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武漢市文化市場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了繁榮和發展社會主義文化事業,促進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加強文化市場管理,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湖北省文化市場管理暫行條例》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文化市場管理范圍:
(一)營業性文藝演出(表演);
(二)營業性歌廳、舞廳、卡拉OK廳、桌(台)球、電子游戲等文化娛樂活動;
(三)營業性文化藝術培訓和美術作品的展覽、裱售;
(四)圖書報刊的出版、印刷、發行、銷售和租賃;
(五)音像製品的出版、復錄、發行、銷售、租賃和播映;
(六)其他文化經營活動。
電影放映和文物經營活動,按國家、省有關規定管理。第三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文化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辦法。第四條 文化市場的經營,必須堅持四項基本原則,堅持為人民服務、為社會主義服務的方向,認真執行「百花齊放、推陳出新」的方針,以有利於培養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紀律的社會主義公民為宗旨,把社會效益放在首位。第五條 文化市場管理部門應促進文化市場的健康發展,保護從事文化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以及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從事文化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參加當地人民政府組織的社會公益活動。第六條 營業性文化娛樂設施的建設,應與我市經濟發展水平和廣大人民群眾文化生活的需要相適應,做到統籌規劃、合理布局,並根據實際情況變化進行調整。
鼓勵和扶持大眾化文化經營活動的發展,適當控制豪華型文化娛樂設施的發展。第二章 管理職責第七條 文化市場在市和區、縣人民政府的統一領導下,由文化、廣播電視和新聞出版行政管理部門實行分級管理,其共同職責是:
(一)宣傳和貫徹執行有關文化市場管理的法律、法規;
(二)建立、健全文化市場管理制度;
(三)審批和核發文化經營許可證;
(四)監督檢查文化經營活動;
(五)查處文化經營活動中的違法行為。
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農場)辦事處,應對轄區內的文化經營活動進行監督檢查,發現違法行為,予以制止,並報區、縣有關行政管理部門處理。第八條 文化、廣播電視、新聞出版行政管理部門按下列分工管理文化市場:
(一)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歸口管理營業性文藝演出(表演)、歌廳、舞廳、卡拉OK廳、桌(台)球、電子游戲等文化娛樂活動和營業性文化藝術培訓以及美術作品的展覽、裱售,負責圖書報刊零售、租賃和本部門所屬單位音像製品經營活動的日常管理。
(二)廣播電視行政管理部門負責非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所屬單位音像製品經營活動的日常管理。
(三)新聞出版行政管理部門歸口管理圖書報刊的出版、印刷、發行、銷售和租賃,責審核音像製品出版、復錄、發行單位的設立,管理音像製品選題計劃,預審音像製品內容,並對音像製品經營活動的管理實施監督。第九條 其他有關監督管理部門的職責是:
(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核發營業執照,對文化經營活動中違反工商管理法規的行為進行查處;
(二)公安部門負責對文化娛樂場所進行檢查,核發治安許可證,並對文化經營活動中的治安安全工作和雜訊污染進行監督管理;
(三)物價部門負責核定文化經營和服務項目的價格標准,查處違反物價管理規定的行為;
(四)衛生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對文化娛樂場所的衛生環境進行檢查,核發衛生許可證。
稅務、海關、郵政、交通等部門應按照各自職責,配合文化市場管理部門做好文化市場管理工作。第十條 文化市場管理部門對文化市場的管理,實行目標管理責任制。第三章 審批程序第十一條 申請從事文化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確定的經營范圍;
(二)有齊全的設施和必要的資金;
(三)有經主管部門審核合格的場所;
(四)有具備相應素質的從業人員;
(五)符合法律、法規、行政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第十二條 集體所有制單位不得從事錄像製品的發行。
個人不得經營歌廳、舞廳、卡垃OK廳,不得從事錄像製品的復錄、發行、放映、銷售和租賃,不得從事圖書報刊和錄音製品的批發。第十三條 符合本辦法第十一條、第十二條規定申請從事文化經營活動的,除國家法律、法規和《湖北省文化市場管理暫行條例》另有規定的以外,單位應持上級主管部門認可的文件,個人應持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農場)辦事處認可的文件,按下列程序辦理審批手續:
(一)從事營業性文藝演出(表演)、歌廳、舞廳、卡拉OK廳、文化藝術培訓以及美術作品展覽、裱售的,經所在地的區、縣文化行政管理部門審核同意後,報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核發文化經營許可證;從事營業性桌(台)球和電子游戲等文化娛樂活動的,由所在地的區、縣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核發文化經營許可證。
(二)從事音像製品零售、租賃和錄像放映的,經所在地的區、縣文化、廣播電視行政管理部門審核同意後,分別報市文化、廣播電視行政管理部門核發文化經營許可證,並報市新聞出版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三)從事圖書報刊印刷、發行的單位,經所在地的區、縣文化行行管理部門審核同意後,報市新聞出版行政管理部門核發文化經營許可證;從事圖書報刊零售、租賃的單位和個人,由所在地的區、縣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核發文化經營許可證。
(四)從事圖書報刊的出版、批發和音像製品的出版、復錄、發行的單位,報市新聞出版行政管理部門審核同意後,按國家、省規定的許可權審批。
從事文化經營活動需變更登記的,應按前款規定的程序辦理手續。
㈡ 如何建立健全的文化產業投融資體系
1、積極發揮政府的引導作用
對於目前的文化產業現狀,我們需要建立健全的文化融資體系,通過政府的積極引導,然後推行金融和文化產業的對接。可以建立文化金融業務的補償制度,政府可以安排專項基金,如果有符合條件的文化產業貸款可以按照一定的比例給予一些補助,然後是充分發揮政府文化產業的引導基金的作用,帶動社會資本,更好的幫助戰略性、帶動性強的文化產業項目[4]。當然除此之外,建立完善的文化融資擔保體系也是很有必要的,文化企業科技藉助政府的力量,建立針對文化融資擔保的再擔保機構,對擔保代償給一些補償。
2、創新和文化產業特徵相適合的金融產品
對於文化企業的資產結構輕、投資風險大等特點,創新和文化產業相匹配的金融產品和工具,鼓勵支持大型金融機構,設立不同類型的文化產業投資基金,為各階段的文化業態提供相應的支持;積極探索和創新經過評估的專利權、著作權等為擔保信物的授信模式,推動文化產業項目的資產證券化,嘗試推出高收益債,然後拓寬多元化的融資方式。
3、培養文化產業融資主體
由於文化企業競爭力差,產業鏈不完善等問題制約著文化產業和金融相對接的問題,著重培養文化產業融資主體。一是鼓勵有實力的文化企業開展跨行業的兼並重組,形成具有核心競爭力的文化企業,一步步完善文化產業鏈。二是鼓勵文化產業鏈形成集聚文化產業上下的文化投資公司,促進文化與旅遊之間的聯系發展,有效延伸文化產業鏈。三是放寬文化產業的准入要求,讓一些包括外資在內的各類社會資本投資政策允許的文化方面,鼓勵他們投資運營高科技含量的文化產業項目。
總結:
文化產業和金融界的合作發展需要時間,只有經過長期的摸索和磨合,兩者才能找到合適的發展策略。在通過政府、金融機構和金融服務機構以及文化產業一起努力完善健全文化產業融資體系的同時,也要領導群眾培養良好的健康的文化消費習慣。讓廣泛的人民群眾享有免費或者優惠的基本文化服務。
㈢ 如何加強文化市場管理
改革開放以來,文化市場蓬勃發展。文化市場這幾年也以極快速度在豐富起來,經營項目日臻多樣化、現代化。到目前為止,已基本形成包括歌舞娛樂市場、演出市場、網路文化市場、音像市場以及新興文化娛樂項目在內的綜合性文化市場體系。就拿我區來說,這些文化經營項目如雨後春筍般地出現,一方面極大地豐富了人民群眾的精神文化生活,另一方面諸如網吧接納未成年人及超時經營、有的電子游戲室不時出現利用賭博機賭博、公共娛樂場所存在安全隱患等問題也應運而生,並且已引起了人民群眾的廣泛關注。面對這些新情況,新問題,如何來抓好文化市場管理工作,努力打造出繁榮、健康、有序的文化市場,對於基層文化市場管理者來說,應在以下幾個方面作出努力。
一、文化市場日常管理,必須突出三個注重
1、要注重雙向溝通。管理是雙向行為,有效管理離不開被管理者的配合支持。高壓式的管理方式,不能完全從根本上解決所有問題,有時適得其反,甚至形式對立。因此,管理者必須自覺主動地加強與被管理者的溝通。政府管理部門與經營者最好的溝通方式就是服務,最有效的管理方式就是在服務中管理。
2、要注重全過程管理。文化市場的管理,不能「頭痛醫頭、腳痛醫腳」。定期整治必要、有效,但不重視全程管理,鞏固不了整治成果。單純依靠運動式的集中整治和簡單化的行政管理,不可能從根本上解決文化市場中出現的種種問題,全過程管理是推動文化市場繁榮與規范的根本出路。
二、文化市場須和諧管理
隨著社會的發展和人類文明的進步,以人為本,和諧發展的觀念日益深入人心。和諧發展,包含社會生活的方方面面,當然也包括對文化市場的管理。文化市場管理從總體上說屬於人民內部矛盾的范疇,這一特點決定了對文化市場理可以實現和諧管理。即多用經濟的方法、民主的方法、教育疏導的方法來解決違法違規的問題。所謂和諧管理就是要求管理者遵循法律的規定,在充分尊重和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的前提下,依據法定程序所進行的非歧視性的、理性化的、合乎正常感情的管理行為。因此,它具有了文明管理、人性化管理的內涵。要求在管理活動中「知民情、察民意、體民憂、保民安、保民利」,注重對行政相對人合法權利和社會、家庭、個人和諧關系的保護。因此,只要管理者管理的出發點正確,真正做到「依法、有理、有利、有節」的工作才能贏得人民群眾的信任和支持,也會更加有效。
三、樹立以服務管理為基礎的管理理念
管理就是服務,服務是最好的管理。管理者和被管理者本身就是一對矛盾。「吆三喝四」式的粗暴管理,只能加劇矛盾和對立,影響管理效果;「撒手不管」,必然導致市場秩序的混亂,繁榮文化市場就無從談起。既要管得住、管得好,把握住文化市場的發展方向,又要經營者順心、順氣,消除「管理就是罰款」的錯誤認識,配合管理,必須把「重管理」變成「重服務」。
四、深入開展法律、法規宣傳,為文化市場管理創造一個良好的外部環境
文化市場管理涉及法律、法規很多,老百姓又知之不多,了解甚少。因此,要採取各種形式,通過廣泛途徑,多渠道、多方式、多角度地開展法律、法規宣傳。特別是要進一步加大對行政相對人的法律、法規宣傳力度,從而營造濃厚的社會氛圍,讓廣大公民、法人、其他組織都明白自己的權利義務,既有利於文化管理部門依法行政,更有利於行政相對人監督行政行為,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此外,要在普法宣傳中克服形式主義,認認真真打好基礎,扎扎實實抓出成果,讓更多的單位和居民理解和支持文化部門的工作,從而為文化市場管理奠定起廣泛而堅實的群眾基礎。
㈣ 如何對文化市場加強管理和正確指導
適度、結構合理、健康發展。
二、建立健全管理機構,加強對文化市場建設的領導
三、明確職責,依法管理
物價、稅務、衛生等部門,在管委會的統一協調下依法實施
專項管理
要始終把社會效益放在管理工作的首位,
要正確處理
文化市場的長遠發展與短期文化消費之間的關系
要加快文化市場規范管理的步伐,
要在調查研究的基
礎上,制定加強與改進文化市場管理的制度和措施,以法律的、
行政的、經濟的手段,加強對文化市場的管理,嚴厲打擊違規違
法犯罪行為。
文化市場管理部門和工作人員要嚴格執法,
秉公辦事,不得以權謀私,徇私舞弊,包庇、縱容違法犯罪行為;不得參與、入股文化經營項目。否則,將給予嚴肅處理
㈤ 武漢市文化市場管理辦法(1997修正)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繁榮和發展社會主義文化事業,促進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加強文化市場管理,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湖北省文化市場管理暫行條例》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文化市場管理范圍:
(一)營業性文藝演出(表演);
(二)營業性歌廳、舞廳、卡拉OK廳、桌(台)球、電子游戲等文化娛樂活動;
(三)營業性文化藝術培訓和美術作品的展覽、裱售;
(四)圖書報刊的出版、印刷、發行、銷售和租賃;
(五)音像製品的出版、復錄、發行、銷售、租賃和播映;
(六)其他文化經營活動。
電影放映和文物經營活動,按國家、省有關規定管理。第三條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文化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辦法。第四條文化市場的經營,必須堅持四項基本原則,堅持為人民服務、為社會主義服務的方向,認真執行「百花齊放、推陳出新」的方針,以有利於培養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紀律的社會主義公民為宗旨,把社會效益放在首位。第五條文化市場管理部門應促進文化市場的健康發展,保護從事文化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以及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從事文化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參加當地人民政府組織的社會公益活動。第六條營業性文化娛樂設施的建設,應與我市經濟發展水平和廣大人民群眾文化生活的需要相適應,做到統籌規劃、合理布局,並根據實際情況變化進行調整。
鼓勵和扶持大眾化文化經營活動的發展,適當控制豪華型文化娛樂設施的發展。第二章管理職責第七條文化市場在市和區、縣人民政府的統一領導下,由文化、廣播電視和新聞出版行政管理部門實行分級管理,其共同職責是:
(一)宣傳和貫徹執行有關文化市場管理的法律、法規;
(二)建立、健全文化市場管理制度;
(三)審批和核發文化經營許可證;
(四)監督檢查文化經營活動;
(五)查處文化經營活動中的違法行為。
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農場)辦事處,應對轄區內的文化經營活動進行監督檢查,發現違法行為,予以制止,並報區、縣有關行政管理部門處理。第八條文化、廣播電視、新聞出版行政管理部門按下列分工管理文化市場:
(一)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歸口管理營業性文藝演出(表演)、歌廳、舞廳、卡拉OK廳、桌(台)球、電子游戲等文化娛樂活動和營業性文化藝術培訓以及美術作品的展覽、裱售,負責圖書報刊零售、租賃和本部門所屬單位音像製品經營活動的日常管理。
(二)廣播電視行政管理部門負責非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所屬單位音像製品經營活動的日常管理。
(三)新聞出版行政管理部門歸口管理圖書報刊的出版、印刷、發行、銷售和租賃,責任審核音像製品出版、復錄、發行單位的設立,管理音像製品選題計劃,預審音像製品內容,並對音像製品經營活動的管理實施監督。第九條其他有關監督管理部門的職責是:
(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核發營業執照,對文化經營活動中違反工商管理法規的行為進行查處;
(二)公安部門負責對文化娛樂場所進行檢查,核發治安許可證,並對文化經營活動中的治安安全工作和雜訊污染進行監督管理;
(三)物價部門負責核定文化經營和服務項目的價格標准,查處違反物價管理規定的行為;
(四)衛生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對文化娛樂場所的衛生環境進行檢查,核發衛生許可證。
稅務、海關、郵政、交通等部門應按照各自職責,配合文化市場管理部門做好文化市場管理工作。第十條文化市場管理部門對文化市場的管理,實行目標管理責任制。第三章審批程序第十一條申請從事文化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確定的經營范圍;
(二)有齊全的設施和必要的資金;
(三)有經主管部門審核合格的場所;
(四)有具備相應素質的從業人員;
(五)符合法律、法規、行政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第十二條集體所有制單位不得從事錄像製品的發行。
個人不得經營歌廳、舞廳、卡拉OK廳,不得從事錄像製品的復錄、發行、放映、銷售和租賃,不得從事圖書報刊和錄音製品的批發。
㈥ 武漢市文化市場管理辦法(1994修正)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為了繁榮和發展社會主義文化事業,促進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 文明建設,加強文化市場管理,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湖北省文化市場管理暫行條例 》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文化市場管理范圍:
(一)營業性文藝演出(表演);
(二)營業性歌廳、舞廳、卡拉OK廳、桌(台)球、電子游戲等文化娛樂活動;
(三)營業性文化藝術培訓和美術作品的展覽、裱售;
(四)圖書報刊的出版、印刷、發行、銷售和租賃;
(五)音像製品的出版、復錄、發行、銷售、租賃和播映;
(六)其他文化經營活動。
電影放映和文物經營活動,按國家、省有關規定管理。第三條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文化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有關 法律、法規和本辦法。第四條文化市場的經營,必須堅持四項基本原則,堅持為人民服務、為社 會主義服務的方向,認真執行「百花齊放、推陳出新」的方針,以有利於培養有理想、有道 德、有文化、有紀律的社會主義公民為宗旨,把社會效益放在首位。第五條文化市場管理部門應促進文化市場的健康發展,保護從事文化經營 活動的單位和個人以及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從事文化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參加當地人民政府組織的社會公益活動。第六條營業性文化娛樂設施的建設,應與我市經濟發展水平和廣大人民群 眾文化生活的需要相適應,做到統籌規劃、合理布局,並根據實際情況變化進行調整。
鼓勵和扶持大眾化文化經營活動的發展,適當控制豪華型文化娛樂設施的發展。第二章管理職責 第七條文化市場在市和區、縣人民政府的統一領導下,由文化、廣播電視 和新聞出版行政管理部門實行分級管理,其共同職責是:
(一)宣傳和貫徹執行有關文化市場管理的法律、法規;
(二)建立、健全文化市場管理制度;
(三)審批和核發文化經營許可證;
(四)監督檢查文化經營活動;
(五)查處文化經營活動中的違法行為。
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農場)辦事處,應對轄區內的文化經營活動進行監督檢查, 發現違法行為,予以制止,並報區、縣有關行政管理部門處理。第八條文化、廣播電視、新聞出版行政管理部門按下列分工管理文化市場 :
(一)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歸口管理營業性文藝演出(表演)、歌廳、舞廳、卡拉OK廳 、桌(台)球、電子游戲等文化娛樂活動和營業性文化藝術培訓以及美術作品的展覽、裱售 ,負責圖書報刊零售、租賃和本部門所屬單位音像製品經營活動的日常管理。
(二)廣播電視行政管理部門負責非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所屬單位音像製品經營活動的日 常管理。
(三)新聞出版行政管理部門歸口管理圖書報刊的出版、印刷、發行、銷售和租賃,責 責審核音像製品出版、復錄、發行單位的設立,管理音像製品選題計劃,預審音像製品內容 ,並對音像製品經營活動的管理實施監督。第九條其他有關監督管理部門的職責是:
(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核發營業執照,對文化經營活動中違反工商管理法規的行 為進行查處;
(二)公安部門負責對文化娛樂場所進行檢查,核發治安許可證,並對文化經營活動中 的治安安全工作和雜訊污染進行監督管理;
(三)物價部門負責核定文化經營和服務項目的價格標准,查處違反物價管理規定的行 為;
(四)衛生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對文化娛樂場所的衛生環境進行檢查,核發衛生許可證。
稅務、海關、郵政、交通等部門應按照各自職責,配合文化市場管理部門做好文化市場 管理工作。第十條文化市場管理部門對文化市場的管理,實行目標管理責任制。第三章審批程序 第十一條申請從事文化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確定的經營范圍;
(二)有齊全的設施和必要的資金;
(三)有經主管部門審核合格的場所;
(四)有具備相應素質的從業人員;
(五)符合法律、法規、行政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第十二條集體所有制單位不得從事錄像製品的發行。
個人不得經營歌廳、舞廳、卡垃OK廳,不得從事錄像製品的復錄、發行、放映、銷售 和租賃,不得從事圖書報刊和錄音製品的批發。
㈦ 石家莊市文化市場管理條例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加強文化市場管理,繁榮社會主義文化事業,活躍人民群眾的文化生活,促進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凡在石家莊市行政區域文化市場從事經營、管理活動的單位和個人以及消費者,必須遵守本條例。第三條文化市場管理必須堅持為人民服務、為社會主義服務的方向,堅持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方針,依法維護文化市場秩序,保護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第四條鼓勵和支持開展健康有益的經營活動,禁止和取締內容反動、腐朽、淫穢、渲染暴力、宣揚封建迷信以及賭博等非法經營活動。
對凈化、繁榮文化市場有突出貢獻的單位或者個人,有關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予以獎勵。第五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編制文化市場發展規劃,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並組織實施。第六條本條例所稱文化市場經營活動,是指主營或者兼營下列業務:
(一)營業性演出;
(二)從事歌舞廳、卡拉OK廳、音樂茶座等歌舞娛樂經營活動和電子游藝廳、檯球室、保齡球室及綜合性游藝經營活動;
(三)電影拷貝的發行、放映;
(四)圖書報刊出版、印刷、發行、銷售、出租;
(五)音像製品出版、復制、批發、零售、出租、播映;
(六)美術、書法、攝影、雕塑等藝術品的收售、展銷、拍賣;
(七)營業性文化藝術培訓;
(八)其他文化經營活動。第二章管理機構及其職責第七條文化、新聞出版、廣播電視行政管理部門按照職責分工主管文化市場經營活動的監督管理。
文化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文化娛樂和文化藝術經營活動的監督管理;新聞出版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圖書報刊出版、印刷、發行、銷售、出租經營活動的監督管理;廣播電視行政管理部門負責音像製品出版、復制、批發、零售、出租、播映和電視劇(片)交易的監督管理。其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並監督執行有關文化市場管理的法律、法規、規章;
(二)建立健全文化市場管理制度,制定管理措施;
(三)按許可權審批文化經營項目;
(四)檢查、處理違反文化市場管理規定的行為;
(五)法律、法規授予的其他職責。第八條公安機關負責文化經營場所治安、消防的監督管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對從事文化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依法確認其經營資格,進行注冊登記,核發營業執照,查處違法經營行為。
稅務、物價、環保、衛生、交通、旅遊、城建、海關、郵政通信等部門,應當協助文化市場主管部門加強日常管理,共同負責本條例的貫徹實施。第九條文化市場管理實行屬地管理與分級、分部門管理相結合的原則。
石家莊市文化市場管理部門負責全市文化市場管理工作。
縣(市)區的文化市場管理部門按管理許可權負責本轄區文化市場的管理工作。第十條文化市場的經營活動,實行經營許可證制度。在取得《文化市場經營許可證》、《消防安全合格證》、《物價收費許可證》後,方可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注冊登記手續,領取營業執照。第十一條文化市場主管部門應當公布文化市場經營項目的開辦條件和程序。對符合開辦條件的,應當在受理之日起15日內辦結審核手續,並核發經營許可證;對不予核發經營許可證的,應當書面告知理由。第十二條文化市場管理人員實施監督、檢查,應當主動出示河北省人民政府統一核發的執法證件。實施處罰的,應當出具處罰決定書和財政部門監制的罰沒收據;收取費用的,應當持有物價部門核發的行政事業性收費許可證,並開具收費票據。第三章經營者、消費者的權利與義務第十三條經營者對無有效執法監督檢查證件的人員和無證人員的檢查,有權拒絕、舉報;對因違法行使職權侵犯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有權依照有關法律要求賠償。第十四條經營者對文化市場管理部門逾期不予核發許可證件或者不予答復以及違法收費、集資的行為,可依法申請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第十五條經營者應當守法經營,接受執法部門監督、檢查,並依法繳納稅、費。第十六條經營者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得用色情方式服務或者以此招攬、陪隨顧客;
(二)不得利用演出、播映和電子游藝從事內容反動、腐朽、淫穢、渲染暴力、宣揚封建迷信和有損身心健康以及賭博活動;
(三)不得允許18周歲以下的未成年人進入歌舞娛樂場所,禁止中小學生進入電子游藝場所和觀看少兒不宜電影及錄像片;
(四)不得在文化娛樂場所出售酒精含量超過38度的飲品;
(五)不得在文化娛樂場所聘用無演出許可證的樂隊或者表演人員;
(六)經營場所售票數和入場人數不得超過標准數額;
(七)不得舉辦核准登記項目之外的文化經營活動;
(八)經營服務項目應當明碼標價,不得敲詐勒索或者以其他方式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
(九)不得出版、印刷、發生、銷售、出租國家禁止的圖書報刊和音像製品;
(十)文化經營活動的廣告、海報,內容必須真實、合法,不得以色情、暴力的文字、畫面等形式招攬觀眾;
(十一)不得擅自轉包或轉租他人經營;
(十二)保持和維護經營場所公共秩序和環境衛生;
(十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事項。
㈧ 大同市文化市場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加強文化市場管理,繁榮社會主義文化事業,促進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和《山西省文化市場管理暫行條例》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文化市場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第三條本辦法所稱文化市場經營活動包括:
(一)圖書、報紙、期刊出版物的出版、發行、銷售、租賃;
(二)印刷業;
(三)音像製品的出版、攝錄、復錄、發行、銷售、租賃、播放;
(四)文化娛樂經營活動;
(五)進入市場的其它文化經營活動。第四條文化市場經營應當堅持為人民服務、為社會主義服務的原則,把社會效益放在首位,保證文化活動健康發展。第五條從事文化市場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建立健全治安保衛責任制和其它制度,接受文化市場管理部門的管理、監督。
文化市場管理部門應當依法保護經營者和公民的合法權益。第二章管理機構第六條文化市場管理由各級人民政府統一領導,各級社會主義管理委員會負責組織協調,各有關部門本著分工負責、互相配合的原則,組織實施:
(一)新聞出版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圖書、報紙、期刊、發行市場和印刷業的管理工作,並對各種出版物的版權進行監督、保護;
(二)廣播電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音像製品經營活動的管理工作;
(三)文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文化娛樂經營活動的管理工作;
(四)公安、工商、稅務、物價、衛生、郵電、交通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文化市場管理工作;
(五)鐵路、民航等有關單位協同文化市場管理部門做好文化市場管理工作。第七條文化市場管理部門的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
(二)按職責分工辦理文化市場管理有關事項,指導、監督、檢查文化市場經營活動;
(三)負責文化市場管理工作人員的培訓、考核;
(四)依法查處違反文化市場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
(五)負責文化市場管理費的徵收和管理。第八條文化市場管理工作人員憑國家、省統一制發的社會主義市場檢查證對文化市場經營活動進行監督檢查。第三章審批程序第九條申請從事文化市場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確定的經營范圍;
(二)有必備的設施和必要的資金;
(三)有經主管部門審核合格的經營場所;
(四)有相應的從業人員。第十條具備上述條件的單位和個人,應向文化市場行政主管部門申領許可證,並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營業執照,按有關規定到公安、衛生、稅務、物價等部門辦理有關手續。屬於特種行業的,還應向公安部門申領《特種行業許可證》。第十一條申請從事文化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按下列程序辦理審批手續:
(一)申辦書報刊二級批發業務的單位,須經市新聞出版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報省新聞出版行政主管部門;
(二)申辦書報刊零售、出租業務的單位和個人須經市新聞出版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委託縣(區)管理的,縣(區)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後,報市新聞出版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三)申辦國家、省定點或非定點書報刊印刷許可證的單位,經主管單位同意,報市新聞出版行政主管部門審驗後轉報省新聞出版行政主管部門;
(四)申辦復印、列印、影印、擴印、謄寫等業務的單位,須經主管單位審核同意,報市新聞出版行政主管部門批准;
(五)申辦集體、個體印刷業,須經有關主管部門同意,報市新聞出版行政主管部門審核批准;
(六)申辦錄音帶批發,錄像帶、激光視盤經銷、租賃的單位,須經市廣播電視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後,報省廣播電視行政主管部門;
(七)申辦錄音帶、激光唱盤、卡拉OK錄像帶的經銷,電視攝錄業務的單位和個人經所在縣(區)廣播電視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報市廣播電視行政主管部門批准;
(八)申辦營業性音像製品的播映,須報市廣播電視行政主管部門批准;
(九)申辦營業性歌舞廳、音樂茶座、卡拉OK廳、電子游戲(藝)機、檯球、文藝演出、文化藝術培訓、時裝表演、美術作品展覽等,經所在縣(區)文化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報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門批准。
㈨ 浙江省文化市場管理條例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加強文化市場管理,促進文化事業健康發展,豐富人民群眾文化生活,推進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所稱的文化市場管理,是指:
(一)圖書報刊的出版、印刷、批發、零售、出租的管理;
(二)音像製品的出版、復制、批發、零售、出租和經營性放映的管理;
(三)營業性文化娛樂活動的管理;
(四)營業性文藝演出的管理;
(五)其他文化經營活動的管理。第三條文化經營活動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堅持為人民服務和為社會主義服務的方向,有益於社會進步,有益於公民文化素質的提高。第四條文化市場管理應當堅持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方針,鼓勵和支持健康有益的文化經營活動,抵制低級庸俗的文化經營活動,取締反動、淫穢、色情和其他非法的文化經營活動。第五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文化市場管理工作的領導,完善文化市場管理機制,豐富城鄉文化生活,不斷滿足人民群眾日益增長的文化需求。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社會文化管理委員會,應當採取切實有效措施,加強對文化市場管理的指導、綜合協調、監督檢查。第二章管理職責第七條文化、廣播電視、新聞出版行政部門是文化市場的行政管理部門,其職責是:
(一)宣傳和貫徹有關法律、法規;
(二)建立、健全文化市場管理制度;
(三)按照職責分工和管理許可權,審查文化經營項目,核發文化經營許可證;
(四)維護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五)監督檢查文化經營活動;
(六)依法查處文化經營活動中的違法行為。第八條文化市場實行分部門、分級管理原則。文化市場行政管理部門按管理許可權,依法履行下列職責:
(一)文化行政部門負責營業性文化娛樂活動、營業性文藝演出和其他文化經營活動的審批和管理;負責文化系統音像製品批發單位設立的審核和放映單位、零售單位、出租單位設立的審批;負責文化系統音像製品批發、放映、零售、出租的管理;在未設立新聞出版行政部門的地方,負責圖書報刊批發單位設立的審核和圖書報刊零售單位、出租單位設立的審批,以及圖書報刊出租、零售的管理;
(二)廣播電視行政部門負責除文化系統以外的音像製品批發單位設立的審核和放映單位、零售單位、出租單位設立的審批;負責除文化系統以外的音像製品批發、放映、零售、出租的管理;
(三)新聞出版行政部門負責圖書報刊出版單位、印刷單位、批發單位、零售單位、出租單位設立的審核或審批;負責圖書報刊出版、印刷、批發、零售、出租的管理;負責音像製品出版單位、復制單位、批發單位設立的審核或審批;負責音像製品出版、復制的管理和音像製品經營管理的監督。
文化市場分級管理的具體辦法,由省文化市場行政管理部門制定,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後施行。第九條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公安、衛生、物價、財稅、海關等部門在各級人民政府的統一領導下,按照各自職責分工,對文化市場進行監督管理。第十條縣級以上文化市場行政管理部門根據實際需要建立文化市場稽(檢)查隊伍,稽(檢)查人員持國家和省文化市場行政管理部門統一制發的稽(檢)查證件,依法對轄區內的文化經營活動進行監督檢查,其職責是:
(一)宣傳和貫徹有關法律、法規;
(二)對文化經營活動進行監督檢查;
(三)對鑒定部門鑒定或認定的非法出版物予以收繳;
(四)配合有關部門對用於違法經營活動的工具、設備實行扣留、封存;
(五)制止文化經營活動中的違法行為。
稽(檢)查人員依法執行公務受法律保護。第十一條文化經營活動單位的主管部門和主辦單位應當加強對文化經營活動的管理,督促其建立健全規章制度,落實管理責任。第十二條文化市場行政管理部門和工商行政管理、公安等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從事、參與文化經營活動;
(二)故意刁難、報復經營者;
(三)違反法律、法規規定收費、罰款;
(四)挪用、私分收繳物品、罰沒款;
(五)濫用職權、徇私枉法、玩忽職守等違法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