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隨州市歷史文化街區和歷史建築保護條例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加強對歷史文化街區和歷史建築的保護,促進城市建設與歷史文化保護的協調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歷史文化街區和歷史建築的確定、保護及管理,適用本條例。第三條歷史文化街區和歷史建築的保護管理,應當遵循科學規劃、保護為主、搶救優先、合理利用的原則。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歷史文化街區和歷史建築保護工作,將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提供經費保障,完善保護制度,落實保護責任。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本轄區內歷史文化街區和歷史建築日常巡查和現場保護等工作。
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協助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做好本轄區內歷史文化街區和歷史建築保護工作。第五條市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負責本市歷史文化街區和歷史建築的普查調查、申報確定、名錄管理,統籌協調全市歷史文化街區和歷史建築保護工作。縣(市、區)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歷史文化街區和歷史建築的日常保護和管理工作。
自然資源和規劃、文化和旅遊、城市管理執法、財政、生態環境、市場監管、應急管理、教育、民政、民族宗教事務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歷史文化街區和歷史建築的保護和管理工作。第六條本市設立歷史文化街區和歷史建築保護專家委員會(以下簡稱專家委員會),負責歷史文化街區和歷史建築的確定、保護、調整及撤銷等有關事項的論證和評審,為市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決策提供咨詢意見。專家委員會由規劃、土地、建築、文物、歷史、文化、法律、經濟、檔案等方面的專家組成,具體組成辦法和工作規則由市人民政府制定。第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設立歷史文化街區和歷史建築保護專項資金。來源包括:
(一)上級財政專項補助的資金;
(二)本級財政預算安排的資金;
(三)境內外單位、個人和其他組織的捐贈或者資助;
(四)國有歷史建築轉讓、出租等收益;
(五)其他依法籌集的資金。
歷史文化街區和歷史建築保護專項資金由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分別設立專門賬戶,專款專用,並接受監督。第八條鼓勵社會力量通過多種方式參與歷史文化街區和歷史建築保護工作。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可以對歷史文化街區和歷史建築的保護和管理提出合理的意見和建議,對破壞歷史文化街區和歷史建築的行為進行勸阻和舉報。
對在歷史文化街區和歷史建築保護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給予獎勵。第二章歷史文化街區和歷史建築的確定第九條建築集中成片、歷史遺存較為豐富、傳統格局和歷史文化風貌較為完整、真實反映隨州特定歷史時期地域文化的區域,可以依法確定為歷史文化街區。第十條建成五十年以上,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構)築物,可以確定為歷史建築:
(一)建築樣式、結構、材料、施工工藝或者工程技術具有建築藝術特色和科學研究價值的;
(二)反映隨州歷史文化和民俗傳統,具有時代特徵和地域特色的;
(三)作坊、商鋪、廠房、倉庫、碼頭、橋梁和水利工程設施等在本地經濟社會發展史上具有一定代表性的;
(四)與重大歷史事件、革命運動或者著名人物有關的;
(五)其他具有歷史、科學、藝術、社會價值,或者紀念、教育意義的。
建成三十年以上、不滿五十年,具有特殊歷史文化價值或者重要紀念、教育意義的建(構)築物,也可以確定為歷史建築。第十一條歷史文化街區的確定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會同自然資源和規劃、文化和旅遊等部門研究提出建議名單,並徵求所在地縣(市、區)人民政府和社會公眾的意見,經專家委員會評審後按照法定程序報請省人民政府批准。
歷史建築的確定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提出建議名單,並徵求文化和旅遊部門、建(構)築物所有權人、所在地縣(市、區)人民政府和社會公眾意見,經專家委員會評審後報市人民政府批准。第十二條經批准確定的歷史文化街區和歷史建築由市人民政府公布,並設立保護標志。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設置、移動、塗改或者損毀保護標志。
㈡ 四川省內歷史文化街區修繕方案哪個部門審批
四川省內歷史文化街區修繕方案由四川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審批。
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為省政府組成部門。貫徹執行國家住房和城鄉建設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研究擬定住房保障、城鄉規劃、工程建設、城市建設、村鎮建設、建築業、房屋裝飾裝修業、住宅與房地產業、勘察設計咨詢業、市政公用事業和風景名勝事業的有關地方性法規和規章草案,負責本系統、本部門依法行政工作,落實行政執法責任制。
歷史文化街區,是指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核定公布的保存文物特別豐富、歷史建築集中成片、能夠較完整和真實地體現傳統格局和歷史風貌,並具有一定規模的區域。
㈢ 福州市三坊七巷、朱紫坊歷史文化街區保護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了加強本市三坊七巷、朱紫坊歷史文化街區的保護與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及其實施條例、《福建省文物保護管理條例》、《福州市歷史文化名城保護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的三坊七巷歷史文化街區范圍是:東臨八一七路,西沿安泰河,南瀕安泰河,北至楊橋路。
朱紫坊歷史文化街區范圍是:東達津門路、法海路,南至學院里規劃路,西起八一七北路,北到安泰河。第三條歷史文化街區的保護與管理遵循"統一規劃、分步實施、有效保護、合理利用"的原則。第四條歷史文化街區范圍內下列具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歷史實物遺存均屬於歷史文化遺產:
(一)街區內傳統空間格局和坊巷結構;
(二)具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名人故居、古民居、紀念性建築物、宗教建築物等歷史實物遺存,包括古建築的各種裝飾裝修構件,如木構件:門、窗、戶、扇、木雕、燈杠、燈杠托、牌匾、楹聯、雀替、懸鍾等;石構件:碑刻、井圈、井蓋、天井石、廊檐石、柱礎等;泥(灰)塑、彩繪等;
(三)古河湖水系、古園林、摩崖題刻和古樹名木等;
(四)其他需要保護的歷史文化遺產。第五條歷史文化街區內的歷史文化遺產受國家法律保護,其所有者和使用者必須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第六條市城鄉規劃局應當會同市文物管理局制定歷史文化街區和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規劃,按照法定程序批准後實施。第七條區級以上(含)人民政府公布的文物保護單位和掛牌保護的名人故居、典型古建築,按照文物保護法律、法規進行保護管理。因特殊情況需要在其保護范圍內進行建設工程的,應當依法履行報批手續。第八條三坊七巷歷史文化街區內尚未公布為文物保護單位的131處古建築具有一定歷史、科學、藝術價值,現予公布(名單見附錄)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和本辦法進行保護管理。涉及這些古建築的建設項目的選址、定點應經市城鄉規劃局、市文物管理局批准,並在建設施工前報福州市人民政府備案。建設施工時要由市文物管理局等部門進行現場監督,保證文物的安全。
朱紫坊歷史文化街區內尚未公布為文物保護單位的古建築保護名單另行公布,並按第一款規定予以保護。第九條公民、非文物單位使用歷史文化街區內的古建築,使用人或使用單位應當與市或區文物行政管理部門簽訂《保護使用責任書》,負責古建築的保養、修繕和安全防範,接受文物行政管理部門的檢查、監督和指導。第十條本辦法第四條第二項規定的古建築各種裝飾裝修構件,亦屬於文物,受本辦法保護管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損毀,未經市城鄉規劃局、市文物管理局同意,不得拆除、倒賣。第十一條禁止一切破壞性使用古建築的行為。禁止未經批准對古建築進行改、擴建。
禁止在古建築范圍內進行違章搭蓋。在本辦法公布前擅自搭蓋的與古建築不相協調的建築物、構築物,由所在區人民政府組織限期整改、拆除。第十二條床、櫥、幾、桌、椅等古傢具均屬可移動文物,是古建築的有機組成部分。
鼓勵居民將古傢具等可移動文物和坊巷名人的字畫、書籍等捐贈或優先出售給文物部門。第十三條對歷史文化街區內的住戶實施搬遷前,負責拆遷的部門要在市或區文物行政管理部門的指導下,做好古建築的登記、記錄、測繪、攝影、攝像等前期工作,對所有的文物構件進行登記造冊,完成建檔工作,並及時將檔案材料移交指定部門。
對歷史文化街區內的住戶實施搬遷時,負責拆遷的部門要對古建築及其具有文物價值的建築構件和建築材料對照檔案進行清點、核對,並派人24小時值班直至修復工程啟動,防止建築構件和建築材料等被盜。所需費用列入搬遷工程預算。第十四條公安部門要加大對歷史文化街區的警力投入,加強打擊防範的力度。在歷史文化街區內的住戶實施搬遷過程中,公安部門要加強搬遷區域內的巡查,嚴厲打擊非法交易具有文物價值的建築構件和建築材料的行為。
公安、工商、海關等部門依法查獲和沒收的、經鑒定有文物價值的古建築構件和建築材料,應及時依法無償移交文物行政管理部門。第十五條歷史文化街區為本市消防安全重點單位。
公安消防部門應當強化消防工作監督管理,進行消防安全檢查。
歷史文化街區的有關居民委員會應當開展群眾性的消防工作,組織制定防火安全公約,進行消防安全檢查。歷史文化街區所在地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予以指導和監督。
古建築的所有者、使用者應負責古建築的消防安全,配備必要的消防設備和器材,並經常進行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