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文化旅遊局管理范圍有哪些
法律分析:
文旅局的管理范圍有:
負責文化、文物、旅遊事業單位經費和財務的管理、監督。
規劃、指導本地重點文化設施建設。
擬訂全地文化產業發展規劃和法規,扶持和促進全市文化產業的發展建設。
負責本地文化、文物、旅遊事業的統計工作。
負責研究擬訂本區域文化藝術人才規劃。
縣文化和旅遊局貫徹黨中央關於文化、旅遊、文物、新聞出版、廣播影視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落實省委、市委、縣委工作要求,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堅持和加強黨對文化和旅遊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主要職責是:
1、貫徹落實文化、旅遊、文物、新聞出版、廣播影視、著作權管理等方面法律法規、方針政策,在立法許可權內,起草有關規范性文件草案,研究擬訂全縣文化和旅遊等方面政策措施並組織實施。加強陣地建設,把握正確的輿論導向和創作導向。
2、統籌規劃全縣文化事業、文化產業、旅遊業、文物保護事業發展,擬訂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推進文化產業、旅遊業與相關產業融合發展,推進文化、旅遊、新聞出版、廣播影視領域的體制機制改革。
3、管理全縣性重大文化、旅遊、新聞出版、廣播影視活動,指導重點文化、旅遊、新聞出版、廣播影視設施建設,指導、推進全域旅遊。
4、指導、管理全縣文藝事業,指導藝術創作生產,扶持體現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具有導向性代表性示範性的文藝作品,推動各門類藝術、各藝術品種發展。
5、負責全縣公共文化事業發展,推進公共文化服務體系建設和旅遊、新聞出版、廣播影視公共服務建設,深入實施文化惠民工程,統籌推進基本公共文化服務標准化、均等化。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
第三條 國家發展旅遊事業,完善旅遊公共服務,依法保護旅遊者在旅遊活動中的權利。
第四條 旅遊業發展應當遵循社會效益、經濟效益和生態效益相統一的原則。國家鼓勵各類市場主體在有效保護旅遊資源的前提下,依法合理利用旅遊資源。利用公共資源建設的游覽場所應當體現公益性質。
第五條 國家倡導健康、文明、環保的旅遊方式,支持和鼓勵各類社會機構開展旅遊公益宣傳,對促進旅遊業發展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
Ⅱ 文旅局管理哪些部門
管理文化、文物、旅遊事業單位。
文旅局屬於行政單位,其工作職責是負責文化、文物、旅遊事業單位經費和財務的管理、監督;規劃、指導全市重點文化設施建設;管理局機關和直屬單位的國有資產,擬訂全市文化產業發展規劃和法規,扶持和促進全市文化產業的發展建設。
文化旅遊局是政府部門行政管理學行政單位。市文化旅遊局承擔文化藝術、珍貴文物、度假旅遊機關事業單位經費預算和會計的管理方法、監管;整體規劃、具體指導全省關鍵文化藝術設備基本建設;管理處行政機關和直屬機構的國有資產處置;制訂全省文化創意產業建設規劃和政策法規。
負責全市文化、文物、旅遊事業的統計工作;負責局機關和局屬單位黨的建設工作;研究擬訂全市文化藝術人才規劃並組織實施;推動文化系統勞動人士管理體制改革;負責系統人事和機構編制管理工作。
Ⅲ 文化局管理范圍有哪些
文化局主管當地文化藝術事業,其主要職責是貫徹執行黨和國家關於藝術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規,研究制訂當地文化事業發展規劃、政策、規章和管理辦法,綜合管理當地社會文化事業,圖書館事業,歸口管理當地文化市場、文物事業、電影發行和放映、對外文化藝術交流。 貫徹執行黨和國家新聞出版著作權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以及地方性新聞出版、著作權的管理規章和管理措施,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承辦當地黨委、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文化局主管全國文化事業,其主要職責是貫徹執行黨和國家關於文化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規,研究制訂當地文化事業發展規劃、政策、規章和管理辦法,綜合管理當地社會文化事業:文化藝術事業、圖書館事業、歸口管理文化市場、文物事業、電影發行和放映、對外文化藝術交流。
貫徹執行黨和國家新聞出版著作權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以及地方性新聞出版、著作權的管理規章和管理措施,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承辦當地黨委、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罰款項目及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國務院令第261號《娛樂場所管理條例》、《營業性演出市場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41號《音像製品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00號《電影管理條例》、《廣西壯族自治區文化市場管理條例》、《美術品經營管理辦法》、《文化市場稽查暫行辦法》以及相關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規定,文化局具有行政執法主體資格,享有行政處罰權。
文化局及其委託所屬的文化市場管理辦公室,文化稽查大隊、文物管理所,在全縣宣傳、貫徹文化市場管理的法律、法規和規章,依法對文化市場經營活動進行執法檢查和管理,保護合法經營,制止和查處文化經營活動中的違法行為,促進文化市場繁榮和健康發展,其主要職能任務是:
1.依法對文化市場進行監督管理,對文化經營活動中的違法、違章行為進行調查並作出處理。
2.負責對音像製品、文化娛樂、電子游戲、美術品等經營項目的審批、發證和年審換證工作。
3.定期或不定期地開展"掃黃打非"活動和文化稽查活動,凈化文化市場。
4.負責對當地行政區域內的營業性演出經營的審批、發證和年審換證工作。聯系辦理當地演出團體出省和出(出境)進行營業性演出和文化交流的有關手續。依法查處營業性演出活動中的違法、違章行為。
5.負責對當地行政區域內文物保護、管理和文物經營活動,依法查處文物保護、管理和文物經營活動中的違法、違章行為。
6.負責對文化執法人員和文化經營業主進行培訓、學習和掌握國家有關法律和文化市場管理的法規、規章,提高執法人員和依法行政水平和經營業主的守法經營和自我保護意識。
Ⅳ 文化局管哪些方面
文化局的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黨和國家關於文化藝術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規,研究和制定文化事業發展戰略、發展規劃,組織或監督實施。
(二)管理文學、藝術事業,研究、指導、推動文化體制改革和文化系統文化事業管理體制改革;研究、指導藝術創作和生產,扶持代表性、示範性、實驗性文化藝術品種,推動各門類藝術的發展;歸口管理重大文化活動。
(三)制定文化產業發展規劃,指導、協調文化產業發展;指導或監督實施重點文化設施建設,指導管理公共文化設施。
(四)歸口管理文化市場;研究文化市場的發展態勢,制定文化市場的發展規劃;指導文化市場稽查;指導、協調電影工作。
(五)指導和管理社會文化、圖書館事業,制定各類社會文化事業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各類社會文化事業的建設和發展。
(六)歸口管理文物、博物館事業;研究和制定文物、博物館事業的發展規劃,組織或監督實施文物保護工作有關的政策和法規;編制文物保護、利用、維修計劃,指導文物的保護和管理工作。
(七)歸口管理對外文化工作和文化交流。
(八)研究、規劃和指導本系統藝術教育工作和文化藝術、圖書資料、文物博物專門人才的培養;組織推廣文化科技成果,指導文化藝術、文物博物、圖書資料等方面的科研工作。
(九)承辦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Ⅳ 文化局管哪些娛樂場所
文化局主管當地文化藝術事業,其主要職責是貫徹執行國家關於藝術工作的方針研究制訂當地文化事業發展規劃和管理辦法,綜合管理當地社會文化事業,圖書館事業,歸口管理當地文化市場、文物事業、電影發行和放映、對外文化藝術交流。
文化事業是中國特有術語,指我國政治經濟體制當中存在的文化事業單位的集合名詞,文化事業單位是在文化領域從事研究創作、精神產品生產和文化公共服務的組織機構。
貫徹執行國家新聞出版著作權以及地方性新聞出版、著作權的管理規章和管理措施,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承辦當地交辦的其他事項。
文化事業包括:
1、主要任務是為社會提供精神產品,滿足人民對文化生活的多種需求,保障人民的基本文化權益;
2、由政府主管部門審定資格,管理形式多樣化;
3、涵蓋門類多,單位分布廣。
文化事業單位具體如下:
1、演出事業單位,包括各類藝術表演團體等;
2、藝術創作事業單位,包括藝術創作院所、藝術中心、音像影視中心等;
3、圖書文獻事業單位,包括圖書館、檔案館、文獻信息中心等;
4、文物事業單位,包括文物保護站、文物考古隊(所)、博物館、紀念館等;
5、群眾文化事業單位,包括群眾藝術館、文化館(站、宮)、青少年宮、俱樂部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
第九條 地方各級監察委員會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產生,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監察工作。
地方各級監察委員會由主任、副主任若幹人、委員若幹人組成,主任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副主任、委員由監察委員會主任提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免。
地方各級監察委員會主任每屆任期同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相同。
地方各級監察委員會對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和上一級監察委員會負責,並接受其監督。
Ⅵ 文旅局管理哪些部門
文旅局管理以下部門:
1、公共文化股:組織、指導、協調群眾文化活動,指導文化館(站)、圖書館(室)、社區文化、企業文化、校園文化等社會文化事業的建設,組織、指導重點文化藝術創作生產,對優秀文化藝術作品進行扶持,負責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利用和發展,指導優秀民族文化的傳承普及。
2、規劃發展股:審核、會簽、申報經營旅遊業相關的旅行社、車隊、賓館、農家樂、娛樂場所、購物店面,負責轄區內旅遊商品的開發、旅遊項目、旅遊商品定點生產企業、旅遊景區、星級賓館和文化旅遊項目資金的申報工作,負責文化旅遊業和本系統的招商引資和項目服務工作。
3、廣電新聞出版股(行政審批服務股):負責廣播電視的審核和管理工作,制定新聞出版行業、文化娛樂行業、音像製品發行行業和互聯網文化服務行業的總體發展規劃,監督指導文化市場的圖書印刷、報刊出版、印刷行政執法工作。
Ⅶ 文化局管不管ktv
法律分析:文化行政部門受理申辦娛樂場所的范圍包括:營業性歌舞廳、卡拉OK廳(含量販式KTV)、夜總會等歌舞娛樂場所;含有電子游戲機的游藝娛樂場所;營業性多功能綜合娛樂場所;兼營娛樂項目的場所,如賓館、飯店、酒吧兼營歌舞廳、卡拉OK廳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娛樂場所管理條例》 第八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文化行政部門參照文市發〔2005〕10號文件關於網吧總量和布局規劃的制定方式的有關規定,於2006年10月1日前提出本地區含有電子游戲機的游藝娛樂場所的總量和布局意見報文化部。各地按文化部制定的電子游戲機游藝娛樂場所的總量和布局規劃進行審批工作。
Ⅷ 文化場所包括哪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