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在我國民族團結表現在哪些方面
民族團結是我國各族人民的生命線。表現在:
1、做好民族工作,最關鍵的是搞好民族團結,最管用的是爭取人心。
2、要正確認識我國民族關系的主流,多看民族團結的光明面;
3、善於團結群眾、爭取人心,全社會一起做交流、培養、融洽感情的工作;
4、加強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尊重差異、包容多樣,讓各民族在中華民族大家庭中手足相親、守望相助;
5、創新載體和方式,引導各族群眾牢固樹立正確的祖國觀、歷史觀、民族觀;
6、用法律來保障民族團結,增強各族群眾法律意識;
7、堅決反對大漢族主義和狹隘民族主義,自覺維護國家最高利益和民族團結大局。
(1)文化上怎麼體現民族平等團結擴展閱讀
多民族共發展:
新中國成立以來,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得到了很大發展,但一些民族地區群眾困難多,困難群眾多,同全國一道實現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目標難度較大,必須加快發展,實現跨越式發展。
要發揮好中央、發達地區、民族地區三個積極性,對邊疆地區、貧困地區、生態保護區實行差別化的區域政策,優化轉移支付和對口支援體制機制,把政策動力和內生潛力有機結合起來。
要緊扣民生抓發展,重點抓好就業和教育;發揮資源優勢,重點抓好惠及當地和保護生態;搞好扶貧開發,重點抓好特困地區和特困群體脫貧;加強邊疆建設,重點抓好基礎設施和對外開放。
2. 民族平等團結和共同繁榮原則的基本內容
民族平等團結和共同繁榮原則的基本內容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各民族一律平等。各少數民族聚居的地方實行區域自治,設立自治機關,行使自治權。具體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第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各民族一律平等。國家保障各少數民族的合法的權利和利益,維護和發展各民族的平等團結互助和諧關系。禁止對任何民族的歧視和壓迫,禁止破壞民族團結和製造民族分裂的行為。
國家根據各少數民族的特點和需要,幫助各少數民族地區加速經濟和文化的發展。
各少數民族聚居的地方實行區域自治,設立自治機關,行使自治權。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的部分。
各民族都有使用和發展自己的語言文字的自由,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風俗習慣的自由。
(2)文化上怎麼體現民族平等團結擴展閱讀
民族區域自治制度,是指在國家統一領導下,各少數民族聚居的地方實行區域自治,設立自治機關,行使自治權的制度。
民族自治地方的行政地位,原則上是依據各自治地方的地域大小和人口多少決定的。自治區與省同級,自治州與地級市同級,自治縣與縣同級。
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機關的自治權如下:
1、民族立法權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會有權依照當地的政治、經濟和文化的特點,制定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
2、變通執行權
上級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指標,如果不適合民族自治地方實際情況,自治機關可以報經上級國家機關批准,變通執行或者停止執行。
3、財政經濟自主權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具有較大程度的財政經濟自主權,並可以享受國家的照顧和優待。凡是依照國家規定屬於民族自治地方的財政收入,都應當由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自主安排使用。
4、文化、語言文字自主權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享有一定程度的文化自主權。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在執行公務的時候,依照本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條例的規定,使用當地通用的一種或者幾種語言文字。
同時使用幾種通用的語言文字執行公務的,可以以實行區域自治的民族的語言文字為主。
5、組織公安部隊權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依照國家的軍事制度和當地的實際需要,經國務院批准,可以組織本地方維護社會治安的公安部隊。
6、少數民族幹部具有任用優先權
3. 文化認同是民族團結的什麼
文化認同是民族團結之根、 民族和睦之魂。
民族團結是各民族共同繁榮的前提,是祖國統一的基礎,因此,必須維護民族團結。維護民族團結,既要反對大民族主義,也要反對地方民族主義;既要認真落實民族政策,認真解決現實中存在的問題,又要堅決反對破壞民族團結、製造民族分裂,依法嚴厲打擊和制裁分裂祖國的活動。
文化認同是一種自我認同:
一是文化的精神內涵對應於人的存在的生命意義建構,其倫理內涵對人的存在作出價值論證,這都是政治認同、社會認同等所沒有的維度—它們更多對應於人的存在的表層,無法支撐個體對存在和存在價值的確認。
其二,文化是一種「根」,它先於具體的個體,通過民族特性的遺傳,以「集體無意識」的形式先天就給個體的精神結構型構了某種「原型」。個體在社會化後,生活於這種原型所對應的文化情境之中,很自然地表現出一種文化上的連續性,即使這種連續性出現斷裂,人也可以通過「集體無意識」的支配和已化為行為舉止一部分的符號而對之加以認同。
其三是文化認同與族群認同、血緣認同等是重疊的。一個具有歷史連續性的文化共同體同時也是一個地緣、血緣共同體,它們將人的各種認同融合其中,避免了這些不同的認同之間因相異特性而發生的矛盾甚至沖突。
「文化」的這種特性實際上使它嵌入了人的存在內核,對這種文化的否定,在心理上實際上已等同於對個體和共同體的存在價值的否定。