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南京打人案件應該服什麼法律責任
【案情回顧】一、魯某某應當承擔何種法律責任?從警情通報中,當我們知曉魯某某對幼兒園男童以及其年事已高的祖父動手,並致使其身心受到損傷,根據我們樸素的情感而言,有著不可容忍的違法性。對其負擔法律責任的分析,既是對魯某某魯莽行為的有效認識,也益於我們對類似行為形成理性認識,對日後遇到類似事件的處理有一定的評估。
(一)類似案件行為人可能負擔的行政責任通報中明確說明「刑事拘留」,是一種對於
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所採取的
臨時剝奪其人身自由的強制方法,即意味著魯某某被移送審查起訴幾乎是板上釘釘的事,已經
超越一般違法行為的范疇,涉嫌
犯罪行為。
當然,雖本案應不會再涉及行政責任,在類似事件中,對幼童及老年人的毆打可能涉嫌違反
《治安管理處罰法》而需要承擔行政責任。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43條
毆打他人的,或者
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一)結伙毆打、傷害他人的; (二)毆打、傷害殘疾人、孕婦、
不滿十四周歲的人或者六十周歲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毆打、傷害他人或者一次毆打、傷害多人的。
有如本案中,被掌摑男童可以推知尚在讀幼兒園,屬於不滿十四周歲的人,而祖父則系64周歲,屬於第43條加重處罰情形;在類似事件下,即便行為人認為自己「下手不重」,也可能需要承擔
「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的處罰。
(二)魯某某可能負擔的刑事責任如本案魯某某已被刑拘,同時結合警情通報,涉嫌的主要罪名是
故意傷害罪。
《刑法》第234條第1款 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祖父祖某某,「被魯某某推倒致腿部骨折」,結合《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標准》,推測祖某某的損傷程度。
《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標准》
重傷二級 四肢長骨骨折不癒合或者假關節形成;四肢長骨骨折並發慢性骨髓炎 輕傷一級 四肢長骨骨折畸形癒合e)四肢長骨粉碎性骨折或者兩處以上骨折。f)四肢長骨骨折累及關節面 輕傷二級 四肢長骨骨折;通常情形下,祖某某的骨折可能被認定為輕傷二級。
綜合評定下,行為人
魯某某,對幼童及祖某某進行
毆打,且導致祖某某的人身健康招致傷害,其腿部骨折可能被認定為
輕傷;同時,魯某某
明知自己的行為會造成損害祖某某身體健康的結果,而
希望或放任這種結果的發生。本案,魯某某也不存在違法阻卻事由及責任阻卻事由,故其可能成立
故意傷害罪,可能被判處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參考類似案例,魯某某存在造成他人輕傷的違法行為,若能
認罪認罰,並積極賠償,
爭取被害人的諒解,其刑期可能可以在
一年半以下。
相似案例(案例相似點:故意傷害;致他人腿部骨折)
「嚴雪峰故意傷害案」:被告人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
案例來源:嚴雪峰一審刑事判決書(2018)湘07刑初17號文書全文 (「王斌故意傷害案」:被告人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四個月,緩刑一年六個月。
案例來源:王斌故意傷害罪二審刑事判決書(2020)冀07刑終240號文書全文 (「易新明故意傷害案」:被告人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
案例來源:易新明故意傷害罪刑事二審刑事判決書(2021)湘06刑終192號文書全文 (三)魯某某可能負擔的民事責任
魯某某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可能在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或民事訴訟中。當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是否被提起並不取決於魯某某。兩種訴訟在賠償范圍上的主要差異,於本案中系是否需要承擔
精神損害賠償責任。
《民法典》第1179條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
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
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民法典》第1183條第1款 侵害自然人人身權益造成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
精神損害賠償。
《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一款前半句 被害人由於
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而遭受物質損失的,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根據《民法典》第1179條以及第1183條第1款,若單獨提起民事訴訟,祖某某可能可以主張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以及精神損害賠償。但若系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便不能涉及精神損害賠償。
預估賠償額在
萬余元。
二、遇到類似事件的處理方式?自己尚未為人父母,不敢妄自論斷合格的父母應該怎麼做,但從孩子的角度出發,無論是在幼兒園被戳破頭皮的男童,還是對方男童,都希望父母、老師能夠理性介入。
本案中,魯某某的處理方法顯然是錯誤的,且不談其被判刑後,將對個人職業以及孩子未來工作產生多少客觀的障礙,僅對當時的孩子而言,也是很糟糕的示範。對於幼兒園孩子,父母的行為往往是其主要模仿對象,而魯某某的此種睚眥必報的觀念,無疑在向孩子宣揚
同態報復的錯誤做法,讓孩子相信拳頭才是決定一切的。那麼,
揮向弱者的拳頭是否還將揮向更弱者?當然,若說小孩子不懂事雲雲,認為只是普通的玩鬧,也是不負責任的。幼兒園的孩子其已經開始形成模糊的是非觀念,
即便是過失傷害到他人,即便其不具有承擔責任的能力,也應該讓其知道此種行為的錯誤性,讓家長老師加強管護。許多校園的霸凌事件,又何嘗不是被施以「不懂事」的幌子而被輕視了呢?
小時候我在體育課不小心將實心球砸到了突然跑過的同學的腦袋,內疚感讓我每天痛苦萬分,而又不敢告訴父母,但當我的父母終於從因害怕愧疚在夜裡痛苦的我這知道了事情的經過,他們沒有指責,沒有打罵,只是立刻聯系了老師,問來了對方父母的聯系方式,並同他們約定了時間地點,拿著牛奶帶著我一起登門道歉,後來我和這位同學反倒成為了很好的朋友。此事之後,第一,當我發現真的承擔責任並沒有那麼可怕的時候,我變得更有責任感了;第二,家長的態度能影響孩子的許多處事方式。
對於此類事件,我覺得父母,尤其是傷人者的父母,若孩子有故意傷害他人的可能,則應當在學校,在老師見證的情況下,向受傷害的孩子及父母道歉,進行應有的賠償;若孩子可能是無心之失,也應當即時公開或私下向對方補償並表示遷移。至於受害方的孩子家長,也應當更為的寬容一些,孩子間的摩擦沖突,並不是「不懂事」這么無關痛癢,但也不是什麼你死我活的反目成仇,
在父母和老師的幫助下,可以解決沖突帶來的一時傷害,孩子也應當被給予空間、自由和尊嚴,去嘗試建立長期友好的同學關系。
但不排除遇到蠻橫無理的父母,又遇上不負責任的校方,受害方父母要做的,不是展示你孩子打我孩子,我就打你孩子的「強凌弱」的同樣霸道蠻橫的舉動,而是讓孩子明白現代社會維護自身權益的正當途徑,不過此時的問題已經不是孩子與孩子的摩擦沖突了,而是受害方父母為自己的孩子向不負責任的監護人,學校所主張權利的問題了,不排除尋求法律的幫助。
《民法典》第1201條 【在教育機構內第三人侵權時的責任分擔】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管理職責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承擔補充責任後,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魯某某會因自己的沖動行為付出相應的代價,但後續孩子情緒的安撫,幼兒園被戳破頭皮的孩子的安撫、賠償、心理疏導等問題,同樣值得我們的關注,希望有關單位能及時完善相關工作。
2. 誰知道這首歌 等到夏天走了秋天來了 愛情結了果 等到秋風涼了葉子黃了 誰比我執著
龐龍 -《愛情果》
藝人名稱:龐龍
專輯名稱:愛情果
發 行 商:鳥人文化
發行日期:2006年09月11日
唱片介紹
龐龍新專輯《愛情果》9月11日上市,該專輯距離上張專輯《你是我的玫瑰花》的正式發行整整一年。從專輯《兩只蝴蝶》開始,龐龍保持著每年一張專輯的發片率,從不滯後,在內地男歌手中已屬罕見。一向以平易近人形象深獲各年齡層聽眾喜愛的龐龍,依舊延續自己平實的音樂風格。龐龍在手機音樂下載上打下的雄厚基礎,給了他如虎添翼的保障,新專輯在多方優勢的匯集下將帶給歌迷一個更大的驚喜。《愛情果》是龐龍今年的重頭戲,媒體也認為,《愛情果》可以算是龐龍穩居銷售天王之位後,具有里程碑性質的專輯。
在新專輯《愛情果》大碟里,龐龍又完成了一次人格魅力的精神傳播,《小眼睛的姑娘》的詼諧與灑脫、《男人》的自強與執著、《我們的初戀》的深情與溫暖,不但塑造了龐龍鮮明的音樂形象,更釋放出感人的個性魅力。而最近正在全國各大電台打榜的新歌《男人》,是一首非常有故事的勵志歌曲,由嚴雪峰創作、夏英峰編曲。它與一般的勵志歌曲不一樣,不稚嫩但不失激情,濃烈的平民色彩、上口的旋律,被經歷滄桑又親和的成年男子娓娓道出。值得一提的是,《男人》的作者嚴雪峰、編曲夏英峰都是在流行音樂界自強不息的殘疾音樂人,這也是這首作品的獨特之處。據了解,8年前在北京漂泊的龐龍認識了來自東北的殘疾朋友嚴雪峰,他為龐龍寫了第一首屬於龐龍自己的歌《因為我和你一樣》,當時經濟拮據的龐龍無力給嚴雪峰稿費,直到第一張專輯出版後的2002年才付給他。而另一位合作者夏英峰也是一個殘疾的音樂人,眼睛看不見。從第二張專輯中的《家在東北》,第三張專輯中的《我要抱著你》,到新專輯中的《寶貝》,龐龍信任著夏英峰的創作和製作,夏英峰也始終敬業到忘我的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