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什麼是文化經紀人
文化經紀人是指與文化市場相關的眾多行業的經紀人群體,即在演出、出版、影視、娛樂、美術、文物等文化市場上為供求雙方充當媒介而收取傭金的經紀人。
但由於與文化市場相關的眾多行業如出版、影視、演出、娛樂、美術、文物等行業存在明顯的行業特點,從某種意義上講,這種行業區別「隔行如隔山」,所以有必要對文化經紀人進行領域細分。如影視明星經紀人、演出經紀人、出版經紀人、模特經紀人、音樂經紀人、娛樂經紀人、體育明星經紀人、文物經紀人、書畫經紀人等。
⑵ 什麼是文化演藝經紀人
文化經紀人是指與文化市場相關的眾多行業的經紀人群體,即在演出、出版、影視、娛樂、美術、文物等文化市場上為供求雙方充當媒介而收取傭金的經紀人。
一般而言,文化經紀人大致可以劃分為以下類型。
(一)按經紀活動方式劃分
1.文化居間經紀人。文化居間經紀人是以自己的名義為他人提供交易機會,或促成他人之間的交易,即傳統概念上的中間人。其主要活動方式是牽線搭橋、提供信息。
2.文化行紀經紀人。文化行經紀人是指受委託人委託,以自己的名義與第三方進行交易,並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3.文化代理經紀人。文化代理經紀人是指受委託人委託,以委託人的名義與第三方進行交易,並由委託人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這類經紀人主要起代理的作用。
(二) 按組織形式劃分
1.個體文化經紀人。個體文化經紀人是指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登記從事經紀業務的自然人。個體文化經紀人是以自己的名義獨立從事經紀活動,並以個人的全部財產承擔無限責任。
2.合夥文化經紀人。合夥文化經紀人是具有經紀資格證書的兩個以上合夥組織,以經紀人事務所的方式或其他合夥形式從事經紀業務。是由各合夥人訂立合夥協議,共同出資、合夥經營、共享收益、共擔風險,並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的營利性組織。
3.文化經紀公司。文化經紀公司是依據《公司法》成立的從事文化經紀業務,承擔有限責任的企業法人,在經登記機關核準的經營范圍從事文化經紀活動。
4.其他文化經紀組織形式。由於目前文化市場管理尚不十分規范,實際上國內許多廣告公司、咨詢公司、文化傳播公司、還有一些外國個體經紀人或小型公司也見縫插針,介入中國的文化市場從事文化經紀活動。
經紀人有房產經紀人、汽車經紀人、證券經紀人等等,文化經紀人是經紀人當中的一種,主要在出版、影視、演出、娛樂、美術、文物等文化行業從事中介活動。對文化經紀人分類及特點的掌握有利於我們更清楚地認識文化經紀人的基本情況。
⑶ 文化經紀人和演藝經紀人的區別
1、對象不同
演出經紀人:接受演出表演僱傭,為固定演出服務。
明星經紀人:接受未指定雇傭人僱傭,以收取傭金為目的,為促成他人交易而從事居間、行紀或者代理。
2、經濟證不同
演出經紀人:持有的是演出經紀證。
明星經紀人:持有的是經紀資格證。
3、職責不同
演出經紀人:演出經紀人是演出在市場經濟下運行的產物,同時又是推動和促進演出市場繁榮發展的主要力量,是健全的演出市場中重要的不可或缺環節。
明星經紀人:根據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發布的《經紀人管理辦法》和有關省市的具體規定 ,經紀人培訓考核發證由縣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組織實施,也可以委託有關單位進行。培訓考核的內容為從事經紀活動所需要的知識和技能以及有關法律,法規,職業道德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