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現狀及如何保護
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現狀是怎樣的?關於這一問題,找法網小編整理了以下相關資料供您參考,下面跟著小編一起來了解下。
一、非物質文化遺產
根據聯合國教科文組織的《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約》定義:非物質文化遺產(intangibleculturalheritage)指被各群體、團體、有時為個人所視為其文化遺產的各種實踐、表演、表現形式、知識體系和技能及其有關的工具、實物、工藝品和文化場所。
各個群體和團體隨著其所處環境、與自然界的相互關系和歷史條件的變化不斷使這種代代相傳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得到創新,同時使他們自己具有一種認同感和歷史感,從而促進了文化多樣性和激發人類的創造力。公約所定義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包括以下方面:1、口頭傳統和表現形式,包括作為非物質文化遺產媒介的語言;2、表演藝術;3、社會實踐、儀式、節慶活動;4、有關自然界和宇宙的知識和實踐;5、傳統手工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規定:非物質文化遺產是指各族人民世代相傳並視為其文化遺產組成部分的各種傳統文化表現形式,以及與傳統文化表現形式相關的實物和場所。包括:(一)傳統口頭文學以及作為其載體的語言;(二)傳統美術、(梅花篆字)書法、音樂、舞蹈、戲劇、曲藝和雜技;(三)傳統技藝、醫葯和歷法;(四)傳統禮儀、節慶等民俗;(五)傳統體育和游藝;(六)其他非物質文化遺產。屬於非物質文化遺產組成部分的實物和場所,凡屬文物的,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的有關規定。
二、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現狀是怎樣的
1、發展現狀
截至2013年12月,中國入選聯合國教科文組織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項目總數已達37項,成為世界上入選「非遺」項目最多的國家。
2017年12月7日,教科文組織世界遺產委員會在韓國濟州島召開的會議上,義大利南部負有盛名的那不勒斯披薩製作(Neapolitanpizza-making)被聯合國世界遺產委員會評選為人類「非物質文化遺產」。[2]
2、節日展會
文化遺產日
中國是一個多民族的國家,悠久的歷史和燦爛的古代文明為中華民族留下了極其豐富的文化遺產。我國政府歷來高度重視文化遺產保護工作,在全社會的共同努力下,文化遺產保護工作取得了顯著成效。當前,隨著經濟的全球化和社會的現代化,我國文化遺產生存環境漸趨惡化,保護現狀堪憂。為進一步加強我國文化遺產保護,繼承和弘揚中華民族優秀傳統文化,推進社會主義先進文化建設,國務院決定從2006年起,每年六月的第二個星期六為我國的「文化遺產日」。
每年六月的第二個星期六,定為「文化遺產日」。至此,我國已經有了「文化遺產日」、「文化遺產標志」和「文化遺產保護公益歌曲」,對於增強全體民眾的文化遺產保護意識將會起到十分積極的促進作用。
非物質文化遺產蒙古族長調民歌
《通知》說,文化遺產包括物質類和非物質類。物質類包括:古遺址、古墓葬、古建築、石窟寺、石刻、壁畫等不可移動文物,歷史上重要實物、藝術品、文獻、手稿、等可移動文物;以及歷史文化名城、名街區、名村鎮。非物質類包括:口頭傳統、民俗活動和禮儀節慶、傳統手工藝等以及與此相關的文化空間。政府希望通過設立「文化遺產日」,使文化遺產保護得到全面加強。到2010年,初步建立比較完備的文化遺產保護制度,文化遺產保護狀況得到明顯改善。到2015年,基本形成較為完善的文化遺產保護體系,具有歷史、文化和科學價值的文化遺產得到全面有效保護;保護文化遺產深入人心,成為全社會的自覺行動。全國「文化遺產日」並沒有像人們預想的那樣,選在農歷五月初五端午節,而是確定在沒有任何特殊意義的6月的第二個星期六,這樣做旨在使這個「文化遺產日」具有更為廣泛的代表性。
B. 歷史文化遺產保護的問題
額···不知道對不對。
一、我國歷史文化遺產保護面臨的尷尬
(一)我國法律對歷史文化遺產保護不力
為加強國際間合作,以保護全人類的文化遺產,國際上有許多已經生效的關於保護世界文化遺產的國際公約。目前我國政府已批准加入的國際公約有三個:
《關於禁止和防止非法進出口文化財產和非法轉讓所有權的方法的公約》;
《保護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公約》;
《國際統一私法協會關於被盜或者非法出口文物的公約》。
根據《保護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公約》的規定,屬於以下各類內容之一者,可列為文化遺產:
1、文物:從歷史、藝術或科學角度看,具有突出、普遍價值的建築物、雕刻和繪畫,具有考古意義的成分或結構,銘文、洞穴、住區及各類文物的綜合體;
2、建築群:從歷史、藝術或科學角度看,因其建築的形式、同一性及其在景觀中的地位,具有突出、普遍價值的單獨或相互聯系的建築群;
3、遺址:從歷史、美學、人種學或人類學角度看,具有突出、普遍價值的人造工程或人與自然的共同傑作以及考古遺址地帶。
[2] 我國《憲法》第22條第2款規定「國家保護名勝古跡、珍貴文物和其他重要歷史文化遺產。」這使「歷史文化遺產」的法律保護具有了憲法依據。但是,究竟何為「歷史文化遺產」、其定義和內涵如何、怎樣對其進行專門保護等一系列問題,無論是我國綜合性環境基本法,還是環境保護單行法,都未對此進行明確規定。《環境保護法》第17條「各級人民政府對具有代表性的各種類型的自然生態系統區域,珍稀、瀕危的野生動植物自然分布區域,重要的水源涵養區域,具有重大科學文化價值的地址構造、著名溶洞和化石分布區、冰川、火山、溫泉等自然遺跡、以及人文遺跡、古樹名木,應當採取措施加以保護,嚴禁破壞。」其中的「人文遺跡」是「歷史文化遺產」的唯一依據了。而其他諸如《文物保護法》、《文物保護法實施細則》、《風景名勝區管理暫行條例》、《城市規劃法》以及《城鄉建設環境保護部關於加強歷史文化名城規劃工作的通知》等用來進行「歷史文化遺產」的保護依據顯然是片面的。而且歷史文化遺產實際上除了物質文化遺產以外,還包含非物質文化遺產。此外,我國《刑法》第324條至第329條「妨害文物管理罪」一節,其中提到「珍貴文物、名勝古跡、文化遺址、古墓葬」,並沒有完全涵蓋「歷史文化遺產」,而且關於「妨害文物管理」的提法過於片面。而且綜觀我國法律規定,對於歷史文化遺產相關管理部門的義務與責任的規定少有涉及,即使有規定,也很模糊。
由此可見,我國雖然積極致力於歷史文化遺產保護與國際接軌,但是缺少全國性的關於歷史文化遺產的專門性法律,而且關於各項歷史文化遺產針對性法規也很欠缺。一方面,國際條約的實施要通過國內法作支撐;另一方面,隨著歷史條件的變化,各種新的破壞因素和破壞手段層出不窮,如何用有效的法律手段來預防和控制歷史文化遺產的破壞和流失,都成為亟待解決的問題。
(二)科學技術水平低是制約歷史文化遺產保護的瓶頸
建國以來,中國出土了數萬件簡牘,由於缺乏有效的保護方法,絕大部分只能臨時浸泡在水裡,時間最長的已逾30年;明定陵出土的2000餘件珍貴文物,包括成批的絲織品和成箱的衣物,是明代紡織技術和製造工藝的精華,許多被認定為國家一級文物,但由於缺乏有效的保護手段,很多已經不復存在,現存的部分文物也瀕臨損毀;20世紀70年代發掘的馬王堆漢墓,除了保存完好的女屍以外,數量巨大、種類繁多的紡織品和竹簡帛書的學術價值極高。這些有機質文物多數國家一極品,出土時光亮新鮮,但出土後迅速氧化變色、變質、變形,造成了不可估量且無法挽回的損失;20世紀80年代發掘的四川三星堆器物坑,出土了大量精美文物,轟動海內外。其中數百件青銅器和數十根巨大的象牙,由於缺乏保護技術,象牙幾乎全部毀損,青銅器正在遭受有害銹的不斷侵蝕。[3]
科學水平的局限和人才隊伍的嚴重匱乏,大量考古遺跡、遺物出土,使有限的技術人員應接不暇;非科學的修復、發掘造成的毀損,時有發生。加上環境惡化、自然侵蝕和突發災害,因而丟失歷史信息,有損歷史文化遺產的價值。
科學監控和安全防範系統的嚴重滯後,也使非法交易誘發的盜掘古墓葬、盜竊乃至田野石刻、佛教造像等活動屢禁不止,造成無數國家歷史文化遺產被破壞和肢解,各類器物流失海外或被個人非法佔有。
三、堅持科學發展觀,實現我國歷史文化遺產的可持續發展
(一) 完善我國歷史文化遺產的立法,健全歷史文化遺產保護體系
鑒於我國歷史文化遺產的珍貴性以及遭破壞的嚴重性,對其進行嚴格保護及其必要。保護手段的第一個層面就是法律保障,其中立法是關鍵。
建議在《環境保護法》中出現明確的「歷史文化遺產」保護規定,並且必須盡快出台《歷史文化遺產保護法》。首先關於歷史文化遺產的定義要明確,可借鑒《保護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公約》中關於文化遺產的規定。歷史文化遺產包括有形和無形兩方面,主要指前者。有形歷史文化遺產包括可移動遺產和不可移動遺產。[10]其次要對歷史文化遺產的內容進行界定:
1、法定的各級重點文物保護單位以及雖未定級但確有價值的古建築、紀念建築物、名人故居、傳統民居、遺址遺跡以及反映城市發展階段的代表性建築物、構築物等以及周圍環境;
2、有歷史價值的風景名勝地;
3、較完整地體現出某一歷史時期風貌特色的地段或街區,古村、古鎮等;
4、能夠體現我國歷史上城市規劃成就及反映城市發展史的規劃格局、風貌特色的區域。[11]
《歷史文化遺產保護法》要把歷史文化遺產中各個要素考慮進去,總結其共同點,提煉適合總體的保護措施。可以用歸納的方法對整體進行總括性、原則性規定。比如說《文物保護法》中明確規定新時期文物工作方針為「保護為主、搶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強管理」,這個方針其實可以考慮作為《歷史文化遺產保護法》的基本方針,因為這是做好歷史文化遺產工作的必然要求和基本准則。在實際工作中,「保護」是核心和前提,「搶救」是當務之急,利用是最終目的,「管理」是關鍵和保證。由於歷史文化遺產所具有的共性特徵是不可再生、不可替代性,因此在任何時候、任何情況下都要堅持「保護為主」,把歷史文化遺產本體及其原生環境的保護放在主要位置,這是歷史文化遺產得以存在和發展的基礎。
在立法工作中,還有一個關鍵的問題就是明確規定歷史文化遺產的管理部門及其相應的職責。從國務院至各級人民政府,各級歷史文化遺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管理本行政區域內歷史文化遺產的開發、利用、監督、保護等管理工作。非經國務院授權的有關主管部門許可,不得進行開發利用等工作。具體的內容和程序也要有明確規定。同時,在責任承擔方面,民事、行政、刑事手段要同時並舉,對違反法律規定的單位和個人要追究責任,同時,管理部門本身由於瀆職等造成嚴重後果的也要追求其法律責任。
另外,考慮到各歷史文化遺產要素的特殊性,也可以採取具體針對各要素的單獨立法的形式。例如,針對歷史文化名城的保護,有專家提出應該制定《歷史文化風貌區和優秀歷史建築保護法》。歷史文化風貌區主要強調的是文化遺址周邊的環境保護,這個環境大的可以是一個城市,小的可以是一個城鎮、一個街區。
現在許多地方性法規已經出台,例如《西安歷史文化名城保護條例》、《北京歷史文化名城保護條例》等等。用法律手段來保護歷史文化遺產具有穩妥性和可操作性。需要注意的問題是,一定要注意立法的統一性,各個相關法律要注意彼此間橫向的聯系,要相互借鑒,還要避免相互沖突和矛盾;同時要盡量考慮實際中可能出現的新問題。
其次,歷史文化遺產的管理要分層次、分級別,按照歷史文化遺產的價值等級實行分級管理[12]:一方面,歷史文化遺產本身要分級別,可定級為一級、二級、三級等,對不同級別的歷史文化遺產要進行不同程度的保護和管理,對於高級別遺產,應向上集權,對於低級別的遺產,應向下放權;另一方面,管理機關要各司其職、各負其責,並且相互協作、相互監督。單一的政府管理體制,無法有效管理歷史文化遺產。需要特別強調的是,即使是被評為世界文化遺產,也不能掉以輕心。世界遺產公約有其一套底線,任何項目都不是「終身制」的,一旦我們保護不力,那麼他們將先進行「黃牌警告」,然後列入瀕危遺產項目,甚至可能因此被淘汰出局。歷史文化遺產的保護具有長期性。
然後,要以法規與標准進行管理。法規不僅要有制約作用,還要有指導、指引作用,既要規定不能怎麼做,還要指出應該怎麼做;同時,管理標准應該是可以操作的,不能過於模糊和概括。另外,歷史文化遺產已經不再單單是文化問題,經營問題、市場問題、非營利制度問題與經濟和社會發展統籌發展問題,均已成為現代的歷史文化遺產管理的主題。另外,對於歷史文化遺產的概念和保護的內容,也在不斷擴展和深化,所以我們也要注意歷史文化遺產保護的與時俱進。
在歷史文化遺產的保護規劃上,各地方、各有關部門應把歷史文化遺產保護納入當地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納入城鄉建設規劃、納入財政預算、納入體制改革、納入各級領導責任制。[13]同時,應該按照各地方的本土特色去保護歷史文化遺產,去補充和豐富歷史文化遺產事業。
最後,要把歷史文化遺產的保護與相關問題結合起來綜合考慮。比如,環境問題的惡化會不會對歷史文化遺產產生不良影響、人口的急劇膨脹會不會影響歷史文化遺產的完整保存、會不會因用地問題拆毀歷史文化遺產……相關問題解決得好,對歷史文化遺產的保護有促進作用。
(二) 把環境法的基本原則和主要制度貫徹在歷史文化遺產保護工作中
環境法的基本原則和主要制度涵蓋環境法的全部領域和調整的全部過程,在如今我國歷史文化遺產立法不完善、保護不力的情況下,援引環境法的基本原則和主要制度不僅是可能的,而且是十分必要的。
我國環境法的基本原則對歷史文化遺產保護具有指導意義:
1、協調發展原則
使歷史文化遺產的保護與經濟、社會持續發展相協調,處理好發展與保護的關系。一方面,歷史文化遺產本身就已經給我們創造了巨大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反過來,我們應該使用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來保護和發展歷史文化遺產,賦予祖先留下的豐富文化遺產以新的內涵,那就是完好保存的理念和措施,作為新的遺產代代相傳。「挖祖宗墓,吃子孫飯」的做法是萬萬不可取的。
正如聯合國教科文組織的官員說:「歷史文化遺產的意義就在於它們能激勵社會的全面發展。這不僅是保護,而且還是全社會進步的過程。」
2、預防為主原則
這要求我們在對歷史文化遺產進行開發和利用的時候,一定要把握一個「度」,適度開發、適度利用,糾正「最大限度」的錯誤觀念。「有限開放」和「限量游覽」在旅遊活動中比較可行,國外已經做得很好,我國現在也開始試點進行。要加強對歷史文化遺產的科學研究,什麼樣的行為會對其造成損害,何種損害是可以彌補的,何種損害是毀滅性的,做到研究走在開放前。我國對自然保護區進行保護的先進經驗可以借鑒。《自然保護區條例》規定,自然保護區可以分成核心區、緩沖區和實驗區,其中核心區是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進入,也不允許進入從事科學研究觀測活動的。歷史文化遺產也應根據具體情況進行分類和分級,有些是不適宜開放的,甚至是根本是不適宜開發的,因為現有的技術水平還達不到使之完整保存,那麼應該保持原狀;有些是只能有限開放的,多度開放行為會對其造成損害;還有些是可以完全開放的。「預防」是核心,圍繞著這個核心來進行保護。歷史文化遺產的另一大特點就是其真實性,是歷史遺留下來的,如果是仿古,那就稱不上是歷史文化遺產了。圓明園盛極一時的風貌我們已經無法領略,但是它現在的面貌起碼也真實地記載了歷史上其受到的劫難,我們就不必再枉費心機去修繕,保持現狀才是上策。
預防為主原則強調了事前規范,歷史文化遺產一旦遭到破壞,要恢復原狀往往比較困難,很多情況下,恢復所需付出的經濟和社會代價不僅比我們所取得的經濟利益要大,同時更比採取積極預防措施所付出的財力、物力大得多。
3、環境責任原則
凡利用歷史文化遺產者,都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承擔經濟補償的責任。一方面,歷史文化遺產的負責單位要繳納包括稅收等在內的費用;另一方面,在參觀旅遊活動中,遊客要購買門票。凡有權開發歷史文化遺產者,同時承擔保護歷史文化遺產的義務。這就要求相關部門定期對歷史文化遺產進行維護,並分析研究何種因素可能會對歷史文化遺產造成損害,同時積極採取措施預防損害發生。破壞者恢復主要指的是造成歷史文化遺產破壞的單位和個人,必須承擔將受到破壞的歷史文化遺產予以恢復和整治的法律責任。鑒於歷史文化遺產遭破壞的難恢復和不可恢復性,對於這種損害一般的單位和個人是無力恢復和治理的,這種情況下,比較可行的做法是對這些單位和個人處以罰款等,委託有能力的部門來進行恢復和治理。此條原則屬於事後救濟,由於其不經濟性以及後果的嚴重性,應盡量避免破壞情況的發生。此原則作為歷史文化遺產保護的最後一道防線,從制定規范到具體操作,一定要體現嚴厲性。一旦造成破壞,對破壞行為人要進行嚴厲的處罰。
4、公眾參與原則
首先要使公眾樹立歷史文化遺產主人翁意識,要真正關心歷史文化遺產的歷史及其內容,了解和掌握相關知識和保護常識,能夠自覺保護歷史文化遺產,教育工作要常抓不懈。然後要把這種意識上升到法律的高度。保障公民的歷史文化遺產知情權,要實行歷史文化遺產狀況公報制度,讓公眾了解歷史文化遺產遭破壞和受保護的現狀,認識到問題的嚴重性和緊迫性,增強保護歷史文化遺產的責任感,真正發揮其監督作用。政府的職能要與公眾的力量融合起來:一方面,建議就歷史文化遺產保護組建多學科專家參與的咨詢組織,作為政府的參謀;另一方面,政府部門要把保護歷史文化遺產的計劃方案告訴有關的群眾,考慮他們在生產生活中的需求,其實在許多情況下,群眾才是這方面的專家;然後群眾把他們的意見及建議反饋給政府,政府經多方衡量做出正確取捨。最後,對於一切對歷史文化遺產的破壞活動和對歷史文化遺產有重大潛在危險的活動,公眾有權利更有義務向相關部門進行檢舉和控告。要開通多種渠道使消息暢通,對於重大情報經確信的,對相關的單位或者個人進行獎勵,以發揮他們的積極性。
我國歷史文化遺產保護工作可以有重點地借鑒環境法的一些基本制度:
1、環境影響評價制度
這項制度屬於事前規范。在評價形式篩選上,建議各級主管部門對待歷史文化遺產的保護採取謹慎態度,除了對歷史文化遺產造成微弱影響的項目之外,一律採用環境影響報告書的形式,對評價報告的審批也應該嚴格化。對於可能會對歷史文化遺產造成不可修復的破壞的,堅決不予批准;對於可能造成損壞但是可能通過保護措施預防和恢復的,原則上可以批准。環境影響評價是法定程序,對於未經批准而動工的項目,應該由各相關部門齊抓共管,不給其可乘之機。另外,要責令其停工、補辦審批手續,還要對其採取罰款等措施。圓明園湖底防滲工程從2004年9月開工,至今仍沒有提交環境影響評價書。國家環保總局日前已經責令圓明園管理處限期提交環境影響報告。[14]
2、許可證制度
對從事可能造成歷史文化遺產不良影響活動的開發、建設或經營者,必須向歷史文化遺產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審查批准,發給許可證後才能從事該項活動。比如說,要在歷史文化遺址地拍攝電影、電視劇,首先劇組負責人要向歷史文化遺產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請,並且要附上審查必須的各種材料,比如劇本中需要利用歷史文化遺產的情節介紹,以及證明該行為不會對其造成破壞的理由,或者應用保護設備和措施等;主管部門可向專家組求證,也可以在報刊、網路上公布受理的申請,廣泛徵求各方面的意見,根據有關的法律或其他規定對申請進行審查,然後作出頒布或者拒發許可證的決定,與此同時,同意頒發許可證的,要告知持證人的相關義務、限制條件和注意事項,並且做出書面文件,雙方簽字生效。拒發許可證的,應當說明拒發理由,相對人不服的,可以進行復議。主管部門有義務對持證人執行許可證的情況進行隨時監督檢查,發現持證人違反許可證規定的義務或限制條件時,可以中止、吊銷許可證,並對其追究相應的法律責任。
3、環境事故報告制度
發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發事件,使歷史文化遺產受到或者可能受到破壞,事故或事件的當事人必須立即採取措施處理,及時向歷史文化遺產主管部門、當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相關部門報告,接受調查處理。這樣可以使政府和主管部門及時掌握歷史文化遺產破壞事故的情況,查明事故原因、確定危害程度,便於採取有效措施,防治事故蔓延和所造成的損害擴大;屬於人為原因造成的,要追究其法律責任。
(三) 加大對歷史文化遺產保護的投資力度,鼓勵相關科學研究
中國現代意義上的歷史文化遺產保護科學技術,幾乎全部移植於國外,不僅使用的范圍相當有限,舶來的技術尚缺乏本土化和科學驗證與評估等研究環節。保護科學和技術的顯著貧弱,遠遠不能應付數量巨大和門類眾多的歷史文化遺產保護需求。[15]
國家和政府的財政撥款應該是歷史文化遺產資金最主要的來源,應該加大對歷史文化遺產的投資力度;另外,相關的社會團體、民間組織以及個人投資的方式也應該積極鼓勵;建議制定稅收優惠政策、貸款優惠政策,發行獎券、彩票的形式來刺激歷史文化遺產的保護工作。
國家應該採取各種手段積極鼓勵歷史文化遺產保護的科學研究工作,對於有重要貢獻的單位和個人,予以獎勵。另外將科學研究成果轉化為現實操作方法的過程中,也要保證資金的供應。要利用系統工程研究方法,開展文化遺產保護發展戰略與相關政策研究;實施文化遺產的科學調查評估行動,全面掌握我國歷史文化遺產的資料;大力加強文化遺產保存與修復的基礎科學研究,實施關鍵技術攻關行動,推進傳統核心科技體系的科學化、現代化進程。對於一些新問題要做好防範工作,例如防止手機輻射對歷史文化遺產的影響。此外,還要實施監測與安全預警相關技術行動,以保護歷史文化遺產的安全。
(四)加強宣傳教育,提高全民素質,促進歷史文化遺產的可持續發展
首先要通過電視、廣播、報紙、網路等媒體不斷向公眾灌輸有關「歷史文化遺產」的相關知識,報道我國歷史文化遺產遭破壞和受保護的現狀,並且介紹國外的先進經驗和慘痛教訓。當地可根據自己的特色,著重強調本地歷史文化遺產的情況,不斷培養公眾參與的興趣。長遠地看,建議在小學、中學的教材中多編入一些介紹我國歷史文化遺產的相關知識,培養學生從小保護歷史文化遺產的觀念。亦可考慮用多種手段加強宣傳,例如發行關於歷史文化遺產的紀念郵票、電話卡,出版地圖冊和各地歷史文化遺產地圖等等。
要使公眾樹立「保護歷史文化遺產人人有責」的觀念。可考慮將「保護歷史文化遺產」作為我國一項基本國策,提高其地位。
最後要強調堅持科學發展觀,促進歷史文化遺產的可持續發展。對歷史文化遺產要採取合理利用的方針,以達到永續利用的目的。今天的開發利用不要影響到後人的開發利用,要讓祖先留給我們的歷史文化遺產完好無損地傳到後代人手中。周總理當年就曾經勸阻郭沫若開掘乾陵的建議,因為那時的技術還無法保存地下埋藏的絲質和紙質的文物,他說:「還是留給後人吧。」[16]所以與其盲目開發歷史文化遺產,使之早日遭破壞甚至滅絕,不如信賴後代人的能力。另外,對已經開發利用歷史文化遺產的使用情況進行考察和實驗,如果展覽、旅遊、周邊建設項目等活動對歷史文化遺產有現實和可以確信的潛在破壞危險的,應該及時消除妨害。
(五)做好歷史文化遺產本土化,加強該領域內的國際合作
作為一個唯一擁有五千年不間斷文明史的古國,我國擁有世界上最豐富的歷史文化遺產。它們不僅構成了中華民族深厚的文化底蘊,也承載著中華民族文化淵源的基因;它們是一個國家歷史的濃縮、文化的積淀;它們見證了歷史的發展、時代的變遷,作為全世界、全人類的財富代代相傳。國外一個國家是一種風格,而我國除了整體上有自己的風格外,各個地方風格各異——北方和南方各有特色,山地和水鄉各有特色,平原和高原、盆地又特色鮮明;我國又是統一的多民族國家,每個民族都有本民族的特色。如何維護和發展這些特色,是國家和各地方政府和相關部門需要注意的問題。
根據2004年底廣東省城市規劃建設考察團對歐洲進行參觀考察所作的考察報告,歐洲人主要是靠法律來保護歷史文化遺產,並且形成了完善的保護體系,在實踐中不斷擴展。幾乎每確定一個保護概念,隨之便會有一系列相應的法規、條例、政令等對歷史文化遺產保護的各個層面做出相應的規定。歐洲歷史文化保護的立法思路非常明確,它強調保護工作不是獨立進行而是多元的,將保護與資金、住宅建設、稅收、政府職能、公眾參與等聯系起來,目的是為保護工作提供良好的外部環境。整個體系使保護工作具有很強的可操作性,政府和民間的力量都得到充分發揮。[17]
國外許多國家歷史文化遺產保護為先的做法非常值得稱道,在美國,如果遊客想在大峽谷上面過夜,必須在一年前申請,由管理部門統一安排;在韓國,知異山國立公園中的古塔,每天只准許400人參觀。[18]在希臘,政府為了保護雅典衛城的環境風貌,拆除了衛城周圍所有現代建築。雅典的重要歷史街區,任何建築活動都必須事先報文化部批准。
我們既要加強國際合作,學習外國先進經驗,引進他們的技術和管理經驗,又要保持自己的地方特色。在這一點上,做得比較好的當數敦煌莫高窟。針對莫高窟自身特點和開放旅遊時遇到的問題,從20世紀80年代起,敦煌研究所就與海內外機構合作,對莫高窟的地質環境、氣象環境、特別是洞窟小環境進行了檢測,在莫高窟窟頂設置了窟區環境檢測站,為洞窟安裝溫濕度自動檢測探頭、鋁合金門窗及洞內擋護玻璃等。與此同時,敦煌研究院對日益增多的遊客開始實施干預。2000年,對遊客實行了窟內分流措施;2003年又啟動了遊客參觀預約制,開展了「洞窟遊客承載量」試驗研究和「虛擬敦煌」建設,並在同年出台了《甘肅省敦煌莫高窟保護條例》。有關專家認為,這些措施和研究項目的開展,一定程度上緩解了洞窟保護壓力,使莫高窟的洞窟內部環境得到了改善,並為根本解決敦煌遺產保護與利用的矛盾探索了一條有效途徑。[19]這樣,真正做到了歷史文化遺產的國際合作與本土化的最佳結合,實現了歷史文化遺產的可持續發展,應作為先進經驗來推廣。
目前中國與美國蓋蒂保護研究所和澳大利亞遺產委員會合作,制定了《中國文物古跡保護准則》;義大利在西安援建了高水平的保護修復研究中心;中國與德國合作開展了秦俑彩繪保護研究。[20]這些都是中國積極開展國際合作的成果,有望在今後開展更加廣泛和多層次的交流與合作。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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⒎[法]亞歷山大??基斯著,張若思編譯.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
C. 中國目前非物質文化遺產發展的困境有哪些
非遺保護的現代困境及原因
隨著城鎮化的發展和文化的變遷,各地區傳統文化都受到不同程度的沖擊,瑤族長鼓舞更是經受著傳承主體困境、傳承環境困境和傳播路徑困境的考驗。
(一)傳承主體困境及原因
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強調其「活態性」,核心是傳承文化的人,但如今傳承人斷層狀況異常突出,長鼓舞處於後繼乏人、舞藝失傳的狀態。截止到2013年,清遠市級以上非遺代表傳承人共有67人,其中國家傳承人僅1人,連南的省級傳承人有9人,省級以上傳承人平均年齡64.2歲, 占總人數的近七成,連南「鼓王」唐橋辛二公如今也已經74歲,部分項目面臨「傳承無人」的困局,傳承主體陷入困境,其原因是多方面的。
1. 城鎮化的發展和現代文化的沖擊
隨著城鎮化進程加速和新興生活方式的盛行,社會分層的存在及社會流動的可能性,年輕人的人生觀和職業觀有了很大改變,以至於當前非遺傳承人斷層現象非常嚴重,導致非遺保護受阻。社會分層使得社會成員在財富、權力和聲望方面有高低之分而且處於較高位置者更可能實現自己的願望,那麼「人往高處走」就是社會成員普遍的價值觀念,社會流動的可能性更大,傳承人的流動也是社會流動的一種,直接地影響到非遺保護的持續性。部分非遺傳承人的轉行則是為了上向流動,能夠較多的獲取自己所期望的資源的機會,是對促進自身及家庭更好發展的渴望。因此很多年輕人進城打工,他們很少跳長鼓舞,進入城市接觸的更多是現代舞蹈,如節奏勁爆的爵士舞、舞姿絢爛的國際交際舞等。瑤族一般都會選取傳承老人以「傳、幫、帶」的形式傳承長鼓舞,但如今傳承人年事已高且人數極少,傳承人的培訓經費也比較少,很多培訓活動無法正常開展。
此外,根據勢能理論,瑤族文化應歸類為低勢能范圍文化,易被漢族文化、西方文化、流行元素等強勢文化輻射和滲透以致發生文化變遷,使其外延逐漸擠壓,內延逐漸被吞噬[3](p2)。在全球化大背景下,世界文化逐漸變為單一性的發展,人們的價值觀、生活方式逐漸變得一致,且現在的年輕人越來越多的將城市人的生活方式、行為習慣帶回家,認為家鄉的一切都是「土」的。外來新思想及現代強勢文化的沖擊使得瑤族青年人淡化了「少數民族」的身份意識,扭曲了非遺本身所具有的文化身份認同功能,對傳統文化失去興趣或拒絕接受,其文化認同受到文化變遷質的影響,長鼓舞已漸漸地處於「人亡藝息」的狀態。
2.教育方面的忽視和人力資源的匱乏
教育是向上流動的助推器,所謂「學而仕則優」,學業優秀的人更能獲得進入更高社會階層的機會,因此很多瑤民為了獲取向上流動的機會,讓孩子把重心放在文化課上,而對非遺關注則少之又少。長鼓舞傳承主體困境一方面原因也在於瑤民對教育的忽視。其一,家庭教育的忽視。學校雖然有編寫《瑤族長鼓舞》等課本,開設校本課程,聘請老藝人來教學,但很多家長覺得孩子以後要高考,留在大城市工作,必須得把精力放在文化課學習上,父母的影響導致大多數學生學習長鼓舞的興趣和熱情不高,學生只是應付式的學習。其二,學校教育的忽視。學生繁重的課業和教學內容,一定程度剝奪了學生學習長鼓舞的時間。而且學生大多是寄宿在學校,長鼓舞的傳承是一般孩童待在父母身邊耳濡目染、言傳身教中學會繼而傳承下來的,寄宿制學校的發展也剝奪了孩子待在父母身邊學習長鼓舞的機會。
3.經費投入的不足和文化主體的缺失
瑤族地方經濟本身不夠發達,沒有專項保護資金和多元的資金來源渠道來投入長鼓舞的傳承和保護工作,用於保護的資金大多數來源於政府的撥款和瑤民表演得來的部分收入,且社會參與度不夠高,只有政府進入,嚴重影響了長鼓舞的開發利用。長鼓舞是以人為主體的舞蹈,必須用錄影等音響設備來保存,經費投入不足,另一方面也造成了瑤族地區技術力量薄弱,專業技術人員缺乏,設備落後,影響長鼓舞保護工作。並且缺乏多學科的交融碰撞,造成研究視角比較狹窄,方法措施不夠多樣化。
此外,現階段對非遺的保護大多數是在政府主導之下的自上而下的保護過程,政府掌握著對文化資源的操縱權,造成文化主體間性缺失和文化的原真性及認同感難以得到真正體現[4](p41-45)。造成如此的原因主要在於主位觀點與客位觀點差異的不了解與忽視。主位研究和客位研究是美國人類學家哈里斯提出來的,主位觀指盡可能的從當地人的視角去理解文化, 客位觀指研究者以文化外來觀察者的角度來理解文化[5](p36-38)。因此傳承人的看法與意見就是主位的,政府、專家學者的觀點則是客位的,由於地位、動機、價值判斷的差異,主位與客位的觀點往往有著較大的差異。如果不重視傳承人主位意見,太側重客位看法,實行地方式的「宏大敘事」,就會造成瑤民缺少管理文化資源的權利,喪失「發言權」,導致瑤民在長鼓舞的保護過程中主體性缺少和參與性不足、文化自覺意識的逐漸缺失。
(二)傳承環境困境及原因
良好的媒介環境有利於民間文化的傳承,呈現出一種傳播機構在運作管理中的整體氣氛,是參與者參加大眾傳播活動的行為方式匯合後形成的一種習慣模式。傳承環境是媒介與社會長期交往互動中形成,是一種無形的巨大的教育力量和影響媒介主體的一個極其重要的因素。但當前連南地區傳承環境有所變化,人們重經濟、輕文化的思想和世人欣賞水平逐漸世俗化、舞台化等風氣影響了長鼓舞的傳承,神聖性有所下降,使之缺乏民族內涵,民族精神受到污染,原因在於:
旅遊業能夠促進對外文化交流和當地文化的拯救與發展,但也帶來很多負面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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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一,文化傳承與旅遊開發間的矛盾。旅遊業的發展使得傳統文化過度商業化,跳長鼓舞不再是祭祖的需要,更多的偏向於謀生手段,其性質和作用都發生了很大的偏離。且在本地發展旅遊業的基本上是漢族人在經營,他們為了謀求經濟利潤,不斷的改造傳統文化,使其盡可能的符合遊客腦海中的「異者幻想」和「他鄉」期待,帶有強烈的功利色彩和短期效應,缺少文化內涵和可持續發展。外來遊客也只關注表演形式,很少了解文化蘊含的民族精神。其二,傳統價值觀發生變化。外來人的進入,將自己的價值觀念、生活方式也帶入瑤族地區,對瑤民產生「示範效應」,民風淳樸、與世無爭的他們逐漸認同外界金錢社會,爭強好勝和競爭心加強。同時也可能使瑤民產生自卑心理和排外情緒,喪失民族個性,民族精神受到污染。
(三)傳播路徑困境及原因
文化的傳承還有賴於傳播路徑。傳播路徑可根據媒介的表現形式不同而有聲、光、電、字等,也可根據媒介工具的不同分為報刊DM傳單、廣播電視、互聯網、移動平台、口口相傳等。傳播中路徑越廣泛,就越容易傳播流傳。但是目前長鼓舞的宣傳大多數是政府主導下的線下活動,如一些表演節目、節慶節日,世人對長鼓舞的認識大部分是靠這些節目、節日了解的,很少在線上推廣,連南政府官網也很少關於長鼓舞的描述,瑤民自身也不善於宣傳,傳播路徑非常狹窄,形式非常單一,使其處於「處在深閨人未知」的狀態。
導致傳播路徑困境的主要原因在於瑤族地區文化符號紊亂,文化符號是一個地區具有象徵意義和文化內涵的載體,但瑤族地區民族符號多樣化但並不個性突出,很少為世人所知,這既不利於當地民族文化符號的保存與發展,更不利於經濟的持續增長[6](p1)。文化符號,如長城就是中國的符號,凝結著深厚的文化內涵和象徵意義,賦予自身特定的民族身份。瑤族地區文化符號紊亂,沒有打造出突出的特色文化精髓,品牌意識淡薄,一說民族舞蹈苗族的蘆笙舞、傣族的孔雀舞聞名遐邇,長鼓舞卻比較鮮為人知,不利於推廣,導致當地旅遊業發展緩慢。
綜上所述長鼓舞作為非遺的典型代表,經受著各種困境的考驗,推而廣之,非遺保護也面臨很多困境。因此,我們做出人為的努力來保護非遺是合理且必不可少的,重點在於該實施什麼對策來更有效的保護非遺。
D. 中華傳統文化繼承與發展中存在的問題及解決方法
近年來,中華優秀傳統文化傳承和弘揚引起了社會各界的關注,也取得了明顯的成效。但是,還存在一些不足和問題,需要引起重視。
一是文化割裂現象比較嚴重,尤其在青少年人群中,存在片面追求西方文化、忽視本民族文化的現象。
二是缺乏結合當代中國文化發展創新時代需要的深入系統的挖掘研究。缺乏對中華傳統文化現代性轉化,在賦予民族傳統文化以時代精神和適宜形式等方面的研究和實踐嚴重不足。同時,缺乏科學的通俗化闡釋。
三是傳承與弘揚創新能力相對較弱,活化利用水平有待提高。對中華優秀傳統文化的有效利用不足,深度開發利用不夠。有的地方對傳統文化元素挖掘不夠,無法有效地和文化產業對接等。同時,也存在文化遺跡保護與改善居民生活相矛盾的現象。
四是文化遺產保護理念有待加強。特別是文化遺產資源豐富的經濟欠發達地區,由於地方財政困難,基層文化遺產保護事業管理和專業技術人員欠缺現象嚴重,有的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傳承人後繼乏人,存在人走藝絕的現象。
五是傳承和弘揚的方式和手段相對單一。中華優秀傳統文化傳承和弘揚的社會參與程度相對較低,社會力量參與的渠道不暢通,參與意願不強烈,難以形成全社會參與的合力。
事實證明,僅靠政府的力量是難以實現中華優秀文化有效傳承的,因為政府的力量是有限的,其職能應是加強宏觀管理,引導社會力量積極參與優秀文化傳承與弘揚。部分地方政府缺乏有效的手段吸納和推廣民間優秀的經驗和做法,不能充分發揮家庭、科研院所、社區、社會組織、企業等社會力量的積極作用。
傳統文化只有在傳播中才能得到升華,但當前的傳播手段相對單一,主要是以紙質媒介、通過傳統購買和閱讀完成為傳播,互聯網技術和數字技術的運用不足,嚴重影響了傳統文化的生命力。對傳統文化的弘揚以說教灌輸方式為主,不能寓教於樂,無法與公眾需求有效對接,難以調動社會多元主體參與傳統文化傳播的積極性,影響了傳播的效率。
這些問題的存在,嚴重製約中華優秀傳統文化的的弘揚與傳承,必須盡快加以解決。當前,針對這些問題,解決這些問題,對症下葯。這個葯就是培訓。從幹部培入手,引進進一步的關注。通過學習和培訓,能夠准確把握中華優秀傳統文化的主要內容,以及蘊含的思想觀念、人文精神、道德規范。能夠秉持歷史唯物主義的原則立場,處理好馬克思主義指導思想與中華優秀傳統文化固有根本的關系;處理好尊重傳統與反省傳統的關系;處理好繼承弘揚與轉化創新的關系。在與不同文明的對話、交流、互鑒中兼容並蓄、海納百川,在不斷汲取各種文明養分中弘揚和傳承中華優秀傳統文化。形成中華優秀傳統文化現代意識的認同感,喚起弘揚私傳承中華優秀傳統文化的使命感,發揚光大中華優秀傳統文化的人文精神,激活中華優秀傳統文化的強大基因,增強文化自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