內的半圓要畫成虛線。 4、罰球區兩旁的位置區供隊員在罰球時使用。畫法如下: (1)第一條線距離端線內沿1.75米,沿罰球區兩側邊線丈量。 (2)第一位置區的寬度為0.85米(85厘米),並且與中立區域的始端相接。 (3)中立區域的寬度為0.40米(40厘米),並且用和其它線條相同的顏色塗實。 (4)第二位置區與中立區域相鄰,寬度為0.85米(85厘米)。 (5)第三位置區與第二位置區相鄰,寬度為0.95米(85厘米) 。 (6)所有用來畫這些位置區的線條,其長度為0.10米(10厘米 ),並垂直於罰球區邊線的外側。 (四)中圈 中圈要畫在球場的中央,半徑為1.80米,從圓周的外沿丈量。 如果在中圈內部著色,它的顏色必須與限制區內部的著色相同。 (五)3分投籃區 某隊的3分投籃區是指除對方球籃附近被下述條件限制出的區域之外的整個球場地區。這些條件包括: 1、分別距邊線1.25米,從端線引出兩條平行線; 2、半徑為6.25米(量至圓弧外沿)的圓弧(半圓)與兩平行線相交; 3、該圓弧的圓心要在對方球籃的中心垂直線與地面的交點上。圓心距端線內沿中點的距離為1.575米。 註:假如球場寬度少於15米,圓弧仍按上述6.25米半徑畫出。 (六)球隊席區域 球隊席區域要按下述條件畫出: 1、在記錄台和球隊席同側的場外(見「球場尺寸」圖); 2、每個區域分別由一條從端線向外延伸至少2米長的線,和另一條離中線5米且垂直於邊線並至少長2米的線所限定。 註解 一、比賽期間,僅允許教練員、助理教練員、替補隊員和最多5名有特定職務的隨隊人員(如:領隊、醫生、按摩員、統計員、譯員等)坐在球隊席區域內。 其他人員不得坐在球隊席5米的范圍內。 二、隨隊人員享有權利,也負有責任。因此,他的行為在裁判員的管轄之下。 三、如情況需要,主裁判員可以減少在球隊席區域內的隨隊人員數。 第4條 器材 一、籃板 1、兩場籃板要用適宜的透明材料製成,它們是整塊的,具有與0.03米(3厘米)厚的硬木籃板相同的堅硬度。 它們也可用0.03米(3厘米)厚、漆成白色的硬木板製成。 2、籃板的尺寸是:橫寬1.80米,豎高1.05米,下沿距地面 2.90米。 3、國際籃聯的適當部門,如地區委員會對地區或洲的比賽,或國家聯合會對所有國內的比賽,也有權批准橫寬1.80米,豎高 1.20米,下沿距地面2.75米的籃板尺寸。 4、籃板的前面要平整,並且: (1)所有的線條畫法如下: a、如果籃板是透明的,用白色; b、若不透明,用黑色; c、寬度為0.05米(5厘米) (2)籃板邊洞要按上述(1)款用線條勾畫出。 (3)在每塊籃板的籃圈後面要按如下要求畫出長方形: 5、籃板要按如下要求牢固地安置: (1)安置在球場的兩端,與地面垂直,與端線平行; (2)它們的中心要垂直地落在球場上,距離端線內沿中點1. 20米的地方; (3)籃板的支柱要距離端線外沿至少2米,為了使比賽隊員看得清楚,其顏色要鮮明,並與端線後面的背景有明顯的區別。 6、兩塊籃板上的包紮物要符合如下要求: (1)對籃板的底部和邊沿,包紮物要覆蓋其底面和側面,側麵包紮物距籃板底部最低為0.35米(35厘米); (2)籃板底洞包紮物的最小厚度為0.05米(5厘米); (3)籃板前、後面距底部最低0.02米(2厘米)處要覆蓋,包紮物的最小厚度為0.02米(2厘米)。 7、籃板支架要作如下包紮: (1)在籃板背後,高度低於2.75米的任何籃板支架,要在其下表麵包紮,直到距籃板正面1.20米處。 包紮物的最小厚度為0.05米(5厘米),並且其密度與籃板包紮物的密度相同; (2)所有可移動的籃板,在面向球場的基座表面必須要全面地釓扎,包紮的最低高度為2.15米。 包紮物的最小厚度為0.15米(15厘米) 二、球籃 球籃包括籃圈和籃網。 1、籃圈要按如下要求製作: (1)實心鐵條,內徑為0.45米(45厘米),漆成橙色; (2)圈條的直徑最小為0.017米(17毫米),最大為0.020米(2 0毫米),圈的下沿設有小環或類似的東西,以便懸掛籃網; (3)它們要牢固地安裝在籃板上(見下面注),籃圈頂面要成水平,離地板3.05米,與籃板兩垂直邊的距離相等; 註:我們建議:最好把籃圈安裝在籃板的結構架上,這樣,籃圈上所受的力就不會直接作用到籃板上。 (4)籃板面距籃圈內沿的最近點是0.15米(15厘米); (5)可以使用抗壓籃圈。它們要符合下列技術條件: a、它們要具有與那些不可活動的籃圈完全相同的反彈特性。定壓裝置要保證這些特性,並保護籃圈和籃板。籃圈的設計及製造可保證隊員的安全; b、具有定力鎖定器的那些籃圈,在離籃圈最遠點圈頂上施加靜荷載未到105千克時,定壓裝置絕不能松動; c、當定壓裝置打開時,籃圈向下轉動,與原來水平位置的夾角不得超過30度; d、當定壓裝置打開並不再施載後,籃圈要自運返回到原來位置。 2、籃網用白色的細繩結成,懸掛在籃圈上;它的結構要能夠使球穿過球籃時有暫時的停頓。網長不短於0.40米(40厘米),不長於0.45米(45厘米) 三、球的材料、尺寸和重量 1、球是圓形的,為認可的暗橙色; 2、外殼用皮、像膠或合成物質製成; 3、圓周不得小於0.749米(74.9厘米),不得大於0.780米(7 8厘米); 4、重量不得少於567克,不得多於650克; 5、充氣後,使球從1.80米的高度(從球的底部量起)落到球場的地面上,反彈起來的高度不得低於1.20米,也不得高於1.4 0米(從球的頂部量起); 6、球面的接縫或槽的寬度不得超過0.00635米(6.35毫米)。 7、主隊至少要准備兩個用過的、符合上述規格的球。主裁判員是確定球是否合乎標準的唯一鑒定人。 如果上述球經鑒定不適宜作為比賽用球,他可以選擇客隊提供的球,也可以從兩隊作賽前准備活動使用的球員進行選擇。 四、專用器材 主隊要提供下列專用器材供裁判員及其助理人員使用: 1、比賽計時鍾和計秒錶 (1)提供比賽計時鍾和計秒錶各一塊供計時員使用。 (2)比賽計時鍾為比賽的每個階段計時和在比賽的每個階段的間隔時使用,並且放置在讓賽場上每一個人都能清楚看到的地方。 (3)計秒錶用來為暫停時間計時。 (4)如果主比賽計時鍾旋轉在比賽場地中央的上方,那麼在比賽場地每端的地面上要各設一個同步的副鍾。每一個同步的副鍾要既能指示得分,又能指示剩餘的比賽時間。這些同步的副鍾必須讓與比賽有關的每一個人都能看清楚。 2.30 秒鍾裝置 (1)該裝置由30秒鍾計時員操縱,用於管理30秒鍾規則; (2)該裝置是自動的、倒計數型,並且是用秒來指示時間; (3)該裝置要具有這樣的功能: a、當任一隊都不控制球時,裝置上沒有顯示; b、當宣判球出界並且不需30秒鍾裝置復位時,該裝置能接著從停住的時間處繼續計時。 3、信號 按規則要求至少要提供兩種互相獨立的信號器材,它們能發出顯然不同並且是非常響亮的聲響; (1)一種是計時員信號(每節和每半時終了時自動發出聲響) ,記錄員信號是同一種信號(僅在死球期間,就請求暫停、替換等事項,由記錄員操縱發出聲響來引起裁判員的注意); (2)一種是30秒鍾計時員信號(30秒鍾周期結束時自動發出聲響)。 4、記錄板 記錄板要讓與比賽有關的每一個人(包括觀眾)都能看清楚。 5、記錄表 記錄表要由國際籃球聯合會批准,並由記錄員在比賽開始前和比賽中按規則規定進行填寫。 6、隊員犯規次數標志牌 這些由記錄員處置的標志牌要符合下列要求: (1)標志牌為白色,牌上數字的最小盡寸是:長0.20米(20厘米),寬0.10米(10厘米); (2)對於2 X 20分鍾的比賽,使用分別寫上1至5數字的標志牌,1至4的數字為黑色,5為紅色; (3)對於4 X12分鍾的比賽,使用分別寫上1至6數字的標志牌, 1至5的數字為黑色,6為紅色。 7、全隊犯規標志 要按下列要求為記錄員准備兩個全隊犯規標志: (1)它們是紅色的; (2)寬0.20米(20厘米),高0.35米(35厘米),最好呈三角形,當它們放在記錄台上時,要讓與比賽有關的每一個人都能看清楚。 註:可以用電子的或燈光裝置,但它們要符合上述要求。 8、全隊犯規指示器 是指明全隊犯規次數的適宜裝置。 該裝置要停在全隊犯規的次數上(對2 X 20分鍾的比賽為8次;對於4 X 12分鍾的比賽為5次),表明某隊已達到了受處罰的狀態 (第五十八條)。 五、對於在國際籃聯的正式比賽中使用的器材,見「正式比賽程序」第五節。 第三章 工作人員及其職責 第5條 裁判員及其助理人員 一、裁判員包括主裁判員和副裁判員各一名,計時員、記錄員、助理記錄員和30秒鍾計時員各一名為其助理。 二、也可以有一名技術代表到場。技術代表在比賽中的職責主要是監督記錄台人員的工作,並協助主裁判員和副裁判員,使比賽順利進行。 三、裁判員及其助理人員要按照規則和國際籃聯世界技術委員會確定的國際籃聯對規則的官方解釋來指導比賽。 四、要特別強調:擔任一場比賽的主裁判員和副裁判員不得與比賽雙方的組織有任何方式的聯系。 五、裁判員及其助理人員或技術代表都無權同意改變規則。 六、裁判員(主裁判員和副裁判員)的服裝是: 1、灰色上衣; 2、黑色長褲; 3、黑色籃球鞋和黑色襪子。 第6條 主裁判員的權力 一、主裁判員要檢查和批准在比賽過程中使用的所有器材; 二、他要指定正式的比賽計時鍾,並確認計時員、記錄員、助理記錄員和30秒鍾計時員; 三、他不得允許任何隊員佩帶對其他隊員有危險的物品(見第十三條第六款); 四、他要在中圈執行跳球開始比賽; 五、如遇裁判員對球中籃是否有效的意見不同時,他要作出最終的決定。 六、當情況需要時,他有權停止比賽。如果球隊在得到通知後拒絕比賽,或其行動阻礙比賽的進行,他也有權判定該隊棄權; 七、在每半時和每一決勝期終了,或任何他認為有必要的時候,他要仔細地審查記錄表和核定比分,並確定剩餘的比賽時間; 八、在與技術代表和(或)記錄台人員的任何商議後,他總要做出最終的決定; 九、主裁判員有權決定規則中未明確規定的事項。 第7條 裁判員宣判的時間和地點 一、裁判員有權對不論發生在場內或場外的違反規則的行為作出宣判。 二、他們須在預定的比賽開始前20分鍾到達場地,即開始行使權力。比賽結束時,經主裁判員批准並在記錄表上簽字,終止了裁判員和比賽的聯系。 三、在比賽休息時間內發生犯規的罰則要按適當條款的規定執行。 四、如果在比賽時間終了和在記錄表上簽字的期間,隊員、教練員、助理教練員或隨隊人員有任何不道德的行為,主裁判員必須在記錄表上註明發生了事伯,並保證向負責的部門提交詳細的報告,負責的部門要予以適當而嚴肅的處理。 五、任一裁判員無權取消或質問另一名裁判員在本規則規定的各自職權范圍內所作的宣判。 註解 在比賽的結尾,如果對比賽時間的確切終止有疑問(例如:計時員違例、爭球或犯規後未停止比賽計時鍾),裁判員要: 一、在下列時候立即互相商量,以確定比賽剩餘的確切時間: 1、當投籃球離手時; 2、發生違例、爭球或犯規時。 二、如果有進一步磋商的必要,主裁判員要向地場的技術代表徵求意見,並聽取記錄台人員的陳述。 主裁判員要作出最終決定。 三、如果在下半時,或決勝期結束的同時或在此前發生犯規,而完成罰球後需要有決勝期,那麼,結束比賽時間的信號發出後至完成罰球前發生的所有犯規,要看作是在比賽休息時間內發生的犯規,按適當的條款處罰。 四、如果其中一隊提出抗議,主裁判員要立即將該事件報告專管的部門。 第8條 發生違犯時裁判員的職責 定義: 違犯:任何由隊員或教練員構成的犯規或違例。 一、發生違例時: 1、裁判員要鳴哨,同時做出適當的手勢以停止比賽計時鍾,使球成死球; 2、隨後按「裁判員手冊」上所確定的手勢要求依次完成手勢; 3、然後遵照規則第三十一條判給對方隊員擲界外球。 二、發生侵入犯規時: 1、裁判員要鳴哨,同時做出適當的手勢以停止比賽計時鍾,使球成死球; 2、隨後他要指出構成犯規的隊員; 如果裁判員要求,則犯規隊員需要按要求舉起手來以示隊認; 3、然後,裁判員要按「裁判員手冊」中確定的報告犯規的程序向記錄台報告; 4、當記錄員得到報告並將此犯規登記在記錄表上,舉起了犯規次數標志牌後,裁判員要按適當的條款重新開始比賽。 三、對違反體育道德的犯規、取消比賽資格的犯規、技術犯規或雙方犯規,裁判員要立即做出該犯規類型的適當手勢。 註解 一、在罰球或投籃成功後,裁判員不要鳴哨。 二、每次宣判犯規或跳球後,裁判員總是要交換他們的場上位置。 三、在所有的國際比賽中,如有必要用口語使宣判清楚,則必須使用英語處理。 第9條 記錄員和助理記錄員的職責 一、 1、記錄員要登記比賽開始時上場的隊員和所有替補隊員的姓名和號碼。在發現提交的上場隊員名單、替補隊員或隊員號碼有違反本規則的規定後,要盡快通知就近的裁判員; 2、他要記錄兩隊的累積分數;記錄投籃和罰球得分; 3、他要記錄每一個隊員的侵入犯規和技術犯規次數,當宣判了任一隊員第5次犯規(對於2 X 20分鍾的比賽 )或第6次犯規(對於4 X 12分鍾的比賽)時,要立即通知主裁判員。 同樣,他要記錄每一位教練員的技術犯規,並且當該教練員按照第五十三條罰則第二款必須離開比賽時,要立即通知主裁判員; 4、他要記錄每隊請求的暫停次數,當在每半時已登記了某隊第二次暫停(對於2 X 20分鍾的比賽)或第三次暫停(對於4 X 12分鍾的比賽)時,他要通過裁判員通知該隊教練員; 5、當計時員指示暫停時間已達50秒時,記錄員要發生信號通知裁判員; 6、他要出示每個隊員犯規的次數。每當隊員犯規時,他要舉起與該隊員犯規次數相一致的標志牌,並要讓雙方教練員可見; 7、他要按下述做法使用全隊犯規標志: (1)對於2 X 20分鍾的比賽: 某隊半時中第7鎰隊員犯規後,當球進入比賽狀態的一瞬間,要在記錄台靠近該隊球隊席的一端放上紅色的全隊犯標志; (2)對於4 X 12分鍾的比賽: 某隊一節中第4次隊員犯規後,當球進入比賽狀態的一瞬間,要在記錄台靠近該隊球隊席的一端放上紅色的全隊犯規標志; 8、他要按第三十二條實施替換; 9、記錄員的信號既不能停止比賽計時鍾或比賽,也不能使球成死球。 他要注意:只有在死球和停止比賽計時鍾,並在球再鎰進入比賽狀態之前才能發出信號。 二、助理記錄員要操縱記錄板。他的職責不得妨礙其他記錄台人員的職責,或與其相沖突。 第10條 計時員的職責 一、計時員要按本規則規定掌握比賽時間的運行和停止的時間; 二、計時員要注意每半時開始的時間,並在比賽開始前3分多鍾時通知主裁判員,以便主裁判員可以通知或通過其它途徑通知球隊; 三、每次暫停,計時員要開動計秒錶,並且在暫停時間已達50秒鍾時通知記錄員發出信號; 四、計時員要用非常響亮的信號表示每半時或決勝期的時間終了; 五、如果計時員的信號失靈或未被聽到,計時員要用他可動用的一切可能的辦法立即通知主裁判員; 六、計時員的信號使球成死球,並停止比賽計時鍾。 第11條 30秒鍾計時員的職責 30秒鍾計時員要按本規則第十八條的規定操縱30秒鍾裝置(計時鍾)。 第四章 隊員、替補隊員和教練員 第12條 球隊 每個隊要按下列要求組成: 一、對於2 X 20分鍾的比賽,不超過10名合格參賽的球員; 二、對於4 X 12分鍾的比賽,或競賽中一個隊超過3場比賽時,不超過12名合格參賽的球員; 三、一名教練員,如果球隊需要,可配備一名助理教練員; 四、其中一名合格參賽的球員是隊長。 第13條 隊員和替補隊員 一、比賽進行時,每隊要有5名隊員上場,並可按照規則的規定進行替換。 二、球隊的球員在場上時為隊員,他有權參加比賽。在場下則為替補隊員。 三、當裁判員招呼某替補隊員進場時,他即成為隊員;當裁判員招呼那名隊員的替換者進場時,該隊員即成為替補隊員。 四、隊員的服裝要按下列要求配備: 1、前後是相同單一顏色的背心(不允許有條紋的背心)。 (1)兩側允許鑲邊; (2)鑲邊要豎直地集中在腋窩下方,每側的鑲邊最寬為0.03米(3厘米),兩側鑲邊的總寬為0.06米(6 厘米); (3)背心領口或開袖處的裝飾邊不超過0.03米(3厘米)寬。 在比賽中,男隊員必須把他們的背心塞進短褲內。 2、圓領衫可以穿在背心裏面,但要與背心相同的單一顏色。 3、前後是相同單一顏色的短褲,但不一定和背心的顏色相同。 (1)允許加裝飾邊; (2)每側的豎直裝飾邊最寬0.03米(3厘米),兩側裝飾邊的總寬為0.06米(6厘米); (3)褲腿口的裝飾邊不超過0.03米(3厘米)寬。 4、允許穿長於短褲的緊身內褲,但要與短褲相同的單一顏色。 五、每個隊員背心前後的號碼須是清晰的、單色的,並與背心的顏色有明顯的區別。號碼要醒目,並且: 1、後背的號碼至少高0.20米(20厘米); 2、前胸的號碼至少高0.10米(10厘米);3、號碼的寬度不得少於0.02米(2厘米);4、球隊要使用4至15的號碼; 5、同隊隊員不得使用重復的號碼。 註:在比賽中,如果某隊員改變他的號碼,他要向記錄員和主裁判員報告這一改變。 六、主裁判員不得允許任何隊員佩帶對其他隊員有危險的裝備。 1、下列裝備不允許: (1)手指、手、手腕、肘或前臂部位的防護裝備:它們的整體或其支架部分由皮革、塑料、軟塑料、金屬或任何堅硬的物質製造,即使表面用軟的包紮也不行。 (2)能割破或引起擦傷的裝備。 (3)頭飾和珠寶飾物。 2、下列裝備許可: (1)肩、上臂、大腿或小隨部位的保護裝備:如果其材料被包紮,不會對其他隊員引起危險。 (2)被適當包紮的膝部保護架。 (3)斷鼻保護器,即使用硬質材料製成也可以。 (4)不會對其他隊員引起危險的眼鏡。 (5)最寬為0.05米(5厘米),不會發生擦傷的單色的棉毛織品、軟塑料或橡皮製成的頭帶。 七、隊員使用的所有裝備必須合乎籃球比賽要求。任何用來增加隊員的高度或能力,或用任何其它方法得到不正當利益的裝備是不允許的。 八、在這些規則中沒有明確提到的任何其它的裝備必須首先要得到國際籃聯世界技術委員會的同意。 註解 一、本條中關於合格參賽的球員服裝號碼的尺寸、顏色和位置的規定必須嚴格遵守。號碼必須清晰可見,並易為裁判員和記錄員辨認。 二、背心上允許的廣告不得干擾前後號碼的可見性。背心上號碼的尺寸無論如何不得縮小。 三、球隊必須至少有兩套服裝,一套淺色(最好白色),一套深色。 四、對所有的比賽: 1、秩序冊中隊名列前的隊(主隊)要穿淺色服裝(最好白色); 2、秩序冊中隊名在後的隊(客隊)要穿深色服裝; 3、然而,如果涉及比賽的兩隊同意,他們可以互換服裝顏色。 五、對於國際籃聯主要的比賽,同隊的隊員要: 1、穿著一致的單一色或多色的鞋; 2、穿著一致的單一色或多色的襪子。 第14條 隊長的職責和權力 一、必要時,隊長是他的球隊在場上的代表。他可以為獲得必要的情況向裁判員提出請求。這樣做要有禮貌,而且只能在球成死球並停止比賽計時鍾時。 二、隊長因任一正當原因離開球場,要把他不在場期間代理隊長職務的隊員通知主裁判員。 第15條 教練員的職責和權力 一、要將隊員、教練員和助理教練員的書面名單送交記錄員。 二、至少在比賽開始前10分鍾,教練員要確認該隊已登記的球員姓名、號碼和教練員姓名的名單,並在記錄表上簽字。同時指明開始上場的5名隊員。「A」隊教練員要首先辦理此事。 三、只有教練員或助理教練員可以提出暫停請求。 四、當教練員或助理教練員想要替換隊員時,該替補隊員必須向記錄員報告請求替換,並必須立即做好上場比賽的准備。 五、如助理教練員,他的姓名必須在比賽開始前填入記錄表內(他沒必要簽字)。教練員如因任何原因不能繼續執行其職責,要由助理教練員代理。 六、如果教練員不能繼續工作,而在記錄表上又沒有登記助理教練員(或助理教練員也不能繼續工作),隊長可以擔任教練員。如隊長因任何正當的原因必須離場,他可以繼續擔任教練員。然而,如因被取消比賽資格而必須離場,或因受傷不能擔任教練員,則代替他擔任隊長的隊員替代他當教練員。 七、比賽中,僅允許在記錄表上登記姓名的教練員站立著。 註解 一、教練員已指定了某隊員在開始比賽時上場,如果該隊員受傷,只要主裁判員確認受傷是真實的,可以被替換。 二、遲到的替補隊員可以參加比賽,只要在比賽前教練員向記錄員提交的球員名單中已包括了他們。 三、教練員(或助理教練員)是該隊在比賽中唯一可與記錄台人員聯系的代表。他可以在比賽計時鍾停止、球成死球期間進行聯系,必要時可詢問有關比分、時間、記錄板或犯規次數等事宜。 他與記錄台人員接觸的任何時候都必須是態度和藹和有禮貌。他絕不能幹擾比賽的正常進行。

❸ 籃球的所有規則是什麼

籃球比賽規則最開始有13條。經過多次修改,現在籃球比賽的基本規則是比賽方式、得分類型、進行方式、球員更換、罰球。比賽方式5人一隊,其中一人為隊長,候補隊員最多7人,但人數可根據組織者增加。

每位球員有4次機會被允許犯規,第5次犯規,將退出比賽,不能在同一場比賽中再次出場。罰球是在無人阻擋或防守的情況下投籃,是給另一支球隊的機會,作為對犯規球隊的懲罰。站在罰球線後,接到裁判球後5秒內投籃。投籃後,直到球碰到籃筐,才能跨過罰球線。

❹ 籃球有多少規則

第十章 一般規則 籃球規則第56條 基本原則 籃球規則第57條 隊員5次或6次犯規 籃球規則第58條 全隊犯規--處罰規則 籃球規則第59條 特殊情況下的犯規 籃球規則第60條 罰球 籃球規則第61條 能糾正的失誤 第22條 比賽的勝負 在比賽時間內得分較多的一隊為勝隊。 第23條 比賽的開始 一、如果某隊在場上准備比賽的隊員不滿5名,比賽不能開始。 二、比賽要在國圈內跳球開始。 三、當主裁判員持球步入中圈執行跳球時,比賽正式開始。 四、每一節比賽開始要按上述第二款和第三款的程序進行。 五、所有比賽的下半時,雙方隊要交換球籃。 第24條 球的狀態 一、下列情況表明球進入比賽狀態; 1、裁判員持球進入圓圈執行跳球時; 2、裁判員持球或不持球進入罰球區執行罰球時; 3、當擲界外球,隊員可處理球時。 二、下列情況表明球成活球: 1、跳球中,球到達最高點後被一名或雙方跳球隊員合法拍著時; 2、裁判員將球置於罰球隊員可處理時; 3、擲界外球後,球接觸場上隊員時。 三、下列情況表明球成死球: 1、任何合法中籃時; 2、球成活球或球進入比賽狀態,裁判員鳴哨時; 3、對於下列情況的罰球,球明顯不會中籃時: (1)該罰球後還有罰球; (2)該罰球後還有罰則。 4、當活球,30秒鍾計時員發出信號時(例外:見第十八條註解); 5、每半時或每節時間終了時; 6、每半時或每節時間終了或宣判犯規後,投籃的球在飛行中被任一隊的隊員合法觸及。 第33條和第44條的規定仍然有效。 例外: 如出現下列情況,球不成死球,投中得分有效: 一、罰球或投籃,球在空中時發生上述第2、4或5項的情況。 二、當隊員在做投籃動作並仍控制著球時,對方隊員對他犯規,他繼續完成對方犯規前的投籃連續動作(見第二十九條)。 上述第二款不適用於每半時或每節比賽結束時,或在30秒信號發出後。 第25條 隊員和裁判員的位置 一、隊員的位置取決於他所接觸的地面。 當隊員跳起在空中時,他的位置仍為起跳時所觸及的地面。這包括界線、中線、3分線、罰球線和標定罰球區的各線 (例外:見第三十一條第四款)。 二、裁判員位置的確定與與隊員位置的確定相同。 當球觸及裁判員時,就如同觸及裁判員所位於的地面一樣。 第26條 跳球 一、裁判員在雙方各一名隊員之間將球拋起,跳球即開始。 二、球只有被一名或雙方跳球隊員用手拍擊,跳球才合法。 三、跳球要在發生下列情況最近的圓圈內執行: 1、宣判爭球,也就是雙方球隊各一名或數名隊員用一手或雙手緊緊地握著球,以至如不採用粗野動作,任一隊員就不能獲得球權時。 如有兩名以上的隊員緊握著球,則跳球要在裁判員指定的兩名身高大致相同的雙方隊員之間進行。 2、如果球出界出現了下列情況: (1)雙方隊員同時最後觸球; (2)裁判員無法判定是誰最後觸球; (3)如果兩位裁判員宣判意見不同。 跳球要在兩名有關隊員之間進行。 3、無論何時,活球停留在籃圈支頸上: 跳球要在雙方任一隊員之間進行。 4、無論何時,按第五十九條,相同輕重的罰則被抵消並導致跳球: 跳球要在雙方任一隊員之間進行。 5、無論何時,球意外地從球籃下方進進球籃: 跳球要在雙方任一隊員之間進行。 四、跳球中要應用下列規定: 1、跳球時,兩名跳球隊員的腳要站在靠近本隊球籃一邊的半圓內,一隻腳靠近兩人之間的線的中心。 2、然後裁判員在兩名跳球隊員之間將球垂直地向上拋起;球拋起的高度要超過跳球隊員跳起時能達到的高度,並且球在他們之間落下。 3、球達到最高點後必須被一名或雙方跳球隊員合法地拍擊。 4、在球被合法地拍擊前,任一跳球隊員都不得離開他的位置。 5、在球觸及非跳球隊員、地面、球籃或籃板前,任一跳球隊員都不能抓住球或觸及球超過兩次。 根據這個規定,可能有4次拍球,即每一跳球隊員拍球兩次。 6、在球被拍擊前,其他隊員要站在圓圈外。 7、如果球不是被一名或雙方跳球隊員拍擊,或如果球沒有被任何一名跳球隊員拍擊面觸及地面,則要重新執行跳球。 8、如一名對方隊員要求站在圓圈外的一個位置上,本方隊員不得圍繞圓圈毗連站立。 違反第1、3、4、5和6項的規定是違例。 第27條 如何打籃球 一、籃球是用手來打球的運動項目。帶球跑、踢球或用拳擊球是違例。 二、踢球就是用膝、膝以下腿的任何部位或腳去擊球或攔阻球。 只有故意地做這種動作時才是違例。 第28條 控制球 一、下列情況是隊員控制球: 1、隊員拿著或運著一個活球; 2、在擲界外球的情況下,當擲界外球隊員可處理球時。 二、下列情況是球隊控制球: 1、該隊的隊員控制球; 2、球在同隊隊員之間傳遞。 三、直到下列民政部之前均為該隊一直控制球: 1、對方隊員獲得控制球; 2、球成死球; 3、投籃時,球不再接觸投籃隊員的手。 第29條 隊員在做投籃動作 定義: 投:單手或雙手持球,然後擲出,經空中飛向球籃。 扣:單手或雙手用力或試圖用力向下將球塞進球籃。 拍:用單手或雙手將球打向球籃。 一、根據裁判員的判斷,隊員已開始將球投、扣或拍向對方球籃試圖得分時為隊員在做投籃動作,該投籃一直繼續到球離開隊員的手。 二、假如隊員騰起空中投籃,投籃動作繼續到投籃完成(球已離開投籃隊員的手),並且該隊員的雙腳回到地面。 然而,當球離手時,球隊控制球結束。 三、根據裁判員的判斷,一個被確認對正在做投籃動作的隊員的犯規,必須是發生在該隊員投籃手臂的連續動作已經開始之後。連續動作: 1、當球在隊員的手中停留和投籃動作(通常是向上的)已經開始; 2、須包括隊員在投籃中手臂的動作和(或)身體的移動。 如果關於連續動作的判定標準是按上述的規定,就可認為該隊員是在做投籃動作。 註:在跑動的步數和投籃動作之間沒有聯系。 四、如果投球中籃,即使是在鳴哨後球才離開投籃隊員的手,要計得分。 該款(第四款)規定不適用於下列情況: 1、每節比賽的終了(見第三十三條); 2、當30秒信號發出時(見第十八條)。 五、在響哨後,如果做了一個全新的投籃嘗試(動作)、則中籃無效。 六、隊員從跳球中直接將球拍向球籃,不被認為是在做投籃動作。 罰則 見第四十七條罰則第二款。 第30條 球中籃和它的得分值 一、沃球從上面進進球籃,停留在球籃內或穿過球籃為中籃。 二、球按如下情況擲入對方球籃算本隊得分: 1、一次罰球中籃得1分; 2、一次投球中籃得2分; 3、在3分投籃區中一次投球中籃得3分。 三、如果某隊意外地將球投入自己的球籃,得分要記錄在對方隊長名下。 四、如果某隊有意地將球投入自己的球籃,這是違犯本規則精神的,並且要: 1、不得分; 2、登記違犯隊的教練員一次技術犯規; 3、比賽按適當的條款重新開始。 五、如果隊員有意地使球從下面進進球籃為違例。 註解 一個試圖得3分的投籃,在球已觸及了籃圈但還未進進球籃之前被進攻隊員或防守隊員合法觸及後,就改變了它的狀況,變成了一個得2分的投籃。 第31條 擲界外球 一、投中或最後一次罰球成功後: 1、得分隊的對方任一隊員有權在中籃處的端線上或端線後任何一點擲界外球。 在暫停或每次停止比賽後,裁判員將球遞交給隊員或置於他可處理之後,該款也適用。 2、他可以將球傳給位於端線上或端線後的同隊隊員,但從界外的第一名隊員可處理球的瞬間開始計算5秒(見下述第三款3)。 3、裁判員不必遞交球,除非能使比賽更快地重新開始。 4、球中籃後,擲界外球的對方隊員不得觸及球。 偶然或無意地觸球是可以默許的,但如果對球進行干擾藉以拖延比賽,則為技術犯規。 例外: 在登記了教練員技術犯規或取消比賽資格的犯規和(或)隊員違反體育道德或取消比賽資格的犯規的罰球以後,無論最後一次罰球成功與否,都要在記錄台對面邊線的中點處擲界外球。 二、在發生違犯或每次停止比賽後,擲界外球重新開始比賽(罰球成功或投球中籃後除外): 1、擲界外球隊員要站在裁判員指定的距違犯或停止比賽地點最近的界外,但直接位於籃板後面的地方除外(例外:見註解第一款)。 2、裁判員必須將球直接遞交給擲界外球的隊員或將球置於該隊員可處理處。 3、擲界外球隊員在球離手前不得從裁判員指定的地點橫向移動超過政常的一步(大約1米),並向不止一個方向移動。 (1)允許沿一個方向移動一些小步,只要總距離不超過正常的一步; (2)只要周圍的情況許可,隊員沿垂直界線後退多遠都可以。 三、擲界外球的隊員不得違反下列規定: 1、在球接觸了另一隊員前在場內與球接觸; 2、球離手時踏場地; 3、在球離手前消耗的時間超過5秒鍾; 4、擲球越過籃板傳給場上另一隊員; 5、擲界外球球離手後,在球接觸場上隊員前,球觸及界外或停留在籃圈支頸上,或進進球籃。 四、在球擲過界線前,任何其他隊員都不可以使身體的任何部分越過界線。 違反規則第二款3.第三款第四款是違例。 罰則 將球判給對方隊員在原擲界外球地點擲界外球。 註解 一、如果罰球或投球中籃無效,隨後的擲界外球要位於罰球線的延長線上。 二、裁判員可以將球拋給擲界外球的隊員,只要: 1、裁判員距離擲界外球隊員不超過3或4米; 2、擲界外球隊員站在裁判員指定的正確地點; 3、擁有球權的隊不獲得利益。 三、當場地的邊緣距離界外障礙物不足2米時,雙方任何隊員都不得站在距擲界外球隊員1米的距離內。 第32條 替換 一、替補隊員進場前要向記錄員報告,並且必須立即做好比賽的准備。 二、替補隊員要在場外等候,直到裁判員招手示意他進場。 三、一旦出現下列機會,記錄員就要發出信號通知替換要求: 1、球成死球; 2、停止比賽計時鍾; 3、當裁判員正在向記錄台報告一起犯規,在他報告完畢時。 記錄員必須在球再次進入比賽狀態前向裁判員發出信號。 四、替換要盡快完成。 如果裁判員認為是無理地延誤時間,就要登記違犯的隊一次暫停。 五、下列情況才允許替換: 1、違例後只有擲界外球的隊可以替換。 在這樣的替換中,只要擲界外球的隊替換了,對方隊也可以替換。 2、在下列情況下,只有罰球隊員才可被替換: (1)該替換請求要在第一次或僅有一次的罰球球進入比賽狀態前提出。 (2)最後一次或僅有一次的罰球成功,或在最後一次或僅有一次的罰球後,由於還要執行後續犯規罰則的緣故,球成死球並處於死球期間時。 在這種情況下(第2項),對方隊員隨後可以獲得一次替換,只要該替換請求在最後一次或僅有一次罰球球進入比賽狀態前提出。 3、在罰球之間不允許替換。 直到出現下一次替換機會時才許可替換。 4、如果在罰球過程中發生了犯規,只允許在先前犯規的全部罰球完畢後,執行新一起犯規的罰則,球進入比賽狀態之前進行替換。 5、跳球隊員不能被其他隊員替換。 6、被替換的隊員不能重新進入比賽,替補隊員已變成隊員的不能離開比賽,除非經過了一個比賽的鍾表運行片段( 例外:第六十一條第三款1)。 7、在暫停期間如果提出替換,替補隊員在進入比賽前必須報告記錄員並要得到就近裁判員的招呼。 8、替換的請求可以在記錄員的信號發出之前撤銷。 第33條 1節或1場比賽何時結束 一、表示比賽時間終了的計時員的信號聲響發出時,一節、半時或一場比賽結束。 二、結束每半時或每節比賽的計時員信號發出的同時,或在此前的一剎那發生犯規,作為犯規結果的任何可能發生的罰球均要執行。 三、如果對一節、半時或一場比賽結束的時間不疑問,要按第七條註解中詳述的方法處理。 第34條 比賽因棄權告負 如果出現下列情況,該隊即因棄權告負: 一、球隊在主裁判員通知後拒絕比賽。 二、球隊以其行為陰礙比賽的進行。 三、在過了比賽開始時間15分鍾後球隊未出場或能上場的隊員不足5名。 罰則 判給對方隊獲勝,並且比賽結果的比分為20比0,此外,棄權的球隊要在名次排列中記入0分。 註解 對於一組主、客場比賽總分系列來說,在第一場或第二場比賽中棄權的球隊將由於棄權而失去總分。 第35條 比賽因缺少隊員告負 如果在比賽過程中某隊場上隊員少於兩人,則該隊因「缺少隊員」而比賽告負。 罰則 如判獲勝的隊得分領先,則以比賽停止時的比分作為結局。如判獲勝的隊得分落後,則記錄該隊以2比0的比分獲勝。此外,因「缺少隊員」告負的球隊要在名次排列中記入1分。 註解 對於一組主、客場比賽總分系列來說,在第一場或第二場比賽中「缺少隊員」的球隊將由於「缺少隊員」而失去總分。

❺ 籃球有哪幾種規則

1、超時違例

1.3秒鍾規則:某隊控制球時,同隊隊員在對方禁區內停留不得超過3秒鍾。在比賽過程中或控球後在界外擲界外球的情況下,只要同方隊員在對方禁區內停留超過3秒鍾,裁判員會立即鳴哨,判罰3秒違例。

2.5秒鍾規則:當一個持球隊員被嚴密防守,在5秒鍾內沒有傳球、投球、滾球或運球時,也將宣判違例。過去5秒違例判爭球,現在則由對方隊員就近擲界外球。

3.8秒鍾規則:一個隊從後場控制球開始,必須在8秒鍾內將球推進到前場,否則判8秒鍾違例,由對方擲界外球。

4.24秒鍾規則:一個隊在場上控制球後,必須在24秒鍾內出手投籃,否則判24秒違例。過去如在24秒鍾內球被對方擊出界外後將重新計算24秒,現在則從邊線擲界外球後不再重新計算24秒,而是在24秒鍾中的剩餘時間內必須出手投籃,否則仍被判為24秒違例,判由對方擲界外球。

2、一般規定

全隊7次犯規規則和一加一罰球規則:比賽每半時,一個隊的隊員侵人犯規和技術犯規次數累計已達7次,此後這個隊的任何一個隊員再發生侵人犯規或技術犯規,均將執行一加一罰球規則,判給被侵犯的對方隊員罰球一次,如罰球成功,由這個隊員再追加罰球一次;

如第一次罰球不中,比賽應繼續進行,不再給予追加罰球的機會。如罰球者罰出的球未觸及籃圈,則判為違例,由對方在邊線擲界外球。

(5)籃球規則多少條擴展閱讀

運動特點

1、對抗性:籃球運動持續時間可長可短,但需要參與者快速奔跑、突然與連續起跳、敏捷反應與力量抗衡 。

2、集體性:籃球運動不僅要求運動員具有技戰術能力,以及在比賽中表現出的智慧、膽略、意志、活力與創造力,運動員也必須具備勇敢頑強的鬥志和團結協作的精神。

3、觀賞性:籃球比賽中,可以欣賞到嫻熟的運球、巧妙的傳球、准確的投籃、機智的搶斷、精彩的扣籃和出奇的封蓋。

4、趣味性:籃球運動簡單易行,趣味性很強,可以因人、因地、因時、因需而異。

5、健身性:人們通過參與籃球運動,既可以強身健體,也可以使個性、自信心、審美情趣、意志力、進取心、自我約束等能力都有很好的發展。

❻ 籃球的全部規則有多少

籃球規則 (一)比賽場地 標準的籃球比賽場地, 尺寸應是二十八米長乘以十五米闊平滑的木板地或石地. (二)籃球板 籃球場的底線處各有一塊籃球板尺寸是一點八米乘以一點零五米, 球板上有籃框和籃網. 籃框是用金屬製造,橙色,直徑是四十五米. 籃網是勾在球框上,它可以使人們清楚地看見進球與否. 籃框是釘在籃板處防止籃球飛出場外. (三)比賽服飾 基本的比賽衣著是一件運動背心和一條短運動褲. 各球員的隊衫一定要編有號數,數字通常由四號至十五號,背心前面的號碼要有十米高而背後則要有二十米高. (四)球鞋 球鞋對運動員非常重要的, 所以選購球鞋要注意以下幾點: 1. 球鞋要輕便和合大小 2. 可以高筒或短筒鞋 3. 由帆布或軟皮製造 4. 鞋底可以避震和柔韌的 5. 防滑的 (五)籃球 由皮革, 軟膠或人造纖維包著膠制氣囊的圓球體, 圓周要有74.9cm和78cm之間, 重量要有567g和650g之間 (一)24秒規則 1. 當一球員在場內獲得活球控球權後該球隊必須在24秒內設法投籃。 2. 24秒計時器的信號表示該控球隊未能在24秒內投籃。 違反本條規則即為違例。 3.若球被對手觸及,而原控球隊仍持有控球權時,不得重新計算24秒。 4.24秒計時器必須停止,但不得重新設定,當 (1)球出界由原控球隊的球員發界外球。 (2)職員終止比賽以保護控球隊受傷的球員。 (3)比賽因控球隊的某些動作而停止。 注釋 1.當投籃時球正在空中,此時若24秒計時器誤嗚:球未被任何一隊球員觸及而中籃,則應算得分。 2.若任何一隊球員合法觸球或球顯然無法中籃時,則應成死球,並判跳球。 (二)8秒違例 攻方必定要在8秒之內把球帶到前場, 否則就算違例. 一旦把球控到前方, 就不能帶回後場, 否則也算違例. (三)5秒違例 攻方要在5秒鍾之內投出界外球, 過之則萛違例. (四)3秒違例 攻方任何一位球員不能在守方禁區內逗留超過3秒, 否則違例. (一)比賽時間應包括: 1. 四節每半時二十分鍾,,每節十分鍾。在第一節與第二節及第三節與第四節之間,其休息時間為二分鍾。 2.中場的休息時間為十分鍾,或十五分鍾。 (二)球員五次犯規 1.在4*1O分鍾賽制,球員犯滿五次犯規,包括侵人與技術犯規的總次數時,應告知該球員已犯滿,並應自動退出比賽。 4X10分鍾賽制為1-5次。 (三)籃球的打法 1·籃球是用雙手的比賽。帶球跑、腳踢或用拳擊球均屬違例。 2.踢球意指用膝蓋或膝蓋以下的腿部、或腳踢球或擋球。只有故意的踢球才算違例。 3·腳或腿部無意中碰到球不應視作違例。 (四)得分相等與決勝期 1·下半時時間終了得分相等時,應繼續舉行一次或多次五分鍾 的決勝期,直到分出勝負為止。 2·在第一次決勝期前,應重新選籃。 3·每一次再增加的決勝期,均應互換球籃。 4·每一次決勝期,應給予二分鍾的休息時間。 5·每一次決勝期,應在中圈跳球開始比賽。 (五)請求暫停 A.說明 球隊謂求暫停時,依據下列規定每次應給予一分鍾時間: 2. 在4x10分鍾賽制中,每隊在(二節)內允許請求2次暫停,決勝期可請求2次暫停。 3. 若講求暫停球隊在暫停時間結束之前,已做好比賽的准備,裁判 員應立即開始比賽。 4. 在暫停期間允許球員離開比賽場所坐在球員席上 B.程序: 1.教練或助理教練有權請求暫停,但必須親自到記錄員處以專用手號,明確地提出暫停之講求。 2.記錄員必須在死球並停止比賽計時鍾時,盡速發出信號,通知職員某隊請求暫停。 3.記錄員必須在繼續比賽前發出信號,以通知職員某隊請求暫停,及若職員宣判犯規,則記錄員必須在職 員已經與記錄台完成犯規登記手續的連系後,發出信號。 4.下列情況允許教練或助理教練請求暫停:若對隊投籃得分是在該隊請求暫停之後,且在投籃球員球離手 之前,該隊已登記講求暫停。 C.限制: 一、當第一次罰球或僅只一次的罰球,繼續比賽時,不得允許球隊請求暫停,直到經一段開表時間之後 再成死球時,才允許暫停。 二、不必登記暫停,若 a. 受傷球員未曾接受觀察治療,且能立即(大約十五秒)准備參加比 賽。 b. 受傷球員已盡快地被替補。 c. 球員第五次犯規或被判奪權犯規的球員,在三十秒鍾內已完成 替補。 d.職員所允許的延誤。 三、未使用的暫停不得移到下半時或決勝期使用。 注釋 下列有關請求暫停的各點,應提示教練及記錄員注意: 1.暫停應登記在較先請求的教練名下,除非該暫停是在未發生犯規的情況下,對隊投球中籃。 2.球隊請求暫停後,只能在記錄員發出暫停信號通知職員之前請求撤銷。 0 回答者: douandtang -

❼ 籃球一共有多少條規則

應該是13條:
1.球員可以用單手或雙手向任何方向扔球。
2.球員可以用單手或雙手向任何方向搶、打球,但絕對不能用拳頭擊球。
3.球員不能帶球走。
4.必須用手持球,而不允許用頭頂、腳踢球。
5.不允許球員用肩撞、手拉、手推、手打、腳絆等方法來對付另一方的隊員。任何隊員違反此規則,第一次被認為是犯規,第二次再犯規,就要被強行停止比賽,直到命中一個球後才能重新上
場參加比賽。如果有意傷害對方球員,就要取消他參加整個比賽的資格,且不允許替補。
6.用拳擊球就是違反第3條和第4條規則
7.如果任何一方連續犯規3次,就要算對方命中一球。連續犯規的意思是指:在一段時間里,對方隊員未發生犯規,而本方隊員接連發生犯規。
8.如果防守者沒有觸到球或干擾球,當球投入籃內並停留在籃里就算中籃。如果球停在籃筐上,而對方隊員觸動了籃筐,也算命中一球。
9.當球出界,球將由第一個接觸球者扔進場內。若有爭論,裁判員將球扔進場內。擲界外球允許5秒鍾,如果超過5秒鍾,球判給對方。
10.主裁判員是球員的裁判,他有權吹犯規。當某隊連續3次犯規,他將通知副裁判員。他有權宣布取消某隊員的比賽資格。
11.副裁判員是球的裁判,他可決定什麼時候球在比賽中,並要計時、決定球的命中、記錄命中的球數以及承擔通常裁判員應該承擔的責任。
12.比賽在兩個
15分鍾內進行,中間休息
5分鍾。
13.球命中最多的一方獲勝,如果平局,經雙方隊長的同意,比賽可延至再命中一球為止。

❽ 籃球規則有多少條

截止到2016年2月,籃球規則一共有61條。
規則如下:
第一章 比賽
籃球規則第1條 定義
第二章 尺寸和器材
籃球規則第2條 球場尺寸
籃球規則第3條 線條及其尺寸
籃球規則第4條 器材
第三章 工作人員及其職責
籃球規則第5條 裁判員及其助理人員
籃球規則第6條 主裁判員的權力
籃球規則第7條 裁判員宣判的時間和地點
籃球規則第8條 發生違犯時裁判員的職責
籃球規則第9條 記錄員和助理記錄員的職責
籃球規則第10條 計時員的職責
籃球規則第11條 30秒鍾計時員的職責
第四章 隊員、替補隊員和教練員
籃球規則第12條 球隊
籃球規則第13條 隊員和替補隊員
籃球規則第14條 隊長的職責和權力
籃球規則第15條 教練員的職責和權力
第五章 時間通則
籃球規則第16條 比賽時間
籃球規則第17條 操縱比賽計時鍾
籃球規則第18條 30秒鍾規則
籃球規則第19條 要登記的暫停
籃球規則第20條 隊員或裁判員受傷
籃球規則第21條 得分相等和決勝期
第六章 比賽通則
籃球規則第22條 比賽的勝負
籃球規則第23條 比賽的開始
籃球規則第24條 球的狀態
籃球規則第25條 隊員和裁判員的位置
籃球規則第26條 跳球
籃球規則第27條 如何打籃球
籃球規則第28條 控制球
籃球規則第29條 隊員在做投籃動作
籃球規則第30條 球中籃和它的得分值
籃球規則第31條 擲界外球
籃球規則第32條 替換
籃球規則第33條 1節或1場比賽何時結束
籃球規則第34條 比賽因棄權告負
籃球規則第35條 比賽因缺少隊員告負
第七章 違例
籃球規則第36條 違例
籃球規則第37條 隊員出界和球出界
籃球規則第38條 運球規則
籃球規則第39條 帶球走規則
籃球規則第40條 「3秒鍾」規則
籃球規則第41條 被嚴密防守的隊員
籃球規則第42條 10秒鍾規則
籃球規則第43條 球回後場
籃球規則第44條 攻、防中的干擾球
第八章 侵人犯規
籃球規則第45條 犯規
籃球規則第46條 接觸
籃球規則第47條 侵入犯規
籃球規則第48條 雙方犯規
籃球規則第49條 違反體育道德的犯規
籃球規則第50條 取消比賽資格的犯規
第九章 技術犯規
籃球規則第51條 行為規則:定義
籃球規則第52條 隊員的技術犯規
籃球規則第53條 場外人員的技術犯規
籃球規則第54條 休息時間內的技術犯規
籃球規則第55條 打架
第十章 一般規則
籃球規則第56條 基本原則
籃球規則第57條 隊員5次或6次犯規
籃球規則第58條 全隊犯規--處罰規則
籃球規則第59條 特殊情況下的犯規
籃球規則第60條 罰球
籃球規則第61條 能糾正的失誤

❾ 籃球的所有規則

1.競賽方法

一隊五人,其間一人為隊長,候補球員最多七人,但可依主辦單位而添加人數。競賽分四節,每節各12分鍾,每節之間歇息5分鍾,中場歇息 10 分鍾。競賽完畢兩隊積分相同時,則舉行延伸賽 5 分鍾,若 5 分鍾後比數仍相同,則再次進行 5 分鍾延伸賽,直至比出輸贏停止。

2.得分種類

球投進籃框經裁判認可後,便算得分。3分線內側投入可得2分;3分線外側投入可得3分,罰球投進得1分。

3.進行方法

競賽開端由兩隊各推出一名跳球員至中心跳球區,由主審裁判拋球兩邊跳球,開端競賽。

4.選手更換

每次更換選手要在20秒內完結,更換次數則不限定。交換選手的時刻選在有人犯規、爭球、叫暫停等。裁判可暫時中止球賽的計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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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罰球

每名球員各有 4 次被答應犯規的時機,第五次即犯滿退場(NBA中為6次)。且不能在同一場競賽中再度上場。罰球是在誰都不能阻擋、防衛的狀況下投籃,是做為對犯規部隊的處分,給予另一隊的時機。罰球要站在罰球線後,從裁判手中接過球後10秒內要投籃。在投籃後,球觸到籃框前均不能踩越罰球線。

6.違例

(1)普通違例:如帶球走步、兩次運球、腳踢球或以拳擊球。

(2)跳球違例;

(3)跳球時的違例:除了跳球球員以外的人不可在跳球者觸到球之前進入中心跳球區。

24秒鍾規矩:攻擊球隊在場上控球時必須在24秒鍾內投籃出手。

8秒鍾規矩:球隊從後場控制球開端,必須在8秒鍾內使球進入前場(對方的半場)。

5秒鍾規矩:持球後,球員必須在5秒鍾以內擲界外球出手,FIBA規矩規矩罰球也必須在5秒鍾內出手。

3秒鍾規矩:分為攻擊3秒和防衛3秒。攻擊3秒:攻擊方球員不得滯留於3秒區3秒以上;防衛3秒:當某防衛方球員對應的攻擊方球員不在3秒區或許3秒區邊際、且完全擺脫防衛球員時,防衛方球員不得滯留禁區3秒以上。

侵人犯規:與對方發作身體觸摸而發作的犯規做法。

技術犯規:隊員或教練員因表現惡劣而被判犯規,比方與裁判發作爭執等狀況。

撤銷競賽資歷的犯規:球員做出的不表現運動員精力的犯規動作,比方打人。發作此類狀況後,球員應立即被罰出場外。

隊員5次犯規:無論是侵人犯規,仍是技術犯規,一名球員犯規共5次(NBA規矩為6次)必須離開球場,不得再進行競賽。

違例:既不屬於侵人犯規,也不屬於技術犯規的違背規矩的做法。首要的違例做法是:不合法運球、帶球走、3秒違例、使球出界、用腳踢球。

隊員出界:球員帶球或球自身觸及界限或蚧線以外區域,即屬球出界。在球觸線或線外區域之前,球在空中不算出界。

攪擾球:投籃的球向籃下落時,兩邊隊員都不得觸球。當球在球籃里的時候,防衛隊員不得觸球。

球碰板後對方不得碰球,直到球下落。

被嚴密盯防的選手:被防衛隊員嚴密盯防的球員必須在5秒鍾以內傳球,運球或投籃,不然其隊將失掉控球權(NBA規矩中無此規矩)。

球回後場:球隊如已將球從後場移至前場,該球隊球員便不能再將球移過中線,運回後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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