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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局規定什麼房子要掛牌保護

發布時間:2022-10-07 01:37:35

㈠ 農村老房子沒有經過房主同意,政府和文物局能掛牌嗎

你的房子被列為重點保護對象。政府部門可以掛牌明示,財產是你的國家可以徵用

㈡ 雲南省巍山彝族回族自治縣歷史文化名城保護管理條例(2006修訂)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加強對巍山國家級歷史文化名城(以下簡稱名城)的保護和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巍山彝族回族自治縣(以下簡稱自治縣)的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名城保護范圍:

(一)縣城古城區的明清古城風貌、棋盤式街道格局、古建築及傳統民居;

(二)各級文物保護單位及文物古跡;

(三)巍寶山風景名勝區。第三條自治縣人民政府對名城的保護管理實行統一領導、統籌規劃、嚴格保護、科學管理、合理利用的原則,並將名城保護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第四條自治縣人民政府設立名城保護管理委員會,負責指導、協調、監督名城規劃和保護管理工作。

自治縣規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名城保護管理工作。文化、國土資源、民族宗教、旅遊、林業、工商、衛生、交通、廣播電視和公安等部門,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和自治縣人民政府確定的職責,協同做好名城的保護管理工作。

名城保護范圍所涉及的鄉、鎮人民政府,做好轄區內的名城保護管理工作。第五條自治縣人民政府設立名城保護專項資金,用於名城的保護、管理和建設。

名城保護專項資金的來源:

(一)財政撥款;

(二)風景名勝資源保護費;

(三)社會資助與捐贈;

(四)其他收入。第六條自治縣人民政府加強對名城的宣傳工作,重視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搶救、發掘、收集、整理和研究。第七條自治縣人民政府鼓勵單位和個人參與名城的保護管理和利用,對在保護管理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獎勵。第二章名城保護規劃第八條名城保護規劃應當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編制,納入城市總體規劃。

名城保護規劃的變更、調整應當向社會公示,廣泛徵求意見,按規定報批。經批準的名城保護規劃,向社會公布。第九條名城保護范圍內的土地利用和工程建設必須符合名城保護規劃。

名城保護范圍內需要進行房屋及其它設施的維修、拆除、改建、新建工程的單位和居民,必須向自治縣規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審批手續,並嚴格按規定設計、施工和驗收。第十條對名城景觀有影響的建設項目和周邊小流域開發工程,其規劃選址和建設方案必須報名城保護管理委員會組織論證。經論證可行的,方可進入審批程序。第十一條規劃確定為重點保護的傳統民居、建築物、構築物及其相關設施,實行掛牌保護,其產權轉讓應當報自治縣規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第十二條體現傳統風貌或者地方民族特色的村寨、建築群,未納入名城保護規劃的,由規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文化行政主管部門進行勘查;符合條件的,按規定程序申報批准後,實施規劃控制。第十三條名城保護范圍內不符合名城保護規劃的建築物、構築物及其他設施,應當逐步改造、遷建或者依法拆除。

遷建、拆除建築物、構築物及其他設施,應當按國家有關規定給以補償或者安置;遷建、拆除違法建築物、構築物及其他設施,不予補償和安置。第三章古城區保護第十四條古城區劃分為重點保護區和傳統風貌協調區。

重點保護區范圍:巍城東路、華興街以西,巍城西路以東,巍城南路以北,文獻街以南。

傳統風貌協調區范圍:重點保護區以外,東至定香村、石龍山等山腳,西至大巍南過境幹道,北至小河橋河,南至菜秧河。第十五條古城區的城市功能,以居住和發展文化、商貿、旅遊為主,並注重地方民族特色產業的開發。第十六條古城重點保護區內建築物的維修和改造,高度不得超過8.5米,其中月華街、日升街、四方街、北街、南街兩側各100米以內和文廟街坊的建築物應當修舊如舊,高度不得超過6米。第十七條古城重點保護區內的住戶必須履行衛生責任區清掃保潔義務。

禁止在古城重點保護區內佔道堆放物品。確需堆放的,必須報自治縣規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第十八條古城重點保護區禁止下列行為:

(一)擅自挖掘街道,損毀路燈、垃圾桶、宣傳欄等市政公共設施;

(二)建造與古城風貌不相協調的太陽能設施、屋頂水箱、水塔、煙囪、電視塔、通訊塔等構築物;

(三)修建與傳統風貌不協調的門面裝飾和廣告牌;

(四)毀壞公共綠地、花木及綠化設施;

(五)向街道傾倒廢水,隨地吐痰,亂扔垃圾,放養寵物

㈢ 傳統村落保護范圍包括核心保護區和

第一條為了加強傳統村落保護,傳承優秀歷史文化,合理利用傳統村落資源,全面推進鄉村振興,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傳統村落的保護和利用,適用本條例。

傳統村落保護范圍內涉及文物、非物質文化遺產和歷史文化名村保護的,

依照文物、非物質文化遺產和歷史文化名村保護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三條本條例所稱傳統村落,是指村落形成年代較早,擁有物質形態和非物質形態文化遺產,具有較高歷史、文化、科學、藝術、社會、經濟價值,能較完整體現傳統風貌和地域文化特色,列入國家級、省級和市級傳統村落名錄的村落。

市級傳統村落申報、認定的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本條例所稱傳統建築,是指具有一定的建成歷史,體現一定的歷史文化,能夠反映特定歷史風貌和地方特色,列入傳統村落保護發展規劃保護的建築物和構築物。

本條例所稱歷史環境要素,是指歷史上形成、反映村落歷史風貌和構成特徵的要素,包括庭院寨牆、古樹名木、塔橋亭閣、河塘水系、井泉溝渠、古路石階、碼頭駁岸、碑幢刻石以及紅色文化遺跡、傳統產業遺存、防火防盜防禦設施等。

第四條傳統村落保護應當堅持政府引導、村民主體、社會參與,遵循保護優先、合理利用,科學規劃、嚴格管理,突出特色、活態傳承的原則。

第五條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傳統村落保護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市人民政府負責編制我市傳統村落保護整體實施方案,制定支持措施,建立健全項目庫。縣級人民政府對本地區的傳統村落保護發展負主要責任,負責傳統村落保護項目的具體實施。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將規劃編制和實施、傳統建築維護和修繕等傳統村落保護經費納入財政預算。

第六條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負責傳統村落保護的指導、協調和監督管理工作,並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本條例。

市、縣級人民政府文化旅遊部門負責將傳統村落保護納入本級文化、旅遊發展規劃,對傳統村落內的文物和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實施監督、管理和指導。

市、縣級人民政府財政、生態環境、民族宗教、農業農村、應急管理、交通、水利、消防救援、城市管理綜合執法、自然資源和規劃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傳統村落保護相關工作。

第七條傳統村落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組織宣傳傳統村落保護的相關法律法規和保護知識,配合編制和實施傳統村落保護發展規劃;

(二)挖掘傳統民風民俗,鼓勵村民按照傳統習慣開展鄉村文化活動,並保護與之相關的空間場所、物質載體;

(三)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定期開展消防檢查,及時排查安全隱患;

(四)指導、督促村民委員會做好傳統村落保護工作;

(五)開展傳統村落保護情況監督檢查,發現問題及時採取相應措施;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八條傳統村落所在地村民委員會應當做好下列工作:

(一)宣傳傳統村落保護的相關法律法規和保護知識,參與編制和實施傳統村落保護發展規劃;

(二)依法組織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按照民主參與、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的原則,將傳統村落保護事項納入村規民約,指導、督促村民按照保護要求合理使用傳統建築;

(三)參與搜集、整理傳統村落、傳統建築的數量、種類、分布、現狀等基本信息;

(四)收集、保護已經坍塌、散落的傳統建築構件,對有毀損危險的傳統建築進行登記,並及時向鄉(鎮)人民政府報告;

(五)成立志願保護隊伍,加強日常保護和消防安全巡查,對違反傳統村落保護規定的行為進行勸阻、制止,並及時向鄉(鎮)人民政府報告;

(六)及時公示傳統村落保護項目信息,包括項目規模、內容、實施方、合同和投資額等信息;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工作。

第九條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在傳統村落保護名錄公布後一年內組織編制傳統村落保護發展規劃,並建立傳統村落檔案。

傳統村落保護發展規劃的編制,應當落實和深化國土空間規劃要求,並與文物保護規劃等其他專項規劃做好銜接,處理好保護和發展的關系,合理安排村民住宅建設用地。

第十條傳統村落保護發展規劃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保護原則、保護內容和保護范圍;

(二)核心保護區和建設控制區的劃定及其保護要求;

(三)傳統格局、不可移動文物、傳統建築、歷史環境要素的分類保護要求及措施;

(四)傳統建築的保護名錄、分類保護和利用要求及措施;

(五)基礎設施更新改造、人居環境提升和消防安全措施;

(六)保護和利用方向、發展定位和途徑;

(七)規劃分期實施方案及近期保護項目;

(八)其他應當規劃的內容。

第十一條傳統村落保護發展規劃報送審批前,應當徵求村民委員會、村民代表和相關專家的意見,嚴格進行論證,並將意見採納情況及理由予以反饋和公示。

經批準的傳統村落保護發展規劃,不得擅自修改;確需修改的,應當按照原審批程序報送審批。

第十二條規劃確定的各類保護對象要實行掛牌保護,縣級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應當會同文物保護等有關部門製作傳統村落和村內各類保護對象的標識牌,在村內和保護對象的顯要處掛出。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設置、移動、塗改或者毀損標識牌。

第十三條傳統村落保護規劃區內新建、修繕和改造等建設活動,應當符合傳統村落保護發展規劃,並依法按照有關規定申請批准。

第十四條縣級人民政府應當保障落實規劃實施所需的建設用地,並完善水、電、路、地下管網等基礎設施。傳統村落保護范圍內的村民房屋因保護需要不能滿足居住需求的,村民可以在允許建設的區域申請宅基地。具體辦法由縣級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五條傳統村落保護范圍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開山、採石、開礦等破壞傳統格局和歷史風貌的行為;

(二)破壞、佔用傳統村落保護規劃確定保留的園林綠地、河塘水系、路橋涵垣、古樹名木等的行為;

(三)修建生產、儲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物品的工廠、倉庫等的行為;

(四)擅自拆除、遷移、改建、擴建傳統建築或者拆卸、轉讓、售賣傳統建築構件等破壞傳統建築保護的行為;

(五)在傳統建築上刻劃、塗污、張貼廣告等影響傳統建築保護的行為;

(六)法律法規禁止和違反保護規劃的其他行為。

第十六條根據傳統村落不同地段的保護和利用現狀,將傳統村落保護范圍劃分為核心保護區和建設控制區,實行分區保護。

㈣ 涼山彝族自治州會理歷史文化名城保護條例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規范會理歷史文化名城保護、管理與利用,促進人文和諧,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會理歷史文化名城的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所稱會理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區是指會理縣歷史文化名城內的建築和街巷以及會理縣行政區域內代表會理歷史文化的文物、古跡、古遺址及風景名勝區。第三條會理歷史文化名城的保護、管理與利用,應當遵循科學規劃、有效保護、合理利用、嚴格管理的原則;應當保持和延續其傳統格局和歷史風貌,維護歷史文化遺產的真實性和完整性。第四條會理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區分為重點保護區、環境風貌協調區和縣域歷史文化環境保護區。

(一)重點保護區,是指會理歷史文化名城的核心保護地段和建設控制區。

(二)環境風貌協調區,是指在重點保護區以外40米以內劃定的以保護自然地形地貌為主要內容的區域。

(三)縣域歷史文化環境保護區,是指二線九區。「二線」是指古南方絲綢之路和紅軍長征過會理的兩條線。「九區」是指皎平渡、鹿廠綠陶、黎溪銅礦、會理古城、小黑箐彝風、松坪關歷史文化環境區和龍肘山省級風景名勝區、太平喀斯特地貌景區、貝母山森林景區。

保護區的具體范圍,由會理縣人民政府制定的規劃確定。第五條涼山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會理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工作的指導和支持。

會理縣人民政府負責會理歷史文化名城保護、管理與利用工作。縣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會理歷史文化名城保護的具體工作。第六條公民、法人和其他社會組織都有保護會理歷史文化名城的義務,並有權對損害會理歷史文化名城的行為進行檢舉和控告。第七條會理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資金以政府投入為主,鼓勵社會捐助、民間資本投入。第八條會理縣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對在會理歷史文化名城保護、管理與利用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社會組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第二章規劃與實施第九條會理縣人民政府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會理歷史文化名城保護的需要,制定的會理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或調整的規劃,經省人民政府批准,向社會公布後實施。第十條會理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應當按照保護為主、合理開發利用的方針編制。第十一條會理縣人民政府應當編制對會理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區內的歷史傳統街區、巷道、古民居、古民居院落、風景名勝區的建設和修繕規劃,並由有關部門組織實施。第十二條會理縣人民政府根據本條例的規定,監督檢查規劃的實施。第三章保護與利用第十三條本條例所稱會理歷史文化名城保護是指:

(一)保護歷史文化名城的歷史風貌、傳統格局、歷史建築和空間尺度;

(二)保護歷史文化名城文物古跡和具有歷史傳統特色的街區、巷道、古建築、古民居、古民居院落、古樹名木、古井和具有歷史文化風貌的不可移動文物等;

(三)保護歷史文化名城風景名勝區的自然景觀和環境;

(四)保護歷史文化名城的民族民間傳統文化。第十四條會理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與利用應當嚴格執行防震抗震、消防以及其他安全標准。第十五條會理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區的歷史傳統街區、巷道、古民居、古民居院落、風景名勝區等保護區,應當採取建檔、掛牌等分類保護措施。第十六條會理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區內的一切建設、開發和利用應當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本條例規定,符合省人民政府批準的會理縣城市總體規劃和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第十七條會理縣人民政府對古民居、古民居院落內居住的人口應當依法有計劃地疏解。

會理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區內水、電、氣、交通、通訊、環衛、消防等市政公用設施應當逐步完善。第十八條會理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區內歷史傳統街區的整治,古建築、掛牌保護的古民居院落、名勝古跡、風景名勝區的建設和修繕,應當由縣人民政府確定修繕方案,經論證後按有關法律規定報批。

其他古民居、古民居院落的修繕須經相關部門審批。

宗教活動場所的建設、修繕應當符合城市規劃,並尊重宗教場所的建設風格,按規定程序報批。第十九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拆除會理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區內的古民居、古建築及其中的門、窗、牌、匾、枋等建築、裝飾構件;不得對歷史建築物進行影響歷史風貌和傳統格局的改建和裝修。

㈤ 100年以上的木房子受法律保護嗎

100年以上的木房子不一定會受法律保護,要看具體的位置,如果這個位置非常的重要,是一件被鑒定為穀物的穀物,那麼這個房子肯定是受保護的。

㈥ 有誰知道西安掛牌保護的傳統古民居的名單

蘆盪巷姚家大院, 西安北院門和三學街 , 高培支舊居
化覺巷232號是一座建於清朝乾隆嘉慶年間的小四合院,現在的戶主是70歲的回族人安守信。已有8代安家人生活其間的這座256平方米的小院落,融合著中華傳統建築文化理念和穆斯林建築的文化元素,是多元文化完美結合的典範。
高家大院是西安市柏樹林街興隆巷42號的「易俗社」創始人高培支先生的舊居,位於西安市繁華的商業街——北院門清真小吃一條街上。這個高家大院建於清朝末年,坐北朝南,為三開間三進院落,院內兩側的廂房都是「房子半邊蓋」的典型陝西民居特色,過廳為硬山明柱出檐式,且前後、東西相向對稱,上房為硬山明柱出檐二層樓房。二道門為三開門,即正門帶兩個偏門,門樓磚雕精美,除花鳥竹木之外,「平為福」、「蒼竹」等字如浮空中,與白紙窗欞相映成趣。
化覺巷125號
根據一九九七年中國政府和挪威政府簽署的協議,建於清朝乾隆年間的[b]化覺巷一百二十五號「修舊如舊」,成為此間受益的第一個中國傳統民居,並獲得了「二00二年度聯合國教科文組織亞太地區文化遺產保護獎
西羊市77號
以四合院為單個家庭圍繞中國殿堂式建築——清真大寺居住,一般家庭的牆壁上都掛著或許是自書的漢字書法作品。
關中的民居,比較有代表性的要屬黨家村了。據了解,黨家村約有660多年的歷史,是明清時代的民居。走進黨家村,首先你感受到的是讓人辨不清方向的石砌巷道和高大、典雅、精美的四合院門樓。
另一處傳統的四合院民居就是合陽民居,合陽民居一般一院包括門房、上房和兩溜下房,富有的人家過去除了正院外,還有書房院和馬房院,或一並排三院相連,有小門可通。「房子半邊蓋」,主要就是指關中西部地區農村傳統的房屋建築形式。
督軍老宅是解放前陝西督軍、省長陳樹藩的宅第,建於上世紀初。該宅坐北面南,為三開間三進院落,大氣、古雅,在西安市32處"需要保護的傳統民居宅院和歷史性紀念性建築名單"中列第10位。
大麥市街38號位於西大街橋梓口十字北側約200米處,大麥市街38號民居分前後兩院,有房屋51間,在民國時期為貿易商行。該建築總佔地面積888.72平方米,總建築面積1053.32平方米,
2006年,西安市對首批108處傳統民居實行掛牌保護。首批掛牌保護的傳統民居共計85處,集中分布在城牆之內,保護建築23處。
清代商務會所(東木頭市3號)
長安縣學大門2座(長安學巷)
明清永豐倉(西倉南巷146號內)
安居巷8號、10、22、13、19、26號(三學街)
長安學巷29號(民國曹仲謙宅)
開通巷10、12、30、55號
大麥市街38號
西羊市6、34、121、137、183號
大學習巷93號
菊花園29號
其實現存的遠比這個要多,
東廳門起碼還有三座
府學巷還有兩座
東木頭市還有四座以上
景龍池至少一座
索羅巷至少一座,
岡垣堡一座
西倉門街面上能看到的就不只一座
灑金橋一線有價值的的也為數不少

㈦ 房子掛牌是什麼意思

房子掛牌含義如下:
第一、如果房屋在房管局掛牌,也就是說是出售的意思,但是它這種出售是公開叫賣,會按照國家的標准,採取拍賣的形式來公開招標,或者公開出售、拍賣、掛牌交易等等。並且在市場裡面,還會發出一個買賣的信息,市民們可以通過公開欄信息,從而能夠了解到房屋的買賣信息。
第二、在交易市場的作用下,買方和賣方可以在市場掛牌的電子交易系統,同時能夠明確了解價格以及它的數量等等,採取招標、拍賣、協議的方式來購買房產。
房地產土地掛牌的程序:首先由當地的國土資源局發出公告,一般來說前後的時間要達到20多天。接下來如果你有買房的打算,可以提交申請,還需要獲取掛牌出讓的文件。另外為了保證交易的安全性,需要繳納一部分的保證金。接下來國土資源工作人員會審核你的所交材料以及報價單,確定競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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㈧ 社會主義新農村規化保護傳統村落要求

傳統村落保護環境的基本原則。堅持因地制宜,防止千篇一律;堅持規劃先行,禁止無序建設;堅持保護優先,禁止過度開發;堅持民生為本,反對形式主義;堅持精工細作,嚴防粗製濫造;堅持民主決策,避免大包大攬。

關於切實加強中國傳統村落保護的指導意見
傳統村落傳承著中華民族的歷史記憶、生產生活智慧、文化藝術結晶和民族地域特色,維系著中華文明的根,寄託著中華各族兒女的鄉愁。但是,近一個時期以來,傳統村落遭到破壞的狀況日益嚴峻,加強傳統村落保護迫在眉睫。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保護和弘揚優秀傳統文化的精神,加大傳統村落保護力度,現提出以下意見:
一、指導思想、基本原則和主要目標
(一)指導思想。以黨的十八大、十八屆三中全會精神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中央城鎮化工作會議、中央農村工作會議、全國改善農村人居環境工作會議精神,遵循科學規劃、整體保護、傳承發展、注重民生、穩步推進、重在管理的方針,加強傳統村落保護,改善人居環境,實現傳統村落的可持續發展。
(二)基本原則。堅持因地制宜,防止千篇一律;堅持規劃先行,禁止無序建設;堅持保護優先,禁止過度開發;堅持民生為本,反對形式主義;堅持精工細作,嚴防粗製濫造;堅持民主決策,避免大包大攬。
(三)主要目標。通過中央、地方、村民和社會的共同努力,用3年時間,使列入中國傳統村落名錄的村落(以下簡稱中國傳統村落)文化遺產得到基本保護,具備基本的生產生活條件、基本的防災安全保障、基本的保護管理機制,逐步增強傳統村落保護發展的綜合能力。
二、主要任務
(一)保護文化遺產。保護村落的傳統選址、格局、風貌以及自然和田園景觀等整體空間形態與環境。全面保護文物古跡、歷史建築、傳統民居等傳統建築,重點修復傳統建築集中連片區。保護古路橋涵垣、古井塘樹藤等歷史環境要素。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以及與其相關的實物和場所。
(二)改善基礎設施和公共環境。整治和完善村內道路、供水、垃圾和污水治理等基礎設施。完善消防、防災避險等必要的安全設施。整治文化遺產周邊、公共場地、河塘溝渠等公共環境。
(三)合理利用文化遺產。挖掘社會、情感價值,延續和拓展使用功能。挖掘歷史科學藝術價值,開展研究和教育實踐活動。挖掘經濟價值,發展傳統特色產業和旅遊。
(四)建立保護管理機制。建立健全法律法規,落實責任義務,制定保護發展規劃,出台支持政策,鼓勵村民和公眾參與,建立檔案和信息管理系統,實施預警和退出機制。
三、基本要求
(一)保持傳統村落的完整性。注重村落空間的完整性,保持建築、村落以及周邊環境的整體空間形態和內在關系,避免「插花」混建和新舊村不協調。注重村落歷史的完整性,保護各個時期的歷史記憶,防止盲目塑造特定時期的風貌。注重村落價值的完整性,挖掘和保護傳統村落的歷史、文化、藝術、科學、經濟、社會等價值,防止片面追求經濟價值。
(二)保持傳統村落的真實性。注重文化遺產存在的真實性,杜絕無中生有、照搬抄襲。注重文化遺 產形態的真實性,避免填塘、拉直道路等改變歷史格局和風貌的行為,禁止沒有依據的重建和仿製。注重文化遺產內涵的真實性,防止一味娛樂化等現象。注重村民生產生活的真實性,合理控制商業開發面積比例,嚴禁以保護利用為由將村民全部遷出。
(三)保持傳統村落的延續性。注重經濟發展的延續性,提高村民收入,讓村民享受現代文明成果,實現安居樂業。注重傳統文化的延續性,傳承優秀的傳統價值觀、傳統習俗和傳統技藝。注重生態環境的延續性,尊重人與自然和諧相處的生產生活方式,嚴禁以犧牲生態環境為代價過度開發。
四、保護措施
(一)完善名錄。繼續開展補充調查,摸清傳統村落底數,抓緊將有重要價值的村落列入中國傳統村落名錄。做好村落文化遺產詳細調查,按照「一村一檔」要求建立中國傳統村落檔案。統一設置中國傳統村落的保護標志,實行掛牌保護。
(二)制定保護發展規劃。各地要按照《城鄉規劃法》以及《傳統村落保護發展規劃編制基本要求》(建村〔2013〕130號)抓緊編制和審批傳統村落保護發 展規劃。規劃審批前應通過住房城鄉建設部、文化部、國家文物局、財政部(以下簡稱四部局)組織的技術審查。涉及文物保護單位的,要編制文物保護規劃並履行相關程序後納入保護發展規劃。涉及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保護單位的,要由保護單位制定保護措施,報經評定該項目的文化主管部門同意後,納入保護發展規 劃。
(三)加強建設管理。規劃區內新建、修繕和改造等建設活動,要經鄉鎮人民政府初審後報縣級住房 城鄉建設部門同意,並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涉及文物保護單位的應徵得文物行政部門的同意。嚴禁拆並中國傳統村落。保護發展規劃未經批准前,影響整體風貌和傳統建築的建設活動一律暫停。涉及文物保護單位區劃內相關建設及文物遷移的,應依法履行報批手續。傳統建築工匠應持證上崗,修繕文物建築的應同時取得文 物保護工程施工專業人員資格證書。
(四)加大資金投入。中央財政考慮傳統村落的保護緊迫性、現有條件和規模等差異,在明確各級政府事權和支出責任的基礎上,統籌農村環境保護、「一事一議」財政獎補及美麗鄉村建設、國家重點文物保護、中央補助地方文化體育與傳媒事業發展、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等專項資金,分年度支持中國傳統村落保護發展。支持范圍包括傳統建築保護利用示範、防災減災設施建設、歷史環境要素修復、衛生等基礎設施完善和公共環境整治、文物保護、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保護。調動中央和地方兩個積極性,鼓勵地方各級財政在中央補助基礎上加大投入力度。引導社會力量通過捐資捐贈、投資、入股、租賃等方式參與保護。探索建立傳統建築認領保護制度。
(五)做好技術指導。四部局制定全國傳統村落保護發展規劃,組織保護技術開發研究、示範和技術指南編制工作,組織培訓和宣傳教育。省級住房城鄉建設、文化、文物、財政部門(以下簡稱省級四部門)做好本地區 的技術指導工作,成立省級專家組並報四部局備案。每個中國傳統村落要確定一名省級專家組成員,參與村內建設項目決策,現場指導傳統建築保護修繕等。
五、組織領導和監督管理
(一)明確責任義務。四部局按照職責分工共同開展傳統村落保護工作,公布中國傳統村落名錄,制定保護發展政策和支持措施,組織、指導和監督保護發展規劃的編制和實施、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和傳承、文物保護和利用,會同有關部門審核、下達中央財政補助資金。
省級四部門負責本地區的傳統村落保護發展工作,編制本地區傳統村落保護發展規劃,制定支持措施。地市級人民政府負責編制本地區傳統村落保護整體實施方案,制定支持措施,建立健全項目庫。縣級人民政府對本地區的傳統村落保護發展負主要責任,負責傳統村落保護項目的具體實施。鄉鎮人民政府要配備專門工作人員,配合做好監督管理。
村集體要根據保護發展規劃,將保護要求納入村規民約,發揮村民民主參與、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的主體作用。村兩委主要負責人要承擔村落保護管理的具體工作,應成為保護發展規劃編制組主要成員。傳統建築所有者和使用者應當按規劃要求進行維護和修繕。
(二)建立保護管理信息系統。四部局建立中國傳統村落保護管理信息系統,登記村落各類文化遺產的數量、分布、現狀等情況,記錄文化遺產保護利用、村內基礎設施整治等項目的實施情況。推動建立健全項目庫,為傳統村落保護項目選擇、組織實施、考核驗收和監督管理奠定基礎。
(三)加強監督檢查。四部局組織保護工作的年度檢查和不定期抽查,通報檢查結果並抄送省級人民政府。省級四部門要組織開展本地區的檢查,並於每年2月底前將上年度檢查報告報送四部局。四部局將利用中國傳統村落保護管理信息系統和中國傳統村落網站公開重要信息,鼓勵社會監督。項目實施主體應公開項目內容、合同和投資額等,保障村民參與規劃、建設、管理和監督的權利。
(四)建立退出機制。村落文化遺產發生較嚴重破壞時,省級四部門應向村落所在縣級人民政府提出瀕危警示通報。破壞情況嚴重並經四部局認定不再符合中國傳統村落入選條件的,四部局將該村落從中國傳統村落名錄予以除名並進行通報。
六、中央補助資金申請、核定與撥付
中央補助資金申請原則上以地級市為單位。省級四部門匯總初審後向四部局提供如下申請材料:申請文件、各地級市整體實施方案(編制要求見附件1)、本地區項目需求匯總表(格式見附件2)、傳統村落保護發展規劃。相關專項資金管理辦法有明確要求的,應當同時按照要求另行上報。2014年申請中央補助的地區,省級四部門應於5月20日前完成報送工作。
四部局根據各地申請材料,研究確定納入支持的村落范圍,結合有關專項資金年度預算安排和項目庫的情況,核定各地補助資金額度,並按照原專項資金管理辦法下達資金。各地要按照資金原支持方向使用資金,將中央補助資金用好用實用出成效。

㈨ 雲南省文山壯族苗族自治州廣南歷史文化名城保護管理條例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加強廣南歷史文化名城的保護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雲南省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名街保護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文山壯族苗族自治州(以下簡稱自治州)廣南歷史文化名城(以下簡稱名城)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在名城保護范圍內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本條例。第三條名城保護范圍:以「十」字街為中心東至蓮雲路、南至德樂寨、西至蓮城路、北至蓮湖北路的范圍,總面積97.4公頃。
名城保護范圍由廣南縣人民政府設立界標,予以公告。第四條名城的保護管理堅持科學規劃、保護為主、搶救第一、合理利用的原則。第五條自治州、廣南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名城的保護管理,將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設立名城保護管理專項資金,專項用於名城的保護管理工作。第六條廣南縣人民政府設立名城管理機構,隸屬縣文化主管部門,其主要職責是:
(一)宣傳貫徹執行有關法律法規和本條例;
(二)組織編制名城保護規劃;
(三)制定名城保護措施,並組織實施;
(四)設立保護范圍、重點保護對象標識,並建立檔案;
(五)履行本條例賦予的其他職責。第七條自治州人民政府規劃建設主管部門和文化主管部門負責監督、指導、協調名城的保護、管理和開發利用工作。第八條廣南縣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負責廣南歷史文化街區、歷史建築、不可移動文物和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管理和利用工作。
廣南縣人民政府的發展和改革、財政、規劃建設、國土資源、公安、水務、林業、經濟商務、旅遊、史志、教育、民族宗教、檔案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名城保護、管理和利用的相關工作。第九條自治州、廣南縣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優惠政策,鼓勵國內外組織和個人參與名城的保護和開發,開展旅遊服務經營等活動。第十條廣南縣人民政府應當對在名城保護管理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獎勵。第二章保護規劃第十一條廣南縣人民政府應當編制名城保護規劃,經自治州人民政府同意,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第十二條名城保護規劃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保護原則、保護內容和保護范圍;
(二)保護措施和建設控制要求;
(三)傳統格局和歷史風貌保護要求;
(四)歷史文化街區、歷史建築的核心保護范圍、建設控制地帶和風貌協調區;
(五)保護規劃實施方案。第十三條名城保護范圍內重點保護地段和歷史文化街區的詳細規劃,由廣南縣人民政府規劃建設主管部門會同文化主管部門編制,並按規定報批後實施。第十四條經批準的名城保護規劃和詳細規劃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變更的,應當按原審批程序報批。第十五條列入名城保護規劃保護的傳統民居、建築物、構築物及其相關設施,實行掛牌保護。
未列入名城保護規劃,但具有傳統風貌或者民族特色的傳統民居、村寨、建築群,由廣南縣人民政府規劃建設主管部門會同文化主管部門進行勘查,符合條件的,按規定程序報批後,實施規劃控制。第三章保護管理第十六條名城的主要保護對象是:
(一)廣南原四城門樓遺址和歷史建築;
(二)東街、南街、西街、北街;
(三)儂氏土司衙署、昊天閣、都天閣、文廟、萬壽寺、貞節牌坊、皇姑廟、護國寺、忠烈祠等;
(四)西街208號民居、南街60號民居、北街73號和134號民居、南橋、蓮湖亭等;
名城主要保護對象的具體名錄由廣南縣人民政府報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後向社會公布。第十七條名城保護范圍內的各項建設,應當以發展文化、商貿、旅遊為主,並保持歷史風貌、街道格局、建築特色。第十八條廣南縣人民政府規劃建設主管部門和文化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保護范圍內建設項目的審查、監督和違法建設項目的查處。第十九條名城保護范圍內新建、改建、擴建建築物、構築物的,應當符合名城保護規劃,並經廣南縣人民政府批准。對不符合名城保護規劃的建築物、構築物,應當分期改造。第二十條名城保護范圍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損毀、破壞主要保護對象的建築物、構築物及其物件;
(二)擅自遷移、拆除主要保護對象的建築物、構築物及其構件;
(三)擅自挖掘街道;
(四)擅自挖沙、取土、圍填水面;
(五)毀壞公共綠地、花木和綠化設施等市政設施;
(六)塗抹、刻畫、損毀古樹名木;
(七)移動、損壞文物保護標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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