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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宮拆遷後房子如何分配

發布時間:2022-07-20 06:42:23

㈠ 拆遷戶怎麼分房子

法律分析:一、抽簽。把拆遷村民分成小組,以小組形式抽簽,在抽簽前把所有的房子按照大小、類型等分號,為了確保公平,村民和開發商可以選出代表作為監督小組,抽簽結果不能更改,但是出現特殊情況可以協商。二、分配的對象及原則。1、凡因改造需要而拆遷並與村委會簽訂了拆遷還房協議的為本次分配對象。2、按照拆一還一,就近靠檔不調檔的原則,得房面積不得超過協議還房面積。3、拆遷還房面積人均不足多少平的按人均多少平補足,補足面積按每平米協商的價格元進行購買(由本人申請,村申報,鎮相關部門核定)。安置房分配辦法。1、根據拆遷協議規定,安置房全部採取抽簽形式進行選房,按村統計的拆遷戶名單順序先抽取順序號,再由順序號抽取房號,順序號一次性抽取,一戶在一種戶型面積自報幾套,房號可同時抽幾次,抽簽以拆遷戶本人為准,需要委託他人的需到現場簽署《抽簽委託書》,並由公證單位、區農民公寓辦、鎮紀檢、監察和10名拆遷戶代表進行全程監督。2、按拆遷協議為戶主,由每戶填寫《xxx拆遷戶選擇安置房戶型面積自報表》,根據每戶自報戶型、面積分檔進行抽簽。3、一戶拆遷戶有兩處或兩處以上拆遷面積,其中一處面積小於規定面積的必須並戶。4、直系親屬(指父母、子女、兄弟)可申請並戶,但必須和村填寫申請表。5、按現有拆遷協議為戶主,不分(拆)戶,面積不可轉讓,不可過戶(父母將房屋全部分給子女除外,但必須多方到村填寫申請表)。6、拆遷戶剩餘面積由村委會按市場評估價進行貨幣補償。7、因抽空簽原因而又無合適房源致得房面積超過協議還房面積的,超出部分按市場評估價進行購買。三、其他情況。安置房分配方式多種多樣,參考標准也不一樣,如果不滿意可以協商,但是大致方向及分配面積等必須按照之前的拆遷協議規定。

法律依據:《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 徵收土地的,按照被徵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 徵收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徵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徵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照被徵收的耕地數量除以征地前被徵收單位平均每人佔有耕地的數量計算。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准,為該耕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頃被徵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五倍。 徵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參照徵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准規定。 被徵收土地上的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 徵收城市郊區的菜地,用地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 依照本條第二款的規定支付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補助費。但是,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三十倍。 國務院根據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在特殊情況下,可以提高徵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准。

㈡ 拆遷怎麼分房子

拆遷分房也就是「拆遷還房」,是指在拆遷中以房屋產權置換實物補償給被拆遷人的一種拆遷補償方式。

一、產權置換也叫「拆一還一」、「拆遷回遷」、「實物補償」,根據評估方法不同,有兩種置換方式。

(一)價值標准產權置換

價值標准產權置換指的是依照法定程序,通過對被拆遷人房屋的產權價值進行評估,之後再以新建房屋的產權予以價值的等價置換。

(二)面積標准產權置

面積標准產權置換指的是以房屋建築面積為基礎,在應安置面積內不結算差價的異地產權房屋調換。

二、產權置換分為兩種形式

(一)異地安置:是指由於開發商項目不涉及住宅或由於該地塊容積率原因,不能進行回遷安置,只能選擇在其他地塊上新建安置房,再通過產權的增減盡量以等價價值做到產權置換。

(二)回遷安置:是指開發商拆遷重建項目能夠完成回遷安置,通過產權置換比例完成回遷安置。

「拆遷換房」只是征地拆遷補償方式中的一種,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法》或《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的相關規定來說,有以下幾種補償方式:

1、 貨幣補償;

2、 產權調換;

3、 結合性補償。

(2)文化宮拆遷後房子如何分配擴展閱讀: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

第三章補償

第十七條

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徵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

(一)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二)因徵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三)因徵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徵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

第十八條

徵收個人住宅,被徵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條件的,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優先給予住房保障。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第十九條

對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於房屋徵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徵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被徵收房屋的價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房屋徵收評估辦法評估確定。對評估確定的被徵收房屋價值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申請復核評估。

對復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鑒定。房屋徵收評估辦法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制定,制定過程中,應當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第二十條

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由被徵收人協商選定;協商不成的,通過多數決定、隨機選定等方式確定,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獨立、客觀、公正地開展房屋徵收評估工作,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預。

第二十一條

被徵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房屋產權調換。被徵收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提供用於產權調換的房屋,並與被徵收人計算、結清被徵收房屋價值與用於產權調換房屋價值的差價。

因舊城區改建徵收個人住宅,被徵收人選擇在改建地段進行房屋產權調換的,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第二十二條

因徵收房屋造成搬遷的,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向被徵收人支付搬遷費;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產權調換房屋交付前,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向被徵收人支付臨時安置費或者提供周轉用房。

第二十三條

對因徵收房屋造成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根據房屋被徵收前的效益、停產停業期限等因素確定。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第二十四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加強對建設活動的監督管理,對違反城鄉規劃進行建設的,依法予以處理。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徵收決定前,應當組織有關部門依法對徵收范圍內未經登記的建築進行調查、認定和處理。

對認定為合法建築和未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的,應當給予補償;對認定為違法建築和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的,不予補償。

第二十五條

房屋徵收部門與被徵收人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就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和支付期限、用於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和面積、搬遷費、臨時安置費或者周轉用房、停產停業損失、搬遷期限、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訂立補償協議。

補償協議訂立後,一方當事人不履行補償協議約定的義務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訴訟。

第二十六條

房屋徵收部門與被徵收人在徵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徵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徵收部門報請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按照徵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並在房屋徵收范圍內予以公告。

補償決定應當公平,包括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有關補償協議的事項。被徵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七條

實施房屋徵收應當先補償、後搬遷。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徵收人給予補償後,被徵收人應當在補償協議約定或者補償決定確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採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徵收人搬遷。禁止建設單位參與搬遷活動。

第二十八條

被徵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強制執行申請書應當附具補償金額和專戶存儲賬號、產權調換房屋和周轉用房的地點和面積等材料。

第二十九條

房屋徵收部門應當依法建立房屋徵收補償檔案,並將分戶補償情況在房屋徵收范圍內向被徵收人公布。審計機關應當加強對徵收補償費用管理和使用情況的監督,並公布審計結果。

第四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及房屋徵收部門的工作人員在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中不履行本條例規定的職責,或者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上級人民政府或者本級人民政府責令改正,通報批評;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

採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徵收人搬遷,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

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第三十二條

採取暴力、威脅等方法阻礙依法進行的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第三十三條

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徵收補償費用的,責令改正,追回有關款項,限期退還違法所得,對有關責任單位通報批評、給予警告;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

第三十四條

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或者房地產估價師出具虛假或者有重大差錯的評估報告的,由發證機關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對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並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

對房地產估價師並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並記入信用檔案;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注冊證書;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附則

第三十五條

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1年6月13日國務院公布的《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同時廢止。本條例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項目,繼續沿用原有的規定辦理,但政府不得責成有關部門強制拆遷。



㈢ 拆遷房是怎麼分配的呢

1、被拆遷房屋是夫妻一方婚前財產,婚後被拆遷,分得拆遷安置房的情況。
這里又分兩種情況,根據被拆遷房屋的性質和採用的回遷安置方式的不同,一種國有土地上的房屋實行「拆一還一」取得的回遷房,這種情況應當認定是一方的個人財產,它只是婚前個人財產形式的一種轉化,如果在拆遷安置過程中,因增購面積而夫妻二人繳納了部分費用,這部分費用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出資,在確定房屋屬於一方個人財產的同時應當將繳納費用的一半予以返還另一方。
另一種情況是,被拆遷房屋是集體土地性質的,安置時「按人頭」計算面積的,夫妻雙方當然對於自己享有的安置面積享有一定份額。而對於增購面積,如果用被拆遷房屋的面積進行折抵的,屬於被拆遷房屋所有人一方;如果是夫妻二人繳納部分房款購買的,二人對於增購面積均有份額;屬於「折抵與現款」相結合的,要確定相應的比例再進行分割。
2、被拆遷房屋是夫妻一方父母的財產,安置時「按人頭」計算的,只要二人均享有了拆遷安置面積,那麼夫妻雙方對於回遷房屋產權享有一定份額,而不論回遷房屋登記在父母名下或是夫妻一方名下,如果是登記在夫妻一方名下,如果父母沒有明確表示是對一方的贈與,應當視為是對夫妻雙方的贈與,那麼登記在夫妻一方名下的拆遷房屋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3、被拆遷房是夫妻雙方婚後所建或購買的,所得回遷房當然是夫妻共同財產。

㈣ 關於房屋拆遷如何分配

1、原房:房產證或宅基地證上是爺爺的名字,房子應是爺爺奶奶的夫妻共同財產。在爺爺去世後,變更為兒子的名字時,應有奶奶和女兒等其他子女的同意才行。

2、但爺爺去世後經村裡重新批准、改為兒子名字,且是兒子自己出資所建的房子:應是兒子的財產,與爺爺奶奶無關了,爺爺的女兒無權分割。

3、除非,爺爺的女兒有證據證明當初批准改為兒子名字未經她同意、經法院確認變更登記違法、判決撤銷房產證變更,或者發證機關調查後認為變更給兒子違法依職權撤銷變更登記、改為爺爺奶奶的名字時,爺爺的女兒才有權要求分割。

㈤ 房屋拆遷補償應該怎麼分配

法律上來說,拆拆對準的是被拆遷人,也就是宅基地上的房主,應該是夫妻雙方。除非是被拆遷人一方過世了,才會按一定比例分給去世的人的父母子女配偶

㈥ 房屋拆遷款如何分配

首先該房子的房屋產權證是誰的名字,如果是爺爺的那就是由奶奶繼承,奶奶的名字那就有其子女平均分配,如果是你的名字那就由你繼承。如果房屋產權不是你的,但你出資修建了的,應和姊妹們協商分配。你是可以多得點的。

㈦ 拆遷款怎麼分配

拆遷款是被拆遷人的,不需要分配,都是自己的。如果被拆遷人死亡,應當由其繼承人繼承。
由於遺產范圍限定在被繼承人去世時所擁有的個人財產,因此,因房屋拆遷所得到利益如果沒有實際進行確定、沒有簽訂拆遷協議,則拆遷權益無法作為遺產繼承。具體可以分為以下幾種情況:
一、未簽訂拆遷安置協議,拆遷安置對象在簽訂拆遷協議前去世的。
應當首先對被拆遷房屋進行繼承,根據房屋屬於私房還是公房,分別確定產權人或承租人,辦理相關變更手續後再由新的產權人或承租人辦理拆遷手續。
二、已簽訂拆遷協議但未取得拆遷安置房,拆遷安置對象在簽訂拆遷協議後,但拆遷利益尚未實際取得前去世的。
具體指拆遷協議已經簽訂,但是拆遷補償款尚未發放、拆遷安置房尚未取得產證等拆遷利益尚未取得的情況。在此情況下,應當等當相關拆遷利益實際取得後,再進行相關遺產的分割、分配。如果拆遷安置房取得產證需要間隔很長時間,也可以先就目前已經取得的拆遷款及其他財產進行遺產分割,拆遷安置房等到取得產證或房產登記中心可以辦理相關登記手續後,再由各方繼承人對該拆遷安置房進行分割、繼承。
三、已簽訂拆遷協議且已取得拆遷安置房,拆遷安置對象在實際取得拆遷利益後去世。
所涉及的財產可以作為遺產進行繼承,但是如果遇到房產登記中心無法辦理拆遷安置房登記手續情況的,可以先由各方繼承人簽訂遺產分配協議,確定拆遷安置房的分配方式並進行公證,然後等到符合相關法律法規及政策規定後,再執行該份遺產分配協議,辦理相關登記手續。

㈧ 拆遷房如何分配

浙江孫律師:
因拆遷安置房的補償涉及戶口問題,各權屬人可以就自己的份額要求分配。因公公已經就分配協議做出自己的選擇,若無證據顯示其確實處於未知狀態的,無法推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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