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濰坊市紅色文化資源保護條例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加強紅色文化資源保護,弘揚紅色文化,傳承紅色基因,進行愛國主義和革命傳統教育,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英雄烈士保護法》《山東省紅色文化保護傳承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紅色文化資源的調查認定、保護管理和傳承利用,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紅色文化資源,是指新民主主義革命以來,在傳播馬克思列寧主義和中國共產黨團結帶領各族人民進行革命、建設、改革開放過程中形成的具有紀念、教育意義或者歷史、科學、藝術價值的物質、精神資源。包括:
(一)重要機構、重要會議、重要事件、重要戰斗的舊址、遺址、遺跡及紀念設施;
(二)重要人物的故居、舊居、活動地、墓地、遺物及紀念設施;
(三)為紀念烈士修建的陵園、堂館、碑亭、塔祠、牌坊、塑像、骨灰堂、墓地等設施;
(四)重要文獻、音像資料、口述資料、文藝作品及其他可移動實物;
(五)在不同歷史時期形成的具有積極意義、激發人民群眾團結奮斗的精神資源。第三條紅色文化資源保護,應當堅持保護為主、搶救第一、傳承發展、合理利用的原則,按照政府主導、社會參與的要求,正確處理經濟建設、社會發展與紅色文化資源保護的關系,確保紅色文化資源真實、完整和安全。第四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紅色文化資源保護工作,將紅色文化資源保護工作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國土空間規劃。
市、縣(市、區)文化和旅遊行政主管部門、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紅色文化資源保護工作的指導、監督和管理。
發展改革、教育、公安、財政、民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自然資源和規劃、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農業農村、應急管理、生態環境以及黨史史志、檔案等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紅色文化資源保護的相關工作。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在縣(市、區)人民政府文化和旅遊行政主管部門、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的指導下開展紅色文化資源保護工作。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協助做好紅色文化資源保護工作。第五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紅色文化資源保護工作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建立與經濟發展相適應的經費保障機制。第六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紅色文化資源保護專家咨詢機制,充分發揮文化和旅遊、退役軍人事務、教育、自然資源和規劃、住房城鄉建設等方面專業人士和黨史史志、文物、法律等方面專家的作用,為紅色文化資源保護工作提供咨詢、論證、評審服務和專業指導。第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侵佔、損毀紅色文化資源的行為進行勸阻、舉報。第八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紅色文化資源保護的宣傳教育,重視紅色文化資源保護的研究和人才培養。
廣播、電視、報刊、網站、自媒體平台等各類新聞媒體應當加強紅色文化資源保護的公益宣傳,增強全社會對紅色文化資源的保護意識。第二章調查認定第九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紅色文化資源調查認定製度,由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會同同級退役軍人工作、黨史史志等部門,按照省有關辦法定期組織實施紅色文化資源調查認定。
鼓勵單位和個人向文化和旅遊行政主管部門或者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提供紅色文化資源相關線索。第十條建立紅色文化資源保護名錄制度。保護名錄由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分級分類公布。
市、縣(市、區)紅色文化資源保護名錄,分別由本級人民政府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會同同級退役軍人工作、黨史史志等部門從認定的紅色文化資源中提出建議名單,報本級人民政府核定公布,並由本級人民政府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備案。第十一條市、縣(市、區)文化和旅遊行政主管部門、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應當在紅色文化資源保護名錄公布之日起三個月內,按照各自職責,為列入保護名錄的不可移動紅色文化資源設立保護標志。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污損、破壞或者擅自設置、移動、拆除保護標志。第三章保護管理第十二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合理劃定列入保護名錄的不可移動紅色文化資源保護范圍,並予以公布。
根據保護的實際需要,經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列入保護名錄的不可移動紅色文化資源周圍劃出一定的建設控制地帶,並予以公布。
B. 定西市紅色資源保護傳承條例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加強紅色資源保護傳承,弘揚紅色文化,賡續紅色血脈,進行愛國主義和革命傳統教育,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紅色資源的調查認定、保護管理、傳承利用工作以及開展其他相關活動,適用本條例。
法律、法規對紅色資源保護傳承已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執行。第三條本條例所稱紅色資源,是指中國共產黨領導下,在新民主主義革命時期、社會主義革命和建設時期、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時期、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新時代所形成的具有紀念意義、教育意義、歷史價值的下列物質資源和精神資源:
(一)遺址、舊址、紀念設施或者場所等;
(二)檔案、手稿、文獻、聲像資料和實物等;
(三)具有代表性的其他資源。第四條紅色資源的保護傳承,應當遵循尊重史實、傳承弘揚、分級認定、屬地管理的原則,貫徹保護為主、搶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強管理的方針,切實維護紅色資源特有的歷史環境風貌,最大限度保持其歷史真實性、資源完整性和文化延續性。第五條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紅色資源保護傳承工作的領導,將紅色資源保護傳承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國土空間規劃、鄉村振興規劃,建立健全與經濟社會發展相適應的、能夠滿足紅色資源保護傳承需求的經費預算和保障機制。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紅色資源保護傳承信息共享、聯席會議等工作協調機制,統籌協調解決紅色資源保護傳承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做好本轄區內的紅色資源保護傳承工作。第六條市紅色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縣(區)紅色資源保護傳承工作的指導、協調和監督,並在其職責許可權范圍內做好其他紅色資源保護傳承工作。
縣(區)紅色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紅色資源的保護傳承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一)貫徹執行紅色資源保護傳承的法律、法規和政策;
(二)會同有關部門編制並執行紅色資源保護傳承規劃、計劃;
(三)組織開展紅色資源的調查、認定、建檔和申報;
(四)組織實施紅色資源的搶救、修繕、修復、建設;
(五)設置、管理、維護紅色資源保護標志、設施;
(六)組織開展紅色資源的宣傳教育、展示利用、科學研究、文化交流;
(七)負責紅色資源的安全管理,依法查處違法行為;
(八)其他與紅色資源保護傳承有關的工作。
市、縣(區)退役軍人事務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紅色資源中烈士紀念設施、史料的保護利用及烈士褒揚工作。
市、縣(區)教育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監督和指導學校開展紅色資源保護傳承相關工作。第七條市、縣(區)文物、發展和改革、財政、公安、農業農村、住房和城鄉建設、自然資源、生態環境、應急管理、民政、檔案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紅色資源保護傳承的相關工作。第八條工會、共青團、婦聯等群眾團體應當發揮各自優勢,組織開展紅色資源保護傳承相關工作。
村民委員會、社區居民委員會協助做好紅色資源保護傳承相關工作。第九條市、縣(區)成立由相關領域專業人員組成的紅色資源保護傳承專家委員會,為紅色資源的保護傳承工作提供咨詢、論證、評審等服務。第十條鼓勵單位和個人參與紅色資源的保護傳承。對在紅色資源保護傳承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第十一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傳承紅色資源的義務。不得破壞、侵佔、損毀、塗污紅色資源和標示,或者以歪曲、貶損、褻瀆、否定、醜化、低俗等方式評價和利用紅色資源。第二章調查認定第十二條市、縣(區)紅色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開展紅色資源的普查和專項調查工作,做好紅色資源及其相關文獻資料的收集、整理、認定、建檔等工作,建立紅色資源資料庫。第十三條紅色資源的認定由縣(區)紅色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在充分徵求宣傳、文物、教育、民政、退役軍人事務、黨史方誌等方面的意見,並組織紅色資源保護傳承專家委員會論證的基礎上,報請縣(區)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涉及到兩個以上縣級行政區域或者縣(區)人民政府認為可以認定為市級的,由縣(區)人民政府報市紅色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後,報請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C. 山南市紅色文化資源保護利用條例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加強紅色文化資源的保護利用,弘揚紅色文化、傳承紅色基因,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英雄烈士保護法》和《西藏自治區文物保護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紅色文化資源的調查認定、保護管理、傳承弘揚、開發利用等,適用本條例。第三條本條例所稱紅色文化資源,按照表現形式分為紅色文化物質資源和紅色文化精神資源。
紅色文化物質資源是指山南各族人民在中國共產黨團結帶領下,進行革命、建設、改革進程中,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留存下來的遺址、遺跡、實物和有關紀念設施等。主要包括:
(一)與重要事件和重大戰斗有關的遺址、遺跡和代表性實物;
(二)具有重要影響的人物和烈士事跡發生地、墓地或者紀念碑;
(三)具有歷史意義和代表歷史見證的舊址、故居;
(四)其他與紅色文化相關的具有代表性的遺址、遺跡、實物和紀念設施。
紅色文化精神資源是指中國共產黨團結帶領山南各族人民進行革命、建設、改革進程中凝煉而成的與紅色文化相關的具有先進性和代表性的文藝作品、人物事跡、革命精神、光榮傳統和愛國守邊精神等。第四條紅色文化資源的保護與利用,應當遵循黨委領導、人大監督、政府負責、公眾參與、屬地管理、科學規劃、保護為主、搶救第一、合理利用的原則,確保紅色文化資源的歷史真實性、風貌完整性和文化延續性。第五條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將紅色文化資源保護利用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國土空間規劃,劃定保護范圍,並予以公布。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將紅色文化資源保護利用工作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統籌協調紅色文化資源保護利用工作中的重大事項。第六條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設立紅色文化資源保護利用專家咨詢委員會,為紅色文化資源調查認定、保護管理、傳承弘揚工作提供咨詢、論證、評審服務和專業指導。
專家咨詢委員會組成辦法和議事規則,由市人民政府制定。第七條市、縣(區)文化(文物)、退役軍人事務、旅遊等主管部門負責指導、協調本行政區域內紅色文化資源的保護、利用和監管等工作。
市、縣(區)黨史(方誌辦)、檔案、公安、應急管理、發展和改革、住房和城鄉建設、民族宗教、市場監督管理、財政、自然資源、生態環境、農業農村、林業和草原、行政審批和便民服務、綜合執法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紅色文化資源保護、利用和監管等相關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做好紅色文化資源的保護、利用和監管等工作。
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協助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做好紅色文化資源的保護、利用和監管等工作。第八條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都有依法保護紅色文化資源的義務,不得刻劃、塗污、損毀紅色文化物質資源和歪曲、醜化、褻瀆、否定紅色文化精神資源。
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都有權檢舉和制止破壞紅色文化資源的行為。
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向文化(文物)主管部門提供紅色文化資源線索,以投資、捐助、捐贈、志願服務、技術支持等方式參與紅色文化資源保護利用工作。第九條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對在紅色文化資源保護利用方面做出突出貢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給予表彰或者獎勵。第十條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紅色文化資源保護利用的宣傳教育,開展主題宣傳活動,增強全社會依法保護利用紅色文化資源的意識,推動紅色文化資源保護利用。第二章調查認定第十一條本市行政區域內的紅色文化資源實行名錄管理。市、縣(區)文化(文物)主管部門負責牽頭組織調查認定紅色文化資源保護名錄,報本級人民政府核定後向社會公布。第十二條市、縣(區)文化(文物)主管部門應當會同退役軍人事務、旅遊等主管部門開展紅色文化資源的調查,做好紅色文化資源的認定、記錄、建檔工作,並運用信息技術對紅色文化資源進行文字、數據、圖片、視頻等資料的收集整理,建立以數字技術為基礎的紅色文化資源檔案。
D. 臨沂市紅色文化保護與傳承條例
第一章總 則第一條為了加強紅色文化的保護與傳承,弘揚沂蒙精神,加強愛國主義和革命傳統教育,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紅色文化按照資源表現形式分為紅色文化物質資源和紅色文化精神資源。
本條例所稱紅色文化物質資源,是指新民主主義革命以來,中國共產黨領導人民進行革命、建設、改革進程中,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留存下來的舊址、遺址、遺跡、實物、紀念設施等。
本條例所稱紅色文化精神資源,是指以水乳交融、生死與共為核心特質的沂蒙精神。第三條本市行政區域內紅色文化物質資源的保存與保護、沂蒙精神的傳承與弘揚,適用本條例。
法律、法規對紅色文化物質資源中涉及的文物和英雄烈士紀念設施已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四條紅色文化保護與傳承工作應當遵循黨委領導、政府負責、公眾參與、科學規劃、保護為主、傳承發展的原則。第五條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將紅色文化保護與傳承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將紅色文化保護與傳承工作經費列入財政預算,建立工作協調機制,研究解決紅色文化保護與傳承工作中的重大問題。第六條市、縣(區)人民政府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紅色文化物質資源的監督管理和紅色文化保護與傳承的其他有關工作。
發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財政、自然資源和規劃、生態環境、住房城鄉建設、城市管理、交通運輸、農業農村、退役軍人事務、應急管理、行政審批服務、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和黨史史志研究、檔案等機構,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紅色文化保護與傳承有關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職責做好本轄區內紅色文化保護與傳承有關工作。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協助做好紅色文化保護與傳承有關工作。第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依法保護與傳承紅色文化的義務,並有權對破壞、損毀紅色文化物質資源和歪曲、醜化、褻瀆、否定沂蒙精神的行為進行勸阻、舉報。第八條鼓勵單位和個人以投資、捐助、捐贈、志願服務、技術支持等方式參與紅色文化保護與傳承工作。第九條對在紅色文化保護與傳承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第二章保存與保護第十條市人民政府應當依據國土空間規劃,組織有關部門編制紅色文化物質資源保護專項規劃,明確規劃主題、保護措施、風貌控制、展示利用方式、資金預算等內容。
紅色文化物質資源保護專項規劃應當自本條例施行之日起二年內編制完成。第十一條市人民政府應當設立紅色文化物質資源保護專家咨詢委員會,為紅色文化物質資源保護工作提供咨詢、論證、評審服務和專業指導。
專家咨詢委員會的組成辦法和議事規則,由市人民政府制定。第十二條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紅色文化物質資源普查,對紅色文化物質資源予以保存。
市、縣(區)人民政府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負責紅色文化物質資源普查的具體工作,收集代表性實物,整理普查資料,對紅色文化物質資源予以認定、記錄、建檔。其他有關部門、單位應當對其管理范圍內的紅色文化物質資源進行普查,並將普查結果連同取得的實物圖片、資料復製件,匯交同級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第十三條市、縣(區)人民政府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紅色文化物質資源保存資料庫。其他有關部門、單位應當將紅色文化物質資源保存目錄定期通報給同級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
除依法應當保密的外,紅色文化物質資源檔案和相關數據信息應當公開,便於公眾查閱。第十四條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紅色文化物質資源保護名錄管理制度,將具有紀念、教育意義或者史料價值的紅色文化物質資源納入保護名錄並及時向社會公布。
對符合前款規定的紅色文化物質資源,由縣(區)人民政府申報,經市人民政府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組織紅色文化物質資源保護專家咨詢委員會進行論證,提出審查意見,報市人民政府批准,納入紅色文化物質資源保護名錄。第十五條對列入保護名錄內尚未認定為文物的紅色文化物質資源,符合文物認定標準的,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其歷史、藝術、科學價值,依法認定為文物。
E. 南京市紅色文化資源保護利用條例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加強紅色文化資源的保護利用,發揚革命傳統,傳承紅色基因,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英雄烈士保護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紅色文化資源的調查和認定、保護和管理、傳承和利用,適用本條例。第三條本條例所稱紅色文化資源,是指中國共產黨領導中國人民在革命、建設、改革時期和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新時代偉大實踐中,將馬克思主義基本原理和中國具體實際相結合形成的物質形態和非物質形態的先進文化資源。第四條紅色文化資源保護利用工作應當遵循黨委領導、政府負責、部門協同、社會參與的原則。堅持全面保護、重點保護,統籌推進搶救性保護與預防性保護、本體保護與周邊環境保護;堅持合理利用、創新發展,突出社會效益,強化教育功能,最大限度保持和呈現紅色文化資源的歷史真實性、風貌完整性和文化延續性。第五條市、區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區管理機構應當加強本行政區域內紅色文化資源保護利用工作的組織領導,將紅色文化資源保護利用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在黨史、文化和旅遊等部門指導下,協助做好本轄區內紅色文化資源的保護利用工作。第六條文化和旅遊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紅色文化資源調查認定、標識管理、保護責任人制度落實、紅色旅遊產業發展等工作。
規劃和自然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不可移動紅色文化資源的規劃管理。
民政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紅色地名審核,監督地名使用、地名標志設置和管理,加強紅色文化資源志願者隊伍建設和志願服務管理,指導紅色文化資源捐贈工作。
退役軍人事務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英雄烈士紀念設施保護利用工作。
教育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在各級各類學校開展紅色文化宣傳和教育,促進學校紅色文化建設工作。
公安、財政、住房保障和房產、交通運輸、城鄉建設、城市管理、應急管理、地方誌、檔案館等部門單位,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紅色文化資源保護利用相關工作。
工會、共青團、婦聯等人民團體應當發揮各自優勢,組織開展相關紅色文化資源保護利用工作。第七條本市建立紅色文化資源保護利用聯席會議制度,統籌紅色文化資源保護利用工作,協調跨部門重大事項,研究解決保護利用工作中的重要問題,督促落實紅色文化資源保護利用的重要工作。
聯席會議由宣傳、黨史、文化和旅遊、規劃和自然資源、民政、退役軍人事務、教育、公安、財政等部門和網信、地方誌、檔案等機構組成。聯席會議辦事機構設在宣傳部門。第八條本市設立紅色文化資源保護利用專家委員會,負責對資源認定和分級、專項規劃編制等事項進行論證和評審。專家委員會由黨史、文化、文物、規劃、教育、檔案等領域專業人士組成。第九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有保護紅色文化資源的義務,有權對破壞、損毀或者歪曲、醜化、褻瀆紅色文化資源的行為進行勸阻、制止、檢舉或者控告。
市、區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區管理機構應當對紅色文化資源保護利用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第二章調查和認定第十條文化和旅遊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黨史、規劃和自然資源、民政、退役軍人事務等部門組織開展本行政區域內紅色文化資源調查、收集、整理工作,做好實物史料和口述資料的搶救性保護,建立紅色文化資源電子檔案資料庫。第十一條檔案館、博物館、紀念館、圖書館等收藏研究機構應當加強紅色文化資源資料、實物的徵集工作。
鼓勵單位和個人將文獻資料、紀念物品等紅色文化資源依法捐贈或者出借給收藏研究機構。收藏研究機構應當尊重捐贈人或者出借人的意願,對捐贈物或者出借物妥善收藏、保管和展示,並向捐贈人或者出借人頒發證書。第十二條市文化和旅遊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黨史、規劃和自然資源、民政、退役軍人事務等部門,制定本市紅色文化資源認定和分級標准,報市紅色文化資源保護利用聯席會議審定。第十三條根據資源調查、收集、整理情況,區、江北新區文化和旅遊行政主管部門會同黨史部門提出紅色文化資源認定建議名單,經區人民政府、江北新區管理機構同意後報送市紅色文化資源保護利用聯席會議。
市紅色文化資源保護利用聯席會議應當組織專家委員會進行資源認定和級別評審,提出紅色文化資源名單,由市人民政府核定後公布。
有關單位和個人可以向文化和旅遊行政主管部門、黨史部門提出紅色文化資源認定申請,認定程序參照前款規定執行。
F. 山東省紅色文化保護傳承條例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加強紅色文化的保護和傳承,充分運用紅色資源,發揚紅色傳統,傳承紅色基因,弘揚革命精神,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激發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中國夢的強大精神力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英雄烈士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紅色文化的保護管理和傳承弘揚,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紅色文化,是指五四運動以來,中國共產黨把馬克思主義基本原理同中國具體實際相結合,領導團結中國各族人民在革命、建設、改革過程中形成的具有歷史價值、教育意義、紀念意義的物質財富和精神財富的總和。第三條紅色文化的保護傳承,必須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堅持科學保護、規范管理、合理利用、強化教育、永續傳承的原則,確保紅色文化的歷史真實性、風貌完整性和文化延續性。第四條各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紅色文化的保護傳承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紅色文化保護傳承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國土空間規劃,並將紅色文化保護傳承所需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紅色文化保護傳承的具體工作。
黨史史志、檔案、發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農業農村、應急管理、廣播電視、新聞出版等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紅色文化保護傳承的相關工作。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紅色文化保護傳承工作協調機制和人才培養、專家咨詢機制,加強統籌規劃、協調指導和督促檢查,研究解決保護傳承工作中的重大問題。第七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紅色文化的宣傳,提高全社會紅色文化保護傳承意識。
每年七月為本省的紅色文化主題月。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集中組織開展紅色文化宣傳、教育等活動。第八條任何組織和個人都有依法保護傳承紅色文化的義務,並有權對損毀、侵佔、破壞、污損和歪曲、醜化、褻瀆、否定紅色文化的行為進行勸阻、舉報。第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在保護傳承紅色文化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組織和個人,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第二章保護和管理第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紅色文化的調查、認定、公布,組織編制、實施紅色文化保護專項規劃。第十一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加強對下列紅色文化遺存的保護:
(一)重要機構、重要會議、重要事件、重大戰役、重要戰斗的遺址、遺跡、舊址和代表性實物;
(二)已故重要人物的故居、舊居、活動地、墓地、殉難地和遺物;
(三)烈士陵園、紀念堂館、紀念碑亭、紀念塔祠、紀念塑像、烈士骨灰堂、烈士墓等紀念設施;
(四)重要的著作、手稿、文電、報刊、影像等文獻資料;
(五)其他重要的史跡、實物和紀念設施。第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以及其他有關部門根據各自職責負責調查紅色文化遺存,收集代表性實物,徵集文獻檔案史料、口述資料,做好搶救性保護和建檔工作。第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會同同級退役軍人工作、黨史史志等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紅色文化遺存認定工作。
紅色文化遺存認定辦法由省人民政府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會同退役軍人工作、黨史史志等部門制定,報省人民政府批准。第十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紅色文化遺存資料庫,實行動態管理,推動信息共享。第十五條建立紅色文化遺存保護名錄制度。保護名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分級分類公布。
設區的市和縣(市、區)紅色文化遺存保護名錄,分別由本級人民政府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會同同級退役軍人工作、黨史史志等部門從認定的紅色文化遺存中提出建議名單,報本級人民政府核定公布,並由本級人民政府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備案。
省紅色文化遺存保護名錄由省人民政府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會同退役軍人工作、黨史史志等部門提出建議名單,報省人民政府核定公布。
對已經確定為文物、烈士紀念設施的紅色文化遺存,直接納入紅色文化遺存保護名錄建議名單,報本級人民政府核定公布。
G. 潮州市紅色文化資源保護利用條例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加強紅色文化資源的保護、管理和利用,傳承紅色基因和弘揚革命精神,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英雄烈士保護法》《烈士褒揚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紅色文化資源的保護利用,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紅色文化資源的保護利用,包括認定、保護、管理、修繕、傳承和利用等工作。第三條本條例所稱紅色文化資源是指新民主主義革命、社會主義革命和建設、改革開放以來,傳播馬克思主義和中國共產黨團結帶領人民進行革命活動所形成的具有紀念、教育意義或者史料價值的舊址、遺址、遺跡、建築、紀念設施和可移動實物,以及新中國成立後興建的與新民主主義革命、社會主義革命和建設、改革開放有關的紀念設施。包括:
(一)重要機構舊址、重要事件舊址、重要戰役戰斗遺址;
(二)重要領導人的故居、舊居、活動地、紀念設施及其遺物;
(三)革命烈士事跡發生地、烈士紀念設施或墓地,包括新中國成立後興建的涉及新民主主義革命的各類紀念館、陳列館、紀念園、紀念碑、紀念亭、烈士陵園等紀念設施;
(四)反映革命歷史、革命精神的重要文獻資料和其他代表性可移動實物;
(五)法律法規規定需要保護利用的其他紅色文化資源。第四條紅色文化資源保護利用應當遵循保護為主、屬地管理、科學規劃、合理利用的原則。第五條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紅色文化資源保護工作的領導和統籌協調,將紅色文化資源保護利用事業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相關規劃。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在市、縣(區)人民政府及相關部門的指導下做好本轄區內紅色文化資源保護利用工作。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協助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做好紅色文化資源保護利用工作。第六條市、縣(區)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會同黨史工作部門做好本級行政區域內紅色文化資源保護利用的指導、協調工作。
市、縣(區)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級行政區域內文物類紅色文化資源保護利用工作。
市、縣(區)人民政府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負責本級行政區域內烈士紀念設施類紅色文化資源保護利用工作。
市、縣(區)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級行政區域內歷史建築類紅色文化資源的保護利用工作。
發展改革、教育、民政、財政、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交通運輸、農業農村、應急管理、檔案、地方誌等主管部門和公安機關、消防救援機構,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紅色文化資源保護利用工作。第七條市、縣(區)人民政府文化、住房和城鄉建設、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本級黨史工作部門及時做好紅色文化資源保護利用的調查、認定、記錄、建檔等工作。第八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破壞、損毀、侵佔或者非法利用紅色文化資源,有權對破壞、損毀、侵佔或者非法利用紅色文化資源的行為予以勸阻並向有關部門投訴、舉報。
鼓勵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以捐贈、資助、認護、技術支持和志願服務等方式,參與紅色文化資源的保護利用工作。
市、縣(區)人民政府對紅色文化資源保護利用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第九條市人民政府設立紅色文化資源保護專家咨詢委員會,為紅色文化資源保護工作提供評審、咨詢、論證和指導。專家咨詢委員會日常工作由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負責。
專家咨詢委員會的組成辦法和議事規則,由市人民政府制定。第二章保護名錄第十條市、縣(區)人民政府建立紅色文化資源保護利用制度,實行保護名錄管理,加強對紅色文化資源的保護利用和研究。
紅色文化資源保護名錄應當載明紅色文化資源的名稱、類別、產權歸屬、保護責任人、文化內涵、歷史價值等內容;列入保護名錄的不可移動紅色文化資源還應當載明地理坐標、界址地形圖、歷史建築的保護范圍、建設控制地帶等信息。第十一條本市行政區域內已公布為文物保護單位、已認定為珍貴文物、已確定公布為歷史建築、已批准公布為烈士紀念設施的紅色文化資源應當列入保護名錄。
除第一款外的紅色文化資源,本市行政區域內需列入保護名錄的其他紅色文化資源,按下列程序進行申報認定:
(一)所在地的縣(區)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會同本級住房和城鄉建設、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和黨史工作部門,經調查研究後擬定保護名錄建議名單;
(二)保護名錄建議名單應當徵求紅色文化資源所有權人、使用人、實際管理人以及其他利害關系人和社會公眾的意見,並在本行政區域內公示,公示時間不少於三十日;
(三)保護名錄建議名單公示期滿後,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由縣(區)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向本級人民政府提出申報建議,縣(區)人民政府審核同意後報市人民政府,由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組織專家咨詢委員會專家進行論證、評審;
(四)專家咨詢委員會評審通過後,由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報市人民政府批准。
符合申報國家級、省級、市(縣)級文物保護單位的紅色文化資源,按文物保護有關規定執行。
經批准並公布列入保護名錄的紅色文化資源項目,由縣(區)人民政府相關主管部門告知紅色文化資源所有權人、使用人、實際管理人以及其他利害關系人。
需要對紅色文化資源保護名錄進行調整的,按前述程序規定執行。
H. 上海市紅色資源傳承弘揚和保護利用條例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加強對紅色資源的傳承弘揚和保護利用,彰顯上海作為中國共產黨誕生地的歷史地位,弘揚紅色文化,傳承紅色基因,不忘初心、牢記使命,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紅色資源的調查認定、傳承弘揚、保護管理以及相關保障措施,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的紅色資源,是指中國共產黨領導下,在新民主主義革命時期、社會主義革命和建設時期、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新時期、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新時代所形成的具有歷史價值、教育意義、紀念意義的下列物質資源和精神資源:
(一)重要舊址、遺址、紀念設施或者場所等;
(二)重要檔案、文獻、手稿、聲像資料和實物等;
(三)具有代表性的其他資源。第三條紅色資源的傳承弘揚和保護利用,必須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兩個維護」,實行黨委領導、政府負責、部門協同、社會參與的工作機制,遵循尊重史實、依法保護、合理利用、傳承優先的原則。第四條市、區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區域紅色資源傳承弘揚和保護利用工作的責任主體,應當將紅色資源傳承弘揚和保護利用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以及政府目標責任考核,提升紅色資源傳承弘揚和保護利用工作水平。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按照職責,做好轄區內紅色資源傳承弘揚和保護利用工作。第五條本市建立黨委領導下的市、區兩級以宣傳、黨史研究、檔案、文化旅遊、規劃資源、住房和城鄉建設、退役軍人事務、教育等部門和機構為主要成員單位的紅色資源傳承弘揚和保護利用聯席會議機制,由聯席會議負責統籌、指導、協調、推動紅色資源傳承弘揚和保護利用工作,研究決定紅色資源傳承弘揚和保護利用的重大事項,對紅色資源傳承弘揚和保護利用工作實施情況進行評估並向社會公布。
聯席會議辦事機構設在同級宣傳部門,具體負責紅色資源傳承弘揚和保護利用聯席會議的組織工作,推進落實紅色資源傳承弘揚和保護利用綜合協調、督促檢查等工作,完成聯席會議交辦的其他工作。第六條文化旅遊部門負責紅色資源中文物的保護利用工作,以及與紅色資源傳承弘揚和保護利用相關的公共文化、旅遊服務等工作。
退役軍人事務部門負責紅色資源中烈士紀念設施的保護利用以及烈士褒揚工作。
規劃資源部門負責與紅色資源保護利用相關的歷史風貌區、優秀歷史建築以及需要保留的歷史建築的規劃管理工作。
房屋管理部門負責紅色資源中優秀歷史建築和需要保留的歷史建築的保護利用工作。
檔案部門負責監督和指導紅色資源中檔案的保護利用工作。
教育部門負責監督和指導學校開展紅色資源傳承弘揚和保護利用工作。
發展改革、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新聞出版、電影、網信、國有資產、住房城鄉建設、生態環境、綠化市容、交通、公安、消防救援、城管執法、統計、民政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實施紅色資源傳承弘揚和保護利用工作。第七條工會、共青團、婦聯等群眾團體應當發揮各自優勢,組織開展相關紅色資源傳承弘揚和保護利用工作。第八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依法保護紅色資源的義務,不得破壞、損毀、侵佔或者歪曲、醜化、褻瀆、否定紅色資源。第九條本市成立由相關領域專業人士組成的紅色資源保護利用專家委員會,對紅色資源認定和保護管理等事項提供咨詢、論證、評審等意見。第十條對在紅色資源傳承弘揚和保護利用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第十一條本市充分發揮上海作為中國共產黨誕生地、黨成立後黨中央機關長期駐扎地、社會主義建設重要基地、改革開放前沿陣地的紅色資源優勢,並加強與其他省市聯動合作,共同守護好中國共產黨人的精神家園。第二章調查認定第十二條本市建立紅色資源名錄制度,將具有重要歷史價值、教育意義、紀念意義的紅色資源列入名錄予以保護。第十三條市和區文化旅遊、檔案、退役軍人事務、規劃資源、房屋管理、教育等部門和黨史研究、地方誌機構應當定期組織開展紅色資源的調查工作,並將調查成果提交同級紅色資源傳承弘揚和保護利用聯席會議。
區紅色資源傳承弘揚和保護利用聯席會議應當將區相關部門和機構的調查成果匯總後,提交市紅色資源傳承弘揚和保護利用聯席會議。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向市、區相關部門提出列入紅色資源名錄的建議。
I. 四川省紅色資源保護傳承條例
第一章總 則第一條為了加強紅色資源保護利用,傳承紅色基因,弘揚紅色文化,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英雄烈士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四川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四川省行政區域內紅色資源的調查認定、保護管理、傳承弘揚及其合作協作,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紅色資源,是指五四運動以來,中國共產黨領導各族人民在新民主主義革命時期、社會主義革命和建設時期、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新時期、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新時代所形成的具有歷史價值、紀念意義、教育意義的物質資源和精神資源。
法律、法規對紅色資源中涉及的英雄烈士保護、文物保護、歷史文化街區和歷史建築保護以及檔案管理等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三條紅色資源保護傳承必須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堅持尊重史實、科學認定、分類保護、分級管理、合理利用、強化教育、永續傳承的原則,實行黨委領導、政府負責、部門協同、社會參與的工作機制,確保歷史真實性、風貌完整性和文化延續性。第四條縣級以上承擔紅色資源保護傳承指導工作的機構,應當建立工作協調機制,負責統籌、協調、推動紅色資源保護傳承工作,研究解決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縣級以上承擔紅色資源保護傳承指導工作的機構,應當建立紅色資源保護傳承專家委員會,對紅色資源認定、保護、管理、傳承等事項提供咨詢、論證、評審等意見。第五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紅色資源保護傳承工作,將紅色資源保護傳承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國土空間規劃,所需經費列入本級預算。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按照職責,做好轄區內紅色資源保護傳承工作。
村(居)民委員會協助做好紅色資源保護傳承工作。第六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和旅遊、退役軍人事務、住房城鄉建設、自然資源、文物等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紅色資源保護傳承的具體工作。
發展改革、經信、教育、公安、民政、司法行政、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生態環境、交通運輸、農業農村、應急管理、林草、廣播電視、新聞出版、檔案、地方誌等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紅色資源保護傳承的相關工作。第七條任何組織和個人都有依法保護紅色資源的義務,有權對破壞、損毀、侵佔紅色物質資源或者歪曲、醜化、褻瀆、否定紅色精神資源的行為進行勸阻、投訴、舉報。有關部門應當通過電話、網路等多種方式受理投訴、舉報並依法及時處理。第八條鼓勵支持組織和個人通過捐贈、資助、志願服務、文藝創作以及學術研究等方式參與紅色資源保護傳承工作。第九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對在紅色資源保護傳承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組織和個人,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第二章調查認定第十條本省建立紅色資源名錄制度。紅色資源名錄分為省級、市級、縣級。
紅色資源的認定標准和認定辦法,由省級承擔紅色資源保護傳承指導工作的機構會同有關部門研究制定。第十一條縣級以上承擔紅色資源保護傳承指導工作的機構,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定期開展紅色資源調查。第十二條縣級以上承擔紅色資源保護傳承指導工作的機構會同有關部門,根據調查情況,按照認定標准和認定辦法,擬訂本級紅色資源名錄,向社會公示徵求意見後,由本級人民政府核定公布。第十三條紅色資源名錄實行動態管理。對新發現的具有重要歷史價值、紀念意義、教育意義的紅色資源,及時列入紅色資源名錄並予以公布。紅色資源名錄確需調整的,由核定公布的人民政府按照認定標准和認定辦法進行調整。第十四條列入名錄的不可移動紅色資源,應當由核定公布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設置保護標識。保護標識應當在名錄公布之日起六個月內設置。
列入名錄的可移動紅色資源應當登記建檔、妥善管理。第十五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紅色資源資料庫,加強數字化建設及成果運用,推進共建共享。第三章保護管理第十六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編制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風景名勝區、傳統村落以及文化和旅遊等專項規劃時,應當體現紅色資源保護傳承的要求。第十七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下列紅色資源的保護:
(一)見證紅軍長征、川陝蘇區、抗日救亡、四川解放、川藏公路建設、三線建設、兩彈一星研發、抗震救災與災後恢復重建、脫貧攻堅等的遺址、遺跡和代表性實物;
(二)與重要機構、重要會議、重要事件、重要人物等有關的遺址、遺跡和代表性實物;
(三)烈士陵園、紀念堂館、紀念碑亭、紀念塔祠、紀念塑像、烈士骨灰堂、烈士墓等紀念設施;
(四)重要文件、報刊、檔案、手(文)稿、標語等文獻、聲像資料;
(五)其他具有代表性的紅色資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