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公民文化的起源
公民概念公民一詞起源於希臘羅馬時代。在古希臘、古羅馬,公民是指的在法律上可以享有政治權利的自由民,而非公民的奴隸和外國人在法律和社會兩個層面都是受到歧視的對象。公民是一種身份,一種作為國家認可的構成成員的身份的符號。17世紀,洛克、盧梭等人的天賦人權論使公民一詞普遍化。
② 作者和著作權人有何不同
法律分析:作者是指作品的創作者,而著作權人是指享有著作權權利和承擔著作權義務的人。所謂直接創作的作品:指作者通過自己的獨立構思,運用自己的技巧和方法,直接(包括書面的、口頭的和立體的形式表現)反應自己的思想與感情、個性與特點的作品。幫助作者修改稿件、編輯、校對、審稿等不能成為作者,因為他們是在作者創作基礎上進行修改的。1、被視為作者法人和非法人單位也是著作權原始主體:
2、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和非法人單位;如果沒有相反的證明,就是作者。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九條 著作權人包括:作者和其他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權的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單位。作者:創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直接創作作品的自然人是著作權的原始主體。
③ 公民文化有何意義
公民文化,是一種建立在市場經濟和民主政治基礎上的現代文化,它標志著人由自在自發的自然狀態走向自由自覺的主體存在狀態,它的特點是主張自由選擇、自主創造和自我負責,力求以理性自律取代外在強制。在經濟上,它以市場經濟為土壤,進行主體價值的創造和佔有,不斷提高人自身的全面素質和主體能力,不斷走向自為的主體活動,逐漸實現人對自身及對象世界的把握;在政治上,它強調公民通過公共領域積極參與社會政治生活,行使民主表決的權力;在思想上,它主張個人價值和國家社會價值的統一,表現出高度的角色意識、社會責任感和公共精神。
公民文化作為與市場經濟相適應的文化形態,是構建社會政治文明的文化支撐。它的發展和建設,對於正處於轉型變革時期的中國來說,既是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建設的內在訴求,更是實現政治文明的重要途徑。因此,在我國公民文化建設的意義重大。
④ 作者是什麼意思
作者是指進行文學、藝術或科學創作的人,即進行直接產生文學、藝術或科學作品的智力活動的人,在《計算機軟體保護條例》中,軟體作者又稱為「軟體開發者」。為他人創作進行組織工作,提供咨詢意見、物質條件,或者進行其他輔助活動的人,即使對作品的創作起了重要作用,也不成為作者。進行這種非創作性活動的人與作者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由當事人雙方通過合同約定。嚴格來講,「作者」與「創作者」不完全相同:「創作者」是一個普通用語,僅指實際作者;著作權法所稱的「作者」則是一個法律用語,有時也包括名義作者。
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的創作,包含與人腦機能密切相關的心理過程。從這一角度講,只有作為自然人的公民才能成為作者,而不具有人腦的法人和非法人單位不能成為作者。因此,著作權法第十一條第二款規定,創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不過,與大多數國家的著作權法相同,我國著作權法在確認實際作者的法律地位的同時,並不否認名義作者。這是因為:第一,某些作品在客觀上需要以他人的名義發表,否則無法達到預期的創作目的,或無法產生預期的社會意義;第二,一部作品的實際作者究竟是誰,往往除作者本人外,他人並不知曉,而作品的傳播又需要法律將作者身份(作者資格)賦予某些特定的人,以便著作權歸屬的確定和作品使用的授權。基於上述原因,著作權法規定,在某些特定情況下,不具有實際創作能力的法人或非法人單位可視為作者。在《計算機軟體保護條例》中,作為實際作者的公民和可視為作者的法人或非法人單位,均屬於作者的范圍。此外,著作權法還規定了作者身份的推定法則。根據這一法則,在沒有相反證明的情況下,在作品上作為作者署名的公民、法人或非法人單位被推定為作者。顯然,被推定為作者的公民不一定是實際作者,被推定為作者的法人或非法人單位則不是實際作者,但著作權法仍確認其在某些特定情況下的作者身份。在推定作者身份的情況下,實際作者如果在確權訴訟中證明作品是由其本人而並非由著名者所創作(即所謂「相反證明」),可最終被確認為該作品的作者。
就一般作品而言,法人或非法人單位可通過其署名而推定為作者;就符合特定條件的作品而言,法人或非法人單位可視為作者。推定為作者與視為作者的區別在於:前一種情況下的作者身份可在確權訴訟中被相反證明否定;後一種情況下的作者身份不能在確權訴訟中被相反證明否定。
根據《計算機軟體保護條例》,軟體登記機構發給登記者的登記證明可作為初步證明,據以推定在登記申請文件上作為作者登記的公民、法人或非法人單位為作者。《計算機軟體保護條例》規定登記作為初步證明,並不排除署名作為初步證明的可能性。在未經登記的作品(包括軟體)上作為作者署名的公民、法人或非法人單位,仍可依法推定為該作品的作者。如果兩個人分別在同一作品(包括軟體)上作為作者署名,或者分別就同一作品作為作者登記,或者一人署名另一人登記,只有在確權訴訟中證明作品是由其本人單獨創作的人,才能否定另一人的作者身份,而最終被確認為該作品的唯一作者。
著作權法所稱的作者並不限於原始文字作品的作者,而是包括一切進行了直接產生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的智力活動的人,諸如演講者、作曲者、進行繪畫、雕塑、書法活動者、建築設計者、攝影者、影視導演、計算機程序設計者、翻譯者、改編者、編纂者等等。
⑤ 一般而言什麼是著作權人作者
作者與著作權人有時是同一主體,有時並非同一主體,因此不能說作者就是著作權人。作者,是創作作品的人,一般情況下,作者是創作作品的人也是著作權人,依法享有著作人身權和著作財產權,作者與著作權人是重合的。但因著作權中的財產權可以轉讓、繼承,所以不是作者的自然人、法人或組合通過繼承、承受、轉讓等行為也可以成為著作權人。另外受委託創作的作品,著作權的歸屬由委託人和受託人通過合同約定,合同未作明確約定或者沒有訂立合同的,著作權屬於受託人。所以作者的著作權可以通過繼承、承受、轉讓、合同約定等方式轉移給他人,其本人就不再是著作權人,但不影響他還是該作品的作者。
⑥ 志願者文化是現代公民文化的一部分,這種說法正確嗎
公民文化也是民主文化,是公民與民主制度相耦合的政治態度情感,信仰和價值取向,是民主制度的隱性結構。公民既是政治主體,也是法律主體。他同時擁有權利和承擔義務;公民文化是對公民自身價值的理解和反映。現在提倡的政治文明,就是不斷克服人的意識,培養公民意識,即實現人的現代化的過程。
公民文化是一種自由的政治文化,公民的力量來自自由。自由不如專制,但對民主至關重要。自由是民主的目的。公民追求政治自由、言論自由和宗教信仰自由。他從不允許政府根據少數人的利益和意願設計公共政策。相反他通過各種渠道了解了政治決策是如何做出的,並公開了自己的觀點。在公民眼中,民主社會是人們可以自由表達意見和要求的社會。自由文化的價值是開放的,而不是壓抑的。
⑦ 作者是什麼
作者,一般指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的創作者,有時也指某種理論的創始人,或某一事件的組織者或策劃者。在蘇聯、法國、聯邦德國、西班牙等國的版權法中,作者指通過自己的獨立構思、運用自己的技巧與方法,直接從事文學、藝術創作活動,並產生出體現創作者個人特性的作品的自然人, 其中包括小說家、詩人、散文作家、劇作家、作曲家、歌詞作家、記者、畫家、書法家、雕刻家、工藝品設計師、 建築設計師、 攝影家、翻譯家、計算機程序編制者等。美、日等國的版權法也承認法人為作者。
基本解釋
1. [author;writer]∶文章的寫作者;藝術品的創造者。
2. [originator]∶創始之人。
折疊編輯本段引證解釋
1. 創始之人。
《禮記·樂記》:"作者之謂聖,述者之謂明。"
2. 稱在藝業上有卓越成就的人。
五代 貫休 《讀劉得仁賈島集》詩之一:"二公俱作者,其奈亦迂儒。"
3. 指從事文章撰述或藝術創作的人。
三國魏 吳質《答東阿王書》:"還治諷采所著,觀省英瑋,實賦頌之宗,作者之師也。" 唐 杜甫《李潮八分小篆歌》:" 秦 有 李斯漢 蔡邕 ,中間作者絕不聞。" 清 朱彝尊《摸魚子》詞:"《樂章》《琴趣》三千調,作者古今能幾?" 孫犁《澹定集·大星隕落》:"作者狹隘,其作囂囂。"
4. 隱士
《論語·憲問》:"子曰:'賢者辟世,其次闢地,其次辟色,其次辟言。'子曰:'作者七人矣。'" 邢昺疏:"此章言自古隱逸賢者之行也……作,為也,言為此行者,凡有七人。"後以稱隱逸之士。
《後漢書·逸民傳序》:" 漢室 中微, 王莽篡位,士之蘊藉義憤深矣。是時裂冠毀冕,相攜持而去之者,蓋不可勝數。楊雄曰:'鴻飛冥冥,弋者何篡焉。'言其違患之遠也……蓋錄其絕塵不反,同夫作者,列之此篇。"《後漢書·左周黃列傳》:"伏見處士 巴郡 黃錯 、 漢陽任棠 ,年皆耆耋,有作者七人之至。宜更見引致,助崇大化。"李賢注引《論語》:"作者七人。"
5. 指工匠、役夫。
《韓非子·解老》:"作者數搖徙則亡其功。"《史記·平準書》:"當是時, 漢 通 西南夷 道,作者數萬人。"《隋書·楊素傳》:"尋令 素 監 仁壽宮 , 素 遂夷山堙谷,督役嚴急,作者多死。"
折疊編輯本段基本含義
作者是指進行文學、藝術或科學創作的人,即進行直接產生文學、藝術或科學作品的智力活動的人,在《計算機軟體保護條例》中,軟體作者又稱為"軟體開發者"。為他人創作進行組織工作,提供咨詢意見、物質條件,或者進行其他輔助活動的人,即使對作品的創作起了重要作用,也不成為作者。進行這種非創作性活動的人與作者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由當事人雙方通過合同約定。嚴格來講,"作者"與"創作者"不完全相同:"創作者"是一個普通用語,僅指實際作者;著作權法所稱的"作者"則是一個法律用語,有時也包括名義作者。
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的創作,包含與人腦機能密切相關的心理過程。從這一角度講,只有作為自然人的公民才能成為作者,而不具有人腦的法人和非法人單位不能成為作者。因此,著作權法第十一條第二款規定,創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不過,與大多數國家的著作權法相同,我國著作權法在確認實際作者的法律地位的同時,並不否認名義作者。這是因為:第一,某些作品在客觀上需要以他人的名義發表,否則無法達到預期的創作目的,或無法產生預期的社會意義;第二,一部作品的實際作者究竟是誰,往往除作者本人外,他人並不知曉,而作品的傳播又需要法律將作者身份(作者資格)賦予某些特定的人,以便著作權歸屬的確定和作品使用的授權。基於上述原因,著作權法規定,在某些特定情況下,不具有實際創作能力的法人或非法人單位可視為作者。在《計算機軟體保護條例》中,作為實際作者的公民和可視為作者的法人或非法人單位,均屬於作者的范圍。此外,著作權法還規定了作者身份的推定法則。根據這一法則,在沒有相反證明的情況下,在作品上作為作者署名的公民、法人或非法人單位被推定為作者。顯然,被推定為作者的公民不一定是實際作者,被推定為作者的法人或非法人單位則不是實際作者,但著作權法仍確認其在某些特定情況下的作者身份。在推定作者身份的情況下,實際作者如果在確權訴訟中證明作品是由其本人而並非由著名者所創作(即所謂"相反證明"),可最終被確認為該作品的作者。
就一般作品而言,法人或非法人單位可通過其署名而推定為作者;就符合特定條件的作品而言,法人或非法人單位可視為作者。推定為作者與視為作者的區別在於:前一種情況下的作者身份可在確權訴訟中被相反證明否定;後一種情況下的作者身份不能在確權訴訟中被相反證明否定。
根據《計算機軟體保護條例》,軟體登記機構發給登記者的登記證明可作為初步證明,據以推定在登記申請文件上作為作者登記的公民、法人或非法人單位為作者。《計算機軟體保護條例》規定登記作為初步證明,並不排除署名作為初步證明的可能性。在未經登記的作品(包括軟體)上作為作者署名的公民、法人或非法人單位,仍可依法推定為該作品的作者。如果兩個人分別在同一作品(包括軟體)上作為作者署名,或者分別就同一作品作為作者登記,或者一人署名另一人登記,只有在確權訴訟中證明作品是由其本人單獨創作的人,才能否定另一人的作者身份,而最終被確認為該作品的唯一作者。
著作權法所稱的作者並不限於原始文字作品的作者,而是包括一切進行了直接產生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的智力活動的人,諸如演講者、作曲者、進行繪畫、雕塑、書法活動者、建築設計者、攝影者、影視導演、計算機程序設計者、翻譯者、改編者、編纂者等等。
⑧ 公民文化的介紹
《不列顛網路全書》把公民定義為:「公民資格指個人同國家之間的關系,這種關系是,個人應對國家保持忠誠,並因而享有受國家保護的權利。公民資格意味著伴隨有責任的自由身份。公民具有的某些權利、義務和責任是不賦予或部分賦予在該國居住的外國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