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列舉出可行的保護文化遺產的措施
1舉世聞名的中國古建築萬里長城,東起渤海灣山海關,西至甘肅省的嘉峪關。穿過崇山峻嶺、山澗峽谷,綿延起伏1.2萬余華里,橫跨中國北方七個省、市、自治區。早在春秋戰國時期,各國為了御敵,便據險修築長城。秦統一中國後,把分段的防衛牆連接起來,建成規模宏偉的萬里長城,以後各朝又陸續加固增修。到了明代(1368年至1644年),在舊有的基礎上逐漸改建成如今的面貌。萬里長城氣魄雄偉,是世界歷史上偉大的工程之一。1987年被列入《世界文化遺產名錄》。 2位於北京市區中心。舊稱紫禁城,是明清兩代的皇宮。我國現存規模最大最完整的古建築群。始建於明永樂四年至十八年(1406-1420年),後經多次重修與改建,仍保持原有布局。佔地72萬多平方米,建築面積約15萬平方米,屋宇9000餘間,周圍宮牆高10餘米,長約3公里,四腳矗立風格綺麗的角樓,牆外有寬52米的護城河環繞。整個建築群氣勢宏偉豪華,布局開闊對稱,內外裝飾壯麗輝煌,是我國古代建築藝術的精華。1987年被列入《世界文化遺產名錄》。2004年7月1日,沈陽故宮 作為明清皇宮文化遺產擴展項目列入《世界遺產名錄》。 位於甘肅省敦煌市鳴沙山東麓斷崖上。俗稱千佛洞,是世界上現存規模最大的佛教藝術寶庫。始鑿於前秦建元二年(366年),以後歷代相繼鑿建。洞窟分上下五層,高低錯落,依次排列,南北長1600多米。其形制主要有禪窟、中心柱窟和覆斗頂窟。現存已編號洞窟492個,壁畫4.5萬多平方米,彩塑3000餘尊,唐、宋木構建築5座。1900年於藏經洞發現西晉至宋代經、史、子、集各類文書繪畫作品5萬余件。莫高窟集建築、繪畫、雕塑於一體,是我國內容最豐富的石窟藝術寶庫。1987年被列入《世界文化遺產名錄》。 3位於陝西省西安市臨潼區驪山北麓。陵墓建於公元前246年至公元前208年,現存墓封土高40米。陵園布局仿秦都咸陽,分內外兩城,內城周長約2.5公里,外城周長約6.3公里。兵馬俑坑位於秦始皇陵東側,是秦陵的大型陪葬坑,1974年被發現。現已挖掘四個坑,面積共2.5萬余平方米。能內叢葬大量與真人真馬等同大小的陶制彩繪兵馬俑和當時實戰使用的各種兵器。出土文物達萬件之多。1987年被列入《世界文化遺產名錄》。 4 位於北京市房山區周口店龍骨山。是中國舊石器時代的重要遺址。1927年開始發掘,洞內曾發現3個完整的頭蓋骨和一些殘骨,是北京猿人和山頂洞人化石的發現地。山頂洞人代表一萬多年前新人的類型,是研究人類進化的重要實物資料。建國以來,又陸續發現了北京猿人化石,打制石器和用火遺跡等新材料,是研究人類發展史和中國原始社會史極其珍貴的資料。1987年被列入《世界文化遺產名錄》。 5位於山東省曲阜市。曲阜孔廟為我國最早、最大的祭祀孔子的祠廟。佔地約10萬平方米,殿堂466間。主要建築物有金、元兩代的碑亭、明代建造的奎文閣和清代重修的大成殿。孔府與孔廟毗鄰,為孔子後裔直系子孫衍聖公住宅。孔林為孔子及其後裔的墓地,立有歷代頌揚孔子的碑刻。1994年被列入《世界文化遺產名錄》。 在將工業遺產的保護納入國家各項經濟社會發展政策的同時,應將工業遺產保護納入城市和地區的發展規劃,調整完善工業遺產保護的各種社會關系。而制定工業遺產保護專項規劃,是工業遺產保護的關鍵措施。西澳大利亞遺產委員會的A.麥格斯(AlisonMaggs)先生認為:「為了找尋恰當的用途,人們必須首先通過制訂包括管理政策在內的保護規劃確定場所的重要意義。保護規劃將有助於界定場所的文化意義,並將它與未來的有關問題相聯系。政策也能為某一場所的恰當用途提供建議,這些用途必須考慮諸如法規控制和經濟可行性等其他因素」。編制工業遺產保護規劃應注意與保護年代更為久遠的文化遺產所採用的理論和方法之間的區別。特別是工業遺產在材料和結構方面的特點,為保護規劃的編制工作帶來新的挑戰。對經認定具有重要意義的工業遺產應及時明確界定保護范圍和控制地帶,並應針對機械設備、地下設施、地面構築物、綜合性建築群以及整體工業景觀制定相關保護規定,針對其未來適應性改動制定修復與合理利用導則。
⑵ 鞍山市工業遺產保護條例
第一章總 則第一條為了加強對工業遺產的保護和利用,傳承和弘揚鞍山工業文化和鞍山工業文明,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工業遺產的調查、認定、保護、利用及其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
對已認定為文物的工業遺產,按照文物保護法律法規規定執行。第三條本條例所稱工業遺產,是指能夠反映工業發展歷程,具有鮮明時代特徵和較高歷史、科技、文化、社會等價值的工業遺存。
工業遺產包括物質工業遺產和非物質工業遺產。物質工業遺產包括車間、廠房、礦場、倉庫、辦公和娛樂場所、居住教育休閑等生活服務設施,以及與其相關的生產工具、機器設備、工業產品、辦公生活用品、檔案文獻、影音錄像等工業遺存。非物質工業遺產包括生產工藝知識、管理制度、企業文化等。第四條工業遺產的保護應當遵循保護優先、合理利用、政府引導、社會參與的原則。第五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工業遺產保護工作。
市、縣(市)區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是工業遺產保護的主管部門,承擔本行政區域內的工業遺產保護監督管理職責。
文旅廣電、發展改革、生態環境、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市場監管、國有資產、科學技術、公安、財政、自然資源、審計、統計、人民防空、檔案管理等相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有關的工業遺產保護工作。第六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工業遺產保護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保證日常管理和專項保護工作需要。
國有工業遺產保護單位的事業性收入應當專門用於工業遺產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佔、挪用。
鼓勵民間資本和社會資本參與工業遺產的保護和利用。第七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工業遺產保護的宣傳引導,提高社會公眾對工業遺產價值的認知,增強全社會對工業遺產的保護意識。
鼓勵單位和個人依法對破壞或者危害工業遺產的行為進行勸阻、檢舉或者控告。
對在工業遺產保護工作中有突出貢獻的單位或者個人,由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給予表彰。第八條市、縣(市)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組織編制工業遺產保護專項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縣(市)工業遺產保護專項規劃應當報市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備案。
工業遺產保護專項規劃應當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國土空間總體規劃。第二章調查與認定第九條市人民政府設立工業遺產保護專家委員會,由文物、工業、歷史、文化、科技、規劃、建築、旅遊和法律等方面專業人士組成,為工業遺產調查、認定、推薦申報工作提供咨詢。第十條市、縣(市)區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工業遺產調查、認定、推薦申報等工作。第十一條工業遺產的調查應當依法開展,調查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通過文字、圖片、影像等形式,對工業遺產的遺址狀況、核心物項、工藝流程等情況登記建檔,並妥善保存調查資料。在有條件的情況下,及時建立工業遺產資料庫;符合文物認定條件的,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程序認定並公布為文物;符合工業遺產認定條件的,市、縣(市)區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應當予以認定、推薦申報。對調查中涉及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應當履行保密義務。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虛報、遲報、瞞報、拒報、偽造、篡改調查資料。第十二條工業遺存所有權人,或經所有權人授權的單位和個人,可以向所在地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提出申請或者推薦工業遺產。遺產項目涉及多個所有權人的,應當協商一致後聯合提出申請。第十三條具備下列條件的工業遺存,由市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依申請認定為市級工業遺產:
(一)在本市歷史或者行業歷史上有標志性意義,見證了本行業在本市發展的歷程、對本市歷史有重要影響、與本市社會變革或重要歷史事件及人物密切相關;
(二)工業生產技術重大變革具有代表性,反映某行業、地域或某個歷史時期的技術創新、技術突破,對後續科技發展產生重要影響;
(三)具備豐富的工業文化內涵,對當時社會經濟和文化發展有較強的影響力,反映了特定歷史時期社會風貌,在社會公眾中擁有廣泛認同;
(四)其規劃、設計、工程代表特定歷史時期或地域的風貌特色,對工業美學產生重要影響;
(五)具備良好的保護和利用工作基礎。
符合市級以上(不含市級)工業遺產認定標準的,由所在地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依申請推薦申報。
市工業遺產名單實行動態調整,每年公布一次。
⑶ 保定市工業遺產保護與利用條例
第一章總 則第一條為了加強對工業遺產的保護與利用,傳承和展示保定工業文明,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工業遺產的普查、認定、保護、利用及其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第三條本條例所稱的工業遺產,是指本市歷史上具有時代特徵和工業風貌特色,承載著公眾認同和地域歸屬感,反映本市工業發展歷程,具有較高歷史、科技、文化、藝術、經濟、社會等價值的工業遺存。
工業遺產分為物質工業遺產和非物質工業遺產。第四條工業遺產的保護與利用,應當遵循科學規劃、屬地管理、有效保護、合理利用的原則。第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依法保護工業遺產。
鼓勵單位和個人對破壞或者危害工業遺產的行為依法進行勸阻、檢舉或者控告。第六條市、縣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工業遺產保護與利用工作。
文物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工業遺產保護與利用實施監督管理。
發展改革、工信、國資、城鄉規劃、財政、住房和城鄉建設、國土、科技、環保、公安、消防、交通、旅遊、人防、檔案、市場監管、城市管理綜合執法等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工業遺產保護與利用工作。
工業遺產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及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協助有關部門做好工業遺產的保護與利用工作。第七條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城鄉規劃、工信和國資部門組織編制工業遺產保護與利用專項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或者城市總體規劃。
縣(市)工業遺產保護與利用專項規劃,應當報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第八條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工業遺產保護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第九條市、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充分運用出版物、展覽、廣播、電視、互聯網等多種媒體和渠道,加強對工業遺產保護與利用的宣傳教育,提高公民對工業遺產價值的認知,增強公民的工業遺產保護與利用意識。第十條充分發揮社會力量在工業遺產普查、認定、科學研究和保護利用等方面的積極作用。
鼓勵社會力量通過捐助、捐贈等方式支持、參與工業遺產的保護與利用。
對工業遺產保護與利用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或者個人,由市、縣級人民政府給予獎勵。第十一條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發展改革、工信、國資、城鄉規劃、財政、住房和城鄉建設、國土、科技、環保、公安、消防、交通、旅遊、人防、城市管理綜合執法等有關部門建立聯席會議制度,組織、協調工業遺產保護與利用工作中的有關事宜,重大事項報市人民政府批准。第二章普查與認定第十二條市人民政府應當設立工業遺產保護專家委員會,由文物、工業、歷史、文化、科技、規劃、建築、旅遊和法律等方面的專業人士組成,為工業遺產普查、認定工作提供咨詢,對工業遺產進行評審。第十三條工業遺產的普查應當定期開展。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制定全市工業遺產普查的具體辦法,並組織實施。
工業遺存的所有權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應當配合普查工作。第十四條工業遺存的所有權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可以向文物行政主管部門申報工業遺產,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可以向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推薦工業遺產。第十五條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市工業遺產保護專家委員會的評審意見,提出市級工業遺產建議名錄,報市人民政府審查認定。第十六條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工業遺存,市人民政府可以直接認定為市級工業遺產:
(一) 建國後「一五」及「二五」期間建設的國有重點工業企業;
(二)文革期間建設的具有較大影響力的國有工業企業;
(三)改革開放以來建設的非常具有代表性的國有工業企業。第十七條非國有工業企業,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工業遺存,徵求所有權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以及社會公眾的意見後,市人民政府可以認定為市級工業遺產:
(一)一定時期內具有稀缺性,在本市具有較大影響力的;
(二)同一時期在本市同行業內具有代表性或者先進性的;
(三)商號在全國或者本省具有較高知名度的;
(四)代表性建築本體尚存、建築格局完整具有時代特徵和工業風貌特色的;
(五)與重要歷史進程、歷史事件、歷史人物有關或者承載民族認同感、地域歸屬感的;
(六)反映本市特色產業發展歷史,對本市經濟社會發展產生過重要推動作用的;
(七)傳統生產工藝、手工技能等具有較高價值的;
(八)其他可以認定為工業遺產的。
⑷ 如何加大對工業文化遺產的宣傳力度
1、通過向政府相關文物保護部門申請派人員來進行修復及保護。2、加大當地保護文化遺物的宣傳力度。
⑸ 十堰市汽車工業文化遺產保護辦法
第一條為加強汽車工業文化遺產的保護、開發與利用,促進城鄉建設與歷史文化協調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汽車工業文化遺產的監督管理、普查認定、保護利用等工作適用本辦法。第三條本辦法所稱汽車工業文化遺產,是指在汽車工業建設和發展過程中產生的具有一定的歷史、社會、人文、
建築、科技和審美價值的物質文化遺產和非物質文化遺產。
物質文化遺產包括不可移動物和可移動物。不可移動物主要包括車間、作坊、廠房、倉庫等生產設施,鐵路、道路、碼頭、橋梁等運輸基礎設施,住房、文化、教育、體育等生活服務設施。可移動物主要包括機器設備、生產工具、辦公用具、生活用具等。
非物質文化遺產包括紙質檔案、電子檔案、音頻視頻、歷史照片、圖書資料、工藝流程數據、商標徽章、商號、企業文化精神、企業故事、核心知識產權等反映汽車工業發展的歷史記錄或歷史信息。第四條汽車工業文化遺產的保護與利用,應當遵循統籌規劃、科學保護、嚴格管理、合理利用的原則,同城市歷史風貌相協調,注重再利用和可持續發展。第五條市人民政府對保護汽車工業文化遺產有突出貢獻的組織或個人給予獎勵,並提供必要的政策支持和經費保障。第六條市人民政府將汽車工業文化遺產保護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以及城市總體規劃。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應當加強對汽車工業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的領導,動員各種社會力量參與汽車工業文化遺產的保護工作。第七條市人民政府與企業建立汽車工業文化遺產保護協商機制,研究汽車工業文化遺產保護工作,解決汽車工業文化遺產保護過程中的具體問題。第八條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汽車工業文化遺產的保護工作,對汽車工業文化遺產的保護實施監督管理。
市規劃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城市總體規劃,編制全市汽車工業文化遺產的保護利用專項規劃。
市發展和改革、財政、國土資源、住房和城鄉建設、經濟和信息化、交通運輸、旅遊、環境保護、公安、工商、商務、教育、檔案、國有資產監管、城管綜合執法、政企共建等部門和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鄉鎮(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共同做好汽車工業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第九條市人民政府統一領導汽車工業文化遺產的普查工作,批准實施本市汽車工業文化遺產普查計劃。
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制訂汽車工業文化遺產普查、評估和認定的具體辦法,並組織實施。第十條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應當明確相關機構具體負責本轄區內汽車工業文化遺產普查工作。
普查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妥善保存普查數據和資料,對普查中涉及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應當履行保密義務。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虛報、瞞報、拒報,偽造、篡改普查資料。第十一條汽車工業文化遺產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可以向文化行政主管部門申報汽車工業文化遺產,其他組織或個人可以向文化行政主管部門推薦汽車工業文化遺產。第十二條市人民政府設立汽車工業文化遺產保護專家咨詢委員會(以下簡稱專家咨詢委員會),負責汽車工業文化遺產的評審工作,為市人民政府決策提供咨詢意見。第十三條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相關部門在普查、申報或者推薦的基礎上,進行保護價值的評估,提出汽車工業文化遺產建議名錄,徵求所有人、使用人以及社會公眾的意見後,經專家咨詢委員會評審,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公布。第十四條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不可移動的汽車工業文化遺產,報市人民政府同意後,公布為文物保護單位或者優秀歷史建築:
(一)在相應時期內具有稀有性、唯一性和全國影響性等特點;
(二)企業布局或建築結構較為完整,並具有時代和地域特色;
(三)為汽車工業建設和發展做出重大貢獻的專家群體住地及公益建築等遺址;
(四)其他符合文物保護或者優秀歷史建築的情形。第十五條汽車工業文化遺產所在的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應當在經公布為文物保護單位或者優秀歷史建築內劃定保護范圍和建設控制地帶,設立保護標志(識)、界樁等保護設施,經與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門商定後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擅自移動、損毀保護設施。
⑹ 邯鄲市工業遺產保護與利用條例
第一章總 則第一條為了加強工業遺產的保護與利用,傳承和展示邯鄲工業文明,弘揚歷史文化,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工業遺產的普查、認定、保護、利用及其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第三條本條例所稱工業遺產,是指反映本市工業發展歷程,具有歷史時代特徵和風貌特色,承載著公眾認同和地域歸屬感,具有較高歷史、科技、藝術、社會價值的工業文化遺存。
工業遺產包括物質遺產和非物質遺產。物質遺產包括廠房(車間、作坊)、管理和科研場所、礦場、倉庫、碼頭橋梁道路等運輸基礎設施、住房教育休閑等附屬生活服務設施及其他構築物等不可移動的物質遺存,以及機器設備、工具用具、商標徽章、文獻檔案、圖書資料、影像錄音等可移動的物質遺存。非物質遺產包括經營管理經驗、生產工藝、手工技能、原料配方、商號字型大小、企業文化等工業文化形態。第四條工業遺產的保護和利用,應當遵循政府引導、社會參與、科學規劃、分類管理、保護優先、合理利用的原則。第五條市、縣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工業遺產保護與利用工作,將工業遺產保護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市、縣級工業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所管轄區域內工業遺產保護與利用的監督管理。
發展改革、文物、財政、國有資產管理、自然資源規劃、建設、科技、文化廣電旅遊、交通運輸、公安、城管執法等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工業遺產保護與利用工作。
工業遺產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及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協助有關部門做好工業遺產的保護與利用工作。第六條工業遺產的所有權人為工業遺產的保護責任人。工業遺產有管理人或者使用人的,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也應當履行保護工業遺產的職責。
工業遺產的保護責任按照前款規定無法確定的,由所在地人民政府負責先行保護。第七條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工業遺產保護與利用聯席會議制度,組織、協調相關部門和單位做好工業遺產保護與利用工作。第八條市、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工業遺產保護與利用的宣傳教育,通過利用出版物、展覽、廣播、電視、互聯網等多種媒體形式,提高公民對工業遺產價值的認知,增強公民的工業遺產保護與利用意識。第九條單位和個人有權對破壞或者危害工業遺產的行為進行勸阻、依法檢舉或者控告。
鼓勵社會力量通過捐助、捐贈、組織公益活動、設立基金等方式支持、參與工業遺產的保護與利用。
對工業遺產保護與利用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或者個人,由市、縣級人民政府給予獎勵。第二章普查與認定第十條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設立工業遺產保護與利用專家委員會。專家委員會由工業、文物、歷史、文化、教育、旅遊、科技、規劃、建築、法律和經濟等方面的專業人士組成,對工業遺產進行評審,為工業遺產的認定、保護、利用等有關事項決策提供咨詢意見。第十一條工業遺產的普查由市工業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有資產管理、文物等有關部門聯合組織實施。
工業文化遺存的所有權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應當配合普查工作。第十二條工業文化遺存的所有權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可以向工業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門申報工業遺產,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可以向工業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門推薦工業遺產。第十三條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工業文化遺存,可以認定為工業遺產:
(一)對所管轄區域的工業發展起到過重要推動作用,具有歷史階段標志性和行業代表性,與工業發展有關的生產生活建(構)築物及其他設施等不可移動工業文化遺存;
(二)具有時代特徵和工業風貌特色,代表性建築本體尚存、建築格局完整,建築技術領先或者極具特色的不可移動工業文化遺存;
(三)與所管轄區域工業發展、重大歷史事件或者重要人物有關的機器設備、工具用具、商標徽章、文獻檔案、圖書資料、影像錄音等可移動工業文化遺存;
(四)體現邯鄲工業發展歷程和地方特色,具有標志性或者時代性的工業產品;
(五)在一定范圍內或者特定歷史時期產生過重要社會影響的經營管理經驗、生產工藝、手工技能、原料配方、商號字型大小、企業文化等具有較高價值的非物質工業文化遺存;
(六)與所管轄區域工業發展重大歷史事件有關的事件發生地或者重要人物活動場所;
(七)其他具有較高社會價值,可以認定為工業遺產的工業文化遺存。
對於煤炭、鋼鐵、冶金、陶瓷、紡織、電力、建材等體現邯鄲工業特色的工業文化遺存優先給予認定。
⑺ 世界文化遺產及保護措施
保護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公約
1972年11月16日,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大會第17屆會議在巴黎通過了《保護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公約》(簡稱「世界遺產公約」,Convention Concerning the Protection of the World Cultural and Natural Heritage)。公約主要規定了文化遺產和自然遺產的定義,文化和自然遺產的國家保護和國際保護措施等條款。公約規定了各締約國可自行確定本國領土內的文化和自然遺產,並向世界遺產委員會遞交其遺產清單,由世界遺產大會審核和批准。凡是被列入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的地點,都由其所在國家依法嚴格予以保護。
《公約》的管理機構是聯合國教科文組織的世界遺產委員會,該委員會於1976年成立,同時建立《世界遺產名錄》。被世界遺產委員會列入《世界遺產名錄》的地方,將成為世界的名勝,可受到世界遺產基金提供的援助,還可由有關單位招徠和組織國際遊客進行游覽活動。
公約規定文化遺產為「從歷史、藝術和科學觀點來看具有突出的普遍價值的建築物、碑雕和碑畫,具有考古性質成份或結構、銘文、窟洞以及聯合體」例如中國的故宮;「從歷史、藝術和科學角度看在建築式樣、分布均勻或環境風景結合方面具有突出的普遍價值的單立或連接的建築群」;「從歷史、審美、人種學或人類學角度看具有突出的普遍價值的人類工程或自然與人聯合工程及考古地址等」 ,例如中國的長城、秦始皇陵。文化遺產保護區包括:歷史建築、歷史名城、重要考古遺址和有永久紀念價值的巨型雕塑及繪畫作品。
公約規定自然遺產為:「從審美和科學角度看具有突出的普遍價值的由物質和生物結構或這類結構群組成的自然面貌」;「從科學或保護角度看具有突出的普遍價值的地質和自然地理結構以及明確劃為受威脅的動物和植物生境區」;「從科學、保護或自然美角度看具有突出的普遍價值的自然景觀或明確劃分的自然區域」,例如中國的三江並流、九寨溝、武陵源。自然遺產保護區包括:國家公園和其他早已指定的物種保護區。
文化與自然雙重遺產是指自然和文化價值相結合的遺產,例如中國的泰山、黃山。
關於文化和自然遺產的國家保護和國際保護,公約規定,締約國均承認,「本國領土內的文化和自然遺產的確定、保護、保存、展出和遺傳後代,主要是有關國家的責任。該國將為此竭盡全力,最大限度地利用本國資源,必要時利用所能獲得的國際援助和合作,特別是財政、藝術、科學及技術方面的援助和合作。」公約還明確規定,締約國在充分尊重「文化和自然遺產的所在國的主權,並不使國家立法規定的財產權受到損害的同時,承認這類遺產是世界遺產的一部分,因此,整個國際社會有責任合作予以保護」。
關於文化遺產和自然遺產的所有權等,公約明確規定,締約國在充分尊重「文化和自然遺產的所在國的主權,並不使國家立法規定的財產權受到損害的同時,承認這類遺產是世界遺產的一部分,因此,整個國際社會有責任合作予以保護」。各締約國不得故意採取任何可能直接或間接損害本公約領土內的文化和自然遺產的措施。
列入世界文化遺產的條件有四個:一、具有突出普遍價值,二、有充足的法律依據,三、歷史比較久遠,四、現狀保護較好。
瀕危世界遺產名錄:根據《保護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公約》的規定,世界遺產委員會設立瀕危世界遺產名錄。列入瀕危世界遺產名錄的遺產首先要具備世界遺產的資格,同時面臨被毀壞的危險。這些危險包括:蛻變加劇、大規模公共或私人工程的威脅、城市或旅遊業迅速發展帶來的破壞、未知原因造成的重大變化、隨意擯棄、武裝沖突的爆發或威脅、火災、地震、山崩、火山爆發、水位變動、洪水、海嘯等。在緊急情況下,世界遺產委員會可以在任何時候把面臨上述危險的遺產列入瀕危遺產名錄。有瀕危遺產的國家、世界遺產委員會成員或世界遺產委員會世界遺產中心可以提出對瀕危遺產的援助申請。截至2008年7月,世界有30處「瀕危」世界遺產。
2004年7月7日,第28屆世界遺產委員會會議通過「蘇州決定」,將《保護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公約》締約國原先每年只能申報一項世界遺產的「凱恩斯決定」修改為:從2006年起,一個締約國每年可至多申報兩項世界遺產,其中至少有一項是自然遺產。自2006年起,世界遺產委員會每年受理的世界遺產申報數將增加到45個,包括往屆會議推遲審議的項目、擴展項目、跨國聯合申報項目和緊急申報項目。決定指出,這一修訂仍然是一個「試驗性和過渡性」的措施。>>
《保護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公約》是目前加入締約國最多的國際公約之一。自1975年公約正式生效後,在全球范圍內,迄今共有180個國家和地區加入《保護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公約》,成為締約成員。中國於1985年加入《保護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公約》。截至2008年7月,列入《世界遺產名錄》的世界遺產地已達878處。其中,中國已有37處文化遺址和自然景觀被列入《世界遺產名錄》。
我國提出保護工業遺產《無錫建議》 中國當選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政府間委員會成員
中國的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 47處景觀2008年申請加入《世界遺產名錄》歐盟各國將共同打造歐洲遺產品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