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打籃球的所有規則
第一章 比 賽
第1條 定義
1.1 籃球比賽
每場籃球比賽由兩個隊參加,每隊出場5名隊員。每隊的目標是將球投入對方球籃得分,並阻止對方隊獲得控制球或得分。
1.2 球籃:本方/對方
被某隊進攻的球籃是對方的球籃,由某隊防守的球籃是本方的球籃。
1.3 球的運動
球可向任何方向傳、投、拍、滾或運,但要受到規則有關條款的限制。
1.4 比賽的勝者
在第4節或任一個決勝期(如果需要)的比賽時間結束時得分較多的隊,將是比賽的勝者。
第二章 尺寸和器材
第2條 球場和線條尺寸
2.1 比賽場地
比賽場地應是一塊長方形、平坦且無障礙物的堅實平面(圖1)。
對於國際籃聯主要的正式比賽以及所有新建的比賽場地,其尺寸應是長28米、寬15米,從界線的內沿測量。
對於所有其它的比賽,國際籃聯的適當部門,如地區委員會或國家聯合會,有權批准最小尺寸為長26米、寬14米的現有比賽場地。
2.2 天花板
天花板或最低障礙物的高度應至少是7米。
2.3 照明
比賽地面要被均勻和充分地照亮。照明設備的安置不得妨礙隊員和裁判員的視覺。
2.4 線條
所有的線條應用相同的顏色(最好白色)畫出,寬5厘米並清晰可見。
2.4.1 端線和邊線
比賽場地是由兩條端線(比賽場地的短邊)和兩條邊線(比賽場地的長邊)限定出的區域。這些線不是比賽場地的部分。
2.4.2 中線
中線是一條從兩邊線的中點畫出的平行於端線的線。它向每條邊線外延伸15厘米。
2.4.3 罰球線、限制區和罰球區
罰球線應畫成與每條端線平行。從端線內沿到它的最外沿應有5.80米,其長度為3.60米。它的中點應落在連接兩條端線中點的假想線上。
限制區是在球場上標出的地面區域,它由端線、罰球線和兩條起自端線(畫線的外沿距離端線中點3米)終於罰球線外沿的線所限定。除端線外,這些線都是限制區的一部分。可以在限制區裡面著色,但必須與中圈內的顏色相同。
罰球區是限制區加上以罰球線中點為圓心、以1.80米為半徑向限制區外賽場上所畫出的半圓區域。在限制區內的半圓要畫成虛線。
罰球時供隊員們使用的沿罰球區兩側的位置區,應按圖2中的所示標出。
2.4.4 中圈
中圈應畫在球場的中央,半徑為1.8米(從圓周的外沿丈量)。如果在中圈裡面著色,它必須與限制區內的顏色相同。
2.4.5 3分投籃區域(圖1和圖3)
某隊的3分投籃區域是指除對方球籃附近被下述條件限制出的區域之外的整個賽場地區。這些條件包括:
·從端線引出兩條平行線,分別距對方球籃的中心垂直線與地面的交點6.25米。該交點距端線內沿中點的距離為1.575米。
·以上述規定的同一點為圓心,畫半徑為6.25米(量到圓弧外沿)的半圓與兩平行線相交。
2.4.6 球隊席區域(圖1)
球隊席區域應標在記錄台同側的場外,並按下述要求:
每個區域分別由一條從端線向外延伸至少長2米的線和另一條離中線5米且與邊線成直角並至少長2米的線所限定。
2.5 記錄台和替補隊員席(長凳/椅子)的位置(圖4)
對於國際籃聯主要的正式比賽,下述球隊席和替補隊員席(長凳/椅子)的安排是強制性的,並也推薦給所有其它的比賽。
第3條 器材
籃球器材更詳細的描述見「籃球器材附錄」。
3.1 籃板和籃板支撐
3.1.1 籃板要用整塊適宜的透明材料(最好具有適當韌度的安全玻璃)建造。
3.1.2 籃板的尺寸應是橫寬l.80米,豎高l.05米。
3.1.3 籃板上的所有線條應按下述要求畫出:
·如果籃板是透明的,用白色。
·在所有其它的情況中用黑色。
·寬度5厘米。
3.1.4 籃板的前面須平整且按下圖(圖5)所示標出:
3.1.5 籃板要按下述要求牢固地安置(圖6):
·在球場兩端,與地面成直角,平行於端線。
·籃板前面的中央垂直線延伸至地面,與地面的接觸點落在與端線成直角的假想線上,此點距離端線內沿中點1.2米
3.1.6 籃板上的包紮物應按下圖(圖7)所示:
3.1.7 籃板支撐應按下述要求(圖6):
·籃板支撐構架(包括包紮物)的前面應距端線外沿至少2米。構架與背景相比應顏色鮮明,以便它對隊員是清晰可見的。
·籃板支撐應與地板固結致使它不能移動。
·籃板後的任何籃板支撐應在其下表面給予包紮,從板面起包紮距離為 1.20米。
包紮物的最小厚度應為5厘米,並且密度應和在籃板上包紮物的相同,
·所有籃板支撐構架必須有一個在面向球場的表面上被完全包紮的基座,其包紮高度從地面起最少2.l5米。包紮物的最小厚度應為10厘米。
3.1.8 包紮物應被製造成可防止肢體部位被夾住。
3.2 球籃(圖8)
球籃應由籃圈和籃網組成。
3.2.1 籃圈應按下列要求製造:
·材料應是實心鋼材,內徑45厘米,漆成橙色。
·圈材直徑最小是1.6厘米,最大為 2.0厘米,在其下沿設有為系籃網的附加系統,以防止手指被夾住。
·籃網應系在每一籃圈的12個(圍繞籃圈)等距離的位置上。連接籃網的器件不應有任何尖棱或容得手指進入的空隙。
·籃圈應固定在支撐籃板的構架上,這樣,任何作用在籃圈上的力不能被傳遞到籃板上。因此,在籃圈、固結件和籃板(玻璃或其它透明材料)之間不應有直接的接觸。然而,空隙要足夠的小,以防止手指進入。
·每一籃圈的頂沿應位於水平,距地面3.05米,與籃板的兩條豎邊等距離。
·從籃板面到籃圈內沿的最近點是15厘米。
3.2.2 可以使用抗壓籃圈。
3.2.3 籃網應符合下列要求:
·籃網應是白色的細繩懸掛在籃圈上,並製作成當球穿過球籃時有短暫的停留。網長不短於40厘米,不長於45厘米。
·為系在籃圈上,每一籃網要有12個小環。
·籃網的上半部應是半硬的,以防止:
--籃網反彈上去穿過籃圈可能形成障礙物。
--球被籃網托住或回彈出籃網。
3.3 籃球
3.3.1 球應是圓形的,為認可的單純的橙色並帶有8瓣按慣例成型的鑲片和黑色的接縫。
3.3.2 外殼應是皮革,合成皮革,橡膠或合成物質製成。
3.3.3 充氣後使球從大約l.80米的高度(從球的底部量起)落到球場的地面上,反彈起來的高度在1.20米至1.40米之間(從球的頂部量起)。
3.3.4 球的接縫的寬度不得超過0.635厘米。
3.3.5 球的圓周不得小於74.9厘米,不得大於78厘米(7號)。重量不得少於567克,不得多於650克。
3.3.6 主隊應提供至少兩個按照上述規格的並使用過的球。主裁判員是確定球是否合乎標準的唯一鑒定人。如果經鑒定,兩球均不適宜作為比賽用球,主裁判員可以選擇客隊提供的球或從兩隊做賽前准備活動的用球中選擇一個。
3.4 專用器材
主隊應提供下列專用器材供裁判員及記錄台人員使用:
3.4.1 比賽計時鍾和計秒錶
3.4.1.1 比賽計時鍾為比賽的各節計時和在比賽各節間的休息時使用,並且放置在讓與比賽有關的包括觀眾在內的每一個人都能清楚地看到的地方。
3.4.1.2 應使用一個適宜的可見裝置(不是比賽計時鍾)或計秒錶作為暫停計時。
3.4.1.3 如果主比賽計時鍾放置在比賽場地中央的上方,那麼在比賽場地兩端足夠高的地方各設一個同步的副比賽計時鍾,要讓與比賽有關的包括觀眾在內的每一個人都能看到。每一個副比賽計時鍾應指示剩餘的比賽時間。
3.4.2 24秒鍾裝置
3.4.2.1 24秒鍾裝置要有一個控制單元去操縱該裝置以及符合下述規格的顯示單元:
·數字倒計數型,用秒指示時間。
·兩隊都不控制球時,裝置上不顯示。
·具有能停止並在重新開始時能繼續倒計時的能力。
3.4.2.2 顯示單元應按以下方式設置:
·兩個顯示單元應分別架設在每塊籃板的上方且位於籃板後面。距離在30至50厘米之間(圖6和圖9-A),或
·4個顯示單元應分別設置在球場4個角落的地面上,在每條端線的後面2處,或
·兩個顯示單元設置在地面上,處於斜對角位置。記錄台左側的顯示單元應設置在到那裡最近的角落。兩個單元均應在每條端線後2米並距邊線延長部分2米(圖9-C)。
3.4.2.3 顯示單元應讓與比賽有關的包括觀眾在內的每一個人清楚地看到。
3.4.3 信號
至少要有兩種獨立的聲響信號。能發出顯然不同的和非常響亮的聲響:
·一種是為計時員和記錄員所用。對於計時員,該信號在指示一節或決勝期比賽時間終了時應自動地發出聲響。對於記錄員和計時員,當已請求了暫停、替換等,暫停開始後過去了50秒鍾或有可糾正的失誤的情況要引起裁判員的注意,在適當時候要手動操縱信號發出聲響。
·一種是為24秒鍾計時員所用,在指示24秒鍾周期結束時應自動地發出聲響。
兩種信號要足夠地強,在最不利或嘈雜的情況下容易地被聽到。
3.4.4 記錄板
記錄板應讓與比賽有關的包括觀眾在內的每一個人清楚地看到。
記錄板至少應顯示:
·比賽時間。
·比分。
·現時的節數。
·要登記的暫停次數。
3.4.5 記錄表
國際籃聯所有主要的正式比賽,應使用經國際籃聯世界技術委員會批準的正式記錄表。
3.4.6 隊員犯規標志牌
為記錄員提供隊員犯規標志牌。標志牌應是白色的,上面分別標有數字1至5(從1到4的數字為黑色,5為紅色),數字的最小尺寸為:長20厘米,寬10厘米。
3.4.7 全隊犯規標志
為記錄員提供兩個全隊犯規標志。
全隊犯規標志應是紅色的,最小尺寸為:寬20厘米,長35厘米,當放在記錄台上時要讓與比賽有關的包括觀眾在內的每一個人清楚地看到。
也可以使用電的或電子的裝置,只要裝置的顏色和尺寸與上述指定的相同。
3.4.8 全隊犯規指示器
應有一個指明犯規到5次的適宜裝置,指明某隊已達到了全隊犯規處罰狀態。(第55條------全隊犯規:處罰)。
3.5 國際籃聯的主要正式比賽所需的設施和器材
以下提及的設施和器材是國際籃聯下述主要正式比賽所需的:奧林匹克比賽;世界男子、女子、青年男子、女子、青少年男子、女子錦標賽;洲際男子、女子、青年男子、女子錦標賽。
這些設施和器材也推薦給所有其它的比賽。
3.5.1 所有的觀眾必須坐在距離比賽場地界線外沿至少5米處。
3.5.2 比賽場地應是:
·木製。
·用5厘米寬的界線標定。
·用鮮明反差的顏色畫出一條至少2米寬的外側界線(圖10)。
外側界線的顏色應與中圈和限制區的顏色相同。
3.5.3 應准備4名擦地人員,每半塊比賽場地2人。
3.5.4 籃板應由適當韌度的安全玻璃製成。
3.5.5 球的表面應由皮革製成。為進行訓練和賽前的准備活動,競賽的組織者要提供至少12個製作和規格相同的球。
3.5.6 比賽場地上的照明不得少於1500勒克斯。這個標准應在比賽場地上方1.5米處測量。該照明應符合電視轉播的要求。
3.5.7 比賽場地應配備下述電子器材,從記錄台、比賽場地、球隊席以及與比賽有關的包括觀眾在內的每一個人都能清楚地看到。
3.5.7.1 兩塊大記錄板(圖11),球場每端各一塊。
·放置在比賽場地中央上方的記錄板(呈立方體)不排斥使用兩塊記錄板的必要性。
·應給計時員提供一個操縱比賽計時鍾的控制台,並應給助理記錄員提供一個單獨的控制台。
·記錄板應包含一個清晰可見的數字倒計數型的鍾,在一節或決勝期的比賽時間結束時能自動地發出非常響亮的信號。
·記錄板上的比賽計時鍾和比賽得分顯示的高度最低是30厘米。
·所有的計時鍾都應同步且始終顯示比賽剩餘時間的總數。
·在每一節或決勝期的最後60秒鍾期間,應用秒和1秒的1/10為單位指明剩餘時間的總數。
·主裁判員應指定其中一個計時鍾為比賽計時鍾。
·記錄板(圈11) 還應指明:
--每位隊員的號碼,有隊員的姓更好。
--每隊的得分數,有每位隊員個人的得分數更好。
--球隊中每位隊員發生犯規的次數(這不排除需要由記錄員指明犯規次數的標志牌。)
--全隊犯規次數從1到5(具有停在最大值5的功能)。
--節數從 1到4 並且用E表示決勝期。
--暫停次數從O到2。
3.5.7.2 帶有一個副比賽計時鍾和一個發光的紅色電燈的24秒裝置(圖12)應安裝在每塊籃板的上方並在籃板後面,距離在30至50厘米之間(圖6)。
·24秒鍾裝置應是自動的數字倒計數型裝置,以秒來指明時間,並能自動發出非常響亮的信號來指示24秒鍾周期的結束。
·24秒鍾裝置應與主要的比賽計時鍾連接,以便:
--當主要的比賽計時鍾停止時,該裝置也應停止。
--當主要的比賽計時鍾開始啟動時,該裝置必須能手動開始啟動。
--當該裝置發出聲響時,主要的比賽計時鍾應停止。
·24秒鍾裝置和副比賽計時鍾上數字顯示的顏色應不同。
·所有的副比賽計時鍾應符合上述的詳細說明。
·每塊籃板上方並位於籃板後面的電燈應是:
--當一節或決勝期比賽時間結束的信號響時和主要的比賽計時鍾同步發出紅色亮光。
--當24秒鍾周期結束的信號響時和24秒鍾裝置同步發出紅色亮光。
Ⅱ 打籃球都有哪些規則
籃球規則
OFFICIAL BASKETBALL RULES(2004年)國際籃球聯合會中央局2004年6月12日於法國巴黎通過 2004年9月1日起生效 中國籃球協會2004年8月9日審定。
前 言
籃球運動在全世界范圍內得到了廣泛的普及和深入的發展。為使該項運動永遠具有吸引力和生命力,並在持續的發展中得到統一和規范,國際籃聯近年來不斷地對規則進行了修改。2004年6月12日,國際籃聯中央局會議又通過了對2004年規則的修改部分,並決定9月1日起在全世界正式執行。
新的規則已經由中國籃球協會翻譯和審定。今後國際比賽和國內比賽及各類籃球裁判員晉級考試均按本規則執行。
中國籃球協會
2004年8月9日
整本《籃球規則》中所有提到的教練員、運動員、裁判員等等都是男性,同樣也適用於女性。必須理解到,這樣寫法只是為了實用的緣故。
第一章 比 賽
第1條 定義
1.1 籃球比賽
籃球比賽由兩個隊參加,每隊出場5名隊員。每隊的目標是在對方球籃得分,並阻止對方隊得分。
籃球比賽由裁判員、記錄台人員和技術代表管理。
1.2 球籃:本方/對方
被某隊進攻的球籃是對方的球籃,由某隊防守的球籃是本方的球籃。
1.3 比賽的勝者
在比賽時間結束時得分較多的隊,將是比賽的勝者。
第二章 球場和器材
第2條 球場
2.1 比賽場地
比賽場地應是一塊平坦、堅實且無障礙物的表面(圖1)。其尺寸是長28米、寬15米,從界線的內沿丈量。
國家聯合會為舉辦、比賽,有權批准最小尺寸為長26米、寬14米的現有比賽場地。
2.2 線
所有的線應用相同的顏色(最好白色)畫出,寬5厘米並清晰可見。
2.2.1 界線
比賽場地是由兩條端線(在短邊)和兩條邊線(在長邊)組成的界線所限定。這些線不是比賽場地的部分。
任何障礙物包括在球隊席就座的人員距比賽場地應至少2米。
2.2.2 中線、中圈和半圓
中線應從兩邊線的中點標出並平行於兩端線。它向每條邊線外延伸15厘米。
中圈應標在比賽場地的中央,半徑為1.80米(從圓周的外沿丈量)。如果中圈裡面著色,它必須與限制區內的顏色相同。
半圓應標在比賽場地上,半徑為1.80米(從圓周的外沿丈量),它的圓心在兩條罰球線的中點上(圖2)。
2.2.3 罰球線和限制區
罰球線應畫成與每條端線平行。從端線內沿到它的最外沿應為5.80米,其長度為3.60米。它的中點應落在連接兩條端線中點的假想線上。
限制區是在比賽場地上標出的地面區域,它由端線、罰球線和兩條起自端線(畫線的外沿距離端線中點3米)終於罰球線外沿的線所限定。除端線外,這些線都是限制區的一部分。限制區裡面可以著色,但必須與中圈內的顏色相同。
罰球時留給隊員們的沿限制區兩側的搶籃板球位置,應按圖2標出。
2.2.4 3分投籃區域
某隊的3分投籃區域(圖1和圖3)是除對方球籃附近被下述條件限制出的區域之外的整個比賽場地的地面區域。這些條件包括:
•從端線引出兩條垂直於端線的平行線,外沿分別距對方球籃的中心垂直線與地面的交點6.25米。該交點距端線內沿中點的距離為1.575米。
•以上述規定的同一點為圓心,畫半徑為6.25米(量到圓弧外沿)的半圓與兩平行線相交。
2.2.5 球隊席區域
球隊席區域(圖1)應標在記錄台和球隊成同側的場外。
每個區域由一條從端線向外延伸至少長2米的線和另一條離中線5米且與邊線成直角並至少長2米的線所限定。
球隊席區域內必須有14個座位供教練員、替補隊員和隨隊人員使所用有。任何其他人員應在球隊席後面至少2米處。
宣告員和(或)統計員(如到場)可坐在記錄台的一側和(或)後面。
2.3 記錄台和替換椅子的位置(圖4)
第三條 器材
需要下列器材:
•擋件,包括:
——籃板;
——含有抗壓籃圈和籃網的球籃;
——籃板支撐構架(包括包紮物)。
•籃球。
•比賽計時鍾。
•記錄板。
•24秒鍾裝置。
•供暫停什時用的計秒錶或適宜的(可見的)裝置(不是比賽計時鍾)。
•兩個獨立的、顯然不同的和非常響亮的信號。
•記錄表。
•隊員犯規標志牌。
•全隊犯規標志牌。
•交替擁有指示器。
•比賽地板。
•比賽球場。
•足夠的照明。
籃球器材更詳細的描述見「籃球器材附錄」(FIBA)。
第三章 球 隊
第4條 球隊
4.1 定義
4.1.1 當一名球隊成員按照競賽組織部門的規程(包括管理年齡限制的規程)已被認可為某隊參賽,是合格參賽的球隊成員。
4.1.2 當一名球隊成員的姓名在比賽開始前已被登記在記錄表上,井且他既沒有被取消比賽資格又沒有發生5次犯規,是有資格參賽的球隊成員。
4.1.3 在比賽時間內,一名球隊成員:
•當他在比賽場地上 並有資格參賽時是一名隊員。
•當他未在比賽場地上,但他有資格參賽時是一名替補隊員。
•當他已發生5次犯規,並且不再有資格參賽時是一名逐出的隊員。
4.1.4 在比賽休息期間,所有有資格參賽的球隊成員被認為是隊員。
4.2 規定
4.2.1 每個隊應按下列要求組成;
•不超過12名有資格參賽的球隊成員,包括一名隊長。
•一名教練員,如果球隊需要可有一名助理教練員。
•最多5名有專門職責的隨隊人員可坐在球隊用上,如領隊、醫生、理療師統計員、譯員。
4.2.2 在比賽時間內,每隊應有5名隊員在場上並可被替換。
4.2.3 一名替補隊員成為隊員和一名隊員成為替補隊員:
•當裁判員招呼替補隊員進入比賽場地時。
•登記的暫停或比賽休息期間,一名替補隊員向記錄台請求替換時。
4.3 服裝
4.3.1 球隊成員的服裝應按下列要求構成:
•背心前後的主要顏色相同。
所有隊員必須把他們的背心塞進他們的比賽短褲內。一體的服裝是允許的。
•圓領衫(不管式樣)不可以穿在背心裏面,除非隊員有醫生書面同意。如果有這樣的許可,圓領衫的顏色必須與背心的主要顏色相同。
•短褲前後的主要顏色相同,但沒必要與背心的顏色相同。
•允許穿長於短褲的緊身內褲,只要與短褲的顏色相同。
4.3.2 每一球隊成員應穿前後有號碼的背心,其清楚的單色號碼與背心的顏色有明顯的區別。
號碼應清晰可見,並且:
•後背的號碼應至少20厘米。
•前胸的號碼應至少高10厘米。
•號碼應至少寬2厘米。
•球隊應使用4至15的號碼。國家聯合會為舉辦競賽,有權批准最多兩位數字的任何其它號碼。
•同隊隊員不應佩戴相同的號碼。
•任何廣告或標識離號碼應至少5厘米。
4.3.3 每隊必須至少有兩套背心,並且:
秩序冊中命名的第一隊(主隊)應穿淺色附心(最好白色)。
秩序冊中命名的第二隊(客隊)應穿深色背心。
•然而,如果涉及比賽的兩隊同意,他們可以互換背心的顏色。
4.4 其它裝備
4.4.1 隊員使用的所有裝備必須合乎比賽要求。任何被設計成增加隊員的高度或能及的范圍,或用任何其它方法得到不正當利益的裝備是不允許的。
4.4.2 隊員不應佩戴可能使其他隊員受傷的裝備(物品)
•下列物品不允許:
——手指、手、手腕、肘或前臀部位的護具、模件或保護套,它們由皮革、塑料、軟塑料、金同或任何其它堅硬的物質製造,即使表面有軟的包紮。
——能割破或引起擦傷的物品(指甲必須剪短)
——頭飾、頭發飾物和珠寶飾物。
•下列物品里允許的:
——肩、上作大腿或小腿部位的保護裝備,如果其材料被充分地包紮。
——被適當包紮的膝部保護架。
——傷鼻保護器,即使用硬質材料製成。
——不會對其他隊員造成危險的眼鏡。
——頭帶最寬為5厘米,由不會發生擦傷的單色棉布、軟塑料或橡膠製成。
4.4.3 本條中沒有明確提到的任何其它裝備.必須被國際籃聯技術委員會批准。
第5條 隊員:受傷
5.1 在隊員受傷的事件中,裁判員可以停止比賽。
5.2 如果發生受傷時球是活球,裁判員不應的哨,直到控制球的隊已經投籃、失去控制球、停止進攻或球已成死球。如果,當有必要去保護受傷隊員時,裁判員可立即中斷比賽。
5.3 如果受傷隊員不能立即(大約15秒鍾)繼續比賽,或如果他接受治療,他必須被替換,該隊必須以少於5名隊員繼續比賽。
5.4 教練員、助理教練員、替補隊員和隨隊人員經裁判員允許可進人比賽場地,在受傷隊員前照料他。
5.5 如果醫生判斷受傷隊員需要即時地治療,醫生不經裁判員允許可進人比賽場地。
5.6比賽期間,任一正在流血或有傷口的隊怕必須被替換,該隊員只有在流血已經停止並且患部或創面已被全面安全地包紮後才可返回球場。
在同一停表期間,任一隊請求要登記的暫時 如果受傷隊員或任何正在流血或有傷口的隊員恢復了,該隊員可繼續比賽。
5.7 如果已判給受傷隊員罰球,必須由他的替補隊員執行,替補隊員在參加比賽到下一個比賽的鍾表運行片斷之前不能被替換。
5.8 已經被教練員指定為比賽開始時上場的隊員萬一受傷時可以被替換。在這種情況下,對方也有權替換相同數量的隊員,如果他們想這樣做的話。
第6條 隊長:職責和權力
6.1 隊長是一名在場上代表他的球隊的隊員。在比賽期間,他可與裁判員聯系以獲得信息。做此舉要有禮貌,而且只能在球成死球和比賽計時鍾停止時。
6.2 隊長可以擔任教練員。
6.3 如果球隊抗議比賽的結果並在記錄表上標有「球隊抗議隊長簽名 欄內簽名,隊長應在比賽結束時立即通知主裁判員。
第7條 教練員:職責和權力
7.1 至少在預定的比賽開始前20分鍾,每位教練員或他的代表應將該場比賽中合格參賽的球隊成員的姓名和相應的號碼,以及球隊的隊長、教練員和助理教練員的名單交給記錄員。所有在記錄表上填人姓名的球隊成員有權參加比賽,即使他們在比賽開始後才到達。
7.2 至少在比賽前10分鍾,每位教練員應以在記錄表上簽字來確認已填人的他們球隊成員的姓名、相應號碼和教練員們的姓名。同時他們應指明比賽開始上場的5名隊員。「A」 隊教練員應首先提供這個資料。
7.3 只允許教練員和助理教練員(以及替補隊員和隨隊人員)等人在和留在他們的球隊席區域內,除非本規則另有規定。
7.4 教練員或助理教練員可在比賽期間去記錄台以獲得統計資料 而且只能在球成死球和比賽計時鍾停止時。
7.5 只允許教練員在比賽期間保持站立。在比賽期間,他可與隊員們講話,只要他停留在他們的球隊席區域內。
7.6 如果有助理教練員,他的姓名必須在比賽開始前填入記錄表內(他沒必要簽字)。如果教練員因任何原因不能繼續工作,他應承擔教練員的所有職責和權力。
7.7 當隊長離開比賽場地時 教練員應通知裁判員擔任場上隊長的隊員的號碼。
7.8 如果沒有教練員或如果教練員不能繼續工作,並且記錄表內沒有填入助理教練員(或後者不能繼續工作),隊長應擔任教練員。如果隊長必須離開比賽場地,他可以繼續擔任教練員。然而,如果他在取消比賽資格的犯規後必須離開,或如果他因為受傷不能擔任教練員,代他作隊長的替補隊員替代他當教練員。
7.9 規則未確定罰球隊員的所有情況中,教練員應指定罰球隊員。
第四章 比賽通則
第8條 比賽時間、比分相等和決勝期(加時節)
8.l 比賽應由4節組成,每節10分鍾。
8.2 在第1節和第2節(第一半時)之間,第3節和第4節(第二半時)之間以及每一決勝期之前應有2分鍾的比賽休息期間。
8.3 半時間的比賽休息期間應為15分鍾。
8.4 在比賽預定的開始之前,應有20分鍾的比賽休息期間
8.5 一次比賽休息期間開始;
•比賽預定的開始之前20分鍾;
•當結束一節的比賽計時鍾信號響時。
8.6 一次比賽休息期間結束;
•在第1節的開始,當球在跳球中被一名跳球隊員合法拍擊時。
•在所有其它節的開始,當球在擲球入界中觸及一名場上隊員或被場上隊員合法觸及時。
8.7 如果在第4節比賽時間終了時比分相等,為打破平局,需要一個或多個5分鍾的決勝期來繼續比賽。
8.8 如果結束比賽時間的比賽計時鍾信號響時或恰好之前發生了犯規,在比賽時間結束之前應執行最後的罰球。
8.9 如果作為此罰球的結果需要一個決勝期,那麼,在比賽時間結束後發生的所有犯規圍被視為在比賽休息期間發生的,在決勝期開始之前應執行罰球。
第9條 比賽或節的開始或結束。
9.1在跳球中,當球被一名跳球隊員合法拍擊時第1節開始。
9.2 擲球入界後,當球觸及一名場上隊員或被場上隊員合法觸及時所有其它的節開始。
9.3 如果某一球隊在場上准備比賽的隊員不足5名,比賽不能開始
9.4對所有的比賽,在秩序冊的命名的第一隊(主隊)應擁有記錄台左側的球隊席和它的本方球籃,(坐左打右)。如雙方同意可以互換,球隊席和球籃可以分開換。
9.5在第1節和第3節前,球隊有權在對方的球籃所在的半場作賽前准備活動。
9.6 為進行第二半時的比賽,球隊應交換球場。
9.7在所有的決勝湖中,球隊應朝向第4節中相同的球籃繼續比賽。
9.8 當結束比賽時間的比其計時鍾的信號響時,一節、決勝期或比賽應結束。
第10條 球的狀態
10.1 球可以是活球或死球。
10.2 球成活球,當:
•跳球中,球被一名隊球隊員合法拍擊時。
•罰球中,罰球隊員可處理球時。
•擲球入界中,擲球入界隊員可處理球時。
10.3 球成死球,當:
•任何投籃或罰球中盤時。
•球是活球,裁判員鳴哨時。
•在一次罰球中球明顯不會進進球籃,且該次罰球後接著有;
——另一(多次)罰球時。
——進一步的罰則(罰球或擲球入界)時。
•比賽課時鍾信號響以結束每節時。
•某隊控制球24秒鍾裝置信號響時。
•投籃中飛行的球在下述情況後被任一隊的隊員觸及時:
——裁判員鳴哨。
10.4出現下列情況,球不成死球如中籃得分,當:
•投籃的球在飛行,並且:
——裁判員鳴哨。
——比賽計時鍾信號以結束每節。
——24秒鍾裝置信號響。
•罰球的球在飛行,裁判員因除罰球隊員之外的任何規則違犯而鳴哨時。
•對方隊員在做投籃動作並控制著球時,一名隊員對任何對方隊員犯規,並且連續運動完成犯規發生前已開始的投籃。
此規定不適用並且不計得分,如果裁判員鳴哨後:
——比賽計時鍾信號以結束每節。
——24秒鍾裝置信號響。
——做了一個完全新的投籃動作。
第11條 隊員和裁判員的位置
11.1 一名隊員的位置由他正接觸著的地面所確定。
當隊員跳起在空中時,他保持當他最後接觸地面時所擁有的相同位置。這包括界線、中線、3分線、罰球線和標定限制區的各線。
11.2 一名裁判員的位置的確定與一名隊員的位置確定相同。
當球觸及裁判員時,如同觸及裁判員所位於的地面一樣。
第12條 跳球和交替擁有
12.1 定義
12.1.1在第1節開始進,一名裁判員在中圈、在任何兩名互為對方的隊員之間將球拋起,一次跳球發生。
12.1.2 當雙方球隊各有一名或多名隊員有一手或兩手緊握在球上,以至不採用粗野動作任一隊員就不能獲得控制球時,一次爭球發生。
12.2 程序
12.2.1 每一跳球隊員的雙腳應站立在靠近本方球籃的中圈半圓內,一腳靠近中線。
12.2.2 如果一名對方隊員要求占據其中一個位置,同隊隊員不得圍繞圓圈佔據相鄰的位置。
12.2.3 然後裁判員應在兩名互為對方的隊員之間將球向上(垂直地)拋起,其高度超過任一隊員跳起能達到的高度。
12.2.4 在球到達它的最高點後,球必須被一名或兩名跳球隊員用手。
12.2.5 在球被合法地拍擊前,任一跳球隊員都不應離開他的位置。
12.2.6 在球觸及非跳球隊員之一或地面前,任一跳球隊員都不得抓住球或拍擊球超過兩次。
12.2.7 如果球未被至少一名跳球隊員拍擊,則應重新跳球。
12.2.8 在球已被拍擊前,非跳球隊員的身體部分不得在圓圈上或圓圈(圓柱體)上方。
12.2.9 違反第12.2.1、12.2.4、12.2.5、12.2.6、和12.2.8是違例。
12.3 跳球情況
一次跳球情況發生,當:
•宣判了一次爭球;
•球出界,並且裁判員們對誰是最後觸及球的隊員拿不準確無誤或有爭執;
•在最後一次或僅有一次不成功的罰球中,雙方隊員罰球違例發生;
•一個活球停在球籃支架上(除去罰球之間);
•當任一隊既沒有控制球又沒有球權時球成死球;
•在抵消了雙方球隊的相等罰則後,沒有留下其它要執行的罰則,以及在第一次犯規或違例之前任一隊既沒有控制球也沒有球權時。
•除第1節外,所有節將開始時。
12.4 交替擁有
12.4.1 交替擁有是以擲球入界而不是以跳球來使球成活球的一種方法。
12.4.2 在所有跳球情況中,雙方球隊將交替擁有在最靠近發生跳球情況的地點擲球入界權。
12.4.3 在第1節開始的跳球後未在場上獲得控制活球的隊應開始交替擁有。
12.4.4 在任一節結束時對下一次交替擁有有權的隊應在記錄台對面的中線的延長部分以擲球入界開始下一節。
12.4.5 交替擁有:
•擲球入界隊員可處理球時開始。
•結束,當:
——球觸及一名場上隊員或被他合法觸及時;
——擲球入界隊發生違例時;
——擲球入界中活球停在球籃支架上。
12.4.6 應由指向對方球籃的交替擁有箭號來指明對交替擁有擲球入界有權的隊。當交替擁有擲球入界結束時,箭號的方向立即反轉。
12.4.7 某隊在它的交替擁有擲球入界中違例,使該隊失掉交替擁有擲球入界。交替擁有箭號應立即反轉,指明違例的對方在下一次跳球情況中對交替擁有擲球入界有權。於是將球判給場合隊的對方像正常的違例(即不是交替擁有擲球入界)後一樣地擲球入界繼續比賽。
12.4.8 任球隊犯規:
•在非第1節的一節開始之前;或
•在交替擁有擲球入界中。
不使擲球入界隊失掉交替擁有擲球入界。
在開始一節的最初的擲球入界中,在球已被置於擲球入界隊員可處理之後,但在球觸及場上隊員之前,如果這樣的犯規發生,那麼,則被認為是發生在比賽時間內的並相應地被處罰。
第13條 如何打球
13.1 定義
在比賽中,球只能用手來打,並且球可向任何方向傳、投、拍、滾或運,但受本規則的限制。
13.2 規定
13.2.1 帶球跑,故意踢或用腿的任何部分阻擋或用拳擊球是違例。然而,球偶然地接觸到腿的任何部分,或腿的任何部分偶然地觸及球,不是違例。
13.2.2 在一次傳球或籃板球中,從下方伸手穿過球籃並觸及球,是違例。
第14條 控制球
14.1 球隊控制球開始:
當該隊一名隊員控制一個活球(因為他正持著或運著或可處理一個活球)時。
14.2 球隊控制繼續,當:
•該隊一名隊員控制一個活球時。
•球在同隊隊員之間傳遞時。
14.3 球隊控制結束,當:
•一名對方隊員獲得控制時。
•球成死球時。
•在投籃或罰球中球已離開隊員的手時。
第15條 隊員正在做投籃動作
15.1 投籃或罰球是隊員手中持球,然後通過空中擲向對方球籃。
拍:用手直接把球打向對方球籃。
扣:用一手或雙手迫使球向下進入對方球籃。
拍和扣也被認為是投籃。
15.2 投籃動作:
•開始:當隊員開始連續運動(通常先於球離手),根據裁判員的判斷,並且他把球投、拍或扣向對方的球籃已開始了得分嘗試時。
•結束:當球已離開隊員手時,如是在空中的投籃隊員,並且雙腳落回地面。
嘗試得分的隊員的手比可能被對方隊員抓住,從而阻礙他得分,甚至被認為是他做了得分嘗試。在這種情況下球離開隊員的手不是本質。
在跑動的合法步數和投籃動作之間沒有聯系。
15.3 投籃動作中的連續運動:
•當球在隊員手中停留並已開始投籃動作(通常是向上的)時開始。
•在投籃嘗試中須包括隊員的手臂和/或身體運動。
•如果做了一個全新的投籃動作則結束。
第16條 球中籃和它的得分值
16.1 定義
16.1.1 當活球從上方進進球籃並停留在球籃內或穿過球籃是球中籃。
16.1.2 當有極少部分的球體在籃圈中並在籃圈水平面以下時,就認為球在球籃中。
16.2 規定
16.2.1 球已進進球籃,對投籃的隊按如下計得分:
•一次罰球中籃計1分。
•從2分投籃區域中籃計2分。
•從3分投籃區域中籃計3分。
•在最後一次或僅有一次的罰球中,在球已觸及籃圈後,在球進進球籃之前被一名進攻隊員或防守隊員合法觸及,中籃計2分。
16.2.2 如果隊員意外地將球投入該隊本方球籃,中籃計2分,如同對方隊的場上隊長得分一樣地記錄。
16.2.3 如果隊員故意地將球投入該隊的本方球籃,這是違例,中籃不計得分。
16.2.4 如果隊員使整個球從下方進進球籃,這是違例。
第17條 擲球入界
17.1 定義
由界外隊員將球傳入場內時,擲球入界發生。
17.2 程序
17.2.1 裁判員必須將球遞交給執行擲球入界的隊員或置於他可處理。他也可將球拋或反彈給執行擲球入界的隊員,只要:
•裁判員距執行擲球入界的隊員不超過4米。
•執行擲球入界的隊員是在裁判員指定的正確地點。
17.2.2 隊員應在裁判員指定的最靠近違犯或比賽中止的地點執行擲球入界,正好在籃板後面的地點除外。
17.2.3 在非第1節的所有球或由技術犯規、違反體育道德的犯規或取消比賽資格的犯規引起的罰球之後,隨後的擲球入界應在記錄台對面的中線的延長部分執行,不管最後的或僅有的罰球是否成功。隊員應將雙腳騎跨在中線的延長部分,並有權將球傳給位於比賽場地任一處的同隊隊員。
17.2.4 控制活球隊的隊員或有擲球入界權隊的隊員發生侵人犯規後,隨後的擲球入界應在最靠近犯規的地點執行。
17.2.5 每當球進進球籃,但該投籃或罰球無效,則隨後的擲球入界應在罰球線的延長部分執行。
17.2.6投籃成功或最後一次或僅有一次的罰球成功後:
•非得分隊的任一隊員應在中籃得分的端線任一地點擲球入界。
•這也適用於成功的投籃或罰球後的一次要登記的暫停或在任一比賽的中止之後,在裁判員將球遞交給執行擲球入界的隊員或將球置於他可處理後。
•執行擲球入界的隊員可橫向移動和/或後移和球可在端線上或端線後的同隊隊員之間傳遞,但是,當界外第一位隊員可處理球時,5秒鍾計算開始。
17.3 規定
17.3.1 執行擲球入界的隊員不應:
•球離手超過5秒鍾。
•球在手中時步入場內。
•擲球入界的球離手後,使球觸及界外。
•在球觸及另一隊員前,在場上觸及球。
•直接使球進進球籃。
•球離手前或離手時,從裁判員指定的地點向移動超過1米或向不止一個方向移動。然而,只要情況許可,他從界線後退多遠後可以。
17.3.2 其他隊員不應:
•在球被擲過界線前,將身體的任何部位過界線。
•當界線外側擲球入界地點的無障礙物區少於2米時,靠近執行擲球入界的隊員在1米之內。
違犯第17.3款是違例。
17.4 罰則
將球判給對方隊員在原擲球入界的地點執入界。
要登記的暫停
18.1 定義
教練員或助理教練員請求中斷比賽時要登記的暫停。
18.2 規定
18.2.1 每次要登記的暫停應持續1分鍾。
18.2.2 一次暫停機會開始,當:
•球成死球,比賽計時鍾停止,以及當裁判員結束了與記錄台的聯系時。
•如果投籃得分時,對於非得分隊。
18.2.3 一次暫停機會結束,當:
•第1次或僅有一次的罰球隊員可處理球時。
•擲球入界的隊員可處理球時。
18.2.4 在第一半時的任何時間每隊可准予2次要登記的暫停;在第二半時的任何時間可准予3次的要登記的暫停,以及每一決勝期的任何時間
可准予1次的要登記的暫停。
18.2.5 未用過的要登記的暫停不得遺留給下一個半時或決勝期。
18.2.6 除了對方隊員投籃得分並且沒有宣判犯規後准予的暫停外,應給首先提出暫停請求的教練員的隊登記暫停。
18.3 程序
18.3.1 只要教練員或助理教練員有權請求要登記的暫停。他應與記錄員建立視覺聯系或請自到記錄員處清楚地要求暫停,並用手做出適當的常規手勢。
18.3.2 一次要登記的暫停請求只可在記錄員發出該次暫停請求的信號之前被撤銷。
18.3.3 暫停:
•當裁判員鳴哨並給出暫停手勢時開始。
•當裁判員鳴哨並招呼球隊會到比賽場地上時結束。
18.3.4 暫停機會一開始,記錄員就應發出他的信號,通知裁判員已提出了要登記的暫停請求。
如果某隊已請求了要登記的暫停,在對方投籃得分時,計時員應立即停止比賽計時鍾並發出他的信號。
18.3.5 在暫停期間(以及第2節、第4節或每一決勝期開始之前的比賽休息期間),隊員們可以離開比賽場地並坐在球隊席上,被允許在球隊席區域內的人員可以進入場地,只要這些球隊成員留在他們的球隊席區域附近。
18.4 限制
18.4.1 由一個犯規罰則帶來的罰球或多次罰球之間或之後不允許要登記的暫停,直到一個比賽的鍾表運行片斷之後再次成死球為止。
例外:
•在多次罰球之間宣判了犯規。這種情況下,多次罰球應完成,在新的犯規罰則執行之前准予暫停。
•在最後一次或僅有一次的罰球後,在球成活球前宣判了一起犯規。這種情況下,在執行新的犯規罰則之前准予暫停。
•在最後一次或僅有一次的罰球後,在球成活球前宣判了一起犯規。在這種情況下,在執行擲球入界之前准予暫停。
如果一個以上的犯規自罰則造成連續的罰球單元和/或球權,
Ⅲ 中央5台的那幾個NBA籃球解說員都會打籃球嗎
不是都會打,有的很厲害
1.張衛平,張指導,布萊恩.衛平,前中國國家籃球隊運動員,腳步動作扎實,籃下攻擊能力強,人稱「籃下魔術師」。張衛平代表國家隊奪得第八(1975年)、第九(1977年)兩屆男籃亞錦賽和第八屆亞運會(1978年)籃球比賽的冠軍,摘得「三連冠」,並加冕「亞洲最佳前鋒」,他也成為國字型大小球隊比賽解說員的不二人選。
2.徐濟成,1973年,讀中學時因為身材較高入選市業余體校參加籃球訓練,後加入北京軍區青年男籃,當了五年專業運動員。
3.楊健,9歲開始進入北京的體校,練習中長跑,期間因中長跑過於勞累,他中途改練短跨。11歲一次骨齡測試時,教練告訴楊健只能長到1米73,當時他就流下了眼淚他開始了正式的跨欄練習。之後,進入北京三體校開展更為系統的跨欄練習,但16歲之前沒拿過什麼冠軍。
4.於嘉和蘇群也都沒有正式玩過籃球
總之,要想解說NBA,都是對籃球有著非常大的熱愛的,他們雖然有的不是專業的,但是底下都非常熱愛籃球的
Ⅳ 明星打籃球是什麼節目
這個好像沒看過
Ⅳ 打籃球比賽的規則是什麼
1、賽制
(1)比賽應由4節組成,每節10min,在第一節和第二節之間、第三節和第四節之間以及每一決勝期之前應有2min的休息時間。半場時間的休息應為15min。如果在第四節比賽時間終了時比分相等,為打破平局,需要一個5min的決勝期,或多個這樣的5min來繼續比賽。在所有的決勝期中,球隊應朝向第4節中相同的球籃繼續比賽。
(2)交替擁有:交替擁有是以擲球人界而不是以跳球來使球成活球的一種方法。在所有的跳球情況中,雙方球隊將交替擁有在最靠近發生跳球情況的地點擲球入界權。在第1節開始的跳球後未在場上獲得控制球的隊應開始交替擁有。在任一節結束時對下一次交替擁有權的隊應在記錄台對面中線的延長部分以擲球入界開始下一節。
2、違例
違反規則的行為而未構成犯規統稱違例。宣判違例後球成死球。其罰則除干擾球和罰球時的違例外,都判違例隊失去球,裁判員將球直接遞交或將球放在可處理處,由對方在違例地點最近的邊線外擲界外球。
(1)帶球走:當隊員在場上持著一個活球,其一腳或雙腳超出本規則所述的限制向任方向非法移動是帶球走。
當一名隊員持球時跌倒和滑動在地面上或躺或坐在地面上獲得控制球是合法的。如果而後該隊員持著球滾動或試圖站起來是違例。
(2)運球違例:隊員運球後,用雙手同時觸球一剎那,或使球在手中停頓一剎那,運球就算完畢。一次運球完畢,除非他失去對球的控制然後重新控制球外,不得再次運球,如再運球為運球違例。
(3)拳擊球、故意地踢球:隊員用拳擊球即判違例,隊員故意用腳踢球或用腳的任何部位攔截球應判違例。但隊員的腳或腿偶然地觸及球不算違例。
(4)球回後場:控制球隊的隊員在前場不得使球回到他的後場(中線屬後場)。最後觸球的前場控制球隊的隊員使球回到他的後場,又被該隊的隊員首先觸及了球,為球回後場違例。罰則:由對方隊員在違例的就近地點擲界外球。擲界外球的隊員只能將球傳給前場任一隊員。
(5)擲界外球:擲界外球的隊員在可處理球時,5s內未將球擲出;擲球時腳踏過界線;擲球離手前,從裁判員指定的地點沿邊線移動超過正常的一步;擲球離手後,在球接觸場上隊員前,球觸及界外;都為擲界外球違例。
(6)3s違例:某隊在場上控制球並且比賽計時鍾正在走動時,該隊隊員不得在對方的限制區內停留超過持續的3s,否則,判違例。但隊員在限制區內停留接近3s時,可允許他向籃下運球投籃
(7)5s違例:有3種情況:
①擲界外球時5s內未將球擲出。
②場上持球隊員被嚴密防守(距離不超過1m,在5s內沒有傳、投或運球)。
罰則:由對方在違例地點最近的邊線外擲界外球。
③罰球時裁判員遞交球後,罰球隊員5s內未投籃,判違例。
罰則:判一次罰球違例。如是最末次罰球的違例,則判給對方在罰球線延長線外擲界外球。
(8)8s違例:進攻隊從後場控制活球開始,必須在8s內使球進入前場(當球觸及中線前的場地、或觸及有部分身體接觸中線前的地面的該隊隊員算是球進入前場否則判違例)。
(9)24s違例:一個隊在場上控制活球時,必須在24s內嘗試投籃,在24s裝置的信號發出前,球必須離開投籃隊員的手,並且球離開投籃隊員的手後,在24s裝置的信號發出前球必須觸及籃圈。當一次投籃嘗試臨近24s周期結束時,在球離開投籃隊員的手後,球在空中時24s信號響了,並且球進進球籃,應計中籃得分。
3、犯規
犯規是規則的違犯,含有與對方隊員的身體接觸和違反體育道德的舉止。
(1)侵人犯規:侵人犯規是在球進人比賽狀態、活球或死球時,隊員通過伸展臂肩、髖、膝或過分地彎曲身體成不正常姿勢以阻擋、阻撓、推人、撞人、絆人來阻礙對方行進,或使用粗野動作者應判侵人犯規
罰則:在任何情況下,都給犯規隊員記1次犯規。如該隊員犯規已達5次(包括技術犯規)必須自動退出比賽。
①對非投籃隊員侵人犯規時,不罰球,由被侵犯隊的隊員在犯規最近的邊線外擲界外球。若犯規隊該節犯規累計已超過4次,應判給被侵犯的隊員罰球2次。
②對正在做投籃動作的隊員犯規,如投中,得分有效,再判給1次罰球。如投籃不中,則判給2次或3次罰球。
(2)違反體育道德的犯規:根據裁判員的判斷,一名隊員不是在規則的精神和意圖的范圍內合法地試圖去直接搶球,發生的接觸犯規是違反體育道德的犯規。當隊員被登記2次違反體育道德的犯規時,他應被取消比賽資格。
罰則:登記1次侵人犯規,並判給對方2次罰球和邊線的中點處擲界外球。如對投籃隊員犯規,投中有效,再判給1次罰球和邊線中點處擲界外球;如未投中,則根據投籃的地點判給2次或3次罰球和邊線中點處擲界外球。
(3)雙方犯規:是兩名互為對方隊的隊員大約同時互相發生接觸犯規的情況
罰則:應給每一犯規隊員登記1次侵人犯規,不判給罰球比賽應按如下所述重新開始:
①如果在大約同時投籃有效或最後1次或僅有1次的罰球得分,應將球判給非得分隊從端線擲球入界。
②如果某隊已控制了球或擁有球權,應將球判給該隊在最靠近違犯的地點擲球入界。
③如果任一隊都沒控制球也沒有發球權,一次跳球的情況發生。
(4)技術犯規:任何故意的或一再的不合作,或不遵守本規則精神,被認為是1次技術犯規。技術犯規包括隊員的技術犯規和教練員的技術犯規。
罰則:隊員技術犯規,登記犯規1次,應判給對方隊2次罰球,以及隨後在記錄台對面的中線延長部分擲球入賽或在中圈跳球開始第一節。
教練員、助理教練員、替補隊員、隨隊人員的技術犯規登記教練員犯規1次,判給對方2次罰球和邊線中點處擲界外球。如犯規性質嚴重,或教練員累計犯規已達3次,則取消教練員指導比賽資格,並令其離開球場附近。
(5)全隊4次犯規:比賽在一節中(在任一決勝期內發生的全隊犯規應被認為是第四節的一部分),一個隊的隊員侵人犯規和技術犯規累計已達4次後,所有隨後發生的對未做投籃動作的隊員的侵人犯規應被判2次罰球,代替擲球入界。控制球隊的隊員犯規時,只登記犯規,不執行罰球,而由對方在最近的邊線外擲界外球。如該隊員是故意犯規或技術犯規,則按相應的罰則處理。[6]
4、暫停與替換
暫停與替換是教練或教練員在比賽中實施戰術意圖與進行戰鬥力調整的一項重要措施與方法。同時,也是裁判員進行賽場管理的重要時機。
1)暫停
規則規定,在第一個半時的任何時間,每隊可准予兩次要登記的暫停;第二個半時內,可准予3次要登記的暫停,以及每一決勝期的任何時間可准予1次要登記的暫停。未用過的暫停,不得遺留給下一個半時或決勝期,每次暫停為1min,在比賽中,只有教練員或助理教練員有權請求要登記的暫停。教練員或助理教練員應親自到記錄員處清楚地要求暫停,並做出規定的暫停手勢。
在比賽中,教練員或助理教練員請求要登記的暫停,只有當球成死球,比賽計時鍾停止時;或當投籃得分時,非得分隊已在投籃前提出了暫停請求時,記錄台方可發出信號允許暫停。
2)替換
在比賽中,只有替補隊員有權請求替換。替補隊員應到記錄台前清楚地要求替換,做出替換手勢或坐在替換席上,並做好比賽的准備。在比賽中,當某隊請求替換時,只有當球成死球,比賽計時鍾停止,裁判員已結束了與記錄台聯系時,或在第四節的最後兩分鍾或每一決勝期的最後兩分鍾內,投籃得分時,非得分隊的隊員請求替換,記錄台可發出信號允許替換。
Ⅵ 有什麼是關於打籃球的電視劇。
1、《籃球》。
為韓國tvN自2013年10月21日起播出的月火連續劇,亦是tvN開台7周年大企劃,首度與三大無線電視台的電視劇同時間播出。
改編自南北朝鮮分裂前初次亦是最後一次以「Korea」之名,在1948年出征奧運籃球賽並且打入八強的真實故事,電視劇背景設置於1940年代的朝鮮日治時期到解放後南北朝鮮分裂的激變時代,講述年輕人們將籃球視為一盞明燈克服困難的故事。
2、《籃球火》。
該劇講述了一個關於籃球對決的故事,由東方翔和元大鷹帶領的霹靂隊同各個球隊較量,最終於無極尊帶領的天武隊進行生死對決。該劇於2008年7月27日在台灣中視首播,後於2010年2月5日晚間22:00在湖南衛視金鷹獨播劇場開始播出。
3、《籃球部落》。
是一部由福建省廣播影視集團斥資製作的偶像電視劇。共24集,由邱澤,郭芯其,張勛傑等主演。《籃球部落》與動畫片《灌籃高手》頗為相似,是一部講述一群年輕人在籃球部落中用各自的方式來維護對籃球的執著的電視劇。
4、《永不言棄》。
是台灣三立電視台出品的愛情勵志偶像劇,由陳銘章、劉俊傑執導,顏行書、張韶涵、孫協志主演。該劇講述了啟穗高中的學生們與籃球有關的青春奮斗和愛情故事,於2002年7月21日在華視首播。
5、《鬥牛,要不要》。
是台灣三立電視台製作的偶像劇,由劉俊傑執導,羅彩娟編劇,賀軍翔、田馥甄及李威主演。該劇是繼2002年《MVP情人》(又名《永不言棄》)後第二部以籃球為主題的台灣偶像劇。劇中的「鬥牛」,指的是街頭籃球。
Ⅶ 打籃球有什麼規則
帶球走——當持活球的隊員用同一腳向任何方向踏出一次或多次,其另一腳(稱為中樞腳)不得離開與地面的接觸點,如果中樞腳離開了這個接觸點就構成帶球走違例。
非法運球——隊員在運球後,用雙手同時觸及球或允許球在一手或雙手中停留時,運球即完畢。運球結束後,除非失去控球權後又重新控制球,否則不得再次運球,如果再次運球,則為非法運球違例。
拳擊球或腳踢球——比賽中隊員不得故意用拳擊球或用腿的任何部分去阻擋球,否則將判違例。如果球偶然地接觸到腿的任何部分,或腿的任何部分無意碰到球,不算違例。
侵人犯規——是隊員與對方隊員的接觸犯規。無論球是活球還是死球,隊員均不應通過伸展其手、臂、肘、肩、髖、腿、膝或腳來拉、阻擋、推、撞、絆、阻止對方隊員行進;以及不應將其身體彎曲成「反常的」姿勢(超出其圓柱體);也不應放縱任何粗野或猛烈的動作。在所有情況下都要給犯規隊員登記1次侵人犯規。如果對未做投籃動作的隊員犯規,由非犯規隊在靠近犯規地點的界外擲球入界重新開始比賽。如果犯規隊處於全隊犯規處罰狀態,則應判給未做投籃動作的隊員2次罰球,代替擲球入界。如果對正在做投籃動作的隊員犯規,如果投籃成功,應計得分並判給1次追加罰球;如投籃未中,則要根據投籃的地點,判給2次或3次罰球。
技術犯規——是包含(但不限於)行為性質的隊員的非接觸犯規。如不顧裁判員警告;沒有禮貌地觸犯裁判員、技術代表、記錄台人員或球隊席人員;使用冒犯或煽動觀眾的語言和舉止;戲弄對方隊員或在對方隊員的眼睛附近搖手妨礙其視覺;在球穿過球籃後,故意觸及球以延誤比賽;阻礙迅速地執行擲球入界以延誤比賽;假摔以偽造一次犯規等。
隊員技術犯規,應給其登記一次技術犯規,作為全隊犯規之一計數。教練員、替補隊員和隨隊人員的技術犯規,對每一起違犯行為都要登記教練員一次技術犯規,但不作為全隊犯規之一計數。
對技術犯規的處罰,是判給對方2次罰球,以及隨後:在記錄台對面的中線延長部分擲球入界或在中圈跳球開始第一節(如犯規發生在第一節比賽前)。
違反體育道德的犯規——根據裁判員的判斷,一名隊員不是在規則規定的范圍內合法地試圖去直接搶球,發生的接觸犯規是違反體育道德的犯規。應給犯規隊員登記1次違反體育道德的犯規。判給對方罰球,以及隨後:在記錄台對面的中線延長部分擲球入界或在中圈跳球開始第一節(如犯規發生在第一節比賽前)。
罰球的次數按如下規定:對沒有做投籃動作隊員的犯規應判給2次罰球;對正在做投籃的隊員發生的犯規,如中籃,應計得分並加判給1次罰球。如未中籃;應判給2次或3次罰球
Ⅷ 打籃球有哪些規則
籃球基本規則:
一、 基本規則(一)
1.比賽方法
一隊五人,其中一人為隊長,候補球員最多七人,但可依主辦單位
而增加人數。比賽分前、後半場,每半場各 20 分鍾,中場休息 10 分
鍾。比賽結束兩隊積分相同時,則舉行延長賽 5 分鍾,若 5 分鍾後比數
仍相同,則再次進行 5 分鍾延長賽,直至比出勝負為止。
2.得分種類
球投進籃框經裁判認可後,便算得分。 3 分線內側投入可得 2 分;叄
分線外側投入可得 3 分,罰球投進得 1 分。
3.進行方式
比賽開始由兩隊各推出一名跳球員至中央跳球區,由主審裁判拋球雙方跳球,開始比賽。擲界外球。
4.選手替換
每次替換選手要在20秒內完成,替換次數則不限定。交換選手的時間選在有人犯規、爭球、叫暫停等。裁判可暫時中止球賽的計時。
5.罰球
每名球員各有 4 次被允許犯規的機會,第五次即犯滿退場。且不能在同一場比賽中再度上場。罰球是在誰都不能阻擋、防守的情況下投籃,是做為對犯規隊伍的處罰,給予另一隊的機會。罰球要站在罰球線後,從裁判手中接過球後 5 秒內要投籃。在投籃後,球觸到籃框前均不能踩越罰球線。
6.違例
大致可分為(1)普通違例:如帶球走步、兩次運球、腳踢球或以拳擊球。(2)跳球違例、(3)跳球時的違例:除了跳球球員以外的入木可在跳球者觸到球之前進入中央跳球區。
二、基本規則(二)
30秒鍾規則
---進攻球隊在場上控球時必須在30秒鍾內投籃出手(NBA比賽為24秒,全美大學體育聯合會比賽中為35秒).
10秒鍾規則
---球隊從後場控制球開始,必須在10秒鍾內使球進入前場(對方的半場).
5秒鍾規則
---持球後,球員必須在5秒鍾之內擲界外球出手.FIBA規則規定罰球也必須在5秒鍾內出手(NBA規則中為10秒).
3秒鍾規則
---與對方發生身體接觸而產生的犯規,比如與裁判發生爭執等情況.
侵人犯規
---與對方發生身體接觸而產生的犯規行為.
技術犯規
---隊員或教練員因表現惡劣而被判犯規,比如與裁判發生爭執等情況.
取消比賽知識的犯規
---球員做出的不體現運動員精神的犯規動作,比如打人.發生此類情況後,球員應立即被罰出場外.
隊員5次犯規
---無論是侵人犯規,還是技術犯規,一名球員犯規共5次(NBA規定為6次)必須離開球場,不得再進行比賽.
違例
---既不屬於侵人犯規,也不屬於技術犯規的違反規則的行為.主要的違例行為是:非法運球;帶球走;3秒違例;使球出界.
隊員出界
---球員帶球或球本身觸及界線或蚧線以外區域,即屬球出界.在球觸線或線外區域之前,球在空中不算出界.
干擾球
---投籃的球向籃下落時,雙方隊員都不得觸球.當球在球籃里的時候,防守隊員不得觸球.
被緊密盯防的選手
---被防守隊員緊密盯防的球員必須在5秒鍾之內傳球,運球或投籃,否則其隊將失去控球權(NBA規則中無此規定).
球回後場
---球隊如已將球從後場移至前場,該球隊球員便不能再將球移過中線,運回後場.
籃球進攻技巧:
練習方法:站在底線,持球連續做三個背後運球,每個都是能發起進攻的那種就是不是那種很直的背後,很直的在你進攻的時候就需要調整,浪費了你寶貴的突破時機。是連續的做三個不要變腳步,做完後做一個加速沖刺(切記!!!!!背後運球的手部動作和別的不同一頂是後手的後三個手指撥球即小指,無名指,中指。讓球有很強烈的旋轉),突破時球走的路線一頂要是向前的!!!!!!!!!!!
這種是最簡單的,還有一種是最管用的,那就是雙球練習了。方法是站在底線雙手個持一球。一手做前變向,另一手做背後變向(初學可能有點難度)。這種方法提高你球性與使用背後運球的熟練性上有突飛猛進的效果。
上回我講了跨下這次是背後,可以把這兩種方法結合起來。可以形成一中進攻動作,先做一個背後運球(到你的弱側)緊接著一個跨下,在一背後的至弱側在從背後至你的強手,然後一個前變向晃動,一個跨下到你的弱側突破!
這招我是百試不爽啊!!!!!!!!!!!!!!!!!!!!!!!!!!!!
切記不管什麼突破盡量突自己的弱側!!!!!!!!!!!
突破是持球隊員運用腳步動作和運球技術超越對手的一項攻擊性很強的技術。比賽中,掌
握好突破時機,合理地運用突破技術,既能直接切入籃下得分,又能打亂對方的防守部署
,創造更多的攻擊機會,增加對手的犯規。
如能把突破與中投、分球結合運用,進攻就更加機動靈活,效果更為顯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