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請問跟籃球有關的工作有哪些
跟籃球有關的工作有:職業籃球拉拉隊員、職業籃球俱樂部經理人、籃球體能訓練師、籃球裁判員、職業籃球球探等。
1、職業籃球拉拉隊員
在籃球比賽之中,給賽場的緊張氣氛帶來些許放鬆的籃球拉拉隊,同時為球迷和球員加油鼓勁的啦啦隊員。
2、職業籃球經理人
作為一隻球隊的經理,管理和組織球隊的比賽和運營,幫助自己的球隊贏得勝利。不僅需要組織各種比賽,還需要對隊伍中球員的各種數據中進行分析、關注球員的日常訓練。
3、籃球體能訓練師
主要負責籃球運動員體能的訓練方法,增強運動員的力量和爆發力,提高運動員的速度和靈敏性,致力於在比賽中如何最大限度地挖掘籃球隊員潛能的研究。
4、籃球裁判員
檢查和批准在比賽中使用的所有器材。指定正式的比賽計時鍾、24秒鍾裝置、計秒錶並確認記錄台人員。從主隊提供的至少2個用過的球中挑選比賽球。不允許任何隊員佩戴可能對其他隊員造成傷害的物品。
5、職業籃球球探
以挖掘、發現有天賦的球員為工作內容的專業人士。奔走各處,在全世界尋找年輕的天才,給自己的俱樂部推薦。
⑵ 打籃球能上場幾個人
籃球是5個人為一隊 兩個隊相互比賽的項目 現在給你介紹籃球的起源吧 1891年12月初在美國馬薩諸塞州斯普林菲爾德市基督教青年會國際訓練學校(後為春田學院),由該校體育教師詹姆斯·奈史密斯博士發明,當年的籃球規則只有13條,奈史密斯博士於1939年去世,終年78歲。他未曾料到,由他創建的籃球項目竟然在二百多個國家流傳市面著,而且至今美國籃球還譽滿全球。 為了紀念奈史密斯博士發明的籃球的功績,在春田學院校園內修建了美國籃球名人館—詹姆斯·奈史密斯紀念館。 起初,奈史密斯將兩只桃籃別釘在鍵身房內看台的欄桿上,桃籃上沿距離地面3.04米,用足球作比賽工具,向籃投擲。投球入籃得1分,按得分多少決定勝負。每次投球進籃後,要爬梯子將球取出再重新開始比賽。以後逐步將竹籃改為活底的鐵籃,再改為鐵圈下面掛網。 到1893年,形成近似現代的籃板、籃圈和籃網。最初的籃球比賽,對上場人數、場地大小,比賽時間均無嚴格限制。只需雙方參加比賽的人數必須相等。比賽開始,雙方隊員分別站在兩端線外,裁判員鳴哨並將球擲向球場中間,雙方跑向場內搶球,開始比賽。持球者可以抱著球跑向籃下投籃,首先達到預定分數者為勝。 1892年,奈史密斯制定了13條比賽規則,主要規定是不準持球跑,不準有粗野動作,不準用拳擊球,否則即判犯規連續3次犯規判負1分;比賽時間規定為上、下半時,各15分鍾;對場地大小也作了規定。上場比賽人數逐步縮減為每隊10人、9人、7人,1893年定為每隊上場5人。 1904年在第3屆奧林匹克運動會上第1次進行了籃球表演賽。1908年美國制定了全國統一的籃球規則,並有移種文字出版,發行於全世界,這樣,籃球運動逐漸傳遍美洲、歐洲和亞洲,成為世界性運動項目。 1936年第11屆奧運會將男子籃球列為正式比賽項目,並統一了世界籃球競賽規則,此後,到1948年的10多年間,規則曾多次修改,與現行規則有關的重要變化是:將得分後的中圈跳球,改為失分隊在後場端線外擲界外球繼續比賽;進攻隊必須在10秒鍾內把球推進到前場;球進前場後不得再回後場;進攻隊員不得在「限制區」內停留3秒鍾;投籃隊員被侵犯時,投中罰球1次,投不中罰球2次等。1952年和1956年第15、16兩屆奧運會的籃球比賽中,出現了兩米以上的多人,國際業余籃球聯合會曾兩次擴大籃球場地的「限制區」(也叫「3分區」);還規定,一個隊控制球後,必須在30秒內投籃出手。60年代初有關10秒和球回後場的規定,一度因1960年第17屆奧運會後取消了中場線改畫邊線的中點而中止。1964年第18屆奧運會後,又恢復了中場線,這些規定又繼續執行。1977年增加了每隊滿10次犯規後,在防守犯規時罰球兩次,防投籃時犯規兩罰有1次不中再加罰1次的規定。1981年又將10次犯規後罰球的規定縮減到8次。很明顯,人員的變化的技術,戰術的發展引起了規則的改變,而規則的改變又促進了人員和技術、戰術的進一步發展變化。特別是50年代後期以來,規則的改變對籃球比賽的攻守速度,對運動員的身體、技術、戰術以及意志、作風等各方面都不斷提出新的更高的要求,促進了籃球技術水平的迅速提高,女子籃球是1976年第21屆奧運會上才列為正式比賽項目的。 籃球運動是1896年前後由天津中華基督教青年會傳入中國的,隨後在北京、上海基督教青年會里也有了此項活動。在1910年的全運會上舉行了男子籃球表演賽之後,在全國各大城市的大、中學校的籃球活動逐漸開展起來,其中以天津、北京、上海開展得較好,水平也較高,當時的比賽規則很簡單,在球場中間畫一個約有1米直徑的中圈,中鋒隊員跳球時一隻手必須置於背後腰部,任何一足不得踏出圈外。技術也簡單,中圈跳球後,誰接到球就自己運球,超過防守人就投籃。當時只會直線運球前進,傳球方法是單、雙手胸前傳球,跑動投籃是用單手低手上籃,立定投籃無論遠近都是用雙手腹前低手投籃。1925年前後,進攻和防守的5名運動員,有了較明確的分工,中鋒對中鋒,後衛對前鋒,有人盯人,各自盯住自己的對手。但前鋒的職責是只管進攻投籃,不管退守;後衛的職責是只管防守搶截球,不管投籃。前鋒和後衛很少全場跑動,只有中鋒要攻守兼顧。以後又逐漸改為兩後衛1人助攻(活動後衛),1人留守後場(固定後衛),兩前鋒也變為1人留在前場專管偷襲、快攻,1人退守後場助防。技術動作也有所發展,跑動投籃出現了單手、高手投籃,立定投籃出現了雙手胸前投籃,傳球出現了單、雙手擊地傳球,運球出現了兩手交替運球躲閃防守和超越防守向前推進的技術。規則中增加了罰球區和罰球線,隊員犯規4次即被取消比賽資格,犯規罰球可由隊長指定任何1個隊員主罰。比賽時間分為上、下半時各20分鍾,中間休息10分鍾。每次投中或罰中後,都在中圈跳球,重新開始比賽。而中國籃球運動水平在1926年以後有了較大提高 。
⑶ 籃球隊員是怎麼分配的,各自又是主要做什麼的
控球後衛(PG)
控球後衛(Point Guard)是球場上拿球機會最多的人。他要把球從後場安全地帶到前場,再把球傳給其他隊友,這才有讓其他人得分的機會。如果說小前鋒是一出戲的主角,那麼控球後衛便是這出戲的導演。
怎樣才算是一個合格的控球後衛。首先,他的運球能力是絕對少不了的,他必須要能夠在只有一個人防守他的情況下,毫無問題地將球帶過半場。然後,他還要有很好的傳球能力,能夠在大多數的時間里,將球傳到球應該要到的地方:有時候是一個可以投籃的空檔,有時候是一個更好的導球位置。簡單地說,他要讓球流動得順暢,他要能將球傳到最容易得分的地方。再更進一步地說,他還要組織本隊的進攻,讓隊友的進攻更為流暢。
對於一個控球後衛還有一些其它要求。在得分方面,控球隊員往往是隊上最後一個得分者,也就是說除非其他隊友都沒有好機會出手,否則他是不輕易投籃的。或者以另一個角度說,他本身有頗強的得分能力,而以其得分能力破壞對方的防守,來替隊友製造機會。總而言之,控球員有一個不變的原則:當場上有任何隊友的機會比他好時,他一定將球交給機會更好的隊友。所以,控球員的出手經常都是很好的投籃時機,自然我們對他的命中率要求也就比較高,一般而言應該要在五成以上,要比小前鋒和得分後衛高。而在得分能力方面,外線和切入是他必備的兩項利器。
得分後衛(SG)
得分後衛(Shooting Guard),由其字義不難得知,他以得分為主要任務。他在場上是僅次於小前鋒的第二得分手,但是他不需要練就像小前鋒一般的單打身手,因為他經常是由隊友幫他找出空檔後投籃的。不過也就因為如此,他的外線准頭與穩定性要非常好。
得分後衛經常要做的有兩件事,第一是有很好的空檔來投外線,因此他的外線准頭和穩定性一定要好,要不然隊友千辛萬苦擋出個好機會,卻又投不進去的話,對全隊的士氣和信心打擊頗大。第二則是要在小小的縫隙中找出空檔來投外線,所以他出手的速度要快。一個好的得分後衛總不能企望每次都有這么好的空檔,應該能在很短的時間內找機會出手,而命中率也要有一定的水準,如此的話,才能讓敵方的防守有所顧忌,必須拉開防守圈,而更利於隊友在禁區內的攻勢。
如此說,得分後衛的命中率一定要很高羅?其實不然。因為我們雖然希望他有較好的准頭,但是也別忘了他出手的距離經常都是相當遠的,我們總不能希望一個射手投外線要准到比人家籃下打板命中率還高吧!更何況,得分後衛有時也得要自己找機會單打出手、或是在人縫中找空檔,所以他的命中率不會太高,這是可以理解的。一般而言,能到四成七、四成八就算是不錯了,五成以上已是上上之選。
小前鋒(SF)
小前鋒(Small Forward)乃是球隊中最重要的得分者。對小前鋒最根本的要求就是要能得分,而且是較遠距離的得分。小前鋒一接到球,第一個想到的就是要如何把球往籃框里塞。他可能會抓籃板,但並不必要;他可能很會傳球,但也不必要;他可能彈跳很好,但仍不必要;他可能防守極佳,但還是不必要。小前鋒的基本工作,就是得分、得分、再得分。
小前鋒乃是對命中率要求最低的一個位置,一般而言只要四成五就算得上合格,而四成以上都可以接受。當然這有一個前提,就是他要能得分。如果一個小前鋒每場球得個七、八分,命中率還只有四成的話,那還不如叫他去坐板凳算了。話說回來,為什麼小前鋒的命中率可以比較低呢?因為他是隊上主要得分者,他經常要積極找機會投籃,要在某些時刻穩定軍心,甚或以較困難的方式單打對手來提升士氣,乃至於給對手下馬威,給予敵方迎頭痛擊等。因此小前鋒會有較多的機會出手,而且可能是不太好的機會,所以我們可以容許他的命中率稍低,只要他能得分的話。
大前鋒(PF)
大前鋒(Power Forward)在隊上擔任的任務幾乎都是以苦工為主,要搶籃板、防守、卡位都少不了他,但是要投籃、得分,他卻經常是最後一個。所以說,大前鋒可以算是籃球場上最不起眼的角色了。
大前鋒的首要工作便是抓籃板球。大前鋒通常都是隊上籃板搶得最多的人,他在禁區卡位,與中鋒配合,往往要挑起全隊的籃板重任。而在進攻時,他又常常幫隊友擋人,然後在隊友出手後設法擠進去抓籃板,做第二波的進攻。通常僅有少數的時間,會要求大前鋒沉底單打,這時候他便在禁區附近來個翻身、小勾射之類的,做些近距離的進攻。
既然大前鋒一般較少出手,而其投籃的位置又經常很靠近籃框,那麼對其投籃的命中率自然要求也較高了。以場上五個位置來說,大前鋒應該是命中率最高的一位了,不錯的大前鋒應該達到五成五以上。不過由於得分不是他的強項,所以他的得分可以不多,但是籃板就一定要抓得多。此外,防守時的火鍋能力自然也是大前鋒所必備的,因為他要鞏固禁區,防守當然重要。其實說穿了,大前鋒就是要做好兩件事:籃板和防守。
以往,大前鋒往往就是要做苦工的,在場上他們少有接球單打的機會。但是現在籃球觀念日新月異,大前鋒也就慢慢在進攻方面有所加強了,這也正是大前鋒今昔最大的差別。不過,一個好的大前鋒,還是要以在禁區的苦工為主的。一個能抓籃板能防守,但是進攻能力不佳的球員,我們會稱他是好的大前鋒,但是一個很能得分卻在籃板、防守上失職的球員,根本不能算是一個大前鋒。
中鋒(C)
中鋒(Center)顧名思義乃是一個球隊的中心人物。他多數的時間是要待在禁區里賣勞力、賣身材的,他在攻在守,都是球隊的樞鈕,故名之為中鋒。
中鋒要做哪些工作呢?首先,他既然是在禁區裡面混飯吃,那麼籃板球是絕對不可或缺的。再來,禁區又是各隊的兵家必爭之地,當然不能讓對手輕易攻到這裡面來,所以阻攻、蓋火鍋的能力也少不得。而在進攻時,中鋒經常有機會站在靠近罰球線的禁區內(此乃整個進攻場的中心位置)接球,此時他也應具備不錯的導球能力,將球往較適當的角落送出。以上三項,是中鋒應具備的基礎技能。而在球隊中,中鋒也經常身負得分之責,他是主要的內線得分者,與小前鋒里外對應。因為他要能單打,所以在命中率上的要求可以低些,但他出手的位置又往往較接近籃框,所以命中率又應該高些,大致來說,五成二可以作為一個標准。對中鋒命中率的要求,是僅次於大前鋒的。
一名好的中鋒還得多才多藝。在進攻方面,中鋒在接近籃框的位置要有單打的能力,他要能背對著籃框做單打動作,轉身投籃是最常見的一項,而跳勾、勾射則是更難防守的得分方式。防守上,要稱為一個好的中鋒,那除了守好自己該看的球員之外,適時幫忙隊友的防守是必須的。簡單地說,若敵方的球員晃過了隊友的防守而往籃下進來,中鋒便要有一夫當關之勇,守住己方的禁區。當然,不是說每回都能滴水不漏,但總是要有"能幫忙"的能力,若一個中鋒只能守住自己的人,那是不夠的(除非對方是超強的進攻中鋒)。
中鋒有一種變形,也就是所謂的外線中鋒。他與正常中鋒的差別在於,他的進攻主要是跑到外面去投外線,而少做禁區單打的工作。由於中鋒的個頭高,其他矮個子根本守不住,所以到外線投籃可以把對方的中鋒引出來,故其在前鋒較強時也相當管用,而在防守時,他就與一般中鋒無異,照樣防守對方中鋒,照樣地抓籃板。
⑷ 中國14億人口,為什麼找不出5個會打籃球的
中國14億人口,因為身高和機會還有普及性導致了打籃球的人員匱乏。由於NBA受到許多球迷的抵制,許多人把注意力轉向CBA。然而,大多數人對CBA的印象仍然停留在世界盃的糟糕表現上。中國隊最初聚集了國內頂級球員,但面對一些比自己弱得多的球隊,他們的表現非常糟糕,尤其是周琦和郭艾倫在關鍵時刻犯了錯誤,最終導致了本來可以獲勝的比賽的結束。
姚明在接受采訪時說,盡管中國有14億人口,但實際上只有大約13000名運動員在籃球協會注冊,其中包括男子籃球和女子籃球運動員。相比之下,擁有3.2億人口的美國籃球運動員人數高達2300萬人,人口為1.27億的日本籃球協會注冊球員人數高達750000人,甚至人口為7000萬的韓國也有7000名籃球運動員。這一比例也足以說明我國籃球運動的現狀,機會少、成才率低、要求高。正是因為意識到這一點,近年來一直在推廣籃球,將籃球推廣到全國各地,降低了進入CBA的門檻,發掘了一些潛在的新人加入CBA,讓更多的孩子有了籃球夢想。相信在姚明的領導下,中國籃球的未來會更加美好。
⑸ 請問,打籃球有哪些規則
第一章 比賽
整個「籃球規則」中提到的都是男性教練員、隊員、裁判員等等,沒有任何性別歧視的意思,顯然,它也同樣適用於女性,這樣寫法僅僅是為了方便起見。
第一條定義
每場籃球比賽由兩個隊參加,每隊出場5名隊員。目的是將球進入對方球籃得分,並阻止對方獲得球或得分。可將球向任何方向傳、投、拍、滾或運,但要受下列規則的限制。
第二章 尺寸和器材
第2條球場尺寸
一、球場是一個長方形的堅實平面,無障礙物。
二、對於國際籃聯主要的正式比賽(見「正式比賽程序」第五節),球場尺寸為:長28米,寬15米,球場的丈量是從界線的內沿量起。
三、對於所有其它比賽,國際籃聯的適當部門,如地區委員會對地區或洲的比賽,或國家聯合會對所有國內的比賽,有權批准符合下列尺寸范圍內的現有球場:長度減少4米,寬度減少2米,只要其變動互相成比例。
四、天花板或最低障礙物的高度至少7米。
五、球場照明要均勻,光度要充足。燈光設備的安置不得妨礙隊員的視覺。
六、所有新建球場的尺寸,要與國際籃聯的主要正式比賽所規定的要求一致:長28米,寬15米。
第3條線條及其尺寸
本條款所提到的線條要:
一、用相同顏色畫出;
二、寬度為0.05米(5厘米)
三、清晰可辨。
(一)界線
1、球場要用線條按第二條規定畫出,並且界線距觀眾、廣告牌或任何其它障礙物至少2米。
2、球場長邊的界線叫邊線,短邊的界線叫端線。
(二) 從邊線的中點畫一平行於端線的線叫中線;中線要向兩側邊線外各延長0.15米(15厘米)。
(三)罰球線、限制區和罰球區
1、罰球線要與端線平行,它的外沿距離端線內沿5.80米;邊條線長為3.60米。它的中點必須落在連接兩條端線中點的假想線上。
2、從罰球線兩端畫兩條線至距離端線中點各3米的地方(均從外沿量起)所構成的地面區域叫限制區。 如果在限制區內部著色,它的顏色必須與中圈內部的著色相同。
3、罰球區是限制區加上以罰球線中點為圓心,以1.80米為半徑,向限制區所畫出的半圓區域。在限制區內的半圓要畫成虛線。
4、罰球區兩旁的位置區供隊員在罰球時使用。畫法如下:
(1)第一條線距離端線內沿1.75米,沿罰球區兩側邊線丈量。
(2)第一位置區的寬度為0.85米(85厘米),並且與中立區域的始端相接。
(3)中立區域的寬度為0.40米(40厘米),並且用和其它線條相同的顏色塗實。
(4)第二位置區與中立區域相鄰,寬度為0.85米(85厘米)。
(5)第三位置區與第二位置區相鄰,寬度為0.95米(85厘米) 。
(6)所有用來畫這些位置區的線條,其長度為0.10米(10厘米 ),並垂直於罰球區邊線的外側。
(四)中圈 中圈要畫在球場的中央,半徑為1.80米,從圓周的外沿丈量。
如果在中圈內部著色,它的顏色必須與限制區內部的著色相同。
(五)3分投籃區 某隊的3分投籃區是指除對方球籃附近被下述條件限制出的區域之外的整個球場地區。這些條件包括:
1、分別距邊線1.25米,從端線引出兩條平行線;
2、半徑為6.25米(量至圓弧外沿)的圓弧(半圓)與兩平行線相交;
3、該圓弧的圓心要在對方球籃的中心垂直線與地面的交點上。圓心距端線內沿中點的距離為1.575米。
註:假如球場寬度少於15米,圓弧仍按上述6.25米半徑畫出。
(六)球隊席區域 球隊席區域要按下述條件畫出:
1、在記錄台和球隊席同側的場外(見「球場尺寸」圖);
2、每個區域分別由一條從端線向外延伸至少2米長的線,和另一條離中線5米且垂直於邊線並至少長2米的線所限定。
註解
一、比賽期間,僅允許教練員、助理教練員、替補隊員和最多5名有特定職務的隨隊人員(如:領隊、醫生、按摩員、統計員、譯員等)坐在球隊席區域內。
其他人員不得坐在球隊席5米的范圍內。
二、隨隊人員享有權利,也負有責任。因此,他的行為在裁判員的管轄之下。
三、如情況需要,主裁判員可以減少在球隊席區域內的隨隊人員數。
⑹ 假如在跑步或者打籃球的時候有人說犯規或者開始那些人員叫什麼員
在跑步或打籃球的時候,有人說犯規或者開始的那些人員叫司號員或裁判。
⑺ 打籃球要幾個人有哈規則
籃球比賽由兩個隊參加,每隊出場5名隊員。每隊的目標是在對方球籃得分,並阻止對方隊得分。
籃球比賽由裁判員、記錄台人員和技術代表管理。
1.2 球籃:本方/對方
被某隊進攻的球籃是對方的球籃,由某隊防守的球籃是本方的球籃。
1.3 比賽的勝者
在比賽時間結束時得分較多的隊,將是比賽的勝者。
比賽場地應是一塊平坦、堅實且無障礙物的表面(圖1)。其尺寸是長28米、寬15米,從界線的內沿丈量。
國家聯合會為舉辦、比賽,有權批准最小尺寸為長26米、寬14米的現有比賽場地。
2.2 線
所有的線應用相同的顏色(最好白色)畫出,寬5厘米並清晰可見。
2.2.1 界線
比賽場地是由兩條端線(在短邊)和兩條邊線(在長邊)組成的界線所限定。這些線不是比賽場地的部分。
任何障礙物包括在球隊席就座的人員距比賽場地應至少2米。
2.2.2 中線、中圈和半圓
中線應從兩邊線的中點標出並平行於兩端線。它向每條邊線外延伸15厘米。
中圈應標在比賽場地的中央,半徑為1.80米(從圓周的外沿丈量)。如果中圈裡面著色,它必須與限制區內的顏色相同。
半圓應標在比賽場地上,半徑為1.80米(從圓周的外沿丈量),它的圓心在兩條罰球線的中點上(圖2)。
2.2.3 罰球線和限制區
罰球線應畫成與每條端線平行。從端線內沿到它的最外沿應為5.80米,其長度為3.60米。它的中點應落在連接兩條端線中點的假想線上。
限制區是在比賽場地上標出的地面區域,它由端線、罰球線和兩條起自端線(畫線的外沿距離端線中點3米)終於罰球線外沿的線所限定。除端線外,這些線都是限制區的一部分。限制區裡面可以著色,但必須與中圈內的顏色相同。
罰球時留給隊員們的沿限制區兩側的搶籃板球位置,應按圖2標出。
2.2.4 3分投籃區域
某隊的3分投籃區域(圖1和圖3)是除對方球籃附近被下述條件限制出的區域之外的整個比賽場地的地面區域。這些條件包括:
·從端線引出兩條垂直於端線的平行線,外沿分別距對方球籃的中心垂直線與地面的交點6.25米。該交點距端線內沿中點的距離為1.575米。
·以上述規定的同一點為圓心,畫半徑為6.25米(量到圓弧外沿)的半圓與兩平行線相交。
2.2.5 球隊席區域
球隊席區域(圖1)應標在記錄台和球隊成同側的場外。
每個區域由一條從端線向外延伸至少長2米的線和另一條離中線5米且與邊線成直角並至少長2米的線所限定。
球隊席區域內必須有14個座位供教練員、助理教練員、替補隊員和隨隊人員使用。任何其他人員應在球隊席後面至少2米處。
2.3 記錄台和替換椅子的位置(圖4)
第三條 器材
需要下列器材:
·擋件,包括:
——籃板;
——含有抗壓籃圈和籃網的球籃;
——籃板支撐構架(包括包紮物)。
·籃球。
·比賽計時鍾。
·記錄板。
·24秒鍾裝置。
·供暫停什時用的計秒錶或適宜的(可見的)裝置(不是比賽計時鍾)。
·兩個獨立的、顯然不同的和非常響亮的信號。
·記錄表。
·隊員犯規標志牌。
·全隊犯規標志牌。
·交替擁有指示器。
·比賽地板。
·比賽場地。
·足夠的照明。
籃球器材更詳細的描述見「附錄:籃球設備」。
22.1 定義
違例是違犯規則。
22.2 罰則
將球判給對方隊員在最靠近發生違例的地點擲球入界,正好在籃板後面的地點除外,除非本規則另有規定。
第23條 隊員出界和球出界
23.1 定義
23.1.1 當隊員身體的任何部分接觸界線上、界線上方或界線外的除隊員以外的地面或任何物體時,即是隊員出界。
23.1.2 當球觸及了下列物體是球出界:
·在界外的隊員和任何其他人隊員。
·界線上、界線上方或界線外的地面或任何物體。
·籃板支撐架、籃板背面或比賽場地上方的任何物體。
23.2 規定
23.2.1 在球出界、甚至球觸及了除隊員以外的其它物體而出界之前,最後觸及球或被球觸及的隊員是使球出界的隊員。
23.2.2 如果球出界是由於觸及了界線上或界線外的隊員或被他所觸及,是該隊員使球出界。
23.2.3 在爭球期間,如果隊員移動到界外或他的後場,一次跳球情況發生。
第24條 運球
24.1 定義
24.1.1 當在場上已獲得控制活球的隊員將球擲、拍、滾或運在地面上,並在球觸及另一隊員之前再次觸及球為運球開始。
當隊員雙手同時觸及球或允許球在一手或雙手中停留時運球結束。
在運球的時候球可被擲向空中,只要擲球的隊員用手再次觸及球之前球觸及地面或另一隊員。
當球不與隊員的手接觸時,隊員可行進的步數不受限制。
24.1.2 隊員偶然地失掉和隨後在場上恢復控制活球,被認為是漏接球。
24.1.3 下列情況不是運球:
·連續的投籃。
·一次運球的開始或結束時漏接球。
·從其他隊員的附近用拍擊球來試圖獲得控制球。
·拍擊另一隊員控制的球。
·攔截傳球並獲得控制球。
·只要不發生帶球走違例,將球在兩手之間拋接並在球觸及地面前允許在手中停留。
24.2 規定
隊員第一次運球結束後不得再次運球,除非在兩次運球之間他在場上已失去了控制活球以後,由於:
·投籃。
·被對方隊員觸及球。
·傳球或漏接,然後觸及了另一隊員或被另一隊員觸及。
第25條 帶球走
25.1 定義
25.1.1 當隊員在場上持著一個活球,其一腳或雙腳超出本規則所述的限制向任一方向非法移動是帶球走。
25.1.2 在場上正持著一個活球的隊員用同一腳向任一方向踏出一次或多次,而其另一腳(稱為中樞腳)不離開與地面的接觸點時為旋轉(合法移動)。
25.2 規定
25.2.1 對在場上接住活球的隊員確立中樞腳
·雙腳站在地面上時:
——一腳抬起的瞬間,另一腳成為中樞腳。
·移動或運球時:
——如果一腳正觸及地面,該腳成為中樞腳。
——如果雙腳離地和隊員雙腳同時落地,一腳抬起的瞬間,則另一腳成為中樞腳。
——如果雙腳離地和隊員一腳落地,於是,該腳成為中樞腳。如果隊員跳起那隻腳並同時落地停止,那麼,哪只腳都不是中樞腳。
25.2.2 對在場上控制了活球並已確立中樞腳的隊員的帶球行進
·雙腳站在地面上時:
——開始運球,在球出手之前中樞腳不得抬起。
——傳球或投籃,隊員可跳起中樞腳,但在球出手之前任一腳不得落回地面。
·移動時:
——開始運球或投籃,隊員可跳起中樞腳並一腳或雙腳同時落地。但一腳或雙腳抬起後在球出手之前任一腳不得落回地面。
——開始運球,在球出手之前中樞腳不得抬起。
·停止時哪只腳都不是中樞腳:
——開始運球,在球出手之前哪只腳都不得抬起。
——傳球或投籃,一腳或雙腳可提起,但在球出手前不得落回地面。
25.2.3 隊員跌倒、躺或坐在地面上
·當一名隊員持球跌倒在地面上或躺或坐在地面上獲得控制球是合法的。
·如果而後該隊員在持著球滑動、滾動或試圖站起來是違例。
第26條 3秒鍾
26.1 規定
26.1.1 當某隊在前場控制活球並且比賽計時鍾正在運行時,該隊的隊員不得停留在對方隊的限制區內超過持續的3秒鍾。
26.1.2 隊員在下列情況下應被默許:
·他試圖離開限制區。
·他在限制區內,當他或他的同隊隊員正在做投籃動作並且球正離開或恰已離開投籃隊員的手時。
·他在限制區內已接近3秒鍾時運球投籃。
26.1.3 為證實隊員自身位於限制區外,他必須將雙腳置於限制區外的地面上。
第27條 被嚴密防守的隊員
27.1 定義
一名隊員在場上正持著活球,這時對方隊員處於積極的防守位置,距離不超過1米,該隊員是被嚴密防守。
27.2 規定
一名被嚴密防守的隊員必須在5秒鍾內傳、投或運球。
第28條 8秒鍾
28.1 定義
28.1.1 某隊的後場由該隊本方的球籃、籃板的界內部分以及由該隊本方球籃後面端線、兩條邊線和中線所限定的球場部分組成。
28.1.2 某隊的前場由對方的球籃、籃板的界內部分以及由對方球籃後面的端線、兩條邊線和距對方球籃最近的中線內沿所限定的球場部分組成。
28.1.3 球進入該隊的前場,當:
·球觸及前場時。
·球觸及有部分身體觸及前場的隊員或裁判員時。
28.2 規定
28.2.1 每當一名隊員在他的後場獲得控制活球時,他的隊必須在8秒鍾內使球進入他的前場。
28.2.2 當先前已控制球的隊由於下列情況的結果被判在後場擲球入界時,8秒鍾周期應以任何剩餘的時間繼續:
·球出界了。
·一名同隊隊員受傷了。
·一次跳球情況。
·一次雙方犯規。
·雙方球隊的相等罰則抵消。
第29條 24秒鍾
29.1 規定
29.1.1 每當一名隊員在場上獲得控制活球時,他的隊必須在24秒鍾內嘗試投籃。
在24秒鍾內,為構成一次投籃:
·在24秒鍾裝置的信號發出前,球必須離開隊員的手,而且
·球離開了隊員的手後,球必須觸及籃圈或進進球籃。
29.1.2 當一次投籃嘗試臨近24秒鍾周期結束和球在空中時信號響起:
·如果球進進球籃,沒有違例發生,信號應被忽略並且記中籃得分。
·如果球觸及籃圈但未進進球籃,沒有違例發生,信號應被忽略並且比賽應繼續。
·如果球撞擊籃板(不是籃圈)或未碰籃圈,一次違例發生,除非對方隊員即時和清楚地獲得了控制球,在此種情況下,信號應被忽略並且比賽應繼續。
關繫到干涉得分和干擾的所有限制應適用。
29.2 程序
29.2.1 如果裁判員因為任何正當的與任一隊無關的原因(24秒鍾裝置錯誤的復位等)、或與控制球隊的對方有關的原因停止比賽,一個新的24秒鍾周期和球權應判給先前已控制球的隊。
然而,如果根據裁判員的判斷,對方將被置於不利,24秒鍾裝置應從中斷的時間繼續。
29.2.2如果某隊已控制球或雙方都未控制球時24秒鍾裝置錯誤地發出信號,此信號應被忽略並且比賽應繼續。
然而,如果根據裁判員的判斷,控制球隊已被置於不利,比賽應被停止,24秒鍾裝置應被校正並且把球判給該隊。
29.2.3 罰則
應將球判給對方隊員在最靠近比賽被裁判員停止的地點擲球入界,正好在籃板後面的地點除外。
第30條 球回後場
30.1 定義
30.1.1 球進入某隊的後場,當:
·球觸及後場。
·球觸及有部分身體與後場接觸的隊員或裁判員。
30.1.2 球已被非法地回到後場,當控制活球隊的隊員是:
·在他的前場最後觸及球,而後該隊員或同隊隊員在他的後場首先觸及球。
·在他的後場最後觸及球,而後球觸及前場,接著,並被在後場的該隊員或同隊隊員首先觸及球。
這個限制適用於在某隊前場的所有情況,包括擲球入界。
30.2 規定
控制活球的隊員不得使球被非法地回到他的後場。
第31條 干涉得分和干擾
31.1 定義
投籃或罰球
·開始:當球離開正在做投籃動作的隊員的手時。
·結束:當球處於下列情況時:
——從上方直接進進球籃並且停留其中或穿過球籃。
——不再有進進球籃的可能性。
——觸及籃圈。
——觸及地面。
——成為死球。
31.2 規定
31.2.1 干涉得分發生在投籃中:當一名隊員觸及完全在籃圈水平面之上的球時,並且:
·球在下落飛向球籃中。
·在球已碰擊籃板後。
31.2.2 干涉得分發生在罰球中:當一名隊員觸及飛向球籃的、觸及籃圈前的球時。
31.2.3 干涉得分限制適用到:
·在投球中球不再有進進球籃的可能性。
·球已觸及籃圈。
31.2.4 干擾發生在投籃中,當:
·球與籃圈接觸時隊員觸及球籃或籃板。
·隊員從下方伸手穿過球籃並觸及球。
·球在球籃中時防守隊員觸及球或球籃並阻止球穿過球籃。
·防守隊員使得籃板或籃圈搖動,根據裁判員的判定,這種手段已妨礙球進進球籃。
·進攻隊員使籃板或籃圈搖動,根據裁判員的判定,這種手段使球進進球籃。
31.2.5 干擾發生:在罰球中,當:
·在一次罰球(隨後有進一步的罰則)中,球有進進球籃的可能性時,一名隊員觸及球、球籃或籃板。
·在最後一次或僅有一次的罰球中,在球與籃圈接觸時,隊員觸及球籃或籃板。
·隊員從下方伸手穿過球籃並觸及球。
·在最後一次或僅有一次的罰球中,球有進進球籃的可能性和球已觸及籃圈之後,一名防守隊員使籃板或籃圈搖動,根據裁判員的判定,這種手段已妨礙球進進球籃。
·在最後一次或僅有一次的罰球中,球有進進球籃的可能性和球已觸及籃圈之後,一名防守隊員使籃板或籃圈搖動,根據裁判員的判定,這種手段已使球進進球籃。
31.2.6 投籃的球在飛行時和:
·在一名裁判鳴哨之後。
·結束一節的比賽計時鍾信號響起之後。
在球已觸及籃圈後仍有進進球籃的可能性時,隊員不得觸及球。
涉及干涉得分和干擾的所有限制應適用。
31.3 罰則
31.3.1 如果一名進攻隊員發生違例,不判給的分。將球判給對方隊員在罰球線的延長部分擲球入界,除非本規則另有規定。
31.3.2 如果一名防守隊員發生違例。應判給進攻的隊:
·當球在罰球中出手時,得1分。
·當球在2分投籃區域出手時,得2分。
·當球在3分投籃區域出手時,得3分。
得分的判給就好像球已進進球籃。
31.3.2 在最後一次或僅一次的罰球中如果防守隊員違例,應判給進攻的隊得1分,隨後執行防守隊員技術犯規的罰則。
32.1 定義
32.1.1 在一場籃球比賽中,10名隊員快速移動在一個有限的空間內,身體接觸不可避免。
32.1.2 犯規是對規則的違犯,含有與對方隊員的非法身體接觸和/或違反體育道德的舉止。
32.1.3 一個隊可被宣判任何數量的犯規,不考慮罰則,犯規者的每一犯規應被登記,記入記錄表並相應地被處罰。
第33條 接觸:一般原則
33.1 圓柱體原則
圓柱體原則定義為一名站在地面上的隊員占據一個假想的圓柱體內的空間。它包括該隊員上面的空間,並受下列限定:
·前面由手的雙掌。
·後面由臀部,和
·兩側由雙臂和雙腿的外側。
雙手和雙臂可以在軀干前伸展,其肘部的雙臂彎曲不超過雙腳的位置,因此兩前臂和雙手是舉起的。他的雙腳間的距離因按照他的高度變化。(圖5)
33.2 垂直原則
在比賽中,每一隊員都有權占據未被對方隊員已經占據的任何場上位置(圓柱體)。
這個原則保護隊員所佔據的地面空間和當他在此空間內垂直起跳的上方空間。
隊員一離開他的垂直位置(圓柱體)並與已經建立了他自己的垂直位置(圓柱體)的對方隊員發生身體接觸,離開他的垂直位置(圓柱體)的隊員就對此接觸負責。
防守隊員垂直地離開地面(在他的圓柱體內)或在他自己的圓柱體內把雙手和雙臂伸展在他的上方,則不必判罰。
無論是在地面上或在空中的進攻隊員不應用下列方式與處於合法防守位置的防守隊員發生接觸。
·用他的手臂為自己創造額外的空間(清除障礙)。
·在投籃時或剛投籃之後伸展他的雙腳或雙臂去造成接觸。
33.3 合法防守位置
一名防守隊員已建立了最初的合法防守位置,當:
·他正面對他的對手,並且
·他的雙腳著地。
合法防守位置從地面到天花板垂直地在他上方(圓柱體)伸展。他可將他的雙臂和雙手舉過頭或垂直跳起,但是他必須在假想的圓柱體內是手和臂保持垂直的姿勢。
33.4 防守控制球的隊員
當防守控制(正持著或運著)球的隊員時,時間和距離的因素不適用。
每當對方隊員在持球隊員面前占據了一個最初的合法防守位置(甚至是一瞬間完成的),持球隊員必須料到被防守並必須准備停步或改變他的方向。
防守隊員建立一個最初的合法防守位置,必須在占據位置前沒有造成接觸。
一旦防守隊員已建立了一個最初的合法防守位置,他可移動以便防守他的對手,但他不得伸展他的雙臂、雙肩、雙髖或雙腿,並通過這樣做來造成接觸以阻止從他身邊通過的運球隊員。
當裁決阻擋/撞人情況涉及持球隊員時,裁判員應運用下列原則:
·防守隊員必須以面對持球隊員並雙腳著地來建立一個最初的合法防守位置。
·防守隊員為保持最初的合法防守位置,可保持靜立、垂直起跳、側移或後移。
·在保持最初的合法防守位置的移動中,一腳或雙腳可以瞬間離地,只要該移動是側向或向後的,不朝向持球隊員。
·接觸必須發生在軀幹上,在這樣情況下,防守隊員將被以為是已經先在接觸地點了。
·已建立了合法防守位置的防守隊員可以在他的圓柱體之內轉身,以緩和任何沖撞或避免受傷。
如發生任何上述情況,應以為持球隊員已經造成了犯規。
33.5 防守不控制球的隊員
不控制球的隊員有權在球場上自由地移動,並占據任何未被另一隊員已經占據的位置。
當防守不控制球的隊員時,時間和距離的因素應適用。防守隊員不能如此靠近和/或如此快地在移動的對方隊員的路徑中占據一個位置,以致後者沒有足夠的時間或距離停步或改變他的方向。
此距離與對防守隊員的速度直接成正比,不得少於正常的1步,不得多於正常的2步。
如果一名防守隊員在占據最初的合法防守位置中不重視時間和距離的因素,並與對方隊員發生接觸,他對該接觸負責。
一旦一名防守隊員已經建立了一個最初的合法防守位置,為防守對方隊員他可移動。他不得為了阻止對方隊員從他身邊通過而在他的路徑中伸展臂、肩、臀或腿。他可以在他的圓柱體內轉身或將手臂置於身前並貼近身體以避免受傷。
33.6 騰空的隊員
從球場某地點跳起在空中的隊員有權再落回同一地點。
他有權落在場上的另一地點,只要落地點和起跳和落地點之間的直接通道在起跳的時間尚未被對方隊員占據。
如果一名隊員已跳起並落地,可是他的動量使其接觸了在落地地點之外已佔據了一個合法防守位置的對方隊員,則該跳起隊員對此接觸負責。
在隊員已跳起在空中後,對方隊員不得移動到他的路徑上。
移動到騰空隊員的身下並造成接觸,通常是違反體育道德的犯規,某些情況下可能是取消比賽資格的犯規。
33.7 掩護:合法的和非法的
掩護是試圖延誤或阻止一名沒有球的對方隊員到達希望到達的場上位置。
合法的掩護是當正在掩護對手的隊員:
·發生接觸時是靜止的(在他的圓柱體內)。
·發生接觸時雙腳著地。
非法的掩護是當正在掩護對手的隊員:
·發生了接觸時正在移動。
·發生了接觸時,是在靜止對手的視野之外做掩護沒有給出足夠的距離。
·發生了接觸時,對移動中的對手沒有重視時間和距離的因素。
如果在靜止對手的視野之內做掩護(前方的或側方的),做掩護的隊員可按自己的意願靠近對手已建立掩護,只要沒有接觸。
如果在靜止對手的視野之外做掩護,做掩護的隊員必須允許對手向掩護邁出正常的一步而不發生接觸。
如果對手在移動中,時間和距離的因素應適用。做掩護的隊員必須留出足夠的空間,以便被掩護的隊員能通過停步或改變方向來避免掩護。
要求的距離是不得少於正常的1步,不得多於正常的2步。
與已經建立掩護的隊員的任何接觸,由被合法掩護的隊員負責。
33.8 撞人
撞人是有球或無球的隊員推進或移動到對方隊員軀幹上的非法身體接觸。
33.9 阻擋
阻擋是阻礙有球或無球對方隊員行進的非法的身體接觸。
如果試圖做掩護的隊員在移動中與靜止或後退的對方隊員發生接觸,則他發生了一起阻擋犯規。
如果隊員不顧球,面對著對方隊員並隨著對方隊員的移動而移動它的位置,除非包含其它因素,他對所發生的任何接觸負主要責任。
所謂「除非包含其它因素」,是指被掩護的隊員故意推人、撞人或拉人。
隊員在場上占據位置時把他的手臂或肘伸在他的圓柱體之外是合法的。但當對方隊員試圖通過時,它們必須被移動到他的圓柱體之內。如果手臂或肘是在他的圓之體之外並發生接觸,這是阻擋或拉人。
33.10 用手和/或手臂接觸對方隊員
用手觸及對方隊員,本身未必是犯規。
裁判員應判定引起接觸的隊員是否已經獲得了不公正的利益。如果隊員引起的接觸在任何方面限制對方隊員的移動自由,這樣的接觸是犯規。
當防守隊員處於防守位置,並且他的手或手臂放置在持球或不持球的對方隊員身上並保持接觸以阻礙他行進,就發生了非法的用手或非法伸展手臂。
反復地觸及或「戳」持球或不持球的對方隊員是犯規,因為這可導致粗暴的比賽。
這是持球的進攻隊員犯規:
·為了獲得不公正的利益,用手臂或肘「勾住」或纏繞防守隊員。
·為了阻止防守隊員的防守或試圖搶球,或為了在他或防隊員之間創造更大的空間,「推開」防守隊員。
·運球時,用伸展的前臂或手去阻止對方隊員獲得控制球。
不持球的進攻隊員為了下列原因「推開」防守隊員是犯規:
·擺脫去接球。
·阻止防守隊員的防守或試圖搶球。
·在他和防守隊員之間創造更大的空間。
33.11 居中策應
垂直原則(圓柱體原則)適用於居中策應。
位於居中策應位置的進攻隊員和看守他的防守隊員必須尊重彼此的垂直位置(圓柱體)的權利。
位於居中策應位置的進攻隊員或防守隊員用肩或髖將他的對方隊員擠出位置,或用伸展的肘、臂、膝、或身體的其他部位去干擾對方隊員的活動自由,是犯規。
33.12 背後非法防守
背後非法防守是防守隊員從對方隊員的背後與其發生身體接觸。防守隊員正試圖去搶球的事實,不證明從背後與對方隊員發生接觸是正當的。
33.13 拉人
拉人是干擾對方隊員移動自由的非法身體接觸。這種接觸(拉人)能用身體的任何部分來發生。
33.14 推人
推人是隊員用身體的任何部位強行移動或試圖移動控制或未控制球的對方隊員時發生的非法身體接觸。
第34條 侵人犯規
34.1 定義
侵人犯規是隊員與對方隊員的接觸犯規,無論球是活球或是死球。
隊員不應通過伸展他的手、臂、肘、肩、髖、腿、膝或腳來拉、阻擋、推、撞、絆、阻止對方隊員行進;以及不應將其身體彎曲成「反常的」姿勢(超出他的圓柱體);也不應放縱任何粗野或猛烈的動作。
34.2 罰則
應給犯規隊員登記一次侵人犯規。
34.2.1 如果對沒有做投籃動作的隊員發生犯規:
·由非犯規的隊在最靠近違犯的地點擲球入界重新開始比賽。
·如果犯規的隊處於全隊犯規處罰狀態,則應運用第41條(全隊犯規:處罰)。
34.2.2 如果對正在做投籃動作的隊員發生犯規,應按下列所述判給投籃隊員若干罰球:
·如果投籃成功,應計得分並判給1次追加的罰球。
·如果從2分投籃區域的投籃不成功,應判給2次罰球。
·如果從3分投籃區域的投籃不成功,應判給3次罰球。
·在結束一節的比賽計時鍾信號響時或恰好響之前,或當24秒鍾裝置信號響時或恰好響之前,隊員被犯規了,此時球仍在該隊員手中,並且投籃成功,不應計得分,應判給2次或3次罰球。
第35條 雙方犯規
35.1 定義
雙方犯規是兩名互為對方的隊員大約同時相互發生侵人犯規的情況。
35.2 罰則
35.2.1 應給每一犯規隊員登記一次侵人犯規。不判給罰球。
35.2.2 如果在雙方犯規的同一時間出現的情況不同,比賽應按下列所述重新開始:
·投籃有效或最後一次或僅有一次的罰球得分,應將球判給非得分隊從端線的任何地點擲球入界。
·某隊已控制了球或擁有球權,應將球判給該隊在最靠違犯的地點擲球入界。
·任一隊都沒有控制球也沒有球權,一次跳球情況發生。
第36條 違反體育道德的犯規
36.1 定義
36.1.1 根據裁判員的判斷,一名隊員不是在規則的精神和意圖的范圍內合法地試圖去直接搶球,發生的接觸犯規是違反體育道德的犯規。
36.1.2 違反體育道德的犯規在貫穿整場的比賽中必須解釋一致。
36.1.3 裁判員必須只判斷動作。
36.1.4 判斷犯規是否是違反體育道德的,裁判員應運用如下原則:
·如果一名隊員不努力去搶球並發生接觸,這是一起違反體育道德的犯規。
·如果一名隊員在努力搶球中造成過分的接觸(嚴重犯規),則該接觸應被判定是違反體育道德的。
·如果一名隊員在做合法的努力去搶球(正常的爭搶)發生了犯規,這不是違反體育道德的犯規。
36.2 罰則
36.2.1 應給犯規隊員登記一次違反體育道德的犯規。
36.2.2 罰球應判給被犯規的隊員,以及隨後:
·在記錄台對面的中場延長部分擲球入界。
·在中圈跳球開始第1節。
罰球的次數應按如下規定:
·如果對沒有做投籃動作的隊員發生犯規:應判給2次罰球。
·如果對正在做投籃動作的隊員發生犯規:如果中籃應計得分並加判給1次罰球。
·如果對正在做投籃動作的隊員發生犯規,並沒有得分:應判給2或3次罰球。
第37條 取消比賽資格的犯規
37.1 定義
37.1.1 隊員、替補隊員、被逐出的隊員、教練員、助理教練員或隨隊人員的任何惡劣的違反體育道德的行為是取消比賽資格的犯規。
37.1.2 一名隊員被登記了2次違反體育道德的犯規時,該隊員也應被取消比賽資格。
37.1.3 教練員也應被取消比賽資格,當:
·由於他自身違反體育道德行為的結果而被登記了2次技術犯規(『C』)時。
·由於球隊席人員(助理教練員、替補隊員或隨隊人員)的違反體育道德行為的結果而被累計登記了3次技術犯規(『B')或3次技術犯規的組合
⑻ 從NBA來中國打球的有那些人
1.斯奈德——浙江萬馬
斯奈德以5.2萬美元的月薪加盟了浙江萬馬。出生於1983年的斯奈德在NBA是以力量見長爆發力很強的球員,他能打得分後衛和小前鋒兩個位置,06-07和07-08賽季在火箭效力,後被火箭交易到森林狼。斯奈德總共參加過211場NBA比賽,其中71場首發,場均得6.3分2.3個籃板1.1次助攻,他的投籃命中率為43.8%,三分球命中率32.7%,罰球69.9%。
2.邁克爾·哈里斯——廣東東莞新世紀
哈里斯在上個賽季遭到火箭隊棄用後來到了新世紀,並為球隊出賽25場,場均28分鍾內拿到24.3分,11.6個籃板,1.2次蓋帽,1.6次助攻和1.1次搶斷,表現極為全面。其中賽季最高的一場拿到46分,26個籃板。獲得CBA全明星周末扣籃大賽冠軍上賽季CBA結束後重回火箭隊打短工,由於姚明受傷,哈里斯進入輪換陣容並有不錯的表現,隨火箭隊取得了22連勝,並參加了季後賽。參加了剛剛結束的季前賽,被火箭裁掉。再次來到中國,哈里斯是一個性格開朗,球風硬朗,爆發力出眾,技術比較全面2號位到4號位球員。
3.馬里克·巴迪亞尼——廣東東莞新世紀
休斯頓火箭隊在2003年用第二輪44號簽位選中的賽內加爾內線球員馬里克·巴迪亞尼(Malick-Badiane)。雖然從來沒有在火箭隊的任何一場比賽中上場過,但據稱他是姚明平日里的頭號陪練。
馬里克·巴迪亞尼,身高2.10公分,體重104.3公斤,今年24歲,可以從4號位打到5號位。技術特點:防守出色,斷球和籃板意識出眾。
在2003-2004賽季在德國B級聯賽朗根隊效力,場均11.7分8.9板,其後一直效力Deutsche Bank Skyliners到2006年,其中2004年隨隊獲得德國聯賽冠軍。盡管在德國效力期間,馬里克場均只有23.4分鍾的上場時間,但是他依然能夠領銜德國的籃板排行榜。上個賽季,馬里克效力於法國B級聯賽,在23場比賽里場均拿下12.8分,10.6個籃板,以及1.7次助攻。他還當選了那個賽季的歐洲最佳博斯曼球員,也是03、05、07的塞內加爾隊成員,並隨著母隊奪得了這幾年的非洲籃球錦標賽冠軍。
2006年世錦賽上,馬里克場均出場18分鍾,拿下6.4分,5.6個籃板。尤其是在前兩場比賽出場37分鍾就拿下了14個籃板。籃板能力可見一斑。
馬里克來到新世紀的第一場比賽,在沒有倒時差的情況下,出場30分鍾,拿下18分9個籃板。第二場比賽打了44分鍾,拿下21分,14個籃板,3次蓋帽,3次搶斷。表現十分優異。
馬里克最突出的特點就是對比賽充滿熱情,職業精神讓人稱道。
4.奧德傑——山西中宇
奧德傑出生於1981年5月,身高2.06米,體重110公斤。他的年齡不大,職業經歷卻很豐富,16歲就開始參加職業聯賽,在2000年被NBA西雅圖超音速隊選中之前,他先後參加過奈及利亞、俄羅斯和德國的職業賽2002年,他被超音速隊交易到奧蘭多魔術隊。離開魔術隊後,他又轉戰希臘、英格蘭、斯洛維尼亞、中國、科威特、波多黎各、韓國等國家和地區的職業聯賽。在11年的職業生涯中,他幾乎每參加一個聯賽就能進入全明星陣容,並且還獲得過不少個人榮譽。在俄羅斯,他當過籃板王,轉戰德國後,他連續兩次獲得扣籃大賽冠軍,2000年還當選德國職籃明星賽的MVP(最佳運動員)。2003年加盟北京首鋼隊後,他連續兩年入選全明星賽主力陣容,平均每場能得到16個籃板,是CBA2004-2005賽季常規賽的籃板王、得分第4名、扣籃第3名。上賽季季後賽他加盟遼寧,場均能夠拿到20分外加15個籃板球,幫助球隊在季後賽首輪淘汰八一隊,並且最終殺入總決賽。
5.多恩塔·史密斯——山西中宇
中宇的另一名外援多恩塔·史密斯今年25歲,身高2.01米,司職小前鋒或者得分後衛。他是第一次來到CBA,曾在NBA亞特蘭大鷹隊效力過一年。
此前ESPN傳出山西中宇引進文·貝克,更換外援的消息,已被中宇否認。
文-貝克於1993年畢業於哈特福德大學,隨後參加了NBA選秀,並以首輪第八位被雄鹿選中。進入NBA後,貝克很快成為了全明星球員。97-98賽季貝克轉會到超音速,而當時超音速的教練就是鮑勃-維斯。
貝克曾經分別於1995、1996、1997、1998年四個賽季入選全明星,在2000年入選了夢四隊,並幫助美國隊成功奪取了2000年悉尼奧運會冠軍。文-貝克在NBA中的單場最高分是41分,單場籃板最高數是21個,單場助攻數是最多是12次,他在職業生涯791場比賽中場均拿下15分7.4個籃板球。
文-貝克雖然是個已經在NBA中證明過自己的球員,但他年事已高,並且有著酗酒的惡習,他在轉會超音速後表現極具下降正是因為當時他沉迷於酒精當中不能自拔。2005年,文-貝克還曾經作為姚明的替補短暫地效力於火箭隊,但由於他的能力已經不如當年,很快就被火箭隊裁掉。文-貝克此後先後效力於快船和森林狼,但最終被裁。2002—2003賽季,已經「酒名遠揚」貝克被交易到了凱爾特人,隨後他還在尼克斯、火箭和森林狼打過球。2006—2007賽季季前賽被森林狼裁掉後宣布退役。
山西隊的一位負責人近日表示,他們沒有更換外援的意思,一位工作人員甚至開玩笑說,「我們並不需要酒鬼,中宇並不適合他,最吸引文·貝克的可能是我們這的白酒。」
6.沃特金斯——天津男籃
沃特金斯簽約天津男籃。1984年11月出生的沃特金斯身高2.11米,在著名的籃球學校雪城大學完成學業之後並沒能通過選秀進入NBA。上賽季中期,他曾和國王短暫簽約,代表國王出戰9場就被裁掉,平均每場比賽只得到1.3分和1.3個籃板。今年夏天,他先代錶快船參加了夏季聯賽,隨後代表馬刺打了幾場季前賽,只可惜,最終都沒能延續他的NBA夢想。從數據上看,沃特金斯的進攻能力比較一般,但是防守能力出色,在大學里沃特金斯曾經一個賽季送出了99次蓋帽。
7.大衛·哈里森——北京首鋼
大衛·哈里森2004年選秀首輪第二十九順位被步行者選中,職業生涯至今僅效力過步行者一支NBA球隊。此外曾去森林狼試訓,他曾同NBA史上最大的「暴力」案件——奧本山宮殿有關。不管那場騷亂中,哈里森是對是錯,還未為北京打過一場比賽的他,就被帶上了「刺頭」的帽子。
8.丹特·瓊斯——北京首鋼
1996年21號新秀加入NBA。曾效力過凱爾特人和紐約尼克斯。
9.唐尼爾·哈維——江蘇南鋼
唐尼爾·哈維2000第一輪22順位被達拉斯小牛選中.1980年出生的他剛過完28歲的生日,而更重要的是,他還擁有豐富的NBA經驗。在5年NBA職業生涯中,他曾先後效力於小牛、掘金、魔術、太陽和籃網,截止到2004-2005賽季共出場205場,在其中三支球隊場均上場時間都在12分鍾以上.唐尼爾·哈維在NBA先後在小牛、掘金、魔術、太陽、網隊效力,截止到2004-2005賽季共出場205場(其中39場先發),場均16.2分鍾內貢獻5.6分4.0籃板0.8次助攻,其中2002-2003賽季在丹佛掘金場均20.9分鍾貢獻7.9分、5.3個籃板是他職業生涯的最佳表現。
10.奈傑爾·迪克森—— 浙江廣廈
奈傑爾·迪克森是一名典型的強力中鋒,曾效力於丹佛掘金,職業生涯還曾在希臘、韓國以及CBA征戰,上賽季代表雲南紅河出戰,本賽季代表浙江廣廈征戰CBA。
11.卡斯布·鮑威爾——浙江廣廈
鮑威爾上賽季末期在熱火打短工,上場11次,場均出場27.6分鍾,得7.6分,4籃板,1.6助攻,0.8搶斷,0.2蓋帽,投籃命中率26.2%
12.普雷斯特·勞德達爾——山東黃金
1996年NBA選秀首輪第28位為鷹隊選中的普雷斯特·勞德達爾(Priest Lauderdale)。這位身高2.24米的正印大中鋒曾先後在鷹隊和金塊效力,但僅留下場均3.4分1.9個籃板的數據,之後便遠走歐洲聯賽。
13.賈馬爾·桑普森 ——遼寧盼盼
賈馬爾·桑普森身高2.11米、體重106公斤,在場上可以勝任中鋒和大前鋒兩個位置。參加NBA選秀前在加州大學打了1年,參賽32場,平均每場比賽得到6.4分、6.5個籃板球和1.7次蓋帽。2002年選秀大會他在第二輪第18位被雄鹿隊選中,NBA職業生涯場均2.0分,3.4個籃板。他的正面防守能力相當出色,而且擁有不錯的封蓋技術,這與目前山東外援拉米扎納的技術特點極為相似,但是他的籃下進攻能力要強於拉米扎納。
賈馬爾·桑普森在NBA的5個賽季中效力了5支球隊,它們分別是雄鹿、湖人、山貓、國王和掘金,但是都沒有得到較好的發揮。2007年夏天,這位「流浪中鋒」從小牛隊獲得了一份無保證的合同,並參加了小牛隊的三場季前賽,場均上場3.7分鍾,1.3分,1.3個籃板,他在參加最後一場季前賽的時候扭傷了左膝,10月23日被小牛裁掉。
14.埃維·斯多里 ——遼寧盼盼
曾效力於密爾沃基雄鹿隊.
另據美國經紀人透露,火箭隊舊將邦奇·威爾斯、德里克·安德森 以及37歲的老將大衛-韋斯利,還有33歲的李-耐龍、馬克·傑克遜(勇士/76人等)、弗雷德·瓊斯(步行者/尼克斯等)正在聯系中國球隊,考慮在新賽季加盟CBA聯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