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近年來,中國一直致力於五大資料庫建設,指哪些
摘要 第五大國家基礎資料庫:
2. 如何收集,整理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方法
開展普查,收集整理資料,建立完整的資料資料庫。普查工作是搶救與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的首要任務。普查中的一項重要工作是採集作品和記述民俗。全面而科學地採集好非物質文化遺產作品,忠實地記錄下各種民俗文化,才能保存下流傳至今的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真實面貌,從而為我們從民間文化角度研究民眾的思想和世界觀提供了可能,為黨@和政@府制定、實施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規劃乃至文化發展國策,提供可靠而科學的依據~
3. 如何利用社會力量建立國家非物質文化遺產
加強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挖掘和保護,直接關繫到一個地方的競爭力和知名度,也是建設社會主義先進文化、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和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必然要求。自去年浙江省非物質文化遺產普查工作開展以來,各地非遺普查工作成果累累,各級政府高度重視,創新工作思路,採取有效的措施,普查採集的資料信息記錄詳實,實物種類貯存豐富,使非物質文化遺產普查工作卓有成效。嘉興市在此次非物質文化遺產普查中發動和組織了市、縣、鎮、村「四級」非遺普查工作隊伍力量,全方位地開展了普查工作,通過歷時五個月的全面普查,全市共收集、整理了十萬余條非物質文化遺產資源線索,完成了物質文化遺產項目調查近萬項,並涵蓋非物質文化遺產的17門類。當前,普查工作都已接近尾聲,各級文化行政主管部門和非遺保護工作機構將面臨下一步切實做好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管理和利用工作,如何從階段性的普查轉入常規性的全面保護階段,使當地具有文化、歷史和科學價值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得到有效保護,這已經是擺在我們面前急需探究的一個重要的課題。本人就這一問題結合工作實際談幾點膚淺的想法。
一、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和傳承工作刻不容緩
1、非物質文化遺產是世代相傳的活態文化。聯合國科教文組織通過的《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約》中的定義明確,「物質文化遺產」指被各群體、團體、有時為個人所視為其文化遺產的各種實踐、表演、表現形式、知識體系和技能及其有關的工具、實物、工藝品和文化場所。各個群體和團體隨著其所處環境、與自然界的相互關系和歷史條件的變化不斷使這種代代相傳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得到創新,同時使他們自己具有一種認同感和歷史感,從而促進了文化多樣性和人類創造力。非物質文化遺產包括口頭傳統和表述,表演藝術,社會風俗、禮儀、節慶,有關自然界和宇宙的知識和實踐,傳統的手工藝技能等。顯然,非物質文化遺產由人類以口頭或動作方式相傳,具有民族歷史積淀和廣泛、出代表性的民間文化遺產,它曾被譽為歷史文化的「活化石」、 「民族記憶的背影」。
2、「再創造」是非物質文化遺產發展的基本規律。非物質文化遺產不同於物質文化遺產,它是流動著的、活態的,正如國家文化部民族民間文化保護工程專家委員會專家劉錫誠所講:「就象流水一樣川流不息、滾滾向前,不會永遠停留在一個點上不變」, 「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嬗變是進化的,而不是後退的」, 「它表現在兩個方面,一個是積累,一個是傳遞」。所以,聯合國教科文組織通過的《公約》強調,非物質文化遺產世代相傳在各社區和群體適應周圍環境,以及與自然和歷史的互動中,被不斷地再創造,為這些社區和群體提供持續的認同感,從而增強對文化多樣性和人類創造力的尊重。可見,無論是非物質文化遺產,還是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傳承方式,都是在進化中發展和延續的。那麼,非物質文化遺產及其傳遞者的保護,無疑是它生存發展的命脈所在。
3、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挖掘和保護日趨重視。我國是一個歷史悠久的文明古國,不僅有大量的物質文化遺產,而且有豐富的非物質文化遺產。黨和國家歷來重視文化遺產保護和弘揚優秀傳統文化,尤其是近幾年來隨著全球化趨勢的增強,生物多樣性和文化多樣性的尊重和保護得到全社會的關注,黨和政府對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高度重視,黨的十六大對有關扶持重要文化遺產和優秀民間藝術的保護工作提出了目標要求,各級組織履行了我國加入聯合國教科文組織《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約》的義務,2006年以來又相繼公布了國家、省、市、縣「四級」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後,進一步牽動了各級黨和政府的心,也增強了社會各界對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意識。特別是2006年民間藝術普查和2007 年以來全社會參與的非物質文化遺產普查工作取得了顯著成績,為今後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進一步保護、傳承和利用打下了堅實的基礎,開創了良好的局面。
二、非物質文化遺產普查成果管理和利用的主要手段
目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全面普查工作暫告一階段後,面對普查挖掘和掌握的豐富的具有歷史、文化、科學價值的非物質文化遺產資源,各地應抓緊大好時機,將普查這一階段性工作盡快轉入到保護、傳承的常規性工作,並堅持「保護為主、搶救第一、合理利用、傳承發展」的工作方針,正確處理保護和利用的關系,對普查成果進行科學管理和有效保護;對非物質文化遺產資源進行傳承開發和合理利用。其主要工作手段可以從有以下幾方面著手:
(一)建檔與完善
1、加強非物質文化遺產資源的數據記錄與保護。一是做好普查積累的非遺資料文檔工作,包括電子文檔和紙質文檔的建立。按照「全面普查、廣泛採集、確立重點、建檔立卡、分類製作、圖文並茂」的工作要求和統一的格式,分別建立各民間藝人、民間藝術社團(隊)、民間藝術之鄉(村)、民間藝術品種的文字、圖片、音像檔案。建立健全各項制度,妥善保管實物資料;二是搞好非遺資料的資料庫建設。 按照「統一軟體、統一目錄、統一分類、統一格式、統一質量」的工作標准,利用高科技手段實現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科學化,把所有非遺資源信息(包括文字、圖象、音響、影像)進行科學、系統的數字化動態管理。創建嘉興市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檔案和信息資料庫和網路服務平台,搞好資料庫的硬體、軟體建設及建庫工作,以「嘉興市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資料庫」為資料庫依託,構建以電腦、電視機為終端的嘉興市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專業網,使之成為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信息交流的重要窗口。
2、深入挖掘和梳理非物質文化遺產資源。一是通過普查掌握的資源信息(包括傳承項目和傳承人等),進一步深入調查,進行充實和刪選;二是通過非遺名錄的申報,進一步挖掘當地具有重要價值的非遺資源,堅持其真實性和整體性的有效保護,使非物質文化遺產在全民中得到認同和尊重。
(二)宣傳與保障
1、利用輿論工具加強宣傳。一是充分發揮各級新聞媒體的作用,鼓勵和支持新聞出版、廣播電視、互聯網等媒體運用多種手段和形式,
大力宣傳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的意義、目標和任務,凝聚社會共識。二是利用「文化遺產日」和嘉興市「端午文化」等傳統節日,繼續舉辦好「遺產日」非物質文化遺產展演活動和「嘉興端午民俗」等重大民族傳統節日活動,繼續挖掘船文化傳統特色品牌,擴大地域傳統文化的影響力,展現嘉興水鄉古城神韻。縣、鎮兩級要積極開展各種民族民間文藝匯演、比賽、展覽、博覽會和 「硤石燈會」、「桐鄉軋蠶花」、「平湖迎大蠟燭」等當地民族傳統節日活動和民間文化藝術節活動等。吸引廣大群眾參與保護工作,營造全社會都來重視、關心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濃厚氛圍。
2、爭取政府政策措施投入。 充分發揮各級政府的核心和主導作用,制定規劃、組織力量、落實經費、加強指導。積極爭取各級政府對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投入的重視,設立嘉興市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專項資金,將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專項資金列入本級財政預算,並隨財政收入的增長而增長,增長比例不低於當年政府支出的增長幅度。「十二五」期間,力爭每年安排市專項資金數百萬,主要用於市非遺保護中心、市非遺展示中心日常運作,對市屬非遺名錄項目及列入市級以上非遺名錄項目或其他重大項目進行挖掘、搶救、保護、保存、研究、傳承等的補助,非遺保護研究基地和代表性傳承人(民間老藝人)、民間藝術家等扶持表彰,民間藝術人才的培養,非遺成果編纂、資料庫建設等。各區、縣(市)也應根據各地的實際,適當安排保護專項資金。
3、制定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規劃。為積極構建科學有效的歷史文化遺產保護體系,進一步保護和傳承民族優秀傳統文化,使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傳承能順應社會可持續發展,使之成為全社會的自覺行動,各級文化行政部門應及時制定( 2009年―2015年 )《嘉興市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發展規劃綱要》,並落實實施計劃和有效措施。
(三)開發與利用
1、構建非物質文化遺產資源保護體系。建立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名錄體系,通過制定評審標准並經過科學認定,建立國家級和省、市、縣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名錄體系。通過設立保護項目名錄,命名民間藝術之鄉和民間藝術家,建立民間藝術生態保護區等途徑,使重要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得到有效保護。建立科學有效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機制。研究在傳統文化特色鮮明、具有廣泛群眾基礎的區域,加強非物質文化遺產有效利用的途徑。對傳統文化生態保持較完整並具有特殊價值的村落或特定區域進行整體性動態保護,命名一批民間藝術之鄉、民間藝術生態保護區和民間藝術家,使優秀的民間藝術得到有效保護。
2、構建非物質文化遺產資源展示體系。建立嘉興市非物質文化遺產專題博物館(展示中心),積極以此為平台,運用先進、科學的保護方法,將普查、收集、整理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保存和保護起來,並採用數字化展示手段,結合實體模型、專題展覽和現場製作表演等形式,積極開展非物質文化的傳播和展示。
3、構建非物質文化遺產產業運作體系。一是要充分運用市場機制,加強與旅遊、外貿、會展等相結合,鼓勵社會力量參與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合理開發利用,培育民族民間藝術經典旅遊景區和民間藝術產業基地,開發生產具有民族民間文化特色的服飾、飲食、工藝品、紀念品等,建立一批民族民間文化產品的研究開發生產基地,使之成為文化產業新的增長點。同時要引導民營企業合作參與保護,特別是在資金投資方面更應該加強合作,讓文化保護「企業化」,以獲得「雙贏」。二是要組織民間藝人、民間藝術表演隊伍,積極參與國內外文化交流活動,讓嘉興民族民間文化走向全國、走向世界。這有利於加強民族民間文化與旅遊聯姻,擴展民族民間文化的傳播途徑,增強民俗旅遊的吸引力。
4、構建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制度體系。建立起比較完備的全市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制度,健全市、縣兩級責任明確、運轉協調的保護工作機制,實行屬地管理,由所在地進行保護為主、上級指導和支持為輔。基本實現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的科學化、規范化和網路化。
5、構建非物質文化遺產教育傳承體系。一是要建立嘉興市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網站,鼓勵和支持媒體對民族民間藝術遺產及其保護工作進行宣傳展示,普及保護知識,培養保護意識;二是要充分發揮大專院校和科研機構的專家學者的作用,建立嘉興市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專家委員會,健全保護工作決策咨詢機制,廣泛吸納有關學術研究機構、大專院校、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各方面的建議,共同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課題研究工作。每年設立一批課題、項目,加強對非物質文化遺產及其保護方式、保護工作有關的科學理論等方面的認定、保存、傳播和研究,使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在科學理論指導下,規范有序地進行。三是要建立科學有效的傳承機制,對具有歷史、科學、文化價值的趨於消亡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和重要的高齡民間文化傳承人進行有效的搶救保護工作,扶持資助他們通過帶徒傳藝,舉辦相關傳習班等形式培養新一代傳人。四是要與學校教育相結合,編寫民間藝術鄉土教材,出版嘉興市民族民間民俗文化叢書、光碟系列, 在中小學、職業學校開設民間藝術課程,將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傳承和保護納入了學校的教學內容。
總之,全面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普查,是落實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傳承的基礎工作和重要前提;切實加強非物質文化遺產普查成果的後序管理,是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資源不流失、不消亡的必要措施;不斷開發和充分利用非物質文化遺產資源,是對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發展的主要目標。因此,各級文化行政部門和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機構應積極行動起來,高度重視並順利完成階段性的全面普查工作向常規性的保護傳承工作轉軌,通過科學、有效的措施和手段,健全和完善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機制,為弘揚優秀的民族文化,加快推進歷史文化名城建設做出應有的貢獻。
4. 什麼是四大國家基礎資料庫
1、自然資源和空間地理基礎資料庫
該庫是四大基礎資料庫中建設難度最低的,因為其中的信息收集相對容易,不涉及過多的部門利益分配等敏感問題。目前該庫已基本建成,但真正投入使用的省市並不多。
2、人口基礎資料庫
人口基礎信息庫的主體包括公民身份號碼、姓名、性別、民族、出生地等基本信息,還包括各部門業務系統在利用人口基本信息過程中產生的、其他部門存在共享需求的人口信息,實現互聯互通和信息共享。
3、法人單位基礎資料庫
法人單位基礎信息庫項甘領導小組辦公室在項目推進過程中,通過專家、共建單位和地方法人庫籌建單位反應的情況;就項目建設中存在的問題和解決途徑進行了廣泛的調研和分析;形成「系統工程建設標准先行」理念,提出建立「法人單位基礎信息庫標准體系」的構想。
目前已經開始了「法人單位基礎信息共享標准體系」建立的課題研究。
4、宏觀經濟基礎資料庫
通過該半台實現對宏觀指標包括全區主要經濟指標、地方財政收入、稅收完成情況、金融機構信貸情況、各鎮辦主要經濟指標等信息的展示。同時,實現統計部門的宏觀經濟數據與各局委提供的統計數據進行比對,從而最大程度的保證了統計數據的正確性。
(4)如何建設非物質文化遺產資料庫擴展閱讀
第五大國家基礎資料庫:
伴隨著國家和各級政府相關法令、措施的出台,非物質文化遺產資源資料庫的建設已經成為國家和地方各級政府保護的重要途徑與方式,國內已經初步建立了第五大國家基礎資料庫-非物質文化遺產資源資料庫的建設據。
盡管全國各地都在嘗試建設非物質文化資源資料庫,但到甘前為止,能夠做到高效運行的資料庫還非常少見,具備資源管理基礎和管理信息系統資料庫設計基礎的團隊,提供的研究成果較少。
比較突出的只有文化部民族民間文藝發展中心的「中國記憶」資源資料庫,文化部主管、中國藝術研究院主辦的「中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數字博物館」國家名錄,陝西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中心建設的,「陝西非物質文化遺產資料庫」等。
5. 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與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為有效保護和傳承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加強保護工作的管管理,特製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是指列入國務院批准公布的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中的所有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第三條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實行「保護為主、搶救第一、合理利用、傳承發展」的方針,堅持真實性和整體性的保護原則。第四條國務院文化行政部門負責組織、協調和監督全國范圍內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工作。
省級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負責組織、協調和監督本行政區域內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工作。
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所在地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負責組織、監督該項目的具體保護工作。第五條國務院文化行政部門組織制定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整體規劃,並定期對規劃的實施情況進行檢查。
省級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組織制定本行政區域內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的保護規劃,經國務院文化行政部門批准後組織實施,並於每年十一月底前向國務院文化行政部門提交保護規劃本年度實施情況和下一年度保護工作計劃。第六條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應當確定保護單位,具體承擔該項目的保護與傳承工作。保護單位的推薦名單由該項目的申報地區或者單位提出,經省級文化行政部門組織專家審議後,報國務院文化行政部門認定。第七條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保護單位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有該項目代表性傳承人或者相對完整的資料;
(二)有實施該項目保護計劃的能力;
(三)有開展傳承、展示活動的場所和條件。第八條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保護單位應當履行以下職責:
(一)全面收集該項目的實物、資料,並登記、整理、建檔;
(二)為該項目的傳承及相關活動提供必要條件;
(三)有效保護該項目相關的文化場所;
(四)積極開展該項目的展示活動;
(五)向負責該項目具體保護工作的當地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報告項目保護實施情況,並接受監督。第九條國務院文化行政部門統一製作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標牌,由省級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交該項目保護單位懸掛和保存。第十條國務院文化行政部門對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保護給予必要的經費資助。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應當積極爭取當地政府的財政支持,對在本行政區域內的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的保護給予資助。第十一條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保護單位根據自願原則,提出該項目代表性傳承人的推薦名單,經省級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組織專家評議後,報國務院文化行政部門批准。第十二條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代表性傳承人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完整掌握該項目或者其特殊技能;
(二)具有該項目公認的代表性、權威性與影響力;
(三)積極開展傳承活動,培養後繼人才。第十三條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代表性傳承人應當履行傳承義務;喪失傳承能力、無法履行傳承義務的,應當按照程序另行認定該項目代表性傳承人;怠於履行傳承義務的,取消其代表性傳承人的資格。第十四條國務院文化行政部門組織建立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資料庫。有條件的地方,應建立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博物館或者展示場所。第十五條國務院文化行政部門組織制定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實物資料等級標准和出入境標准。其中經文物部門認定為文物的,適用文物保護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第十六條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保護單位和相關實物資料的保護機構應當建立健全規章制度,妥善保管實物資料,防止損毀和流失。第十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應當鼓勵、支持通過節日活動、展覽、培訓、教育、大眾傳媒等手段,宣傳、普及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知識,促進其傳承和社會共享。第十八條省級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應當對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所依存的文化場所劃定保護范圍,製作標識說明,進行整體性保護,並報國務院文化行政部門備案。第十九條省級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可以選擇本行政區域內的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為申報聯合國教科文組織「人類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向國務院文化行政部門提出申請。
6. 廣東省非物質文化遺產條例
第一章總 則第一條為了繼承和弘揚優秀的傳統文化,加強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保存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保存活動。
本條例所稱非物質文化遺產是指各族人民世代相傳並視為其文化遺產組成部分的各種傳統文化表現形式,以及與傳統文化表現形式相關的實物和場所。包括:
(一)傳統口頭文學以及作為其載體的語言;
(二)傳統美術、書法、音樂、舞蹈、戲劇、曲藝和雜技;
(三)傳統技藝、醫葯和歷法;
(四)傳統禮儀、節慶等民俗;
(五)傳統體育和游藝;
(六)其他非物質文化遺產。第三條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保存應當堅持政府主導、社會參與,正確處理經濟建設、社會發展與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關系,加強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認定、記錄、建檔等保存工作,加強對體現優秀傳統文化,具有歷史、文學、藝術、科學價值的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傳承、傳播等保護工作。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保存工作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將保護、保存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並隨著財政收入的增長而增加。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設立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專項資金,用於本行政區域內非物質文化遺產的調查、傳承、傳播、瀕危項目搶救等保護、保存工作。第五條省、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應當在資金、人才培養、設施建設等方面加強對少數民族地區、貧困地區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保存工作的扶持,並在其設立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專項資金中加大對本行政區域內少數民族地區、貧困地區的扶持力度。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立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協調機制,協調處理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中涉及的重大事項。
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保存工作涉及兩個以上行政區域的,由共同的上級人民政府及其文化主管部門予以協調。第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以下簡稱文化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保存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經濟和信息化、教育、民族宗教、財政、稅務、國土資源、住房城鄉建設、規劃、旅遊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有關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保存工作。第八條各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機構在文化主管部門的領導下,組織實施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保存的相關工作。
文化館(站)、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開展相應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保存工作,文化主管部門應當給予指導和支持。第九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對違反非物質文化遺產法律、法規和本條例的行為,有權向文化主管部門舉報或者投訴。
文化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受理,並將處理結果告知舉報人或者投訴人。第二章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第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對本行政區域內的非物質文化遺產資源狀況進行調查,建立非物質文化遺產檔案和相關資料庫。
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向文化主管部門提供非物質文化遺產信息。第十一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本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對本行政區域內體現優秀傳統文化,具有歷史、文學、藝術、科學價值的非物質文化遺產進行保護。
列入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的,應當具有世代傳承傳播、活態存在的特點,具有鮮明的民族或者地域特色,並在當地有較大影響。第十二條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認為某項非物質文化遺產體現優秀傳統文化,具有歷史、文學、藝術、科學價值,可以向文化主管部門提出列入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的建議。第十三條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向文化主管部門提出列入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的申請。申請主體為非申請項目傳承人(團體)的,應當獲得申請項目傳承人(團體)的授權。第十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從本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中向上一級文化主管部門推薦列入上一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的項目。第十五條向文化主管部門提交的申請材料或者推薦材料應當包括:
(一)項目介紹,包括項目的名稱、歷史、現狀和價值;
(二)傳承情況介紹,包括傳承范圍、傳承譜系、傳承人的技藝水平、傳承活動的社會影響;
(三)保護要求,包括保護應當達到的目標和應當採取的措施、步驟、管理制度;
(四)有助於說明項目的視聽資料等材料。
7. 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繼承和弘揚中華民族優秀傳統文化,促進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加強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保存工作,制定本法。第二條本法所稱非物質文化遺產,是指各族人民世代相傳並視為其文化遺產組成部分的各種傳統文化表現形式,以及與傳統文化表現形式相關的實物和場所。包括:
(一)傳統口頭文學以及作為其載體的語言;
(二)傳統美術、書法、音樂、舞蹈、戲劇、曲藝和雜技;
(三)傳統技藝、醫葯和歷法;
(四)傳統禮儀、節慶等民俗;
(五)傳統體育和游藝;
(六)其他非物質文化遺產。
屬於非物質文化遺產組成部分的實物和場所,凡屬文物的,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的有關規定。第三條國家對非物質文化遺產採取認定、記錄、建檔等措施予以保存,對體現中華民族優秀傳統文化,具有歷史、文學、藝術、科學價值的非物質文化遺產採取傳承、傳播等措施予以保護。第四條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應當注重其真實性、整體性和傳承性,有利於增強中華民族的文化認同,有利於維護國家統一和民族團結,有利於促進社會和諧和可持續發展。第五條使用非物質文化遺產,應當尊重其形式和內涵。
禁止以歪曲、貶損等方式使用非物質文化遺產。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保存工作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並將保護、保存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國家扶持民族地區、邊遠地區、貧困地區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保存工作。第七條國務院文化主管部門負責全國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保存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保存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有關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保存工作。第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的宣傳,提高全社會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意識。第九條國家鼓勵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參與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第十條對在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中做出顯著貢獻的組織和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予以表彰、獎勵。第二章非物質文化遺產的調查第十一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根據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保存工作需要,組織非物質文化遺產調查。非物質文化遺產調查由文化主管部門負責進行。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可以對其工作領域內的非物質文化遺產進行調查。第十二條文化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進行非物質文化遺產調查,應當對非物質文化遺產予以認定、記錄、建檔,建立健全調查信息共享機制。
文化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進行非物質文化遺產調查,應當收集屬於非物質文化遺產組成部分的代表性實物,整理調查工作中取得的資料,並妥善保存,防止損毀、流失。其他有關部門取得的實物圖片、資料復製件,應當匯交給同級文化主管部門。第十三條文化主管部門應當全面了解非物質文化遺產有關情況,建立非物質文化遺產檔案及相關資料庫。除依法應當保密的外,非物質文化遺產檔案及相關數據信息應當公開,便於公眾查閱。第十四條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依法進行非物質文化遺產調查。第十五條境外組織或者個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進行非物質文化遺產調查,應當報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批准;調查在兩個以上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進行的,應當報經國務院文化主管部門批准;調查結束後,應當向批准調查的文化主管部門提交調查報告和調查中取得的實物圖片、資料復製件。
境外組織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進行非物質文化遺產調查,應當與境內非物質文化遺產學術研究機構合作進行。第十六條進行非物質文化遺產調查,應當徵得調查對象的同意,尊重其風俗習慣,不得損害其合法權益。第十七條對通過調查或者其他途徑發現的瀕臨消失的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縣級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應當立即予以記錄並收集有關實物,或者採取其他搶救性保存措施;對需要傳承的,應當採取有效措施支持傳承。第三章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第十八條國務院建立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將體現中華民族優秀傳統文化,具有重大歷史、文學、藝術、科學價值的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列入名錄予以保護。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立地方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將本行政區域內體現中華民族優秀傳統文化,具有歷史、文學、藝術、科學價值的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列入名錄予以保護。
8. 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措施
法律分析:
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的主要措施:開展普查,用現代化手段真實、系統、全面地記錄非物質文化遺產,建立檔案和資料庫;制定標准,科學認定,建立國家級和省、市、縣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名錄體系;加強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研究、認定、保存和傳播工作;建立科學有效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機制,探索動態整體性保護方式;發揮政府主導作用,建立協調有效的保護工作領導機制、專家咨詢機制和檢查監督制度;將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整體規劃,加強相關法律法規的建設:不斷加大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的經費投入,大力培養專門人才;積極開展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傳播、教學和宣傳展示,提高全社會的保護意識。
法律依據:
《關於進一步加強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的意見》
第四條 完善調查記錄體系。開展全國非物質文化遺產資源調查,完善檔案制度,加強檔案數字化建設,妥善保存相關實物、資料。實施非物質文化遺產記錄工程,運用現代科技手段,提高專業記錄水平,廣泛發動社會記錄,對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和代表性傳承人進行全面系統記錄。加強對全國非物質文化遺產資源的整合共享,進一步促進非物質文化遺產數據依法向社會開放,進一步加強檔案和記錄成果的社會利用。
第五條 完善代表性項目制度。構建更加科學、合理的代表性項目分類體系。健全國家、省、市、縣代表性項目名錄體系。加強代表性項目存續狀況評估,建立動態調整機制。夯實代表性項目保護單位責任,加強績效評估和動態管理。加強與代表性項目相關的文化空間保護。積極做好聯合國教科文組織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項目的申報和履約工作。
衍生問題:
什麼事非物質文化遺產?
第一條 為了繼承和弘揚中華民族優秀傳統文化,促進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加強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保存工作,制定本法
第二條 本法所稱非物質文化遺產,是指各族人民世代相傳並視為其文化遺產組成部分的各種傳統文化表現形式,以及與傳統文化表現形式相關的實物和場所。包括:(一)傳統口頭文學以及作為其載體的語言;(二)傳統美術、書法、音樂、舞蹈、戲劇、曲藝和雜技;(三)傳統技藝、醫葯和歷法(四)傳統禮儀、節慶等民俗;(五)傳統體育和游藝;(六)其他非物質文化遺產。屬於非物質文化遺產組成部分的實物和場所,凡屬文物的,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的有關規定。
9. 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由什麼建立
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由國務院文化行政部門建立。
根據《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與管理暫行辦法》第十四條國務院文化行政部門組織建立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資料庫。有條件的地方,應建立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博物館或者展示場所。
第十五條國務院文化行政部門組織制定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實物資料等級標准和出入境標准。其中經文物部門認定為文物的,適用文物保護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
(9)如何建設非物質文化遺產資料庫擴展閱讀:
《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與管理暫行辦法》第三條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實行「保護為主、搶救第一、合理利用、傳承發展」的方針,堅持真實性和整體性的保護原則。
第四條國務院文化行政部門負責組織、協調和監督全國范圍內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工作。省級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負責組織、協調和監督本行政區域內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工作。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所在地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負責組織、監督該項目的具體保護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