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航:首頁 > 文化傳統 > 文化文物執法證件哪裡頒發

文化文物執法證件哪裡頒發

發布時間:2022-08-11 22:51:24

❶ 湖北省行政執法證件和行政執法監督檢查證件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加強行政執法證件和行政執法監督檢查證件的管理,規范行政執法行為,督促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職權,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湖北省行政執法監督檢查暫行規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的行政執法證件(含委託行政執法證件,下同),是表示行政執法人員依法對一定范圍內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實施行政管理的資格證明。
本辦法所稱的行政執法監督檢查證件,是表示行政執法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對一定范圍內的行政執法機關和行政執法人員的行政執法活動實施監督檢查的資格證明。第三條本辦法所稱行政執法機關,包括全省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所屬工作部門,承擔有行政執法任務的國家有關部門所屬駐鄂機關,以及法律、法規授權或被委託行使行政執法職權的組織。第四條本省行政區域內所有行政執法證件和行政執法監督檢查證件的持證人及其所在單位,均應執行本辦法。
行政執法人員和行政執法監督檢查人員必須示證執行公務。對執行公務中不出示證件的,被管理或被監督檢查的單位和個人有權拒絕。第五條頒發行政執法證件和行政執法監督檢查證件之前,必須對持證人進行法律知識培訓。培訓工作由縣(含縣級市、省轄市的區、林區,下同)和縣以上政府法制工作部門或發證機關承擔。第六條行政執法證件的持證人,必須是行政執法機關依照職責分工,直接承擔行政執法任務的在編人員。
委託行政執法證件的持證人,必須是行政執法機關試用期滿考核合格的聘用人員或受行政機關委託直接從事委託范圍內行政執法工作的人員。
前兩款規定的持證人必須掌握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本部門的業務知識,忠於職守,秉公執法,並經過培訓考試取得合格證書。第七條法律、法規規定有專門執法證件的,其行政執法證件由法律、法規授權的頒證機關制發。證件使用部門應將證件樣式、持證人員證件編號造冊送本級人民政府(行署)備案。有特殊原因不宜將持證人員證件編號造冊的,經本級人民政府(行署)同意,可免於造冊。
行政規章直接規定有專門執法證件的,其行政執法證件由規章授權的頒證機關制發。各級行政執法部門在申辦執法證件前,應將執法依據、處罰種類、證件樣式、持證人員基本情況、證件編號造冊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審查備案,經認定行政執法主體資格合法後加蓋審核專章,方可逐級向頒證機關申辦。
前兩款證件的申辦、管理和對違規處罰等具體工作,由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部門承擔。證件的監督和審查、備案的具體受理工作由各級人民政府(行署)法制工作部門承擔。第八條法律、法規、規章沒有授權可以頒發執法證件的部門,其執法人員的行政執法證件由省或地、市、州、直管市、林區人民政府(行署)按全省統一樣式制發,加蓋頒證機關行政執法證件專用章,並按下列程序頒發執法證件:
(一)省人民政府各行政執法部門和承擔行政執法任務的國家有關部門所屬駐鄂機關的執法人員行政執法證件,由省人民政府統一制發;
(二)地、市、州及直管市、林區行政執法部門的執法人員行政執法證件,由本級人民政府(行署)統一制發;
(三)縣和縣以下行政執法部門的執法人員行政執法證件,由縣人民政府審查批准後報地、市、州人民政府(行署)統一制發。
發證領證具體工作由各級人民政府法制工作部門和政府各行政執法部門法制工作機構承擔。第九條受行政執法機關委託從事行政執法的人員,由委託機關持行政執法委託書向本級人民政府(行署)申請頒發全省統一樣式的委託行政執法證件。
委託行政執法證件的頒發程序與第八條相同。第十條行政執法監督檢查證的持證人,必須是縣級以上各級政府(行署)及其行政執法部門中從事行政執法監督工作的有關負責人及工作人員;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行署)根據需要聘請的其他行政執法監督檢查員。
行政執法監督檢查員必須忠於職守,作風正派,辦事公正,熟悉法律、法規和行政執法業務工作,有較強的行政管理能力和工作經驗。第十一條行政執法監督檢查證件由省人民政府統一制發,套印省人民政府印章,加蓋湖北省人民政府行政執法監督證件專用章。具體工作由省政府法制辦公室承擔。各地、市、州、縣行政執法監督檢查證件由政府法制工作部門逐級申報辦理。省政府各行政執法部門及其直屬機構,以及負有行政執法任務的國家有關部門所屬駐鄂機關,以部門為單位直接向省政府法制辦公室申報辦理。

❷ 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法律法規

文化部日前制定發布了《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管理辦法》。據介紹,這是中國首部專門針對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工作進行管理和規范的部門規章。

中華人民共和國文化部令
第 52 號
《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管理辦法》已經2011年12月6日文化部部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部長 蔡 武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九日
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行為,加強文化市場管理,維護文化市場秩序,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促進文化市場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製法》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是指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機構(以下簡稱綜合執法機構),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文化經營活動進行監督檢查,並對違法行為進行處理的具體行政行為。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綜合執法機構包括:
(一)經法律、法規授權實施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對同級人民政府負責的執法機構;
(二)接受有關行政部門委託實施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接受委託機關的指導和監督,對委託機關負責的執法機構。
第四條 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應當遵循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建立權責明確、行為規范、監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執法運行機制。
第五條 文化部負責指導全國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建立統一完善的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工作制度,建設全國文化市場技術監管體系,加強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隊伍的專業化、規范化、信息化建設,完善對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工作的績效考核。
各有關行政部門在各自職責許可權范圍內,指導綜合執法機構依法開展執法業務。
各級綜合執法機構依照職責分工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工作。
第二章 執法機構與執法人員
第六條 綜合執法機構與各有關行政部門應當建立協作機制,及時掌握行政執法的依據、標准以及相關行政許可情況,定期通報市場動態和行政執法情況,提出政策或者工作建議。
第七條 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人員(以下簡稱執法人員)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二)年滿十八周歲;
(三)遵紀守法、品行良好、身體健康;
(四)熟悉文化市場管理法律法規,掌握文化市場管理所需的業務知識和技能;
(五)無犯罪或者開除公職記錄;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錄用執法人員應當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的有關規定公開招考,擇優錄取。
第八條 執法人員經崗位培訓和考試合格,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證》或者各級人民政府核發的行政執法證後,方可從事行政執法工作。
綜合執法機構應當每年對執法人員進行業務考核。對考核不合格的執法人員,應當暫扣執法證件。
第九條 綜合執法機構應當有計劃地對執法人員進行業務培訓,鼓勵和支持執法人員參加在職繼續教育。
第十條 綜合執法機構應當配備調查詢問、證據保存等專用房間及交通、通訊、取證、檢測等行政執法所必需的設施設備;為執法人員購買人身意外傷害保險。
第十一條 綜合執法機構應當實行執法人員定期崗位輪換制度。執法人員在同一執法崗位上連續工作時間原則上不超過5年。
第十二條 各有關行政部門或者綜合執法機構可按有關規定對工作成績顯著的綜合執法機構和執法人員給予表彰、獎勵。
第三章 執 法 程序
第十三條 綜合執法機構應當建立健全12318文化市場舉報體系,向社會公布舉報方式,依法及時有效受理、辦理舉報,對舉報有功人員可給予一定獎勵。
對日常巡查或者定期檢查中發現的違法行為,公民、法人及其他組織舉報的違法行為,上級交辦的、下級報請處理的或者有關部門移送的案件,應當及時處理。
第十四條 重大案件發生後12小時內,當地綜合執法機構應當將案件情況向上級報告。上級綜合執法機構或者委託機關應當對重大案件的查處進行督辦。
第十五條 文化市場行政違法案件由違法行為發生地所在的縣級以上有關行政部門或者綜合執法機構管轄。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對管轄發生爭議的,報請共同的上一級行政機關指定管轄。
發現受理的案件不屬於自己管轄的,應當及時將案件移交給有管轄權的有關行政部門、綜合執法機構;違法行為涉嫌構成犯罪的,應當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十六條 執法人員依法執行公務時,應當規范著裝,佩戴執法標志。
第十七條 綜合執法機構開展行政執法活動,應當嚴格按照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規定的程序進行,並依法製作執法文書。
第十八條 對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違反文化市場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必須查明事實;違法事實不清的,不得給予行政處罰。
第十九條 在作出行政處罰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和依據,並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
執法人員應當充分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並製作筆錄,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進行復核,經復核成立的應當採納。
第二十條 違法事實確鑿並有法定依據,對公民處以50元以下、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的行政處罰的,可以當場作出處罰決定;執法人員應當填寫預定格式、編有號碼的行政處罰決定書,經簽名或者蓋章後,當場交付當事人。
執法人員應當自作出當場處罰決定之日起3日內向所屬綜合執法機構報告並備案。
第二十一條 除依法可以當場作出的行政處罰外,發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的,應當登記立案,客觀公正地進行調查,收集有關證據,必要時可以依照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進行檢查。
證據包括書證、物證、證人證言、視聽資料、當事人陳述、鑒定結論、勘驗筆錄和現場筆錄或者其他有關證據。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第二十二條 在調查或者執法檢查時,執法人員不得少於2名,並應當向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出示執法證件。當事人及有關人員應當如實回答詢問,並協助調查或者檢查。執法人員應當製作調查詢問或者現場檢查筆錄,經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核對無誤後,由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簽名或者蓋章。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拒絕的,由2名以上執法人員在筆錄上註明情況並簽名。
執法人員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迴避。
第二十三條 在調查或者執法檢查中,發現正在發生的違法違規行為,情況緊急無法立案的,執法人員可以採取以下措施:
(一)對違法行為予以制止或者糾正;
(二)依據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對有關物品、工具進行查封或者扣押;
(三)收集、提取有關證據。
第二十四條 執法人員在收集證據時,可以採取抽樣取證的方法;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後難以取得的情況下,經依法批准後,可以採取先行登記保存等措施。
對證據進行抽樣取證或者登記保存,應當有當事人在場;當事人不在場或者拒絕到場的,可以請在場的其他人員見證並註明。
對抽樣取證或者登記保存的物品應當開列清單,並依據情況分別製作抽樣取證憑證或者證據登記保存清單,標明物品名稱、數量、單價等事項,由執法人員、當事人簽名或者蓋章,交付當事人。當事人拒絕簽名、蓋章或者接收的,由2名以上執法人員在憑證或者清單上註明情況並簽名。
登記保存物品時,在原地保存可能滅失或者妨害公共安全的,可以異地保存。
第二十五條 對先行登記保存的證據,應當在7日內作出下列處理決定:
(一)需要進行技術檢驗或者鑒定的,送交檢驗或者鑒定;
(二)依法不需要沒收的物品,退還當事人;
(三)依法應當移交有關部門處理的,移交有關部門。
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六條 對情節復雜或者重大的案件作出責令停業整頓、吊銷許可證或者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前,應當經過集體討論後,再做決定。
第二十七條 擬作出責令停業整頓、吊銷許可證、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決定的,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組織聽證。
第二十八條 聽證會應當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一)聽證主持人宣布聽證開始,宣布案由、聽證紀律、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宣布和核對聽證參加人員名單;
(二)調查人員提出當事人違法的事實、證據、處罰依據和行政處罰的理由;
(三)當事人可以提出證據,進行陳述和申辯,對調查人員提出的證據進行質證;
(四)聽證主持人向當事人、調查人員、證人等有關人員詢問;
(五)當事人最後陳述;
(六)聽證主持人宣布聽證結束。
第二十九條 聽證會應當製作筆錄,交當事人核閱無誤後簽字或者蓋章。
聽證主持人應當依據聽證情況作出書面報告,報告的主要內容為:案由,聽證時間、地點,聽證參加人姓名或者名稱,申辯和質證的事項,證據鑒別和事實認定情況。
第三十條 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在宣告後當場交付當事人,由當事人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收到日期,簽名或者蓋章。
當事人不在場的,應當自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日起7日內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
第三十一條 作出責令停業整頓、吊銷許可證等重大行政處罰的,應當自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日起15日內,報許可機關和上級綜合執法機構備案,必要時可將處罰決定抄告有關部門。
第三十二條 依法沒收的財物,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公開拍賣或者處理。
依法應當予以銷毀的物品,經綜合執法機構負責人批准,由2名以上執法人員監督銷毀,並製作銷毀記錄。
第三十三條 執法文書及有關材料,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編目裝訂,立卷歸檔。
第四章 執法監督與責任追究
第三十四條 上級綜合執法機構對下級綜合執法機構及執法人員的執法行為實行執法監督。
綜合執法機構接受同級人民政府及有關行政部門的執法監督。
第三十五條 執法監督的內容包括:
(一)執法主體;
(二)執法程序;
(三)法律、法規、規章的適用;
(四)履行法定職責的情況;
(五)罰沒財物的處理;
(六)其他需要監督的內容。
第三十六條 執法監督的方式:
(一)受理對違法違規執法行為的申訴、控告和檢舉,並直接處理或者責成有關部門處理;
(二)對執法工作進行檢查;
(三)調閱執法案卷和其他資料;
(四)在職權范圍內採取的其他方式。
第三十七條 在執法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予以糾正或者撤銷行政處罰,損害當事人合法權益的,應當依法給予賠償:
(一)執法主體不合法的;
(二)執法程序違法的;
(三)具體行政行為適用法律、法規、規章錯誤的;
(四)違法處置罰沒或者扣押財物的。
第三十八條 因第三十七條列舉情形造成以下後果的,應當依法追究直接責任人和主要負責人的責任:
(一)人民法院撤銷、變更行政處罰決定的;
(二)復議機關撤銷、變更行政處罰決定的。
第三十九條 執法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給予行政處分,並收回其執法證件;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濫用職權,侵犯公民、法人及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
(二)利用職權或者工作之便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財物,或者支持、縱容、包庇文化市場違法經營活動的;
(三)偽造、篡改、隱匿和銷毀證據的;
(四)玩忽職守、貽誤工作的;
(五)泄露舉報內容和執法行動安排的;
(六)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的行為。
第四十條 執法人員在被暫扣執法證件期間,不得從事行政執法工作;執法人員被收回執法證件的,應當調離執法崗位,不得再從事行政執法工作。
第五章 附 則
第四十一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證》是執法人員履行職責時的合法證件,由文化部統一制式,省級文化行政部門或者綜合執法機構監制並核發。
各級人民政府核發的行政執法證,也是執法人員履行職責時的合法證件。
執法文書由文化部統一格式,省級文化行政部門或者綜合執法機構監制。
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所稱「較大數額罰款」是指對公民處以1萬元以上、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5萬元以上的罰款,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三條 本辦法由文化部負責解釋。
第四十四條 本辦法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2006年7月1日文化部發布的《文化市場行政執法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❸ 文物進出境審核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加強對文物進出境審核的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實施條例》,制定本辦法。第二條國家文物局負責文物進出境審核管理工作,指定文物進出境審核機構承擔文物進出境審核工作。
文物進出境審核機構是文物行政執法機構,依法獨立行使職權,向國家文物局匯報工作,接受國家文物局業務指導。第三條文物進出境審核機構由國家文物局和省級人民政府聯合組建。省級人民政府應當保障文物進出境審核機構的編制、辦公場所及工作經費。國家文物局應當對文物進出境審核機構的業務經費予以補助。第四條文物進出境審核機構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有7名以上專職文物鑒定人員,其中文物進出境責任鑒定員不少於5名;
(二)有固定的辦公場所和必要的技術設備;
(三)工作經費全額納入財政預算。第五條國家文物局根據文物進出境審核工作的需要,指定具備條件的文物進出境審核機構承擔文物進出境審核工作,使用文物出境標識和文物臨時進境標識,對允許出境的文物發放文物出境許可證。第六條文物進出境審核機構的工作人員實行持證上崗制度,不得在文物商店或者拍賣企業任職、兼職。文物進出境審核機構的主要負責人應當取得國家文物局頒發的資格證書。
文物進出境責任鑒定員應當取得大學本科以上學歷和文物博物專業中級以上職稱,並經國家文物局考核合格。第七條文物進出境審核機構的日常管理工作由所在地省級文物主管部門負責。省級文物主管部門應當制定相關管理制度,並報國家文物局備案。
文物進出境審核機構應當採取措施,保證審核工作高效公正。第八條下列文物出境,應當經過審核:
(一)1949年(含)以前的各類藝術品、工藝美術品;
(二)1949年(含)以前的手稿、文獻資料和圖書資料;
(三)1949年(含)以前的與各民族社會制度、社會生產、社會生活有關的實物;
(四)1949年以後的與重大事件或著名人物有關的代表性實物;
(五)1949年以後的反映各民族生產活動、生活習俗、文化藝術和宗教信仰的代表性實物;
(六)國家文物局公布限制出境的已故現代著名書畫家、工藝美術家作品;
(七)古猿化石、古人類化石,以及與人類活動有關的第四紀古脊椎動物化石。
文物出境審核標准,由國家文物局定期修訂並公布。第九條運送、郵寄、攜帶文物出境,應當在文物出境前填寫文物出境申請表,報文物進出境審核機構審核。
文物進出境審核機構應當自收到文物出境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允許出境的審核意見。第十條文物進出境審核機構審核文物,應當有3名以上專職文物鑒定人員參加,其中文物進出境責任鑒定員不得少於2名。
文物出境許可證,由參加審核的文物進出境責任鑒定員共同簽署。文物進出境責任鑒定員一致同意允許出境的文物,文物進出境審核機構方可加蓋文物出境審核專用章。第十一條經審核允許出境的文物,由文物進出境審核機構標明文物出境標識,發放文物出境許可證。海關查驗文物出境標識後,憑文物出境許可證放行。
文物出境許可證一式三聯,第一聯由文物進出境審核機構留存,第二聯由文物出境地海關留存,第三聯由文物出境攜運人留存。
經審核不允許出境的文物,由文物進出境審核機構登記並發還。
根據出境地海關或攜運人的要求,文物進出境審核機構可以為經審核屬於文物復仿製品的申報物品出具文物復仿製品證明。第十二條因修復、展覽、銷售、鑒定等原因臨時進境的文物,經海關加封後,報文物進出境審核機構審核、登記。文物進出境審核機構查驗海關封志完好無損後,對每件臨時進境文物進行審核,標明文物臨時進境標識並登記。
臨時進境文物復出境時,應向原審核、登記的文物進出境審核機構申報。文物進出境審核機構應對照進境記錄審核查驗,確認文物臨時進境標識無誤後,標明文物出境標識,發給文物出境許可證。第十三條臨時進境文物在境內滯留時間,除經海關和文物進出境審核機構批准外,不得超過6個月。
臨時進境文物滯留境內逾期復出境,依照文物出境審核標准和程序進行審核。第十四條因展覽、科研等原因臨時出境的文物,出境前應向文物進出境審核機構申報。文物進出境審核機構應當按國家文物局的批准文件辦理審核登記手續。
臨時出境文物復進境時,由原審核登記的文物進出境審核機構審核查驗。

❹ 雲南省行政執法證件管理規定

第一條為了加強行政執法證件的管理,保障和監督行政執法人員依法執行公務,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本規定所稱的行政執法證件,是指行政執法人員依照本規定取得的表明執法資格的身份證明,包括行政執法證和行政委託執法證。第三條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各類行政執法人員,應當依照本規定取得行政執法證件後,方可從事法定許可權范圍內的行政執法活動。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前款規定的行政執法人員包括:
(一)行政機關負有行政執法職責的國家公務員;
(二)法律、法規授權組織中負有行政執法職責的工作人員;
(三)依照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由行政機關委託的組織中負有行政執法任務的工作人員。
前款第(一)、(二)項行政執法人員只能取得行政執法證;第(三)項行政執法人員只能取得行政委託執法證。第四條行政執法證件由省人民政府授權省人民政府法制局統一制發,並套印省人民政府印章。
行政執法證件依照下列程序頒發,並在持證人照片處加蓋發證機關鋼印:
(一)省級行政執法部門的行政執法人員由省人民政府法制局頒發;
(二)地、州、市、縣行政執法部門的行政執法人員,經上一級行政執法部門審查同意後,由州(市)人民政府、地區行政公署法制機構頒發,或者經州、市、縣人民政府、地區行政公署法制機構審查同意後,由省人民政府法制局指定的省級行政執法部門頒發;
(三)其他行政執法人員由省人民政府法制局或者其授權的機關頒發。
依照前款第(二)項程序或者第(三)項授權程序頒發行政執法證件的,發證機關應當將持證人員名單報省人民政府法制局備案。
已由國務院有關行政執法部門統一頒發行政執法證件的行政執法人員,經省人民政府法制局同意,可以不再頒發本省的行政執法證件,但省級有關行政執法部門應當將行政執法證件樣本和持證人員名單報省人民政府法制局備案。第五條發證機關應當在行政執法人員接受崗位培訓後,會同有關人事管理機構根據資格條件和培訓考核成績,決定頒發或者不頒發行政執法證件。第六條崗位培訓由省級行政執法部門會同省人民政府法制局負責組織;具備條件的地方,可以在省級行政執法部門和省人民政府法制局的指導下,由地、州、市行政執法部門會同州(市)人民政府、地區行政公署法制機構負責組織。
崗位培訓的內容分為專業執法培訓和綜合執法培訓。專業執法培訓教材由省級行政執法部門負責組織編印或者選用;綜合執法培訓教材由省人民政府法制局負責組織編印。第七條行政執法人員因工作調動、辭職、辭退、退休或者其他原因離開行政執法崗位的,所在單位在辦理有關手續時應當收回其行政執法證件並交發證機關予以注銷。第八條行政執法證件遺失的,應當立即向發證機關報告。發證機關應當根據實際情況注銷原證、補發新證或者採取其他必要的措施。
行政執法證件污損、殘缺不能辨認的,應當及時申報換領新證。第九條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偽造、塗改、買賣、出租、出借行政執法證件。第十條行政執法人員在法定職權范圍內執行公務時,應當出示行政執法證件。不出示行政執法證件或者超越法定職權范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權予以拒絕。第十一條行政執法證件實行年度審驗制度。具體審驗辦法和要求,由省人民政府法制局另行規定。第十二條發證機關和行政執法部門應當分別建立行政執法證件檔案,如實記錄行政執法人員的崗位培訓情況和行政執法證件的頒發、審驗、補發、換領、注銷等情況。第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所屬部門的法制機構代表本級人民政府或者本部門對行政執法證件的使用和管理進行監督。第十四條行政執法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所在單位給予行政處分或者由發證機關暫扣、收繳行政執法證件;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利用行政執法證件徇私舞弊的;
(二)超越法定職權濫用行政執法證件的;
(三)塗改、買賣、出租、出借行政執法證件的。
其他人員有偽造、買賣行政執法證件行為的,依法予以治安處罰或者追究刑事責任。第十五條行政執法人員對暫扣、收繳行政執法證件有異議的,可以向暫扣、收繳機關提出書面申訴。暫扣、收繳機關接到申訴後,應當進行復查,發現確有錯誤的,應當及時糾正。

❺ 山西省行政執法證件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了加強行政執法證件管理,促進依法行政,根據《國務院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和《山西省行政執法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行政執法證,是指本省行政區域內的行政執法人員依據《山西省行政執法條例》和本辦法取得的山西省行政執法證。

本辦法所稱行政執法監督證,是指在本省行政區域內的行政執法監督人員依據《山西省行政執法檢查規定》和本辦法取得的山西省行政執法監督證。

行政執法證和行政執法監督證統稱為行政執法證件。第三條在本省行政區域內確認行政執法人員資格,核發、使用和管理行政執法證件,適用本辦法。第四條行政執法證件的管理應當堅持規范管理、提高效率、加強監督和降低成本的原則。第五條行政執法證是行政執法人員行使行政執法權的資格身份憑證。持證人員在職權范圍內可以依法進行調查、檢查或者收集證據,對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予以制止、給予行政處罰或者依法採取行政強制措施。

行政執法監督證是行政執法監督人員行使行政執法監督權的資格身份憑證。持證人員有權在職權范圍內對本地區、本部門、本系統的行政執法活動實施監督。第六條申請行政執法證件應當在統計執法人員,完成推行行政執法責任制的執法職責確定,清理、確認並公布行政執法主體工作的基礎上進行。

申請行政執法證件的單位應當是本級人民政府確認並公布的行政執法主體。第七條申請行政執法證的人員應當是:

(一)行政機關中履行行政執法職責的公務員;

(二)法律、法規授權組織中負有行政執法職責的工作人員;

(三)依照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由行政機關委託的組織中承擔行政執法任務的工作人員。第八條申請行政執法監督證的人員應當是:

(一)人民政府領導和政府法制機構工作人員;

(二)行政執法部門領導和本部門法制機構工作人員;

(三)其他部門從事行政執法監督工作的人員。第九條市級人民政府法制機構可以根據行政執法監督工作的需要,經省人民政府法制機構批准後特邀有關方面的人員擔任行政執法監督員,並頒發特邀行政執法監督證。第十條政府法制機構和行政執法部門法制機構應當記錄行政執法人員的崗位培訓情況,行政執法證件的頒發、審驗、補發、換領、注銷等情況,作為行政執法證件管理檔案的組成部分。

政府法制機構和行政執法部門應當對行政執法人員的持證情況實行信息化管理,為監督行政執法人員持證情況提供便利。第十一條申請行政執法證件的行政執法人員應當參加法律知識培訓並經考試合格。

法律知識培訓考試內容分為公共法律知識培訓考試和專業法律知識培訓考試。

公共法律知識試題由省人民政府法制機構負責編制,專業法律知識試題由省直有關行政執法部門會同省人民政府法制機構編制。第十二條行政執法人員的法律知識培訓採取以下辦法:

(一)省人民政府法制機構負責省人民政府所屬工作部門和中央垂直管理部門行政執法人員的培訓。

(二)省以下垂直管理的省直行政執法部門負責本系統行政執法人員的培訓;

(三)市人民政府法制機構負責縣級人民政府和本級人民政府所屬行政執法部門行政執法人員的培訓。第十三條申領行政執法證件按下列程序辦理:

(一)縣級人民政府所屬行政執法部門審核本部門申領人資格後報縣級人民政府法制機構,縣級人民政府法制機構復核後報市人民政府法制機構,市人民政府法制機構審定後報省人民政府法制機構審批。

(二)市人民政府所屬行政執法部門審核本部門申領人資格後報市人民政府法制機構,市人民政府法制機構審定後報省人民政府法制機構審批。

(三)省人民政府所屬行政執法部門審定本部門申領人資格後,報省人民政府法制機構審批。

(四)垂直管理的行政執法部門逐級審核、復核、審定申領人資格後,報省人民政府法制機構審批。第十四條行政執法人員經審查符合條例第十一條規定的,確認其行政執法資格,由省人民政府法制機構頒發行政執法證件。第十五條行政執法證件由省人民政府統一印製,統一編號,加蓋省人民政府行政執法證件專用印章。

行政執法部門根據工作需要,經省人民政府法制機構批准,可以製作行政執法胸卡。

行政執法胸卡和行政執法證件的審核注冊、暫扣、更換、收回、注銷等一並進行。

❻ 行政執法證的發證機關是哪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含行政公署,下同)法制工作部門依照本辦法的規定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頒證及監督管理工作

❼ 文化局是批什麼證的

文化局審批的證件主要是音像製品、文化娛樂、電子游戲、美術品等經營項目的審批、發證和年審換證工作。比如:網吧經營許可證、文化經營許可證等等 文化局及其委託所屬的文化市場管理辦公室,文化稽查大隊、文物管理所,在全縣宣傳、貫徹文化市場管理的法律、法規和規章,依法對文化市場經營活動進行執法檢查和管理,保護合法經營,制止和查處文化經營活動中的違法行為,促進文化市場繁榮和健康發展,其主要職能任務是: 1.依法對文化市場進行監督管理,對文化經營活動中的違法、違章行為進行調查並作出處理。 2.負責對音像製品、文化娛樂、電子游戲、美術品等經營項目的審批、發證和年審換證工作。 3.定期或不定期地開展「掃黃打非」活動和文化稽查活動,凈化文化市場。 4.負責對當地行政區域內的營業性演出經營的審批、發證和年審換證工作。聯系辦理當地演出團體出省和出(出境)進行營業性演出和文化交流的有關手續。依法查處營業性演出活動中的違法、違章行為。 5.負責對當地行政區域內文物保護、管理和文物經營活動,依法查處文物保護、管理和文物經營活動中的違法、違章行為。 6.負責對文化執法人員和文化經營業主進行培訓、學習和掌握國家有關法律和文化市場管理的法規、規章,提高執法人員和依法行政水平和經營業主的守法經營和自我保護意識。

❽ 什麼是行政執法證它是由什麼人持有

行政執法證就是執法許可資格證,其具有執法權威性,在執法上可分為消防執法、治安執法、刑事執法和公共事業執法這四大類,管理范圍覆蓋所有個人行為和單位行為的所有范疇。

行政執法證要求由這樣的人持有:以現在的管理概念和執法改革理念,不一定公務員才能擁有行政執法資格證,參加工作到達一定年限後即可參加與現有工作相同的執法資格證的考試。

行政執法資格證由省級行政主管部門頒發,對執法范圍有嚴格的限制。比如,北京市考到的執法資格證只限於北京市使用,但也有部分執法證不受地域限制,可以在全國范圍內使用。

(8)文化文物執法證件哪裡頒發擴展閱讀

行政執法證的相關明細

行政執法證的作用是作為行政機執法人員進行執法活動時的上崗證,行政機關的執法人員需要持有行政執法證才能實施具體的執法活動,而行政執法證可以通過考試來取得,目前我國不同的省、直轄市、自治區都對行政執法證的取得條件作出了一定的要求。

據了解,行政執法證的取得條件如下:

1、具有明確行政執法崗位和具體的行政執法職責;

2、具有符合執法崗位要求的工作能力;

3、經過行政執法人員資格培訓考試合格,取得行政執法資格;

4、為廳機關、廳屬單位在編人員。

❾ 世界文化遺產保護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世界文化遺產的保護和管理,履行對《保護世界文化與自然遺產公約》的責任和義務,傳承人類文明,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世界文化遺產,是指列入聯合國教科文組織《世界遺產名錄》的世界文化遺產和文化與自然混合遺產中的文化遺產部分。第三條世界文化遺產工作貫徹保護為主、搶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強管理的方針,確保世界文化遺產的真實性和完整性。第四條國家文物局主管全國世界文化遺產工作,協調、解決世界文化遺產保護和管理中的重大問題,監督、檢查世界文化遺產所在地的世界文化遺產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文物主管部門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制定管理制度,落實工作措施,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世界文化遺產工作。第五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世界文化遺產保護和管理所需的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通過捐贈等方式設立世界文化遺產保護基金,專門用於世界文化遺產保護。世界文化遺產保護基金的募集、使用和管理,依照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的規定執行。第六條國家對世界文化遺產保護的重大事項實行專家咨詢制度,由國家文物局建立專家咨詢機制開展相關工作。
世界文化遺產保護專家咨詢工作制度由國家文物局制定並公布。第七條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都有依法保護世界文化遺產的義務。
國家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參與世界文化遺產保護。
國家文物局、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文物主管部門應當對在世界文化遺產保護中作出突出貢獻的組織或者個人給予獎勵。
省級文物主管部門應當建立世界文化遺產保護志願者工作制度,開展志願者的組織、指導和培訓工作。第八條世界文化遺產保護規劃由省級人民政府組織編制。承擔世界文化遺產保護規劃編制任務的機構,應當取得國家文物局頒發的資格證書。世界文化遺產保護規劃應當明確世界文化遺產保護的標准和重點,分類確定保護措施,符合聯合國教科文組織有關世界文化遺產的保護要求。
尚未編制保護規劃,或者保護規劃內容不符合本辦法要求的世界文化遺產,應當自本辦法施行之日起1年內編制、修改保護規劃。
世界文化遺產保護規劃由省級文物主管部門報國家文物局審定。經國家文物局審定的世界文化遺產保護規劃,由省級人民政府公布並組織實施。世界文化遺產保護規劃的要求,應當納入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鄉規劃。第九條世界文化遺產中的不可移動文物,應當根據其歷史、藝術和科學價值依法核定公布為文物保護單位。尚未核定公布為文物保護單位的不可移動文物,由縣級文物主管部門予以登記並公布。
世界文化遺產中的不可移動文物,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實施保護和管理。第十條世界文化遺產中的文物保護單位,應當根據世界文化遺產保護的需要依法劃定保護范圍和建設控制地帶並予以公布。保護范圍和建設控制地帶的劃定,應當符合世界文化遺產核心區和緩沖區的保護要求。第十一條省級人民政府應當為世界文化遺產作出標志說明。標志說明的設立不得對世界文化遺產造成損害。
世界文化遺產標志說明應當包括世界文化遺產的名稱、核心區、緩沖區和保護機構等內容,並包含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公布的世界遺產標志圖案。第十二條省級人民政府應當為世界文化遺產建立保護記錄檔案,並由其文物主管部門報國家文物局備案。
國家文物局應當建立全國的世界文化遺產保護記錄檔案庫,並利用高新技術建立世界文化遺產管理動態信息系統和預警系統。第十三條省級人民政府應當為世界文化遺產確定保護機構。保護機構應當對世界文化遺產進行日常維護和監測,並建立日誌。發現世界文化遺產存在安全隱患的,保護機構應當採取控制措施,並及時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省級文物主管部門報告。
世界文化遺產保護機構的工作人員實行持證上崗制度,主要負責人應當取得國家文物局頒發的資格證書。第十四條世界文化遺產辟為參觀游覽區,應當充分發揮文化遺產的宣傳教育作用,並制定完善的參觀游覽服務管理辦法。
世界文化遺產保護機構應當將參觀游覽服務管理辦法報省級文物主管部門備案。省級文物主管部門應當對世界文化遺產的參觀游覽服務管理工作進行監督檢查。

閱讀全文

與文化文物執法證件哪裡頒發相關的資料

熱點內容
微信改變我們哪些生活 瀏覽:1241
創造與魔法沙漠的動物在哪裡 瀏覽:1242
籃球鞋網面為什麼會破 瀏覽:1074
怎麼拼升降板籃球 瀏覽:555
小型寵物豬多少錢 瀏覽:850
音樂文化課哪個好 瀏覽:675
到日本旅遊如何報團 瀏覽:993
不在籃球場運球該在哪裡練 瀏覽:1091
台灣哪裡能買到寵物 瀏覽:1047
小動物怎麼畫才最好看 瀏覽:915
中西文化和西方網名有什麼區別 瀏覽:1209
養寵物狗一般養多少年 瀏覽:892
廣州黃埔哪裡有賣寵物兔的 瀏覽:781
小米10怎麼敲擊背部打開相機 瀏覽:698
漁家文化目的有哪些內容 瀏覽:1073
海洋中發光的動物都有哪些 瀏覽:1149
如何消除美顏相機的標志 瀏覽:1058
籃球罰球為什麼不往上拋 瀏覽:726
天香公園寵物醫院洗澡在哪裡 瀏覽:1131
怎麼提高中國文化自信 瀏覽:2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