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由什麼建立
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由國務院建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第十八條國務院建立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將體現中華民族優秀傳統文化,具有重大歷史、文學、藝術、科學價值的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列入名錄予以保護。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立地方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將本行政區域內體現中華民族優秀傳統文化,具有歷史、文學、藝術、科學價值的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列入名錄予以保護。
(1)國家級非文化遺產是哪個建立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第二十一條相同的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其形式和內涵在兩個以上地區均保持完整的,可以同時列入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
第二十二條國務院文化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專家評審小組和專家評審委員會,對推薦或者建議列入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的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進行初評和審議。初評意見應當經專家評審小組成員過半數通過。專家評審委員會對初評意見進行審議,提出審議意見。評審工作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⑵ 國家非物質文化遺產由什麼建立
國家非物質文化遺產由人民代表大會建立,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是經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批准,由文化和旅遊部確定並公布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按照國家文化部規劃建立的國家+省+市+縣共四級保護體系,各省、直轄市、自治區也都建立了自己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名錄,並逐步向市/縣擴展。
非物質文化遺產集中體現為各民族長期生產生活的傳承實踐成果。在多年保護工作中,按照項目不同屬性梳理形成了民間文學、傳統音樂、傳統舞蹈、傳統戲劇、曲藝、傳統體育、傳統美術、傳統技藝、傳統醫葯、民俗共十大類別。
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制度是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基本制度,是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自2008年起施行的《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代表性傳承人認定與管理暫行辦法》對於鼓勵和支持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開展傳承活動、規范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管理發揮了重要作用。
⑶ 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由什麼建立
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由國務院文化行政部門建立。
根據《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與管理暫行辦法》第十四條國務院文化行政部門組織建立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資料庫。有條件的地方,應建立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博物館或者展示場所。
第十五條國務院文化行政部門組織制定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實物資料等級標准和出入境標准。其中經文物部門認定為文物的,適用文物保護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
(3)國家級非文化遺產是哪個建立擴展閱讀:
《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與管理暫行辦法》第三條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實行「保護為主、搶救第一、合理利用、傳承發展」的方針,堅持真實性和整體性的保護原則。
第四條國務院文化行政部門負責組織、協調和監督全國范圍內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工作。省級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負責組織、協調和監督本行政區域內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工作。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所在地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負責組織、監督該項目的具體保護工作。
⑷ 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由什麼建立
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由人民代表大會建立。
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是經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批准,由文化和旅遊部確定並公布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按照國家文化部規劃建立的「國家+省+市+縣」共四級保護體系,各省、直轄市、自治區也都建立了自己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名錄,並逐步向市/縣擴展。
非物質文化遺產集中體現為各民族長期生產生活的傳承實踐成果。在多年保護工作中,按照項目不同屬性梳理形成了民間文學、傳統音樂、傳統舞蹈、傳統戲劇、曲藝、傳統體育、傳統美術、傳統技藝、傳統醫葯、民俗共十大類別。
⑸ 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由什麼建立
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由國務院建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第十八條國務院建立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將體現中華民族優秀傳統文化,具有重大歷史、文學、藝術、科學價值的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列入名錄予以保護。
(5)國家級非文化遺產是哪個建立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第二十二條國務院文化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專家評審小組和專家評審委員會,對推薦或者建議列入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的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進行初評和審議。
初評意見應當經專家評審小組成員過半數通過。專家評審委員會對初評意見進行審議,提出審議意見。評審工作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⑹ 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由誰制定
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由國務院建立。
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是經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批准,由文化和旅遊部確定並公布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目的是使中國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規范化。
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是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一種方式,以「保護為主、搶救第一、合理利用、傳承發展」為工作方針,切實做好保護、管理工作。
歷史沿革
2006年5月20日,發布了第一批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其中包括:白蛇傳傳說、阿詩瑪、蘇州評彈、鳳陽花鼓、楊柳青木版年畫等共518項。
2008年6月14日,發布了第二批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共計510項)和第一批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擴展項目名錄(共計147項),其中包括:孟姜女傳說、董永傳說、高郵民歌、陝北民歌、梁山竹簾等共510項。
2011年6月10日,發布了第三批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共計191項)和第二批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擴展項目名錄(共計164項),其中包括:彌渡民歌、翼城琴書等共191項。
2014年7月16日,發布了第四批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代表性項目名錄推薦項目名單,其中新入選153項,擴展項147項。其中包括:盧溝橋傳說、鬼穀子傳說等153項。
2021年6月,發布了第五批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共185項,柳州螺螄粉製作技藝、沙縣小吃製作技藝等上榜。
⑺ 國家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由誰建立
國家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由國務院建立的。國家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是先經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批准,再由文化部和旅遊部確定並公布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
國家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
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的建立是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一種方式。聯合國就有《保護非物質遺產公約》和《保護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公約》。
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中包含民間文學、傳統音樂、民間舞蹈、傳統戲劇、曲藝、傳統體育、游藝與雜技、民間美術、民間技藝、民間醫葯、民俗等內容。
為了更好的保護非物文化遺產,國家文化部建立了「國家+省+市+縣」四級保護體系,不僅有國家級非遺名錄,各省、直轄市、自治區也建立起了自己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名錄,並逐步向市/縣級擴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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⑻ 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由什麼建立
國務院建立國家級;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立地方。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第十八條規定:國務院建立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將體現中華民族優秀傳統文化,具有重大歷史、文學、藝術、科學價值的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列入名錄予以保護。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立地方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將本行政區域內體現中華民族優秀傳統文化,具有歷史、文學、藝術、科學價值的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列入名錄予以保護。
(8)國家級非文化遺產是哪個建立擴展閱讀:
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的相關要求規定:
1、相同的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其形式和內涵在兩個以上地區均保持完整的,可以同時列入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
2、國務院文化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專家評審小組和專家評審委員會,對推薦或者建議列入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的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進行初評和審議。
⑼ 國家非物質文化遺產由什麼建立
國家非物質文化遺產由人民代表大會建立。
國務院文化主管部門負責全國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保存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保存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有關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保存工作。
國家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
國務院文化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制定保護規劃,對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予以保護。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制定保護規劃,對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地方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予以保護。
制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保護規劃,應當對瀕臨消失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予以重點保護。
⑽ 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是什麼
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是指經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批准,由文化和旅遊部確定並公布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
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是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一種方式。聯合國有《保護非物質遺產公約》和《保護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公約》,前者管「非物質」,後者管「物質」。
《保護非物質遺產公約》生效之前,作為試驗,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分別於2008年、2009年和2010年命名了三批世界非物質遺產,共90項,其中中國4項,即崑曲、古琴、新疆的木卡姆民族歌舞和與蒙古國聯合申報的長調民歌。中國已經成為世界上擁有世界非物質遺產數量最多的國家。
申報條件
一、國務院建立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將體現中華民族優秀傳統文化,具有重大歷史、文學、藝術、科學價值的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列入名錄予以保護。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立地方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將本行政區域內體現中華民族優秀傳統文化,具有歷史、文學、藝術、科學價值的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列入名錄予以保護。
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從本省、自治區、直轄市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中向國務院文化主管部門推薦列入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的項目。
三、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認為某項非物質文化遺產體現中華民族優秀傳統文化,具有重大歷史、文學、藝術、科學價值的,可以向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或者國務院文化主管部門提出列入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的建議。
四、相同的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其形式和內涵在兩個以上地區均保持完整的,可以同時列入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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