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小孩什麼情況下可以判給女方
1、兩周歲以內的子女一般隨母親生活。這主要考慮孩子尚處在幼兒期,需要母親的哺乳,母親更能給孩子體貼和照顧。
2、孩子雖然兩周歲以上了,女方已做絕育手術,男方未做,且男方年齡與女方年齡差距不是很大,孩子判歸女方的可能性較大。
3、孩子一直隨母親生活,如果離婚後改為隨父親生活對其生活習慣改變較大且影響其成長的,孩子判歸女方可能性較大。
4、男方有不良嗜好,如賭博、洶酒等惡習等。考慮到其惡習對孩子成長有不利影響,法院一般會將孩子判歸女方。
5、如果男女雙方均無明顯過錯,各方面條件都相當,如果女方的思想品質好一些,更有時間照顧孩子,得到孩子撫養權的可能性就會更大。
6、孩子10歲以上並且意願隨母親生活的。
根據《婚姻》第三十六條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或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
離婚後,父母對於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離婚後,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哺乳期後的子女,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
3、對兩周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
(1)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3)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
5、父母雙方對十周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發生爭執的,應考慮該子女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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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東莞方尊文化案件哪個法院判決擴展閱讀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
3、對兩周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
(1)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3)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與母方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子女與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單獨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並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外孫子女的,可作為子女隨父或母生活的優先條件予以考慮。
6、在有利於保護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雙方協議輪流撫養子女的,可予准許。
⑵ 離婚孩子怎麼判
1.孩子不滿兩周歲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以下簡稱《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條第三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以下簡稱《婚姻家庭編解釋》)第四十四條規定,不滿兩周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但母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父親請求直接撫養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一)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者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
(二)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親要求子女隨其生活;
(三)因其他原因,子女確不宜隨母方生活的。
例如母親的經濟能力及生活環境對撫養子女明顯不利,或母親的品行不端不利於子女成長,或因違法犯罪被判服刑不可能撫養子女等等。
此外,根據《婚姻家庭編解釋》第四十五條規定,父母雙方協議不滿兩周歲子女由父親直接撫養,並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2.孩子已滿兩周歲
已滿兩周歲的子女,父母雙方對撫養問題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最有利於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
根據《婚姻家庭編解釋》第四十六條規定,對已滿兩周歲的未成年子女,父母均要求直接撫養,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
(一) 已做絕育手術或者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
(二) 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
(三) 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
(四)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者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
從理論上來說,哪一方可以提供更有利於子女生活的環境和條件,直接撫養權即歸該方。同時區分考慮:
孩子已滿兩周歲不滿八周歲
法院在依據最有利於未成年子女原則進行判決時,主要考慮父母哪一方能夠照顧孩子,比如孩子的家庭作業經常是由誰簽字,家長會經常由誰去開,課外活動由誰繳費、簽字、陪同等。
孩子已滿八周歲未滿十八周歲
應當尊重孩子真實意願。
⑶ 12個南瓜方寶琴法院怎麼判
處罰款1000元處十天以下有期徒刑。根據調查相關資料得知,被不起訴人劉某某再次夥同馬某某到被害人楊某某的蔬菜基地盜竊了12個南瓜,大約重40公斤,市場價為人民幣48元,最後法院判決該嫌疑人處罰款1000元並處十天以下有期徒刑。
⑷ 遺產糾紛案訴訟費誰付
一、遺產糾紛案 訴訟費 誰付? 遺產糾紛案 訴訟費用 的承擔由法院判決,原則是由敗訴方承擔。如果各方當事人就案件達成了調解協議且就訴訟費也達成了協議,則法院會尊重當事人的意見。由起訴人先行預交,案件審理終結後,法院按照《 訴訟費用交納辦法 》進行判決。 訴訟費: 根據《交納辦法》的有關規定,案件受理費(訴訟費)包括:第 一審 案件受理費、第 二審 案件受理費和再審案件中,依照《交納辦法》的規定需要交納的案件受理費。對財產案件的受理費,是以 訴訟 標的額的大小,分段依一定的比例分別計算,然後將各段的數額相加即為案件的受理費的總額。 參考如下: 《訴訟費用交納辦法》 第五章訴訟費用的負擔 第二十九條訴訟費用由敗訴方負擔,勝訴方自願承擔的除外。 部分勝訴、部分敗訴的,人民法院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決定當事人各自負擔的訴訟費用數額。 共同訴訟當事人敗訴的,人民法院根據其對訴訟標的的利害關系,決定當事人各自負擔的訴訟費用數額。 遺產糾紛應該在哪個法院起訴 被 繼承人 生前可能有不同的住所,比如一個是戶籍所在地,一個是經常居住地;其財產也可能置於不同的地方,比如房產在 上海 ,存款在 北京 ,傢具、電器等日常用品在天津。 為了便於確定 繼承 開始的時間、繼承人與被繼承人生前的關系、遺產的范圍和分配等問題,使繼承遺產的糾紛得到正確解決, 民事訴訟法 規定,因繼承遺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者主要遺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專屬 管轄 。 也就是說,被繼承人有兩個以上住所的,在哪個住所內死亡,該住所地的法院對繼承糾紛有 管轄權 。主要遺產所在地,應當根據不同的情況確定,比如,主要是對存款的繼承發生糾紛,存款地應為主要遺產地,存款在不同的地方的,數量最多的存款地為主要遺產所在地;如果是對傢具、家用電器等動產繼承發生糾紛,這些財產的相對集中的放置地為主要遺產地。當事人應當在對繼承糾紛有管轄權的法院之間選擇其中一個法院起訴。有時,主要遺產地不好確定,可以在被繼承人死亡時的住所地法院起訴。根據民事訴訟法關於專屬管轄的規定,如果繼承糾紛涉及的是房屋等不動產,只能在不動產所在地法院提起繼承的訴訟。 遺產糾紛訴訟費用交納標准 標的金額1萬以下的,訴訟費用50元; 標的金額1萬以上10萬以下的,按照標的金額的2.5%減去200元計算; 標的金額10萬以上20萬以下的,按照標的金額的2%加上300元計算; 標的金額20萬以上50萬以下的,按照標的金額的1.5%加上1300元計算; 標的金額50萬以上100萬以下的,按照標的金額的1%加上3800元計算; 標的金額100萬以上200萬以下的,按照標的金額的0.9%加上4800元計算; 標的金額200萬以上500萬以下的,按照標的金額的0.8%加上6800元計算; 標的金額500萬以上1000萬以下的,按照標的金額的0.7%加上11800元計算; 標的金額1000萬以上2000萬以下的,按照標的金額的0.6%加上21800元計算; 標的金額2000萬以上的,按照標的金額的0.5%加上41800元計算。 另外,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以及以調解方式結案的案件減半交納案件訴訟費。對 遺產繼承 案件提起上訴的,按照不服一審判決部分的上訴請求數額交納案件訴訟費。 綜上所述,不管是遺產的糾紛訴訟還是其他方面的民事訴訟,一般原告的起訴中就會請求法院要求對方支付起訴的相關費用,但是因為原告不一定就是勝利的一方,如果原告的起訴失敗就只能有原告自己承擔而不應該讓沒有過錯的被告來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