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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保護敦煌莫高窟文化遺產

發布時間:2022-10-15 20:26:30

Ⅰ 我國被列入世界文化遺產的有哪些我們該如何保護它們

殷墟,三星堆,長城,秦始皇兵馬俑被列入世界文化遺產,我們如果想要保護這些震驚世界的文化遺產,在生活中就應該深入挖掘中國世界文化遺產的厚重人文精神以及豐富的文化內涵,只有積極了解才能發自內心深處的去保護這些世界文化遺產。

積極進行研發提高保護技術。

不得不說隨著時間的不斷流失,自然災害,自然破壞等方面的原因是世界文化遺產遭到破壞的主要因素,在大量的遺址之中,樹木在不斷的生長,一直也在不斷的受到看他和破壞,因此我們只能加快修復的腳步,讓一代又一代的文明從現代人們面前加大宣傳,積極發動和吸引更多的人共同參與到其中,提高研發保護技術,保障世界文化遺產的劉川。

Ⅱ 莫高窟的保護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敦煌莫高窟的保護、管理和利用,弘揚中華民族優秀的歷史文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和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敦煌莫高窟是世界文化遺產和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對敦煌莫高窟的保護以及在敦煌莫高窟保護范圍內游覽、考察或者進行其他活動的機關、組織和個人,應當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 敦煌莫高窟的保護,應當堅持「保護為主、搶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強管理」的方針,正確處理經濟建設、社會發展與文物保護的關系,確保敦煌莫高窟及其歷史風貌和自然環境的真實性、完整性。 敦煌莫高窟保護范圍內的基本建設、旅遊發展必須遵守文物保護工作的方針,其活動不得對文物及其環境造成損害。 第四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敦煌莫高窟的保護工作,並實行統一領導。省文物行政部門是敦煌莫高窟保護工作的主管部門。 敦煌市人民政府在城鄉建設、旅遊發展、環境保護、災害防治、治安保衛等方面,做好敦煌莫高窟及其環境風貌的保護工作。 其他有關的人民政府文化、文物、公安、城鄉建設、工商、環境保護、旅遊、海關等行政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做好敦煌莫高窟的保護工作。 第五條 敦煌莫高窟保護管理機構具體負責敦煌莫高窟保護范圍內的保護和管理工作,並接受省人民政府及其有關行政部門和當地人民政府的監督管理。 第六條 敦煌莫高窟的保護應當納入全省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及敦煌市城鄉建設總體規劃。 敦煌莫高窟保護管理機構應當為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服務。 第七條 敦煌莫高窟保護和管理工作所需經費主要由國家和省財政撥款予以保障。各級人民政府鼓勵、支持敦煌莫高窟保護管理機構發展文化產業和吸納捐贈、贊助等。 用於敦煌莫高窟保護和管理的撥款、事業性收入資金以及有關基金會的基金和其他捐贈、贊助的財物,應當依法管理,專款專用,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侵佔、挪用。 第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鼓勵社會力量參與敦煌莫高窟的保護,支持國內國際間的合作與交流。 第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文物行政部門、敦煌莫高窟保護管理機構,應當積極採取措施收集流失的敦煌莫高窟文物;鼓勵、支持國內外單位和個人,歸還或者協助收集流失的敦煌莫高窟文物。 第二章 保護對象與保護范圍 第十條 本條例對敦煌莫高窟保護的對象包括: (一)敦煌莫高窟保護范圍內的石窟建築、窟前木構建築、窟前寺院遺址、古塔; (二)敦煌莫高窟洞窟內壁畫、塑像以及構成洞窟整體的其它部分; (三)由敦煌莫高窟保護管理機構收藏、保管、登記注冊的文物藏品和重要資料; (四)敦煌莫高窟保護范圍內的地下文物; (五)構成敦煌莫高窟整體的歷史風貌和自然環境; (六)其它依法應當保護的文物。 第十一條 敦煌莫高窟保護范圍分為重點保護區和一般保護區。 重點保護區:東以大泉河東岸為界;南至成城灣起向南延伸500米;西以石窟崖沿起向西延伸2000米;北至省道217線11000米里程碑處。 一般保護區:東至三危山西麓;南至整個大泉河流域,包括大泉、條湖子、大拉牌、小拉牌、苦溝泉等水域;西至鳴沙山分水嶺向西2000米;北至省道217線1000米里程碑處,並以公路為中心向東西兩側各延伸3500米。 第十二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依照本條例第十一條的規定,設置保護標志和保護范圍界樁,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移動和損毀。 第十三條 在敦煌莫高窟保護范圍之外可以劃定建設控制地帶,其范圍由省人民政府確定並公布。 第三章 保護管理與利用 第十四條 省文物行政部門應當組織編制敦煌莫高窟保護規劃,經依法批准後實施。 第十五條 敦煌莫高窟重點保護區內不得新建永久性建築物、構築物;一般保護區內不得進行與文物保護無關的建設工程。在敦煌莫高窟重點保護區和一般保護區內均不得進行爆破、鑽探、挖掘等作業,不得建設污染文物及其環境的設施,不得進行可能影響文物安全及其環境的活動。因特殊需要進行的建設工程,必須事先徵得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同意,由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六條 敦煌莫高窟重點保護區和一般保護區內禁止下列活動: (一)在文物、建築物、構築物、保護設施上張貼、塗寫、刻劃、攀登、翻越; (二)在設有禁止拍攝標志區域內進行拍攝活動; (三)擅自測繪文物、建築物、構築物; (四)采沙、採石、取水、開荒、放牧、焚燒、野炊; (五)設置廣告、修墳、亂倒垃圾; (六)擅自佔用或者破壞植被、河流水系和道路; (七)射擊、狩獵; (八)運輸或者存放易爆、易燃、劇毒、放射性物品; (九)其他可能損毀或者破壞文物、建築物、構築物以及環境風貌的活動。 第十七條 在敦煌莫高窟保護范圍和建設控制地帶內已有的污染文物及其環境的設施,應當限期治理;危害文物安全及破壞其歷史風貌的建築物、構築物,應當依法調查處理,必要時,對該建築物、構築物予以拆遷。 第十八條 在敦煌莫高窟保護范圍和建設控制地帶內進行的建設工程,事先應當依法進行考古調查、勘探。在考古調查、勘探中發現文物的,應當按照文物保護的要求制定文物保護方案;在工程建設中發現文物的,建設單位應當立即停工,保護現場和文物安全,及時通知敦煌莫高窟保護管理機構或者敦煌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 因建設工程而進行的考古調查、勘探、發掘費用,由建設單位列入建設工程預算。 第十九條 在敦煌莫高窟保護范圍和建設控制地帶內,禁止任何單位或者個人私自發掘文物。確需進行的考古發掘,應當依法辦理批准手續,由省文物行政部門組織已經取得考古發掘許可證書的單位實施。 第二十條 在敦煌莫高窟建設控制地帶內不得進行影響文物安全及其環境的活動;進行建設工程,必須事先徵得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同意,由省城鄉建設規劃部門批准,其形式、高度、體量、色調等應當與敦煌莫高窟的環境風貌相協調。 第二十一條 敦煌莫高窟保護管理機構應當科學確定莫高窟旅遊環境容量,對開放洞窟採取分區輪休制度或者限制遊客數量。 第二十二條 敦煌莫高窟保護管理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健全管理制度,配備防火、防盜、防蟲、防自然損壞等設施,確保文物安全,保護其歷史風貌和自然環境不受損害;採用先進的科學技術,加強對敦煌莫高窟文物和科學保護技術的研究、應用。 第二十三條 敦煌莫高窟保護管理機構應當按照不改變文物原狀的原則,及時對敦煌莫高窟文物進行修繕、保養。對文物進行修繕時,應當依法辦理批准手續,其設計、施工、監理等必須由取得文物保護工程資質證書的單位承擔。 第二十四條 敦煌莫高窟保護管理機構應當建立文物記錄檔案並依法備案。文物的出入庫、提取使用、調撥、交換和借用必須按照法律、法規或者有關規定辦理手續。 第二十五條 敦煌莫高窟保護管理機構對敦煌莫高窟文物和科學保護技術的研究成果,以及由其提供資料製作的出版物、音像製品等,享有法律、法規規定的知識產權。 第二十六條 製作出版物、電影、電視劇(片)以及專業錄像和專業攝影需拍攝敦煌莫高窟文物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經國家文物行政部門批准,按照規定繳納費用後,在敦煌莫高窟保護管理機構工作人員的監督下進行拍攝。 第二十七條 因特殊情況需要復制敦煌莫高窟文物的,應當根據文物的級別,經國家文物行政部門或者省文物行政部門批准,並由敦煌莫高窟保護管理機構監制。 第二十八條 敦煌莫高窟文物及敦煌莫高窟保護范圍內的土地不得轉讓、抵押或者贈與、出租、出售,不得作為企業資產經營,不得用於不利於文物保護的活動。改變敦煌莫高窟使用人或者用途的,應當由省人民政府報國務院審批。 第二十九條 申請在敦煌莫高窟保護范圍內從事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事先徵得敦煌莫高窟保護管理機構的同意後,由敦煌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辦理相關手續。 第四章 獎勵與處罰 第三十條 有下列事跡的單位和個人,由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文物行政部門或者敦煌莫高窟保護管理機構給予表彰獎勵: (一)長期從事敦煌莫高窟保護管理工作成績突出的; (二)在敦煌莫高窟文物和科學保護技術的研究、應用中成績突出的; (三)與損毀、破壞、盜竊敦煌莫高窟文物等違法犯罪行為作堅決斗爭的; (四)在自然災害和突發事件中搶救、保護敦煌莫高窟文物有功的; (五)將敦煌莫高窟文物捐獻給國家,或者在敦煌莫高窟文物歸還國家的過程中成績突出的。 第三十一條 在敦煌莫高窟保護和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對負有責任的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的依法開除公職;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濫用審批許可權,不履行職責或者發現違法行為不予查處,造成嚴重後果或者謀取私利的; (二)造成敦煌莫高窟文物及重要資料損毀或者流失的; (三)借用或者非法侵佔國有的敦煌莫高窟文物的; (四)貪污、挪用文物保護經費的。 違反前款被開除公職的人員,自開除公職之日起10年內不得從事文物管理工作。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第十六條第(一)、(二)、(三)項規定,情節輕微的,由敦煌莫高窟保護管理機構予以警告、責令改正或者限期恢復原狀、賠償損失,並可處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並處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第(四)、(五)、(六)項規定的,由敦煌市人民政府有關行政部門或者由其根據敦煌莫高窟保護管理機構的意見予以警告、責令改正或者限期恢復原狀、賠償損失,並可依法予以罰款。 第三十四條 在敦煌莫高窟保護范圍和建設控制地帶內,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省文物行政部門或者由敦煌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根據省文物行政部門的意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一)未經批准,進行建設工程或者爆破、鑽探、挖掘等作業; (二)進行建設工程,其工程設計方案未經依法批准,對敦煌莫高窟的歷史風貌造成破壞的; (三)擅自修繕文物,明顯改變文物原狀的; (四)施工單位未取得文物保護工程資質證書,擅自從事文物修繕工程的; (五)擅自進行文物考古發掘、調查、勘探的; (六)發現文物未及時上報,造成文物損毀的。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七)、(八)項規定及其他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敦煌市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處罰。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造成敦煌莫高窟文物及其環境污染的,由敦煌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治理並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給予處罰。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的,由敦煌莫高窟保護管理機構責令停止拍攝,沒收拍攝所得全部文物資料,情節嚴重的,移送公安機關處理。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的,由省文物行政部門責令停止復制,沒收復製品,並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予以處罰;情節嚴重的,按照國家知識產權保護的有關規定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三十九條 其他對敦煌莫高窟文物、建築物、構築物及其環境風貌造成損毀、破壞或者污染的行為,有關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章 附則 第四十條 本條例實施中的具體應用問題,由省文物行政部門負責解釋。 第四十一條 本條例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

Ⅲ 對世界文化遺產我國的敦煌莫高窟有那些保護措施

▲蒙難的莫高窟 敦煌莫高窟在經歷了千百年漫長歲月後,石窟和壁畫彩塑在各種自然因素的影響下受到了不同程度的損毀。15世紀以後,明朝政府封閉了嘉峪關,敦煌遂成為荒蕪之地,莫高窟也隨之被棄而人跡罕至,很少有人維護。19世紀末,道士王圓籙來到莫高窟定居後,香火漸盛,他把信徒們施捨的錢財節省下來,開始按照自己對道教的理解來重修和改造莫高窟。他所做的第一步工作就是清除底層洞窟中的積沙。光緒二十六年(1900)農歷五月二十六日,王道士在清除第16窟甬道的積沙時,偶然發現了藏經洞(今編號為第17窟)。但敦煌當地的富紳無人認識洞內這批古物的價值,腐敗的清政府也未能對其進行應有的保護,致使藏經洞中的大批敦煌遺書和文物先後被外國探險隊捆載而去,分散於世界各地。劫餘部分被清政府運至北京入藏京師圖書館。莫高窟的壁畫和塑像也遭到劫奪與破壞。1914年至1915年,俄國奧登堡率考察隊到敦煌和莫高窟,不僅收集到大批敦煌寫本,還掠走了第263窟的多塊壁畫。1921年,在蘇俄國內戰爭中失敗的數百名白匪軍逃竄到莫高窟,他們在壁畫上任意塗抹、刻畫,並在洞窟內燒炕做飯,致使大批壁畫被火燎煙熏。1924年,美國華爾納曾到莫高窟盜剝了大面積的壁畫,並掠走彩塑。敦煌文獻的被盜,是中國近代學術文化史上的最大損失之一。 ▲莫高窟保衛戰 自二十世紀三四十年代起,中國的歷史學、考古學和美術工作者到敦煌進行考察的人逐漸增多。經過他們的研究和宣傳,敦煌莫高窟在文化界的知名度逐漸提高。1944年,敦煌藝術研究所成立,擔負起了保護洞窟臨摹、研究敦煌壁畫的職責。1951年,敦煌藝術研究所更名為敦煌文物研究所。1984年8月,在敦煌文物研究所的基礎上,擴大建立了敦煌研究院。1986年12月,敦煌被國家列為歷史文化名城。同年12月,敦煌莫高窟被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列入「世界文化遺產名錄」。 自敦煌藝術研究所成立特別是建國以後,在政府和各方面的大力支持下,進行了幾次大的搶修工作,使莫高窟的危機狀況有所改觀,危岩的加固解除了崖壁和洞窟崩塌的危險,保證了石窟群的安全;對大面積脫落壁畫的近600多平方米壁畫進行了搶救性加固;對部分有煙熏的壁畫進行了壁畫清洗的試驗,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給壁畫診病 經歷了一千多年的歲月後,精美的敦煌壁畫出現了多種病害:酥鹼、空鼓、起甲等,而且每個洞窟中都存在不同程度的病害。壁畫的病情惡化是一個漸進的過程,而且毫無疑問將會繼續下去,甚至加速,就在人們進行保護的同時也沒有停止。壁畫的很多問題是肉眼不可見的,譬如壁畫里的鹽分在水汽滲透進來後會溶解,然後重新結晶,對壁畫造成破壞。壁畫是畫在一層用碎麥秸、細麻刀合好的泥皮上的,泥皮直接粘在岩石上,泥上再抹一層薄如蛋殼的白石灰加以打磨。敦煌歷經千年歲月,壁畫逐漸從岩石上脫離,形成了壁畫與岩石之間的空隙。如果發生地震,壁畫就很容易脫落,從而堵死洞窟。空鼓的問題可能是壁畫所面臨的最嚴重的問題。 分析病情,制定治療方案 科學家在給壁畫治病也就是對壁畫進行修復之前,要做大量的工作:首先從資料收集、調查、價值評估和壁畫現狀入手,採取化學、物理、地學等多學科相結合,將壁畫病害產生原因和形成的機理及其相關的地質水文和空氣環境結合,進行綜合研究。專家們分析認為,引起壁畫病害最活躍的因素是水,水的來源主要有三方面:一是大氣降水引起洞窟內空氣濕度的急劇升高,二是大氣降水沿岩體裂隙或岩體軟弱層向洞窟內入滲,三是窟前園林澆灌水向洞窟入滲。此外,壁畫地仗層(草泥層加石灰)嚴重酥鹼,壁畫顏料層脫落,與它們含有大量鹽分,在相對濕度變化影響下膨脹和收縮造成的破壞有關;敦煌地處大漠之腹,因此風沙也是危害壁畫的關鍵。 根據病因科學家們已經制定出對敦煌壁畫的保護規劃和措施,其中包括防風治沙;准確探明水分來源,摸清水汽運轉規律,以防止水分對壁畫的破壞;改變窟前園林的灌溉方式,將漫灌變為滲灌,以減少水分入滲;窟前設置防水牆,阻止水分向洞窟方向的入滲;製作阻擋空氣對流的密封門,大氣降水時立即關閉,阻止潮濕空氣進入,晴天時打開窟門,加快窟內空氣的流通和濕氣的排出;對空鼓壁畫進行灌漿材料與工藝的篩選試驗,進行酥鹼起甲壁畫修復材料與工藝的篩選試驗,以維持壁畫的穩定狀態等。 攔住風沙 風沙之害應該是敦煌保護中最持久而沉重的話題。經過數年監測和計算,科學家們終於掌握了風的來蹤去跡,繪出了風沙流向的分布圖。在風沙主力的必經之路——鳴沙山腳下,建起了一道由5種沙生植物組成的防護帶。在植物防護帶的後面,敦煌研究院與美國蓋蒂文物保護所聯手合作,設置了一張A字型尼龍網。這道延伸數千米的地網既能在主害風向上阻沙,又能在次害風向上導沙。根據測量,每年能擋住窟區積沙的75%。 手工檢測壁畫起鼓 位於莫高窟底層的第85號洞窟,這里的壁畫集中了所有敦煌壁畫病害的種類。現在洞窟內搭滿了紅色腳手架,所有腳手架的接頭部位全部用塑料罩包裹,地面鋪設了厚厚的黑色橡膠墊,這樣做是為了防止走路的震動給壁畫帶來的損害。對「起鼓」這種病害的治理:帶白手套的工作人員用手在牆壁上輕敲,憑聲音判斷壁畫是否起鼓,背面是否有空洞,然後將起鼓的部位和面積在圖紙上標注,等待修理。研究人員曾實驗用各種高科技方法檢測壁畫起鼓的部位,但是後來發現,還是用手工輕敲的方法最准確也最簡便。 給壁畫「打針」 檢測出起鼓的壁畫後,工作人員換上淺藍色的橡膠手套,在起鼓部位打一個小小的孔洞,給壁畫打針。為什麼要給敦煌壁畫打針?打什麼「葯物」?所謂打針,就是用注射器,將黏合劑注射到壁畫中,將有脫落危險的壁畫牢牢粘合在牆壁上。一邊注射,工人還要一邊用棉球滾粘壓牢,然後在用綿紙在上面吸附。別小看打針,這可是一個復雜的工種,需要長期訓練。用棉球滾粘壁畫的時候,力量太輕不起作用,力量大了就會把壁畫粘下來,或者把顏料層壓碎。 給壁畫打針用的黏合劑可不是一般的黏合劑,它是敦煌研究院經過多年反復比較實驗研製出來的,這種黏合劑看起來像是稀泥。為了配製出這種「泥」,敦煌研究院的專家們分析了壁畫後面和洞窟中乃至敦煌周邊土壤和水的成分、氣候變化,花了兩年時間配製出80多種泥,最後發現第81號泥漿用於灌漿最合適,這才廣泛使用。專家們在這種泥漿中加入了雞蛋清,這是為了在不降低強度的情況下減輕泥的分量。壁畫被灌漿後,還要把一種特製的白色吸濕墊用木板固定在壁畫上吸潮。這種吸濕墊也是特製的,原來實驗過很多高科技材料,連嬰兒的尿不濕都用過了,但效果都不理想。 殲滅害蟲 研究結果表明,危害敦煌壁畫的昆蟲主要有6種:中華按蚊、白紋蚊、家蠅、麗蠅、仿愛夜蛾和清隘夜蛾,其中仿愛夜蛾生存能力最強、數量最多。研究人員發現,這些昆蟲的成蟲在飛行時會碰撞壁畫,使已經起皮、酥化的壁畫脫落;昆蟲身上的鱗粉和成蟲的排泄物撒落在壁畫表面,也會嚴重污染壁畫。更為嚴重的是,昆蟲排泄物中的水分、有機物質與壁畫的顏料成分起化學反應,引起局部壁畫顏料褪色、變色,甚至導致顏料層翹起、脫落,加速了壁畫病害的發生。根據對這些昆蟲生存、活動規律的研究,專家提出了物理機械防治與生物化學防治相結合的綜合防治方案。物理機械防治主要包括在洞窟上安裝門窗、紗網等防護設施,集中捕殺,利用成蟲趨光性的特點在洞窟外用20瓦黑光燈誘殺羽化期成蟲等,這些措施不但簡便易行,效果也較好。生物化學防治主要包括惡化昆蟲生存條件,清除寄主植物;培養天敵,控制有害昆蟲;選用特別配置的葯液在6月上旬對幼蟲噴灑防治等,這些方法在長久防治方面效果顯著。這些防治措施是在不危害石窟與壁畫文物同時又不能破壞生態系統的前提下進行的。 經過修復的古老的壁畫能重現當年的容貌嗎 不能。人們的努力只能讓壁畫在目前的狀況下穩定下來,避免進一步惡化的發生。對壁畫的保護工作和復原是有區別的。復原實際上是改變壁畫的真實性,保護則是在現有的情況下對它進行修復而不是要修改它,完全復原。最低程度干預是文物古跡保護的一個重要原則。因為文物是特別珍貴的,就是一次,毀壞了永遠沒有了,特別像敦煌全世界唯一僅有的,修壞了,等於保護性破壞,所以修復工作必須保證修好,不同的壁畫會用不同的材料,特別是不同地方的文物要用不同的工藝,不同的材料,不能用一個辦法。文化遺產是不可更新的資源,一旦被破壞,就不能夠恢復原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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Ⅳ 如何保護敦煌壁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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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發啦! 敦煌

Ⅳ 甘肅敦煌莫高窟保護條例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敦煌莫高窟的保護、管理和利用,弘揚中華民族優秀的歷史文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和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敦煌莫高窟是世界文化遺產和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對敦煌莫高窟的保護以及在敦煌莫高窟保護范圍內游覽、考察或者進行其他活動的機關、組織和個人,應當遵守本條例。第三條 敦煌莫高窟的保護,應當堅持「保護為主、搶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強管理」的方針,正確處理經濟建設、社會發展與文物保護的關系,確保敦煌莫高窟及其歷史風貌和自然環境的真實性、完整性。
敦煌莫高窟保護范圍內的基本建設、旅遊發展必須遵守文物保護工作的方針,其活動不得對文物及其環境造成損害。第四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敦煌莫高窟的保護工作,並實行統一領導。省文物行政部門是敦煌莫高窟保護工作的主管部門。
敦煌市人民政府在城鄉建設、旅遊發展、環境保護、災害防治、治安保衛等方面,做好敦煌莫高窟及其環境風貌的保護工作。
其他有關的人民政府文化、文物、公安、城鄉建設、工商、環境保護、旅遊、海關等行政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做好敦煌莫高窟的保護工作。第五條 敦煌莫高窟保護管理機構具體負責敦煌莫高窟保護范圍內的保護和管理工作,並接受省人民政府及其有關行政部門和當地人民政府的監督管理。第六條 敦煌莫高窟的保護應當納入全省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及敦煌市城鄉建設總體規劃。
敦煌莫高窟保護管理機構應當為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服務。第七條 敦煌莫高窟保護和管理工作所需經費主要由國家和省財政撥款予以保障。各級人民政府鼓勵、支持敦煌莫高窟保護管理機構發展文化產業和吸納捐贈、贊助等。
用於敦煌莫高窟保護和管理的撥款、事業性收入資金以及有關基金會的基金和其他捐贈、贊助的財物,應當依法管理,專款專用,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侵佔、挪用。第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鼓勵社會力量參與敦煌莫高窟的保護,支持國內國際間的合作與交流。第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文物行政部門、敦煌莫高窟保護管理機構,應當積極採取措施收集流失的敦煌莫高窟文物;鼓勵、支持國內外單位和個人,歸還或者協助收集流失的敦煌莫高窟文物。第二章 保護對象與保護范圍第十條 本條例對敦煌莫高窟保護的對象包括:
(一)敦煌莫高窟保護范圍內的石窟建築、窟前木構建築、窟前寺院遺址、古塔;
(二)敦煌莫高窟洞窟內壁畫、塑像以及構成洞窟整體的其它部分;
(三)由敦煌莫高窟保護管理機構收藏、保管、登記注冊的文物藏品和重要資料;
(四)敦煌莫高窟保護范圍內的地下文物;
(五)構成敦煌莫高窟整體的歷史風貌和自然環境;
(六)其它依法應當保護的文物。第十一條 敦煌莫高窟保護范圍分為重點保護區和一般保護區。
重點保護區:東以大泉河東岸為界;南至成城灣起向南延伸500米;西以石窟崖沿起向西延伸2000米;北至省道217線11000米里程碑處。
一般保護區:東至三危山西麓;南至整個大泉河流域,包括大泉、條湖子、大拉牌、小拉牌、苦溝泉等水域;西至鳴沙山分水嶺向西2000米;北至省道217線1000米里程碑處,並以公路為中心向東西兩側各延伸3500米。第十二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依照本條例第十一條的規定,設置保護標志和保護范圍界樁,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移動和損毀。第十三條 在敦煌莫高窟保護范圍之外可以劃定建設控制地帶,其范圍由省人民政府確定並公布。第三章 保護管理與利用第十四條 省文物行政部門應當組織編制敦煌莫高窟保護規劃,經依法批准後實施。第十五條 敦煌莫高窟重點保護區內不得新建永久性建築物、構築物;一般保護區內不得進行與文物保護無關的建設工程。在敦煌莫高窟重點保護區和一般保護區內均不得進行爆破、鑽探、挖掘等作業,不得建設污染文物及其環境的設施,不得進行可能影響文物安全及其環境的活動。因特殊需要進行的建設工程,必須事先徵得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同意,由省人民政府批准。第十六條 敦煌莫高窟重點保護區和一般保護區內禁止下列活動:
(一)在文物、建築物、構築物、保護設施上張貼、塗寫、刻劃、攀登、翻越;
(二)在設有禁止拍攝標志區域內進行拍攝活動;
(三)擅自測繪文物、建築物、構築物;
(四)采沙、採石、取水、開荒、放牧、焚燒、野炊;
(五)設置廣告、修墳、亂倒垃圾;
(六)擅自佔用或者破壞植被、河流水系和道路;
(七)射擊、狩獵;
(八)運輸或者存放易爆、易燃、劇毒、放射性物品;
(九)其他可能損毀或者破壞文物、建築物、構築物以及環境風貌的活動。

Ⅵ 保護敦煌莫高窟的方法

(一)禁止在文物、建築物、構築物、保護設施上張貼、塗寫、刻劃、攀登、翻越;
(二)禁止在設有禁止拍攝標志區域內進行拍攝活動;
(三)禁止擅自測繪文物、建築物、構築物;
(四)禁止采沙、採石、取水、開荒、放牧、焚燒、野炊;
(五)禁止設置廣告、修墳、亂倒垃圾;
(六)禁止擅自佔用或者破壞植被、河流水系和道路;
(七)禁止射擊、狩獵;
(八)禁止運輸或者存放易爆、易燃、劇毒、放射性物品;
(九)禁止其他可能損毀或者破壞文物、建築物、構築物以及環境風貌的活動。
(十)消滅蟲害:一些昆蟲的成蟲在飛行時會碰撞壁畫,使已經起皮、酥化的壁畫脫落;昆蟲身上的鱗粉和成蟲的排泄物撒落在壁畫表面,也會嚴重污染壁畫。
(十一)修復泥漿中加入了雞蛋清,敦煌研究院的專家們分析了壁畫後面和洞窟中乃至敦煌周邊土壤和水的成分、氣候變化,花了兩年時間配製出80多種泥,最後發現加入蛋清的泥漿用於灌漿最合適。

Ⅶ 關於敦煌莫高窟的壁畫,你覺得該如何保護

莫高窟,俗稱千佛洞,坐落在河西走廊西端的敦煌。與河南洛陽龍門石窟、山西大同雲岡石窟並稱中國三大石窟, 後加麥積山石窟稱四大石窟。1961年,莫高窟被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公布為第一批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之一。1987年,莫高窟被列為世界文化遺產。
我相信,只要我們每個人都獻一份力,一定可以讓壁畫的美流傳千萬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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