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邊民互市貿易文化用品怎麼收費

發布時間:2022-11-05 14:02:33

①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邊民互市貿易管理試行辦法

第一條為了進一步對外開放,發展邊境貿易,繁榮邊境地區經濟,富民興邊,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特製定本辦法。第二條邊民互市貿易,是指兩國邊民、單位之間按照鄰國雙方達成的協議,在邊境地區指定地點,在限定的商品品種和交易限額范圍內進行的商品交易活動。第三條邊民互市貿易遵循「互利互惠、富民興邊,互通有無,引缺泄余,增進兩國睦鄰友好關系」的原則。參加邊民互市貿易的單位和邊民,都要遵守所在國家和地方政府的法律、法規,服從監督管理。第四條邊民互市貿易市場應按照方便邊民、單位交易,利於監督管理,利於邊境安全和邊界的清楚與穩定的原則設置。我方邊民互市市場,一般應設在邊境地區適宜開放邊民互市的地方。第五條我方邊民互市貿易市場地點,由邊民互市管轄縣(市)人民政府牽頭,公安、工商、外事、外貿等部門共同實地勘定,經地(州)人民政府(行署)同意,按規定辦理報批手續後,同對方協商達成協議,按照協議經批准建立的邊民互市貿易市場,都要掛市場名稱牌匾。第六條進入邊民互市貿易市場進行商品交易的,必須是毗鄰兩國地方政府雙方商定范圍的人員。我方允許邊境居民、國營企業、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私營企業、個體工商戶以及其他公民,持合法有效證件,進入毗鄰國的邊民互市貿易市場。第七條我方國營、集體、三資企業以及私營企業、個體工商戶從事邊民互市貿易,必須出示《營業執照》和相關證件。第八條毗鄰兩國從事邊民互市貿易的單位和人員,必須持兩國政府約定的通行證和身份證。第九條毗鄰國持護照從事探親、旅遊和公務人員,允許從事邊民互市交易活動。第十條我國允許參加邊民互市貿易的單位和人員,只准購銷我方允許攜帶出入境的商品。第十一條對邊民互市貿易中需要進行檢疫、檢查的物品,有關部門要依法進行檢查、檢疫。第十二條嚴禁販毒、走私等違法活動。不準違禁品、走私品進入邊民互市貿易市場。第十三條從事邊民互市貿易的國外客商及邊民攜帶國家允許自由兌換的貨幣、金銀製品,經申報放行,不受限制。第十四條邊民互市允許易貨交易,在自定比價,自由流通,自擔風險,自行消化的前提下,邊民貿易互市區內,允許各種貨幣流通。並可開展對鄰國貨幣的買賣及代保管業務。第十五條邊民互市所在縣(市)的銀行根據需要在互市市場內設立辦事機構或安排專人按國家規定辦理收兌,存儲外幣業務以及其他業務。第十六條進入我方邊民互市貿易市場的鄰國邊民,國外客商可以用銷售商品收取的人民幣認購我國允許帶出的商品。剩餘的人民幣允許存入我方銀行並付給利息,或攜帶出境。第十七條進入我方邊民互市貿易市場的外籍車輛,要接受我方交通安全管理部門的安全檢查,並在指定區域行駛和停放,嚴禁入境車輛搭載乘客。第十八條從事邊民互市貿易的外國人,未經我方批准,不得擅自進入我國其他地區。第十九條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是邊民互市貿易市場的主管機關,有關部門要給予支持和配合。第二十條邊民互市銷售商品,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法》繳納臨商稅,具體辦法由自治區稅務局制定。第二十一條外國邊民進入我方邊民互市貿易市場銷售商品,要向市場所在縣(市)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按帶進商品總值2—3%交納市場管理費;我國各類所有制企業、個體戶和農牧民在邊民互市貿易市場進行商品交易可按我國城鄉集市貿易收費辦法收取市場管理費。納費具體辦法,由市場所在縣(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商物價局制定。第二十二條對邊民互市實行綜合管理。由有關縣(市)人民政府一名領導牽頭成立邊民互市管理委員會,政府領導任主任,工商局主管領導任副主任,公安、邊防、外辦、稅務、海關、物價、中國銀行、外匯、衛生、動植物檢疫等有關部門領導任委員會成員。在政府部門統一領導下,由工商部門主管,各有關部門相互支持、密切配合,共同把市場搞活管好。第二十三條凡違反本辦法規定者,工商行政管理、公安、稅務、海關、檢疫、外匯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許可權,依據我國以及自治區的有關法律、法規和國際慣例進行處理;沒有規定的,有關部門制定規定,報自治區人民政府批准執行。第二十四條有關縣(市)人民政府可根據本《辦法》,結合當地實際制定實施辦法。

② 我想到廣西的東興發展,不知怎麼樣才能成為那的邊民,邊民證怎麼辦

我覺得你首先應該了解當地的投資政策,然後再開朗細節
轉給你參考!希望你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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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興市投資優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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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興享受國家給予的西部大開發政策、沿邊開放城市優惠政策、邊境經濟合作區優惠政策、少數民族地區扶貧優惠政策、僑務優惠政策和邊境貿易優惠政策。此外,東興市根據實際情況還制訂出了一系列的優惠政策。多重優惠政策疊加,使東興成為中國開放政策最富集的經濟區域,成為中國——東盟自由貿易區中投資的熱土。

(一)投資工業政策

1、土地優惠

(1)工業園區建設用地,由政府負責三通一平的,實行成本價出讓,即包括土地取得成本和土地開發成本;由投資者負責三通一平的,只收取土地取得成本。

(2)工業建設項目達到一定規模,土地取得成本和土地開發成本實行遞減返還,即投資總額1000萬元人民幣以上、年繳納稅收超100萬元人民幣的企業,自生產經營之日起,每年按其所繳納稅收的四分之一比例返還土地出讓金,遞減至總額等於成本價。

2、稅收優惠

減按15%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

新辦企業(國家明令禁止和淘汰的企業除外),自生產經營之日起,兩年免徵三年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

屬國家鼓勵類產業的企業,自生產經營之日起,三年免徵兩年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

新辦的高新技術企業,經自治區科技主管部門認定後,自生產經營之日起,五年免徵三年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

3、收費優惠

(1)工業園區及園區內項目建設,免徵城市建設配套費。

(2)工業園區建設項目涉及國家規定的收費項目,按下限標准收取。

4、投資者自辦工業園區

(1)投資者通過受讓、租賃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用於自辦工業園區,在符合城市總體規劃的前提下,享有對該地統一規劃、開發、建設和管理的權利,享有直接對外開展招商引資的權利。

(2)在符合工業園區整體規劃的前提下,可以按一定比例用地建設生活及營銷設施,作為園區配套。

(3)以租賃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可對外出租。

5、出讓工業用地土地使用權最高年限為50年。民營企業依法取得的建設用地使用權,可以依法轉讓、抵押、出租、折價入股。

(二)舊城改造政策

舊城區成片改造開發面積在5畝以上、小區內基礎設施自主配套的,拆遷回建時免收與拆遷部分相同面積的城市建設配套費、人防費、牆體材料改造費。

(三)從事邊境貿易政策

1、邊民通過互市貿易進口的商品(僅限生活用品),每人每日價值在人民幣3000元以下的,免徵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超過人民幣3000元的,對超出部分按法定稅率照章征稅。

2、邊境小額貿易進口的商品,除煙、酒、化妝品以及國家規定必須照章征稅的其他商品外,均可享受按法定稅率減半徵收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的優惠。

3、邊境小額貿易企業均享有對外經濟技術合作經營權,開展與越南邊境地區的承包工程和勞務合作業務;邊境地區對外經濟技術合作企業均享有邊境小額貿易權。

4、邊境小額貿易享受一般貿易出口退稅政策,並按一般貿易出口退稅辦法辦理退稅手續。

5、邊境經濟技術合作項目換回的原產於越南的物資(除汽車及關鍵件外)可隨項目進境,不受經營分工限制。

6、遊客經邊檢和當地公安機關同意,進出邊民互市貿易區(點)的,海關可按邊境地區居民攜帶物品限量掌握。

(四)農林水利項目開發政策

1、對外來投資企業優先安排用地計劃,屬於基礎設施建設、礦產資源開發以及高科技、高創匯、高稅收的項目,其徵用土地和各項費用均執行法定標準的下限。

2、依法申請使用荒山荒地,進行恢復林草植被等生態環境保護建設,在建設投資和綠化工作到位的條件下,可通過出讓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減免土地出讓金,實行土地使用權50年不變,期滿後可申請續期,可以繼承和有償轉讓。

3、利用我市農產品進行加工銷售的企業(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可按稅務部門批准使用的收購憑證依照規定扣除率抵扣進項稅額。

4、經自治區人民政府認定的農業產業化重點龍頭企業,暫免收企業所得稅,自產自銷農產品免徵增值稅。

5、對新辦的特色企業、水利企業、林業企業、環境保護和資源綜合利用企業,從生產經營之日起,兩年免徵、三年減半收取企業所得稅。

(五)開辦旅遊產業實體政策

1、對利用國有荒山、荒地、荒灘等未利用土地發展旅遊業的,可通過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協議出讓土地使用權的,可以給予一定的地價優惠;實行土地使用權50年不變,可以繼承和有償轉讓,期滿後可依法申請續期。

2、利用當地農村資源優勢發展特色旅遊業,其旅遊基礎設施利用集體土地的,可依法按集體建設用地辦理審批手續。

3、商業性投資的景點實行市場調節價,由經營者自主確定門票價格。

4、旅遊資源開發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

(六)投資基礎設施及社會事業政策

1、對所有投資於城市基礎設施的建設項目,免收城市市政建設配套費、牆體材料改造費。

2、民間資本投資城市基礎設施和國家重點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項目,以及建設非盈利性的科研、教育、醫療、文化、體育、福利院等公益性機構,按國家規定實行劃撥用地。

3、鼓勵和支持多種形式的社會辦學。除義務教育外,對經批準的社會力量辦學,其收費體現誰投資、誰受益原則,收費標准與辦學主體的籌資方式相適應,並按培養學生的完全成本進行收費;允許不同地區、不同辦學主體、不同學校、不同專業的收費有所差別。

4、對經批准利用社會力量舉辦的義務教育,其收費除可收取自治區規定的雜費、住宿費、代收費外,學校可向學生收取一定比例的捐資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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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興市貿工互動優惠暫行辦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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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充分發揮東興貿易優勢,推動東興「以貿促工、以工興貿、貿工互動」的發展格局,根據《自治區黨委、自治區人民政府關於推進承接產業轉移工作的決定》和東興市招商引資相關政策,結合我市貿易和工業發展實際,制定以下優惠辦法。

一、優惠對象和條件

(一)優惠對象

凡在東興注冊且在東興經營和納稅的進口生產加工型企業和出口生產加工型企業(以下簡稱貿工企業)。

(二)優惠條件

1、投資1000萬元(不含土地價)以上的貿工企業;

2、年銷售產值在1000萬元以上或產品加工年增加值在300萬元以上的企業。

二、優惠辦法

(一)項目用地優惠

1、項目業主通過合法途徑獲得土地使用權後,按設計要求施工並竣工投產後,市人民政府對項目用地內的「三通一平」承擔一定比例的費用。

2、投資者自辦工業園區

(1)投資者通過受讓、租賃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用於自辦工業園區,在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城市總體規劃及工業園區規劃的前提下,享有對該地塊統一規劃、開發、建設和管理的權利,享有直接對外開展招商引資的權利。

(2)在符合工業園區整體規劃的前提下,可以按一定比例用地建設生活及營銷設施,作為園區配套(具體比例另行商定)。

(3)以租賃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可對外出租。

(二)項目建設與審批優惠

貿工企業所需辦理建設土地和項目建設的相關手續,由市人民政府指定部門專門辦理,實行全程代辦跟蹤服務。

(三)稅收優惠

1、對新辦的高新技術貿工企業,經自治區科技主管部門認定後,自生產經營之日起,5年免徵3年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

2、對新辦農副產品加工、環境保護、資源綜合利用等貿工企業,從銷售產品之日起,3年免徵7年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

3、新辦貿工企業可在3年內免徵所得稅;對區外企業、單位和個人到我市獨資或聯營新辦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貿工企業,從銷售產品之日起,對外來方的生產經營所得,五年內免徵企業所得稅。

4、對國家鼓勵類企業以及自治區確定的有色金屬、電力、汽車、食品、醫葯、高新技術6個重點產業的貿工企業,自治區支持用高新技術改造提升的機械、製糖、林產、建材、鋼鐵錳業、化工、日用品7個傳統產業的貿工企業和農產品加工企業,主營業務收入占企業總收入70%以上的,按15%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

1—4款稅收優惠,如遇國家政策調整,執行國家最新稅收政策。

5、實行規費減免政策。對於貿工企業落戶或籌建,免繳市政策配套費、規模服務費和抗震設防技術咨詢費;項目土地用於建設標准廠房或自取得土地使用權之日起3年內建設辦公樓及職工宿舍區的,免收人防設施易地建設費;涉及的質監費、白蟻防治費、環衛費、放線測繪費、衛生現場審查費等減半收取。

6、對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有限公司、個體工商戶免收登記費。

(四)政府扶持

市人民政府建立市貿易加工發展資金。5年內,將工業用地土地出讓收益的70%、外貿企業上繳各種稅收收入中地方所得部分的60%、工業企業上繳各種稅收收入中地方所得部分的70%用於扶持符合優惠條件的貿工企業發展。具體扶持如下:

1、除享受國家和自治區相關優惠政策外,企業進出口商品在東興所交的增值稅額地方所得部分,當年分月按15%的比例獎勵給企業。

2、屬生產加工環節產生的稅收,在企業投產之日起3年內,根據年度上繳稅收數額給予企業一定比例的扶持資金,具體為:年度繳納稅金地方所得部分在50—100萬元(含100萬元)的,按所繳納稅金地方所得部分的50%的給予獎勵;年度繳納稅金地方所得部分在100萬元以上的,按所繳納稅金地方所得部分的 60%給予獎勵;屬高新技術項目的,按所繳納稅金地方所得部分的 70%給予獎勵。

3、企業在建設期間,需要銀行貸款的由市財政貼息1個百分點。

(五)其他優惠

1、優先安排貿工企業項目用地,優先安排中小企業國際市場開拓資金、科技三項費和西部扶持資金。

2、勞動部門做好服務,為貿工企業免費短期培訓的管理和人才、技術人才以及合格的產業工人。

3、政策各職能部門依法對貿工企業履行好監管職責,積極幫扶企業,為企業提供優質高效的服務。

4、一次性固定資產投資額達5000萬元以上的貿工企業項目,實行一事一議,享受更優惠的政策。

三、優惠資格認定、扶持資金的使用和監管

(一)優惠資格認定:貿工企業享受優惠的資格由市經貿局、財政局核准。

(二)扶持資金的使用:扶持資金只能用於企業擴大生產和經營,不能挪作他用。

(三)扶持資金監管:年度由市監察局、審計局牽頭對政府下撥的扶持資金實施專項檢查和審計。

四、本暫行辦法的解釋權歸市人民政府。

五、本暫行辦法印發之日起施行。

③ 雲南邊境口岸的邊民互市即小額貿易如何操作

首先,邊境小額貿易不是邊民互市,邊境小額貿易是指我國邊境地區經批准有邊境小額貿易經營權的企業(以下簡稱邊境小額貿易企業),通過國家指定的陸地邊境口岸,與毗鄰國家邊境地區的企業或其它貿易機構之間進行的貿易活動。邊境小額貿易企業經營權,根據外經貿部統一規定的經營資格、條件以及在核定的企業總數內,由各邊境省、自治區自行審批。邊境小額貿易企業名錄須報外經貿部核准,並抄報國務院有關部門備案。未按規定批准並報備案的企業,一律不得經營邊境小額貿易。開展邊境小額貿易原則上不受貿易方式和經營分工限制。 邊民互市 貿易是指邊境地區邊民在我國陸路邊境20公里以內,經政府批準的開放點或指定的集市上、在不超過規定的金額或數量范圍內進行的商品交換活動。 其次,邊民互市根據08年國家新規限額已提高到8000元,也就是說你如果具備邊民的資格你可以每天免稅進口8000元的東西,前提是這些東西不屬於國家禁止或限制進出境的。 第三,你可以通過專業報關行通過一般貿易的方式辦理進口泰國水果的業務。

④ 邊民互市貿易政策

法律分析:邊民互市貿易管理辦法是1996年3月29日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發布的地方法規。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邊民互市貿易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促進邊境地區居民互市貿易的健康發展,繁榮邊境經濟,加強海關監督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邊民互市貿易是指邊境地區邊民在我國陸路邊境20公里以內,經政府批準的開放點或指定的集市上、在不超過規定的金額或數量范圍內進行的商品交換活動。

開展邊民互市貿易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互市地點應設在陸路、界河邊境線附近;

(二)互市地點應由邊境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批准;

(三)邊民互市貿易區(點)應有明確的界線;

(四)邊民互市貿易區(點)的海關監管設施符合海關要求。

第三條 我國邊境地區的居民和對方國家邊民可進入邊民互市貿易區(點)從事互市貿易。

我國邊境地區的商店、供銷社等企業,如在邊民互市貿易區(點)設立攤位,從事商品交換活動的,按照邊境貿易進行管理。

第四條 邊境地區居民攜帶物品進出邊民互市貿易區(點)或從邊境口岸進出境時,應向海關如實申報物品的品種、數量和金額,並接受海關監管和檢查。

第五條 邊境地區居民每人每日從邊境口岸或從邊民互市貿易區(點)內帶進的物品,價值在人民幣1000元以下的,免徵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稅;超過人民幣1000元不足5000元的,對超出部分按《對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個人郵遞物品徵收進口稅辦法》規定征稅;超出人民幣5000元的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口稅則》徵收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稅,並按進口貨物辦理有關手續。

第六條 邊境雙方居民和從事商品交換活動的企業均不得攜帶或運輸國家禁止進出境物品出入邊民互市貿易區(點)。

國家限制進出口和實行許可證管理的商品,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七條 對具備封閉條件並與對方國家連接的邊民互市場所,對方居民攜帶物品進境時,應向駐區監管的海關申報並接受海關監管。

第八條 對當地未設海關機構的,省、自治區政府可商直屬海關委託地方有關部門代管,地方政府應加強管理,並制定實施細則商海關同意後實施,海關應給予指導並會同當地政府不定期檢查管理情況。

第九條 各級海關要加強對邊民互市貿易的管理,嚴厲打擊利用邊民互市貿易進行走私違法的活動。對違反《海關法》和本辦法規定的,海關按照《海關法》和《海關行政處罰實施細則》進行處理。

第十條 本辦法由海關總署負責解釋。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一九九六年四月一日起施行。

⑤ 邊民互市怎麼做合法

通過以下方法:限來源地:邊民通過互市貿易進口的商品必須來源於周邊國家。限額:邊民每人每日價值在人民幣8000元以下的,主動向海關如實申報,可享受互市進口稅收優惠政策。限人:僅邊民可以從事邊民互市交易。限商品:負面清單和不予免稅清單外的商品以及不予免稅清單中限量內商品。
《企業經營范圍登記管理規定》第五條申請許可經營項目,申請人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向審批機關提出申請,經批准後,憑批准文件、證件向企業登記機關申請登記。審批機關對許可經營項目有經營期限限制的,登記機關應當將該經營期限予以登記,企業應當在審批機關批準的經營期限內從事經營。申請一般經營項目,申請人應當參照《國民經濟行業分類》及有關規定自主選擇一種或者多種經營的類別,依法直接向企業登記機關申請登記。

⑥ 內蒙古自治區邊民互市市場暫行管理辦法

第一條邊民互市貿易是以邊境地區的居民、個體工商戶、境外人員為主,國內各種經濟成份的單位和人員參加,經營國家和自治區人民政府允許上市商品的一種貿易形式,是城鄉集市貿易的重要組成部分。第二條邊民互市市場和邊民互市貿易點由鄉(蘇木)鎮人民政府確定,旗、市人民政府批准,報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備案。邊民互市市場建設,要納入旗縣以上人民政府的邊境管理和城鄉建設規劃。所需資金除執行內政發(1991)110號文件精神外,可採取發行股票、債券等辦法,多渠道集資,加快組織實施。第三條邊民互市市場在當地人民政府的領導下,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統一管理。海關、公安、衛檢、動植物檢疫、銀行、物價、稅務、城建、交通等部門要積極支持配合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搞好市場的建設管理工作。第四條入出邊境前沿地帶互市貿易區的人員須持當地公安機關簽發的《前往互市貿易區通行證》、車輛須持公安機關簽發的《車輛查驗卡》。設在邊境旗市、鄉鎮所在地的互市貿易區,其入出的人員、車輛不進行邊防檢查。出入境商品不進行動植物檢疫並免徵關稅,其規模和數量,由當地政府根據實際需要自行確定。第五條下列商品不準上市交易:
(一)各種武器、彈葯及爆炸物品;
(二)反動、淫穢、荒誕、海盜的書刊畫、照片、撲克牌、日歷、歌片、錄音錄像製品和其它非法出版物;
(三)帶有危險性病菌、病毒、蟲害的動植物及其產品;
(四)毒品、麻醉品、偽劣葯品、毒性葯品、放射性葯品、精神葯品;
(五)國家保護的各種文物、珍稀動植物和其它不允許捕獵、採伐的動植物(境外人員攜帶入境的除外)。
(六)國家和自治區政府規定不準上市的其它物品。第六條除「第五條」規定的禁止交易的商品外,其它商品一律放開經營。第七條允許進入邊民互市市場的當地居民、個體工商戶、私營工商業者、境外人員開展多種形式的交易活動。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要樹立服務意識,認真解決好互市人員的經營場地、貨源、交通、住宿、飲食等問題,為他們創造良好的交易條件。第八條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正式注冊,並在銀行設立帳戶的個體工商戶和私營企業,因擴大經營業務所需流動資金,銀行部門應予以支持。第九條當地從事經營活動的居民、個體工商戶、私營工商業者應持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發的營業執照或有關證明,在指定的地點和場所經營。第十條非邊境地區的個體工商戶和私營工商業者到邊民互市市場從事經營活動,應持原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發的營業執照或證明向當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登記,領取有關證照後,方可經營。第十一條境外人員參加邊民互市活動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從事臨時性經營活動的,期限在三個月以下的要按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指定的區域或地點從事經營活動。
(二)從事固定經營活動的,期限在三個月以上的,到當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境外人員經營許可證》方可經營。其經營活動可參照國內個體工商戶管理辦法進行管理。
(三)境外車輛入出我境,中蒙段按內公邊〔1992〕44號《內蒙古自治區公安廳中蒙邊境地區蒙古國邊民和邊境貿易運輸車輛入境出境管理辦法(試行)》執行;中俄段按公安部一九八九年4號令《臨時入境機動車輛與駕駛員管理辦法》執行。第十二條設有邊民互市市場的邊境地區,政府可本著「從輕、從緩」的原則,自行制定符合本地實際的優惠政策。任何部門或單位都不得對互市人員亂收費、亂罰款、亂攤派,對亂收費、亂罰款、亂攤派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有權制止,經營者有權拒付。第十三條進入邊民互市市場進行交易的人員,必須遵守我國有關的政策法規,自覺服從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和其它職能部門的監督管理。其交易場地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統一安排,上市商品實行劃行歸市,明碼標價,亮證經營。禁止隨意擺攤設點,場外交易,欺行霸市,強買強賣,哄抬物價。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要加強管理,搞好服務,促進邊民互市活動的健康發展。第十四條公安部門應在市場內設置治安機構或派駐治安人員維護市場內的正常秩序。第十五條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和其它有關職能部門,視情節輕重,依法予以處罰,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⑦ 邊民互市貿易的簡介

我國邊境地區的居民和對方國家邊民可進入邊民互市貿易區(點)從事互市貿易。
我國邊境地區的商店、供銷社等企業,如在邊民互市貿易區(點)設立攤位,從事商品交換活動的,按照邊境貿易進行管理。
邊境地區居民攜帶物品進出邊民互市貿易區(點)或從邊境口岸進出境時,應向海關如實申報物品的品種、數量和金額,並接受海關監管和檢查。
邊境地區居民每人每日從邊境口岸或從邊民互市貿易區(點)內帶進的物品,價值在人民幣一千元以下的,免徵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稅;超過人民幣一千元不足五千元的,對超出部分按《對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個人郵遞物品徵收進口稅辦法》規定征稅;超出人民幣五千元的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口稅則》徵收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稅,並按進出口貨物辦理有關手續。
邊境雙方居民和從事商品交換活動的企業均不得攜帶或運輸國家禁止進出境物品出入邊民互市貿易區(點).

⑧ 邊民互市貿易政策

我國邊境貿易(Border Trade)分為邊民互市貿易、邊境小額貿易兩種形式。其中,邊民互市貿易,指邊民之間的商品交易活動;邊境小額貿易,是指經批準的從事邊境小額貿易企業通過指定邊境口岸進口原產於毗鄰國家商品的貿易活動。邊民互市貿易政策對邊民互市貿易、邊境小額貿易條件作出限制、貿易管理,進出口稅、走私違法風險提示等作出規定。
法律依據
《邊民互市貿易管理辦法》第二條 邊民互市貿易是指邊境地區邊民在我國陸路邊境20公里以內 ,經政府批準的開放點或指定的集市上、在不超過規定的金額或數量范圍 內進行的商品交換活動。開展邊民互市貿易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互市地點應設在陸路、界河邊境線附近;
(二)互市地點應由邊境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批准;
(三)邊民互市貿易區(點)應有明確的界線;
(四)邊民互市貿易區(點)的海關監管設施符合海關要求。

⑨ 什麼是邊民互市(金融>外匯管理)

指邊境地區邊民在我國陸路邊境二十公里以內,經政府批準的開放點或指定的集市上\在不超過規定的金額或數量范圍內進行的商品交換活動
邊境地區居民每人每日從邊境口岸或從邊民互市貿易區(點)內帶進的物品,一千元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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