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黃山華商山莊案是否結案
根據樓主的提問,應該是一個詐騙案,判刑是必須的。但存款人就要受損失了,告誡人們遠離非法集資,不要貪小便宜,影響正常生活。
❷ 徽州文化園結案了,受騙的錢還有退嗎
如果當事人能夠有資金就需要返還騙取的錢財。
❸ 案件處理流程
法律分析:1.事件申報。發現人要在第一時間進行申報,從而為有力的處理贏得重要的時間機遇,在申報的時候也一定要選擇合適的機構。
2.事件判斷。對於事件進行一個先行的判斷,從而認清事件的屬性與嚴重程度,作為一個發現人,對於事件的信息掌握得比較的充分,這種判斷會起到關鍵的作用。
3.事件通知。把事情進行合適的通知,讓相關的處理機構來進行處理,一定要多多的掌握信息,讓通報的事情比較具體而詳實。
4.進行處理。如果發現人能夠進行一定的簡單處理,那麼可以立即進行處理,如果還需要一些外部的特殊處理,那麼一定要聯繫到相應的機構。
5.調查起因。事情處理結束之後一定要進行相關的調查,從而發現事情的起因,從而可以避免這一事情的繼續發生。
6.備案。對於事情的整個過程要進行一定的備案,從而可以在以後進行檢閱,去查詢事情的相關的信息。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零七條 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發現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應當按照管轄范圍,立案偵查。
第一百零九條 報案、控告、舉報可以用書面或者口頭提出。接受口頭報案、控告、舉報的工作人員,應當寫成筆錄,經宣讀無誤後,由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簽名或者蓋章。
❹ 證據不足的案件如何去處理能否被暫時結案
證據不足,怎麼結案的問題,分偵查階段、審查起訴階段、審判階段不同的三種情況。在偵查階段,依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在偵查過程中,發現不應對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撤銷案件;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應當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並且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檢察院。在審查起訴階段,對於二次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犯罪嫌疑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有本法第十五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不起訴的決定,應當公開宣布,並且將不起訴決定書送達被不起訴人和他的所在單位。如果被不起訴人在押,應當立即釋放。在審判階段,在人民法院宣告判決前,人民檢察院發現證據不足或證據發生變化,不符合起訴條件的,可以撤回起訴。
對於撤回起訴的案件,人民檢察院應當在撤回起訴後三十日以內作出不起訴決定。需要重新偵查的,應當在作出不起訴決定後將案卷材料退回公安機關,建議公安機關重新偵查並書面說明理由。
法律規定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三條
在偵查過程中,發現不應對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撤銷案件;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應當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並且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檢察院。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五條
對於二次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
犯罪嫌疑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有本法第十五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
❺ 徽州文化園結案了,受騙的錢還有退嗎追回多少,立案三年了,
沒有結果的事
❻ 娛樂場所出現刑事案件時文化部門應採取什麼處理辦法
文化行政部門有權對無證經營娛樂場所進行取締。
處罰應當依照《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第十四條第一款。
《娛樂場所管理條例》第四十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擅自從事娛樂場所經營活動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文化主管部門依法予以取締;公安部門在查處治安、刑事案件時,發現擅自從事娛樂場所經營活動的,應當依法予以取締。
2. 《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第十七條許可審批部門查處本辦法第四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五)項規定的違法行為,應當依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罰;相關法律、法規對違法行為的處罰沒有規定的,許可審批部門應當依照本辦法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的規定處罰。
3.《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第十四條第一款 對於無照經營行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予以取締,沒收違法所得;觸犯刑律的,依照刑法關於非法經營罪、重大責任事故罪、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危險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並處2萬元以下的罰款;無照經營行為規模較大、社會危害嚴重的,並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無照經營行為危害人體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隱患、威脅公共安全、破壞環境資源的,沒收專門用於從事無照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材料、產品(商品)等財物,並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❼ 涉及案件但證據不足公安會如何處理
法律分析:1.人民法院在犯罪事實不清楚、證據不足的情況下作出判決的,被告人可以進行申訴或者申請抗訴,法院改判後犯罪記錄是會被撤銷的。
2.原審人民法院對於依照前款第三項規定發回重新審判的案件作出判決後,被告人提出上訴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作出判決或者裁定,不得再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三十六條 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不服第一審判決的上訴、抗訴案件,經過審理後,應當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原判決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的,應當裁定駁回上訴或者抗訴,維持原判;
(二)原判決認定事實沒有錯誤,但適用法律有錯誤,或者量刑不當的,應當改判;
(三)原判決事實不清楚或者證據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實後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銷原判,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
❽ 我父親以我女兒名義在黃山徽州文化園買了產權十分之一的房子...
根據雙方合同的相關約定,協商不成的,可以委託律師向法院起訴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