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個人如何申請非物質文化遺產
法律分析:個人或單位及社會組織首先必須向你所在行政區域街道辦事處或鎮政府的文化站提出申請,並要求出示傳承人同意申報的授權書。再由受理的鎮、街文化站向區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中心上報,區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中心進行匯總、篩選,經區人民政府核定後逐級上報。
法律依據:《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申報評定暫行辦法》第十條申報者須提交以下資料:
(一)申請報告:對申報項目名稱、申報者、申報目的和意義進行簡要說明;
(二)項目申報書:對申報項目的歷史、現狀、價值和瀕危狀況等進行說明;
(三)保護計劃:對未來十年的保護目標、措施、步驟和管理機制等進行說明;
(四)其他有助於說明申報項目的必要材料。
⑵ 個人如何申請非物質文化遺產
法律分析:首先必須所在行政區域街道辦事處或鎮政府的文化站提出申請,並要求出示傳承人同意申報的授權書。再由受理的鎮、街文化站向區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中心上報,區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中心進行匯總、篩選,經區人民政府核定後逐級上報。
法律依據:《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申報評定暫行辦法》
第八條 公民、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等,可向所在行政區域文化行政部門提出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項目的申請,由受理的文化行政部門逐級上報。申報主體為非申報項目傳承人(團體)的,申報主體應獲得申報項目傳承人(團體)的授權。
第十條 申報者須提交以下資料:
1、申請報告:對申報項目名稱、申報者、申報目的和意義進行簡要說明;
2、項目申報書:對申報項目的歷史、現狀、價值和瀕危狀況等進行說明;
3、保護計劃:對未來十年的保護目標、措施、步驟和管理機制等進行說明;
4、真實記錄項目情況的錄像片;
5、其他有助於說明申報項目的必要材料如報道、獎證、照片等。
當地鎮、街政府文化部門一旦受理了申請,應會同有關部門對其進行專業的申報指導,以確保申報資料的真實、規范和准確性。
⑶ 非文化物質遺產怎麼申請
法律分析:申請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流程:
1、公民、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等,可向所在行政區域文化行政部門提出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項目的申請,由受理的文化行政部門逐級上報。申報主體為非申報項目傳承人(團體)的,申報主體應獲得申報項目傳承人(團體)的授權。
2、省級文化行政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申報項目進行匯總、篩選,經同級人民政府核定後,向部際聯席會議辦公室提出申報。中央直屬單位可直接向部際聯席會議辦公室提出申報。
3、申報者須提交以下資料:申請報告:對申報項目名稱、申報者、申報目的和意義進行簡要說明;項目申報書:對申報項目的歷史、現狀、價值和瀕危狀況等進行說明;保護計劃:對未來十年的保護目標、措施、步驟和管理機制等進行說明;其他有助於說明申報項目的必要材料。
4、傳承於不同地區並為不同社區、群體所共享的同類項目,可聯合申報;聯合申報的各方須提交同意聯合申報的協議書。部際聯席會議辦公室根據相關規定,對申報材料進行審核,並將合格的申報材料提交評審委員會。
5、評審委員會根據規定進行評審,提出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推薦項目,提交部際聯席會議辦公室。
6、部際聯席會議辦公室通過媒體對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推薦項目進行社會公示,公示期30天。部際聯席會議辦公室根據評審委員會的評審意見和公示結果,擬訂入選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名錄名單,經部際聯席會議審核同意後,上報國務院批准、公布。
法律依據:《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申報評定暫行辦法》
第六條 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的申報項目,應是具有傑出價值的民間傳統文化表現形式或文化空間;或在非物質文化遺產中具有典型意義;或在歷史、藝術、民族學、民俗學、社會學、人類學、語言學及文學等方面具有重要價值。具體評審標准如下:
1、具有展現中華民族文化創造力的傑出價值;
2、紮根於相關社區的文化傳統,世代相傳,具有鮮明的地方特色;
3、具有促進中華民族文化認同、增強社會凝聚力、增進民族團結和社會穩定的作用,是文化交流的重要紐帶;
4、出色地運用傳統工藝和技能,體現出高超的水平;
5、具有見證中華民族活的文化傳統的獨特價值;
6、對維系中華民族的文化傳承具有重要意義,同時因社會變革或缺乏保護措施而面臨消失的危險。
第十一條 傳承於不同地區並為不同社區、群體所共享的同類項目,可聯合申報;聯合申報的各方須提交同意聯合申報的協議書。
第十二條 部際聯席會議辦公室根據本辦法第十條的規定,對申報材料進行審核,並將合格的申報材料提交評審委員會。
第十三條 評審委員會由國家文化行政部門有關負責同志和相關領域的專家組成,承擔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的評審和專業咨詢。評審委員會每屆任期四年。評審委員會設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主任由國家文化行政部門有關負責同志擔任。
第十四條 評審工作應堅持科學、民主、公正的原則。
第十五條 評審委員會根據本辦法第六條、第七條的規定進行評審,提出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推薦項目,提交部際聯席會議辦公室。
第十六條 部際聯席會議辦公室通過媒體對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推薦項目進行社會公示,公示期30天。
第十七條 部際聯席會議辦公室根據評審委員會的評審意見和公示結果,擬訂入選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名錄名單,經部際聯席會議審核同意後,上報國務院批准、公布。
第十八條 國務院每兩年批准並公布一次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名錄。
⑷ 如何申報非遺
申報者須提交以下資料:
1、申請報告:對申報項目名稱、申報者、申報目的和意義進行簡要說明;
2、項目申報書:對申報項目的歷史、現狀、價值和瀕危狀況等進行說明;
3、保護計劃:對未來十年的保護目標、措施、步驟和管理機制等進行說明;
4、其他有助於說明申報項目的必要材料。
申報非物質文化遺產建檔流程
1、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普查和收集
非物質文化遺產建檔保護工作首先需要從普查工作開始,了解該地區非遺分布現狀、形態、載體、展示方式等特徵,保管和現存情況、歷史背景和傳承情況等。
2、非物質文化遺產檔案的鑒定
非遺資源具有自身的特性,歷史沿革帶來的沖擊,及相關的自然、社會、人文環境變化帶來的建檔保護方面的問題,是檔案管理者面對的空前的挑戰。
以上內容參考 網路-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申報評定暫行辦法
以上內容參考網路-非物質文化遺產
⑸ 非物質文化遺產怎麼申請
法律分析:申請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流程:
1、公民、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等,可向所在行政區域文化行政部門提出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項目的申請,由受理的文化行政部門逐級上報。申報主體為非申報項目傳承人(團體)的,申報主體應獲得申報項目傳承人(團體)的授權。
2、省級文化行政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申報項目進行匯總、篩選,經同級人民政府核定後,向部際聯席會議辦公室提出申報。中央直屬單位可直接向部際聯席會議辦公室提出申報。
3、申報者須提交以下資料:申請報告:對申報項目名稱、申報者、申報目的和意義進行簡要說明;項目申報書:對申報項目的歷史、現狀、價值和瀕危狀況等進行說明;保護計劃:對未來十年的保護目標、措施、步驟和管理機制等進行說明;其他有助於說明申報項目的必要材料。
4、傳承於不同地區並為不同社區、群體所共享的同類項目,可聯合申報;聯合申報的各方須提交同意聯合申報的協議書。部際聯席會議辦公室根據相關規定,對申報材料進行審核,並將合格的申報材料提交評審委員會。
5、評審委員會根據規定進行評審,提出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推薦項目,提交部際聯席會議辦公室。
6、部際聯席會議辦公室通過媒體對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推薦項目進行社會公示,公示期30天。部際聯席會議辦公室根據評審委員會的評審意見和公示結果,擬訂入選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名錄名單,經部際聯席會議審核同意後,上報國務院批准、公布。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 第三條 國家對非物質文化遺產採取認定、記錄、建檔等措施予以保存,對體現中華民族優秀傳統文化,具有歷史、文學、藝術、科學價值的非物質文化遺產採取傳承、傳播等措施予以保護。
⑹ 申請非物質文化遺產需要什麼條件
1、具有突出貢獻的歷史、文化和科學價值。
2、具有展現廣大人民群眾文化創造力的典型性、代表性。
3、具有在一定群體中世代傳承、活態存在的特點。
4、具有鮮明特色,在當地有較大影響。
申報者須提交以下資料: 1、申請報告:對申報項目名稱、申報者、申報目的和意義進行簡要說明。
2、項目申報書:對申報項目的歷史、現狀、價值和瀕危狀況等進行說明。
3、保護計劃:對未來十年的保護目標、措施、步驟和管理機制等進行說明。
4、其他有助於說明申報項目的必要材料。
申報流程:1、各街道根據申報單位和申報人的意願,對具備條件的申報項目進行篩選,提出推薦名單,經街道辦事處同意後報送區文化新聞出版局。
2、區文化新聞出版局組織專家進行評審,經評審通過後對各街道所申報的項目進行公示。
3、省級文化行政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申報項目進行匯總、篩選,經同級人民政府核定後,向部際聯席會議辦公室提出申報;中央直屬單位可直接向部際聯席會議辦公室提出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