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有政府政策支持的文化產業包括哪些,相關的政策具體包括哪些
文化及相關產業的范圍包括:
1.以文化為核心內容,為直接滿足人們的精神需要而進行的創作、製造、傳播、展示等文化產品(包括貨物和服務)的生產活動;
2.為實現文化產品生產所必需的輔助生產活動;
3.作為文化產品實物載體或製作(使用、傳播、展示)工具的文化用品的生產活動(包括製造和銷售);
4.為實現文化產品生產所需專用設備的生產活動(包括製造和銷售)。
政策
其中,針對小微企業用水、用電、用氣、用熱等成本較高的問題,意見明確將商業用價變為工業用價,相關花費將由此降低30%左右。意見還提出,支持專業化的創意和設計企業向專、精、特、新方向發展,打造中小企業集群。鼓勵挖掘、保護、發展中華老字型大小等民間特色傳統技藝和服務理念,培育具有地方特色的創意和設計企業,支持設計、廣告、文化軟體工作室等各種形式小微企業發展。推動創意和設計優勢企業根據產業聯系,實施跨地區、跨行業、跨所有制業務合作,打造跨界融合的產業集團和產業聯盟。
2014年明確定調:將扎實推進文化改革發展;其中小微企業專項扶持政策及文化金融工作會議可能對板塊形成事件性推動:
1.體制改革方面,啟動新一輪深化文化體制改革,要建立管人、管事、管資產、管導向相統一的國有文化資產管理體制;將進一步簡政放權,由「辦文化」向「管文化」轉變。
2.公共文化體系建設方面,強調「覆蓋全社會」、「均等化」。「財政對文化事業的投入和增長的幅度不能低於同時期經常性財政收入增長的幅度」,「逐步提高對文化投入在財政支出中的比例」是剛性要求。
3.產業政策方面,加快文化立法,預計上半年將有針對小微文化企業的專項扶持政策出台。同時今年上半年有望召開文化金融工作會議,加強文化與金融的融合。
4.資本方面,調動市場活力是文化體制改革重點之一,對民營資本保證「准入門檻、監管要求、提供的服務、管理的要求都是一視同仁的」。
2. 文化傳播公司稅費是多少
你應當到稅務局咨詢。不過我帶你搜尋到一篇文章, 這篇文章你也許可以從中了解到你所想知道的情況:
內容摘要:加大稅收政策扶持文化產業發展力度,對我國經濟轉型及實現國家《文化產業振興規劃》政策目標有著重要意義。本文考察了與文化產業相關的稅收政策的總體現狀,分析了現行稅收政策在促進文化產業發展中存在的諸多不足,最後從宏觀和微觀視角提出了支持文化產業發展的稅收政策建議。
關鍵詞:文化產業 稅收政策
我國稅收政策支持文化產業發展的現狀
(一)與文化產業相關的稅種簡析
基於文化產業的稅收政策,我國既有針對整個產業的,如國辦發[2003]105號文件;也有針對微觀文化市場主體的,如財稅[2001]92 號、財稅[2002]22 號等文件通知。從我國目前對文化產業稅收優惠政策來看,優惠環節涉及生產、銷售、進出口等;優惠方式包括直接優惠與間接優惠,稅率優惠、稅基優惠與稅額優惠等。優惠稅種包括我國現行大多數稅種。除少數幾個稅種之外,其他稅種都與文化產業存在程度不等的關聯。
具體來看,房產稅、車船使用稅、城建稅、印花稅、土地使用稅和教育費附加等幾個稅費只涉及文化產業的部分行業。例如,對由財政撥付事業經費的宣傳文化事業單位自用的房產、車船、土地,免徵房產稅、車船使用稅和土地使用稅;由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的文化單位轉制為企業,自轉制注冊之日起對其自用房產免徵房產稅;對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或承擔國家指定任務而造成虧損的文化單位,經批准,免徵經營用土地和房產的城鎮土地使用稅和房產稅。雖然以上稅收規模較小,對文化業的影響也相對較弱,但對推動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制起到一定作用。而營業稅是絕對多數服務業都繳納的稅種,財稅[2005]2號文件規定,對科普單位的門票收入,以及縣及縣以上黨政部門和科協開展的科普活動的門票收入,對境外單位向境內科普單位轉讓科普影視作品播映權取得的收入免徵營業稅;對動漫企業自主開發、生產動漫產品涉及營業稅應稅勞務的,暫減按3%的稅率徵收營業稅。增值稅除了涉及、生產、批發和零售、信息傳輸等外,還涉及其他文化產業的混合銷售問題,企業所得稅則直接影響文化企業事業單位的收益。綜合來看,增值稅、營業稅、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是影響文化產業發展的最主要稅種。
(二)從服務業相關稅種看文化產業的稅收規模和佔比
由表1可知,與服務業相關聯的各稅中,增值稅是收入規模最大的稅種,2007、2008年分別為2867.4億元、3477.7億元,分別占服務業總稅收收入的12.7%、12.83%。營業稅和企業所得稅與幾乎所有的服務行業相關,收入規模相對較大。2008年,增值稅、營業稅、企業所得稅分別是3477.7億元、5963.2億元和6059.2億元,三者收入綜合占服務業總稅收收入的比重達到34.9%之多。
由表2可知,從文化業在服務行業的稅收收入來看,其在總行業所佔比例較小。2006年稅收收入為126.7億元,占這個服務業稅收收入的比例為0.81%。2007年、2008年佔比有所下降,分別為0.64%、0.74%。這表明,一方面文化產業對稅收收入貢獻還較小,還有很大發展空間;另一方面也有統計方面的原因。由於我國文化產業統計資料大部分是由文化部門提供而非通過國家統計部門獲得。這種定位於「事業統計」而非「產業統計」、較多關注「實物量」統計而缺少價值量核算、缺少文化產品生產全過程的統計內容所產生的統計偏誤,在所難免。
現行稅收政策促進文化產業發展存在的不足
(一)稅收政策的制度性制約
文化產業稅收政策水平受制於我國整個稅收制度完善程度和稅收征管能力的高低。毫無疑問,我國稅收制度得到了極大完善,稅收征管能力也得到很大提高,但從「優化稅制結構,公平稅收負擔,規范收入分配秩序,促進經濟健康」的總體要求來看還有很大距離。文化產業稅收政策調整必須充分考慮我國以流轉稅和所得稅為主體的稅制結構模式。從理論上說,以間接稅為主體的稅制結構更適合於粗放型經濟增長需要。文化產業屬於創意性、技術性結構產業。這就要求與文化產業相配套的稅收體制應該實行以所得稅為主體的直接稅。當前我國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雙高」、包括文化產業在內的服務業普遍徵收營業稅的現實,不利於培育我國文化產品市場和文化產業主體。而增值稅類型的差異會對文化產業產生不同的影響。
1994年稅制改革基於產品徵收增值稅、勞務和服務徵收營業稅,對包括文化產業在內的服務業發展形成了非常嚴重的制度性制約。2009年實施增值稅轉型後,增值稅制度又面臨著征稅范圍過小等問題。重復徵收、稅收負擔重、出口不予退稅等營業稅的缺點,成為包括文化產業在內的勞務和服務業發展新的制約因素。
總體上看,我國缺乏統一的支持文化產業發展的稅收政策體系,對新型文化業態的支持力度不足,部分稅收優惠有失公平,優惠政策手段的運用落後,管理制度不完善。雖然針對文化產業已經有相當多的稅收優惠,但大多散見於各個稅種,優惠范圍、手段缺乏協調配合,導向不突出、方式單一、缺乏激勵等問題普遍存在。
(二)稅收政策自身因素
1.增值稅政策。2009年增值稅改革後,增值稅徵收范圍變得更小,而幾乎大部分文化產業都徵收營業稅。由此可能引發以下問題:第一,對文化產業重復納稅。文化產業與一般產業比較,其資本有機構成較高,資產多表現為知識產權、品牌價值等無形資產。這些無形資產的購買和開發過程中的智力投入往往占成本的絕大部分,但是這些投入並不能獲得增值稅抵扣(見表3),影響了企業對服務的投入。第二,不對文化產業徵收增值稅使得環環抵扣的鏈條機制發生斷裂。即使有徵稅成本與技術上的考慮,但文化行業增值勞務與服務環節,因為缺失了增值稅環環抵扣機制,既不利於自身發展,也造成了稅收損失。第三,增值稅與營業稅的混合、相互不能抵扣,在導致稅制復雜化同時,還加重了文化產業稅負。這在影視行業和藝術品行業普遍存在。以藝術品拍賣為例,依據國稅發[1999]40號文件,對拍賣行增值稅應稅貨物,向買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應當按照4%的徵收率。同時如果通過拍賣公司拍賣文物經營單位同樣的物品,一旦文物經營單位將其作為商品銷售處理,需再次繳納4%的增值稅。另外,對於幾方共同投資的影視片在進行分賬時,也存在著對幾方重復徵收增值稅和營業稅的問題。尤其是兼有文化產業經濟屬性和社會屬性,具有行業特性的稅收政策體系仍顯薄弱。第四,文化行業稅收政策「空白」現象值得重視。這在數字內容和動漫行業、會展業以及新媒體等行業比較普遍。在伴隨著廣告業發展而不再局限於單一媒體內容,公司需要從媒體購買大量節目內容時,因媒體發票得不到抵扣而背負了多餘稅額。目前影視製作業的承製費應屬於資金往來性質,但因地稅局無「資金往來發票」而只能開正式發票。研究表明,報業普遍面臨著增值稅銷項小於進項,無法抵扣的稅額逐年累計擴大的現象。稅收條例並沒有明確指出這部分逆差的抵扣方式。
2.營業稅政策。從稅目設置看,營業稅對課稅對象實行列舉法,即不在列舉范圍內不征稅。我國文化產業營業稅不僅與體育、娛樂業混同設計,而且過於籠統、寬泛,無法適應文化產業多型態、多業態發展的趨勢,且與國家統計局《文化及相關產業分類》存在著諸多抵牾。從稅率設計看,營業稅稅率設計未能充分體現產業差別,未能突出應鼓勵的文化產業,當然更不能對快速發展的文化產業型態作出相應的稅收政策應對。對於「文化業」這一稅目來說,文化產業包羅萬象,即使同業之間也會因技術設備、服務水平及收費標准等因素而有較大差別,但都適用於統一稅率,忽略了不同經營對象和盈利水平,沒能很好體現國家的文化消費政策和產業政策。從計稅依據看,1994年稅改後營業稅借鑒了增值稅優點,如在文化演出業等項目中實行余額計征的規定,這種計征方式消除了重復征稅問題,但在文化服務外包中,出現外包企業不能將支付給承包方的營業額從減稅依據中扣除等現象。
3.所得稅政策。文化產業所得稅政策主要體現在財稅[2009]34號和國稅發[2008]111號等文件及補充通知中。分析以上政策法規和政策實踐會發現,我國文化企業所得稅政策存在以下不足:第一,稅收優惠期限不符合文化產業成長周期,優惠周期過短,覆蓋面窄。稅法規定「三減兩免」政策在高新技術企業及外商投資企業,是在獲利年度開始計算,由於免徵期不一樣,對企業的扶持和優惠力度差距就相當明顯。另外,我國稅收優惠政策一般在文化企業成立初期使用。第二,政策優惠技術手段落後、方式單一。與間接優惠、納稅人發生應稅行為時就得到優惠相比較,我國文化產業稅收政策大多實行稅率優惠和稅額優惠。這種稅後優惠是納稅人在稅基已定的前提下得到,其激勵效應有限。第三,政策優惠力度、強度不夠。我國稅法規定,企業納稅人在年度應納稅所得額10%以內的對文化事業的捐贈,准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國際上對公益捐贈的稅前扣除比例一般為10%-30%,所以,可以考慮適當提高企業公益性文化捐贈的稅前扣除比例。第四,政策優惠范圍還有待完善。目前優惠政策主要體現在國有試點新辦文化企業、轉制企業,非國有文化企業的所得稅優惠政策,至今仍是空白。這對於多種所有制文化企業格局的形成不利。第五,個人所得稅征管方面漏洞大。我國文化產業快速發展的同時,產生了一大批文化產業人(機構),對其個人所得稅征管工作須逐步加強,以強化調節、規范收入分配秩序之功效。
4.其他稅收政策。第一,目前仍存在內外有別的稅種。隨著車船稅和企業所得稅的合並,城鎮土地使用稅對外資企業的徵收,我國稅制中內外有別的稅種在逐步減少,明確尚存內外有別、與文化產業相關的稅種主要是房產稅和城市房地產稅。同時,外資企業不繳納城建維護稅和教育費附加,這在一定程度上導致內外資文化企業稅負不公。第二,部分稅種制度設置還不規范。例如,從與文化企業房地產相關的主要稅種來看,城市房地產稅、房產稅、耕地佔用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和契稅等,存在著城鄉、企業與個人雙軌徵收,以及稅負不公平問題。另外,我國文化產業稅收政策還普遍存在著行業、區域等多種差別,這是導致我國文化產業區域發展失衡的主要原因。
促進文化產業發展的稅收政策建議
(一)宏觀視角下的文化產業稅收政策建議
文化產業發展與其他產業部門發展的非同步性和逆向性特性,以及文化產業在生態文明建設、發展循環低碳經濟中的戰略定位,是制定文化稅收政策的基本出發點;加快建立健全以《文化產業促進法》為統領,包括各種稅收扶持政策在內的文化產業法規體系建設。應在《文化產業促進法》中規定關於稅收扶持文化產業發展的政策原則和思路,在此基礎上梳理整合各項現行的稅收優惠扶持政策,以法律形式確定國家發展文化產業的基本稅收扶持政策,最終形成一整套行之有效的促進文化產業發展的稅收法律法規體系;充分考慮我國增值稅與企業所得稅為主體的流轉稅模式和文化企業普遍徵收營業稅的現
3. 投資收益包括哪些部分
投資收益包括:利息、利潤、股息和紅利所得。投資收益在稅收上是作為企業所得稅的應稅項目,應依法計征企業所得稅。投資是創新創業項目孵化的一種形式,是對項目產業化綜合體進行資本助推發展的經濟活動。
投資對經濟增長的影響:經濟增長情況主要是由投資決定,投資是經濟增長的基本推動力,是經濟增長的必要前提。投資對經濟增長的影響,可以從要素投入和資源配置來分析。
投資是促進技術進步的主要因素:投資對技術進步有很大的影響。一方面,投資是技術進步的載體,任何技術成果應用都必須通過某種投資活動來體現,它是技術與經濟之間聯系的紐帶;另一方面,技術本身也是一種投資的結構,任何一項技術成果都是投入一定的人力資本和資源等的產物。
4. 企業投資收益要不要繳稅,繳什麼稅
投資收益繳稅要區分不同的情況,投資國債取得的投資收益是免交所得稅的,其他的投資如股權投資等是要納稅的;對於分回的投資收益還必須確認是稅前的還是稅後的。如稅後的,一是要看被投資企業的企業所得稅率是否與你公司的稅率相同,相同,不用補交,不同(被投資企業稅率小於你公司的)要按差價補稅。如是稅前的,分回後並入你公司的利潤繳稅。
1、公司取得投資收益,應該按25%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2、投資所分的利潤、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投資收益在稅收上是作為企業所得稅的應稅項目,應依法計征企業所得稅。
3、投資收益的賬務處理如下:
(1)長期股權投資採用成本法核算的,企業應按被投資單位宣告發放的現金股利或利潤中屬於本企業的部分,借記「應收股利」科目,貸記本科目;屬於被投資單位在取得投資前實現凈利潤的分配額,應作為投資成本的收回,貸記「長期股權投資」科目。
(2)長期股權投資採用權益法核算的,資產負債表日,應按根據被投資單位實現的凈利潤或經調整的凈利潤計算應享有的份額,借記「長期股權投資——損益調整」科目,貸記本科目。
被投資單位發生虧損、分擔虧損份額超過長期股權投資而沖減長期權益賬面價值的,借記「投資收益」科目,貸記長期股權投資——損益調整科目。發生虧損的被投資單位以後實現凈利潤的,企業計算的應享有的份額,如有未確認投資損失的,應先彌補未確認的投資損失,彌補損失後仍有餘額的,借記「長期股權投資——損益調整」科目,貸記本科目。
(3)出售長期股權投資時,應按實際收到的金額,借記「銀行存款」等科目,原已計提減值准備的,借記「長期股權投資減值准備」科目,按其賬面余額,貸記「長期股權投資」科目,按尚未領取的現金股利或利潤,貸記「應收股利」科目,按其差額,貸記或借記本科目。
出售採用權益法核算的長期股權投資時,還應按處置長期股權投資的投資成本比例結轉原記入「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科目的金額,借記或貸記「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科目,貸記或借記本科目。
(4)期末,應將本科目余額轉入「本年利潤」科目,本科目結轉後應無余額。
5. 文化事業建設稅費怎麼計算
文化事業建設稅費應繳費額=計費銷售額×3%。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有關文化事業建設費政策及徵收管理問題的通知》:
繳納文化事業建設費的單位(以下簡稱繳納義務人)應按照提供廣告服務取得的計費銷售額和3%的費率計算應繳費額,計算公式如下:
應繳費額=計費銷售額×3%
計費銷售額,為繳納義務人提供廣告服務取得的全部含稅價款和價外費用,減除支付給其他廣告公司或廣告發布者的含稅廣告發布費後的余額。
繳納義務人減除價款的,應當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或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合法有效憑證,否則,不得減除。
一、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提供廣告服務的廣告媒介單位和戶外廣告經營單位,應按照本通知規定繳納文化事業建設費。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的廣告媒介單位和戶外廣告經營單位在境內提供廣告服務,在境內未設有經營機構的,以廣告服務接受方為文化事業建設費的扣繳義務人。
三、繳納文化事業建設費的單位(以下簡稱繳納義務人)應按照提供廣告服務取得的計費銷售額和3%的費率計算應繳費額,計算公式如下:
應繳費額=計費銷售額×3%
計費銷售額,為繳納義務人提供廣告服務取得的全部含稅價款和價外費用,減除支付給其他廣告公司或廣告發布者的含稅廣告發布費後的余額。
繳納義務人減除價款的,應當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或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合法有效憑證,否則,不得減除。
四、按規定扣繳文化事業建設費的,扣繳義務人應按下列公式計算應扣繳費額:
應扣繳費額=支付的廣告服務含稅價款×費率
五、文化事業建設費的繳納義務發生時間和繳納地點,與繳納義務人的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和納稅地點相同。
文化事業建設費的扣繳義務發生時間,為繳納義務人的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文化事業建設費的扣繳義務人應當向其機構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其扣繳的文化事業建設費。
六、文化事業建設費的繳納期限與繳納義務人的增值稅納稅期限相同。
文化事業建設費扣繳義務人解繳稅款的期限,應按照前款規定執行。
七、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中月銷售額不超過2萬元(按季納稅6萬元)的企業和非企業性單位提供的應稅服務,免徵文化事業建設費。
6. 文化傳媒業稅收優惠有哪些
大力發展文化產業,是全面落實科學發展觀、加快轉變經濟發展方式的重要戰略;是促進文化大發展大繁榮、提高文化軟實力的重要推動力量。
稅收是調節經濟運行的杠桿和手段。為貫徹黨的十八大精神,支持文化事業繁榮發展,方便廣大文化企業更好地知曉、理解和運用稅收優惠政策,我們將文化產業涉及的稅種相關優惠政策整理刊登,方便納稅人查閱使用。
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一、從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制為企業,自轉制注冊之日起免徵企業所得稅。
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是指從事新聞出版、廣播影視和文化藝術的事業單位;轉制包括文化事業單位整體轉為企業和文化事業單位中經營部分剝離轉為企業。
從2009年1月1日起,需認定享受財稅〔2009〕34號文件規定的相關稅收優惠政策的轉制文化企業應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根據相關部門的批復進行轉制。中央各部門各單位出版社轉制方案,由中央各部門各單位出版社體制改革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批復;中央部委所屬的高校出版社和非時政類報刊社的轉制方案,由新聞出版總署批復;文化部、廣電總局、新聞出版總署所屬文化事業單位的轉制方案,由上述三個部門批復;地方所屬文化事業單位的轉制方案,按照登記管理許可權由各級文化體制改革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批復;
(二)轉制文化企業已進行企業工商注冊登記;
(三)整體轉制前已進行事業單位法人登記的,轉制後已核銷事業編制、注銷事業單位法人;
(四)已同在職職工全部簽訂勞動合同,按企業辦法參加社會保險;
(五)文化企業具體范圍符合《財政部 海關總署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支持文化企業發展若干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31號)附件規定;
(六)轉制文化企業引入非公有資本和境外資本的,須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變更資本結構的,需經行業主管部門和國有文化資產監管部門批准。
文件依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文化體制改革中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制為企業的若干稅收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34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中共中央宣傳部關於轉制文化企業名單及認定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105號)
二、在文化產業支撐技術等領域內,依據《關於印發〈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科發火〔2008〕172號)和《關於印發〈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國科發火〔2008〕362號)的規定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文化企業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允許按國家稅法規定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加計扣除。文化產業支撐技術等領域的具體范圍由科技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和中宣部另行發文明確。
文件依據:《財政部 海關總署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支持文化企業發展若干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31號)
三、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
文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科技部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科發火〔2008〕172號)、《科技部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國科發火〔2008〕362號)
四、研究開發費用的加計扣除,是指企業為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照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按照研究開發費用的50%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50%攤銷。
文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扣除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8〕116號)
五、出版、發行企業庫存呆滯出版物,紙質圖書超過五年(包括出版當年,下同),音像製品、電子出版物和投影片(含縮微製品)超過兩年,紙質期刊和掛歷年畫等超過一年的,可以作為財產損失在稅前據實扣除。已作為財產損失稅前扣除的呆滯出版物,以後年度處置的,其處置收入應納入處置當年的應稅收入。
文件依據:《財政部 海關總署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支持文化企業發展若干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31號)
六、軟體生產企業實行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所退還的稅款,由企業用於研究開發軟體產品和擴大再生產,不作為企業所得稅應稅收入,不予徵收企業所得稅。
文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若干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號)
七、我國境內新辦軟體生產企業、集成電路設計企業經認定後,自獲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徵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
文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若干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號)
八、國家規劃布局內的重點軟體生產企業,如當年未享受免稅優惠的,減按10%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
文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若干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號)
九、企事業單位購進軟體,凡符合固定資產或無形資產確認條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資產或無形資產進行核算,經主管稅務機關核准,其折舊或攤銷年限可以適當縮短,最短可為2年。
文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若干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號)
十、集成電路設計企業視同軟體企業,享受上述軟體企業的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
生產線寬小於0.8微米(含)集成電路產品的生產企業,經認定後,自獲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徵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
文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若干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號)
十一、投資額超過80億元人民幣或集成電路線寬小於0.25um的集成電路生產企業,可以減按15%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其中,經營期在15年以上的,從開始獲利的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徵企業所得稅,第六年至第十年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
文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若干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號)
十二、經認定的動漫企業自主開發、生產動漫產品,可申請享受國家現行鼓勵軟體產業發展的所得稅優惠政策。
文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扶持動漫產業發展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65號)、《文化部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動漫企業認定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文市發〔2008〕51號)、《文化部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實施?〈動漫企業認定管理辦法(試行)〉有關問題的通知》(文產發〔2009〕18號)
十三、對經認定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
文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商務部 科技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0〕65號)
十四、對經認定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其發生的職工教育經費按不超過企業工資總額8%的比例據實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超過部分,准予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文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商務部 科技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0〕65號)
十五、一個納稅年度內,居民企業技術轉讓所得不超過500萬元的部分,免徵企業所得稅;超過500萬元的部分,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
文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技術轉讓所得減免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212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居民企業技術轉讓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0〕111號)
十六、企業擁有並用於生產經營的主要或關鍵的固定資產,由於以下原因確需加速折舊的,可以縮短折舊年限或者採取加速折舊的方法:
(一)由於技術進步,產品更新換代較快的;
(二)常年處於強震動、高腐蝕狀態的。
文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固定資產加速折舊所得稅處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9〕81號)
十七、創業投資企業採取股權投資方式投資於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資額的70%在股權持有滿2年的當年抵扣該創業投資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當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抵扣。
文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實施創業投資企業所得稅優惠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9〕87號)
十八、小型微利企業
符合小型微利條件的企業,減按20%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是指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並符合下列條件的企業:
1.工業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1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3000萬元;
2.其他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8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1000萬元。
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於6萬元(含6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文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117號)
增值稅優惠政策
一、黨報、黨刊將其發行、印刷業務及相應的經營性資產剝離組建的文化企業,自注冊之日起所取得的黨報、黨刊發行收入和印刷收入免徵增值稅。
文件依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文化體制改革中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制為企業的若干稅收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34號)
二、出口圖書、報紙、期刊、音像製品、電子出版物、電影和電視完成片按規定享受增值稅出口退稅政策。
文件依據:《財政部 海關總署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支持文化企業發展若干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31號)
三、自2011年1月1日起至2012年12月31日,執行下列增值稅先征後退政策:
(一)對下列出版物在出版環節執行增值稅100%先征後退的政策:
1.中國共產黨和各民主黨派的各級組織的機關報紙和機關期刊,各級人大、政協、政府、工會、共青團、婦聯、科協的機關報紙和機關期刊,新華社的機關報紙和機關期刊,軍事部門的機關報紙和機關期刊。
上述各級組織的機關報紙和機關期刊,增值稅先征後退范圍掌握在一個單位一份報紙和一份期刊以內。
2.專為少年兒童出版發行的報紙和期刊,中小學的學生課本。
3.專為老年人出版發行的報紙和期刊。
4.少數民族文字出版物。
5.盲文圖書和盲文期刊。
6.經批准在內蒙古、廣西、西藏、寧夏、新疆五個自治區內注冊的出版單位出版的出版物。
7.列入本通知附件1的圖書、報紙和期刊。
(二)對下列出版物在出版環節執行增值稅先征後退50%的政策:
1.除本通知第一條第(一)項規定執行增值稅100%先征後退的圖書和期刊以外的其他圖書和期刊、音像製品。
2.列入本通知附件2的報紙。
(三)對下列印刷、製作業務執行增值稅100%先征後退的政策:
1.對少數民族文字出版物的印刷或製作業務。
2.列入本通知附件3的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印刷企業的印刷業務。
文件依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繼續執行宣傳文化增值稅和營業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1〕92號)
四、自2011年1月1日起至2012年12月31日,對下列新華書店執行增值稅免稅或先征後退政策:
(一)對全國縣(含縣級市、區、旗,下同)及縣以下新華書店和農村供銷社在本地銷售的出版物免徵增值稅。對新華書店組建的發行集團或原新華書店改制而成的連鎖經營企業,其縣及縣以下網點在本地銷售的出版物,免徵增值稅。
縣(含縣級市、區、旗)及縣以下新華書店包括地、縣(含縣級市、區、旗)兩級合二為一的新華書店,不包括位於市(含直轄市、地級市)所轄的區中的新華書店。
(二)對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新華書店、烏魯木齊市新華書店和克拉瑪依市新華書店銷售的出版物執行增值稅100%先征後退的政策。
文件依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繼續執行宣傳文化增值稅和營業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1〕92號)
五、對屬於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動漫企業銷售其自主開發生產的動漫軟體,按17%的稅率徵收增值稅後,對其增值稅實際稅負超過3%的部分,實行即征即退政策。動漫軟體出口免徵增值稅。上述動漫軟體,按照《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軟體產品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1〕100號)中軟體產品相關規定執行。
文件依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扶持動漫產業發展增值稅 營業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1〕119號)
進口關稅
和進口環節增值稅
一、為生產重點文化產品而進口國內不能生產的自用設備及配套件、備件等,按現行稅收政策有關規定,免徵進口關稅。
文件依據:《財政部 海關總署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支持文化企業發展若干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31號)
二、經國務院有關部門認定的動漫企業自主開發、生產動漫直接產品,確需進口的商品可享受免徵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的優惠政策。具體免稅商品范圍及管理辦法由財政部會同有關部門另行制定。
文件依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扶持動漫產業發展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65號)
營業稅優惠政策
(一)支持文化企業發展的稅收優惠政策
《關於支持文化企業發展若干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31號)規定,除另有明確期限規定外,文化企業自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可享受如下稅收優惠政策:
1.廣播電影電視行政主管部門(包括中央、省、地市及縣級)按照各自職能許可權批准從事電影製片、發行、放映的電影集團公司(含成員企業)、電影製片廠及其他電影企業取得的銷售電影拷貝收入、轉讓電影版權收入、電影發行收入以及在農村取得的電影放映收入免徵增值稅和營業稅。
2.2010年底前,廣播電視運營服務企業按規定收取的有線數字電視基本收視維護費,經省級人民政府同意並報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批准,免徵營業稅,期限不超過3年。
3.文化企業在境外演出從境外取得的收入免徵營業稅。
(二)動漫產業稅收優惠政策
1.《關於扶持動漫產業發展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65號)規定,對動漫企業為開發動漫產品提供的動漫腳本編撰、形象設計、背景設計、動畫設計、分鏡、動畫製作、攝制、描線、上色、畫面合成、配音、配樂、音效合成、剪輯、字幕製作、壓縮轉碼(面向網路動漫、手機動漫格式適配)勞務,自2009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暫減按3%稅率徵收營業稅。
2.《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扶持動漫產業發展增值稅營業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1〕119號)規定:對動漫企業為開發動漫產品提供的動漫腳本編撰、形象設計、背景設計、動畫設計、分鏡、動畫製作、攝制、描線、上色、畫面合成、配音、配樂、音效合成、剪輯、字幕製作、壓縮轉碼(面向網路動漫、手機動漫格式適配)勞務,以及動漫企業在境內轉讓動漫版權交易收入(包括動漫品牌、形象或內容的授權及再授權),減按3%稅率徵收營業稅。政策執行時間自2011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
(三)文化企業其他營業稅稅收優惠政策
1.《關於部分省市有線數字電視基本收視維護費免徵營業稅的通知》(財稅〔2010〕122號)規定,對本通知所列企業根據省級物價部門有關文件規定標准收取的有線數字電視基本收視維護費,自2010年1月1日起,3年內免徵營業稅。
2.《關於繼續執行宣傳文化增值稅和營業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1〕92號)規定,自2011年1月1日起至2012年12月31日,對科普單位的門票收入,以及縣(含縣級市、區、旗)及縣以上黨政部門和科協開展的科普活動的門票收入免徵營業稅。對境外單位向境內科普單位轉讓科普影視作品播映權取得的收入免徵營業稅。
3.《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金融商品買賣等營業稅若干免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111號)規定,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單位或者個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提供建築業、文化體育業(除播映)勞務暫免徵收營業稅。
房產稅優惠政策
《關於文化體制改革中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制為企業的若干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34號)規定,自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對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制可享受以下稅收優惠政策:由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的文化單位轉制為企業,自轉制注冊之日起對其自用房產免徵房產稅。
7. 企業投資收益要繳哪些稅
企業投資收益,如果是持有時間一年以上的長期股權投資獲取的股息紅利收入,內資企業免交企業所得稅,不用交稅的。如果持有時間不足一年,如在交易市場上隨時准備出售的交易性金融資產,獲取的投資收益,合並入企業應納稅所得額,按企業適用所得稅稅率,一般為25%交企業所得稅。
對於外資企業,外方獲得的投資收益,要匯出境外的,要代扣代繳10%的預提所得稅。
8. 文化產業稅收優惠政策有哪些
1、文化項目建設用地有減免
在服務中,針對企業既有寺廟用地又有荒山和林地的實際情況,依據「《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有關宗教寺廟、公園、名勝古跡自用的土地免繳土地使用稅」的規定,以及《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范圍內荒山、林地、湖泊等佔地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政策的通知》
(財稅[2014]1號)「對已按規定免徵城鎮土地使用稅的企業范圍內荒山、林地、湖泊等佔地,自2014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按應納稅額減半徵收城鎮土地使用稅」的規定,地稅人員先後3次深入企業進行現場辦公。
2、文化事業單位「改制優惠」可繼續享受
南京邦聯有線廣播電視信息產業有限公司原是南京市廣播電視局出資成立的一家下屬事業單位。該單位於2009年改制為有限公司,主要從事廣播、電視、有線、無線等文化產業項目,多次獲得多項技術研究成果和國家、省、市科技進步獎。
(8)文化產業投資收益有哪些稅費擴展閱讀
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包括:從事新聞出版、廣播影視和文化藝術的事業單位;轉制包括文化事業單位整體轉為企業和文化事業單位中經營部分剝離轉為企業。
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制為企業的稅收政策適用於文化體制改革試點地區的所有轉制文化單位和不在試點地區的轉制試點單位;文化體制改革試點中支持文化發展的稅收政策適用於文化體制改革試點地區的所有文化單位和不在試點地區的試點單位。
稅收優惠政策主要體現在以下幾方面:首先是對在境外提供文化勞務取得的境外收入不征營業稅;對電影發行企業向電影放映單位收取的電影發行收入免徵營業稅。
對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或承擔國家指定任務而造成虧損的文化單位,經批准,免徵經營用土地和房產的城鎮土地使用稅及房產稅。政府鼓勵的新辦文化企業,自工商注冊登記之日起,免徵3年企業所得稅。新辦文化企業,是指2004年1月1日以後登記注冊,從無到有設立的文化企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