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紅色文化檔案從什麼時候開始

發布時間:2022-09-10 04:52:58

A. 中央檔案館的紅色檔案歷史鏡鑒

自中國共產黨成立以來,領導中國人民進行革命斗爭所形成的重要革命歷史檔案,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中央和國家機關形成的重要檔案,被稱之為「紅色檔案」。
國家檔案局、中央檔案館利用部主任王紹忠向本刊記者介紹,這些檔案所具有的特殊性和重要性,決定了在提供利用方面不同於一般的要求。為此,黨和國家在不同歷史時期,根據實際情況,從檔案利用手續、審核、報批、利用方式等各方面,對中央檔案的提供利用工作作了具體而明確的規定。多年來,中央檔案館就是在嚴格執行這些規定的前提下開展檔案利用工作的,既保證了中央檔案在提供利用過程中的安全,同時又發揮了檔案的作用。 中央檔案館1959年10月正式開館。現收藏保管著1919年「五四」運動至1921年7月中國共產黨成立期間,中國新民主主義革命的先驅們從事新文化運動,在中國傳播馬克思主義,籌建中國共產黨等偉大革命活動中所形成的檔案;1921年7月中國共產黨成立以來,中共中央及其所屬機構和派出機關在各個時期活動中形成的檔案 。
本刊記者看到,這其中包括中國共產黨歷次全國代表大會、代表會議、特別會議,歷屆中央全會的檔案,中共中央發布的各種決議、決定、指示、通告等,中國共產黨與外國政黨的來往文電等等;自第二次國內革命戰爭起,相繼在各地成立的蘇維埃紅色政權、抗日民主政權、解放區民主政權形成的檔案 ;1949年10月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國務院及其各部委和各直屬機構、全國政協形成的檔案 ,其中包括籌備成立新中國的文件,歷次制定和修改《憲法》的文件,國務院發布的決議、決定、指示、命令以及國家制定的國民經濟計劃等;中華全國總工會、中華全國婦女聯合會、共青團中央等全國性人民團體形成的檔案;黨和國家主要領導人以及老一輩無產階級革命家、著名社會活動家的手稿、書信、日記等檔案和資料,其中數量最多、相對最完整的是毛澤東主席的手稿,共有4萬多件 。
據統計,截至2010年,中央檔案館共收藏檔案125萬卷,有1億多頁,案卷排架長度達13774米。另外還有照片16萬張,錄音、錄像磁帶16000多盤,電子檔案3900多盤。收藏報紙、期刊、圖書等資料234萬冊。這些檔案主要是從各個中央和國家機關接收而來,但也有的是從國內外的單位和個人手中徵集而來,或由個人主動捐贈而來。
「我館最早的一部分檔案,來自黨中央在上海時期建立的檔案庫,代號為『中央文庫』,正式名稱是『中央秘書處文件保管處』。」中央檔案館保管部主任許卿卿對本刊記者說,「中央文庫」的檔案包括有:1921年至1934年中央的各種文件材料和記錄;中央各部委、各區中央局、紅軍各部隊、蘇維埃政府機關和群眾團體向中央報送的材料;共產國際給中國共產黨的文件;旅歐、旅美等中共黨組織和團組織的文件材料;以及黨內書報刊物等。
在白色恐怖時期,雖然中央文庫負責人幾經變換,保存地點也不停地輾轉遷移,但這些檔案都始終得到了妥善保管。新中國成立後,在中央領導同志的指示下,1950年2月,中央文庫由專人負責清理登記並被安全押運到中央秘書處,成為1959年中央檔案館開館時中央檔案的重要組成部分。
此外,還有延安及西柏坡時期的檔案。「延安時期的檔案不僅有中央在延安所形成的檔案,還包括紅軍長征時攜帶的中央蘇區等5個根據地所產生的檔案(中華蘇維埃第一次全國代表大會的出版物、會議發言報告等)以及紅軍長征的有關材料等等。」許卿卿介紹說:「1948年中共中央到達西柏坡,中央秘書處在此期間,又接收了中央工委的檔案若干箱。1949年3月,中共中央遷往北平,延安和西柏坡時期的檔案由後任新中國第一任國家檔案局局長、中央檔案館館長的曾三率領轉移,安全無損地到達北京香山。」
中央檔案館保存的檔案,還包括從蘇聯接收的中共駐共產國際代表團檔案。1956年,蘇共召開第二十次代表大會,蘇共中央主動向中共中央提出,把保存在蘇聯的共產國際中共代表團檔案移交給中國。中共中央對蘇共的這一表示立即作出積極反應,派人前往蘇聯進行整理、清點、裝箱、封存,由蘇方將這批檔案送到北京。這些檔案內容包括中共駐共產國際代表團的會議記錄、部分代表團成員的手稿、發言記錄,中共一大至六大歷次代表大會的文件等等。這批檔案記錄了我黨早期的許多重大歷史事件,有些是國內檔案所沒有的。
除了紙質檔案外,中央檔案館還保存著錄音錄像檔案。本刊記者此次聆聽觀看的不同歷史時期四段珍貴錄音錄像資料——1924年孫中山《告諸同志》錄音;1954年9月15日毛澤東在第一屆全國人大第一次會議上致開幕詞;1975年1月13日周恩來在第四屆全國人大第一次會議上做政府工作報告;1988年鄧小平視察北京正負電子對撞機國家實驗室時的講話,都屬於這一范疇。
本刊記者采訪了解到,中央檔案館館藏檔案具有黨政檔案統一管理、檔案形成單位級別高、公文類檔案居多、均為中國共產黨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時期檔案、都是永久保管等特點。這些檔案主要是1990年以前形成的檔案,而較少有1990年後形成的檔案。 整理檔案,對檔案進行編目、鑒定與統計,是檔案館基礎工作的重要環節。做好這些工作,使檔案有規可循,有目可查,才能便於保管和利用。
1958年7月,在中央檔案館籌建期間,周恩來就對將要到中央檔案館工作的同志說:「到檔案館工作不僅要整理和保管好文件,更重要的是熟悉業務,多做些索引、目錄,使利用時查找方便,別找一個文件花半天工夫啊!」
中央檔案館開館後,針對利用與基礎工作的矛盾,1960年底中央檔案館提出:「以內部建設為基礎,以利用工作為主導,是解決這一矛盾的基本思想。檔案整理工作,應當是圍繞當前需要有重點地進行工作。」
本刊記者了解到,當時針對館藏檔案的狀況,中央檔案館把館藏檔案分為三類。第一類是有規有目,基本上可以查找利用;第二類是有規不可循,有目不可查;第三類是無規無目,無法查找利用的零散文件。對此,整理的相應具體辦法是:對於第一類,即使有些小毛病,也可以不重新整理。對於第二類,可以在原有整理的基礎上,進行部分的加工整理,但不打亂重整。對第三類,要認真進行整理,分清全宗,把文件按形成規律組卷、編目。總之,整理歷史檔案,不是根本不能動,而是要充分利用原有基礎,不打亂重整。
許卿卿對本刊記者介紹道,檔案的整理工作經歷了幾個不同的階段:
從建館後到1963年底,中央檔案館總計整理加工各種歷史檔案近10萬件,清理了歷史檔案150餘萬件,編制了檔案目錄,寫出了檔案全宗介紹或內容提要等參考資料。
從上世紀80年代初開始,隨著計算機技術的發展,中央檔案館更加重視檔案基礎工作,集中人力進行目錄資料庫的建庫工作,結合建庫進行檔案整理編目,經過十年的努力,檔案檢索從全部手檢達到部分目錄機檢。
1993年館局合並後,中央檔案館集中人力物力,花大力氣,對館藏零散檔案進行整理,呈現突出效果。隨著高科技的發展,中央檔案館正以檔案數字化為龍頭,積極開展檔案數字化,以此帶動檔案的整理工作,使檔案整理更加趨於規范。 「維護檔案的完整與安全,最大限度地延長檔案的壽命,長久地發揮檔案的作用,是檔案館的基本職能。」許卿卿表示。
為了維護檔案的長久安全,防止人為的和自然的有害因素對檔案的破壞,中央檔案館研究了許多長久保存檔案的辦法,採取了一些有效措施。
「最首要也是最基本的一點是,庫房條件的好壞,對檔案的安全保管關系極大。許卿卿說,「中央檔案館建有兩座適合於保管檔案的庫房,這就給安全保管檔案創造了好的條件。」
從本刊記者實地采訪觀察,中央檔案館檔案庫房具有三大特點:第一,外牆堅固,採用厚牆體,並使用了高效保溫、隔熱、防水的材料等;第二,檔案庫房內布局結構合理,安全、方便、適用;第三,庫房門窗緊閉,設置通風、去濕、降溫、採暖的設備可以控制庫內溫濕度。「整個庫房達到了防光、防潮、防霉、防塵、防火、防盜的要求。」許卿卿介紹說。
除此之外,中央檔案館還採取了多項安全保管措施。比如說,檔案提供利用,一律以復製件代替原件,確保檔案原件不受損壞。對檔案害蟲的防治,採用化學的、物理的多種辦法,殺蟲防蟲;對於破損檔案的修復,主要採取傳統手工托裱;陸續購進一批革命歷史報刊的影印本,對保護報刊原件,提高利用率,起了非常好的作用。
據本刊了解,為防止突發事件,特別是戰爭對檔案的損害,中央檔案館還提出必須製作多份檔案並要有多處保存地點,加之用縮微照相的方法將重要檔案復製成縮微膠卷、用數字化的方法把檔案復製成光碟、磁碟等,這就為檔案的多份、多庫保存奠定了基礎。

B. 長治市紅色文化遺址保護利用條例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紅色文化遺址的保護,促進紅色文化遺址的合理利用,弘揚紅色文化,傳承紅色基因,進行愛國主義和革命傳統教育,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英雄烈士保護法》《山西省紅色文化遺址保護利用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紅色文化遺址的調查、認定、保護、管理和利用,適用本條例。第三條本條例所稱紅色文化遺址,是指下列反映中國共產黨領導各族人民進行新民主主義革命,具有歷史價值、教育意義、紀念意義的遺址、舊址和紀念設施等:
(一)重要機構、重要會議、重要事件、重大戰役、重要戰斗的遺址或者舊址;
(二)重要人物和具有重要影響的烈士的故居、舊居、活動地、墓地;
(三)烈士陵園和紀念堂館、紀念碑亭、紀念雕塑、紀念塔祠等紀念設施;
(四)反映新民主主義革命的其他遺址、舊址和紀念設施等。第四條紅色文化遺址的保護利用堅持屬地管理、分級保護、合理利用的原則,確保紅色文化遺址的歷史真實性、風貌完整性和文化延續性。第五條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將紅色文化遺址保護利用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按照紅色文化遺址保護利用工作的實際情況,將紅色文化遺址調查、保護、修繕、利用和宣傳等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市、縣(區)人民政府可以設立紅色文化遺址保護專項資金。第六條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紅色文化遺址保護利用的組織領導,統籌協調解決紅色文化遺址保護利用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市、縣(區)人民政府文化和旅遊、退役軍人事務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指導、協調和監督本行政區域內的紅色文化遺址的保護利用工作。
發展和改革、財政、教育、公安、規劃和自然資源、新聞出版、廣播電視等有關部門以及史志研究機構,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紅色文化遺址的保護利用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配合做好紅色文化遺址的保護利用工作。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協助做好紅色文化遺址的保護利用工作。第七條市、縣(區)文化和旅遊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同級退役軍人事務行政主管部門、史志研究機構根據全省紅色文化遺址認定標准和辦法定期開展紅色文化遺址調查認定工作,並建立紅色文化遺址保護利用檔案。
鼓勵運用信息技術對紅色文化遺址進行文字、數據、圖片、視頻等資料的收集整理,建立以數字技術為基礎的紅色文化遺址檔案。第八條全市紅色文化遺址實施名錄管理。
縣(區)人民政府文化和旅遊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同級退役軍人事務行政主管部門、史志研究機構,根據紅色文化遺址調查認定的實際情況向市文化和旅遊行政主管部門申報紅色文化遺址保護建議名單。市文化和旅遊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退役軍人事務行政主管部門、史志研究機構審核,經市人民政府批准後,由市文化和旅遊行政主管部門上報省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門。
紅色文化遺址保護名錄需要調整的,由市文化和旅遊行政主管部門會同退役軍人事務行政主管部門和史志研究機構組織專家進行論證,提出調整意見,及時報送省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門。第九條縣(區)文化和旅遊、退役軍人事務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紅色文化遺址保護名錄公布之日起六個月內,完成對已公布的紅色文化遺址永久性保護標志的設置。
紅色文化遺址永久性保護標志內容應當包括遺址名稱、保護級別、史實說明、認定機關、認定日期、保護責任人等。永久性保護標志製作標准由市文化和旅遊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退役軍人事務行政主管部門統一規定。第十條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將紅色文化遺址的保護利用納入國土空間規劃。
文化和旅遊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退役軍人事務、規劃和自然資源等部門根據全省紅色文化遺址保護總體規劃,結合本行政區域內紅色文化遺址保護利用需要,制定紅色文化遺址保護利用專項規劃。第十一條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紅色文化遺址的保護需要以及周圍環境的歷史和現實情況,依法合理劃定遺址保護范圍和建設控制地帶。第十二條在紅色文化遺址保護范圍內不得從事下列行為:
(一)擅自拆除、改(擴)建紅色文化遺址;
(二)生產或者儲存易燃、易爆、放射性、腐蝕性危險物品;
(三)排放污染物,傾倒、焚燒垃圾和其他廢棄物;
(四)採石、采礦、爆破、開荒、挖掘、取土;
(五)在紅色文化遺址本體及其附屬設施上刻劃、塗抹;
(六)損毀或者擅自移動、拆除紅色文化遺址保護標志、紀念標志;
(七)其他影響、危害、破壞紅色文化遺址安全和環境的行為。

C. 寧德市紅色文化遺存保護條例

第一條為了加強紅色文化遺存的保護與管理,傳承紅色基因,弘揚紅色文化,進行愛國主義和革命傳統教育,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英雄烈士保護法》以及《福建省文物保護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紅色文化遺存的調查、認定、保護、管理和利用,適用本條例。紅色文化遺存屬於文物的,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的有關規定。第三條本條例所稱紅色文化遺存,是指新民主主義革命時期中國共產黨團結帶領各族人民進行的重要歷史活動的遺址、遺跡和實物。主要包括:

(一)重要機構、重要會議的舊址;

(二)重要人物故居、舊居、活動地及其遺物;

(三)與重要事件和重大戰斗有關的遺址、遺跡和代表性實物;

(四)反映革命歷史、革命精神的重要文獻資料和代表性實物;

(五)具有重要影響的烈士事跡發生地或者墓地;

(六)其他與紅色文化相關的具有代表性的遺址、遺跡和實物。第四條紅色文化遺存的保護,應當遵循保護為主、搶救第一、屬地管理、合理利用的原則,確保紅色文化遺存真實、完整和安全。第五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紅色文化遺存保護事業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國土空間規劃,統籌協調紅色文化遺存保護工作中的重大問題,並將紅色文化遺存保護工作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建立與經濟發展相適應的經費保障機制,設立紅色文化遺存保護專項資金。專項資金的使用和管理辦法,由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會同文化和旅遊、黨史方誌、民政、退役軍人事務等主管部門制定。第六條市、縣(市、區)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負責指導、協調和監督本行政區域內的紅色文化遺存的保護管理工作。

市、縣(市、區)黨史方誌、發展和改革、教育、民族宗教、公安、民政、財政、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住房和城鄉建設、退役軍人事務、消防救援、城市管理、檔案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紅色文化遺存保護的相關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按屬地原則做好紅色文化遺存的保護工作。

村民委員會、社區居民委員會協助做好紅色文化遺存保護工作。第七條市、縣(市、區)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應當會同黨史方誌、民政、退役軍人事務等部門開展紅色文化遺存普查工作,根據遺存重要程度,建立遺存普查檔案。

對普查中發現存在重大險情的紅色文化遺存,應當及時開展搶救性保護和修復;對新發現的紅色文化遺存,應當依照本條例及時予以認定並納入保護管理范圍。第八條本市紅色文化遺存實施名錄管理。縣(市、區)人民政府根據紅色文化遺存普查的實際情況向市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申報紅色文化遺存名單。經專家論證,市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審核後,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紅色文化遺存保護名錄需要調整的,由市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組織專家進行論證,提出審查意見,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第九條縣(市、區)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應當在紅色文化遺存保護名錄公布之日起六個月內,完成對已公布的不可移動紅色文化遺存保護標志的設置。保護標志內容應當包括遺存名稱、保護級別、史實說明、認定機關、認定日期、保護責任人等。保護標志製作標准由市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統一規定。第十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應當會同黨史方誌、民政、退役軍人事務等部門在本條例實施後一年內編制紅色文化遺存保護利用專項規劃,經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報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第十一條不可移動紅色文化遺存實施原址保護。因公共利益需要進行項目建設,不可移動紅色文化遺存無法實施原址保護的,可以實施遷移異地保護,屬於文物的,建設單位應當依法履行報批手續;不屬於文物的,建設單位應當徵求當地文化和旅遊、黨史方誌、民政、退役軍人事務主管部門意見,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第十二條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不可移動紅色文化遺存的保護需要以及周圍環境的歷史和現實情況,依法合理劃定遺存保護范圍。

在不可移動紅色文化遺存的保護范圍內,不得建設污染紅色文化遺存的建築物、構築物以及其他設施。對紅色文化遺存造成污染的建築物、構築物以及其他設施,應當限期治理。

在不可移動紅色文化遺存的保護范圍內進行工程建設,不得破壞紅色文化遺存的歷史風貌;屬於文物保護單位的,工程建設方案應當依法履行報批手續;不屬於文物保護單位的,工程建設方案應當徵求同級文化和旅遊、黨史方誌、民政、退役軍人事務主管部門意見。

D. 陽泉市紅色文化資源保護傳承條例

第一章總 則第一條為了加強紅色文化資源的保護和傳承,發揚紅色傳統,傳承紅色基因,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紅色文化資源的保護和傳承適用本條例。第三條紅色文化資源保護傳承應當堅持依法保護、科學管理、合理利用、教育引導、永續傳承的原則。第四條市、縣(區)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紅色文化資源保護傳承工作,將紅色文化資源保護傳承工作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協助做好轄區內紅色文化資源保護傳承工作。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配合做好紅色文化資源保護傳承的宣傳、教育和引導工作。第五條5月4日為本市建市紀念日,每年五月為紅色文化資源保護傳承宣傳月。第六條文化和旅遊、退役軍人事務、規劃和自然資源、公安、城市管理等部門和單位,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紅色文化資源保護傳承工作。第七條任何組織和個人有權對損毀、侵佔、破壞、污損紅色文化資源的行為和以歪曲、貶損、醜化等方式利用紅色文化資源的行為進行勸阻、舉報。第八條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表彰和獎勵在紅色文化資源保護傳承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第二章保護和管理第九條市、縣(區)人民政府文化和旅遊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同級退役軍人事務行政主管部門、檔案和史志研究機構定期開展紅色文化資源調查認定工作;運用信息技術進行文字、數據、圖片、視頻等資料的收集整理,建立以數字技術為基礎的紅色文化資源檔案。
市、縣(區)人民政府文化和旅遊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紅色文化資源保護信息管理資料庫。第十條市、縣(區)人民政府文化和旅遊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同級退役軍人事務行政主管部門、檔案和史志研究機構根據紅色文化資源調查認定的實際情況,確定備選名單,按照有關規定經批准後,由市、縣(區)人民政府公布本級紅色文化資源保護名錄。
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在列入保護名錄的有關紅色文化資源設置保護標志。第十一條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紅色文化資源保護的需求,合理劃定保護范圍。第十二條在列入保護名錄的紅色文化資源保護范圍內,不得從事下列行為:
(一)在舊址、遺址、故居、舊居上刻劃、塗抹;
(二)擅自設置、刻劃、塗抹、損毀、移動、拆除紅色文化資源保護標志;
(三)傾倒、焚燒垃圾和其他廢棄物;
(四)採石、采礦、挖沙、開荒、砍伐、取土;
(五)生產、儲存或者使用易燃、易爆、腐蝕性等物品;
(六)擅自進行建設工程或者爆破、鑽探、挖掘等作業;
(七)擅自改建、擴建、遷移、損毀、拆除舊址、遺址、故居、舊居;
(八)以歪曲、貶損、醜化等方式利用紅色文化資源;
(九)其他影響、危害、破壞紅色文化資源的行為。第十三條紅色文化資源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使用人為紅色文化資源保護責任人。
保護責任人不明確的,由市、縣(區)人民政府文化和旅遊行政主管部門確定。第十四條紅色文化資源保護責任人應當履行下列責任:
(一)進行日常保養、維護;
(二)落實安全防護措施,及時消除自然、人為因素引起的安全隱患;
(三)發現重大險情或者隱患,立即向有關部門報告並採取相應搶救保護措施;
(四)發現破壞紅色文化資源行為的,及時制止、保護現場,並向有關部門報告;
(五)配合有關部門進行日常檢查和宣傳教育;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保護責任。第十五條市、縣(區)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相關單位應當按照紅色文化資源保護傳承的實際需要,加強專業人員培養和隊伍建設,提高職業素養和服務能力。第十六條紅色文化資源養護、修繕費用由保護責任人承擔。
保護責任人養護、修繕能力不足的,可以向市、縣(區)人民政府申請支持。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第十七條國有紅色文化資源應當向公眾免費開放。
除法律規定不宜公開的外,紅色文化資源檔案和相關數據信息應當向社會公開,便於公眾查詢。第十八條鼓勵單位和個人將收藏的紅色文化資源捐贈或者出借給收藏、研究單位進行展覽和研究。收藏、研究單位應當尊重捐贈人或者出借人的意願,對捐贈或者出借的物品妥善收藏、保管和展示。

E. 紅色檔案是什麼意思

紅色其實就是老紅軍,紅色一般都是指我國偉大的共產黨。
紅色檔案就是共產黨的一些光輝事跡。

F. 固原市紅色文化遺址保護條例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加強紅色文化遺址保護,促進紅色文化遺址資源合理利用,傳承紅色基因,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共文化服務保障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紅色文化遺址的認定、保護、利用及其管理,適用本條例。

列入文物保護的紅色文化遺址,文物保護法律、法規已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三條本條例所稱紅色文化遺址是指新民主主義革命時期,中國共產黨領導各族人民進行革命活動所遺留的具有紀念教育意義或者史料價值的重要歷史活動場所、遺址、遺跡、實物及其紀念設施。包括:

(一)具有紀念意義、教育意義或者史料價值的場所、史跡、文獻資料、實物和代表性建築等;

(二)重要人物故居、舊居、住宿地、活動地;

(三)重大戰役戰斗遺址、遺跡和具有重要影響的烈士事跡發生地或者烈士紀念設施;

(四)重要機構舊址;

(五)紅色紀念館、紀念碑、紀念亭、紀念園等;

(六)其他與紅色文化相關的具有代表性的遺址、遺跡、文獻資料和實物。第四條紅色文化遺址保護應當遵循保護為主、合理利用的原則,維護紅色文化遺址本體安全,保持歷史真實、風貌完整和文化延續。第五條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指導和監督紅色文化遺址保護管理工作。

縣(區)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紅色文化遺址保護、管理、修繕、利用工作。

發展改革、退役軍人事務、教育、民政、財政、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住房和城鄉建設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紅色文化遺址保護管理的相關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村(居)民委員會在文化行政主管部門指導下,協助做好本轄區紅色文化遺址的保護管理工作。第六條鼓勵單位和個人捐贈與紅色文化遺址保護有關的文獻資料和實物。

鼓勵單位和個人以投資、捐助、捐贈等方式保護紅色文化遺址。第七條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加強紅色文化及紅色文化遺址保護的宣傳教育,新聞媒體應當加強紅色文化及紅色文化遺址保護的公益宣傳。第八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檢舉和制止破壞紅色文化遺址的行為。第二章申報認定第九條 紅色文化遺址實行保護名錄管理。紅色文化

遺址保護名錄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意見報市人民政府批准認定後向社會公布,並報上級文化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第十條縣(區)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開展紅色文化遺址普查和專項調查,建立紅色文化遺址檔案和信息管理資料庫。第十一條已公布為文物保護單位的紅色文化遺址應當列入保護名錄。尚未公布為文物保護單位的紅色文化遺址按照下列程序列入保護名錄:

(一)申報。縣(區)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門對轄區內的紅色文化遺址進行初審,提出審核意見,報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門。

(二)評審。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門對申報列入保護名錄的紅色文化遺址進行復核和評估,並向社會公示,公示期不少於三十天。

(三)認定。市人民政府對文化行政主管部門提交的紅色文化遺址保護名錄予以認定,向社會公布。第十二條單位或者個人認為紅色文化遺址未列入保護名錄的,可以向當地文化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建議,並提供相關依據。第三章保護管理第十三條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將紅色文化遺址保護列為公共文化建設的重要內容,所需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第十四條文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編制紅色文化遺址保護專項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編制城鄉規劃、土地總體利用規劃等涉及紅色文化遺址保護的,應當徵求文化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第十五條對已經列入保護名錄的紅色文化遺址,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劃定保護范圍,確定保護內容和保護措施。第十六條紅色文化遺址保護范圍應當設立保護標志。保護標志內容主要包括紅色文化遺址名稱、史實說明、認定機關、公布日期、保護責任人等。第十七條紅色文化遺址及其保護范圍內不得從事下列活動:

(一)擅自改建、遷移、拆除紅色文化遺址的;

(二)在紅色文化遺址及其附屬設施上刻劃、塗污或者張貼廣告的;

(三)污損、損壞或者擅自移動、拆除保護標志的;

(四)未經批准建設與紅色文化遺址保護無關的建築物、構築物的;

(五)堆放易燃、易爆、易腐蝕性等危險品或者排放污染物的;

(六)傾倒、焚燒垃圾或者其他廢棄物的;

(七)採石、采礦、取土、毀林、開荒、射擊、狩獵、圈養、建墓、爆破、鑽探、挖掘的;

(八)其他對紅色文化遺址造成破壞性影響的。

G. 南京市紅色文化資源保護利用條例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加強紅色文化資源的保護利用,發揚革命傳統,傳承紅色基因,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英雄烈士保護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紅色文化資源的調查和認定、保護和管理、傳承和利用,適用本條例。第三條本條例所稱紅色文化資源,是指中國共產黨領導中國人民在革命、建設、改革時期和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新時代偉大實踐中,將馬克思主義基本原理和中國具體實際相結合形成的物質形態和非物質形態的先進文化資源。第四條紅色文化資源保護利用工作應當遵循黨委領導、政府負責、部門協同、社會參與的原則。堅持全面保護、重點保護,統籌推進搶救性保護與預防性保護、本體保護與周邊環境保護;堅持合理利用、創新發展,突出社會效益,強化教育功能,最大限度保持和呈現紅色文化資源的歷史真實性、風貌完整性和文化延續性。第五條市、區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區管理機構應當加強本行政區域內紅色文化資源保護利用工作的組織領導,將紅色文化資源保護利用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在黨史、文化和旅遊等部門指導下,協助做好本轄區內紅色文化資源的保護利用工作。第六條文化和旅遊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紅色文化資源調查認定、標識管理、保護責任人制度落實、紅色旅遊產業發展等工作。
規劃和自然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不可移動紅色文化資源的規劃管理。
民政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紅色地名審核,監督地名使用、地名標志設置和管理,加強紅色文化資源志願者隊伍建設和志願服務管理,指導紅色文化資源捐贈工作。
退役軍人事務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英雄烈士紀念設施保護利用工作。
教育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在各級各類學校開展紅色文化宣傳和教育,促進學校紅色文化建設工作。
公安、財政、住房保障和房產、交通運輸、城鄉建設、城市管理、應急管理、地方誌、檔案館等部門單位,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紅色文化資源保護利用相關工作。
工會、共青團、婦聯等人民團體應當發揮各自優勢,組織開展相關紅色文化資源保護利用工作。第七條本市建立紅色文化資源保護利用聯席會議制度,統籌紅色文化資源保護利用工作,協調跨部門重大事項,研究解決保護利用工作中的重要問題,督促落實紅色文化資源保護利用的重要工作。
聯席會議由宣傳、黨史、文化和旅遊、規劃和自然資源、民政、退役軍人事務、教育、公安、財政等部門和網信、地方誌、檔案等機構組成。聯席會議辦事機構設在宣傳部門。第八條本市設立紅色文化資源保護利用專家委員會,負責對資源認定和分級、專項規劃編制等事項進行論證和評審。專家委員會由黨史、文化、文物、規劃、教育、檔案等領域專業人士組成。第九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有保護紅色文化資源的義務,有權對破壞、損毀或者歪曲、醜化、褻瀆紅色文化資源的行為進行勸阻、制止、檢舉或者控告。
市、區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區管理機構應當對紅色文化資源保護利用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第二章調查和認定第十條文化和旅遊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黨史、規劃和自然資源、民政、退役軍人事務等部門組織開展本行政區域內紅色文化資源調查、收集、整理工作,做好實物史料和口述資料的搶救性保護,建立紅色文化資源電子檔案資料庫。第十一條檔案館、博物館、紀念館、圖書館等收藏研究機構應當加強紅色文化資源資料、實物的徵集工作。
鼓勵單位和個人將文獻資料、紀念物品等紅色文化資源依法捐贈或者出借給收藏研究機構。收藏研究機構應當尊重捐贈人或者出借人的意願,對捐贈物或者出借物妥善收藏、保管和展示,並向捐贈人或者出借人頒發證書。第十二條市文化和旅遊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黨史、規劃和自然資源、民政、退役軍人事務等部門,制定本市紅色文化資源認定和分級標准,報市紅色文化資源保護利用聯席會議審定。第十三條根據資源調查、收集、整理情況,區、江北新區文化和旅遊行政主管部門會同黨史部門提出紅色文化資源認定建議名單,經區人民政府、江北新區管理機構同意後報送市紅色文化資源保護利用聯席會議。
市紅色文化資源保護利用聯席會議應當組織專家委員會進行資源認定和級別評審,提出紅色文化資源名單,由市人民政府核定後公布。
有關單位和個人可以向文化和旅遊行政主管部門、黨史部門提出紅色文化資源認定申請,認定程序參照前款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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