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對新聞出版機構及其新聞記者編發虛假新聞損害公共利益的,如何處罰
《關於嚴防虛假新聞報道的若干規定》 (一)新聞機構及其新聞記者違反本規定的,新聞出版行政部門視其情節輕重,可採取下列行政措施: 1.通報批評; 2.責令限期更正; 3.責令公開檢討; 4.責令新聞機構主要負責人引咎辭職。 (二)新聞記者編發虛假新聞損害國家利益、公共利益的或者發表失實報道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等問題的,由新聞出版行政部門依據《出版管理條例》、《新聞記者證管理辦法》等法規規章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依法吊銷其新聞記者證,並列入不良從業行為記錄,5年內不得從事新聞采編工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終身不得從事新聞采編工作。 (三)新聞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省級以上新聞出版行政部門依據《出版管理條例》、《新聞記者證管理辦法》等法規規章給予處罰,情節嚴重的依法給予停業整頓或者吊銷出版許可證: 1.刊播虛假新聞損害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發表失實報道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2.未按本規定建立健全並實施各項新聞采編管理制度的; 3.拒絕對已確認的虛假新聞報道發表道歉、更正的; 4.未盡到管理職責,致使本新聞機構從業人員違反有關法律規定,被新聞出版行政部門給予行政處罰的或者被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的。
⑵ 向那個部門投訴假記者,電話多少哈爾濱的
去省台,82898289
⑶ 怎樣識別假記者
一是核實記者身份。只要將來訪者的記者證號、單位名稱、記者姓名在中國記者網上查驗一下,就可以辨別真假。
二是如果沒有見到記者本人,那要看清楚傳真來的稿件有沒有蓋該媒體的公章。
三是不要輕易用稿件上指定的電話號碼和指定的記者聯系,可以直接在網上查找該報的辦公室號碼或其它的號碼,然後詢問有沒有某記者,再詢問到某真記者的號碼,與其聯系,這樣就可以弄個水落石出。如果是記者本人,但他要是勒索錢財的話,也可以向該單位或在中國記者網上舉報。
四是輕易不要直接跑到指定地方和假記者見面。有許多假冒記者的騙子都帶有黑社會性質,在指定一個地方和你見面後就暴露出本來面目,敲詐錢財,有可能讓你無法脫身。如果遇到此類情況最好和當地公安部門取得聯系,運用法律的手段保護自己。
⑷ 記者外出采訪都需要哪些證件光一個采訪證就可以亂采訪嗎記者都歸哪部門管
1、記者采訪須持記者證,記者證是記者從事新聞采編活動的唯一合法證件,由新聞出版總署依法統一印製並核發。
《新聞記者證管理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新聞記者證的申領、核發、使用和管理。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新聞采編活動,須持有新聞出版總署核發的新聞記者證。
第三條 新聞記者證是新聞記者職務身份的有效證明,是境內新聞記者從事新聞采編活動的唯一合法證件,由新聞出版總署依法統一印製並核發。
境內新聞機構使用統一樣式的新聞記者證。
2、無證記者屬假記者,假記者以采訪為名行敲詐之行,可由公安進行打擊。對只有采訪證但有工作單位的記者,由新聞出版署對其所在單位進行處理。
3、記者歸所屬媒體管理。
(4)文化部門如何查處假記者站擴展閱讀:
華夏時報允許無證記者采訪被罰
行政處罰決定書
新廣出函〔2018〕85號
華夏時報社:
經本機關依法查明:
你單位允許尚未領取新聞記者證的采編人員單獨從事新聞采訪活動。呂方銳等人於2017年3月到華夏時報社入職,從事采編工作,期間你單位沒有為其申領新聞記者證,並允許呂方銳單獨從事新聞采訪活動,采訪並發表《北京景區違建別墅後續:別墅已被完全拆除》等78篇新聞報道。
以上事實有以下證據為證:署名作者為呂方銳的報道,本機關對你單位李愛明、陳鋒、呂方銳等人的詢問筆錄等。
2018年3月1日,本機關向你單位送達《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新廣出函〔2018〕61號)。你單位在規定時間內未向本機關提出陳述和申辯。
你單位允許尚未領取新聞記者證的采編人員單獨從事新聞采訪活動,違反了《新聞記者證管理辦法》第十六條之規定。現依據《新聞記者證管理辦法》第三十六條第四項之規定,決定給予你單位警告,並處1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同時責令你單位立即糾正領取新聞記者證方面存在的問題。你單位須在接到本決定書後10個工作日內,憑繳款碼0000001800819511,通過中國工商銀行、中國農業銀行、中國銀行、中國建設銀行、交通銀行等銀行足額繳納罰款。
如你單位對本決定不服,可在接到本決定之日起60日內向本機關申請行政復議或六個月內向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起訴。行政復議和訴訟期間,本處罰決定不停止執行。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訴訟,也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本機關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
2018年3月20日
⑸ 中國法制觀察
如何識別假記者?一句話,凡是以新聞采訪為名要錢要物的,都可以稱為假記者,當事人都可以而且應該向公安、新聞出版等部門舉報
新聞出版總署令第29號 新聞出版總署2005年1月10日發布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適應報社開展新聞業務的需要,維護記者站的工作和管理秩序,根據國務院《出版管理條例》和《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報社記者站,是指報社根據新聞采訪需要在其登記地以外地區設立的從事采訪、組稿、通聯等新聞業務活動的派出機構。
報社記者站不具有法人資格。
第三條 報社記者站依照本辦法設立,可以依法從事與其報社業務范圍相一致的有關采訪、組稿、通聯等新聞業務活動。
第四條 報社記者站不得從事與新聞業務無關的其他活動,不得從事出版物發行、廣告、開辦經濟實體及其他經營活動,不得設立分支機構。
第五條 除記者站以外,報社不得以辦事處、通聯站、工作站等名義設立從事新聞業務活動的其他派出機構。
第二章 報社記者站的設立
第六條 經新聞出版總署批准設立並獲得報紙出版許可證,同時有新聞采訪業務的報社,根據其新聞采訪需要,可以申請設立記者站。教學輔導類報紙、文摘類報紙、高等學校校報等不得設立記者站。
第七條 中央和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各民主黨派,全國性社團組織及其直屬單位,國有特大型企業等單位主管的報社可以在省會城市和計劃單列城市設立記者站;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機關報社和省級單位主管的報社可以在本省所轄的地區(市、州、盟)設立記者站;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地區(市、州、盟)黨委機關報社,可以在本地區所轄的市、縣設立記者站。
本條所指報社可以在本條規定范圍內設立一家記者站。
第八條 設立報社記者站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符合本辦法第七條規定並確有采訪需要;
(二)報社具備有效管理記者站的條件和能力;
(三)記者站記者須是持有新聞出版總署核發的新聞記者證的報社專職人員;
(四)記者站有固定的辦公場所;
(五)記者站具有維持日常工作的資金來源;
(六)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九條 本辦法第七條第一款所列報社在省會城市和計劃單列城市設立記者站,須經設站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審批。確因特殊需要必須在規定范圍以外設站的,須向設站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特別申請,提出需要在設站地區進行長期采訪的充分理由,經審核批准後,方可設立。
國有特大型企業主管的企業報社,設站地點如有特殊要求,報社須向設站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特別申請,說明充分理由,經審核批准後,方可設立。
第十條 本規定第七條第二款、第三款所列報社在本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內設立記者站,須經設站地的地(市、州、盟)級新聞出版行政部門審核同意,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批准。確因特殊情況需要在規定范圍以外跨省設立記者站的,須向設站地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特別申請,提出需要在設站地區進行長期采訪的充分理由,經該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審核批准後,方可設立。
第十一條 報業集團或者擁有多家子報的報社可以該集團或者報社名義設站,其屬下報社不再單獨設站。
第十二條 報社設立記者站,須依據本辦法第九條、第十條的規定向新聞出版行政部門提交書面申請和有關材料。
書面申請的內容包括:
(一)設立記者站的理由;
(二)記者站的業務范圍、活動方式;
(三)報社對記者站的管理方式、管理制度和必要的保障條件及管理責任等。
有關材料包括:
(一)記者站人員簡況及其從業資格證明;
(二)報社出具的符合本辦法規定的記者站人員編制或者勞動聘用合同等證明文件;
(三)報社主管單位同意設立記者站的文件;
(四)記者站經費來源的有關證明;
(五)記者站辦公場所的有關證明等地新聞出版行政部門辦理登記注冊手續,填寫《記者站登記表》,領取《記者站登記證》。
登記機關對已登記注冊的記者站,應在注冊後20個工作日內在當地主要新聞媒介上予以公告。
第十四條 記者站的籌備組織或者人員擅自以該記者站名義對外進行公開活動的,審批機關經查證屬實,可以拒絕受理其設站申請。
第十五條 除本辦法第七條所列報社外,其他確有必要設立記者站的報社設立記者站,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按照本辦法從嚴審批。
第三章 管理和監督
第十六條 記者站的駐站記者人數不得超過5人。
記者站不得設在黨政機關。
黨政機關工作人員不得兼任記者站工作。
記者站的籌備組織或者人員不得以該記者站名義對外進行公開活動。
第十七條 記者站須接受所在地新聞出版行政部門的指導、監督和管理。
第十八條 新聞出版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報社記者站的監督管理。
新聞出版行政部門發現報社記者站已不具備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任何條件,應當責令報社在一個月內改正;報社在一個月內未改正的,由批准設立該記者站的新聞出版行政部門撤銷該記者站。
第十九條 經批准設立的記者站須在登記後的三個月內正式掛牌並開展活動,否則由登記機關注銷其登記並報審批機關備案。
第二十條 報社終止其記者站業務活動,應及時向審批登記機關提交書面報告,並辦理注銷登記手續。未辦理手續的,審批機關可拒絕受理該報社重新設立記者站的申請。
第二十一條 《記者站登記表》的登記項目發生變更,記者站應在15個工作日內持有關證明文件到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不按時辦理變更登記手續的,登記機關不予通過其年度審核。
第二十二條 《記者站登記證》的有效期及換發時間,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規定。
第二十三條 記者站年度審核每年一次,具體時間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規定。
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須將本地記者站年度審核情況及時報新聞出版總署備案。
第二十四條 記者站年度審核由記者站登記機關負責。記者站須在規定時間內接受年度審核。
年度審核的內容包括:
(一)記者站登記項目;
(二)報社提交的記者站工作評估報告;
(三)記者站有無違法情況;
(四)記者站記者采編從業資格條件;
(五)其他有關材料。
第二十五條 登記機關在年度審核中發現記者站存在違法行為,應責令其立即改正;對違法情節嚴重的,其年度審核不予通過。
記者站未通過年度審核的,由登記機關注銷登記,並報審批機關備案。
第二十六條 記者站因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被新聞出版行政部門依法撤銷的,須辦理注銷登記手續,交回《記者站登記證》。
記者站注銷登記後,登記機關應於20個工作日內在當地主要新聞媒介上予以公告。
第二十七條 報社對其記者站應履行管理職責,監督其記者站依法開展活動。對記者站的違法行為,須及時向記者站所在地新聞出版行政部門報告,並依法對記者站的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
第四章 罰則
第二十八條 報社未經批准擅自設立記者站或者類似記者站的辦事處、通聯站、工作站等機構的,其他組織或者個人擅自設立記者站或者類似記者站的辦事處、通聯站、工作站等機構或者假冒、盜用記者站名義進行活動的,由新聞出版行政部門予以取締,給予3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九條 報社記者站駐站記者超過本辦法規定人數以及將記者站設在或者變相設在黨政機關的,由記者站所在地新聞出版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予2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條 記者站從事發行、廣告、開辦經濟實體以及其他經營活動的,由所在地新聞出版行政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給予警告,並處3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由登記機關注銷其登記。
第三十一條 記者站擅自設立分支機構的,由所在地新聞出版行政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給予警告,並處2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由登記機關注銷其登記。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二條 本規定所稱《記者站登記表》、《記者站登記證》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統一印製。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1992年3月2日新聞出版署頒布的《報社記者站管理暫行辦法》同時廢止,本辦法生效前頒布的與本辦法不一致的其他規定同時不再執行。
《新聞記者證管理辦法》已經2004年 12月9日新聞出版總署第4次署務會通過,現予公布,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新聞出版總署署長 石宗源
二○○五年一月十日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新聞記者證發放、使用及管理,保障新聞記者的正常采訪活動,維護新聞記者和社會公眾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全國新聞機構使用統一樣式的記者證,證件名稱為新聞記者證。
新聞記者證是我國新聞機構的新聞采編人員從事新聞采訪活動使用的有效工作身份證件,由新聞出版總署統一印製並核發。
第三條 新聞記者證由新聞出版總署統一編號,並加蓋新聞出版總署印章、新聞記者證核發專用章、新聞記者證年度審核專用章和本新聞機構鋼印方為有效。
其他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製作、仿製新聞記者證,不得製作、發放專供采訪使用的其它正式證件。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新聞機構,是指經國家有關行政部門批准獲得出版許可證的報紙和新聞性期刊出版單位以及通訊社、廣播電台、電視台、新聞電影製片廠等具有新聞采編業務的單位。其中,報紙、新聞性期刊的出版單位由新聞出版總署認定;廣播、電視新聞機構的認定,以國家廣播電影電視總局的有關批准文件為依據。
第二章 審核與發放
第五條 新聞出版總署負責全國新聞記者證的核發工作。
第六條 中央單位所辦新聞機構經主管部門審核所屬新聞機構采編人員資格條件後,向新聞出版總署申報、領取新聞記者證。
第七條 省和省以下單位所辦新聞機構經主管部門審核所屬新聞采編人員資格條件後,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申報、領取新聞記者證,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向新聞出版總署備案。
第八條 記者站的新聞采編人員資格條件由設立該記者站的新聞機構審核,主管部門同意,並經記者站登記地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核准,由設立記者站的新聞機構分別向新聞出版總署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申報、領取新聞記者證。
第九條 解放軍總政治部宣傳部新聞出版局負責解放軍和武警部隊(不含邊防、消防、警衛部隊)新聞機構記者證的審核發放工作,並向新聞出版總署備案。
第十條 除解放軍和武警部隊(不含邊防、消防、警衛部隊)系統外,新聞記者證申請、審核和發放工作統一通過新聞出版總署的「全國新聞記者證管理及核驗網路系統」進行。
第十一條 新聞機構中發給新聞記者證的人員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新聞工作者職業道德;
(二)具備大學專科以上學歷和經國務院有關部門認定的新聞采編從業資格;
(三)在新聞機構編制內從事新聞采編工作的人員,或者經新聞機構正式聘用從事新聞采編工作且連續聘用時間已達一年以上的非編制內人員。
本條所稱「經新聞機構正式聘用」,是指新聞采編人員與其所在新聞機構簽有聘用合同。
第十二條 下列人員不發新聞記者證:
(一)新聞機構中黨務、行政、後勤、經營、廣告、工程技術等非采編崗位的工作人員;
(二)新聞機構以外的工作人員,包括為新聞單位提供稿件或節目的通訊員、特約撰稿人、特約記者,專職或兼職為新聞機構采編新聞稿件的其他人員;
(三)教學輔導類報紙、高等學校校報工作人員;
(四)受過刑事處罰的人員。
第三章 使用與更換
第十三條 新聞采編人員從事新聞采訪工作必須持有新聞記者證,並應在新聞采訪中主動向采訪對象出示。
新聞記者證持有者從事新聞采訪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第十四條 新聞記者證不得用於以下活動:
(一)經營性活動;
(二)非職務行為;
(三)違反法律規定的活動;
(四)違反新聞職業道德的活動。
第十五條 新聞記者證只限本人使用,不得轉借或者塗改。
第十六條 新聞記者證每五年統一換發一次。新聞記者證換發的具體辦法由新聞出版總署另行制定。
新聞機構中編制內的新聞采編人員的新聞記者證有效期為五年。經新聞機構正式聘用的非編制內新聞采編人員的新聞記者證有效期與其聘用合同期相同。 第十七條 新聞記者證實行年度審核制度。新聞記者證年度審核辦法由新聞出版總署另行制定。
未通過年度審核的新聞記者證,由發證機關注銷,不得繼續使用。
第十八條 新聞記者證持有者離開本新聞機構或者采編崗位,新聞機構應及時收回其新聞記者證,並立即向發證機關辦理注銷手續。
第十九條 新聞記者證因污損、殘破等各種原因無法繼續使用,由新聞機構持原證到發證機關更換新證,原新聞記者證編號同時作廢。
第二十條 新聞記者證因遺失需要補領的,由新聞機構在適當媒體上公告一周後,到發證機關申請補領新證,原新聞記者證編號同時作廢。
第二十一條 新聞機構因工作需要補領新聞記者證,按照本辦法第二章辦理。
第二十二條 新聞機構撤銷,其申領的新聞記者證同時作廢。該新聞機構的主管單位負責收回作廢的新聞記者證,交由發證機關注銷。
第二十三條 采訪國內、國際重大活動,活動主辦單位製作的一次性臨時采訪證件必須隨新聞記者證一同使用。
第四章 監管與責任
第二十四條 新聞出版總署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負責對新聞機構的新聞記者證發放、使用和年度審核進行監督管理。
第二十五條 新聞機構的主管單位應履行對所屬新聞機構新聞記者證的申領審核和規范使用的管理責任,依法對違反本辦法的新聞機構、新聞采編人員進行處理,對情節嚴重的,向發證機關申請注銷其新聞記者證。
第二十六條 新聞機構應履行對所屬新聞采編人員資格條件審核及新聞記者證申請、發放、使用和管理責任,並對新聞記者證持有者的采訪活動進行監督管理。
新聞機構對其所屬新聞記者證持有者違法違紀行為的舉報,應及時組織調查處理,對情節嚴重的,應向發證機關申請注銷新聞記者證。
新聞機構解除與所屬采編人員勞動關系,未及時到發證機關辦理新聞記者證注銷手續的,承擔由此產生的法律後果。
新聞機構未按新聞出版總署或者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規定進行新聞記者證年度審核的,由發證機關注銷其全部新聞記者證。
第二十七條 新聞機構應在其所屬媒體上公布「全國新聞記者證管理及核驗網路系統」的網址,方便社會公眾查驗新聞記者證,並接受監督。
第二十八條 新聞記者證持有者應遵守有關法律規定和新聞職業道德,不得以新聞報道為名從事有償新聞、強拉廣告或者向采訪對象索取不正當利益。
第二十九條 被采訪者以及社會公眾可以對新聞記者證持有者的新聞采訪活動予以監督,可以通過「全國新聞記者證管理及核驗網路系統」驗明新聞記者證真偽,並對新聞記者證持有者的違法違紀行為予以舉報。
第三十條 新聞機構、新聞采編人員違反本辦法,由新聞出版總署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予以警告,情節嚴重的,注銷新聞記者證。
新聞機構擅自擴大新聞記者證發放范圍、私自仿製或者使用無效記者證的,由新聞出版總署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責令其改正,給予3萬元以下的罰款,並建議其主管單位給予其主管負責入黨紀政紀處分。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本辦法生效前頒布的與本辦法不一致的其他規定同時不再執
信息產業部令第17號 新聞出版總署 信息產業部2002年6月27日發布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互聯網出版活動的管理,保障互聯網出版機構的合法權益,促進我國互聯網出版事業健康、有序地發展,根據《出版管理條例》和《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從事互聯網出版活動應當遵守憲法和有關法律、法規,堅持為人民服務、為社會主義服務的方向,傳播和積累一切有益於提高民族素質、推動經濟發展、促進社會進步的思想道德、科學技術和文化知識,豐富人民的精神生活。
第三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互聯網出版活動,適用本規定。
第四條 新聞出版總署負責監督管理全國互聯網出版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制定全國互聯網出版規劃,並組織實施;
(二)制定互聯網出版管理的方針、政策和規章;
(三)制定全國互聯網出版機構總量、結構和布局的規劃,並組織實施;
(四)對互聯網出版機構實行前置審批;
(五)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對互聯網出版內容實施監管,對違反國家出版法規的行為實施處罰。
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互聯網出版的日常管理工作,對本行政區域內申請從事互聯網出版業務者進行審核,對本行政區域內違反國家出版法規的行為實施處罰。
第五條 本規定所稱互聯網出版,是指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將自己創作或他人創作的作品經過選擇和編輯加工,登載在互聯網上或者通過互聯網發送到用戶端,供公眾瀏覽、閱讀、使用或者下載的在線傳播行為。其作品主要包括:
(一)已正式出版的圖書、報紙、期刊、音像製品、電子出版物等出版物內容或者在其他媒體上公開發表的作品;
(二)經過編輯加工的文學、藝術和自然科學、社會科學、工程技術等方面的作品。
本規定所稱互聯網出版機構,是指經新聞出版行政部門和電信管理機構批准,從事互聯網出版業務的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
第二章 行政審批與監督管理
第六條 從事互聯網出版活動,必須經過批准。未經批准,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開展互聯網出版活動。
互聯網出版機構依法從事互聯網出版活動,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干擾、阻止和破壞。
第七條 從事互聯網出版業務,除符合《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規定的條件以外,還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有確定的出版范圍;
(二)有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章程;
(三)有必要的編輯出版機構和專業人員;
(四)有適應出版業務需要的資金、設備和場所。
第八條 申請從事互聯網出版業務,應當由主辦者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提出申請,經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審核同意後,報新聞出版總署審批。
第九條 申請從事互聯網出版業務,應提交以下材料:
(一)新聞出版總署統一制發的《互聯網出版業務申請表》;
(二)機構章程;
(三)資金來源、數額及其信用證明;
(四)主要負責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及主要編輯、技術人員的專業職稱證明和身份證明;
(五)工作場所使用證明。
第十條 新聞出版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60日內,做出批准或者不批準的決定,並由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書面通知主辦者;不批準的,應當說明理由。
第十一條 互聯網出版業務經批准後,主辦者應當持新聞出版行政部門的批准文件到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辦理相關手續。
第三章 互聯網出版機構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二條 互聯網出版機構,應當在其網站主頁上標明新聞出版行政部門批准文號。
第十三條互聯網出版機構改變名稱、主辦者,合並或者分立,應當依據本規定第八條、第九條的規定辦理變更手續,並應持新聞出版行政部門的批准文件到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辦理相應的手續。
第十四條 互聯網出版機構終止互聯網出版業務,主辦者應當自終止互聯網出版業務之日起30日內到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辦理注銷手續,並報新聞出版總署備案。同時,到相關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辦理互聯網信息服務業務經營許可證的變更或注銷手續。
第十五條 互聯網出版機構自登記之日起滿180日未開展互聯網出版活動的,由原登記的新聞出版行政部門注銷登記,並向新聞出版總署備案。同時,向相關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通報。
第十六條 互聯網出版機構出版涉及國家安全、社會安定等方面的重大選題,應當依照重大選題備案的規定,報新聞出版總署備案。未經備案的重大選題,不得出版。
第十七條 互聯網出版不得載有以下內容:
(一)反對憲法確定的基本原則的;
(二)危害國家統一、主權和領土完整的;
(三)泄露國家秘密、危害國家安全或者損害國家榮譽和利益的;
(四)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破壞民族團結,或者侵害民族風俗、習慣的;
(五)宣揚邪教、迷信的;
(六)散布謠言,擾亂社會秩序,破壞社會穩定的;
(七)宣揚淫穢、賭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誹謗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
(九)危害社會公德或者民族優秀文化傳統的;
(十)有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規定禁止的其他內容的。
第十八條 條以未成年人為對象的互聯網出版內容不得含有誘發未成年人模仿違反社會公德的行為和違法犯罪的行為的內容,以及恐怖、殘酷等妨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內容。
第十九條 互聯網出版的內容不真實或不公正,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合法利益受到侵害的,互聯網出版機構應當公開更正,消除影響,並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第二十條 互聯網出版機構發現所登載或者發送的作品含有本規定第十七條、第十八條所列內容之一的,應當立即停止登載或者發送,保存有關記錄,並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報告並同時抄報新聞出版總署。
第二十一條 互聯網出版機構應當實行編輯責任制度,必須有專門的編輯人員對出版內容進行審查,保障互聯網出版內容的合法性。互聯網出版機構的編輯人員應當接受上崗前的培訓。
第二十二條 互聯網出版機構應當記錄備份所登載或者發送的作品內容及其時間、互聯網地址或者域名,記錄備份應當保存60日,並在國家有關部門依法查詢時,予以提供。
第二十三條 從事互聯網出版活動,應當遵守國家有關著作權的法律、法規,應當標明與所登載或者發送作品相關的著作權記錄。
第四章 罰 則
第二十四條 未經批准,擅自從事互聯網出版活動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或者新聞出版總署予以取締,沒收從事非法出版活動的主要設備、專用工具及違法所得,違法經營額1萬元以上的,並處違法經營額5倍以上10倍以下罰款;違法經營額不足1萬元的,並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規定第十二條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或者新聞出版總署予以警告,並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規定第十六條的,責令停止登載或者發送未經備案的重大選題作品,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或者新聞出版總署予以警告,並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限期停業整頓或者撤銷批准。
第二十七條 互聯網出版機構登載或者發送本規定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禁止內容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或者新聞出版總署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經營額1萬元以上的,並處違法經營額5倍以上10倍以下罰款;違法經營額不足1萬元的,並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限期停業整頓或者撤銷批准。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規定第二十二條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暫時關閉網站。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九條 本規定施行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已經從事互聯網出版活動的,應當自本規定施行之日起60日內依據本規定第八條、第九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第三十條 本規定自2002年8月1日起施行。
⑹ 冒充記者采訪怎麼處理
法律分析: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假冒新聞記者從事新聞采訪活動的,可以沒收違法所得,給予警告,並處3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新聞記者證管理辦法》
第十七條 新聞機構非采編崗位工作人員、非新聞機構以及其他社會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假借新聞機構或者假冒新聞記者進行新聞采訪活動。
第三十七條 社會組織或者個人有以下行為之一的,由新聞出版行政部門聯合有關部門共同查處,沒收違法所得,給予警告,並處3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擅自製作、仿製、發放、銷售新聞記者證或者擅自製作、發放、銷售采訪證件的;
(二)假借新聞機構、假冒新聞記者從事新聞采訪活動的;
(三)以新聞采訪為名開展各類活動或者謀取利益的。
⑺ 掃黃打非的五項專項運動
」掃黃打非「的五項專項運動如下:
1、清源行動:打擊網上網下有害出版物和有害信息,鏟除製作傳播有害出版物、有害信息的源頭。
2、凈網行動:嚴厲打擊網上製作傳播淫穢色情信息,堅決查處違法違規的互聯網企業、機構和個人,倡導文明上網、綠色上網。
3、護苗行動:嚴厲打擊非法有害的少兒出版物,集中整治中小學校園周邊文化市場,保護青少年身心健康,打造綠色、健康的社會文化環境。
4、秋風行動:打擊假媒體、假記者站和假記者。清查各類非法報刊采編機構和非法互聯網報刊。打擊侵權盜版違法行為。嚴厲懲處利用非法學術性期刊或網站實施詐騙活動的行為。
5、固邊行動:打擊煽動民族分裂,破壞民族團結的出版。打擊煽動極端主義、恐怖主義思想的非法出版活動。打擊宣揚邪教、迷信等方面的出版物。
常見的非法出版物
1、未經批准擅自出版、印刷或者復制的出版物,盜用、假冒正式出版單位或者報紙、期刊名義及買賣書(刊、版)號出版的出版物。
2、盜印、盜制合法出版物而公開銷售的,偽稱根本不存在的出版單位或者報紙、期刊名稱出版的出版物。
3、公開發行的不署名出版單位或署名非出版單位的出版物。
4、未經新聞出版行政部門批準的內部資料性出版物和承印者以牟利為目的擅自加印、加制的出版物。
5、被明令解散的出版單位的成員擅自重印或以原單位名義出版的出版物。
⑻ 文化執法一般會查什麼
文化市場綜合執法局為行政支持類事業單位,財政全額撥款,正縣級規格,直屬市政府領導,市政府授權負責全市文化市場綜合執法工作。
文化市場綜合執法局的具體職責和主要任務是:查處演出和娛樂、網吧及互聯網上網服務、電子游戲、美術品銷售、文物經營等活動中的違法行為,查處圖書、報紙、期刊、音像製品、電子出版物、網路出版、計算機軟體等方面的違法違規出版活動和印刷、復制、出版物發行中的違法違規經營活動,查處違法安裝和設置衛星電視接收設施,管理違法接收、傳送和播放電影電視,監督查處廣播電視廣告經營活動違法行為,查處盜版侵權行為等。文化市場綜合執法的目的:
構建文化市場綜合執法公信力的目的在於提升文化執法機關的整體效能,建立統一、規范、高效的文化市場管理體制和運行機制,達到「依法執法、公正執法、廉潔執法、文明執法」的法律效果和群眾滿意的社會效果。
文化市場綜合執法局主要職責介紹:
(一)貫徹執行黨和國家有關文化市場管理工作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研究擬訂全市文化市場綜合執法工作的規范性文件和總體規劃,並組織實施。
(二)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規定,行使文化市場管理的行政處罰權。
(三)組織協調文化市場跨縣市區的綜合執法和重大違法案件的查處,組織全市性的文化市場綜合執法專項整治行動。
(四)負責對縣市區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的指導和監督;負責對全市文化市場執法人員的業務培訓。
(五)負責全市文化市場執法隊伍的日常督察工作,組織實施行政執法責任制及執法錯案追究辦法等規定;對下級處罰不當和應作為而不作為的事項進行糾正或直接處理。
(六)負責對文化市場及文化市場生產經營活動違法行為投訴、舉報的受理和查處工作;受理行政相對人對縣市區文化市場綜合執法行政行為的行政復議工作。
(七)承擔市「掃黃打非」工作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
(八)負責本局的安全生產監管和維護穩定工作。
(九)承辦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法律依據:
《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條例》
第二十八條 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塗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轉讓《網路文化經營許可證》,觸犯刑律的,依照刑法關於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由文化行政部門吊銷《網路文化經營許可證》,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經營額5000元以上的,並處違法經營額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違法經營額不足5000元的,並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⑼ 結合掃黃打非基層站點工作職責,談談做了哪些工作
對轄區內文化市場及「掃黃打非」重點部位進行巡查;開展「掃黃打非」宣傳工作,包括「掃黃打非」知識、未成年人保護常識等。
「掃黃打非」工作站點應圍繞維護意識形態安全和文化安全的根本要求履行承擔好有關職責,及時發現、上報和抵制有害思想和文化在基層的傳播滲透。及時發現、上報並配合查處非法或違禁圖書、報刊、光碟以及印刷品、宣傳品的銷售傳播。及時發現、上報並配合查處非法或違禁出版物的編輯、製作、印刷、倉儲窩點。
及時發現、上報並配合打擊假媒體、假記者站、假記者以及新聞敲詐等活動。及時發現涉及本地區妨害青少年健康成長的網上信息和輿情,積極引導青少年文明上網。對轄區內文化市場及「掃黃打非」重點部位進行巡查。開展「掃黃打非」宣傳工作,包括「掃黃打非」知識、未成年人保護常識、專項行動進展、大案要案及打擊查處成效等。
(9)文化部門如何查處假記者站擴展閱讀:
掃黃打非基層站點工作的相關要求規定:
1、到2019年底基本建成,覆蓋鎮集中區、村(居),基本形成有辦公條件、有骨幹隊伍、有相關制度、有依託平台、有工作經費、有宣傳陣地的體制機制保障。
2、融合對接綜治平安建設、精神文明建設等平台,依託現有的基層綜治、文化服務管理等力量,按照「一崗多責、一專多能」要求,由鎮、村(居)網格化管理員、文化骨乾等承擔「掃黃打非」網格化監管工作,實現基層站點全覆蓋的目標。
⑽ 冒充記者構成什麼罪
假裝記者本身不涉及犯罪,主要看你的行為,如果你的行為觸犯法律,就違法了,比如涉及別人的隱私等。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假冒新聞記者從事新聞采訪活動的,可以沒收違法所得,給予警告,並處3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新聞機構非采編崗位工作人員、非新聞機構以及其他社會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假借新聞機構或者假冒新聞記者進行新聞采訪活動。
社會組織或者個人有以下行為之一的,由新聞出版行政部門聯合有關部門共同查處,沒收違法所得,給予警告,並處3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擅自製作、仿製、發放、銷售新聞記者證或者擅自製作、發放、銷售采訪證件的;假借新聞機構、假冒新聞記者從事新聞采訪活動的;以新聞采訪為名開展各類活動或者謀取利益的。
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詐騙案判刑多少年
1、詐騙案判刑多少年,需要根據詐騙金額進行確定。詐騙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條【詐騙罪】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第二百七十九條【招搖撞騙罪】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招搖撞騙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冒充人民警察招搖撞騙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