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合同糾紛的主要類型包括哪些
合同糾紛主要有以下幾種類型:即無效合同糾紛和有效合同糾紛、國內合同糾紛和涉外合同糾紛、有名合同糾紛和無名合同糾紛、標准和非標准合同糾紛。有效合同糾紛又包括口頭合同糾紛和書面合同糾紛。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六條民事主體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按照當事人約定,履行民事義務,承擔民事責任。第一百八十六條因當事人一方的違約行為,損害對方人身權益、財產權益的,受損害方有權選擇請求其承擔違約責任或者侵權責任。第一百八十八條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B. 合同糾紛的內容有哪些
法律分析:1、協商
合同當事人在友好的基礎上,通過相互協商解決糾紛,這是最佳的方式。
2、調解
合同當事人如果不能協商一致,可以要求有關機構調解如,一方或雙方是國有企業的,可以要求上級機關進行調解。上級機關應在平等的基礎上分清是非進行調解,而不能進行行政干預。當事人還可以要求合同管理機關、仲裁機構、法庭等進行調解。
3、仲裁
合同當事入協商不成,不願調解的,可根據合同中規定的仲裁條款或雙方在糾紛發生後達成的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4、訴訟
如果合同中沒有訂立仲裁條款,事後也沒有達成仲裁協議,合同當事人可以將合同糾紛起訴到法院,尋求司法解決。除了上述一般特點之外,有些合同還具有其自願的特點,如涉外合同糾紛,解決時可能會援引外國法律、而不是中國相關的合同方面的法律。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九十條 當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以減輕可能給對方造成的損失,並應當在合理期限內提供證明。當事人遲延履行後發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違約責任。
第五百九十一條 當事人一方違約後,對方應當採取適當措施防止損失的擴大;沒有採取適當措施致使損失擴大的,不得就擴大的損失請求賠償。當事人因防止損失擴大而支出的合理費用,由違約方負擔。
第五百九十二條 當事人都違反合同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當事人一方違約造成對方損失,對方對損失的發生有過錯的,可以減少相應的損失賠償額。
第五百九十三條 當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違約的,應當依法向對方承擔違約責任。當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間的糾紛,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按照約定處理。
第五百九十四條 因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和技術進出口合同爭議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四年。
C. 演藝經紀合同糾紛:歌手與經紀公司解約案
1、案情介紹
李某與某北京某公司簽訂了《歌手經紀合約》,合同期限為5年。按合同約定,李某成為該公司獨家簽約的歌手,委託公司為其世界性獨家經紀人。按約定,李某要支付20萬元包裝推廣費用。
簽約一年半後,李某以公司在合同期內沒有提供相應的培訓、推廣、演出服務構成嚴重違約為由,要求解除合同、退還款項,雙方協商不成,李某找到律師所,想委託律師代理起訴。
2、法律分析
看了李某提供的合同,我發現這又是一份由經紀公司單方擬定的經紀合同。
合同中對簽約歌手的限制非常嚴謹:「要求把一切演藝行為完全委託給經紀公司;有關演出、報酬標准等一切事項均由公司全權負責處理;藝人必須保持隨時聽候調遣的狀態等等。」
而對經紀公司的義務及藝人的權利卻是泛泛而談、模糊不清:「盡力為藝人提供演出機會、盡力爭取好的報酬、盡力提高藝人的技能和知名度等等」統一的特徵是缺乏明確的標准和時間限制,比如每年要有多少收益,多長時間內要達到什麼樣的效果,這類的約定完全沒有。
對於很多初入這個行業,沒有經驗也沒有談判資本的藝人來說,類似的合同是很常見的,如果公司有意冷落簽約藝人,藝人一方就會面臨公司不提供演出機會,自己又不能隨意尋找演出機會的困境。
而本案的李某還面臨另外一更嚴重的問題,他不但沒有得到相應收入,而且還交給了公司一筆20萬的包裝推廣費。
那麼在這樣的合同背景下,單純從合同內容上想認定經紀公司違約就面臨一個困境,公司在合同中沒有明確標準的義務,沒有時間表限制,除非經紀公司真的長時間什麼都不做,否則在合同期還剩下大半的情況下,到什麼程度才是違約?但如果不能認定公司違約,還能不能順利解除合同?如果不能順利解除,鑒於合同期還有三年半,這段時間李某明顯是在浪費時間。如果強行解除合同,所交的20萬元款項還能否要回?
研究了案情,我給出了如下分析:
1、雙方的關系,從《合同法》的角度看,應該是委託合同關系,依據法律規定,李某有單方解除合同的權利。
2、鑒於合同中對公司的義務約定無明確標准,且簽約以來公司也確實提供了一些培訓及推廣服務並錄制了一首單曲(雖然對相應服務的質量李某很不認可),只能盡量從合同目的等角度及合同的實際履行狀況,爭取認定公司違約並要求退賠,但無絕對把握。
3、對於已將付的20萬元費用,如不能認定公司構成違約,則應由公司舉證證明其實際支出,適當扣除合理費用,剩餘部分則應返還。
對此類藝人與經紀公司解約的糾紛,此前我通常會先發《律師函》與對方溝通,但這個案子鑒於對合同履行質量雙方的分歧比較大,且自行溝通時沖突比較激烈,所以只能直接起訴了。
3、判決結果
經過分析整理後,我代理李某向法院提起了訴訟,訴訟請求如下:
1、解除雙方簽訂的《經紀合同》;
2、退還原告交付的宣傳推廣費用18萬元(被告為原告以2萬元的價格購買單曲版權已經原告同意。)並賠償原告合同履行期間的生活費支出和預期收益損失8萬元。
3、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接到訴狀後,被告認為自己不存在違約行為,並為培養原告支出了大量費用,不同意解除合同,並提出,如果要解除合同,所交費用不應退還,還應由原告賠償給被告造成的損失。並向法院提供了《宣傳網頁》、培訓費用、場地租賃費用、製作的單曲、拍攝的照片等相關證據。但大多費用,並無正規的合同及正式發票。
一審法院經審理,作出判決:解除雙方簽訂的《經紀合同》,考慮到被告確實在合同期間為原告提供部分服務,有一定支出,法院酌情認定由被告退還原告12萬元費用。
一審判決後,雙方均不服,並各自提起了上訴。二審法院經審理,駁回了雙方的上訴請求,維持一審判決。
從結果上看,本案達到了原告的基本目的「解除合同、解放自己」,但在挽回損失方面並不讓人十分滿意,法院並未認定被告構成違約,這一點比較遺憾,由於缺乏明確的義務條款,本案主張被告違約的理由是從合同目的等內容中推定出來的,法院支持與否往往在兩可之間,沒被認定也有情可原。而且,法院酌情認定的經紀公司的合理支出偏高(當然,經紀公司認為認定的太少了),不過既然是酌情,有時就很難講道理了。
4、律師建議
總的來看,還是提醒有想走藝人道路的朋友注意這個問題,在選擇經紀公司、同經紀公司簽約時,要謹慎,要認真研究合同條款的含義,考慮清楚簽約的後果,把事情做在前頭,能避免很多損失和麻煩。
D. 蔣依依起訴馮小剛經紀公司,雙方到底有何糾紛
蔣依依和經紀公司之間存在合同糾紛,但是對方並不是馮小剛的經紀公司,蔣依依已經發文辟謠不喝烏龍茶,可見蔣依依起訴馮小剛經紀公司一事純屬烏龍,馮小剛已經從該公司退出,蔣依依起訴的是玖禾禧兆(天津)文化經紀有限公司,她與該經紀公司之間存在合同糾紛,至於具體是什麼合同糾紛我們就不得而知,粉絲們都希望蔣依依可以早日擺脫經紀公司的控制,這樣她也可以獲得更好的資源,對於蔣依依的演藝事業也會有更大的幫助。
對於一位正處於事業發展關鍵期的演員來說,這無疑是致命的打擊,這次的糾紛案對於蔣依依來說格外重要,但是對於公司來說可以說無關痛癢,最終的結果如何還要看法院的判處結果,我們也希望蔣依依可以早日回歸事業狀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