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文化市場稽查暫行辦法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加強文化市場管理,維護文化市場的正常秩序,根據國務院關於文化部歸口管理全國文化市場的有關規定,特製定本暫行辦法。第二條文化市場稽查是政府文化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文化市場管理法律、法規和規章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社會組織的文化經營活動進行監督、檢查的具體行政行為。第三條文化市場稽查的范圍是:
(一)營業性文藝演出(含時裝、健美、氣功表演和民間藝人的演出活動);
(二)營業性歌舞娛樂場所,檯球、電子游戲及其他各類游樂場所的經營活動;
(三)美術品收售、展銷、拍賣等經營活動,有贊助的美術品比賽;
(四)音像製品的批發、零售、出租和放映;
(五)文物經營活動;
(六)電影發行、放映;
(七)書刊經營活動;
(八)經營性文化藝術培訓;
(九)其他文化經營活動。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前款第(四)、(六)、(七)項規定范圍內的稽查職責分工,按省級國家權力機關或人民政府的規定執行。第四條文化市場稽查的依據是:
(一)法律;
(二)行政法規;
(三)行政規章;
(四)地方性法規;
(五)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及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經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
(六)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及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經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人民政府的有關部門制定的規范性文件。第五條文化部歸口管理全國文化市場稽查工作;地方各級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根據省級國家權力機關或人民政府確定的職責分工管理本轄區的文化市場稽查工作。第二章稽查機構和稽查人員第六條文化市場稽查機構是在政府文化行政管理部門領導下的監督檢查文化經營活動的組織。
各級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根據本地區文化市場的發展實際組建文化市場稽查機構。第七條文化市場稽查機構的主要職責是:
(一)宣傳、貫徹文化市場管理的法律、法規和規章;
(二)依法對文化經營單位和文化經營活動進行監督和檢查;
(三)保護合法經營,制止和查處文化經營中的違法行為;
(四)總結、交流文化市場稽查工作的經驗,並向有關立法機關和政府有關部門反映完善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建議。第八條文化市場稽查人員須掌握國家有關法律和文化市場管理的法規、規章,熟悉文化市場管理的業務知識,經過崗位培訓,取得崗位資格。
培訓內容和考核標准由文化部統一確定。第九條文化市場稽查機構和稽查人員在履行職責時的權力是:
(一)對文化經營單位進行例行檢查;
(二)根據檢查情況和群眾的舉報與揭發對有關文化經營單位和文化經營活動進行調查;
(三)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或地方性法規的規定,或會同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對非法經營活動涉及的工具、設備及非法物品實行扣押、查封等必要措施;
(四)對模範遵守國家法律、法規的經營單位和個人提請有關部門予以表彰和獎勵。第十條文化市場稽查機構和稽查人員履行職責時應承擔的義務是:
(一)嚴格按照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程序執行公務;
(二)為檢舉、揭發違法活動的人和被查閱復制的文件材料保密;
(三)秉公執法、廉潔奉公;
(四)對執行公務時的失職行為造成的後果承擔責任。第十一條文化市場稽查人員在工作中須遵守以下紀律:
(一)不得以任何形式參與文化經營活動;
(二)不得利用職權或工作之便向經營單位索取或變相索取財物;
(三)不得在工作中採取違反國家法律的手段;
(四)不得袒護、包庇被查處的經營者;
(五)不得偽造、篡改、隱匿、銷毀和擴散證據;
(六)不得泄露案情和稽查活動安排。第三章工作制度第十二條各級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所屬的文化市場稽查機構負責本部門管理的文化經營單位和文化經營活動的稽查工作。
上級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所屬的稽查機構有權對下級文化行政管理部門管理的文化經營單位和文化經營活動進行監督、檢查。
上級文化行政管理部門可以授權下級文化行政管理部門代行稽查職責。
Ⅱ 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管理辦法
綜合執法機構應當建立健全12318文化市場舉報體系,向社會公布舉報方式,依法及時有效受理、辦理舉報,對舉報有功人員可給予一定獎勵。文化市場行政違法案件由違法行為發生地所在的縣級以上有關行政部門或者綜合執法機構管轄。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對管轄發生爭議的,報請共同的上一級行政機關指定管轄。文化市場行政違法案件由違法行為發生地所在的縣級以上有關行政部門或者綜合執法機構管轄。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對管轄發生爭議的,報請共同的上一級行政機關指定管轄。
對日常巡查或者定期檢查中發現的違法行為,公民、法人及其他組織舉報的違法行為,上級交辦的、下級報請處理的或者有關部門移送的案件,應當及時處理。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人員(以下簡稱執法人員)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二)年滿十八周歲;
(三)遵紀守法、品行良好、身體健康;
(四)熟悉文化市場管理【法律法規】,掌握文化市場管理所需的業務知識和技能;
(五)無犯罪或者開除公職記錄;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法律依據】:
《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管理辦法》
第六條 綜合執法機構與各有關行政部門應當建立協作機制,及時掌握行政執法的依據、標准以及相關行政許可情況,定期通報市場動態和行政執法情況,提出政策或者工作建議。
Ⅲ 文化執法一般會查什麼
文化市場綜合執法局為行政支持類事業單位,財政全額撥款,正縣級規格,直屬市政府領導,市政府授權負責全市文化市場綜合執法工作。
文化市場綜合執法局的具體職責和主要任務是:查處演出和娛樂、網吧及互聯網上網服務、電子游戲、美術品銷售、文物經營等活動中的違法行為,查處圖書、報紙、期刊、音像製品、電子出版物、網路出版、計算機軟體等方面的違法違規出版活動和印刷、復制、出版物發行中的違法違規經營活動,查處違法安裝和設置衛星電視接收設施,管理違法接收、傳送和播放電影電視,監督查處廣播電視廣告經營活動違法行為,查處盜版侵權行為等。文化市場綜合執法的目的:
構建文化市場綜合執法公信力的目的在於提升文化執法機關的整體效能,建立統一、規范、高效的文化市場管理體制和運行機制,達到「依法執法、公正執法、廉潔執法、文明執法」的法律效果和群眾滿意的社會效果。
文化市場綜合執法局主要職責介紹:
(一)貫徹執行黨和國家有關文化市場管理工作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研究擬訂全市文化市場綜合執法工作的規范性文件和總體規劃,並組織實施。
(二)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規定,行使文化市場管理的行政處罰權。
(三)組織協調文化市場跨縣市區的綜合執法和重大違法案件的查處,組織全市性的文化市場綜合執法專項整治行動。
(四)負責對縣市區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的指導和監督;負責對全市文化市場執法人員的業務培訓。
(五)負責全市文化市場執法隊伍的日常督察工作,組織實施行政執法責任制及執法錯案追究辦法等規定;對下級處罰不當和應作為而不作為的事項進行糾正或直接處理。
(六)負責對文化市場及文化市場生產經營活動違法行為投訴、舉報的受理和查處工作;受理行政相對人對縣市區文化市場綜合執法行政行為的行政復議工作。
(七)承擔市「掃黃打非」工作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
(八)負責本局的安全生產監管和維護穩定工作。
(九)承辦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法律依據:
《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條例》
第二十八條 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塗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轉讓《網路文化經營許可證》,觸犯刑律的,依照刑法關於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由文化行政部門吊銷《網路文化經營許可證》,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經營額5000元以上的,並處違法經營額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違法經營額不足5000元的,並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Ⅳ 文化市場行政執法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規範文化市場行政執法行為,加強文化市場管理,維護文化市場管理秩序,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促進文化市場健康發展,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文化市場行政執法是指各級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或者經法律法規授權的其他執法機構(以下簡稱執法機構),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文化經營活動進行監督檢查,並對違法行為進行處理的具體行政行為。第三條本辦法所稱文化市場行政執法的范圍是:
(一)營業性演出活動;
(二)音像製品的進口、批發、零售、出租和放映;
(三)娛樂場所經營活動;
(四)藝術品經營活動;
(五)電影發行、放映經營活動;
(六)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和互聯網文化經營活動;
(七)文化行政部門管理的其他文化經營活動。第四條文化市場行政執法遵循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建立權責明確、行為規范、監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執法體制。第五條文化部依照職責分工指導全國文化市場行政執法工作,制訂文化市場行政執法的規章制度和文化市場行政執法人員的培訓規劃,指導、協調地方執法機構查處大案要案,監督地方執法機構的行政執法。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執法機構依照職責分工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文化市場行政執法工作。第六條執法機構及文化市場行政執法人員(以下簡稱執法人員)應當依照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和本辦法確定的程序執法,並接受有關部門的執法監督。第七條文化行政部門對工作成績顯著的執法機構和執法人員給予表彰、獎勵。第二章執法機構和執法人員第八條文化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執法隊伍建設,健全各項規章制度,完善執法機制。第九條執法機構的職責:
(一)宣傳、貫徹文化市場管理的政策和法律、法規;
(二)依法對本行政區域內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文化經營活動進行監督、檢查,對其違法行為進行處罰;
(三)組織執法人員的培訓、考核;
(四)監督、指導下級執法機構的工作;
(五)向立法機關和行政機關提出有關完善文化市場管理法律、法規和規章的建議。第十條執法機構應當完善文化市場舉報制度,向社會公布舉報電話、電子郵箱,健全舉報網路,依法及時受理辦理舉報。第十一條執法機構應當建立和完善文化市場日常檢查和定期檢查制度。第十二條文化市場行政執法實行重大處罰決定備案制度和抄告制度。
執法機構作出責令停業整頓、吊銷許可證或者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的,應當自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日起15日內報許可機關和上級執法機構備案。
執法機構作出責令停業整頓、吊銷許可證等行政處罰的,應當及時將處罰決定抄告公安、工商等相關部門。第十三條文化市場行政執法實行重大案件報告制度。
重大案件發生後24小時內,當地執法機構應當將案件情況向上級執法機構報告。第十四條文化市場行政執法實行執法數據定期報告制度。第十五條執法機構應當配備交通、通訊、檢測、取證等行政執法所必需的設施設備。第十六條執法機構錄用執法人員,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公開招考,擇優錄取。第十七條執法人員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 政治堅定、作風優良、遵守紀律、身體健康;
(二) 從事文化市場行政執法工作前無犯罪記錄;
(三) 熟悉文化市場管理法律、法規和規章,掌握文化市場管理所需的業務知識和技能。第十八條執法人員經崗位培訓和考試合格後,取得文化市場行政執法證件。執法人員的培訓內容和考核標准由文化部統一確定,由省級文化行政部門組織實施。第十九條執法機構應當每年對執法人員進行業務考核,考核不合格的執法人員不得繼續從事行政執法工作。第二十條執法人員每年參加文化市場的業務知識和技能培訓不得少於40小時。執法機構應當鼓勵和支持執法人員參加各種在職繼續教育活動。第二十一條執法機構實行執法人員定期崗位輪換制度,同一崗位原則上不超過5年。第三章執法程序第二十二條文化市場行政違法案件由違法行為發生地的縣級以上執法機構管轄。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執法機構發現查處的案件不屬於自己管轄的,應當及時將案件移交有管轄權的文化行政部門或者其它行政機關;違法行為構成犯罪的,應當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Ⅳ 如何進行文化市場執法檢查
如果你問的是檢查方面的規定。。。《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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Ⅵ 貴陽市文化市場稽查暫行辦法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加強貴陽市文化市場管理,維護文化市場的正常秩序,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市文化市場稽查,適用本辦法。
前款所稱文化市場稽查,是指政府文化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文化市場管理法律、法規和規章,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社會組織的文化經營活動進行監督、檢查的具體行政行為。第三條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門主管本市文化市場稽查工作,其所屬文化市場稽查機構負責本市文化市場稽查的日常工作。
區、縣(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根據市人民政府規定的職責分工,負責本轄區的文化市場稽查工作。第四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均有權向有關部門檢舉、控告,同時均有義務遵守本辦法。第二章稽查第五條文化市場稽查的范圍:
(一)營業性歌舞娛樂場所、檯球、保齡球、高爾夫球場(館)、電子游戲、棋牌茶室及其他各類文化游樂場所的經營活動;
(二)音像製品的批發、零售、出租和放映;
(三)書報刊經營活動;
(四)營業性文藝演出(含時裝、歌舞、樂手、節目主持人、音響師和民間藝人的演出)活動;
(五)文物經營活動;
(六)經營性文化藝術培訓;
(七)電影放映、發行;
(八)美術品收售、展銷、拍賣等經營活動,有贊助的美術品比賽;
(九)電子出版物經營活動;
(十)印刷業經營活動;
(十一)試驗、示範性質的文化經營活動及其他文化經營活動。第六條市、區、縣(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所屬的文化市場稽查機構負責本部門管理的文化經營單位和文化經營活動的稽查工作。
上級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有權稽查下級文化行政管理部門管理的文化經營單位和文化經營活動。
上級文化行政管理部門可以授權下級文化行政管理部門代行稽查職責。第七條文化行政管理部門可以委託符合法定條件的組織,對違反有關文化市場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行為實施行政處罰。第八條文化市場稽查人員執行職務時應著統一服裝(特殊情況除外),並向當事人出示有效執法證件。
文化市場稽查人員對情節輕微的違法行為可以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當場予以警告、罰款的處罰。
執行當場處罰時,必須有兩名以上文化市場稽查人員在場。第九條在對文化經營單位和文化經營活動的現場檢查中,發現違章行為或非法活動,應填寫《文化市場稽查現場檢查記錄》。
《文化市場稽查現場檢查記錄》應當與事實相符,並由當事人簽字。當事人拒不簽字的,由文化市場稽查人員做出必要的說明。對妨礙執法者,由公安部門依法處理。第十條應當立案調查的案件,由文化市場稽查機構填寫《立案呈批表》,並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批准,大案要案應抄報上一級文化行政管理部門。第十一條案件調查中應收集的證據主要有:
(一)文化市場稽查現場檢查記錄;
(二)當事人的書面陳述材料;
(三)對當事人的詢問筆錄(含證人筆錄);
(四)對登記保存物品的技術鑒定結論;
(五)錄音、錄像、攝影材料;
(六)案件涉及的信件、帳目、票據、出租出售登記及其他物品。第十二條由文化行政部門負責保存的證據,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登記,由專人保管,不準私自佔有或者外傳。第十三條案件調查結束後,文化市場稽查機構應根據事實和法律、法規和規章,提出《案件調查報告》,報所隸屬的文化行政管理部門審議,文化行政管理部門分別情況予以處理:
(一)舉報不實或證據不足,不構成違法事實的,不予行政處罰;
(二)違法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的,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三)當事人有違反治安、工商、稅收等管理法規的,移交有關部門處理;
(四)當事人觸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第十四條案件處理完畢後,文化市場稽查機構應填寫結案報告,報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批准後結案。
結案報告連同案件文書、證據等應立卷存檔。第十五條文化行政管理部門實施行政處罰,應當製作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並告知當事人應當享有的權利。第十六條罰沒財物應同時開具財政部門統一印刷的罰沒票據。
Ⅶ 浙江省文化市場管理條例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加強文化市場管理,促進文化事業健康發展,豐富人民群眾文化生活,推進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所稱的文化市場管理,是指:
(一)圖書報刊的出版、印刷、批發、零售、出租的管理;
(二)音像製品的出版、復制、批發、零售、出租和經營性放映的管理;
(三)營業性文化娛樂活動的管理;
(四)營業性文藝演出的管理;
(五)其他文化經營活動的管理。第三條文化經營活動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堅持為人民服務和為社會主義服務的方向,有益於社會進步,有益於公民文化素質的提高。第四條文化市場管理應當堅持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方針,鼓勵和支持健康有益的文化經營活動,抵制低級庸俗的文化經營活動,取締反動、淫穢、色情和其他非法的文化經營活動。第五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文化市場管理工作的領導,完善文化市場管理機制,豐富城鄉文化生活,不斷滿足人民群眾日益增長的文化需求。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社會文化管理委員會,應當採取切實有效措施,加強對文化市場管理的指導、綜合協調、監督檢查。第二章管理職責第七條文化、廣播電視、新聞出版行政部門是文化市場的行政管理部門,其職責是:
(一)宣傳和貫徹有關法律、法規;
(二)建立、健全文化市場管理制度;
(三)按照職責分工和管理許可權,審查文化經營項目,核發文化經營許可證;
(四)維護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五)監督檢查文化經營活動;
(六)依法查處文化經營活動中的違法行為。第八條文化市場實行分部門、分級管理原則。文化市場行政管理部門按管理許可權,依法履行下列職責:
(一)文化行政部門負責營業性文化娛樂活動、營業性文藝演出和其他文化經營活動的審批和管理;負責文化系統音像製品批發單位設立的審核和放映單位、零售單位、出租單位設立的審批;負責文化系統音像製品批發、放映、零售、出租的管理;在未設立新聞出版行政部門的地方,負責圖書報刊批發單位設立的審核和圖書報刊零售單位、出租單位設立的審批,以及圖書報刊出租、零售的管理;
(二)廣播電視行政部門負責除文化系統以外的音像製品批發單位設立的審核和放映單位、零售單位、出租單位設立的審批;負責除文化系統以外的音像製品批發、放映、零售、出租的管理;
(三)新聞出版行政部門負責圖書報刊出版單位、印刷單位、批發單位、零售單位、出租單位設立的審核或審批;負責圖書報刊出版、印刷、批發、零售、出租的管理;負責音像製品出版單位、復制單位、批發單位設立的審核或審批;負責音像製品出版、復制的管理和音像製品經營管理的監督。
文化市場分級管理的具體辦法,由省文化市場行政管理部門制定,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後施行。第九條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公安、衛生、物價、財稅、海關等部門在各級人民政府的統一領導下,按照各自職責分工,對文化市場進行監督管理。第十條縣級以上文化市場行政管理部門根據實際需要建立文化市場稽(檢)查隊伍,稽(檢)查人員持國家和省文化市場行政管理部門統一制發的稽(檢)查證件,依法對轄區內的文化經營活動進行監督檢查,其職責是:
(一)宣傳和貫徹有關法律、法規;
(二)對文化經營活動進行監督檢查;
(三)對鑒定部門鑒定或認定的非法出版物予以收繳;
(四)配合有關部門對用於違法經營活動的工具、設備實行扣留、封存;
(五)制止文化經營活動中的違法行為。
稽(檢)查人員依法執行公務受法律保護。第十一條文化經營活動單位的主管部門和主辦單位應當加強對文化經營活動的管理,督促其建立健全規章制度,落實管理責任。第十二條文化市場行政管理部門和工商行政管理、公安等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從事、參與文化經營活動;
(二)故意刁難、報復經營者;
(三)違反法律、法規規定收費、罰款;
(四)挪用、私分收繳物品、罰沒款;
(五)濫用職權、徇私枉法、玩忽職守等違法行為。
Ⅷ 青島市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規範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行為,加強文化市場管理,維護文化市場秩序,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促進文化事業和文化產業健康繁榮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文化市場,是指文化、廣播電影電視、新聞出版、版權、文物等領域的經營活動。
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是指市、區(市)文化市場行政執法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相對集中行使文化市場管理領域行政處罰權,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文化經營活動進行監督檢查,並對違法行為進行處理的行政行為。第三條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應當遵循合法、公正、公開的原則,處罰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嚴格執法,文明執法,並自覺接受社會公眾的監督。第四條市文化市場行政執法部門負責本市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工作的統籌、規劃、組織、協調,監督指導區(市)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工作,並依法查處文化市場違法行為。
區(市)文化市場行政執法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工作。
區(市)文化市場行政執法部門在必要時,可以委託街道辦事處(鎮政府)實施相關的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
公安、工商、通信管理、城管執法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文化市場相關執法工作。第五條文化市場行政執法部門行使下列行政處罰權:
(一)娛樂場所、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網路文化、營業性演出、美術品、藝術品等文化行政管理領域的行政處罰權;
(二)電影、廣播、電視、互聯網視聽節目、衛星地面接收設施等廣播電影電視行政管理領域的行政處罰權;
(三)出版(網路出版)、印刷(復制)、發行等新聞出版行政管理領域的行政處罰權;
(四)文學藝術、自然科學、社會科學、工程技術等作品的版權行政管理領域的行政處罰權;
(五)文物保護、文物經營等文物行政管理領域以及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方面的行政處罰權;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和省人民政府決定由文化市場行政執法部門行使的其他行政處罰權。
行政處罰權由文化市場行政執法部門相對集中行使後,其他部門不得再行使;繼續行使的,其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無效。第六條文化市場行政執法人員應當經過法律知識和業務知識培訓,並經行政執法資格考試合格,取得省人民政府統一制發的行政執法證件後方可從事執法工作。第七條下列文化市場管理領域違法案件由市文化市場行政執法部門管轄:
(一)重大疑難或者影響重大的;
(二)市人民政府指定查處的;
(三)國家、省有關部門交辦或者督辦的。
其他案件由違法行為發生地的區(市)文化市場行政執法部門管轄。第八條市、區(市)文化市場行政執法部門認為案件沒有管轄權的,應當3日內移交給有管轄權的部門。接受移送的部門不得拒絕。
違法行為涉嫌犯罪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第九條兩個以上區(市)文化市場行政執法部門都有權管轄的,由最先發現違法行為的區(市)文化市場行政執法部門負責管轄;對管轄權有爭議的,由市文化市場行政執法部門指定管轄,必要時可以由市文化市場行政執法部門直接查處。第十條文化市場行政執法人員在執行公務時,應當統一著裝。文化市場行政執法人員在查處違法行為時,執法人員不得少於兩人,並應當向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出示行政執法證件。第十一條文化市場行政執法人員在執法時,可以依法採取下列措施:
(一)進入被檢查單位或者現場進行檢查;
(二)制止和糾正正在發生的違法行為;
(三)查閱、調閱、復制、拍攝、錄制有關證據材料,抽樣取證或者先行登記保存有關證據;
(四)對出版物進行審讀審驗,對廣播電視播出內容進行監聽監看;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措施。第十二條文化市場行政執法部門行使有關行政處罰權時,可以依法行使與行政處罰權相關的行政強制措施權,對有關場所、設施或者財物進行查封或者扣押。
文化市場行政執法部門對依法扣押的設施或者財物應當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損毀。
Ⅸ 12318受理范圍
法律分析:12318主要受理對文化和旅遊市場下列領域違法違規行為的舉報:1.營業性演出活動;2.歌舞娛樂和游藝娛樂等場所經營活動;3.藝術品經營活動;4.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活動;5.網路音樂、網路表演、網路動漫等網路文化市場經營活動;6.社會藝術水平考級活動;7.旅行社、導游等旅遊市場經營活動;8.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職責范圍內的文物、出版、廣播電視、電影等其他市場經營活動。
法律依據:《文化部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強12318文化市場舉報監督體系建設的通知》 二、切實加強文化市場舉報監督基礎建設
逐步建立以12318為標志,以舉報電話、網站及簡訊平台為基礎的多渠道、立體化舉報監督平台。一是加強12318舉報電話建設。尚未開通12318舉報電話的地區,要盡快協調當地通信管理部門和電信運營企業,設置12318公益服務號碼,專門接聽舉報投訴電話;已經開通的地區,要配備具備來電顯示、自動應答、傳真、語音錄制等功能的電話機及接入互聯網的計算機等設備,並於2013年6月底之前實現自動轉接至縣(區)級執法部門。二是加強12318舉報網站(www.12318.gov.cn)建設。文化部將舉報網站和處理系統納入文化市場技術監管平台統一開發、統一應用,並按照屬地管理、分級負責的原則,逐步實現網路舉報的統一接收、自動轉發、實時查詢和處理反饋;制定發布《文化市場舉報指南》,引導廣大群眾依法有效舉報投訴文化市場違法行為。三是加強12318簡訊平台建設。開展簡訊調查,增強簡訊互動,對突發重大事件進行應急指揮。
Ⅹ 北京市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辦法
第一條為了規範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工作,促進依法行政,維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第二條市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部門負責本市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工作的統籌、規劃、組織、協調,監督指導區、縣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工作,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的規定和本辦法履行查處文化市場違法行為的職責。
區、縣文化行政管理部門依據法律、法規、規章和本辦法的規定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工作。
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通信管理、城市管理等行政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文化市場相關執法工作。第三條市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部門和區、縣文化行政管理部門(以下統稱文化市場綜合執法部門)行使下列行政處罰權:
(一)娛樂場所、營業性演出、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互聯網文化、網路游戲等文化行政管理領域的行政處罰權;
(二)著作權、出版、印刷、音像製品、互聯網出版等新聞出版(版權)行政管理領域的行政處罰權;
(三)電影、廣播電視、互聯網視聽節目、衛星地面接收設施等廣播電影電視行政管理領域的行政處罰權;
(四)違法購銷文物等文物行政管理領域的行政處罰權;
(五)市人民政府決定由文化市場綜合執法部門行使的其他行政處罰權。第四條市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部門負責依法應當由本部門實施的行政處罰事項,對社會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影響的行政處罰事項及其他應當由本部門實施的行政處罰事項。
文化市場綜合執法部門應當根據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按照管理重心下移的原則合理劃分市和區、縣職責范圍,明確各自負責的行政處罰事項,並向社會公布。第五條文化市場綜合執法部門職權范圍的確定和調整,由市人民政府根據文化市場管理的需要,按照精簡、統一、效能和權責一致的原則決定。確定由市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部門行使的職權,市文化、廣播電影電視、新聞出版(版權)、文物等原職能部門不再行使。
市文化、廣播電影電視、新聞出版(版權)、文物等行政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本辦法的規定做好文化市場管理工作。第六條文化市場綜合執法部門在行使有關行政處罰權時,可以實施法律、法規規定的與行政處罰權有關的行政強制措施。第七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違反文化市場管理規定,按照許可權范圍應當由文化市場綜合執法部門予以行政處罰的,由違法行為發生地的區、縣文化行政管理部門管轄。兩個以上區、縣文化行政管理部門都有權管轄的,由首先發現違法行為的區、縣文化行政管理部門處罰;對管轄權有爭議的,由市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指定管轄。第八條文化市場綜合執法部門及其執法人員應當堅持公正、文明執法,堅持處罰與教育相結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自覺守法。
文化市場綜合執法部門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應當以事實為根據,與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及社會危害程度相當。違法行為輕微且當事人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不予行政處罰。第九條文化市場綜合執法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執法人員培訓和資格管理、執法標准和規范、重大事項法律論證、行政執法協調、案件督辦督察等制度,加強法制宣傳教育工作,落實行政執法責任制。
本市建立文化市場行政執法監管信息系統,對文化市場經營活動及其管理進行動態監測,提高執法監管保障水平。第十條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人員應當經過法律知識和業務知識培訓,並經行政執法資格考試合格,取得市人民政府統一制發的行政執法證件後方可從事執法工作。
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人員依法實施監督檢查,應當佩戴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標志,出示執法證件,不得妨礙當事人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不得索取或者非法收受當事人的財物,不得謀取其他利益。第十一條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人員進行執法檢查,可以依法採取下列措施:
(一)進入被檢查單位或者現場進行調查、檢查;
(二)制止和糾正正在發生的違法行為;
(三)查閱、調閱、復制、拍攝、錄制有關證據材料,抽樣取證或者先行登記保存有關證據;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