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公安機關刑事案件現場勘驗檢查規則
公安機關刑事案件現場勘驗檢查規則如下:
1、刑事案件現場勘驗、檢查由公安機關組織現場勘驗、檢查人員實施。必要時,可以指派或者聘請具有專門知識的人,在偵查人員的組織下進行勘驗、檢查。公安機關現場勘驗、檢查人員是指公安機關及其派出機構經過現場勘驗、檢查專業培訓考試,取得現場勘驗、檢查資格的偵查人員;
2、公安機關進行現場勘驗、檢查應當注意保護公民生命健康安全,盡量避免或者減少財產損失。
刑事案件現場勘驗、檢查的任務,是發現、固定、提取與犯罪有關的痕跡、物證及其他信息,存儲現場信息資料,判斷案件性質,分析犯罪過程,確定偵查方向和范圍,為偵查破案、刑事訴訟提供線索和證據。
涉及兩個縣級以上地方公安機關的刑事案件現場勘驗、檢查,由受案地公安機關進行,案件尚未受理的,由現場所在地公安機關進行。
縣級公安機關及其派出機構負責轄區內刑事案件的現場勘驗、檢查。對於案情重大、現場復雜的案件,可以向上一級公安機關請求支援。上級公安機關認為有必要時,可以直接組織現場勘驗、檢查。
刑事案件現場勘驗、檢查工作應當遵循依法、安全、及時、客觀、全面、細致的原則。現場勘驗、檢查人員應當嚴格遵守保密規定,不得擅自發布刑事案件現場有關情況,泄露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
負責保護現場的人民警察應當根據案件具體情況,劃定保護范圍,設置警戒線和告示牌,禁止無關人員進入現場。
法律依據
《刑事案件現場勘查規則》
第二十五條 現場勘驗、檢查人員到達現場後,應當了解案件發生、發現和現場保護情況。需要採取搜索、追蹤、堵截、鑒別、安全檢查和控制銷贓等緊急措施的,應當立即報告現場指揮員,並依照有關法律法規果斷處置。
具備使用警犬追蹤或者鑒別條件的,在不破壞現場痕跡、物證的前提下,應當立即使用警犬搜索和追蹤,提取有關物品、嗅源。
❷ 初查過程中如何收集電子數據
為規范電子數據的收集提取和審查判斷,提高刑事案件辦理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等有關法律規定,結合司法實際,制定本規定。
一、
一般規定
第一條
電子數據是案件發生過程中形成的,以數字化形式存儲、處理、傳輸的,能夠證明案件事實的數據。
電子數據包括但不限於下列信息、電子文件:
(一)
網頁、博客、微博客、朋友圈、貼吧、網盤等網路平台發布的信息;
(二)
手機簡訊、電子郵件、即時通信、通訊群組等網路應用服務的通信信息;
(三)
用戶注冊信息、身份認證信息、電子交易記錄、通信記錄、登錄日誌等信息;
(四)
文檔、圖片、音視頻、數字證書、計算機程序等電子文件。
以數字化形式記載的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等證據,不屬於電子數據。確有必要的,對相關證據的收集、提取、移送、審查,可以參照適用本規定。
第二條
偵查機關應當遵守法定程序,遵循有關技術標准,全面、客觀、及時地收集、提取電子數據;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應當圍繞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審查判斷電子數據。
第三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有權依法向有關單位和個人收集、調取電子數據。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如實提供。
第四條
電子數據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應當保密。
第五條
對作為證據使用的電子數據,應當採取以下一種或者幾種方法保護電子數據的完整性:
(一)
扣押、封存電子數據原始存儲介質;
(二)
計算電子數據完整性校驗值;
(三)
製作、封存電子數據備份;
(四)
凍結電子數據;
(五)
對收集、提取電子數據的相關活動進行錄像;
(六)
其他保護電子數據完整性的方法。
第六條
初查過程中收集、提取的電子數據,以及通過網路在線提取的電子數據,可以作為證據使用。
二、
電子數據的收集與提取
第七條
收集、提取電子數據,應當由二名以上偵查人員進行。取證方法應當符合相關技術標准。
第八條
收集、提取電子數據,能夠扣押電子數據原始存儲介質的,應當扣押、封存原始存儲介質,並製作筆錄,記錄原始存儲介質的封存狀態。
封存電子數據原始存儲介質,應當保證在不解除封存狀態的情況下,無法增加、刪除、修改電子數據。封存前後應當拍攝被封存原始存儲介質的照片,清晰反映封口或者張貼封條處的狀況。
封存手機等具有無線通信功能的存儲介質,應當採取信號屏蔽、信號阻斷或者切斷電源等措施。
第九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無法扣押原始存儲介質的,可以提取電子數據,但應當在筆錄中註明不能扣押原始存儲介質的原因、原始存儲介質的存放地點或者電子數據的來源等情況,並計算電子數據的完整性校驗值:
(一)
原始存儲介質不便封存的;
(二)
提取計算機內存數據、網路傳輸數據等不是存儲在存儲介質上的電子數據的;
(三)
原始存儲介質位於境外的;
(四)
其他無法扣押原始存儲介質的情形。
對於原始存儲介質位於境外或者遠程計算機信息系統上的電子數據,可以通過網路在線提取。
為進一步查明有關情況,必要時,可以對遠程計算機信息系統進行網路遠程勘驗。進行網路遠程勘驗,需要採取技術偵查措施的,應當依法經過嚴格的批准手續。
第十條
由於客觀原因無法或者不宜依據第八條、第九條的規定收集、提取電子數據的,可以採取列印、拍照或者錄像等方式固定相關證據,並在筆錄中說明原因。
第十一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或者檢察長批准,可以對電子數據進行凍結:
(一)
數據量大,無法或者不便提取的;
(二)
提取時間長,可能造成電子數據被篡改或者滅失的;
(三)
通過網路應用可以更為直觀地展示電子數據的;
(四)
其他需要凍結的情形。
第十二條
凍結電子數據,應當製作協助凍結通知書,註明凍結電子數據的網路應用賬號等信息,送交電子數據持有人、網路服務提供者或者有關部門協助辦理。解除凍結的,應當在三日內製作協助解除凍結通知書,送交電子數據持有人、網路服務提供者或者有關部門協助辦理。
凍結電子數據,應當採取以下一種或者幾種方法:
(一)
計算電子數據的完整性校驗值;
(二)
鎖定網路應用賬號;
(三)
其他防止增加、刪除、修改電子數據的措施。
第十三條
調取電子數據,應當製作調取證據通知書,註明需要調取電子數據的相關信息,通知電子數據持有人、網路服務提供者或者有關部門執行。
第十四條
收集、提取電子數據,應當製作筆錄,記錄案由、對象、內容、收集、提取電子數據的時間、地點、方法、過程,並附電子數據清單,註明類別、文件格式、完整性校驗值等,由偵查人員、電子數據持有人(提供人)簽名或者蓋章;電子數據持有人(提供人)無法簽名或者拒絕簽名的,應當在筆錄中註明,由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有條件的,應當對相關活動進行錄像。
第十五條
收集、提取電子數據,應當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由符合條件的人員擔任見證人。由於客觀原因無法由符合條件的人員擔任見證人的,應當在筆錄中註明情況,並對相關活動進行錄像。
針對同一現場多個計算機信息系統收集、提取電子數據的,可以由一名見證人見證。
第十六條
對扣押的原始存儲介質或者提取的電子數據,可以通過恢復、破解、統計、關聯、比對等方式進行檢查。必要時,可以進行偵查實驗。
電子數據檢查,應當對電子數據存儲介質拆封過程進行錄像,並將電子數據存儲介質通過防寫設備接入到檢查設備進行檢查;有條件的,應當製作電子數據備份,對備份進行檢查;無法使用防寫設備且無法製作備份的,應當註明原因,並對相關活動進行錄像。
電子數據檢查應當製作筆錄,註明檢查方法、過程和結果,由有關人員簽名或者蓋章。進行偵查實驗的,應當製作偵查實驗筆錄,註明偵查實驗的條件、經過和結果,由參加實驗的人員簽名或者蓋章。
第十七條
對電子數據涉及的專門性問題難以確定的,由司法鑒定機構出具鑒定意見,或者由公安部指定的機構出具報告。對於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也可以由最高人民檢察院指定的機構出具報告。
具體辦法由公安部、最高人民檢察院分別制定。
三、
電子數據的移送與展示
第十八條
收集、提取的原始存儲介質或者電子數據,應當以封存狀態隨案移送,並製作電子數據的備份一並移送。
對網頁、文檔、圖片等可以直接展示的電子數據,可以不隨案移送列印件;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因設備等條件限制無法直接展示電子數據的,偵查機關應當隨案移送列印件,或者附展示工具和展示方法說明。
對凍結的電子數據,應當移送被凍結電子數據的清單,註明類別、文件格式、凍結主體、證據要點、相關網路應用賬號,並附查看工具和方法的說明。
第十九條
對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的程序、工具以及計算機病毒等無法直接展示的電子數據,應當附電子數據屬性、功能等情況的說明。
對數據統計量、數據同一性等問題,偵查機關應當出具說明。
第二十條
公安機關報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或者對偵查終結的案件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應當將電子數據等證據一並移送人民檢察院。人民檢察院在審查批准逮捕和審查起訴過程中發現應當移送的電子數據沒有移送或者移送的電子數據不符合相關要求的,應當通知公安機關補充移送或者進行補正。
對於提起公訴的案件,人民法院發現應當移送的電子數據沒有移送或者移送的電子數據不符合相關要求的,應當通知人民檢察院。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收到通知後三日內移送電子數據或者補充有關材料。
第二十一條
控辯雙方向法庭提交的電子數據需要展示的,可以根據電子數據的具體類型,藉助多媒體設備出示、播放或者演示。必要時,可以聘請具有專門知識的人進行操作,並就相關技術問題作出說明。
四、
電子數據的審查與判斷
第二十二條
對電子數據是否真實,應當著重審查以下內容:
(一)
是否移送原始存儲介質;在原始存儲介質無法封存、不便移動時,有無說明原因,並註明收集、提取過程及原始存儲介質的存放地點或者電子數據的來源等情況;
(二)
電子數據是否具有數字簽名、數字證書等特殊標識;
(三)
電子數據的收集、提取過程是否可以重現;
(四)
電子數據如有增加、刪除、修改等情形的,是否附有說明;
(五)
電子數據的完整性是否可以保證。
第二十三條
對電子數據是否完整,應當根據保護電子數據完整性的相應方法進行驗證:
(一)
審查原始存儲介質的扣押、封存狀態;
(二)
審查電子數據的收集、提取過程,查看錄像;
(三)
比對電子數據完整性校驗值;
(四)
與備份的電子數據進行比較;
(五)
審查凍結後的訪問操作日誌;
(六)
其他方法。
第二十四條
對收集、提取電子數據是否合法,應當著重審查以下內容:
(一)
收集、提取電子數據是否由二名以上偵查人員進行,取證方法是否符合相關技術標准;
(二)
收集、提取電子數據,是否附有筆錄、清單,並經偵查人員、電子數據持有人(提供人)、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沒有持有人(提供人)簽名或者蓋章的,是否註明原因;對電子數據的類別、文件格式等是否註明清楚;
(三)
是否依照有關規定由符合條件的人員擔任見證人,是否對相關活動進行錄像;
(四)
電子數據檢查是否將電子數據存儲介質通過防寫設備接入到檢查設備;有條件的,是否製作電子數據備份,並對備份進行檢查;無法製作備份且無法使用防寫設備的,是否附有錄像。
第二十五條
認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網路身份與現實身份的同一性,可以通過核查相關IP地址、網路活動記錄、上網終端歸屬、相關證人證言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等進行綜合判斷。
認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與存儲介質的關聯性,可以通過核查相關證人證言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等進行綜合判斷。
第二十六條
公訴人、當事人或者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對電子數據鑒定意見有異議,可以申請人民法院通知鑒定人出庭作證。人民法院認為鑒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鑒定人應當出庭作證。
經人民法院通知,鑒定人拒不出庭作證的,鑒定意見不得作為定案的根據。對沒有正當理由拒不出庭作證的鑒定人,人民法院應當通報司法行政機關或者有關部門。
公訴人、當事人或者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可以申請法庭通知有專門知識的人出庭,就鑒定意見提出意見。
對電子數據涉及的專門性問題的報告,參照適用前三款規定。
第二十七條
電子數據的收集、提取程序有下列瑕疵,經補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釋的,可以採用;不能補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釋的,不得作為定案的根據:
(一)
未以封存狀態移送的;
(二)
筆錄或者清單上沒有偵查人員、電子數據持有人(提供人)、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的;
(三)
對電子數據的名稱、類別、格式等註明不清的;
(四)
有其他瑕疵的。
第二十八條
電子數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為定案的根據:
(一)
電子數據系篡改、偽造或者無法確定真偽的;
(二)
電子數據有增加、刪除、修改等情形,影響電子數據真實性的;
(三)
其他無法保證電子數據真實性的情形。
五、
附則
第二十九條
本規定中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
存儲介質,是指具備數據信息存儲功能的電子設備、硬碟、光碟、優盤、記憶棒、存儲卡、存儲晶元等載體。
(二)
完整性校驗值,是指為防止電子數據被篡改或者破壞,使用散列演算法等特定演算法對電子數據進行計算,得出的用於校驗數據完整性的數據值。
(三)
網路遠程勘驗,是指通過網路對遠程計算機信息系統實施勘驗,發現、提取與犯罪有關的電子數據,記錄計算機信息系統狀態,判斷案件性質,分析犯罪過程,確定偵查方向和范圍,為偵查破案、刑事訴訟提供線索和證據的偵查活動。
(四)
數字簽名,是指利用特定演算法對電子數據進行計算,得出的用於驗證電子數據來源和完整性的數據值。
(五)
數字證書,是指包含數字簽名並對電子數據來源、完整性進行認證的電子文件。
(六)
訪問操作日誌,是指為審查電子數據是否被增加、刪除或者修改,由計算機信息系統自動生成的對電子數據訪問、操作情況的詳細記錄。
第三十條
本規定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之前發布的規范性文件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准。
❸ 網安手段偵查能做什麼
電子數據勘驗檢查鑒定的對象在涉網犯罪偵破的過程中,偵查員需要注意收集具有存儲電子數據功能的介質.在偵查的階段,偵查員要用最快的速度鎖定與偵破有關的具有存儲電子數據功能的介質,並應創造接觸這些設備的機會對電子數據實施拷貝、提取.
2.
電子證據製作的標准偵查員所取得的電子證據要和犯罪構成一一對應,也就是說要獲得與刑法中規定的犯罪構成相關的電子證據,並且犯罪構成的每個要素都要有證據與之相對應.
3.
計算機犯罪現場勘驗、遠程勘驗與電子證據檢查在公安實戰中,可以通過三種途徑獲取電子證據,即現場勘驗檢查、遠程勘驗和電子證物檢查.現場勘驗檢查是指在犯罪現場實施勘驗,以提取、固定現場存留的與犯罪有關的電子數據、電子設備、傳統證物和其它信息.遠程勘驗是指通過網路對遠程目標系統實施勘驗,以提取、固定遠程目標系統的狀態和存留的內容.電子證物檢查是指
❹ 遠程開庭需要准備什麼
互聯網庭審系統會向預留的手機號碼發送簡訊,告知登陸鏈接和庭審碼。准備一台有攝像頭和麥克風的電腦(筆記本或台式機)或者一部智能手機,確保攝像清晰、網路暢通。開庭前一天,法院還會聯系,檢查確認使用的網路條件、設備、場所是否符合網上庭審要求,並進行庭前測試及線上舉證測試。
一、原告開庭前的准備什麼材料
1、按照傳票上規定的時間,按時參加訴訟;
2、攜帶本人身份證,一起起訴狀等訴訟文書;
3、攜帶所有證據的原件,如果有證人出庭作證,需要讓證人親自來法庭並且攜帶身份證;
4、開庭時遵守法庭記錄;
5、如果法院主持調解,需要有一個調解的最低底線。
二、立案以後要經歷以下幾個步驟就可以開庭
1、答辯。
2、組成合議庭。
3、調解。
4、通知開庭。
三、開庭流程有哪些
1、原告起訴。
2、法院受理後將起訴書副本送達被告。
3、被告在十五日內提交答辯狀,法院在五日內將答辯狀副本送達原告如果被告不提交答辯狀,不影響審理。
4、決定開庭審理的案件,法院在三日前通知當事人並公告。
5、法庭調查階段包括:當事人陳述;告知證人的權利義務,證人作證,宣讀未到庭的證人證言;出示書證、物證和視聽資料;宣讀鑒定結論;宣讀勘驗筆錄。
6、法庭辯論包括:原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答辯;第三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或者答辯;互相辯論。法庭辯論終結,由審判長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後順序征詢各方最後意見。
7、法庭辯論終結,應當依法作出判決。判決前能夠調解的,還可以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判決。
8、判決宣告
法院審理案件時,民事案件、刑事案件、行政案件審理的程序是不一樣的,而相同類型的案件,一審和二審的程序又不一樣的,所以審理程序要依據案件的實際情況而定。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互聯網法院審理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七條
互聯網法院在線接收原告提交的起訴材料,並於收到材料後七日內,在線作出以下處理:
(一)符合起訴條件的,登記立案並送達案件受理通知書、訴訟費交納通知書、舉證通知書等訴訟文書。(二)提交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及時發出補正通知,並於收到補正材料後次日重新起算受理時間;原告未在指定期限內按要求補正的,起訴材料作退回處理。
(三)不符合起訴條件的,經釋明後,原告無異議的,起訴材料作退回處理;原告堅持繼續起訴的,依法作出不予受理裁定。
❺ 網路盜竊類案件偵查工作中取證證據要點都有什麼
網路盜竊案件應對盜竊行為人實施盜竊的手機或其他計算機終端設備進行勘驗,收集電子證據,查詢被害人及盜竊行為人相關資金賬戶,查明賬戶間的交易情況,證明行為人竊取了被害人財產,追查贓款去向,其他應收集的證據和普通盜竊差不多了。
❻ 網路詐騙罪如何取證
法律分析:1、電子證據的取證
對能夠為法庭接受的、足夠可靠和有說服性的、存在於計算機和相關外部設備中的電子證據的確認、保護、提取和歸檔的過程即是電子證據的取證。電子證據獲取技術的關鍵,是如何保證在獲取數據的同時不破壞原始介質。在安慶市迎江區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許某傳播淫穢物品案中,犯罪嫌疑人許某利用互聯網傳播淫穢視頻電影,該案認定犯罪事實的證據除了犯罪嫌疑人供述、證人證言、鑒定結論等傳統證據外,還包括電子證據:視頻電影文件點擊率清單、伺服器交易記錄、公安機關網監支隊遠程勘驗記錄等。
2、電子證據的認定
電子證據能否被法庭認可並作為定案的證據,根據現行法律並無依據。我國的《刑事訴訟法》規定了七種證據,這是法律明文規定的證據的外延,即只有以上的證據才能被採納為定案的證據。電子證據雖然從其本質來講和這幾類法定證據一樣,都能證明案件事實,從內涵上並無不同,但我國法律卻沒有把電子證據納入法定證據的范圍,賦予其明確合法的外衣。這是法律滯後於社會發展的一個明顯的表現。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八條 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四十九條 第三人實施欺詐行為,使一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方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欺詐行為的,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五十條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脅迫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脅迫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九十二條 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第二百六十六條 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❼ 勘查和檢驗是否都具有強制性
《特種設備安全法》按照我國目前的具體情況,以改革的精神,進一步明確了特種設備檢驗、檢測工作的性質、作用,並且規定了檢驗、檢測機構條件和核准及其檢驗、檢測人員的資格要求,為進一步優化法定檢驗和發揮社會第三方作用奠定了法律基礎。
這表明檢驗工作具有強制性和法定性。從事檢驗工作的機構應當作為一種法定機構,並且作為非營利性的公益性機構,其設立應當與其承擔的檢驗工作相適應,達到合理布局。
檢測機構作為第三方服務機構,受生產、經營、使用單位的委託,為其自行檢測、檢查等工作提供服務。這些工作按照市場需求進行調節,從事這些工作的檢測機構可以隨著市場的需求而發展,其服務要求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規定,根據生產、經營、使用單位的委託以合同形式約定,收費協商決定。
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所從事的檢驗、檢測工作,是技術性較強的一項工作。為了有利於檢驗、檢測機構的建設和發展,《特種設備安全法》規定檢驗、檢測機構需要具有一定水平的檢驗、檢測人員和與工作相適應的檢驗、檢測儀器和設備,需要建立一套制度,以確保工作質量,並且必須取得負責特種設備監督管理的部門的核准。
合理優化法定檢驗 發揮檢測社會力量
近幾年來,特種設備以每年10%的速度增長,特種設備安全監察和檢驗隊伍的力量並沒有隨之增加,人機不匹配的矛盾越來越大,保障特種設備安全的任務越來越重。工作量和責任追究成為目前特種設備安全工作存在的一個重要問題。
要解決這些矛盾,可以有兩種方法:一種是隨著設備的增加,不斷相應增加安全監察人員和檢驗人員,但這在目前的體制下是行不通的;另一種就是加大企業責任,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發揮社會力量。《特種設備安全法》以改革的精神,確定企業自行檢測的要求和法定檢驗的規定,為進一步優化法定檢驗和發揮檢測等第三方力量奠定了法律基礎。
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應當對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的檢驗、檢測結果和鑒定結論進行監督抽查,但應當防止重復抽查。監督抽查結果應向社會公布。
檢驗、檢測機構工作要做到檢驗和檢測項目符合規定、位置明確、數據可靠、記錄具有可追溯、結論判定準確,做到不漏檢,不誤判,也不因其他人為因素隨意進行處理。
❽ 如何審核文化行政處罰證據的關聯性,合法性,真實性
您好,可從以下三個方面來進行探討:
1.調查提取的證據必須與案件事實之間存在必然的聯系,即具有關聯性
證據關聯性是證據資格的基礎性條件,是進入審核證據的首要任務(即第一道門檻),對證據關聯性的審核主要通過兩個過程:一是排除過程,即排除與案件待證事實無任何聯系的材料及不符合法律法規要求的證據材料可以直接排除。二是確認過程,即對案件待證事實有關聯、符合法律法規要求、能夠反映案件真實情況的證據材料進行確認。於是,我們應當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從以下方面審核證據的關聯性:
1)證據與案件待證事實是否存在客觀聯系。我們在辦辦理案件中,要求每一個證據必須與所要證明的案件事實之間存在著必然的聯系,這些聯系包括因果聯系、時間聯系、條件聯系、時空聯系、必然與偶然聯系等。無論是何種聯系,它都應當是一種客觀聯系,而不是主觀聯系。就文化行政案件而言是指證據與具體行政行為合法性、合理性有關聯,包括行政執法主體、認定的事實及所依據的證據材料、自由裁量權合理行使的依據等。這是解決證據能否證明案件待證的證明資格,也就是證據能否證明案件待證事實問題。
2)證據與案件待證事實存在什麼樣的聯系。證據與案件待證事實是直接關聯,還是間接關聯。在辦案實踐中,對證據關聯性的審核,除了要審核每一個證據與案件待證事實是否有關聯外,還必須審核各個證據材料之間是否有關聯性,做到合理排除其中的矛盾,所有的證據只有有機的構成一個證據鏈,相互印證,才能構成定案的根據。這是解決證據的證明能力,也即證據能夠多大程度上證明案件待證事實的問題。「證據價值的高低與其關聯的遠近成反比,有關聯的就有價值,無關聯的則無價值,關聯近的價值高,關聯遠的價值低。」在文化執法辦案實踐中,對證據關聯性的審核,除了要審核每一個證據與案件待證事實是否有關聯外,還必須審核各個證據材料之間是否有關聯性,做到合理排除其中的矛盾,所有的證據只有有機的構成一個證據鏈,相互印證,才能構成定案的根據。如果證據與案件的待證事實之間不具有內在的實質性聯系,就不能採信。
2.調查提取的證據必須符合法律規定,即具有合法性
合法性關繫到某一證據能否成為定案的資格,即證據有無證據能力。強調證據取得合法是為了充分保證證據內容的客觀事實性。它包括取得證據的主體合法,證據的形成符合法定程序,證據的形式符合法定要求,證據取得內容符合法定要求和證據運用符合法律規定。因此,我們應當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從以下方面審核證據的合法性:
1)證據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證據必須具備合法的形式,我國《行政訴訟法》規定了七種證據的形式。因此,在文化執法實踐中證據的取得就是要符合法律規定的書證、物證、視聽資料、證人證言、當事人陳述、鑒定結論、勘驗筆錄(現場筆錄)等七種表現形式之一,否則,就不符合證據形式的合法性要求。
2)收集和提取證據程序是否合法。根據《證據規定》第55條規定,證據的取得是否符合法律、法規、司法解釋和規章的要求來審查證據的合法性。因此,在辦案中就是要按照法律、法規、司法解釋和規章規定要求進行調查取證,也就是說只有在符合以上規定的形式要求收集到的證據,才具備可採信。(規范性文件一般不屬於證據合法性審查的依據)。例如,文化執法在調查取證中(包括現場取證、作詢問調查筆錄),根據《行政處罰法》規定,應兩人以上執法人員共同進行,並要出示證件。而只是由一名執法人員或加一名義務監督人員進行調查取證的;或應當迴避的情形,而未迴避的執法人員去調查的;或應履行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聽證權利的,而未履行告知義務的,如果通過以上行政行為所取得的證據就屬於不合法的證據。
3)審核是否有影響證據效力的其他違法情形。證據的提取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用非法手段、非法途徑取得證據是法律嚴格禁止的。合法性是判斷證據證明力有無的重要尺度,非法證據不具有證明力,不能作為定案的事實依據。根據《證據規定》第57條有6種證據材料不能作為定案依據,其中包括嚴重違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證據材料:以偷拍、偷錄、竊聽等手段獲取,並給他人合法權益造成侵害的證據材料;以利誘、欺詐、脅迫、暴力等不正當手段獲取的證據材料。同時,《證據規定》第60條規定3種證據不能作為認定被訴具體行政行為合法的依據:(1)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在作出具體行政行為後或者在訴訟程序中自行收集的證據;(2)被告在行政程序中非法剝奪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享有的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權利所採取的證據;(3)原告或者第三人在訴訟程序中提供的、被告在行政程序中未作為具體行政行為依據的證據。
在此,要特別注意證據的關聯性與合法性的統一問題,二者不能背離。對案件事實有證明作用的證據材料不一定都具有合法性。比如採用非法手段或不正當手段取得的證據材料,雖然與案件有實質性的聯系,但其不具有合法性。
3.調查提取的證據必須是案件客觀存在的事實,即具有真實性
證據真實性是證據的基本特徵之一,證據的事實必須是客觀存在的事實。客觀性是指文化行政處罰的證據本身是客觀的、真實的,而不是想像的、猜測的和虛構的東西。證據的真實性是證據能夠成為定案依據的本質要求,它要求證據從內容到形式都是真實的,其內容要反映客觀事實,其形式能被人們所認識。因此,我們應當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從以下方面審核證據的真實性:
1)證據形成的原因。證據形成的原因是指證據本身的形成過程以及結果,它不包括證據形成之後的收集過程。即該證據已經形成並存在了的。通過分析證據形成的基本條件和不同特點,分析其真實性,證據的形成原因可以反映證據來源的可信程度。
2)發現證據時的客觀環境。檢查(勘察)發現證據時的客觀環境的主要目的是了解可能影響證據可靠性的客觀因素,從而鑒別證據的證明價值。比如時間、空間、物理、化學等因素都會影響證據的真實性。因此,對發現發現證據時的客觀環境的檢查(勘察)應特別注意全面觀察,綜合分析,防止片面性和主觀臆斷。
3)證據是否為原件、原物,復製品、復製件與原件、原物是否相符。應從以下兩個基本步驟進行審核:一是審核證據是否為原件、原物,目的是區分證據證明效力的大小。按照證據證明效力的優先秩序規定,原件、原物優於復印件、復製品,原始證據優於傳來證據。二是審核復印件、復製品與原件、原物在內容、形式、其他特徵是否相符,主要目的是辨別證據的真偽。
4)提供證據的人或者證人與當事人是否具有利害關系。有利害關系主要是指:敵視關系、友好關系等,可以表現為親屬關系、朋友關系和仇人關系等。查明利害關系主要證明人和提供證據的人與當事人是何種關系,以便為正確判斷證據真實性提供幫助,目的是區分證據證明力的大小。按照證據證明效力的優先秩序規定,其他證人證言優於當事人親屬關系。
5)影響證據真實性的其他因素。由於事物的復雜性,影響證據真實性的因素很多,不可能全部包羅在內,因此從法律上規定了對未列舉的違法情形,稱為兜底條款。證據是證明案件事實的核心,證據是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但不具有真實性的證據不能作為定案的依據。根據《證據規定》規定,對下列證據不具有真實性,不能作為定案的依據:(1)當事人無正當理由拒不提供原件、原物,又無其他證據印證,且不被對方當事人認可的復製品、復製件;(2)被當事人或者其他人進行技術處理而無法辯明真偽的證據;(3)不能正確表達意志的證人提供的證言。(4)不具有真實性的其他證據,如,證人根據其經歷所作的判斷、推測、評論等。
❾ 網路賭博怎麼定罪
一、網路賭博怎麼定罪
1、網路賭博犯罪的定罪標準是:
(1)行為人建立賭博網站並接受投注的;
(2)建立賭博網站並提供給他人組織賭博的;
(3)為賭博網站擔任代理並接受投注的;
(4)參與賭博網站利潤分成的。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
【賭博罪】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或者以賭博為業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
【開設賭場罪】開設賭場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組織參與國外賭博罪】組織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參與國外賭博,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二、網路賭博主要證據類型有哪些
1、遠程勘驗,偵查人員通過技術手段截獲賭博網站的代理賬號及登錄密碼,並獲取使用該賬號的IP地址,後在見證人的見證下使用該賬號登錄,查看其下線代理、參賭會員的數量和名稱,並通過選取起始日期生成綜合報表,顯示在選定時段內接受投注金額、代理占成比例、代理傭金比例及數額等情況。製作遠程勘驗記錄並刻錄光碟;
2、現場勘驗,偵查人員在扣押涉案電腦時,當場開機利用專業的分析軟體,查看該電腦的與涉案相關的存儲情況、瀏覽網頁的歷史記錄等,製作現場勘驗記錄並刻錄光碟;
3、電腦硬碟司法鑒定,由專業的司法鑒定機構對扣押的涉案電腦硬碟予以鑒定,對其中存儲的涉案信息予以提取,對通過該電腦打開過的部分賭博網站頁面予以恢復。需要說明的是,無論電腦硬碟的恢復鑒定或手機簡訊等內容的提取、恢復鑒定,相當依賴於鑒定設備與軟體,其提取或恢復的內容有一定的隨機性,甚至更換鑒定機構所得結論並不一致。
❿ 行政審批服務局現場勘查怎樣解決遠程勘察過程中行政相對人(申請方)的簽名問題
按常理,不僅要現場勘查,對於個體也好,企業也好,都會有定期的或者日常的巡查,所以你這個事想藏是肯定藏不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