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西方法律文化
原因有二,一是內因,而是外因,分述如下:
一方面,內因上來說我國古典文化缺乏法律文化發展的土壤。因為我們的封建社會太過漫長,在人治社會里是不可能形成真正意義上的法律信仰的,法律文化也就因此裹足不前。因而在發展我國法律文化的時候,古典文化能夠給予的養分根本不多不足,也就談不上傳承融合了。
另一方面,外因上來說我們是被迫發展的。中國的發展是因為外力而呈現跨越式,為了縮短與發達國家的距離,我們採取拿來主義,法律文化基本上都是舶來品,是照搬西方傳承多年的法律文化精髓,因而割裂了與自己傳統文化的傳承。這不僅體現在法律,其他方面也是如此。
至於中西法律文化差異,這個問題很大,涉及到很多方面,可以思考的視角如下:
1、人類學。孟德斯鳩在論法的精神時指出,土地,人口對法律發展影響重大。中國一直是農耕文明,大量水利工程需要人治的存在才有組織可能。西方是畜牧文明,單打獨斗的叢林生活使得自由主義泛濫,民主成為必然選擇。
2、語言學。東方的漢字體系本身非常復雜,語義存在模糊性,不穩定和過度的修飾性,使得法律文本在傳承中容易產生流變,執法者自主解釋變得肆意,法律信仰難以樹立。西方字母體系語義簡單明確,文本解讀歧義性低,法官解釋空間小,有利於人們形成准確法律觀念。
3、哲學。中西哲學體系大不相同,個人主義思潮必然導致民主的誕生,完善的民主又是法律得以被遵循的前提。盧梭社會契約論核心正在此。我們信仰君權神授,信封道德教化而不是法律懲戒,必然道德泛化法律退讓。法律的出發點就是人性本惡,我們顯然一直接受不同信念。
4、宗教。天主教一直存在法律傳統,《聖經》就是所謂神法,羅馬教廷對法律文化的推廣,傳教士對法律文本的研讀都使得法律傳承有了深厚人文背景,我們傳統的儒家思想根本無視法律,所謂法家也是人治下到法治。一個沒有宗教信仰的民族在傳承法律文化上必然存在苦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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⑵ 急求!!!中西古代法律文化的異同
中西法律文化的差異首先表現在法的觀念上。傳統中國的法的觀念主要以「刑」為核心和內容,因此,在傳統上,中國人往往習慣於把刑、律、法等同起來,以為法即是刑法。這種觀念源於中國古代法的特殊形成,並在以後的發展中得到加強。刑與暴力相聯系,而且最初主要是針對異族的,後逐漸轉化和擴大到在性質上類於異族的所有違犯禮教的人。刑歸根到底是一種血緣集團性的壓迫法,並長期局限在血緣范圍內。西方法的觀念主要以權利為軸心,這是因為古希臘、古羅馬國家與法肇始於平民與貴族的沖突,在某種意義上說,它們是社會妥協的結果。所以,盡管這種法不能不因社會集團力量的消長而偏於一方,也不能不因為它是國家的強制力而具有鎮壓的職能,但它畢竟是用以確定和保護社會各階層權利的重要手段,並因此獲得一體遵行的效力。
中西法律文化的另一個差異是法的本位,也即法以什麼作為其權利義務的基本單位。在最早的時期,中西法律都是以氏族或擴大了的氏族(部族、部落聯盟等)為本位,但在古代世界的轉換過程中,卻走了兩條日益分離的道路。中國法律走上了一條從氏族/部族到宗族/家族再到國家/社會的集團本位道路,這可以圖示為氏族/部族→宗族/家族→國家/社會,其特點是日益集團化。西方的法律本位則經歷了一條從氏族到個人再經上帝/神到個人的道路,圖示為氏族→個人→上帝/神→個人,其特點是日益非集團(個人)化。不過,本世紀以來,中西法律的本位都有了很大的變化。在中國,個人在法律中的地位愈益提高,而連帶主義、民族主義則對西方法律本位一度產生了非個人化的影響。
從法律文化所體現的性質來說,中國傳統法律文化是一種公法文化,西方法律文化傳統上是一種私法文化。所謂公法文化本質上是一種刑事性(刑法化或國家化)的法律體系;私法文化則是一種民事性(民法化或私人化)的法律體系。中國傳統法律中確有關於民事、婚姻、家庭、訴訟等方面的規定,但這些規定在性質上都被刑法化了,也即以刑法的規定和方式來理解和處理非刑事問題。西方法律文化作為一種傳統的私法文化,其主要標志是民法和商法的發達。此外,我們還應看到,西方法律在近代以前的刑事民法化和近代以來公法的發展及其私法化現象。
倫理化與宗教性可以說是中西法律文化比較上最具對極性的差異。傳統中國的法律在西漢以後逐漸為儒家倫理所控制,儒家倫理的精神和原則日益規范著法律的變化和發展,至隋唐終使中國法律完全倫理化,這一情形延及清末而毫無變化。儒家倫理使傳統中國的法律成為一種道德化的法律,法律成為道德的工具,道德成了法律的靈魂。這不僅使傳統中國法律喪失了獨立的品格,也從根本上阻礙了它向現代的轉變。西方法律文化從羅馬開始就受基督教的影響,到中世紀時,基督教逐漸控制了世俗的法律,雖然近代資產階級革命使政教分離,法律在整體上擺脫了基督教的束縛與控制,但基督教對西方法律的影響至今仍然存在,並且深入到西方法律文化的思想和制度深處。
中西法律文化在體系和學術方面也有很大的差異。從某種意義上說,作為「中華法系」母法的傳統中國法律文化是一個帶有封閉性的體系,而代表西方法律文化的大陸和英美兩大法系是開放性的。這種不同的結構形態是由它們所屬的社會機制所決定的,並隨著社會本身而變化。傳統中國的法律學術主要表現為對法律進行註解的律學,缺乏西方那種圍繞正義而展開的具有批判功能的法學。「律學」與「法學」雖然只有一字之別,但它是兩種形態的法律文化的反映。
應該承認,同為人類文化組成部分的中西法律文化存在差異與沖突的同時,也有相似、相近、相通之處。從根本上說,每一文明都有關於理想社會的設計,不同文明的理想自有差異,但都是人類心性的表現,都是人類對生活秩序化和正義性的追求。這提示我們,既不應忽視不同法律文化之間的差異,也要關注它們基於人類共性的相通性,並努力在人類文化的差異中尋求各種可能的互補,最終經由理解和化解而達於會通。
⑶ 西方國家的憲法有哪些特點簡單點答
西方憲法文化則由於是隨著資產階級革命的進程、資本主義發展過程而發展起來的。因此,具有較全面、較系統的特點。從公共權力與個人權利的關系來看,西方憲法文化在組織配置公共權力的同時,對公民基本權利的保護日益重視。公民基本權利的范圍進一步擴大。主權在民原則也通過在經濟和文化生活中的相應方面設定公民的基本權利以制約國家權力。這是對憲法文化以往只涉及政治權利、自由權的發展。
以憲法典為代表的現代法律體系具有明顯的理性主義色彩。從憲法文化角度看,理性建構體現了制憲者的制憲立場,但建構本身僅僅是制度層面的,制憲者無法實現精神層面的憲法文化建構。憲法典的文化意義不是直觀的反映了憲法文化事實,而是通過現代民主政治體制的運行,實現多元化的整合。當代中國憲法典的憲法文化責任,就是要立足於實踐,通過對社會各階級利益結構的分析和憲法文化發展走向的科學預期,建構合理的現代民主制度並通過制度的運行保障基本人權的實現,與此同時實現對憲法文化發展的間接影響。
⑷ 西方法制特徵及主要表現
小談西方法制文明的特徵
從原始社會起,人類逐步產生了許多道德規范、宗教規范等初級的社會規范。而隨著階級的產生,私有制和商品經濟的產生,這些社會規范首先表現為習慣,而後便形成了法律。西方法制文明猶如一顆璀璨明星在歷史的銀河中熠熠生輝。而西方法制文明的重要特徵就是西方資產階級法律的產生和發展。
在歐洲中世紀後期,隨著資本主義經濟的成長,逐步出現了帶有資本主義因素的法。羅馬法、日爾曼法、教會法和商法是西方資產階級法律的四大淵源。
一、羅馬法
羅馬法是東西羅馬帝國全部法律的總稱。它隨著羅馬社會的變遷,吸收了古希臘自然法思想、法治思想,經歷了近千年的變遷,最終成為了古代奴隸制社會最發達、最完備的法律體系。法德等國以羅馬法為基礎,逐步形成了大陸法系。
二、日耳曼法
日爾曼法是西歐早期封建時期適用於日耳曼人的法律總稱。被當時的羅馬人稱為「蠻族法典」。日爾曼法是繼羅馬法之後在西歐形成的一種法律體系。法國、德國吸收了大量的日耳曼法中的內容,而英國普通法更是保存了大量的日耳曼法因素。
三、教會法
教會法,也稱寺院法,形成於基督教與教會產生和演變的過程中。主要分為三個階段:
(一) 形成階段(公元4-9世紀)
形成時期的教會法確定了羅馬皇帝與主教「二元化」的管轄原則,但是仍受世俗王權的約束。
(二) 鼎盛階段(公元10-14世紀)
這個時期的教會法在法蘭克帝國的解體和東西教會分裂的背景下發展至鼎盛。
(三) 衰落時期(15世紀以後)
隨著15世紀科學與人文思想的發展,16世紀的宗教改革,17、18世紀資產階級政權的確立,教會勢力日趨衰落。但是教會法作為一個法律體系保存了下來,成為資產階級各國立法的重要淵源之一。
四、商法
商法的發展過程可以分為三個階段:
(一) 古代商事法規
在簡單的經濟條件下,沒有明確的「商法」概念。但是在早期確實存在著有關商事方面的法律規范。
(二) 中世紀的「商人法」
商法實際上產生於中世紀。中世紀歐洲商業的復興導致了商人階級的產生,而商人法正是商人的一種自治法。這種商人法是近代西方國家商法典的前身。
(三) 近現代商法
近現代商法包括三個體系:
(1) 法德為代表的商法體系
(2) 英美為代表的商法體系
(3) 社會主義商法體系
⑸ 古希臘法律文化有哪些特點
古希臘法律思想的特點:
一、濃厚的城邦主義色彩
古希臘的法律思想就是從城邦之中產生的,因而也強烈地受到城邦的制約,可以說,城邦是古希臘所有思想家法律思想的出發點和歸宿。
二、顯著的自然主義傾向
古希臘城邦自然產生的特點使法律思想家的思想帶有明顯的自然主義傾向。「與自然和諧一致的生活」是他們追求的生存目標。
三、法律思想對哲學思想和倫理思想具有依附性
古希臘沒有獨立的政治學和法學,在相當長的時期,政治學和法學都是依附於哲學和倫理學之中。所以,古希臘的法律思想表現出對哲學思想和倫理思想具有較大的依附性。
四、政治問題和法治問題研究相對發達
古希臘思想家特別關注政體問題的法治問題,這構成古希臘法律思想的又一特色,促進了古希臘早期民主制的形成和發展。
⑹ 近代以來西方法制的一般特點
《外國法制史》—兩大法系
法系是按照法歷史傳統和法的外部特徵對法進行的分類。法系這一術語,是19世紀以來隨著比較法學的興起而提出來的。後來在西方法學中被廣泛採用。西方學者對劃分法系的標准說法不一。在眾多的劃分標准當中,比較有影響的是法國著名比較學家勒內·達維關於法系的解釋和所做的分類。他把當代各國法律劃分為三大法系,即大陸法系、英國法系和社會主義法系。在《外國法制史》課程中會學到大陸法系和英美法系。
大陸法系又稱羅馬日耳曼法系,它的主要歷史淵源是羅馬法和日耳曼法,此外還有教會法、商法和城市法。西歐大多數國家歷來通行以日耳曼法為基礎形成的習慣法,通稱「普通法」。羅馬法在這里是指經過義大利的前後期注釋學派整理,為適應西歐各國新的需要而復興的羅馬法。
這些是羅馬日耳曼法系法律的主要歷史淵源,也是西歐封建國家法律的主要因素。隨著這些國家資本主義商品經濟、貿易交往的發展,政治統一的趨勢,彼此間的法律便發生許多聯系,同時,還產生某些共同的形式和特徵。在資產階級革命勝利,西歐許多國家如法、德、意等國資本主義制度確立並鞏固以後,適應資本主義經濟、政治、文化的發展,以及這些國家彼此的交往,它們的法律制度相互間的聯系和共同特徵獲得進一步的發展,於是產生了羅馬日耳曼法系。首先在法國建立了羅馬日耳曼法系的第一個基地,隨後,在德國建立了第二個基地,這兩個西歐大國先後制定了一系列法典,形成了完整的法律體系,兩國的法典和法律體系相互間聯系密切,具有許多共同特徵。伴隨?8、19世紀資本主義全球性的發展,不僅在歐洲各國,而且在亞、美、非洲許多國家和地區,立法和法典化運動應運而生,並持續發達。它們或者模仿法國法,或者徑直改造、移植它們的法典和法律體系,或者接受它們的影響,於是羅馬日耳曼法系成為世界最大的法系。
大陸法系的特徵有:
1、大陸法系系統地、直接地接受羅馬法的影響。法國、德國等國系統、直接接受羅馬法的影響,它們將羅馬法演變為基本法性質的民法體系,並且作為整個法律制度的基礎。法國民法典、德國民法典的結構、內容、原則、形式都深受羅馬法的影響。這兩部著名的民法典是羅馬日耳曼法系的核心和標志,羅馬日耳曼法系有兩個分支,一個以法國民法典為代表的拉丁分支,一個以德國民法典為代表的日耳曼分支,各具特色。
2、大陸法系一般不存在判例法,成文法是它的法律形式,重視法典的編纂,由各部門法構成完整的成文法體系。指定法律注重層次和體系,講究相互和諧與配合。法學教授、專家對法律的制定和發展有較重要的影響。通常說,英美法系是法官造法,而大陸法系是教授立法。
3、大陸法系要求法官遵從法律明文辦理案件,法官在法庭審判中起著主導作用。法官往往通過解釋擴大適用法律條款。成文法無法包羅千變萬化的社會現象引起的法律問題和案件,容許法官適用類推,類推成為成文法的補充形式。
英國法系以1066年諾曼人征服英國作為開端。由於美國是英國的前殖民地,獨立以後仍保持著英國法的傳統,同時她又是較早脫離英國而獨立的一個經濟發達的資本主義大國,不僅在英國法系中佔有重要地位,而且具有不同於英國法的某些重要特點,故又稱英國法系為英美法系。
英國法最初僅適用於英格蘭和威爾斯,影響並不大。從17 世紀起,英國開始掠奪殖民地和爭奪海上霸權,在英國資產階級革命後又加緊了這一活動,相繼佔領了大量殖民地領土。隨著英國殖民主義擴張和殖民地的擴大,英國法也被帶到這些地區,作為英國殖民統治的手段,強行推行和適用。殖民地獨立後,仍然在不同程度上保持著英國法的傳統和影響,繼續採用英國法的某些原則和制度,作為這些國家法律制度的基礎。但他們相互之間也有差別。英國殖民地有兩類:一類是「白人領地」,一類是「有色人領地」。「白人領地」如美國、加拿大、澳大利亞、紐西蘭和南非等,其中除美國獨立較早,其法律制度有較多自己的特點外,其他幾個國家現仍為英聯邦的成員國。其法律制度就更接近於英國。而「 有色人領地」,如印度、巴基斯坦、馬來西亞、斯里蘭卡及非洲和中南美洲等一些前英國殖民地,由於在殖民地時期尚保有某些本地的習慣法,獨立後又受到羅馬日耳曼法系傳統的某些影響,故其採用英國法的程度就比前一類國家低,而保有自己更多的特點?
英國法系的基本特點是:
1、判例法是法律的主要淵源。英國法的一個重要特點是它沒有成文法典。法律主要由判例法構成。作為英國法律主要構成部分的普通法和衡平法都是由王室法院和大法官法院的司法判例長期積累而成,因而判例法就成為英國法律的主要淵源。如果國會撤消其全部制定法,英國法律體系仍然存在,若取消判例法,英國法就成了一些不連貫的零星條文了。
2、遵循先例原則和判例匯編具有重要意義。遵循先例原則的基本含義就是包含在以前判決中的法律原則對以後同類案件有約束力。這一原則是在長期的審判實踐中形成的。
3、法官和法學家對法律的發展起著重要作用。在英國法中,法官和法學家起了重要的作用。英國法是以判例法為基礎的,判例法是英國法的基本構成部分和主幹,而判例法則是由法官在長期審判活動中所做出的判決積累而成的,因此法官的判決起著立法的作用。
4、受羅馬法的影響不同於大陸法。
⑺ 西方法律文化的基本特點包括
不具有封閉性
西方法律文化在最初形成階段具有開放性、社會性、平等性等屬性。
⑻ 各國法律文化的差異性的表現
中西方各國法律文化的差異表現在多個方面:
1、中西方法律文化的差異首先表現在法的觀念上。
中國傳統的法的觀念主要以「刑」為核心和內容,中國人習慣於把刑、罰、法等同起來,以為法即刑法。雖然歷屆王朝都注重法典的編纂,但大多數主要以刑罰為表現形式。有關婚姻、家庭、訴訟等方面的規定在性質上都被刑法化了,即用刑法的規定和方法來理解和處理非刑法化的問題。而法律並無民、刑之區分,往往是多部法律集於一體。這種觀念源於中國古代法的特殊形成,並在以後的發展中得到加強。刑與暴力相聯系,而且最初主要是針對異族的,後逐漸轉化和擴大到在性質上類於異族的所有違反禮教的人。刑歸根到底是一種血緣集團性的壓迫法,並長期局限在血緣的范圍內。
西方法的觀念主要以權利為軸心,這是因為在古希臘和古羅馬國家與法始於平民與貴族的沖突,在某種意義上它們是社會妥協的結果。它是用以確定和保護社會各階層權利的重要手段,並因此獲得了一體遵行的效力。西方也因此有了大量的關於民事方面的規范,因而商法和民法很發達。這從羅馬法中可以表現出來。而從法律文化的性質上來看,中國傳統法律文化是個公法文化,其本質是一個刑事性的法律體系。西方法律文化傳統上是一種私法文化,即是一種民事性的法律體系。這也是由於中西方法律文化在法的觀念上的差異的體現。
2、中西方法律文化的另一個差異是法的本位,也即法以什麼作為其權利義務的基本單位。
中國法律文化的本位的特點是,日益集團化。而西方則是日益個人化。不過這也並非是絕對的。本世紀以來,中西方的法律的本位都有了很大的變化。
在中國,個人在法律中的地位越來越得到重視,並日益提高,將人權寫入憲法和《物權法》的頒布和實施,以及大量相關的民事法律的頒布和實施,很好地說明了這一點。而連帶主義和民族主義則對西方法律本位一度產生了非個人化的影響。
3、而倫理性與宗教性與是中西方法律文化上最具對極性的差異。
中國傳統的法律在西漢以後逐漸為儒家倫理所控制,尊儒尚法成了西漢統治者非常推崇的治國理念。因而儒家的倫理精神和原則日益規范著法律的變化和發展,至隋唐使中國法律完全倫理化,直到清末也沒有大的變化。儒家倫理使傳統中國法律成為了一種道德化的法律,法律成為道德的工具,道德成為了法律的靈魂。這不僅使傳統中國法律喪失了獨立的品格,也從根本上阻礙了它向近代轉變,並且至今對中國還有非常在的影響。
而西方法律文化從羅馬開始就受基督教的影響,至中世紀時基督教逐漸控制了世俗的法律。教會法對西方法律的發展產生了重大的影響,如,它要求將法律系統化,教會與西方「法律至上」即合法性原則有密切的關聯;基督教最先發展起來一套政府管理機構,最重要的是,教會構建出以教皇為核心的教會文秘、財政署和教會法院,從而成為近代西方第一個組織嚴密和富有管理效能的政治體,即近代意義上的國家。這為各種世俗政治體的法律提供了樣板;基督教還最先籌辦了近代第一批大學,其中神學教授們所採取的經院主義方法對於近代西方法學的形成產生了重要影響。法學教授所講授的羅馬法成為近代西方法律的發展提供了基礎性的材料:還有教會最早輸入了教皇的選舉制度,教權與王權的二元對立結構,構成了的近世憲法制度的最重要的歷史來源。
總之,宗教對西方法律的文化的影響深入到了思想和制度的深處。而在中國宗教則成了統治者統治的工具,而且其也未形成像西方基督教那樣一套完整的體系和制度,因而宗教對中國法律文化的影響甚微。
中西方兩條法律文化主線的主要差異及其根源 :
由於中國和西方兩條法律文化長河所蘊含的內容實在博大精神,因此很難全面的描述,但是我們可以從上述對兩種文化傳統的提煉中看出一些宏觀上的差異:
第一,以禮法為主要內容的中國法律文化傳統的等級現和西方文化傳統中「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平等觀的差異
第二,中華法律文化傳統中集體本位觀和西方法律文化傳統中個人本位觀的差異。
第三,「德治」的中國法律文化傳統與西方法治思想的差異。第四,以「刑治」主義為傾向的中國公法文化和以「權利法」為特徵的西方私法文化的差異。
中西方法律文化差異產生的原因有很多,如社會結構、歷史傳統、文化理念、價值取向等等方面,但是真正起決定作用的還是與上層建築相對的經濟基礎上的巨大不同。眾所周知,與自然經濟相對應的是人類的農業文明時期,與商品經濟相對應的是工業文明時期。中國傳統法律文化隸屬於農業文明文化模式,自給自足的自然經濟限制了人們的活動范圍,人們生活在狹小的熟人社會之中,這種社會往往靠倫理、道德、習俗等社會規范調整人們的日常行為,不會產生出信法、尚法和法律至上的現代法治觀念。
西方法律文化隸屬於工業文明的文化模式,市場經濟的發展與完善需要法律至上的治理方式,同時,平等主體的權利型、契約型交往,也需要統一普遍適用的法律規范,這樣就孕育了現代法治的觀念。
由此可見,正是經濟模式的差異,導致了中國人治與西方法治的巨大分殊。
⑼ 西方法律文化的起源和發展及特點
您好!西方文化的發展經歷了四個重要時期,分別為:
古希臘、羅馬時期,是西方文化的起源階段,形成了希臘精神。
中世紀基督教文化時期,西方文化發展的黑暗時期,但形成了西方文化的另一重要支柱——基督教精神。
近代文化時期,文藝復興和宗教改革,希臘精神得以復興,並有了進一步的發展,而宗教改革,促使宗教走向市俗化,西方文化兩大支柱共存、共榮。
現代文化時期,資本主義制度的確立和科技革命的推動,西方文化走向了現代化,民主主義、科學主義、理性精神占居了統治地位。
一、古希臘、羅馬時期的西方文化
希臘精神的核心是民主精神、法治精神、科學精神和自由精神。
1、民主精神
古希臘民主精神的基本原則是主權在民,最高權力屬於人民。
(1)民主政治在於全體公民執掌政權;(2)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3)用人惟才;(4)政務公開與自由;(5)私人生活自由與寬恕的原則。所有這些原則都體現著一種民主的精神、自由的精神和人文主義精神。
2、法治精神
民主與法治是不可分的,真正的民主必然是法治的,真正徹底的法治也只有在民主制度下才能通行無礙。在古希臘,城邦按法律治理,任何人的地位都不得高於法律。
3、科學精神
科學精神或理性精神是希臘文明中的重要內容和最顯著的特徵。
希臘理性精神突出地表現在其哲學中,如實體與存在的學說,原子論,共相說,理念論,辯證法,形式邏輯等等。
希臘的理性主義精神還表現在對理性以及知識和智慧的熱愛與追求上。理性、知識和智慧在古希臘人的心目中具有至高無上的地位,甚至具有神性的尊嚴。追求理性,服從理性,是人的崇高使命和神聖職責,也是人生的價值與意義所在。
希臘的理性主義精神深深地影響了2000多年來的歐洲哲學、宗教與科學,從而深深影響了2OO0多年以來西方人的社會歷史與生活。
4、自由精神
希臘的自由精神最集中地體現在對個性的追求和尊重上。希臘人認為,每個人都有自己的獨特個性、獨特價值,不可重復,不可替代;這樣—種觀念在古希臘已表現得非常明顯。希臘人的個性意識突出地表現在行為處事具有自己的獨特判斷力上。
二、中世紀基督教文化
西方中世紀屬於封建時代,在這一時期基督教占居了文化和意識形態上的統治地位,基督教的罪感意識和救贖意識、愛的精神、禁慾主義以及封建的騎士精神構成了中世紀西方文化的精神主流。
1、罪感意識和救贖意識
基督教認為人類的先祖亞當、夏娃由於違背了上帝的旨意,偷食禁果,被罰下界,因而人是生而有罪的,這種罪感意識是基督教的基本精神,甚至也是整個西方文化的重要特徵。
3、愛的精神
基督教有三個基本的道德原則:仁愛、信仰、希望,愛居三德之首。在基督教看來,愛是信仰和希望的落實處。
4、騎士精神
騎士精神是一種世俗精神,是中世紀封建化過程的產物,直接體現了封建的傳統,洋溢著封建的精神。騎士是封建貴族,處在封建體制中,是大貴族的附庸,必須向之效忠;同時又是自己領地的主子,有許多農奴依附於他,需要他的寶劍的保護。他有封建義務,也有神聖不可侵犯的權利。他所遵循的道德如忠誠、榮譽、勇敢都是封建道德。
三、近代西方文化
這一時期發生的文藝復興、宗教改革帶來了人類思想大活躍,大解放,在這一時期,其文化的主要精神是人文精神、個人主義、新教精神。
1、人文精神
文藝復興與啟蒙時期的基本精神是人文精神。文藝復興是以批判中世紀宗教的黑暗為起點的,針對中世紀宗教中只有上帝而沒有人的狀況,提升人的地位,弘揚人的價值成為其宗旨。
2、個人主義
文藝復興時期最重要的成果是人的發現,最重要的精神是個人主義。個人主義不僅僅指利己主義,甚至不主要指利己主義,而主要指個人自覺的主體意識與個體性意識。西方文化中同個性自由、個人能力發展與個人主體地位聯系在一起的個人主義精神,就崛起於文藝復興時期。
3、新教精神:宗教世俗化
宗教改革是一偉大的思想解放運動,其興起於1517年的德國,後來傳播到歐洲其它地區,對西方文化的影響深遠。
四、現代西方文化精神
現代西方文化的主要精神體現在以下幾方面:
1、自由精神和自由主義
自由精神在西方歷史上淵源久遠,自由主義是近代以來西方許多國家立國的基礎,也是支配性的精神。現代西方自由主義主要體現在以下幾方面:
人權:
經濟自由主義:
市場自由主義:
思想自由:
個性與意志自由:
2、民主主義和法治精神
民主與法治的精神在西方源遠流長,現代西方國家政體各異,但民主與法治的精神貫穿如一,民主與法治的潮流在當代已不可阻擋。
西方國家一直以自己是民主國家而自豪,民主和法治精神成為西方人政治生活中的主要精神。
3、科學主義、理性精神和創造精神
科學的發展歷來有兩大傳統:經驗主義與理性主義。
4、個人主義
現代西方文化精神中,最有代表性的是個人主義。
從西方文化的發展史看,起源於古希臘的理性精神、科學精神、自由精神、民主與法治精神和發端於基督教的倫理精神一直貫穿始終,因此,我們可以說希臘精神和基督教精神是西方文化的二大支柱。
走向後現代的西方文化具有如下一些主要特點:科學主義與人文主義結合,更重視生命價值,更注重對人的終極關懷,要求科學的目中要有人;理性與非理性並存,把人的情感、無意識、基本需求和慾望放在了人的面前;精英文化與大眾(通俗)文化結合,通過新媒體,大眾的、通俗的、時尚的流行文化迅速崛起,大有與精英文化一較高下的勢頭;西方文化傳統與東方文化傳統結合,許多西方學者在反思現代化的教訓時,把目光轉向了東方,東方傳統文化中的重人倫,追求人與社會、人與自然和諧統一的思想引起了西方的興趣。但這些走向從目前來看,都尚未定型,還處於發展、探索之中,對此作出評價還為時過早。
謝謝閱讀!
⑽ 近代西方法律制度的基本特徵
外國法制史》—兩大法系
法系是按照法歷史傳統和法的外部特徵對法進行的分類。法系這一術語,是19世紀以來隨著比較法學的興起而提出來的。後來在西方法學中被廣泛採用。西方學者對劃分法系的標准說法不一。在眾多的劃分標准當中,比較有影響的是法國著名比較學家勒內·達維關於法系的解釋和所做的分類。他把當代各國法律劃分為三大法系,即大陸法系、英國法系和社會主義法系。在《外國法制史》課程中會學到大陸法系和英美法系。
大陸法系又稱羅馬日耳曼法系,它的主要歷史淵源是羅馬法和日耳曼法,此外還有教會法、商法和城市法。西歐大多數國家歷來通行以日耳曼法為基礎形成的習慣法,通稱「普通法」。羅馬法在這里是指經過義大利的前後期注釋學派整理,為適應西歐各國新的需要而復興的羅馬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