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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農業文化遺產管理有哪些不足

發布時間:2022-08-18 21:12:53

『壹』 中國目前非物質文化遺產發展的困境有哪些

非遺保護的現代困境及原因
隨著城鎮化的發展和文化的變遷,各地區傳統文化都受到不同程度的沖擊,瑤族長鼓舞更是經受著傳承主體困境、傳承環境困境和傳播路徑困境的考驗。
(一)傳承主體困境及原因
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強調其「活態性」,核心是傳承文化的人,但如今傳承人斷層狀況異常突出,長鼓舞處於後繼乏人、舞藝失傳的狀態。截止到2013年,清遠市級以上非遺代表傳承人共有67人,其中國家傳承人僅1人,連南的省級傳承人有9人,省級以上傳承人平均年齡64.2歲, 占總人數的近七成,連南「鼓王」唐橋辛二公如今也已經74歲,部分項目面臨「傳承無人」的困局,傳承主體陷入困境,其原因是多方面的。
1. 城鎮化的發展和現代文化的沖擊
隨著城鎮化進程加速和新興生活方式的盛行,社會分層的存在及社會流動的可能性,年輕人的人生觀和職業觀有了很大改變,以至於當前非遺傳承人斷層現象非常嚴重,導致非遺保護受阻。社會分層使得社會成員在財富、權力和聲望方面有高低之分而且處於較高位置者更可能實現自己的願望,那麼「人往高處走」就是社會成員普遍的價值觀念,社會流動的可能性更大,傳承人的流動也是社會流動的一種,直接地影響到非遺保護的持續性。部分非遺傳承人的轉行則是為了上向流動,能夠較多的獲取自己所期望的資源的機會,是對促進自身及家庭更好發展的渴望。因此很多年輕人進城打工,他們很少跳長鼓舞,進入城市接觸的更多是現代舞蹈,如節奏勁爆的爵士舞、舞姿絢爛的國際交際舞等。瑤族一般都會選取傳承老人以「傳、幫、帶」的形式傳承長鼓舞,但如今傳承人年事已高且人數極少,傳承人的培訓經費也比較少,很多培訓活動無法正常開展。
此外,根據勢能理論,瑤族文化應歸類為低勢能范圍文化,易被漢族文化、西方文化、流行元素等強勢文化輻射和滲透以致發生文化變遷,使其外延逐漸擠壓,內延逐漸被吞噬[3](p2)。在全球化大背景下,世界文化逐漸變為單一性的發展,人們的價值觀、生活方式逐漸變得一致,且現在的年輕人越來越多的將城市人的生活方式、行為習慣帶回家,認為家鄉的一切都是「土」的。外來新思想及現代強勢文化的沖擊使得瑤族青年人淡化了「少數民族」的身份意識,扭曲了非遺本身所具有的文化身份認同功能,對傳統文化失去興趣或拒絕接受,其文化認同受到文化變遷質的影響,長鼓舞已漸漸地處於「人亡藝息」的狀態。
2.教育方面的忽視和人力資源的匱乏
教育是向上流動的助推器,所謂「學而仕則優」,學業優秀的人更能獲得進入更高社會階層的機會,因此很多瑤民為了獲取向上流動的機會,讓孩子把重心放在文化課上,而對非遺關注則少之又少。長鼓舞傳承主體困境一方面原因也在於瑤民對教育的忽視。其一,家庭教育的忽視。學校雖然有編寫《瑤族長鼓舞》等課本,開設校本課程,聘請老藝人來教學,但很多家長覺得孩子以後要高考,留在大城市工作,必須得把精力放在文化課學習上,父母的影響導致大多數學生學習長鼓舞的興趣和熱情不高,學生只是應付式的學習。其二,學校教育的忽視。學生繁重的課業和教學內容,一定程度剝奪了學生學習長鼓舞的時間。而且學生大多是寄宿在學校,長鼓舞的傳承是一般孩童待在父母身邊耳濡目染、言傳身教中學會繼而傳承下來的,寄宿制學校的發展也剝奪了孩子待在父母身邊學習長鼓舞的機會。
3.經費投入的不足和文化主體的缺失
瑤族地方經濟本身不夠發達,沒有專項保護資金和多元的資金來源渠道來投入長鼓舞的傳承和保護工作,用於保護的資金大多數來源於政府的撥款和瑤民表演得來的部分收入,且社會參與度不夠高,只有政府進入,嚴重影響了長鼓舞的開發利用。長鼓舞是以人為主體的舞蹈,必須用錄影等音響設備來保存,經費投入不足,另一方面也造成了瑤族地區技術力量薄弱,專業技術人員缺乏,設備落後,影響長鼓舞保護工作。並且缺乏多學科的交融碰撞,造成研究視角比較狹窄,方法措施不夠多樣化。
此外,現階段對非遺的保護大多數是在政府主導之下的自上而下的保護過程,政府掌握著對文化資源的操縱權,造成文化主體間性缺失和文化的原真性及認同感難以得到真正體現[4](p41-45)。造成如此的原因主要在於主位觀點與客位觀點差異的不了解與忽視。主位研究和客位研究是美國人類學家哈里斯提出來的,主位觀指盡可能的從當地人的視角去理解文化, 客位觀指研究者以文化外來觀察者的角度來理解文化[5](p36-38)。因此傳承人的看法與意見就是主位的,政府、專家學者的觀點則是客位的,由於地位、動機、價值判斷的差異,主位與客位的觀點往往有著較大的差異。如果不重視傳承人主位意見,太側重客位看法,實行地方式的「宏大敘事」,就會造成瑤民缺少管理文化資源的權利,喪失「發言權」,導致瑤民在長鼓舞的保護過程中主體性缺少和參與性不足、文化自覺意識的逐漸缺失。
(二)傳承環境困境及原因
良好的媒介環境有利於民間文化的傳承,呈現出一種傳播機構在運作管理中的整體氣氛,是參與者參加大眾傳播活動的行為方式匯合後形成的一種習慣模式。傳承環境是媒介與社會長期交往互動中形成,是一種無形的巨大的教育力量和影響媒介主體的一個極其重要的因素。但當前連南地區傳承環境有所變化,人們重經濟、輕文化的思想和世人欣賞水平逐漸世俗化、舞台化等風氣影響了長鼓舞的傳承,神聖性有所下降,使之缺乏民族內涵,民族精神受到污染,原因在於:
旅遊業能夠促進對外文化交流和當地文化的拯救與發展,但也帶來很多負面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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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一,文化傳承與旅遊開發間的矛盾。旅遊業的發展使得傳統文化過度商業化,跳長鼓舞不再是祭祖的需要,更多的偏向於謀生手段,其性質和作用都發生了很大的偏離。且在本地發展旅遊業的基本上是漢族人在經營,他們為了謀求經濟利潤,不斷的改造傳統文化,使其盡可能的符合遊客腦海中的「異者幻想」和「他鄉」期待,帶有強烈的功利色彩和短期效應,缺少文化內涵和可持續發展。外來遊客也只關注表演形式,很少了解文化蘊含的民族精神。其二,傳統價值觀發生變化。外來人的進入,將自己的價值觀念、生活方式也帶入瑤族地區,對瑤民產生「示範效應」,民風淳樸、與世無爭的他們逐漸認同外界金錢社會,爭強好勝和競爭心加強。同時也可能使瑤民產生自卑心理和排外情緒,喪失民族個性,民族精神受到污染。
(三)傳播路徑困境及原因
文化的傳承還有賴於傳播路徑。傳播路徑可根據媒介的表現形式不同而有聲、光、電、字等,也可根據媒介工具的不同分為報刊DM傳單、廣播電視、互聯網、移動平台、口口相傳等。傳播中路徑越廣泛,就越容易傳播流傳。但是目前長鼓舞的宣傳大多數是政府主導下的線下活動,如一些表演節目、節慶節日,世人對長鼓舞的認識大部分是靠這些節目、節日了解的,很少在線上推廣,連南政府官網也很少關於長鼓舞的描述,瑤民自身也不善於宣傳,傳播路徑非常狹窄,形式非常單一,使其處於「處在深閨人未知」的狀態。
導致傳播路徑困境的主要原因在於瑤族地區文化符號紊亂,文化符號是一個地區具有象徵意義和文化內涵的載體,但瑤族地區民族符號多樣化但並不個性突出,很少為世人所知,這既不利於當地民族文化符號的保存與發展,更不利於經濟的持續增長[6](p1)。文化符號,如長城就是中國的符號,凝結著深厚的文化內涵和象徵意義,賦予自身特定的民族身份。瑤族地區文化符號紊亂,沒有打造出突出的特色文化精髓,品牌意識淡薄,一說民族舞蹈苗族的蘆笙舞、傣族的孔雀舞聞名遐邇,長鼓舞卻比較鮮為人知,不利於推廣,導致當地旅遊業發展緩慢。
綜上所述長鼓舞作為非遺的典型代表,經受著各種困境的考驗,推而廣之,非遺保護也面臨很多困境。因此,我們做出人為的努力來保護非遺是合理且必不可少的,重點在於該實施什麼對策來更有效的保護非遺。

『貳』 如何對農業文化遺產進行保護性開發

據報道,中國重要農業文化遺產的發掘保護工作是從2012年開始的,截止目前全國各地積極開展中國重要農業文化遺產發掘工作,農業部組織專家進行評審,分別於2013年、2014年、2015年和2017年發布4批共91個中國重要農業文化遺產。

對重要農業文化遺產的開發利用,應當符合遺產保護與發展規劃要求,並與遺產的歷史、文化、景觀和生態屬性相協調,不得對當地的生態環境、農業資源和遺產傳承造成破壞。

希望更多的農業文化遺產可以被保護起來!

『叄』 我國歷史文化遺產保護中管理方面存在的問題

太多了 我知道的就有1.申請完畢就沒人管理。虎頭蛇尾
2.宣傳過大,導致遊客眾多,致使保護增加困難。
3.不能有效地進行後續開發。
4.管理經常是外行領導內行。
5.沒有傳承性,屬於過了今天沒明天那種,非常盲目

『肆』 我國現代農業發展存在的問題有哪些

一、高素質的農業勞動力缺乏,難以滿足現代農業發展的需求

我國農業勞動力主體的文化教育程度普遍較低,農村受過較高教育、年富力強的農村「精英」大多流出就業,留下從事農業生產的多為素質較為低下的婦女和老人,由於缺乏文化知識,阻礙了接受新事物、學習新技術的能力,「谷賤傷農」現象頻頻發生。也由於缺乏科技知識,也使一些高新技術成果難以推廣和運用,難以實現生產過程機械化、生產技術科學化。低素質、低技能農業勞動力過剩,高素質、高技能勞動力短缺,農業向高端升級遭遇勞動力技能障礙。

二、農業產業化水平欠佳,難以強化現代農業發展的基礎

我國總體上處於傳統農業向現代農業過渡階段,產業化進程緩慢,仍然沒有跳出小規模、低水平、傳統粗放生產方式,農業機械化作業水平低,生產效率低下。細碎化的土地小規模經營和兼業化的養殖方式,造成專業化和標准化程度低,農產品產量低、質量次,無法滿足規模化農產品加工業對成片規劃化種植和養殖基地的需求,許多加工企業要從眾多分散種植的小農戶手中收購農產品,大大增加了收購成本。

三、農產品質量不高,難以保障現代農業發展

我國正處於工業化和城鎮化加速階段,該階段正是能源資源消耗、污染排放強度較大的時期,扭曲的市場機制拉動工業畸形增長。工業、城市用水急劇增加,與農業用水的矛盾越來越難以調和,由於缺乏嚴格的保護和治理措施,水質性污染導致水資源質量進一步下降。在這些因素共同影響下,我國可用水資源的供給更加匱乏。工業污染導致不少農產品原料質量偏低,達不到加工業對農產品質量要求,還有一些農業生產者受利益驅使,濫用化肥農葯,導致農產品安全問題,加工品出口和國內市場銷售受影響,進而影響現代農業發展進程。

四、綜合服務體系不夠健全,難以推進現代農業發展

農業社會服務體系是為農業生產提供的產前、產中、產後全程綜合配套服務的專業組織,服務內容涉及銷售、信息、科技、物資、加工、勞務、金融、經營決策、政策和法律服務等諸多方面。我國很多地區各類行業協會與專業合作組織發展不平衡,整體規模小、服務形式單一,如何推進現代農業發展的布局規劃、項目可研、決策咨詢及相關的農業擔保、保險等系列服務還較欠缺。

『伍』 目前,中國世界遺產旅遊發展中存在哪些突出問題

摘要:2004年6月28日至7月7日,第28屆世界遺產委員會會議在江蘇省蘇州市召開,會議批准了我國申報的一項世界遺產項目。至此,我國已有世界遺產30項,在世界國家中居第三位。我國在保護世界遺產方面,並不象其他一些國家那樣擁有十分成功的經驗。由於我國正處在建設現代化時期,大規模的基本建設及過度開發正對世界遺產構成威脅,因此,已認定的世界遺產及待報的世界遺產都面臨一個如何依法保護的嚴峻問題。本文系統地分析了我國的保護世界遺產的立法及執法現狀,結合國外成功經驗提出保護世界遺產的法律對策。
關鍵詞:世界遺產 立法與執法 法律對策

一、我國申報世界遺產的基本情況

(一)國際公約對世界遺產的界定。1972年11月16日,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大會第17屆會議在巴黎通過了《保護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公約》(以下簡稱《公約》)。《公約》的主要之點是:

1、對世界遺產作了明確的界定。根據《保護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公約》的定義,世界遺產是指被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和世界遺產委員會確認的人類罕見的、目前無法替代的財富,是全人類公認的具有突出意義和普遍價值的文物古跡及自然景觀。世界遺產有稀缺性、唯一性、獨特性、不可再造性、不可替代性等特點。世界遺產是保護性、公益性事業,它的價值一般不用金錢來估量。世界遺產包括「世界文化遺產」、「世界自然遺產」、「世界文化與自然遺產」、「文化景觀」。在20世紀,一些知名建築師、時裝設計師的作品也被列為文化遺產。根據《保護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公約》的界定,自然遺產指具有突出價值的由物質和生物結構或這類結構群組成的自然面貌;地質和自然地理結構以及明確劃為瀕危動植物保護區;自然景觀或明確劃分的自然區域,如我國的三江並流、九寨溝、武陵源。自然遺產保護區包括:國家公園和其他早已指定的物種保護區。 根據《保護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公約》的界定,文化遺產是指具有突出價值的建築物、碑雕和碑畫、具有考古性質的成分或結構、銘文、窟洞以及聯合體,如中國的故宮;建築式樣、分布均勻或環境風景結合方面具有突出價值的單立或連接的建築群;有突出價值的人類工程或自然與人聯合工程及考古地址等,如中國的長城、秦始皇陵。文化遺產保護區包括:歷史建築、歷史名城、重要考古遺址和有永久紀念價值的巨型雕塑及繪畫作品。

2、明確了報批程序及標准。《公約》規定,各締約國可自行確定本國領土內的文化和自然遺產,並向世界遺產委員會遞交其遺產清單,由世界遺產大會審核和批准。凡是被列入的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的地點,都由其所在國家依法嚴格予以保護。按照世界遺產的評定標准,必須具備以下六個條件才有望獲得批准:所申報的對象必須代表一種獨特的藝術成就,一種創造性的天才傑作;在一定時期內或世界某一個文化區域內,對建築藝術、紀念物藝術、城鎮規劃或景觀設計方面的發展產生過重大影響;能為一種現存的或為一種已消逝的文明或文化傳統提供一種獨特的或至少是特殊的見證;可作為一種類型建築物或建築群或景觀的傑出範例,展示出人類歷史上一個或幾個階段;可作為傳統的人類居住地或使用地的傑出範例,代表一種或幾種文化,尤其在不可逆轉的變化之下容易損毀的地點;與某些事件或現行傳統或思想或信仰或文化藝術作品有著直接和實質的聯系。

3、明確了管理機構。《公約》規定的管理機構是聯合國教科文組織領導下的世界遺產委員會。世界遺產委員會於1976年成立,同時建立《世界遺產名錄》。

4、明確了管理責任。《公約》規定,締約國領土內的文化和自然遺產的確定、保護、保存、展出,責任在本國。該國應當為此竭盡全力,最大限度地利用本國資源,必要 時利用所能獲得的國際援助和合作,特別是財政、藝術、科學及技術方面的援助和合作。

5、規定了國際合作原則。《公約》明確規定,文化和自然遺產的所在國,在不使國家立法規定的財產權受到損害的同時,承認這類遺產是世界遺產的一部分,因此,整個國際社會有責任合作予以保護。

(二)世界遺產管理機構的成果。自1975年《保護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公約》正式生效以來,已有176個締約國。截至2003年,共有125個國家的754處文化和自然遺產被列入《世界遺產名錄》,其中文化遺產582處,自然遺產149處,文化與自然雙重遺產23處。

(三)我國文物保護及申報世界遺產的階段性成果。我國從1982年、1986年和1994年先後公布了三批國家級歷史文化名城。第一批24座,第二批38座,第三批37座,加上2001年8月10日批準的山海關,共計100座。從1961年、1982年、1988年、1996年、2001年分五批公布了1268處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目前我國已知的地上地下不可移動的文物近40萬處,除1268處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外,還有縣級文物保護單位6萬處,省級文物保護單位7000處。我國現有博物館2000餘座,其中文物部門管理的1331座。全國館藏文物11974228件,其中一級文物63235件。

我國於1985年加入《保護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公約》。自1987年故宮、長城等第一批世界遺產入選以來,到目前為止已有29處世界遺產項目,位於義大利和西班牙之後,居全世界第三。29處世界遺產分布於19個省、市、自治區,如今基本都已成為國內外知名的旅遊目的地。目前我國擁有世界遺產30處,分別為:

1、文化遺產:頤和園;長城;天壇;平遙古城;承德避暑山莊及周圍寺廟;周口店「北京人」遺址;麗江古城;蘇州古典園林;秦始皇陵;重慶大足石刻;武當山古建築群;拉薩布達拉宮;洛陽龍門石窟;明清故宮;曲阜孔廟孔林孔府;莫高窟;青城山和都江堰;安徽古村落:西遞、宏村;山西雲岡石窟;廬山風景名勝區;明清皇家陵寢:明顯陵、清東陵、清西陵、北京十三陵、南京明孝陵、遼寧明清皇家陵寢的盛京三陵和明清皇宮的沈陽故宮;高句麗王城、王陵及貴族墓葬。

2、自然遺產:九寨溝風景名勝區;黃龍風景名勝區;武陵源風景名勝區;三江並流。

3、文化和自然遺產:泰山;黃山;峨眉山-樂山大佛風景名勝區;武夷山。

二、我國世界遺產管理面臨的主要問題

(一)認識錯位。

我國文化和自然遺產資源十分豐富,具備申報世界遺產基礎條件的地方也相對較多。近幾年來,我國出現了空前的世界遺產申報熱潮,全國有近百個項目宣布要申報世界遺產。世界遺產是保護性、公益性事業,而不是產業性、行業性的旅遊資源。我國一些地方推動世界遺產申報熱的主要動力是世界遺產的品牌效應及其作為特殊資源所顯現的壟斷經營價值。有的地方為了申報世界遺產進行環境治理,將一些重要的反映遺產延續性的建築以妨礙景觀建築為名予以拆除。有的地方規劃部門設計套用一般旅遊景點方案,嚴重破壞了遺產原有歷史環境和風貌。有的世界遺產所在地的政府為了追求短期經濟回報與政績,直接參與世界遺產的開發甚至推動過度開發,使世界遺產遭受破壞。有景區被列為世界文化遺產後,單純追求經濟效益,旅遊綜合收入達10多億元。有的景區被列為世界遺產後著力招攬更多的遊客上山,核心區內的賓館、酒店、招待所、療養院占據顯著位置。

(二)管理體制相對落後。

我國現在實行的是多元化、多層次的管理體制。從國家來說,自然遺產的管理劃歸建設部負責,文化遺產的管理則歸國家文物局負責。而旅遊、林業、環保甚至水利等很多部門在這些遺產地又都有其管理范圍。代表中國政府與聯合國教科文組織相對應的中國世界遺產委員會卻又設在對世界遺產沒有任何管理權的教育部。由於世界遺產分屬不同的部門管理,管理工作效率較低,有時甚至發生政策方面的沖突。從理論上說世界遺產應該歸屬國家所有,但因其產權沒有排他性,各級政府便成了遺產的實際管理者和操縱者。一些政府部門甚至企業都可以將國家公共資源作為自己或小團體謀取利益的工具。在這情況下,我國遺產資源管理就容易出現過度開發等混亂局面。

(三)資金不足。

我國各級政府財政經費投入嚴重不足。據有關資料顯示,國家每年給基本包括了全部中國世界遺產在內的119處國家風景名勝區的撥款只有1000萬元,平均每處只能分到8.4萬元,僅夠蓋一個規格不高的廁所。而韓國現有的20處國立公園每年得到的政府撥款則相當於人民幣3億元。大量資金投入到開發而不是保護上,必定會損害世界遺產的長遠利益。這種情況也造成了一些世界遺產負債累累。 重慶大足石刻申報世界遺產共投入資金5000多萬元,其中重慶市政府補助1583萬元,大足縣財政和大足博物館自籌1997萬元,向農業銀行貸款1800萬元,每年的利息大概為170萬元,後來因為發展需要再次貸款。目前未還貸款、利息和欠款的總額近3000萬元。

(四)蠶食性毀壞。

近年來,世界文化遺產、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山東曲阜孔府、孔廟等連續發生文物損壞事件。2000年11月,孔廟內一塊元代石碑「御賜尚醞釋奠之記碑」,被曲阜孔子旅遊集團有限公司保衛科職工違規在孔廟內駕駛汽車撞毀,損失已無法彌補;2000年月12月,曲阜孔子旅遊集團有限公司布置衛生大掃除,又發生了以水直接沖洗或擦拭古建築和碑刻事件,造成油漆彩畫的直接損失與古建築、碑刻的隱患。又如長城從丹東虎山到嘉峪關全長7000多公里,由於沿線生態環境的不斷惡化,再加上人為因素的破壞,破損現象非常嚴重。特別是在西部乾旱荒漠區,多數地段都已被流沙埋於地下。目前長城只有三分之一修復和保護完好,另有三分之一殘破不全,還有三分之一早就不復存在。長城腳下的許多村莊幾乎家家都有用長城磚蓋的豬圈、雞舍。許多農民為了省事,乾脆就在長城上挖洞做廁所,弄得長城千瘡百孔。

(五)流失。

依附於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的一些珍貴文物,不斷地因被盜或管理不善於散失掉了。重慶大足石刻自從 1999 年成功申報世界文化遺產後,其石刻重要組成部分的寶頂山、北山、南山等被國家列為一級文物保護單位,其文物風險等級也相應被列為一級。由於眾多石刻造像分布在室外,給文物管理帶來一定困難,大足石刻藝術博物館的 30 多名專職安全保衛人員和 8 條獵狗日夜巡邏保護,力量仍顯薄弱。2004年2月11日,大足石刻石門山摩崖造像位於6號龕的楊柳手觀音和7號龕的獨腳五通大帝失盜。石門山摩崖造像為佛教、道教合一造像區,1996年,國務院公布為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此次被盜的楊柳手觀音和獨腳五通大帝都是石刻中的精品。楊柳手觀音身高182、肩寬45、胸厚21厘米,表現出悲天憫人的情懷。獨腳五通大帝身高192、肩寬44、胸厚25厘米,是江南作祟人間,喜淫婦女之鬼。此案發生後,經國家文物局批准,大足石刻核心景區的寶頂石刻電子監控安裝工程全面啟動。整個寶頂石刻區將安裝 28 台攝影機、 40 台報警器,並將在佛灣周圍山坡上安裝 600 余米感應電纜防盜設備,採取聲頻和視頻相結合的辦法,對石刻實行 24 小時監控保護,確保萬無一失。亡羊補牢,未為晚矣!

(六)非科學性修復。

據專家調查,遼寧丹東虎山長城是明長城最東端的部分,1990年通過考古發掘找到了遺址,1992年經批准進行了復建。虎山長城的復建工程,雖然對長城基址進行了周密的考古發掘,但並沒有按考古所獲得的長城式樣、結構、材料進行復建設計。虎山長城用磚是極少,但是復建的虎山長城卻大量的使用城磚。更重要是虎山長城基本上是在原址上進行的復建,幾乎所有的考古遺址均遭破壞。

三、我國保護世界遺產的立法實踐

(一)頒行國家法律法規。

1、文物及歷史遺產保護專業法規。20世紀80年代以來,隨著國家強調法制建設,我國的文物法律法規得到了較大發展。在加強社會主義法制要求下,1982年11月19日,第五屆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並公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2002年10月28日又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作了修訂。在這部法律基礎之上,由國務院批准頒布實施的文物行政法規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水下文物保護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考古涉外工作管理辦法》、《文物保護法實施細則》等,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作了細化和專題規定。

2、刑事保護相關法律。我國在《刑法》中列出獨立章節初步規范了對文物犯罪的刑罰。依據《刑法》有關條款,對於一切妨害文物管理的犯罪行為,如故意損毀國家保護的珍貴文物或者被確定為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省級文物保護單位的文物的行為;故意損毀國家保護的名勝古跡情節嚴重的行為;過失損毀國家保護的珍貴文物或者被確定為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省級文物保護單位的文物而造成嚴重後果的行為;將收藏的國家禁止出口的珍貴文物私自出售的行為;以牟利為目的、倒賣國家禁止經營的文物的行為;國有博物館、圖書館等單位將國家保護的文物藏品出售或私自送給非國有單位或者個人的行為;盜掘具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的行為等,都須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情節嚴重的,可以被處以無期徒刑或死刑。《刑法》的實施,為文物及世界遺產的保護提供了強有力的法律武器,有力地震懾了犯罪活動。

3、治安管理相關法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25條規定:「妨害社會管理秩序,有下列第1項至第3項行為之一的,處200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在地下、內水、領海及其他場所中發現文物隱匿不報、不上交國家的;……故意污損國家保護的文物、名勝古跡,損毀公共場所雕塑,尚不夠刑事處罰的……」。

4、行政保護相關法律。(1)保護森林遺產。《森林法》中規定:「森林分為以下五類:……五、特種用途林:以國防、環境保護、科學實驗等為主要目的的森林和林木,包括國防林、實驗林、母樹林、環境保護林、風景林、名勝古跡林和革命紀念地的森林。」「特種用途林中的名勝古跡和革命紀念地的林木、自然保護區的森林,嚴禁採伐。」 (2)保護自然遺產。《礦產資源法》第17條中規定,非經國務院授權的有關主管部門同意,不得在國家劃定的自然保護區、重要風景區,國家重點保護的不能移動的歷史文物和名勝古跡所在地開采礦產資源。第19條規定:「勘查、開采礦產資源時,發現具有重大科學文化價值的罕見地質現象以及文化古跡,應當加以保護並及時報告有關部門。」 (3)保護遺產環境。《環境保護法》第17條規定:各級人民政府對具有代表性的各種類型的自然生態系統區域,珍稀、瀕危的野生動植物自然分布區域,重要的水源涵養區域,具有重大科學文化價值的地質構造,著名溶洞和化石分布區,冰川、火山、溫泉等自然遺跡以及人文遺跡、古樹名木,應當採取措施加以保護,嚴禁破壞。《大氣污染防治法》第12條規定,在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劃定的風景名勝區、自然保護區和其他需要特別保護的區域內,不得建設污染環境的工業生產設施;建設其他設施,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過規定的排放標准。(4)規劃保護。《城市規劃法》第4條規定:「編制城市規劃應當注意保護和改善城市生態環境,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加強城市綠化建設和市容環境衛生建設,保護歷史文化遺產、城市傳統風貌、地方特色和戶然景觀。」第25條規定:「城市新區開發應當具備水資源、能源、交通、防災等建設條件,並應當避開地下礦藏、地下文物古跡。」

5、民事保護相關法律。《民法通則》規定:「公民的個人財產,包括公民的合法收入、房屋、儲蓄、生活用品、文物、圖書資料、林木、牲畜和法律允許公民所有的生產資料以及其他合法財產。公民的合法財產受法律保護,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侵佔、哄搶、破壞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凍結、沒收。」「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隱藏物,歸國家所有。」 《繼承法》中規定,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其中包括公民的文物。

(二)頒行地方性法規。

由於我國地大物博,地區差別較大,因此文物及世界遺產保護工作在各個地區的內容和方式也會有所不同,保護管理的要求也不同,從而出現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結合本地實際情況而制定的地方性法規和政府規章。2003年3月1日,由甘肅省人大常委會通過的《甘肅敦煌莫高窟保護條例》正式施行。這標志著作為全國第一批重點文物保護單位、中國第一批世界文化遺產單位的敦煌莫高窟的保護工作,進一步納入了法制化的軌道。這部由41項條文組成的《條例》,充分體現了「保護為主、搶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強管理」的方針;明確了保護對象和范圍,擴大了重點保護區,確定了一般保護區;規定了對損害文物行為的處罰措施和對文物保護有功人員的獎勵辦法;賦予敦煌研究院實施文物保護的責任和受政府委託的一些執法職能。《條例》明確規定:「敦煌莫高窟保護范圍內的基本建設、旅遊發展必須遵守文物保護工作的方針,其活動不得對文物及其環境造成損害」,因工作而「需拍攝敦煌莫高窟文物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經國家文物行政部門批准,按照規定繳納費用」。還將科學保護技術的研究成果等知識產權、國內國際間的合作與交流納入《條例》。四川省也出台了《四川省世界遺產保護條例》。2003年8月1日,一個專項保護長城的法律——《長城法》經過北京市政府的討論、認證,正式執行。《長城法》的出台將對改善長城周邊環境,還長城的本來面目,起到推動作用。

四、保護世界遺產的執法實踐

長期以來,我國各級政府及司法機關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及相關法律法規對保護那些潛在的、正在申報的、已經申報批準的世界遺產,做了大量艱苦的保護工作。這里僅對已批準的世界遺產執法保護情況作概括。

(一)有序整理。

周口店北京人遺址是世界文化遺產。該遺址自1927年開始大規模、系統的發掘,出土了大量珍貴的古人類、古動物化石及大量的石器和用火遺跡。由於歷史的原因,核心區外的諸多化石地點記錄不全,狀況不明,有的地點因開山、採石等原因已經消失。 2004年3月18日,周口店北京人遺址博物館根據有關法律規定,啟動了一次史無前例的大調查,對近年來周口店北京人遺址陸續發現的新的古人類活動遺跡進行了整理,填補了27個化石地點沒有一套系統完整資料的空白。

(二)節制旅遊活動。

一些世界遺產和風景名勝主管部門充分認識到保護世界遺產的重要性,依法加強保護工作。《甘肅敦煌莫高窟保護條例》明確規定:「科學確定莫高窟旅遊環境容量,對開放洞窟採取分區輪休制度或者限制遊客數量」。2003年,擁有九寨溝、黃龍、峨眉山-樂山大佛及青城山-都江堰四處世界遺產的四川省推出了「預約旅遊」模式,通過限制景區遊人容量,來減少旅遊對景區的破壞。四川省還關閉了景區的小水電和小煤窯,在景區推廣清潔燃料,開展生態旅遊,並加強周邊的生態建設。每逢旅遊淡季,實施景區景點封閉輪休制度,從而使當地景觀質量不斷提高。

『陸』 農業文化遺產的農業文化遺產保護與「三農」發展

一、農業文化遺產保護與「三農」發展
1、農業文化遺產保護
中華民族的祖先在歷史上所創造出的豐厚的農業文化遺產,不但使我們這個土地貧瘠、自然條件並不算十分優越的古老國度,在數千年間實現了超穩定發展,同時我們的祖先也通過利用施用農家肥、輪種、套種等傳統技術,基本上實現了對土地的永續利用。
但是,隨著以化肥、農葯等西方現代文明莽撞介入,我們的土地僅在短短的三十多年中,便已出現了硬化、板結、地力下降、酸鹼度失衡、有毒物質超標等一系列問題!因此,必須提出農業文化遺產的保護問題。
首先,在傳統農業文化遺產保護工作中,對育種、耕種、灌溉、排澇、病蟲害防治、收割儲藏等農業生產經驗的保護是保護工作的重中之重。
其次,對傳統農業生產工具和農作物品種實施全面保護。在有條件的地區,可以通過興辦農具博物館的方式,將這些農具保護起來。這種專題博物館投資少,見效快,搜集容易,是保護農業文化遺產的一種比較有效的手段。為避免農作物品種的單一化,在建立國家物種基因庫保護農作物品種的同時,還應明確地告訴農民有意識地保留某些農作物品種,為日後農作物品種的更新,留下更多的種源。
第三,對傳統農業生產制度實施有效保護。歷史已經證明,只有農業生產技術,而沒有一套完備的農業生產制度,農業生產是不可能獲得可持續發展的。
最後,對傳統農耕信仰等實施綜合保護。農業信仰是農業民族的心理支柱。沒有信仰做依託,傳統農耕文明就不可能實現穩定發展。

2、「三農」發展
所謂「三農」問題,就是指農業、農村、農民這三個問題。研究三農問題目的是要解決農民增收、農業發展、農村穩定。
應對農業發展問題,不僅要著眼於三農本身,而更應注重從「三農」之外即各自對立面採取對策。農業易相發展理論對於化解「三農」問題的意義在於對立統一、相互轉化的三個方面:農業產業化經營、農業新型化、功能多元化及人本化;農村城鎮化及社區化、均等化、農場化;農民新型非農化、職業化。

二、農業文化遺產保護與「三農」發展的意義:
1、農業方面:有利於傳承農耕文明,拓展農業功能。中國傳統農業蘊含著資源保護與循環利用、生物間相生相剋、人與自然和諧相處的樸素生態觀和價值觀,傳統農業積累的生產技藝和管理知識在現代農業發展中依然具有應用價值。

2、農村方面:有利於保護農村生態,建設美麗鄉村。地處黃土高原腹地的陝西佳縣,乾旱少雨,生態脆弱。棗樹不僅是當地農民的重要生計來源,在生態保護方面也發揮了重要作用。雲南紅河哈尼梯田已有1300多年的耕種歷史,依山造田,有「人間仙境,世界奇觀」之稱。
3、農民方面:有利於改善農民生計,實現收入倍增。農業文化遺產保護強調「多方參與,惠益共享」的原則,根據多個遺產地的探索實踐,適度發展旅遊是進行農業文化遺產保護的有效途徑,對促進當地社會經濟發展起到重要作用。

『柒』 我國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繼承遇到哪些困難,如資金不足,繼承者少

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約(MISC/2003/CLT/CH/14 REV.1)於2003年10月17日在聯合國教育、科學及文化組織( 以下簡稱教科文組織 )大會上通過。(2003 年9 月29 日至10 月17 日在巴黎舉行的第32 屆會議)
《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於2011年6月1日起實施

個人認為:
最大的困難是我們的文化幾乎沒有繼承,
歷史和文化的割裂導致文化的缺位、流失,進而讓外來的文化進行補位、發展,
使得堪稱文化遺產的數量和品質都無法保證,
直接一點兒說,基本沒有繼承的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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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我國農業文化遺產管理有哪些不足相關的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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