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為保護我國文化遺產提3條建議
文化遺產是民族乃至全人類不可多的文化資源,要做好文化遺產保護工作,擬提供以下建議:
一、理順文化遺產管理體制。目前,文化遺產被部門分割嚴重,大多數歷史物質文化遺產歸國家文物局及各級文物主管部門管理,而非物質文化遺產則歸文化部非遺司管理,宗教類物質文化遺產歸宗教部門管,自然文化遺產歸建設部管等,政出多門,各自為政,不利於對文化遺產的統籌管理。
二、創新文物保護和利用的模式,深化改革,擴大開放,鼓勵全社會力量興辦文化遺產事業,改變政府「單打一」現狀。
三、加大財政經費投入。目前,文化遺產保護經費短缺是制約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的「瓶頸」,相比經濟建設和社會改變帶來的對包括大遺址、民族文化的破壞,文化遺產的脆弱性和急迫性更加突出,政府加大財政資金投入責無旁貸。
2. 我們該怎麼保護我國的自然與文化遺產
1.延續歷史,傳承文化,切實保護遺產的真實性和完整性。 世界文化遺產的意義和價值,主要體現為獨特的創造性和對特定歷史時期文化的典型表現性。因此,保持真實性和整體性是兩個基本要素。應在遺產地風貌區保護、文物修繕等方面注意堅持這兩條原則,防止過度開發、「修舊如新」等傾向。 北京舊城整體保護仍面臨嚴峻形勢。故宮緩沖區雖然已經劃定,《皇城保護規劃》和《北京城市總體規劃》也已公布實施,但能否落實是關鍵。政府必須下決心堅決遏制住舊城內目前依然十分強勁的房地產開發勢頭,切實加強對故宮緩沖區的保護,切實落實《總規》提出的對舊城實行「整體保護」的原則,真正保護好故宮這份人類共同的文化遺產。 2.明確管理主體,加快遺產保護立法。 目前北京的遺產地存在管理部門分散、各行其是的現象。應學習借鑒國際上的先進經驗,抓緊研究遺產地管理體制的改革,盡快建立起符合我國國情的專門的世界遺產保護機構和科研機構。 新修訂的《文物保護法》是目前做好世界文化遺產保護的重要法律依據,必須堅決貫徹落實好。北京市已公布《長城保護管理辦法》,使長城保護在法制建設上大大前進一步。其他遺產地的專項立法亦應加快步伐,使遺產保護真正做到有法可依。 3.合理開發,適度利用。 強調歷史文化遺產的保護性、社會公益性和傳世性,已成為越來越多的國家的共識。在這方面,我們應盡快「與世界接軌」,堅決扭轉將世界遺產的性質界定成「旅遊資源」的錯誤傾向,更不能將遺產保護地變成經濟開發區。應限定每天的參觀人數,更新「單純追求門票收入」等陳舊管理理念。市政府有關部門和區縣應在科學發展觀為指導,放寬眼界,大膽決策,逐步通過體制和機制改革,改變公益性管理單位差額補貼的經濟運行方式,保護經費由政府全額撥款,從根本上解決長期保護與眼前利用間的矛盾。 4.保護技術有待提高。 我國遺產地的高層管理人才以及專業技術人員缺乏,保護技術相對落後,亟待提高。應加強國際間的交流合作,重視引進先進保護技術和手段,鼓勵遺產地專業技術人員進行科技創新,探索適應我國、我市情況的新技術、新方法。 5.加強研究,擴大宣傳教育。 世界遺產保護是群眾性事業,應擴大宣傳,積極發動和吸引更多的人共同參與。應重視和發揮志願者及民間社會組織在遺產保護工作中不可替代的作用;充分發揮首都優勢,整合中央和地方科研力量,開展對各遺產地乃至整個世界遺產保護事業的研究,組織編纂出版一批有較高理論價值的專著;加強對青少年的教育,提高他們保護、珍愛祖國文化遺產的自覺意識。北京師大附中組織學生調查北京世界遺產現狀,與專家座談,撰寫論文,這一經驗值得總結推廣。 6.作好後備項目的申遺准備工作。 在防止「重申輕保」偏向的同時,要作好新項目申遺的准備工作,「以申促保,以保備申」,使申遺的准備工作做得更加扎實、有序。
3. 我們該怎樣保護我國的自然與文化遺產
保護自然:做你身邊力所能及的事啊.少用塑料的製品.節省紙張的消耗.不用一次性筷子,不亂扔垃圾,少用空調......雖說都是小事,但都是我們保護環境最能做到的方法。愛護環境,保護花草、樹木,小動物。
文化遺產 :長期以來,政府主管部門和一些專家學者總是強調對傳統文化、歷史文化遺產要利用和改造,甚至還希望通過普及達到保存文化遺產的目的。如最近有人認為白先勇改編的青春版《牡丹亭》對崑曲的普及起了很大作用,有利於崑曲的保存。盡管他們用心良苦,卻沒有走出對保存文化遺產的誤區,都沒有明白一個基本的道理———利用、改造、普及代替不了保護。
一種文化,無論是物質的還是非物質的,被確定為世界級或國家級的遺產,固然是由於它的重要性,但一般來說,都只是魯殿靈光,世界上絕無僅有,並且已是日薄西山,如果不採取特別的保護措施,聽任它自生自滅,將不久於世間。要是它在世界上有不少同類,還有很強的生命力,就不必專門保護了。所以對這些遺產應該以保護為主,只是在確保其長期安全的前提下,才能有限度地加以利用。別指望它們能自負盈虧,更不應該當成搖錢樹。
其次,多數文化遺產之所以珍貴,並不在於它在今天還有多少用處,或者還有多少優點,而是因為它是人類歷史文化的一部分,通過它能了解我們的歷史和過去的文化。例如有些古建築,用今天的科學技術水平來看,已經談不上先進,今天也沒有什麼人願意住在裡面了,如果只從利用角度,就找不到保存的理由。又如湖南江永一帶流傳的女書,是在特定條件下形成的流傳於婦女中的文字。如果一定要講利用,莫非讓今天的婦女回到受歧視地位和被封閉的環境中去?否則為什麼不能和男人一樣使用通行的文字呢?還有一些民間手工技藝,其產品當然不如機器製品那樣價廉物美,要是只考慮實用就只能被淘汰,難道就不要保護了?
既然如此,改造似乎是不可避免的。但任何改造都是對原物的不同程度的破壞,所以對於需要絕對保護的文化遺產是萬萬使不得的。否則,改造成功之日,就是遺產毀滅之時。1949年以來對傳統戲曲、地方戲曲的不斷改造,結果是使相當大一部分戲目、曲目、演技、道具從此失傳。當然,人類要不斷改造舊事物,但這不適用於文化遺產。遺產本身是不能改造的,否則就不成其為遺產。但在遺產的安全有保障的前提下,對遺產這種形式和內容是可以改造的。青春版《牡丹亭》無疑是對牡丹亭原本的改造,即使青春版取得了百分之百的成功,也不能因此就丟了原本,或者使所有的崑曲演員都演青春版,就像當年演樣板戲一樣。所以必須有一部分遺產盡可能原汁原味地保存、傳播原來的文化,不受改造的影響。
改造還應講究成本,注重實效,不能為改造而改造。例如,上海曾對石庫門建築進行改造,北京對胡同和四合院作過改造,據說都取得成功,其實既得不償失,又起不到保護的作用。改造後的建築成了四不像,已不能代表原來的建築。花的錢不會少,今後維修也比新建築麻煩,居住條件還不如新建築。所以要保護就不應作任何改變,要改造還不如拆了重建。
至於普及,當然是最理想的,可惜完全不可能。一種文化之所以成了遺產,必須人為加以保護,就是因為已經失去了存在的物質和精神基礎,或者已經不適應社會發展的需要。要是沒有當年的清朝帝後皇室、達官貴人、八旗子弟的愛好,進京的徽班能發展成為號稱「國劇」的京劇嗎?而如今的高官富人中還能形成這樣一個群體嗎?至於普通民眾的愛好,固然會受到上層的影響,但更主要的是實際需要。在沒有什麼選擇條件的情況下,他們只能隨大流,如北方人聽京劇、大鼓,江南人聽評彈、崑曲、滑稽。到了娛樂方式多樣、媒體日新月異的時代,再要他們固守著這一兩種方式顯然是不可能的。我們不是曾經出現過幾億中國人唱革命樣板戲的盛況嗎,結果如何?
還應該看到,作為遺產而存在的藝術,或者過於高雅,或者已經不適合今人的生活情趣和節奏,想普及也普及不了。例如古琴,真正能聽懂的人不會多,操琴的高手更屈指可數。又如崑曲,唱詞全部使用古雅的文言文,就是人文學科的知識分子也未必看得懂,更不用說聽得懂。先師譚其驤先生年輕時就鍾愛崑曲,晚年還在家中舉辦「同期」(邀集曲友一起唱曲,有笛師伴奏)。我曾經問他當初是如何學的,他說得跟著笛師「拍曲」,一首曲得跟唱50~100遍才能學會。我又問,如果聽人家唱自己不會的曲子能否知道在唱什麼,他說聽不懂。像他這樣聽了唱了一輩子崑曲的人,也只能欣賞自己熟悉的曲子。今天怎麼可能普及到比他們這代人古文基礎差、選擇餘地比他們大、工作和生活節奏比他們快的年輕人中去?先師曾向我普及過,我有自知之明不敢接受。其實現在所謂「普及」,不過是學會幾首曲子,或者不時聽聽錄音,要靠這樣的「普及」基礎來保護崑曲,使之不致湮滅,顯然是不可能的。
所以當務之急是保護,無條件地保護。首先是使現存的不至毀滅和消失,充分運用照相、錄音、錄像、復制等手段,將聲音、形象、實物盡可能完整地保存下來,對原始資料不得作任何改變。更重要的是要確定該保護的人,將他們定為「國寶」或「市(省)寶」,讓他們衣食無憂,延年益壽。他們不必考慮創收或經濟效益,只要將自己所掌握的那一部分文化遺產流傳下來。有條件的話,招幾名學生,帶幾個徒弟,一代代往下傳。至於利用、改造、創新或普及的事,交給其他人去做。
累死我了!!!希望對你有幫助吧。。。。
4. 我們應該怎樣保護我國的自然與文化遺產
.延續歷史,傳承文化,切實保護遺產的真實性和完整性。 世界文化遺產的意義和價值,主要體現為獨特的創造性和對特定歷史時期文化的典型表現性。因此,保持真實性和整體性是兩個基本要素。應在遺產地風貌區保護、文物修繕等方面注意堅持這兩條原則,防止過度開發、「修舊如新」等傾向。 北京舊城整體保護仍面臨嚴峻形勢。故宮緩沖區雖然已經劃定,《皇城保護規劃》和《北京城市總體規劃》也已公布實施,但能否落實是關鍵。政府必須下決心堅決遏制住舊城內目前依然十分強勁的房地產開發勢頭,切實加強對故宮緩沖區的保護,切實落實《總規》提出的對舊城實行「整體保護」的原則,真正保護好故宮這份人類共同的文化遺產。 2.明確管理主體,加快遺產保護立法。 目前北京的遺產地存在管理部門分散、各行其是的現象。應學習借鑒國際上的先進經驗,抓緊研究遺產地管理體制的改革,盡快建立起符合我國國情的專門的世界遺產保護機構和科研機構。 新修訂的《文物保護法》是目前做好世界文化遺產保護的重要法律依據,必須堅決貫徹落實好。北京市已公布《長城保護管理辦法》,使長城保護在法制建設上大大前進一步。其他遺產地的專項立法亦應加快步伐,使遺產保護真正做到有法可依。 3.合理開發,適度利用。 強調歷史文化遺產的保護性、社會公益性和傳世性,已成為越來越多的國家的共識。在這方面,我們應盡快「與世界接軌」,堅決扭轉將世界遺產的性質界定成「旅遊資源」的錯誤傾向,更不能將遺產保護地變成經濟開發區。應限定每天的參觀人數,更新「單純追求門票收入」等陳舊管理理念。市政府有關部門和區縣應在科學發展觀為指導,放寬眼界,大膽決策,逐步通過體制和機制改革,改變公益性管理單位差額補貼的經濟運行方式,保護經費由政府全額撥款,從根本上解決長期保護與眼前利用間的矛盾。 4.保護技術有待提高。 我國遺產地的高層管理人才以及專業技術人員缺乏,保護技術相對落後,亟待提高。應加強國際間的交流合作,重視引進先進保護技術和手段,鼓勵遺產地專業技術人員進行科技創新,探索適應我國、我市情況的新技術、新方法。 5.加強研究,擴大宣傳教育。 世界遺產保護是群眾性事業,應擴大宣傳,積極發動和吸引更多的人共同參與。應重視和發揮志願者及民間社會組織在遺產保護工作中不可替代的作用;充分發揮首都優勢,整合中央和地方科研力量,開展對各遺產地乃至整個世界遺產保護事業的研究,組織編纂出版一批有較高理論價值的專著;加強對青少年的教育,提高他們保護、珍愛祖國文化遺產的自覺意識。北京師大附中組織學生調查北京世界遺產現狀,與專家座談,撰寫論文,這一經驗值得總結推廣。 6.作好後備項目的申遺准備工作。 在防止「重申輕保」偏向的同時,要作好新項目申遺的准備工作,「以申促保,以保備申」,使申遺的准備工作做得更加扎實、有序。
5. 中國有哪些世界遺產我們該怎樣保護我國的自然與文化遺產
中國於1985年12月12日成為聯合國教科文組織世界遺產委員會成員國。 截止2014年6月25日第38屆世界遺產大會結束,中國共計擁有47項世界遺產。其中世界文化遺產33項,世界自然遺產10項,文化和自然雙重遺產4項。遺產總數名列世界第2位,僅次於義大利的50項。
世界文化遺產(33項)
1.明清皇宮(北京故宮(北京),1987.12 ;沈陽故宮(遼寧),2004.7)
2.秦始皇陵(陝西,1987.12)
3.敦煌莫高窟(甘肅,1987.12)
4.周口店北京人遺址(北京,1987.12)
5.長城(北京,1987.12;遼寧九門口長城(水上長城)2002.11)
6.武當山古建築群(湖北,1994.12)
7.拉薩布達拉宮歷史建築群(西藏,1994.12;大昭寺,2000.11;羅布林卡,2001.12)
8.承德避暑山莊及其周圍寺廟 (河北,1994.12)
9.曲阜孔府、孔廟、孔林(山東,1994.12)
10.廬山國家公園 (江西,1996.12)
11.平遙古城(山西,1997.12)
12.蘇州古典園林(江蘇,拙政園、網師園、留園和環秀山莊,1997.12;藝圃、藕園、滄浪亭、獅子林和退思園,2000.11)
13.麗江古城(雲南,1997.12)
14.北京皇家園林--頤和園 (北京,1998.11)
15.北京皇家祭壇--天壇(北京,1998.11)
16.大足石刻(重慶,1999.12)
17.皖南古村落——西遞、宏村 (安徽,2000.11)
18.明清皇家陵寢(明顯陵(湖北)、清東陵(河北)、清西陵(河北),2000.11 ;明孝陵(江蘇)、十三陵(北京),2003.7 ;盛京三陵(遼寧),2004.7)
19.龍門石窟(河南,2000.11)
20.青城山和都江堰 (四川,2000.11)
21.雲岡石窟 (山西,2001.12)
22.高句麗王城、王陵和貴族墓葬(吉林,遼寧;2004.7.1)
23.澳門歷史城區(澳門,2005)
24.殷墟(河南,2006.7.13)
25.開平碉樓與村落(廣東,2007.6.28)
26.福建土樓 (福建,2008.7.7)
27.五台山(山西,2009.6.26)
28.登封「天地中心」歷史建築群(河南,2010.8.2)
29.杭州西湖文化景觀(浙江,2011.6.29)
30.元上都遺址(內蒙古,2012.7.6)
31.紅河哈尼梯田文化景觀 (雲南,2013.6.22)
32.絲綢之路:長安-天山廊道的路網 (陝西、河南、甘肅、新疆,2014.6.22)
33.大運河 (北京、天津、河北、山東、河南、安徽、江蘇、浙江,2014.6.22)
世界自然遺產(10項)
1.黃龍風景名勝區(四川,1992.12)
2.九寨溝風景名勝區(四川,1992.12)
3.武陵源風景名勝區(湖南,1992.12)
4.雲南三江並流保護區(雲南 ,2003.7)
5.四川大熊貓棲息地——卧龍、四姑娘山和夾金山 (四川,2006.7)
6.中國南方喀斯特(雲南石林、貴州荔波、重慶武隆,2007.6.29;廣西環江與桂林,重慶南川、貴州施秉,2012.6.22)
7.三清山國家公園(江西,2008.7.7)
8.中國丹霞(貴州赤水、福建泰寧、湖南崀山、廣東丹霞山、江西龍虎山、浙江江郎山,2 010.8)
9.澄江化石遺址 (雲南,2012.7.6)
10.新疆天山 (新疆,2013.6.21)
世界文化自然雙重遺產(4項)
1.泰山(山東,1987.12)
2.黃山(安徽,1990.12)
3.峨眉山風景區及樂山大佛風景區(四川,1996.12)
4.武夷山(福建,1999.12)
6. 如何保護我國的自然資源
人類對環境的保護,歸根結底是基於保護地球上日益枯竭的資源,保護我們生存發展的最起碼條件。當工業文明進入20世紀後,它對環境的破壞日趨嚴重,對資源的使用走向了濫用,這引起了人們越來越高度的警惕。各國政府為了保護環境,採取了許多措施,環境保護也取得了長足的進展,並且成為人類社會的共識。今天,提起環境保護,幾乎沒有什麼人會公開反對,但是真正做到自覺長久地保護環境,保護資源,還有許多工作在等待著我們去做。我認為首要的就是要在全民族樹立起環保意識,具體地說就是樹立資源意識,生存意識。要讓大家都認識到,保護環境與資源和我們每個人息息相關,保護環境不僅是關乎子孫後代的千秋大業,而且已經直接關繫到人類社會今天的生存!不能抱著環保多我一人少我一人差別不大的思想,也不能對保護環境有任何鬆懈和怕麻煩的思想。政府部門對環境保護固然負有重要的責任,而每個單位,每個企業,每個人對此更是承擔了更為直接、更為具體的責任。只要我們從自己做起,從小事做起,大家共同努力,持之以恆,就一定能為社會、也為自己留下一片碧水藍天。
7. 為了保護我們周圍的環境和自然資源,我國已採取了哪些措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
(1989年12月26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護和改善生活環境與生態環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體健康,促進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 本法所稱環境,是指影響人類生存和發展的各種天然的和經過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總體,包括大氣、水、海洋、土地、礦藏、森林、草原、野生生物、自然遺跡、人文遺跡、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城市和鄉村等。
第三條 本法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的其他海域。
第四條 國家制定的環境保護規劃必須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國家採取有利於環境保護的經濟、技術政策和措施,使環境保護工作同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相協調。
第五條 國家鼓勵環境保護科學教育事業的發展,加強環境保護科學技術的研究和開發,提高環境保護科學技術水平,普及環境保護的科學知識。
第六條 一切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環境的義務,並有權對污染和破壞環境的單位和個人進行檢舉和控告。
第七條 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全國環境保護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轄區的環境保護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國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港務監督、漁政漁港監督、軍隊環境保護部門和各級公安、交通、鐵道、民航管理部門,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對環境污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土地、礦產、林業、農業、水利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對資源的保護實施監督管理。
第八條 對保護和改善環境有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人民政府給予獎勵。
第二章 環境監督管理
第九條 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國家環境質量標准。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對國家環境質量標准中未作規定的項目,可以制定地方環境質量標准,並報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條 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國家環境質量標准和國家經濟、技術條件,制定國家污染物排放標准。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對國家污染物排放標准中未作規定的項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標准;對國家污染物排放標准中已作規定的項目,可以制定嚴於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標准。地方污染物排放標准須報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凡是向已有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的區域排放污染物的,應當執行地方污染物排放標准。
第十一條 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建立監測制定,制定監測規范,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監測網路,加強對環境監測的管理。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發
布環境狀況公報。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對管轄范圍內的環境狀況進行調查和評價,擬訂環境保護規劃,經計劃部門綜合平衡後,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實施。
第十三條 建設污染環境的項目,必須遵守國家有關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的規定。
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報告書,必須對建設項目產生的污染和對環境的影響作出評價,規定防治措施,經項目主管部門預審並依照規定的程序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准。環境影響報告書經批准後,計劃部門方可批准建設項目設計任務書。
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規定行使環境監督管理權的部門,有權對管轄范圍內的排污單位進行現場檢查。被檢查的單位應當如實反映情況,提供必要的資料。檢查機關應當為被檢查的單位保守技術秘密和業務秘密。
第十五條 跨行政區的環境污染和環境破壞的防治工作,由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協商解決,或者由上級人民政府協調解決,作出決定。
第三章 保護和改善環境
第十六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本轄區的環境質量負責,採取措施改善環境質量。
第十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對具有代表性的各種類型的自然生態系統區域,珍稀、瀕危的野生動植物自然分布區域,重要的水源涵養區域,具有重大科學文化價值的地質構造、著名溶洞和化石分布區、冰川、火山、溫泉等自然遺跡,以及人文遺跡、古樹名木,應當採取措施加以保護,嚴禁破壞。
第十八條 在國務院、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劃定的風景名勝區、自然保護區和其他需要特別保護的區域內,不得建設污染環境的工業生產設施;建設其他設施,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過規定的排放標准。已經建成的設施,其污染物排放超過規定的排放標準的,限期治理。
第十九條 開發利用自然資源,必須採取措施保護生態環境。
第二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農業環境的保護,防治土壤污染、土地沙化、鹽漬化、貧瘠化、沼澤化、地面沉降和防治植被破壞、水土流失、水源枯竭、種源滅絕以及其他生態失調現象的發生和發展,推廣植物病蟲害的綜合防治,合理使用化肥、農葯及植物生長激素。
第二十一條 國務院和沿海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海洋環境的保護。向海洋排放污染物、傾倒廢棄物,進行海岸工程建設和海洋石油勘探開發,必須依照法律的規定,防止對海洋環境的污染損害。
第二十二條 制定城市規劃,應當確定保護和改善環境的目標和任務。
第二十三條 城鄉建設應當結合當地自然環境的特點,保護植被、水域和自然景觀,加強城市園林、綠地和風景名勝區的建設。
第四章 防治環境污染和其他公害
第二十四條 產生環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的單位,必須把環境保護工作納入計劃,建立環境保護責任制度;採取有效措施,防治在生產建設或者其他活動中產生的廢氣、廢水、廢渣、粉塵、惡臭氣體、放射性物質以及雜訊、振動、電磁波輻射等對環境的污染和危害。
第二十五條 新建工業企業和現有工業企業的技術改造,應當採取資源利用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設備和工藝,採用經濟合理的廢棄物綜合利用技術和污染物處理技術。
第二十六條 建設項目中防治污染的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防治污染的設施必須經原審批環境影響報告書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驗收合格後,該建設項目方可投入生產或者使用。防治污染的設施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閑置,確有必要拆除或者閑置的,必須徵得所在地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同意。
第二十七條 排放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必須依照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申報登記。
第二十八條 排放污染物超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的企業事業單位,依照國家規定繳納超標准排污費,並負責治理。水污染防治法另有規定的,依照水污染防治法的規定執行。徵收的超標准排污費必須用於污染的防治,不得挪作他用,具體使用辦法由國
務院規定。
第二十九條 對造成環境嚴重污染的企業事業單位,限期治理。中央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直接管轄的企業事業單位的限期治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決定。市、縣或者市、縣以下人民政府管轄的企業事業單位限期治理,由市、縣人民政府決定。被限期治理的企業事業單位必須如期
完成治理任務。
第三十條 禁止引進不符合我國環境保護規定要求的技術和設備。
第三十一條 因發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然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污染事故的單位,必須立即採取措施處理,及時通報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單位和居民,並向當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報告,接受調查處理。可能發生重大污染事故的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採取措施,加強防範。
第三十二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在環境受到嚴重污染威脅居民生命財產安全時,必須立即向當地人民政府報告,由人民政府採取有效措施,解除或者減輕危害。
第三十三條 生產、儲存、運輸、銷售、使用有毒化學物品和含有放射性物質的物品,必須遵守國家有關規定,防止污染環境。
第三十四條 任何單位不得將產生嚴重污染的生產設備轉移給沒有污染防治能力的單位使用。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規定行使環境監督管理權的部門可以根據不同情節,給予警告或者處以罰款:
(一)拒絕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規定行使環境監督管理權的部門現場檢查或者在被檢查時弄虛作假的。
(二)拒絕或者謊報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有關污染物排放申報事項的。
(三)不按國家規定繳納超標准排污費的。
(四)引進不符合我國環境保護規定要求的技術和設備的。
(五)將產生嚴重污染的生產設備轉移給沒有污染防治能力的單位使用的。
第三十六條 建設項目的防治污染設施沒有建成或者沒有達到國家規定的要求,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的,由批准該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報告書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生產或者使用,可以並處罰款。
第三十七條 未經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同意,擅自拆除或者閑置防治污染的設施,污染物排放超過規定的排放標準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重新安裝使用,並處罰款。
第三十八條 對違反本法規定,造成環境污染事故的企業事業單位,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規定行使環境監督管理權的部門根據所造成的危害後果處以罰款;情節較重的,對有關責任人員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政府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九條 對經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務的企業事業單位,除依照國家規定加收超標准排污費外,可以根據所造成的危害後果處以罰款,或者責令停業、關閉。
前款規定的罰款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決定。責令停業、關閉,由作出限期治理決定的人民政府決定;責令中央直接管轄的企業事業單位停業、關閉,須報國 務院批准。
第四十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的上一級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復議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也可以在接到處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四十一條 造成環境污染危害的,有責任排除危害,並對直接受到損害的單位或者個人賠償損失。
賠償責任和賠償金額的糾紛,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規定行使環境監督管理權的部門處理;當事人對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完全由於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並經及時採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造成環
境污染損害的,免予承擔責任。
第四十二條 因環境污染損害賠償提起訴訟的時效期間為三年,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受到污染損害時起計算。
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法規定,造成重大環境污染事故,導致公私財產重大損失或者人身傷亡的嚴重後果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法規定,造成土地、森林、草原、水、礦產、漁業、野生動植物等資源的破壞的,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承擔法律責任。
第四十五條 環境保護監督管理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與環境保護有關的國際條約,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有不同規定的,適用國際條約的規定,但中華人民共和國聲明保留的條款除外。
第四十七條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試行)》同時廢止。
8. 如何合理利用與保護自然資源
自然資源既是大自然賜予人類的禮物,也是人類賴以生存和發 展的物質基礎和社會物質財富的源泉,人類若想永續利用和保護好自 然資源,就必須遵循一定的科學原則。鑒於可再生資源的周期性和不 可再生資源的有限性,為達到合理利用和保護自然資源,我們必須堅 持適度、科學的原則。
適度就是要合理利用,即可承受的開發強度、避免浪費和破壞, 同時兼顧當代人和後代人的需求。科學就是要用科學的技術保證最大 限度地綜合利用自然資源、用科學的理念保證以最正確的方式利用自 然資源。例如,對石油等不可再生能源的利用,應在滿足涉及國計 民生需求的情況下,盡量少開采,多開發清潔、可持續利用的風能、 太陽能等替代能源。對漁業資源等可再生資源的利用,要通過限制漁 獲量、規定禁漁區和禁漁期等措施。
9. 我們應該如何用自己的行動愛護自然,愛護文化遺產
用自己的行動愛護自然,愛護文化遺產,我們應該不亂扔垃圾,分類投放;愛護花草樹木,發現不文明的行為制止或舉報。文明出遊,不隨地吐痰、不亂刻亂畫。
要熟悉我國相關的法律法規,了解我國有關保護文化遺產的相關政策是如何保護文化遺產的。就要敢於同破壞文化遺產的不法行為做斗爭,但是不要亂和別人搏鬥要鬥智斗勇。是要及時向有關部門及公安機關報告,運用法律武器來保護文化遺產。
(9)如何保護我國的自然與文化資源擴展閱讀:
中國是歷史悠久的文明古國。在漫長歲月中,中華民族創造了豐富多彩,彌足珍貴的文化遺產。黨中央、國務院歷來高度重視文化遺產保護工作,在全社會的共同努力下,我國文化遺產保護取得了顯著成效。
與此同時,也應清醒地看到,當前我國文化遺產保護面臨著許多問題,形勢嚴峻,不容樂觀。為了進一步加強我國文化遺產保護,繼承和弘揚中華民族優秀傳統文化,推動社會主義先進文化建設,國務院決定從2006年起,每年六月的第二個星期六為中國的「文化遺產日」。並發布了加強遺產保護的通知。
10. 保護環境和自然資源,我國採取了那些措施
我國的環境管理政策核心是採取防範措施和加強環境管理,辦求不產生或少產生對環境的污染和破壞。
一、主要措施
1、將環境保護納入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計劃和年度計劃,在經濟發展中防治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
2、嚴格對建設項目實行環境影響評價和「三同時」制度(建設項目的生產主體工程與防治污染設施同時設計、同時建設、同時投產使用)。現在,全國建設項目環評執行率和「三同時」執行率都達到95%以上。
3、健全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和規章,使環境管理沿著法制化和規范化軌道發展。
4、健全環境管理機構。從中央到省、市、縣四級政府建立了環境管理機構,這些機構依法行使環境管理權力。國務院有關部門和大中型企業也建立了相應的環境管理機構,管理本行業和本企業的環境問題。
二、在環境經濟政策方面,主要包括資金投入和稅收優惠政策
1、企業將防治污染所需資金納入固定資產投資計劃。
2、列入國家重點污染防治和生態保護的項目,國家給予資金支持;城市政府將城市維護費用於環境保護設施建設;國家徵收的排污費用於污染防治。
3、國家實行稅收優惠政策——所得稅優惠:對利用廢水、廢氣、廢渣等廢棄物作為原料進行生產的,在5年內減征或免徵所得稅;
——投資方向稅優惠:建設污水處理廠、資源綜合利用等項目,其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實行零稅率;
——增值稅優惠:對以煤矸石、粉煤灰和其他廢渣為原料生產的建材產品,以及利用廢液、廢渣提煉黃金、白銀等免徵增值稅;
——建築稅優惠:建設污染源治理項目,在可以申請優惠貸款的同時,該項目免交建築稅;
——關稅優惠:對城市污水和造紙廢水部分處理設備等實行進口商品暫定稅率,享受關稅優惠;
——消費稅優惠:對生產、銷售達到低污染排放限值標準的小轎車、越野車和小客車減征30%的消費稅。
——農業特產稅優惠:西部地區退耕還林還草而產出的農業特產收入,在10年內免徵農業特產稅。
三、實施環境技術政策的目的在於提高能源和資源利用效率、減少污染物的排放
1、工業企業在進行技術改造時,採用先進的技術和清潔生產工藝,提高資源、能源的利用率;
2、按照環保法律有關規定,對企業浪費能源和資源、嚴重污染環境的落後工藝和設備實行限期淘汰;
3、企業在生產中應該採用無毒、無害或低毒、低害原料。
環境保護產業政策強調,在經濟結構戰略性調整中,促進環保產業結構優化,提高環保產品的科技含量;制定措施促進環保產業社會化、環保產業營運市場化、產品標准化等。在環境國際合作政策方面,中國一貫高度重視環境國際合作交流,強調在認真做好本國環境保護工作的同時,以積極的態度參與國際環境事務;以新的夥伴關系共同推進區域和全球環境合作,加快解決全球環境問題的進程;堅持環境國際合作應該尊重國家主權,處理環境問題應兼顧各國現實的實際利益和世界的長遠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