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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市場經營場所是哪些

發布時間:2022-11-17 11:06:38

⑴ 南京市文化市場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加強文化市場的管理,保障文化市場文明健康有序發展,保護消費者和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文化市場是指以商品形式進入流通領域的精神產品和文化服務項目等文化經營活動,包括:
(一)圖書、報紙、期刊的批發、零售、出租;
(二)音像製品的批發、零售、出租和營業性的放映活動;
(三)電子出版物批發、零售、出租;
(四)依法進入文化市場的文物監管物品的經營活動;
(五)電影發行和營業性放映活動;
(六)歌舞、游藝、游戲場所,旅遊景點(公園)以及其他文化娛樂場所的文化經營活動;
(七)美術品的收購、展銷及其他形式的銷售活動,有贊助的美術品比賽,書畫裱褙等美術品的經營服務活動;
(八)以營利為目的的演奏、演唱、舞蹈表演、時裝表演、娛樂場所節目主持和其他文藝演出活動;
(九)經文化部批准進入本市的境外表演團體、個人所從事的營利性文藝演出活動;
(十)演出經紀活動;
(十一)營利性的文藝藝術培訓活動;
(十二)檯球、保齡球、溜(滑)冰以及其他文化娛樂項目的經營活動;
(十三)其他文化經營活動。第三條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文化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辦法。第四條堅持一手抓繁榮、一手抓管理的原則,鼓勵扶持和提倡文明、健康、有益的精神產品和文化經營活動。第五條文化經營活動必須堅持為人民服務、為社會主義服務的方向,堅持把社會效益放在首位。任何單位不得從事有損社會公德、職業道德、危害公民和社會的文化經營活動。第六條文化市場實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的原則。第七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文化市場管理工作的領導。
市文化、廣播電視、新聞出版和文物行政管理部門(以下統稱文化市場行政管理部門),按照規定的職責分工,負責對本市文化市場實施監督和管理。
公安、工商、科學技術、財政、物價、稅務、衛生、環保、市容、教育、海關、郵政、鐵路、民航、交通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協助文化市場行政管理部門做好文化市場的管理工作。第八條在文化市場的建設和管理工作中取得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各級人民政府或文化市場行政管理部門給予表彰和獎勵。第二章審批第九條申請從事文化經營活動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符合規定的文化經營項目;
(二)必要的資金和齊全的設備;
(三)符合安全、消防、衛生和環保要求的經營場所;
(四)相應的從業人員;
(五)符合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第十條文化經營活動實行經營許可證制度。
符合本辦法第九條規定的單位和個人申請從事文化經營活動,應當按照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申領經營許可證。第十一條文化市場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在接到申請之日起二十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申請人許可開辦或不許可開辦。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文化市場行政管理部門逾期未予批准或不予答復的,申請人可以依法申請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第十二條文化市場行政管理部門按照下列規定,分別負責文化經營項目的管理工作:
(一)屬於本辦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五)項至第(十二)項規定的,由文化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審批和管理;
(二)屬於本辦法第二條第(二)項規定的,由廣播電視行政管理部門主管;屬於文化系統的,由文化行政管理部門管理;
(三)屬於本辦法第二條第(三)項規定的,由新聞出版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審批和管理;
(四)屬於本辦法第二條第(四)項規定的,由文物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審批和管理。第十三條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應當申領其他證照的,按照規定到相關部門辦理。第十四條文化市場行政管理部門對文化經營活動實行年度審核驗證制度。文化活動經營者必須在規定的時間內到原發證機關辦理審核驗證手續。第十五條文化活動經營者不得租借、塗改、出售、偽造經營許可證。第十六條領取經營許可證後六個月之內不營業的,視為自動歇業。
文化經營場所經營者轉業、停業或者歇業,必須向原審批機關辦理變更或者注銷登記手續。

⑵ 文化公司的經營范圍有哪些

主要為企業提供文化藝術表演策劃、舞台造型策劃、企業形象策劃、市場營銷策劃、圖文設計製作、會務服務。企業一般是以營利為目的,從事生產、流通或服務活動的獨立核算經濟單位。

有國家單位或者民體個人組成的經濟部分,為國家和個人創造稅收及利潤,是社會的重大組成部分。企業一詞並非我國古文化所固有,和其它一些現在已經廣泛使用的社會科學詞彙一樣,是在清末變法之際,由日本借鑒而來。

而日本則是在明治維新以後,引進西方的企業制度過程中,從西文翻譯而成。企業分類:

(一)以投資人的出資方式和責任形式分為: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公司制企業。

(二)以投資者的不同分:內資企業、外資企業和港、澳、台商投資企業。

(三)按所有制結構可份為:全民所有制企業、集體所有制和私營企業。

(四)按股東對公司負責人不同分;無限責任公司、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2)文化市場經營場所是哪些擴展閱讀:

文化公司要素:

特倫斯·E·迪爾、艾倫·A·肯尼迪把企業文化整個理論系統概述為5個要素,即企業環境、價值觀、英雄人物、文化儀式和文化網路。

1、企業環境

企業環境是指企業的性質、企業的經營方向、外部環境、企業的社會形象、與外界的聯系等方面。它往往決定企業的行為。

2、價值觀

價值觀是指企業內成員對某個事件或某種行為好與壞、善與惡、正確與錯誤、是否值得仿效的一致認識。價值觀是企業文化的核心,統一的價值觀使企業內成員在判斷自己行為時具有統一的標准,並以此來決定自己的行為。

3、英雄人物

英雄人物是指企業文化的核心人物或企業文化的人格化,其作用在於作為一種活的樣板,給企業中其他員工提供可供學習的榜樣,對企業文化的形成和強化起著極為重要的作用。

⑶ 貴陽市文化市場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加強我市文化市場管理,繁榮社會文化事業,豐富群眾文化生活,促進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為我市改革開放和現代化建設創造良好的文化環境,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文化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均應遵守本辦法。第三條本市文化市場管理范圍包括:文化娛樂經營;營業性文藝演出、展覽、培訓;音像影視經營;文物專營和文物監管物品的購銷;出版物印刷、製作和銷售;美術品經營;其他文化經營活動和文化經營場所。第四條文化經營活動和文化市場管理,必須堅持為人民服務、為社會主義服務的方向,注重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的統一,把社會效益放在首位,扶持健康有益的,允許娛樂無害的,抵制低級庸俗的,取締反動淫穢的。第五條文化市場的管理在市人民政府的統一領導下,實行條塊結合、以塊為主、歸口管理、分級管理的體制。
市文化行政管理機關是本市文化市場的行政主管機關,主要負責:宣傳執行國家有關管理文化市場的政策法規;建立健全文化市場管理制度;審批文化經營項目,辦理文化經營許可證;組織文化稽查活動,查處違法經營行為;培訓考核文化經營管理、服務人員,總結交流經營管理經驗,引導文化市場健康發展。
工商、公安、稅務、物價、衛生、環保、郵政、廣播電視、交通運輸、城市規劃、城市管理等涉及文化市場管理的部門,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協同做好文化市場管理工作。第二章經營者的權利和義務第六條從事文化經營活動應當具備如下基本條件:
(一)有固定經營場所;
(二)有與經營項目相適應的資金;
(三)單位具備法人資格,個人有本市常住或暫住戶口,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第七條國有書店、出版社、報刊公司、期刊社依法經批准可以從事圖書報刊的批發銷售業務;符合規定條件的集體書店依法經批准可以從事書刊二級批發銷售業務;郵政報刊亭、個體書店(攤)依法經批准可以從事圖書報刊的零售、出租。第八條領有出版物印刷許可證的印刷企業,辦理准印手續後,可以承印圖書報刊或內部資料。第九條依法經批準的電影發行放映和音像製品經營單位,可以按規定分別從事電影發行、放映和音像製品的出版、復制、批發、零售、出租、放映及攝制服務。第十條符合條件的單位或個人,可以申請從事營業性舞廳、歌廳、音樂茶(餐)座、桌(台)球、保齡球、高爾夫球、電腦網路游藝、棋牌、普通電子游戲等經營活動。
經考核合格的歌手、樂手,可以在歌舞廳表演。第十一條經批準的演出經紀機構,可以從事營業性組台(團)演出以及其他文藝演展活動。辦有演出許可證的文藝演職人員可以參加營業性演展活動。
具備條件的單位和個人,經批准可以從事收費的文化藝術培訓。第十二條經批準的文物經營單位,在准許的范圍內可以從事文物專管和文物監管物品的購銷。
公民出售私人收藏的文物,應由文物商店收購。
非文物范疇的字畫、郵票等美術工藝品、藝術收藏品的社會交易活動,由文化行政管理機關與相關部門商定場所經營。第十三條經營者對非法定管理部門及人員的檢查有權拒絕;對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單位或個人,有檢舉、揭發、控告的權利;對執法部門和人員越權、侵權、濫用職權造成的損害,有權要求賠償。第十四條經營者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法律、法規、規章;
(二)制定本單位經營管理制度;
(三)向管理部門如實反映經營情況,照章繳納稅費;
(四)堅持文明經營,制止有悖社會公德的行為;
(五)加強經營管理,保證服務質量;
(六)採取有效措施保障安全。第三章文化經營的管理第十五條文化經營活動實行許可證制度。符合條件要求從事文化經營活動的單位或個人按經營的項目,分別向市、區、縣(市)文化行政管理機關提出申請,經審核同意取得文化經營許可證,再按規定申辦營業執照,進行稅務登記。涉及衛生、治安、價格等管理的,還應按規定辦理手續,取得相應證件。證照俱全,方可營業。
需要變更證照核准內容或者終止文化經營活動的,由原發證、發照機關辦理變更或注銷手續。

⑷ 什麼是經營場所

經營場所——指企業法人主要業務活動、經營活動的處所。企業法人住所和經營場所的法律意義是不同的,但實際工作中,企業法人住所和經營場所往往是同一地點。是企業進行生產、經營、服務的基本條件,廠房、店堂的大小是確定企業經營規模的依據之一。所以必須把住所和經營場所作為企業法人的主要登記事項。在法律上規定企業法人住所的意義,主要是為了確定以下幾項內容:

1、企業法人住所是企業法人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必備條件。

2、企業法人住所是確定訴訟管轄的依據。

3、企業法人住所是確定企業登記主管機關管轄的依據。企業登記主管機關對企業的管理首先是地域管轄。企業沒有固定住所,國家執法機關就無法對其進行有效的管理。

4、企業法人住所是企業法人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必要條件。



(4)文化市場經營場所是哪些擴展閱讀:

經營場所在《公司法》《稅法》各種的法律制度中,會使用不同。

1、二者的適用范圍不同。「經營場所」——可泛指公司、企業的一切經營所使用的場所。明顯要比「企業法人住所」——「登記」只准一處固定場所,這個范圍廣泛。

2、二者法律的內容不同。「經營場所」的其中一個中心場所「登記」為「企業法人住所」,「經營場所」是可用於一般所有的經營日常的使用。而「企業法人住所」具有法定的民事、刑事的權利、義務所指向的。

⑸ 遼寧省文化市場管理條例(2014修正)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加強對文化市場的管理,保護文化市場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繁榮社會主義文化市場,滿足社會文化生活需要,促進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所稱文化市場是指下列文化經營活動:
(一)文藝表演團體、演出場所和演出經紀機構以及個體演員從事的營業性演出活動,以營利為目的的時裝、模特表演活動,營業性組台演出以及民間藝人演出活動;
(二)音像製品的批發、零售、出租及營業性放映活動,社會服務行業的錄像放映活動;
(三)歌廳、舞廳、音樂茶(餐)座、「卡拉OK」廳(含餐飲、洗浴場所附設的「卡拉OK」廳)、夜總會、電子游戲廳、檯球廳、游樂場、綜合性娛樂場(宮)及其他新興文化娛樂項目的經營活動;
(四)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的經營活動;
(五)美術品的收購、拍賣、展銷以及其他形式的銷售活動,有贊助的美術品比賽,畫店、畫廊及書畫裱褙等經營服務活動;
(六)依法允許進入市場的文物經營活動;
(七)經營性的文化藝術培訓、禮儀慶典承辦活動;
(八)電影發行和經營性放映活動;
(九)法律、法規規定屬於文化行政部門管理的其他文化經營活動。第三條凡在我省行政區域內從事文化市場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條例。第四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文化市場管理工作的領導,堅持一手抓繁榮,一手抓管理的原則;鼓勵和提倡文明、健康、有益的精神產品和適合大眾消費水平的文化娛樂活動;禁止淫穢、色情、有損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公共道德的精神產品和文化娛樂活動;促進文化市場的繁榮和健康發展。第五條省、市、縣(含縣級市、區,下同)人民政府的文化行政部門是本行政區域內文化市場的主管部門。有關部門按照法定職責相互配合共同做好文化市場的管理工作。
文化行政部門的職責是:
(一)宣傳、貫徹有關文化市場管理的法律、法規;
(二)建立健全文化市場管理的制度和規范;
(三)按照法律、法規規定的管理許可權審核、審批和核發相關許可證;
(四)培訓文化市場經營人員和管理人員;
(五)監督、稽查文化經營活動,查處違法行為;
(六)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管理其他應由文化行政部門管理的事項。
公安機關的職責是:
負責文化經營場所治安、消防等的監督管理,依法查處違反治安、消防管理等規定的行為。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職責是:
負責對從事文化經營活動的單位或者個人依法登記注冊、發放營業執照,查處違反工商管理規定的行為。
廣播電視、新聞出版及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做好與文化市場相關的管理工作。第六條對於在文化市場的建設和管理工作中取得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對檢舉揭發違法經營活動的有功人員,由縣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文化行政部門給予表彰或者獎勵。第七條文化市場經營者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第二章審批第八條從事文化市場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必須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注冊登記,並經文化行政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審核、審批後,方可營業。第九條文化行政部門必須按照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審批文化市場經營項目,並應當在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作出行政許可決定。法律、法規對於辦結期限另有規定的,按照規定辦理。第十條文化市場經營者變更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經營項目或者經營地點,必須事前到原審批機關辦理審批手續,更換許可證;文化市場經營者歇業或者終止營業時,必須到原審批機關備案,交回許可證。
文化市場經營場所改建、擴建、合並或者分立時,其經營者必須事前到原審批機關申請辦理審批手續,重新領取許可證。第三章經營第十一條文化市場經營者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在經營場所公示法律、法規規定的有關證照;
(二)依法接受有關部門管理、培訓;
(三)依照批準的項目開展經營活動;
(四)不得以色情或者變相色情的方式提供服務;
(五)禁止賭博;
(六)不得雜訊擾民、污染環境和妨礙交通;
(七)燈光、音響、消防、衛生及其他經營設施必須符合有關規定,不許設置封閉、重疊包廂;
(八)依法繳納稅費;
(九)遵守法律、法規的其他有關規定。

⑹ 文化娛樂項目包括哪些

文化娛樂項目包括哪些?
辦文化娛樂場所應符合以下規定:一、娛樂場所包括哪些場所?娛樂場所是指以營利為目的,並向公眾開放、消費者自娛自樂的歌舞、游藝等場所,主要包括營業性歌舞廳、卡拉OK廳(含量販式KTV)、夜總會等歌舞娛樂場所;含有電子游戲機的游藝娛樂場所;營業性多功能綜合娛樂場所;兼營娛樂項目的場所,如賓館、飯店、酒吧、茶樓等兼營歌舞廳、卡拉OK廳等,其兼營部分適用《娛樂場所管理條例》規定;其他營業性歌舞、游藝等場所。二、對娛樂場所設立的地點有哪些要求?新批準的娛樂場所不得設立在居民住宅樓(含商住兩用樓)內,不得設立在博物館、圖書館內和被核定為文物保護單位的建築物內,不得設立在居民住宅區內,不得設立在車站、機場等人群密集的場所內,不得設立在建築物地下一層以下(不含地下一層),不得設立在學校、醫院、機關內部及其周圍。歌舞娛樂場所、電子游戲經營單位與中、小學校園周圍距離不得少於200米。對申請在化學品倉庫毗連位置設立娛樂場所的,申請人應當提供《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規定的書面同意文書。
三、歌舞娛樂場所營業面積要求是多少?新設立的歌舞娛樂場所營業面積不得少於200平方米,設包廂、包間的,每個包廂、包間營業面積不得少於8平方米。單個消費者人均佔有營業面積不得低於1.5平方米。新《條例》實施以前依法設立的歌舞娛樂場所改建、擴建營業場所或者變更場地、主要設施設備、投資人員,或者變更《娛樂經營許可證》載明的事項、申請重新核發《娛樂經營許可證》的,按照新設立的歌舞娛樂場所的審批程序和標准進行審批。區文廣新局在核發的《娛樂經營許可證》上應註明核定的娛樂場所消費者數量。四、申辦、審批程序有哪些?娛樂場所日常經營活動的監督管理由區文廣新局和區文化市場行政執法大隊負責。娛樂場所消防、治安狀況的監督管理由區消防支隊和區公安分局負責。娛樂場所的邊界雜訊由區環保局負責。按照監管職責各有關部門負責審批相關手續。新辦娛樂場所應提交的材料和審批程序如下:1.書面申請:投資人提出書面申請,交九龍坡區行政審批大廳(西郊路29號)文廣新局窗口。聯系電話:68783551。2.堪察現場:區文廣新局在5個工作日內到擬設立場所的現場對是否在禁止地點設立等進行實地查看。3.依法受理:符合申辦條件的場所,由區文廣新局受理該申請,申請人開始籌建。4.公示聽證:區文廣新局對擬設立場所的有關事項向社會公示,並告知申請人、利害關系人享有要求聽證的權利。利害關系人在被告知聽證權利之日起五日內提出聽證申請的,區文廣新局在二十日內組織聽證,並在舉行聽證的七日前將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通知利害關系人。5. 備齊資料:(1)申請人到區工商行政管理分局辦理《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2)娛樂場所投資人、擬任法定代表人和其他負責人進行從業資格聲明真實性的核查。即由申請人到區文廣新局領取統一格式的書面聲明核查文書,到有關人員戶籍所在地或者常住地公安部門或者其他有關單位對書面聲明內容的真實性申請進行核查。經戶籍所在地或者常住地公安部門或者其他有關單位依法嚴格審查和認真核實書面聲明有關事項,並加蓋單位公章後,提交區文廣新局。(3)提供經營場所房屋產權證明或者租憑意向書。(4)提供經營場所地理位置圖及平面圖。(5)提供消防部門出具的《消防安全檢查意見書》。(6)提供環境保護行政部門出具的《環境監測報告》批准文書。6.審批頒證:對符合規定條件、手續齊全、公示和聽證通過的擬建項目,予以批准,並頒發《娛樂經營許可證》。7.辦理執照:申請人取得《娛樂經營許可證》和消防、環保等批准文件後,可到工商管理部門辦理營業執照。五、目前暫不受理哪些項目申請?根據國務院《娛樂場所管理條例》第八條規定和重慶市文化局、廣播電視局《關於貫徹〈娛樂場所管理條例〉加強娛樂場所管理工作的通知》(渝文廣發〔2006〕104號)要求,暫不受理含有電子游戲機的游藝娛樂場所的申報與審批。六、未經審批擅自從事經營活動應受到哪些處罰?違反《娛樂場所管理條例》規定,擅自從事娛樂場所經營活動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文化主管部門依法予以取締;公安部門在查處治安、刑事案件時,發現擅自從事娛樂場所經營活動的,依法予以取締。以欺騙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娛樂經營許可證的,由原發證機關撤銷《娛樂經營許可證》。

⑺ 汕頭市文化市場管理條例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加強汕頭市文化市場的管理,促進文化事業的健康發展,豐富公眾文化生活,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凡在汕頭市范圍內從事文化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條例。第三條本條例所稱文化市場是指:
(一)文化娛樂市場,包括營業性歌舞娛樂場所、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游藝場所、電影發行和放映、音像製品放映等文化娛樂項目的經營活動;
(二)文化製品市場,包括音像製品、圖書、報紙、期刊及電子出版物的出版、製作、復制、發行、出租和法律、法規允許的文物經營、美術品經營、印刷經營活動;
(三)營業性演出市場,指營業性演出單位(包括營業性文藝表演團體、演出場所及演出經紀機構)或個體演員從事的各類營業性演出活動;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文化經營活動。第四條文化經營活動必須堅持為人民服務、為社會主義服務,傳播有利於經濟發展、社會進步的思想、道德、科學技術和文化知識。第五條市、縣人民政府對文化市場管理工作實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綜合協調。
文化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文化娛樂市場、營業性演出市場和音像製品進口、批發、零售、出租、放映,電影發行、放映以及文物、美術品進出口經營的監督管理。
新聞出版行政管理部門負責音像製品出版、製作、復制和書報刊、電子出版物出版、製作、復制、發行以及印刷經營的監督管理。
著作權、廣播電視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對文化市場涉及的著作權、廣播電視事項進行管理。
公安、工商、稅務、物價、衛生、環境保護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按各自職責許可權依法管理文化市場。第六條文化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文化經營者和消費者對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單位和個人,有權檢舉、控告。第二章文化經營單位的設立第七條 在本市范圍內設立文化經營單位,從事文化經營活動,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必要的資金和相應的設備;
(二)有符合治安、消防、衛生、環境保護和勞動安全的場地;
(三)有具備專業知識的從業人員;
(四)法律、法規規定應具備的其他條件。
文化經營場所面積、資金和設備要求的最低標准、從業人員數量、資質的具體要求,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執行。文化經營場所的設施、設備必須符合國家及行業標准。第八條文化、新聞出版、公安、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門應將文化經營行政許可事項、依據、條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錄和申請書示範文本在辦公場所公示,有條件的,應當在機關網站上公布,方便申請人提出行政許可申請。第九條申請文化經營項目許可,應向縣級以上文化、新聞出版行政管理部門提出申請。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經公安部門許可、核準的,應到公安部門辦理有關手續。
取得文化經營許可的申請人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注冊登記,經核准取得營業執照後,方可從事經營活動。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十條申請人的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文化、新聞出版、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應當場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不能當場告知的,應在五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告知。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文化、新聞出版、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作出許可決定;十五個工作日內不能作出許可決定的,經本行政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十個工作日,並應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十一條文化、新聞出版、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對文化經營項目的申請不予許可、核準的,必須說明理由,並告知申請人;對文化經營項目的申請作出准予行政許可、核準的決定的,應自作出決定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向申請人頒發、送達文化經營許可證、消防安全檢查意見書、營業執照等行政許可證件或核准文書。第十二條文化經營單位變更法定代表人或經營負責人,改變名稱,變更經營場所、范圍、規模,應向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行政機關提出申請;符合法定條件、標準的,行政機關應依法辦理變更手續。
文化經營單位需要延續許可有效期的,應在該許可有效期屆滿前三十日內向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行政管理部門提出申請。行政管理部門應在該許可有效期屆滿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續的決定;逾期未作出決定的,視為准予延續。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文化經營單位暫停或終止營業,應向原作出許可的行政管理部門辦理暫停或注銷手續。

⑻ 什麼是文化市場

所謂文化市場,是指按價值規律進行文化藝術產品交換,和提供有償文化服務活動的場所。是社會主義文化藝術產品生產和消費的中介。它必須具備三個條件:一是要有能供人們消費並用於交換的勞動產品和活動;二是要有組織這種活動的經營者和需求者;三是要有適宜的交換條件。

⑼ 包頭市文化市場管理條例實施細則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根據《包頭市文化市場管理條例》的規定,制定本實施細則。第二條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文化市場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均須遵守《條例》和本細則。第三條本實施細則所稱文化市場包括:
(一)歌舞娛樂市場:
1.舞廳(含夜總會、餐伴舞等);
2.歌廳(含配有樂隊、歌手演奏、演唱的酒吧、咖啡廳、餐廳等);
3.卡拉OK廳(含附設卡拉OK設備的茶座、咖啡廳、餐廳、KTV包間等);
4.其他營業性歌舞娛樂活動及場所。
(二)游戲娛樂市場:
1.電子游戲活動場所;
2.檯球、保齡球、高爾夫球(含模擬)活動場所;
3.棋牌室、健身房;
4.娛樂性射箭、射擊(非金屬彈丸)活動場所;
5.其他營業性游戲娛樂活動及場所。
(三)演出、展覽市場:
1.本市及外地來本市進行的營業性演出活動;
2.進入歌舞娛樂場所中的樂隊、歌手和其他文藝表演形式的演唱、演奏、演出及為演出服務的音響、燈光操作等活動;
3.文藝、時裝、健美等營業性演出活動;
4.企事業單位的業余文藝演出團隊、鼓樂隊、儀仗隊進行的長期或臨時性的營業性演出及禮儀表演活動;
5.民間流散藝人的街頭和室內演出活動;
6.國外及港澳台地區團體、個人入境的正式及非正式文藝演出;
7.各種有償文藝比賽和募捐演出;
8.各種營業性文化藝術展覽;
9.其他營業性演出和展覽活動。
(四)音像市場:
1.文藝錄音磁帶、唱片、唱盤的發行、銷售和租賃;
2.文藝錄像磁帶、視盤的發行、銷售、租賃和放映;
3.其他音像製品的發行、銷售、租賃和放映。
(五)書報刊市場:
1.書籍、畫冊、期刊、雜志、報紙的發行、銷售和租賃;
2.年畫、掛歷、圖片、賀卡的發行和銷售;
3.古舊書畫的收售;
4.其他文化藝術印刷品、復製品的發行、銷售和租賃。
(六)美術、工藝藝術品市場:
1.美術、工藝藝術品的銷售;
2.國家允許的字畫的裝裱與銷售;
3.國家允許的文物的銷售。
(七)文藝培訓市場:
1.舞蹈、聲樂、器樂、時裝模特的培訓學習;
2.書畫、工藝美術的培訓學習;
3.其他文藝表演和造型技能的培訓學習。
(八)中外文化藝術交流中的經營活動。第二章申請與審批第四條申請從事文化市場經營活動,必須提交下列證明文件:
(一)申請單位上級主管部門的證明或個人居民身份證復印件;
(二)經營負責人的有關證明資料;
(三)設施設備資料;
(四)管理機構及人員配備資料;
(五)經營場所使用證明;
(六)經營管理章程。第五條審批程序:
(一)區屬企事業單位、部門、團體及個體進行文化市場經營活動的,申請人必須持證明文件向當地旗(縣)、區文化行政主管部門領取並填寫申請表,經當地旗(縣)、區文化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合格,並報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門蓋章備案後,由當地文化行政主管部門發給《文化經營許可證》的副本;
(二)中央、內蒙駐本市的企事業單位,市屬各部門、群眾團體及外地來本市進行文化市場經營活動的,申請人必須持所需證明文件向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門領取並填寫申請表,經審查合格後,發給《文化經營許可證》(副本);
(三)歌舞娛樂、游戲娛樂、錄像放映場所還須持《文化經營許可證》(副本),向當地公安機關申領《安全合格證》;
(四)含有餐飲項目的文化經營活動,必須持《文化經營許可證》(副本),向當地衛生防疫部門申領《衛生許可證》和《健康合格證》;
(五)申請人持《文化經營許可證》(副本)向當地物價部門申領《收費許可證》後,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領《營業執照》;
(六)申請人提出申請後,各有關部門應當在一周內予以明確答復。第六條營業前,文化行政主管部門對從業人員和經營負責人進行崗前培訓,經營負責人考試合格後發給《文化市場負責人資格證》;燈光、音響操作人員,演奏、演唱、舞蹈、時裝、健美等表演人員考核合格後發給《文化市場演出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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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文化市場經營場所是哪些相關的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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